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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闲于未然,惧争心之将作也。
故有轻重三典之异,宫墨五刑之差,度时而施宜,因事以议制。
大则陈之原野,小则肆诸市朝,以御奸宄,用惩祸乱。
兴邦致理,罔有弗由于此者也。
暨淳朴既消,浇伪斯起,刑增为九,章积三千,虽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锥刀之末,尽争之矣。
自汉迄隋,世有增损,而罕能折衷。
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比及晚年,渐亦滋虐。
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即布宽大之令。
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
旬月之间,遂成帝业。
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
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
及受禅,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
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寻又敕尚书左仆射裴寂、尚书右仆射萧瑀及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中书舍人刘林甫颜师古王孝远、泾州别驾靖延、太常丞丁孝乌、隋大理丞房轴、上将府参军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机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
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
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乃下诏曰:
古不云乎,"万邦之君,有典有则。"
故九畴之叙,兴于夏世,两观之法,大备隆周。
所以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
自战国纷扰,恃诈任力,苛制烦刑,于兹竞起。
秦并天下,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遂以颠覆。
汉氏拨乱,思易前轨,虽复务从约法,蠲削严刑,尚行菹醢之诛,犹设锱铢之禁。
字民之道,实有未弘,刑措之风,以兹莫致。
爰及魏、晋,流弊相沿,宽猛乖方,纲维失序。
下凌上替,政散民凋。
皆由法令湮讹,条章混谬。
自斯以后,宇县瓜分,戎马交驰,未遑典制。
有隋之世,虽云厘革,然而损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备。
加以微文曲致,览者惑其浅深,异例同科,用者殊其轻重,遂使奸吏巧诋,任情与夺,愚民妄触,动陷罗网,屡闻厘革,卒以无成。
朕膺期受箓,宁济区宇,永言至治,兴寐为劳。
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余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
爰命群才,修定科律。
但今古异务,文质不同,丧乱之后,事殊曩代,应机适变,救弊斯在。
是以斟酌繁省,取合时宜,矫正差遗,务从体要。
迄兹历稔,撰次始毕,宜下四方,即令颁用。
庶使吏曹简肃,无取悬石之多;奏谳平允,靡竞锥刀之末。
胜残去杀,此焉非远。
于是颁行天下。
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
戴胄、魏征又言旧律令重,于时议绞刑之属五十条。
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
太宗寻又愍其受刑之苦,谓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断人右趾,意甚不忍。"
谏议大夫王珪对曰:"古行肉刑,以为轻罪。 今陛下矜死刑之多,设断趾之法,格本合死,今而获生。 刑者幸得全命,岂惮去其一足?且人之见者,甚足惩诫。"
上曰:"本以为宽,故行之。 然每闻恻怆,不能忘怀。"
又谓萧瑀、陈叔达等曰:"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简死罪五十条,从断右趾。 朕复念其受痛,极所不忍。"
叔达等咸曰:"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 陛下于死刑之内,改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
上曰:"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之。 又有上书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
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
弘献于是与玄龄等建议,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
及肉刑废,制为死、流、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
今复设刖足,昌为六刑。
减死在于宽弘,加刑又加烦峻。
乃与八座定议奏闻,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廕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
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
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
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 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 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 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 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 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
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案礼,孙为王父尸。 案令,祖有廕孙之义。 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 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 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
从之。
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
