礼记正义 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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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三十二 丧服小记第十五 郑玄、孔颖达

陆曰:"郑云:‘以其记丧服之小义。 ’"

[疏]正义曰:按郑《目录》云:"《丧服小记》者,以其记丧服之小义也。 此於《别录》属《丧服》 斩衰,括发以麻,为母括发以麻,免而以布。 母服轻,至免可以布代麻也。 为母,又哭而免。 ○衰,七雷反,下并同。 括,古活反。 为,于伪反。 注及下注同。 免音汶,篇内同。 齐衰,恶笄,带以终丧。 笄所以卷发,带所以持身也。 妇人质,於丧所以自卷持者,有除无变。 ○齐音咨,又作斋。 笄,古兮反。 卷,俱免反,下皆同。 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 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 别男女也。 ○冠,古乱反,下同。 髽,侧巴反。 别,彼列反,下文“有别"、注"不服别"、"卑别"皆同。

[疏]"斩衰"至"则髽"。

○正义曰:此一节论斩衰齐衰之丧,男女括发免髽之异。

○"斩衰"者,主人为父之服也。

"括发"者,为父未成服之前所服也。

礼:亲始死,子布深衣去冠,而犹有笄縰、徒跣,衱上衽,至将小敛,去笄縰,著素冠,视敛,敛讫,投冠而括发。

"括发"者,郑注《丧服》云:"括发以麻者,自项以前,交於额上,却绕紒,如著幓头焉。"

○"为母括发以麻"者,为母初丧,至小敛后括发,与父礼同。

故亦云"括发以麻"也。

○"免而以布"者,此谓为母与父异者也,亦自小敛后而括发,至尸出堂,子拜宾之时,犹与为父不异。

至拜宾竟后,子往即堂下之位时则异也。

若为父,此时犹括发而踊,袭绖带,以至大敛而成服。

若母丧,於此时则不复括发,乃著布免踊而袭绖带,以至成服,故云"免而以布"也。

○注"母服"至"而免"。

○正义曰:"又哭"是小敛拜宾竟后,即堂下位哭踊时也。

故《士丧礼》云:"卒小敛,主人髻发袒。"

此是初括发哭踊之时也。

又云:"男女奉尸侇于堂讫,主人降自西阶,东即位。 主人拜宾,即位踊,袭绖于序东,复位。"

此是"又哭"之节。

若为父,於此时犹括发,若为母,於此时以免代括发,故云"为母,又哭而免"。

○"齐衰恶笄以终丧"。

○此一经明齐衰,妇人笄带终丧无变之制。

○"恶笄"者,榛木为笄也。

妇人质,笄以卷发,带以持身,於其自卷持者,有除无变,故要绖及笄,不须更易。

至服竟一除,故云"恶笄,带以终丧"。

○"男子"至"则髽"。

○此明男子妇人冠笄髽免相对之节,但吉时男子首有吉冠,则女首有吉笄,是明男女首饰之异,故云"男子冠而妇人笄"也。

若亲始死,男去冠,女则去笄。

若成服为父,男则六升布为冠,女则箭篠为笄。

为母,男则七升布为冠,女则榛木为笄。

故云"男子冠而妇人笄"也。

○"男子免而妇人髽"者,吉时首饰既异,今遭齐衰之丧,首饰亦别,当袭敛之节,男子著免,妇人著髽,故云"男子免而妇人髽免"者,郑注《士丧礼》云:"以布广一寸,自项中而前,交於额上,却绕紒也,如著幓头矣。 “髽"者,形有多种,有麻、有布、有露紒也,其形有异,同谓之"髽"也。

今辨男女,并何时应著此免、髽之服。

男子之免,乃有两时,而唯一种。

妇人之髽,则有三,别其麻髽之形,与括发如一,其著之以对男子括发时也。

前云"斩衰括发以麻",则妇人于时髽亦用麻也。

何以知然?按《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髽衰三年。"

郑玄云:"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 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 以麻者,自项而前,交於额上,却绕紒,如著幓头焉。"

依如彼注,既云犹男子括发,男子括发先去冠縰用麻,妇人亦去笄縰用麻,故云"犹"也。

又同云"用麻",不辨括发形异,则知其形如一也。

以此证据,则知有麻髽以对男括发时也。

又知有布髽者,按此云"男子免"对"妇人髽",男免既用布,则妇人髽不容用麻也。

是知男子为母免时,则妇人布髽也。

又若成服后,男或对宾必踊免,则妇人理自布髽对之。

知有露紒髽者,《丧服传》云:"布总、箭笄、髽、衰,三年。"

明知此服并以三年,三年之内,男不恒免,则妇人不用布髽,故知恒露紒也。

故郑注《丧服》云:"髽,露紒也。"

且《丧服》所明,皆是成服后,不论未成服麻布髽也。

何以然?《丧服》既不论男子之括免,则不容说女服之未成义也。

既言髽衰三年,益知恒髽是露紒也。

又就齐衰轻期,髽无麻布,何以知然?按《檀弓》:"南宫縚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髽曰:‘尔无总总尔,尔无扈扈尔。 ’"是但戒其高大,不云有麻布别物,是知露紒悉名髽也。

又按《奔丧》云:"妇人奔丧,东髽。"

郑云:"谓姑、姊、妹女子子也。 去纚大紒曰髽。"

若如郑旨,既谓是"姑、姊、妹女子子"等,还为本亲父母等,唯云"去纚大紒",不言"布麻",当知期以下无麻布也。

然露紒恒居之髽,则有笄,何以知之?按笄以对冠,男在丧恒冠,妇则恒笄也。

故《丧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髽。"

