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五代史 志八 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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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 志八 食货志 薛居正

案:《薛史·食货志序》,原本阙佚,卷中惟盐法载之较详,其田赋、杂税诸门,仅存大略,疑明初是书已有残阙也。

今无可采补,姑存其旧。

梁祖之开国也,属黄巢大乱之后。

以夷门一镇,外严烽堠,内辟污莱,厉以耕桑,薄以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二纪之间,俄成霸业。

及末帝与庄宗对垒于河上,河南之民,虽困于辇运,亦未至流亡,其义无他,盖赋敛轻而田园可恋故也。

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产虽竭,军食尚亏。

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饥馑,不三四年,以致颠陨,其义无他,盖赋役重而寰区失望故也。

案:以上见《容斋三笔》所引《薛史》,绎其文义,当系《食货志序》,今录于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绿豆税,每亩减放三升。

城内店肆园囿,比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

后来以所征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示矜蠲。

今据紧慢去处,于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收市军装衣赐,其丝仍与除放。

」其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以折纳为事,一切以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

」敕曰:「本朝征科,惟配有两税,至于折纳,当不施为。

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挥,并准元征本色输纳,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须具事由闻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止纳正税数,不量省耗。

」四年五月,户部奏:「三京、鄴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立期限。

」其月敕:「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本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差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令陈告,其田倍令并征。

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

与村人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肯者即具状征收,有词者即排段检括。

自今年起为定额。

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

」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请:「诸道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

其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赡外,请依时折纳绫罗绢帛。

」从之。

晋天福四年正月,敕:「应诸道节度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于县邑别立监征。

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

五年七月,赐诸道《均田图》。

十月,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下诸州检定民租。

六年春,诸道使臣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钱者,即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而防大奸也。

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人销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般载出境。

」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

」诏曰:「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

宜令京城、诸道,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

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见钱,以邀厚利。

」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

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文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在一色即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

其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钱,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会计之重,咸鹾居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

顷自兵戈扰攘,民庶流离,既场务以隳残,致程课之亏失。

重兹葺理,须仗规模,将立事以成功,在从长而就便。

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贯。

」《五代会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征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亻表卖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减五十;栾盐与减三十。

」天成元年四月,敕:「诸州府百姓合散蚕盐,今后每年只二月内一度亻表散,依夏税限纳钱。

」长兴四年五月七日,诸道盐钱转运使奏:「诸道州府盐法条流元末,一概定夺,谨具如后: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场院。

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

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将带一斤一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

如违犯者,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三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买卖人各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买卖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

所有犯盐人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

所有元本家业庄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点纳。

仍许般载脚户、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支与优给。

如知情不告,与卖盐人同罪。

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觉察,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

如是门司关津口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

应食末盐地界,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禁法,即未一概条流。

应刮硷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极法,兼许四邻及诸色人等陈告,等第支给赏钱。

欲指挥此后犯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二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

如是收到硷土盐水,即委本处煎炼盐数,准条科断。

或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者,不记斤两多少,所犯人并处极法。

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户、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具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硷例,五斤已上处死。

其诸色关连人等,并合支赏钱,即准洛京诸镇条流事例指挥。

颗、末、青、白等盐,元不许界分参杂。

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

如有违犯

,一斤一两,并处极法,所有随行物色,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

其余盐色,未有画一条流。

其洛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北京末盐入界,捉获并依洛京条流科断。

欲指挥此后但是颗、末、青、白诸色盐侵界参杂,捉获并准洛京条流施行。

」「一应诸道,今后若捉获犯私盐曲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仰断遣讫奏。

若稍涉疑误,只须申奏取裁。

晋天福中,河南、河北诸州,除俵散蚕盐征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一十七万贯有余。

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盐钱于诸道州府计户,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之,然后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诸处场务亦且仍旧。

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近处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难骤改其法,奏请重制盐场税,盖欲绝其兴贩,归利于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文。

其诸道州府,应有属州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

既而粜盐虽多,而人户盐钱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

《五代会要》:晋天福元年十一月,赦节文:「洛京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起来年每斗减放十文。