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
大凡二十等。
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
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议定奏裁。
流罪已下,减一等。
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
流罪已下,亦减一等。
若七品已上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
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听赎。
其赎法:笞十,赎铜一斤,递加一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斤。
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
流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赎铜一百斤。
绞斩者,赎铜一百二十斤。
又许以官当罪。
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
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
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
除名者,比徒三年。
免官者,比徒二年。
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
又有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
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亦听赎。
八十已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
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
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
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
又删武德、贞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
斟酌今古,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
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初为七卷。
其曹之常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
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
《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惟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目。
《永徽留司格后本》,刘仁轨等删定。
《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三卷,裴居道删定。
《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
《开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删定。
《开元后格》十卷,宋璟等删定。
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
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篇目,为二十卷。
《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并二十卷,其删定格令同。
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其有赦之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讫,宣诏而释之。
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
又系囚之具,有枷、杻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轻重,节级用之。
其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
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
其决笞者,腿分受。
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及须数等拷讯者,亦同。
其拷囚不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
杖罪已下,不得过所犯之数。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
惟二死三流,同为一减,不得加至于死。
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
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之。
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
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
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
遂斩于东市。
既而悔之。
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
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
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 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不及。 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 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 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 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 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 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 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
自是全活者甚众。
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三覆奏。
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
太宗既诛张蕴古之后,法官以出罪为诫,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网颇密。
帝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德威对曰:"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 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便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
太宗然其言。
由是失于出入者,令依律文,断狱者渐为平允。
十四年,又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恶之州。
其后虽存宽典,而犯者渐少。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
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
帝以囚数全少,怡然形于颜色。
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右丞段宝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
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
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
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
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 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 仍使中书、门下监定。"
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勣、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
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永徽五年五月,上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 末代断狱之人,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 今天下无事,四海乂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 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无忌对曰:"陛下欲得刑法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 此法弊来已久,非止今日。 若情在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称好吏。 所以罪虽合杖,必欲遣徒,理有可生,务入于死,非憎前人,陷于死刑。 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于人,刑罚自然适中。"
上以为然。
永徽六年七月,上谓侍臣曰:"律通比附,条例太多。"
左仆射志宁等对:"旧律多比附断事,乃稍难解。 科条极众,数至三千。 隋日再定,惟留五百。 以事类相似者,比附科断。 今日所停,即是参取隋律修易。 条章既少,极成省便。"
龙朔二年,改易官号,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文礼等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
麟德二年奏上。
至仪凤中,官号复旧,又敕左仆射刘仁轨、右仆射戴至德、侍中张文瓘、中书令李敬玄、右庶子郝处俊、黄门侍郎来恒、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义琰、吏部侍郎裴行俭马载、兵部侍郎萧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琛、刑部侍郎张楚、金部郎中卢律师等,删缉格式。
仪凤二年二月九日,撰定奏上。
先是详刑少卿赵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断狱,时议亦为折衷。
后高宗览之,以为烦文不便。
因谓侍臣曰:"律、令、格、式,天下通规,非朕庸虚所能创制。 并是武德之际,贞观已来,或取定宸衷,参详众议,条章备举,轨躅昭然,临事遵行,自不能尽。 何为更须作例,致使触绪多疑。 计此因循,非适今日,速宜改辙,不得更然。"
自是,《法例》遂废不用。
则天临朝,初欲大收人望。
垂拱初年,令熔铜为匭,四面置门,各依方色,共为一室。
东面名曰延恩匭,上赋颂及许求官爵者封表投之。
南面曰招谏匭,有言时政得失及直言谏诤者投之。
西面曰申冤匭,有得罪冤滥者投之。
北面曰通玄匭,有玄象灾变及军谋秘策者投之。
每日置之于朝堂,以收天下表疏。
既出之后,不逞之徒,或至攻讦阴私,谤讪朝政者。
后乃令中书、门下官一人,专监其所投之状,仍责识官,然后许进封,行之至今焉。
则天又敕内史裴居道、夏官尚书岑长倩、凤阁侍郎韦方质与删定官袁智弘等十余人,删改格式,加计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二十卷。
又以武德已来、垂拱已前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则天自制序。
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
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于咸阳尉王守慎,又有经理之才,故《垂拱格》、《式》,议者称为详密。
其律令惟改二十四条,又有不便者,大抵依旧。
然则天严于用刑,属徐敬业作乱,及豫、博兵起之后,恐人心动摇,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
长寿年有上封事言岭表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摄监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状,斩决。
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拥之水曲,以次加戮。
三百余人,一时并命,然后锻炼曲成反状。
乃更诬奏云:"诸道流人,多有怨望。 若不推究,为变不遥。"
则天深然其言。
又命摄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按鞫流人。
光业所在杀戮。
光业诛九百人,德寿诛七百人,其余少者不减数百人。
亦有杂犯及远年流人,亦枉及祸焉。
时周兴、来俊臣等,相次受制推究大狱。
乃于都城丽景门内,别置推事使院,时人谓之"新开狱"。
俊臣又与侍御史侯思止王弘义郭霸李敬仁、评事康暐卫遂忠等,招集告事数百人,共为罗织,以陷良善。
前后枉遭杀害者,不可胜数。