郑云:"言以髽,则髽有著笄者明矣。"

以兼此经注,又知恒居笄而露紒髽也。

此王髽之殊,是皇氏之说。

今考校以为正有二髽,一是斩衰麻髽,二是齐衰布髽,皆名露紒。

必知然者,以《丧服》"女子子在室为父箭笄、髽、衰",是斩衰之髽用麻。

郑注以为露紒,明齐衰髽用布,亦谓之露紒髽也。

○"其义:为男子则免,为妇人则髽"者,庾蔚云:"丧服往往寄异以明义,或疑免、髽亦有其旨,故解之以其义。 言於男子则免,妇人则髽,独以别男女而已,非别有义也。 贺玚云:“男去冠,犹妇人去笄,义尽於此,无复别义,故云其义也。"

此经既论括发、免髽之异,须显所著之时。

崔氏云:"立义既载五服变除,今要举变除之旨。 凡亲始死,将三年者,皆去冠笄纚如故,十五升白布深衣,衱上衽,徒跣,交手而哭。"

故《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衱上衽。"

又郑注《士丧礼》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是也。"

其妇人则去纚衣,与男子同,不徒跣,不衱衽。

知"不徒跣,不衱衽"者,《问丧》文。

知"去纚"者,郑注《士丧礼》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纚。"

知"著白布深衣"者,《曾子问》云:"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 郑注云:“妇人始丧未成服之服。"

其齐衰以下,男子著素冠,齐衰以下,妇人骨笄而纚。

知者,郑注《士丧礼》文。

男子妇人皆吉屦无絇,其服皆白布深衣。

知者,郑注《丧服变除》文。

至死之明日,士则死日袭,明日小敛,故《士丧礼》云:"小敛,主人髻发。"

若大夫死之明日,袭而括发。

故郑注《丧服变除》云:"尸袭,去纚括发,在二日小敛之前。"

是据大夫也。

大夫与士括发,於死者皆俱二日。

故郑注《问丧》云:"二日去笄纚括发,通明大夫士也。"

始死以后,小敛之前,大夫与士皆加素冠於笄纚之上,故《檀弓》云:"叔孙武叔之母死,既小敛,举者出户,出户袒,且投其冠括发。"

是素冠也。

以其始死哀甚,未暇分别尊卑,故大夫与士其冠皆同也。

至小敛投冠括发之后,大夫加素弁。

士加素委貌。”

故《丧大记》云:"君大夫之丧,子弁绖。"

又《丧服变除》云:"小敛之后,大夫以上冠素弁,士则素委貌。"

其素弁素冠,皆加环绖。

故《杂记》云:"小敛环绖,君大夫士一也。"

郑注云"大夫以上素爵弁,士素委貌"是也。

凡括发之后,至大敛成服以来,括发不改,故郑注《士丧礼》云:"自小敛以至大敛,括发不改,但死之三日,说髦之时,以括发因而坏损,更正其括发。 故《士丧礼》既殡说髦。 《丧大记》云:“小敛说髦,括发是正。"

其故括发也,非更为之。

但士之既殡,诸侯小敛,於死者皆三日说髦同也。

其齐衰以下,男子於主人括发之时则著免,故《士丧礼》:"小敛主人髻发,众主人免"是也。

而《丧服变除》"不杖齐衰"条云"袭尸之时云括发"者,误也。

其妇人将斩衰者,於男子括发之时,则以麻为髽。

故《士丧礼》云:"主人髻发,妇人髽于室。"

其齐衰者,於男子免时,妇人则以布为髽,故此经云"男子免而妇人髽"是也。

其大功以下无髽也,其服敛毕,至成服以来,白布深衣不改。

士死后二日,袭带绖,故《士丧礼》小敛之前,陈苴绖大鬲,下本在左,要绖小焉。

散带垂,长三尺。

牡麻绖,亦散垂。

敛讫,主人拜宾,乃袭绖于序东。

《既夕礼》:"三日绞垂。"

郑注云:"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

是主人及众主人皆绞散垂,此袭带绖绞垂日数,皆士之礼也。

其大夫以上成服,与士不同,其袭带绖之属,或与士同,或与士异,无文以言之。

其斩衰,男子括发齐衰。

男子免,皆谓丧之大事敛殡之时,若其不当敛殡,则大夫以上加素弁,士加素冠,皆於括发之上。

天子七日成服,诸侯五日成服,大夫士三日成服。

服之精粗,及日月多少,及葬之时节,皆具在《丧服》及《礼》文,不能繁说。

其葬之时,大夫及士男子散带,妇人髽,与未成服时同,其服则如丧服,故《既夕礼》云:"丈夫髽,散带垂。"

郑注云:"为将启变也。"

此互文以相见耳。

诸文言髽,见妇人也。

若天子诸侯,则首服素弁,以葛为环绖,大夫则素弁加环绖,士则素委貌加环绖。

故下《檀弓》云:"弁绖葛而葬。"

郑注云:"接神不可以纯凶,天子诸侯变服而葬,冠素弁,以葛为环绖。"

是王侯与卿大夫士异也。

至既虞卒哭之时,乃服变服,故郑注《丧服》云:"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

其受服之时,首绖要带,男子皆以葛易之,齐斩之妇人则易首绖,不易要带。

大功小功妇人,则易要带为葛。

虽受变麻为葛,卒哭时亦未说麻,至祔乃说麻服葛。

故《士虞礼》云:"妇人说首绖,不说带。"

郑云:"不说带,齐斩妇人也。 妇人少变而重带。"