」周广顺元年九月,诏改盐法,凡犯五斤已上者处死,煎硷盐犯一斤已上者处死。

先是汉法不计斤两多少,并处极刑,至是始革之。

三年三月,诏曰:「青白池务,素有定规,只自近年,颇乖循守。

比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

其后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

访闻更改已来,不便商贩,蕃人汉户,求利艰难,宜与优饶,庶令存济。

今后每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文,以八十五为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盐五升。

此外更不得别有邀求。

访闻边上镇铺,于蕃汉户市易粜籴,衷私有抽税,今后一切止绝。

」《五代会要》: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敕:「条流禁私盐曲法如后:一、诸色犯盐曲,所犯一斤已下至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三年,配役;五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一、应所犯盐曲,关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有透漏,并行勘断。

一、刮硷煎炼私盐,所犯一斤已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犯私盐若捉到碱水,只煎成盐,秤盘定罪,逐处凡有硷卤之地,所在官吏节级所由,常须巡检,村坊邻保,递相觉察,若有所犯处彰露,并行勘断。

一、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支赏钱,以系省钱充。

至死刑者赏钱五十千,不及死刑者三十千。

一、颗末盐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同诸色犯盐例科断。

一、乡村人户,所请蚕盐,只得将归零茧供食,不得别将博易货卖,投托与人。

如违,并同诸色犯盐例科断。

若是所请蚕盐,道路津济须经过州府县镇,委三司明行指挥。

一、凡买盐曲,并须于官场务内买,若衷私投托兴贩,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断。

一、诸官场官务,如有羡余出剩盐曲,并许尽底报官。

如衷私货卖者,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断。

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衷私货卖者,并同罪科断。

一、所犯私盐曲,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只罪家长主首。

如家长主首不知情,只罪造意者,余减等科断。

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罪断。

若与他人同犯,据逐人脚下所犯斤两,依轻重断遣。

一、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

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定文账,部领人户请拔,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检入城。

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先分擘开坐,勿令一处分给供使。

」三年十二月,敕:「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亻表,其盐钱亦不征纳。

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所在

州城县镇严切检校,不得放入城门。

显德元年十二月,上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多于颗盐界分,盖卑湿之地,易为刮硷煎造,岂惟违我榷法,兼又污我好盐。

况末盐煎炼,般运费用倍于颗盐。

今宜分割十余州,令食颗盐,不惟辇运省力,兼且少人犯禁。

」自是曹、宋已西十余州,皆尽食颗盐。

《五代会要》: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头节文:「改立盐法如后:一、赡国军堂场务、邢洺州盐务,应有见垛贮盐货处,并煎盐场灶及应是硷地,并须四面修置墙堑。

如是地里遥远,难为修置墙堑,即作壕篱为规隔。

如是人于壕篱内偷盗,夹带官盐,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便仰收捉,及许诸色人陈告。

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其经历地分及门司节级人员,并当量罪勘断。

所有捉事、告事人赏钱,一两以上至一斤,赏钱二十千;一斤已上至十斤,赏钱三十千;一十斤已上,赏钱五十千。

一、应有不系官中煎盐处硷地,并须标识,委本州府差公干职员与巡检节级、村保、地主、邻人,同共巡检。

若诸色人偷刮卤地,便仰收捉,及许人陈告。

若勘逐不虚,捉事人每获一人,赏绢一十匹;获二人,赏绢二十匹;获三人已上,不计人数,赏绢五十匹。

刮硷煎盐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其刮硷处地分,并刮硷人住处巡检、节级、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众一月,依旧勾当。

刮碱处地主,不切检校,徒二年,令众一月。

一、颗盐地分界内,有人刮硷煎炼盐货,所犯并依前法。

一、今缘改价卖盐,虑有别界分盐货递相侵犯,及诸盐入城,诸色犯盐人,令下三司,依下项条流科断;其犯盐人随行物色,给与本家,其盐没纳入官。

所经历地分节级人员,并行勘断。

一两至一斤,决臀杖十五,令众半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五千;一斤已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众一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七千;十斤已上,不计多少,徒二年,配发运务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赏钱十千。