又造《告密罗织经》一卷,其意旨皆网罗前人,织成反状。
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
禁地牢中,或盛之于瓮,以火围绕炙之。
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
其所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
又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
每有制书宽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罪,然后宣示。
是时海内慑惧,道路以目。
麟台正字陈子昂上书曰:臣闻古之御天下者,其政有三:王者化之,用仁义也;霸者威之,任权智也;强国胁之,务刑罚也。
是以化之不足,然后威之,威之不足,然后刑之。
故至于刑,则非王者之所贵矣。
况欲光宅天下,追功上皇,专任刑杀以为威断,可谓策之失者也。
臣伏睹陛下圣德聪明,游心太古,将制静宇宙,保乂黎民,发号施令,出于诚慊。
天下苍生,莫不悬望圣风,冀见神化,道德为政,将侍于陛下矣。
臣闻之,圣人出,必有驱除,盖天人之符,应休命也。
日者东南微孽,敢谋乱常。
陛下顺天行诛,罪恶咸伏,岂非天意欲彰陛下威武之功哉!而执事者不察天心,以为人意,恶其首乱唱祸,法合诛屠,将息奸源,穷其党与。
遂使陛下大开诏狱,重设严刑,冀以惩奸,观于天下。
逆党亲属及其交游,有涉嫌疑,辞相连及,莫不穷捕考校,枝叶蟠拿。
大或流血,小御魑魅。
至有奸人荧惑,乘险相诬,纠告疑似,冀图爵赏,叫于阙下者,日有数矣。
于时朝廷徨徨,莫能自固,海内倾听,以相惊恐。
赖陛下仁慈,悯其危惧,赐以恩诏,许其大功已上,一切勿论。
人时获泰,谓生再造。
愚臣窃以忻然,贺陛下圣明,得天之机也。
不谓议者异见,又执前图,比者刑狱,纷纷复起。
陛下不深思天意,以顺休期,尚以督察为理,威刑为务,使前者之诏,不信于人。
愚臣昧焉,窃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吊人之意也。
臣窃观当今天下百姓,思安久矣。
曩属北胡侵塞,西戎寇边,兵革相屠,向历十载。
关、河自北,转输幽、燕;秦、蜀之西,驰骛湟、海。
当时天下疲极矣!重以大兵之后,属遭凶年,流离饥饿,死丧略半。
幸赖陛下以至圣之德,抚宁兆人,边境获安,中国无事,阴阳大顺,年谷累登,天下父子,始得相养矣。
扬州构祸,殆有五旬,而海中晏然,纤尘不动,岂非天下蒸庶厌凶乱哉?臣以此卜之,百姓思安久矣。
今陛下不务玄默,以救疲民,而又任威刑以失其望,欲以察察为政,肃理寰区。
愚臣暗昧,窃有大惑。
且臣闻刑者,政之末节也。
先王以禁暴厘乱,不得已而用之。
今天下幸安,万物思泰,陛下乃以末节之法,察理平人,愚臣以为非适变随时之义也。
顷年以来,伏见诸方告密。
囚累百千辈。
大抵所告,皆以扬州为名,及其穷竟,百无一实。
陛下仁恕,又屈法容之,傍讦他事,亦为推劾。
遂使奸臣之党,快意相雠,睚眦之嫌,即称有密。
一人被告,百人满狱。
使者推捕,冠盖如市。
或谓陛下爱一人而害百人,天下喁喁,莫知宁所。
臣闻自非圣人,不有外患,必有内忧,物理自然也。
臣不敢以古远言之,请指隋而说。
臣闻长老云:隋之末世,天下犹平。
炀帝不恭,穷毒威武,厌居皇极,自总元戎,以百万之师,观兵辽海,天下始骚然矣。
遂使杨玄感挟不臣之势,有大盗之心,欲因人谋,以窃皇业。
及称兵中夏,将据洛阳,哮寔之势倾宇宙矣。
然乱未逾月,而头足异处。
何者?天下之弊,未有土崩,蒸人之心,犹望乐业。
炀帝不悟,暗忽人机。
自以为元恶既诛,天下无巨猾也,皇极之任,可以刑罚理之。
遂使兵部尚书樊子盖专行屠戮,大穷党与,海内豪士,无不罹殃。
遂至杀人如麻,流血成泽,天下靡然思为乱矣。
于是萧铣、硃粲起于荆南,李密、窦建德乱于河北。
四海云摇,遂并起而亡隋族矣。
岂不哀哉!长老至今谈之,委曲如是。
观三代夏、殷兴亡,已下至秦、汉、魏、晋理乱,莫不皆以毒刑而致败坏也。
夫大狱一起,不能无滥。
何者?刀笔之吏,寡识大方,断狱能者,名在急刻。
文深网密,则共称至公,爰及人主,亦谓其奉法。
于是利在杀人,害在平恕,故狱吏相诫,以杀为词。
非憎于人也,而利在己。
故上以希人主之旨,以图荣身之利。
徇利既多,则不能无滥,滥及良善,则淫刑逞矣。
夫人情莫不自爱其身,陛下以此察之,岂非无滥矣!冤人吁嗟,感伤和气;和气悖乱,群生疠疫;水旱随之,则有凶年。
人既失业,则祸乱之心怵然而生矣。
顷来亢阳愆候,云而不雨,农夫释耒,瞻望嗷嗷,岂不由陛下之有圣德而不降泽于人也?傥旱遂过春,废于时种,今年稼穑,必有损矣。
陛下可不敬承天意,以泽恤人?臣闻古者明王重慎刑罚,盖惧此也。
《书》不云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陛下奈何以堂堂之圣,犹务强国之威。
愚臣窃为陛下不取。
且愚人安则乐生,危则思变。
故事有招祸,法有起奸。
倘大狱未休,支党日广,天下疑惑,相恐无辜,人情之变,不可不察。
昔汉武帝时巫蛊狱起,江充行诈,作乱京师,至使太子奔走,兵交宫阙,无辜被害者以万千数。
当时刘宗几覆灭矣,赖武帝得壶关三老上书,幡然感悟,夷江充三族,余狱不论,天下少以安耳。
臣读书至此,未尝不为戾太子流涕也。
古人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伏愿陛下念之。
今臣不避汤镬之罪,以蝼蚁之命,轻触宸严。
臣非不恶死而贪生也,诚以负陛下恩遇,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严刑,望在恤刑耳。
乞与三事大夫,图其可否。
夫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无以臣微而忽其奏,天下幸甚。
疏奏不省。
时司刑少卿徐有功常驳酷吏所奏,每日与之廷争得失,以雪冤滥,因此全济者亦不可胜数,语在《有功传》。
及俊臣、弘义等伏诛,刑狱稍息。
前后宰相王及善、姚元崇、硃敬则等,皆言垂拱已来身死破家者,皆是枉滥,则天颇亦觉悟。
于是监察御史魏靖上言曰:臣闻国之纲纪,在乎生杀。
其周兴、来俊臣、丘神勣、万国俊、王弘义、侯思止、郭弘霸、李敬仁、彭先觉、王德寿、张知默者,即尧年四凶矣。
恣骋愚暴,纵虐含毒,雠嫉在位,安忍朝臣,罪逐情加,刑随意改。
当其时也,囚囹如市,朝廷以目。
既而素虚不昧,冤魂有托,行恶其报,祸淫可惩,具严天刑,以惩乱首。
窃见来俊臣身处极法者,以其罗织良善,屠陷忠贤,籍没以劝将来,显戮以谢天下。
臣又闻之道路,上至圣主,傍洎贵臣,明明知有罗织之事矣,俊臣既死,推者获功,胡元礼超迁,裴谈显授,中外称庆,朝廷载安。
破其党者,即能赏不逾时;被其陷者,岂可淹之累岁。
且称反徒,须得反状。
惟据片辞,即请行刑,拷楚妄加,款答何限。
故徐有功以宽平而见忌,斛瑟罗以妓女而受拘,中外具知,枉直斯在,借以为喻,其余可详。
臣又闻之,郭弘霸自刺而唱快,万国俊被遮而遽亡。
霍献可临终,膝拳于项;李敬仁将死,舌至于脐。
皆众鬼满庭,群妖横道,惟征集应,若响随声。
备在人谣,不为虚说,伯有昼见,殆无以过。
此亦罗织之一据也。
臣以至愚,不识大体,傥使平反者数人,众共详覆来俊臣等所推大狱,庶邓艾获申于今日,孝妇不滥于昔时,恩涣一流,天下幸甚。
疏奏,制令录来俊臣、丘神勣等所推鞫人身死籍没者,令三司重推勘,有冤滥者,并皆雪免。
中宗神龙元年,制以故司仆少卿徐有功,执法平恕,追赠越州都督,特授一子官。
又以丘神勣、来子珣、万国俊、周兴、来俊臣、鱼承晔、王景昭、索元礼、傅游艺、王弘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止、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陈嘉言、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屈贞筠、鲍思恭二十三人,自垂拱已来并枉滥杀人,所有官爵,并令追夺。