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也,至祔,葛带以即位。

按文直云妇人不辨轻重,故郑为此解。

其斩衰,至十三月,练而除首绖。

练冠素缨,中衣黄里,縓为领袖缘,布带,绳屦无絇。

若母三年者小祥,亦然。

斩衰二十五月大祥,朝服缟冠,故《杂记》云:"祥,主人之除也。 於夕为期,朝服。"

又《丧服小记》云:"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

既祥,乃服十五升布,深衣领缘皆以布,缟冠素纰,故《间传》云"大祥,素缟麻衣"。

二十七月而禫,服玄冠玄衣黄裳而祭,祭毕服朝服,以黑经白纬为冠,所谓纤冠。

而练缨吉屦,逾月服吉。

《间传》所谓"禫而纤",父没为母与父同。

父在,为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大祥,十五月而禫,其服变除,与父没为母同。

其不杖齐衰及大功以下服毕,皆初服朝服素冠,逾月服吉也。

此皆崔氏准约《礼》经及记而为此说,其有乖僻者,今所不取。

苴杖,竹也。

削杖,桐也。

[疏]"苴杖"至"桐也"。

○正义曰:此一经解丧服苴杖削杖也。

然杖有苴、削异者。

苴者,黯也。

夫至痛内结,必形色外章,心如斩斫,故貌必苍苴,所以衰裳绖杖,俱备苴色也。

必用竹者,以其体圆性贞,履四时不改,明子为父礼中痛极,自然圆足,有终身之痛故也。

故断而用之,无所厌杀也。

○"削杖"者,削,杀也,削夺其貌,不使苴也。

必用桐者,明其外虽被削,而心本同也,且桐随时凋落。

此谓母丧,示外被削杀,服从时除,而终身之心当与父同也。

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祖父在,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

[疏]"祖父"至"三年"。

○正义曰:此一经论適孙承重之服。

○"祖父卒"者,谓適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又遭祖母丧。

故云"为祖母后"也。

事事得中,如父卒为母,故三年。

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

若祖卒时父在,已虽为祖期,今父没,祖母亡时,已亦为祖母三年也。

○注"祖父"至"没也"。

○正义曰:言亦谓无父者,若父在则不然也。

为父母、长子稽颡。

丧尊者及正体,不敢不尽礼。

○为,于伪反,下"为夫"、注"为无后"并同。

长,丁丈反,篇内并同。

稽音启。

颡,素党反。

大夫吊之,虽緦必稽颡。

尊大夫,不敢以轻待之。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

恩杀於父母。

○杀,所戒反,徐所例反,后文注同。

[疏]"为父"至"则否"。

○正义曰:此一节论丧合稽颡之事,各依文解之。

○"为父母、长子稽颡"者,谓重服先稽颡而后拜者也。

父母长子,并重故也。

其余期以下,先拜后稽颡也。

○"大夫吊之,虽緦必稽颡",前文"为父母、长子稽颡",谓平等来吊,故先稽颡而后拜。

若为不杖齐衰以下,则先拜宾后稽颡。

今大夫吊士,虽是緦麻之亲,必亦先稽颡而后拜,故皇氏载此稽颡,谓"先拜而后稽颡",若平等相吊,小功以下,皆不先拜后稽颡;若大夫来吊,虽緦麻,必为之先拜而后稽颡,今删定。

云"小功以下不稽颡",文无所出。

又此稽颡与上文稽颡是一,何得将此为先拜后稽颡?其义非也。

○"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其余则否",亦先稽颡而后拜,"其余否"者,谓父母也。

以受重他族,其恩减杀於父母也。

男主必使同姓,妇主必使异姓。

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

异姓,同宗之妇也。

妇人外成。

[疏]"男主"至"异姓"。

○正义曰:此一经论妇人外成之事,庾氏云:"丧有男主以接男宾,女主以接女宾。 若父母之丧,则適子为男主,適妇为女主也。"

今或无適子適妇为正主,遣他人摄主。

若摄男主,必使丧家同姓之男。

若摄妇主,必使丧家异姓之女。

○注"谓为"至"外成"。

正义曰:"知谓为无主后者为主也"者,以经云"必使同姓","必使异姓",故知先无主后。

云"异姓,同宗之妇也"者,同宗谓丧家同宗,其妇必与丧家异姓,故云"异姓,同宗之妇"。

云"妇人外成"者,解妇主使异姓之意。

今与死者同姓妇人,不得与丧家为丧主,以其外成,適於他族,故不得自与已同宗为主。

此云"异姓"者,与夫家为异姓。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

不敢以已私废父所传重之祭祀。

○为出,于伪反,下注"为其族人"、"为其兄弟"同。

传,丈专反,下"传重"皆同。

[疏]"为父"至"无服"。

○正义曰:此一经论適子承重,不得为出母著服之事。

出母,谓母犯七出,为父所遣。

而母子至亲,义不可绝。

父若犹在,子皆为出母期。

若父没后,则適子一人不复为母服,所以然者,已系嗣烝尝,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故无服。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