一、诸州府人户所请蚕盐,不得于乡村衷私货卖,及信团头、脚户、县司、请盐节级、所由等克折粜卖,如有犯者,依诸色犯盐例科断。

一、如有人于河东界将盐过来,及自家界内有人往彼兴贩盐货,所犯者并处斩。

其犯盐人随行驴畜资财,并与捉事人充赏。

」「庆州青白榷税院,元有透税条流,所有随行驴畜物色,一半支与捉事人充赏,其余一半并盐,并纳入官。

欲并且依旧一斗已上至三斗杖七十,三斗已上至五斗徒一年,五斗已上处死。

安邑、解县两池榷盐院,河中节度兼判之时申到画一事件条流等,准敕牒,两池所出盐,旧日苦无文榜,如擅将一斤一两

,准元敕条,并处极法。

其犯盐人应有钱物,并与捉事人充赏者。

切以两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场门弓射,分擘盐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围里面,更不别有差遣,只令巡护盐池。

如此后有人偷盗官盐一斤一两出池,其犯盐人并准元敕条流处分,应有随行钱物并纳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项定支优给。

若是巡检、弓射、池场门子,自不专切巡察,致有透漏到棘围外,被别人捉获,及有纠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陈告人亦依捉事人支赏。

应有知情偷盗官盐之人,亦依犯盐人一例处断。

其不知情关连人,临时酌情定罪。

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场门子,如是透漏出盐二十斤已下,徒一年半。

一十斤已上至二十斤,支赏钱一十千;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

前项所定夺到盐法条流,其应属州府捉获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检条流科断讫申奏,别报省司。

其属省院捉到犯盐之人,干死刑者,即勘情罪申上,候省司指挥。

不至极刑者,便委务司准条流决放讫申报。

」从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场粜盐,今后除城郭草市内,仍旧禁法,其乡村并许盐货通商。

逐处有硷卤之地,一任人户煎炼,兴贩则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地界。

」《文献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诸州,唐主奉表入贡,因白帝以江南无卤田,愿得海陵盐监南属以赡军。

帝曰:「海陵在江北难以交居,当别有处分。

」乃诏岁支盐二十万斛以给江南,士卒稍稍归之。

周显德二年正月,世宗谓侍臣曰:「转输之物,向来皆给斗耗,自晋、汉已来,不与支破。

仓廪所纳新物,尚除省耗,况水路所般,岂无损折?起今后每石宜与耗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诏曰:「应三京、鄴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后,于是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醖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征纳。

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应逐年买官曲酒户,便许自造曲,醖酒货卖。

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户计算都买曲钱数内,十分只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征纳。

榷酒户外,其余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私卖酒,如有故违,便即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

其坊村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限。

」时孔循以曲法杀一家于洛阳,或献此议,以为爱其人,便于国,故行之。

长兴元年二月,赦书节文:「诸道州府人户,每秋苗一亩上,元征曲钱五文,今后特放二文,只征三文。

」二年,诏曰:「酒醴所重,曲蘖是须,缘卖价太高,禁条颇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

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烦苛之政,各随苗亩,量定税钱。

访闻数年已来,虽犯法者稀,而伤民则甚。

盖以乱离日久,贫下户多,才遇升平,便勤稼穑,各务耕田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随例以均摊,遂抱虚而输纳,渐成雕敝,深可悯伤。

况欲致丰财,必除时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无名之求,尤宜废罢,但得日新之理,何辞夕改之嫌。

应在京诸道苗亩上所征曲钱等,便从今年夏并放。

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减旧价一半,于在城扑断货卖。

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

」敕下之日,人甚悦之。

周显德四年七月,诏曰:「诸道州府曲务,今后一依往例,官中禁法卖曲,逐处先置都务,候敕到日,并仰停罢。

据见在曲数,准备货买,兼据年计合,使曲数依时蹋造,候人户将到价钱,据数计曲,不得赊卖抑配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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