天下称庆。
时既改易,制尽依贞观、永徽故事。
敕中书令韦安石、礼部侍郎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瑰、兵部郎中狄光嗣等,删定《垂拱格》后至神龙元年已来制敕,为《散颁格》七卷。
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颁于天下。
景云初,睿宗又敕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右散骑常侍徐坚、右司郎中唐绍、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右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凡十人,删定格、式、律、令。
太极元年二月奏上,名为《太极格》。
开元初,玄宗敕黄门监卢怀慎、紫微侍郎兼刑部尚书李乂、紫微侍郎苏颋、紫微舍人吕延祚、给事中魏奉古、大理评事高智静、同州韩城县丞侯郢璡\、瀛州司法参军阎义颛等,删定格、式、令,至三年三月奏上,名为《开元格》。
六年,玄宗又敕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户部侍郎杨滔、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璡\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至七年三月奏上。
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
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颇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
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林甫又受诏改修格令。
林甫迁中书令,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与明法之官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见、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
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
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
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
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
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
其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
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树。
于是百僚以几至刑措,上表陈贺。
玄宗以宰相变理、法官平允之功,封仙客为邠国公,林甫为晋国公,刑部大理官共赐帛二千匹。
自明庆至先天六十年间,高宗宽仁,政归宫阃。
则天女主猜忌,果于杀戮,宗枝大臣,锻于酷吏,至于移易宗社,几亡李氏。
神龙之后,后族干政,景云继立,归妹怙权。
开元之际,刑政赏罚,断于宸极,四十余年,可谓太平矣。
及冢臣怀邪,边将内侮,乘舆幸于巴、蜀,储副立于朔方,曾未逾年,载收京邑,书契以来,未有克复宗社若斯之速也。
而两京衣冠,多被胁从,至是相率待罪阙下。
而执事者务欲峻刑以取威,尽诛其族,以令天下。
议久不定,竟置三司使,以御史大夫兼京兆尹李岘、兵部侍郎吕諲、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崔器、刑部侍郎兼御史中丞韩择木、大理卿严向等五人为之。
初,西京文武官陆大钧等陷贼来归,崔器草仪,尽令免冠徒跣,抚膺号泣,以金吾府县人吏围之,于朝谢罪,收付大理京兆府狱系之。
及陈希烈等大臣至者数百人,又令朝堂徒跣如初,令宰相苗晋卿、崔圆、李麟等百僚同视,以为弃辱,宣诏以责之。
朝廷又以负罪者众,狱中不容,乃赐杨国忠宅鞫之。
器、諲多希旨深刻,而择木无所是非,独李岘力争之,乃定所推之罪为六等,集百僚尚书省议之。
肃宗方用刑名,公卿但唯唯署名而已。
于是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以为罪重,与从共弃。
珣等十一人,于子城西伏诛。
陈希烈、张垍、郭纳、独孤朗等七人,于大理寺狱赐自尽。
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
大理卿张均引至独柳树下刑人处,免死配流合浦郡,而达奚珣、韦恒乃至腰斩。
先是,庆绪至相州,史思明、高秀岩等皆送款请命,肃宗各令复位,便领所管,至是惧不自安,各率其党叛。
其后三司用刑,连年不定,流贬相继。
及王玙为相,素闻物议,请下诏自今已后,三司推勘未毕者,一切放免,大收人望。
后萧华拔魏州归国,尝话于朝云:"初河北官闻国家宣诏放陈希列等胁从官一切不问,各令复位,闻者悔归国之晚,举措自失。 及后闻希烈等死,皆相贺得计,无敢归者。 于是河北将吏,人人益坚,大兵不解。"
后有毛若虚、敬羽之流,皆深酷割剥,骤求权柄,杀人以逞刑,厚敛以资国。
六七年间,大狱相继,州县之内,多是贬降人。
肃宗复闻三司多滥,尝悔云:"朕为三司所误,深恨之。"
及弥留之际,以元载为相,乃诏天下流降人等一切放归。
代宗宝应元年,回纥与史朝义战,胜,擒其将士妻子老幼四百八十人。
上以妇人虽为贼家口,皆是良家子女,被贼逼略,恻然愍之,令万年县于胜业佛寺安置,给粮料。
若有亲属认者,任还之;如无亲族者,任其所适,仍给粮递过。
于是人情莫不感戴忻悦。
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御丹凤楼大赦。
赦书节文:"律、令、格、式条目有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理识通明官共删定。 自至德已来制敕,或因人奏请,或临事颁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详决,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格条。"
三司使,准式以御史中丞、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为之,每日于朝堂受词,推勘处分。
建中二年,罢删定格令使并三司使。
先是,以中书门下充删定格令使,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御史中丞为三司使。
至是中书门下奏请复旧,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之。
其格令委刑部删定。