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已上亲父,下亲子,三也。

以父亲祖,以子亲孙,五也。

以祖亲高祖,以孙亲玄孙,九也。

杀,谓亲益疏者,服之则轻。

○已音纪。

[疏]"亲亲"至"毕矣"。

○正义曰:此一经广明五服之轻重,随人之亲疏,著服之节。

○"亲亲以三"者,以上亲父,下亲子,并已为三,故云"亲亲以三"。

"为五"者,又以父上亲祖,以子下亲孙,曏者三,今加祖及孙,故言五也。

○"以五为九"者,已上祖下孙则是五也,又以曾祖故亲高祖,曾孙故亲玄孙,上加曾高二祖,下加曾玄两孙,以四笼五,故为九也。

然已上亲父,下亲子,合应云"以一为三",而云"以三为五"者,父子一体,无可分之义,故相亲之说不须分矣。

而分祖孙,非已一体,故有可分之义,而亲名著也。

又以祖亲曾祖,以孙亲曾孙,应云"以五为七",今言"九"者,曾祖、曾孙,为情已远,非已一体所亲,故略其相亲之旨也。

庾氏云:"由祖以亲曾、高二祖,由孙以亲曾、玄二孙。 服之所同,义由於此也。"

○"上杀"者,据已上服父祖而减杀故服父三年,服祖减杀至期,以次减之,应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俱齐衰三月者,但父祖及於已,是同体之亲,故依次减杀。

曾祖、高祖非已同体,其恩已疏,故略从齐衰三月,曾、高一等,所以《丧服》注云:"重其衰麻,尊尊也。 减其日月,恩杀也。"

不可以大功小功旁亲之服加至尊,故皆服齐衰也。

○"下杀"者,谓下於子孙而减杀。

子服父三年,父亦宜报服,而父子首足,不宜等衰,故父服子期也。

若正適传重,便得遂情,故《丧服》云"不敢降"是也。

父服子期,孙卑,理不得祖报,故为九月。

若传重者,亦服期也。

为孙既大功,则曾孙宜五月,但曾孙服曾祖正三月,故曾祖报亦一时也。

而曾祖是正尊,自加齐衰服,而曾孙正卑,故正服緦麻。

曾孙既緦麻三月,玄孙理不容异。

且曾孙非已同体,故服不依次,减杀略同三月。

○"旁杀"者,世叔之属是也。

父是至尊,故以三年。

若据祖期年,则世叔宜九月,而世叔是父一体,故加至期也;从世叔既疏,加所不及,据期而杀,是以五月;族世叔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无服也。

此是发父而旁渐至轻也。

又祖是父一体,故加至期,而祖之兄弟非已一体,故加亦不及,据於期之断杀,便正五月;族祖又疏一等,故宜緦麻;此外无服。

是发祖而旁渐杀也。

又曾祖据期本应五月,曾祖之兄弟谓族曾祖,既疏一等,故宜三月也。

自此以外,及高祖之兄弟悉无服矣。

又至亲期断,兄弟至亲一体,相为而期;同堂兄弟疏於一等,故九月;从祖兄弟又疏一等,故小功;族之昆弟又杀一等,故宜三月;此外无服。

是发兄弟而旁杀也。

又父为子期,而兄弟之子但宜九月,而今亦期者,父为其子,本应报以三年,特为尊,是故降至期;而兄弟之子为世叔,本应九月,但言世叔与尊者一体,而加至期,世叔旁尊,不得自比彼父祖之重,无义相降,故报兄弟子期,且已与兄弟一体,兄弟之子,不宜隔异,欲见犹子之义,与己子等,所以至期,故《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是也;又同堂兄弟之子,服从伯叔无加,则从伯叔亦正报五月也;族兄弟之子又疏,故宜緦耳。

此发子而旁杀也。

又孙服祖期,祖尊,故为孙大功;兄弟之孙服从祖五月,故从祖报之小功也;同堂兄弟之孙既疏,为之理自緦麻;其外无服矣。

曾祖为曾孙三月,为兄弟曾孙以无尊降之,故亦为三月。

○"而亲毕矣"者,结亲亲之义也。

始自父母,终於族人,故云"亲毕"矣。

且五属之亲,若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緦麻,高祖外无服,亦是毕也。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禘,大祭也。

始祖感天神灵而生,祭天则以祖配之。

自外至者,无主不上。

○王如字,又于况反,下同。

禘,大计反。

而立四庙。

高祖以下与始祖而五。

庶子王亦如之。

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祭天立庙,亦如世子之立也。

春秋时,卫侯元有兄絷。

○兄絷,知急反。

[疏]"王者"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庶子之郊天立庙,与適子同之义,各依文解之。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者,禘,大祭也,谓夏正郊天。

自,从也。

王者夏正,禘祭其先祖所从出之天,若周之先祖出自灵威仰也。

"以其祖配之"者,以其先祖配祭所出之天。

○"而立四庙"者,既有配天始祖之庙,而更立高祖以下四庙,与始祖而五也。

○"庶子王亦如之"者,天位尊重,故虽庶子而为王者,则郊天立祀五庙事,事亦如適子为王也。

嫌其不得,故特明之。

○注"禘大"至"不上"。

○正义曰:禘,大祭也,《尔雅·释天》文。

云"自外至者,无主不上",《公羊》宣三年传文,"外至"者,天神也,"主"者,人祖也。

故祭以人祖配天神也。

○注"世子"至"兄絷"。

○正义曰:以其庶子为主,明知世子有废疾不可立也。

云"春秋时,卫侯元有兄絷"者,按昭七年《左传》称长子孟絷之足不良,而立次子元,元即卫灵公也。

别子为祖,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也。

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

继别为宗。

别子之世长子,为其族人为宗,所谓百世不迁之宗。

继祢者为小宗。

别子,庶子之长子,为其昆弟为宗也。

谓之小宗者,以其将迁也。

○祢,乃礼反。

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

谓小宗也。

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

是故祖迁於上,宗易於下。

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宗者,祖、祢之正体。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明其尊宗以为本也,祢则不祭矣。