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决断系囚,过为淹迟,是长奸幸。 自今已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 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加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过本日。 如有牒外州府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日以报。 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 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报都省及分察使,各准敕文勾举纠访。"
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
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 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 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 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曰:
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
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
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
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
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
经之所明者,制有司也。
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
此百姓之相仇者也。
《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
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
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
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
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
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
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
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
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
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元和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郾等六人修上。
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复勒成三十卷。
刑部侍郎刘伯刍等考定,如其旧卷。
长庆元年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 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 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 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 一状所犯十人以上,所断罪二十件以上,为大。 所犯六人以上,所断罪十件以上,为中。 所犯五人以下,所断罪十件以下,为小。 其或所抵罪状并所结刑名并同者,则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 违者罪有差。"
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 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 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 以莅角牴力人,不敢捴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 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 至死者,依常律。 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 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春秋》之义,原心定罪。 周书所训,诸罚有权。 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 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
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 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大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详定前大理丞谢登《新编格后敕》六十卷者。 臣等据谢登所进,详诸理例,参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时,或前后差殊,或书写错误,并已落下及改正讫。 去繁举要,列司分门,都为五十卷。 伏请宣下施行。"
可之。
八年四月,诏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不得鞭背。
遵太宗之故事也。
俄而京兆尹韦长奏:"京师浩穰,奸豪所聚。 终日惩罚,抵犯犹多,小有宽容,即难禁戢。 若恭守敕旨,则无以肃清;若临事用刑,则有违诏使。 伏望许依前据轻重处置。"
从之。
开成四年,两省详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
会昌元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干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已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格。"
从之。
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刘彖等奉敕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都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
七年五月,左卫率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法统类》一十二卷,敕刑部详定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