言不祭祖者,主谓宗子、庶子,俱为適士,得立祖祢庙者也。

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

○適,丁历反,篇内同。

[疏]"别子"至"宗也"。

○正义曰:此一节并论尊祖敬宗之义,各依文解之。

○"别子为祖"者,谓诸侯適子之弟,别於正適,故称"别子"也。

"为祖"者,别与后世为始祖,谓此别子子孙为卿大夫,立此别子为始祖。

○注"谓之"至"先君"。

○正义曰:郑云此者,决上文"庶子王",今诸侯庶子乃谓之别子,是别为始祖。

若称庶子及公子,若世子不立,则庶子公子皆得有祢先君之义。

今言"别子",明適子在,故云"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

○"继别为宗"。

○谓别子之世世长子,恒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

○"继祢者为小宗"。

○祢谓别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长子,继此庶子,与兄弟为小宗。

谓之"小宗"者,以其五世则迁,比大宗为小,故云"小宗"也。

○"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

○"五世"者,谓上从高祖,下至玄孙之子。

此玄孙之子,则合迁徙,不得与族人为宗。

故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其继高祖者"。

此五世合迁之宗,是继高祖者之子,以其继高祖之身,未满五世,而犹为宗。

其继高祖者之子,则已满五世,礼合迁徙,但《记》文要略,唯云"继高祖",其实是继高祖者之子也。

○注"谓小"至"则迁"。

○正义曰:言"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者,以别子之后,族人众多,或有继高祖者,与三从兄弟为宗,或有继曾祖者,与再从兄弟为宗,或有继祖者,与同堂兄弟为宗,或有继祢者,与亲兄弟为宗,不废族人。

一身凡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適,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適,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適,是继高祖小宗也。

於族人唯一俱时事四小宗,兼大宗为五也。

又云"皆至五世则迁"者,继高祖者,至子五世。

继曾祖者,至孙五世。

继祖者,至曾孙五世。

继祢者,至玄孙五世也。

是皆五世,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故云"皆至五世则迁",各自随近相宗。

然则小宗所继非一,前文独云"继祢者为小宗",虽四初皆继祢为始,据初为元,故特云"继祢"也。

○"是故"至"祢也"。

○四世之时,尚事高祖,至五世之时,谓高祖之父,不为加服,是"祖迁於上"。

四世之时,仍宗三从族人,至五世,不复宗四从族人,各自随近为宗,是"宗易於下"。

宗是先祖正体,所以"尊祖故敬宗"。

更覆说云"敬宗所以尊祖祢",覆结尊祖之文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此犹尊宗之义也。

庶子適子,俱是人子,并宜供养,而適子烝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適,明有所宗,故云"明其宗"也。

○注"祢则"至"庶也"。

○正义曰:郑据子名对父,此言庶子,则是父庶。

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云"祢则不祭"也。

而《记》不应言"不祭祖",祖是对孙。

今既云"庶子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为適士。

適士得立二庙,自祢及祖,是適宗子得立祖庙祭之,而已是祖庶,虽俱为適士,得自立祢庙,而不得立祖庙祭之,故云"庶子不祭祖"。

云"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者,解所以谓祢適为庶子之义也。

正体谓祖之適也,下正谓祢之適也。

虽正为祢適,而於祖犹为庶,故祢適谓之为庶也。

五宗悉然。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

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

○为,于伪反,下注"为君母"、"自为已"同。

[疏]"庶子"至"故也"。

○正义曰:此亦尊宗之义也。

然此所明,与《丧服》中义同而语异也。

《丧服》明父是適,为长子斩,此明父是庶子,不得为长子服斩者也,是互相明也。

但经、记文混,正不知几世之適得遂兹极服,马季长注《丧服》云:"此为五世之適,父乃为之斩也。"

而郑注此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矣。"

庾氏云:"用恩则祢重,用义则祖重。 父之与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为长子斩。 若不继祖,则不为长子斩也。"

如庾氏此言,则父適二世承重,则得为长子三年也。

而郑不明言世数者,郑是马季长弟子,不欲正言相非,故依违而言曰"不必"也。

然孙系於祖,乃为长子三年,而此不云庶孙不得为长子,必云庶子者,孙语通远,嫌或多世。

今欲明比祖非远,故言子以示近。

既义须继礻尔,言不继祖自足,又曰"与祢"者,庾氏云:"若直云不继祖,恐人谓据庶子长子死者之身不继祖,故更言‘不继祖与祢’,欲明死者之父不继祖与祢,非据死者之身。"

郑注《丧服》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

则是父之適子,即得为长子三年,此经云"必为父適祖適,乃得为长子斩"者,但礼有適子者无適孙,虽已是祖正,若父犹在,则已未成適,未成適则不得重长,重长必是父没后者,故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

然己身虽是祖庶,而是父適,则应立庙,立庙则已长子传重。

当祭而不为斩者,以是祖庶厌降,故不敢服斩。

且死者其父见在,父自供祭。

然礼,为后者有四条皆不为斩,何者?有"体而不正,有正而不体,有传重而非正体,有正体而不传重"是也。

"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

"正而不体",適孙为后是也。

"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

"正体不传重",適子有废疾不立是也。

四者皆期,悉不得斩也。

唯正体又传重者,乃极服耳。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

不祭殇者,父之庶也。

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

此二者,当从祖祔食。

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

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体焉。

祖庶之殇,则自祭之。

凡所祭殇者,唯適子耳。

"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

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

○殇音伤。

祔,徐音附。

所食,音嗣。

共音恭。

墠,皇音善,徐徒丹反。

[疏]"庶子"至"祔食"。

○正义曰:此事与《曾子问》中义同而语异也。

《曾子问》中是明宗子所得祭,就宗子之家,宗子主其礼。

今此所言,是庶子不得在当家祭者也。

○"庶子"者,谓父庶及祖庶也。

"殇"者,未成人而死者也。

"无后",谓成人未婚,或已娶无子而死者。

"不得祭殇"者,谓父庶也。

"不祭无后"者,谓祖庶也。

○"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者,解庶所以不自祭义也。

已不得祭父祖,而以此诸亲皆各从其祖祔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自祭之也。

○注"不祭"至"祭之"。

○正义曰:云"不得祭殇"者,父之庶也”者,谓已是父之庶子,及余兄弟亦是父之庶子庶子。

所生之適子为殇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其已是父庶,不合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子殇也。

殇尚不祭,成人无后,不祭可知。

云"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者,已是祖庶,不合立祖庙,故兄弟无后者,不得祭之。

已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诸父无后者。

诸父无后,当於曾祖之庙而祭。

已是曾祖庶,不合立曾祖之庙,故不祭之。

此直云"祖之庶",不云"曾祖之庶"者,言祖兼曾祖也。

此"无后"者,身并是庶,若在殇而死,则不合祭也。

云"此二者当从祖祔食。 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者,一是殇,二是无后,此二者当从死者之祖而附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祭祖,无所食,以私家不合祭祖,无处食之也。

云"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者,谓殇者之亲,共其牲物,而宗子直掌其礼。

庾氏云:"此殇与无后者所祭之时,非唯一度四时,随宗子之家而祭也。"

但牲牢不得同於宗子祭享之礼,故《曾子问》注云:"凡殇特豚。"

其义具《曾子问》疏。

云"祖庶之殇,则自祭之"者,已於祖为庶,故谓已子为祖庶之殇。

已是父適,得立父庙,故自祭子殇在於父庙也。

云"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者,昆弟谓已之昆弟,已是祖庶,祭无后昆弟,当就祖庙,已无祖庙,故不祭无后昆弟。

云"诸父也"者,已是曾祖之庶,祭诸父当於曾祖之庙。

已无曾祖之庙,故不祭无后诸父。

云"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者,宗子合祭诸父,诸父当於宗子曾祖之庙,宗子是士,唯有祖、祢二庙,无曾祖庙,故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

若宗子为大夫得立曾祖庙者,则祭之於曾祖庙,不於墠也。

若宗子有太祖者,不立曾祖庙,亦祭之於墠,按《祭法》云:"先坛后墠。"

今祭之墠者,皇氏云:"以其无后,贱之,故於墠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

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

虽庶人亦然。

[疏]"庶子"至"宗也"。

○正义曰:解庶所以不祭殇义也。

祢適故得立祢庙,故祭祢,祢庶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其祢,明其有所宗。

既无祢庙,故不得祭子殇也。

○注"谓宗"至"亦然"。

○正义曰:前文云"不祭祖",以有祖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適士。"

此文云"不祭祢",唯有祢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下士。"

若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此下士立庙於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礼,虽庶人是有祭义。

若宗子为下士,是宗子自祭之,庶子不得祭也。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

言服之所以隆杀。

[疏]"亲亲"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服之降杀之义。

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

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

"男女之有别"者,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是男女之有别也。

○"人道之大者也",言此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人间道理最大者。

皇氏云:"亲亲,结上‘以三为五’。 尊尊,结上‘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 长长,结上‘庶子不祭祖’。 按郑注云:“言服之所以隆杀。"

为服发文,记者别言其事,非是结成上义,上文自论尊祖敬宗,不论服之降杀。

皇氏说非也。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

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从母也。

○巳音以。

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

谓若自为己之母党。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妾为女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

而今俱出,女君犹为子期,妾於义绝无施服。

○则不为、于伪反,注"妾为"、"犹为"皆同。

期音期,下文及注"不及期"皆同。

施,以豉反。

[疏]"从服"至"子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从服之事,各依文解之。

○"从服"者,按服术有六,其一是"徒从"者,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

徒中有四: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

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从虽亡,则犹服。

如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其余三途,则所从亡而已,谓君母死,则妾子不复服君母之党,及母亡,则子不复服母之君母,又君王,则臣不服君党亲也。

其中又有妾摄女君,为女君党,各有义故也。

今上云"所从亡则已",已,止也,止谓徒从亡则止而不服者。

○注"谓若"至"母也"。

○正义曰:郑此谓略举一隅也。

○"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此,明属从也。

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

此三从,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

注特云"谓若自为己之母党"者,亦举一隅也。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妾服女君之子,皆与女君同,此云"从而出",谓侄娣也。

侄娣从女君而人,若女君犯七出,则侄娣亦从而出。

母自为子犹期,侄娣不复服出女君之子,巳义绝故也。

礼,不王不禘。

禘谓祭天。

[疏]"礼不王不禘"。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郊天之事。

王,谓天子也。

禘,谓郊天也。

礼,唯天子得郊天,诸侯以下否。

故云:"礼,不王不禘。"

此经上下皆论服制,记者乱录不禘之事厕在其间,无义例也。

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知谓郊天也,非祭昊天之禘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

世子,天子诸侯之適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

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

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

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

○其为妻,于伪反,注"为妻"、"犹为"皆同。

伸音申。

正见,贤遍反。

以上,时掌反,凡"以上"皆同。

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

祭以天子诸侯,养以子道也。

尸服士服,父本无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

○养,以尚反。

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

谓父以罪诛,尸服以士服,不成为君也。

天子之子,当封为王者后,以祀其受命之祖。

云"为士",则择其宗之贤者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为王者后,及所立为诸侯者,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

如遂无所封立,则尸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僣用尊者衣物。

[疏]"世子"至"士服"。

○正义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者,世子谓天子诸侯之適子,与君连体,故不降妻之父母,亲亲之故也。

○"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者,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亦不降,与大夫之適子为妻同也。

○注"世子"至"为主"。

○正义曰:知"世子是天子诸侯之適子"者,以其《春秋》王与诸侯適子皆称"世子"。

云"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者,言世子为妻,亦齐衰不杖。

"亦"者,亦如大夫之適子为妻。

知"齐衰不杖"者,以《丧服》齐衰不杖者,称大夫適子为妻,故知"齐衰不杖"。

所以"不杖"者,父为主,其子不得伸。

今世子为妻亦不杖,故云"君为主,子不得伸也"。

云"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者,此解经所以言世子与大夫適子同齐衰,以大夫適子,《丧服》齐衰不杖,有成文,故云据《丧服》之成文也。

云"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者,言"本"主谓《丧服》本文也。

《丧服》若举世子为妻,嫌大夫以下有降,《丧服》若举士子为妻,其士既职卑,本无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为適妇而降,故特显之。

○注"祭以"至"卑之"。

○正义曰:云"尸服士服"者,谓尸服玄端。

若君之先祖为士大夫,则服助祭之服。

故《曾子问》云:"尸弁冕而出。"

是为君尸,有著弁者,有著冕者。

若为先君士尸,则著爵弁,若为先君大夫尸,则著玄冕是也。

若大夫士之尸,则服家祭之服。

故郑注《士虞记》"尸服,卒者之上服,士玄端"是也。

○注"谓父"至"衣物"。

○正义曰:知"谓父以罪诛"者,以其尸服士服故也。

以其尝为天子诸侯,不可以庶人之礼待之。

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

云"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者,按《尚书序》云"成王既黜殷,命杀武庚,命微子启代殷后,是择其贤者,不立封纣子"是也。

云"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者,按《左传》云:"宋祖帝乙。"

帝乙是以礼卒者,而宋祀以为祖,明其服天子之服,推此则诸侯亦然。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巳,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

当丧,当舅姑之丧也。

出,除丧,绝族也。

○为,于伪反,下文"不为"、注"不相为"同。

[疏]"妇当"至"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妇人遭丧出入之节。

"当丧而出"者,谓正当舅姑之服时,被夫遣出者也。

恩情既离,故出即除服也。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者,谓妻自有父母丧时也。

女出嫁为父母期,若父母丧未小祥,而妻被夫遣归,值兄弟之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

既巳绝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

故云"则三年"。

"既练而出则已"者,巳,止也,若父母丧巳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巳除,今归,虽在三年内,则止,不更反服也。

所以然者,若反本服,须随兄弟之节,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节,故女遂止也。

○"未练而反则期"者,此谓先有父母丧,而为夫所出,今丧犹未小祥,而夫命巳反,则还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

○"既练而反则遂之"者,若被遣之还家,巳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反命之,则犹遂三年乃除,随兄弟故也。

再期之丧,三年也。

期之丧,二年也。

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

五月之丧,二时也。

三月之丧,一时也。

言丧之节,应岁时之气。

○应,应对之应。

故期而祭,礼也。

期而除丧,道也。

祭不为除丧也。

此谓练祭也。

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

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

○衰衰,并色追反,下"益衰"同。

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

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

再祭,练、祥也。

间不同时者,当异月也。

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岁,宜异时也。

而除丧,已祥则除,不禫。

○禫,大感反。

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

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

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大功为之再祭,则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

○必为,于伪反。

注"为之",下注"父为之",下"为君"皆同。

少,诗照反。

士妾有子而为之緦,无子则已。

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不别贵贱。

[疏]"再期"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遭丧时节除降之义。

"故期而祭,礼也"者,孝子之丧亲,应岁时之气,岁序改易,随时凄感,故一期而为练祭,是孝子存亲之心,故云"礼"也。

言於礼当然。

○"期而除丧,道也"者,言亲终一期,天道故变,哀情益衰,而除说其丧,天道当然。

故云"道"也。

○"祭不为除丧也"者,言为此练祭,自为存念其亲,不为除丧而设,除丧、祭,自为天道感杀,不为存亲,两事虽同一时,不相为也,故云"祭不为除丧也"。

此除丧谓练时除丧也,男子除首绖,女子除要带,与小祥祭同时,不相为也。

若至大祥除丧,此除丧亦兼之也。

大祥祭除丧,亦与大祥同日,不相为元意各别也。

但祭为存亲,除丧为天道之变。

庾氏、贺氏并云:"祭为存亲,幽隐难知。 除丧事显,其理易识。"

恐人疑之祭为除丧而祭,故记者特明之,云"祭不为除丧也"。

然祭虽不为除丧,除丧与祭同时,总而言之,练祭、祥祭,亦名除丧也。

故下文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 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也。"

又云"除成丧者,朝服缟冠"。

是练祥之祭,总名除丧。

○注"礼正"至"为也"。

○正义曰:按庄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

《公羊传》云"其言孙于齐何?念母也。 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是也。

○"三年"至"除丧"。

○此谓身有事故,不得及时而葬,故三年而后始葬。

必再祭者,谓练祥祭也。

既三年未葬,尸柩尚存,虽当练祥之月,不可除亲服,故三年葬后,必为此练祥。

○"其祭之间不同时"者,练之与祥,本是别年别月。

今虽三年之后,不可同一时而祭,当前月练后月祥,故云"不同时"。

於练祥之时而除丧,谓练时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带,祥时除衰杖。

○注"再祭"至"不禫"。

○正义曰:"知再祭,练、祥"者,下云:"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

再祭,非虞、祔。

又《杂记》云:"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

故知再祭谓练、祥也。

云"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者,如郑此言,则虞、祔依常礼也。

必知虞、祔依常礼者,以经云"必再祭",恐不为练、祥,故特云"必再祭",明虞、祔依常礼可知。

云"已祥则除,不禫"者,以经直云"必再祭",故知不禫。

禫者本为思念情深,不忍顿除,故有禫也。

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巳极,故不禫也。

○"大功"至"而巳"。

○此明为人主丧法也。

大功,从父兄弟也。

"主人之丧"者,谓死者无近亲,而从父昆弟为之主丧,故云主人丧也。

"有三年者",谓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为主,而子犹幼少,未能为主,故大功者主之,为之练、祥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者,朋友疏於大功,不能为练、祥,但为之虞祔而已。

然则大功尚为练、祥,则虞、祔亦为之可知。

○注"大功"至"可也"。

○正义曰:亲重者为之远祭,亲轻者为之近祭。

故大功为之祥及练,小功、緦麻为之练,朋友但为之虞、祔也。

皇氏云:"死者有三年之亲,大功主者为之练、祥。 若死者有期亲,则大功主者为之至练。 若死者但有大功,则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緦麻至祔。 若又无期,则各依服月数而止。"

故《杂记》云:"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

谓无三年及期者也。

○注"士卑"至"贵贱"。

○正义曰:云"不别贵贱"者,大夫贵妾,虽无子犹服之,故《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緦。"

是别贵贱也。

士妾贱,士妾无子则不服,不殊别妾之贵贱。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

谓子生於外者也。

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於丧服年月巳过乃闻之。

父为之服,巳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

税,读如"无礼则税"之税。

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

○说丧,皇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及下同。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巳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

臣之恩轻也,谓卿大夫出聘问,以他故久留。

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

谓正亲在齐衰大功者,亲緦小功,不税矣。

《曾子问》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

此句补脱误在是,宜承"父税丧,已则否"。

○补税,音夺。

近臣,君服斯服矣,其余从而服,不从而税。

谓君出朝觐,不时反而不知丧者。

近臣,阍寺之属也。

其余,群介、行人、宰、史也。

○朝,直遥反。

阍音昏。

介音界。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

从服者,所从虽在外,自若服也。

[疏]"生不"至"不税"。

○正义曰:此一节明税服之礼。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者,郑意云:谓父先本国有此诸亲,后或随宦出游,居於他国,更取而生此子。

此子生则不及归与本国祖父以下诸亲相识,故云"不及",谓不及归见也。

而"父税丧,已则否"者,若此诸亲死,道路既远,丧年限已竟,而始方闻,父则税之,税之谓追服也。

父虽追服,而此子否,故云"已则否"也。

所以否者,郑言"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

若时年未竟,则税服其全服。

然已在他国后生,得本国有弟者,谓假令父后又適他国,更取所生之子,则为已弟,故有弟也。

王云:"以为计已之生,不及此亲之存,则不税。 若此亲未亡之前而已生,则税之也。"

又谓:"昆弟为诸父之昆弟也。"

刘知、蔡谟等解"生"义与王同,而以"弟"为衍字。

庾氏以为已谓死者为昆,则谓已为弟。

已不能税昆,则昆亦不能税已。

昆弟尚不能相税,则余疏者不税可知也。

此等并非郑义,今所不取。

○注"当其"至"之言"。

○正义曰:知"当其时则服"者,以税是不相当之言。

若服未除,则犹是服内服,故知则服,谓服其全服。

按《礼论》云"有服其丧服者",庾氏以为非也。

云"税,读如无礼则税之税"者,按《左传》僖三十三年,"秦师袭郑,过周北门,超乘者三百人。 王孙满尚幼,观之,言於王曰:秦师轻而无礼,必败。 轻则寡谋,无礼则税"。

今读从之也。

云"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者,税是轻税,或前后不与正时相当,故云"税"也。

○"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此句广释《檀弓》中曾子所说也。

曾子所云"小功不税",是正小功耳。

若本大功以上,降而在緦、小功者,则为税之,本情重故也。

○注"此句"至"则否"。

○正义曰:郑玄此云,一则为此句应连亲属之下,不应孤在君服中央也。

二则若此诸父昆弟在下殇死者,则父亦税之,故知宜承"父税丧,已则否"之下也。

○"为君"至"服已"。

○正义曰:此一节明臣为君亲税之与否,今各依文解之。

○"为君之父母"者,此谓臣出聘不在,而君诸亲丧,而臣后方闻其丧时,若君未除,则从为服之。

若君已除,则臣不税之。

所以然者,恩轻故也。

○"近臣,君服斯服矣"者,曏明臣独行不税,此明贱臣从君出朝觐在外,或遇险阻,不时反国,比反而君诸亲丧,君自税之,而臣之卑近者,则从君服之,非税义也。

其余为臣之贵者,群介、行人、宰、史之属,若君亲服限未除,而君既服之,则臣下亦从而服之也。

若限已竟,而君税之,此臣不从君而税。

○"君虽未知丧,臣服已"者,此谓君出而臣不随君,而君之亲於本国内丧,君虽未知,而在国之臣即服之也。

嫌从君之未服,臣不先服,故明得先服也。

○注"从服"至"服也"。

○正义曰:若,如也,谓自如寻常,依限著服也。

凡从服者,悉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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