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 志第二十八 食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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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志第二十八 食货上 沈昫

先王之制,度地以居人,均其沃瘠,差其贡赋,盖敛之必以道也。

量入而为出,节用而爱人,度财省费,盖用之必有度也,是故既庶且富,而教化行焉。

周有井田之制,秦有阡陌之法,二世发闾左而海内崩离,汉武税舟车而国用以竭。

自古有国有家,兴亡盛衰,未尝不由此也。

隋文帝因周氏平齐之后,府库充实,庶事节俭,未尝虚费。

开皇之初,议者以比汉代文、景,有粟陈贯朽之积。

炀帝即位,大纵奢靡,加以东西行幸,舆驾不息,征讨四夷,兵车屡动。

西失律于沙徼,东丧师于辽、碣,数年之间,公私罄竭,财力既殚,国遂亡矣。

高祖发迹太原,因晋阳宫留守库物,以供军用。

既平京城,先封府库,赏赐给用,皆有节制,征敛赋役,务在宽简。

未及逾年,遂成帝业。

其后掌财赋者,世有人焉。

开元已前,事归尚书省,开元已后,权移他官。

由是有转运使、租庸使、盐铁使、度支盐铁转运使、常平铸钱盐铁使、租庸青苗使、水陆运盐铁租庸使、两税使,随事立名,沿革不一。

设官分职,选贤任能,得其人则有益于国家,非其才则贻患于黎庶,此又不可不知也。

如裴耀卿、刘晏、李巽数君子,便时利物,富国安民,足为世法者也。

开元中,有御史宇文融献策,括籍外剩田:色役伪滥,及逃户许归首,免五年征赋。

每丁量税一千五百钱,置摄御史,分路检括隐审。

得户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得钱数百万贯,玄宗以为能,数年间拔为御史中丞、户部侍郎。

融又画策开河北王莽河,溉田数千顷,以营稻田,事未果而融败。

时又杨崇礼为太府卿,清严善勾剥,分寸锱铢,躬亲不厌。

转输纳欠,折估渍损,必令征送。

天下州县征财帛,四时不止。

及老病致仕,以其子慎矜为御史,专知太府出纳。

其弟慎名又专知京仓,皆以苛刻害人,承主恩而征责。

又有韦坚,规宇文融、杨慎矜之迹,乃请于江淮转运租米,取州县义仓粟,转市轻货,差富户押船,若迟留损坏,皆征船户。

关中漕渠,凿广运潭以挽山东之粟,岁四百万石,帝以为能,又至贵盛。

又王鉷进计,奋身自为户口色役使,征剥财货,每岁进钱百亿,宝货称是。

云非正额租庸,便入百宝大盈库,以供人主宴私赏赐之用。

玄宗日益眷之,数年间亦为御史大夫、京兆尹、带二十余使。

又杨国忠藉椒房之势,承恩幸,带四十余使,云经其听览,必数倍弘益,又见宠贵。

太平既久,天下至安,人不愿乱。

而此数人,设诡计以侵扰之,凡二十五人,同为剥丧,而人无敢言之者。

及安禄山反于范阳,两京仓库盈溢而不可名。

杨国忠设计,称不可耗正库之物,乃使御史崔众于河东纳钱度僧、尼、道士,旬日间行钱百万。

玄宗幸巴蜀,郑昉

使剑南,请于江陵税盐麻以资国,官置吏以督之。

肃宗建号于灵武,后用云间郑叔清为御史,于江淮间豪族富商率贷及卖官爵,以裨国用。

德宗朝讨河朔及李希烈,物力耗竭。

赵赞司国计,纤琐刻剥,以为国用不足,宜赋取于下,以资军蓄。

与谏官陈京等更陈计策,赞请税京师居人屋宅,据其间架差等计入。

陈京又请籍列肆商贾资产,以分数借之。

宰相同为欺罔,遂行其计。

中外沸腾,人怀怨望。

时又配王公已下及尝在方镇之家出家僮及马以助征行,公私嚣然矣。

后又张滂、裴延龄、王涯等,剥下媚上,此皆足为世戒者也。

先是兴元克复京师后,府藏尽虚,诸道初有进奉,以资经费,复时有宣索。

其后诸贼既平,朝廷无事,常赋之外,进奉不息。

韦皋剑南有日进,李兼江西有月进。

杜亚扬州、刘赞宣州、王纬李锜

浙西,皆竞为进奉,以固恩泽。

贡入之奏,皆白臣于正税外方圆,亦曰"羡余"。

节度使或托言密旨,乘此盗贸官物。

诸道有谪罚官吏入其财者,刻禄廪,通津达道者税之,莳蔬艺果者税之,死亡者税之。

节度观察交代,或先期税入以为进奉。

然十献其二三耳,其余没入,不可胜纪。

此节度使进奉也。

其后裴肃为常州刺史,乃鬻货薪炭案牍,百贾之上,皆规利焉。

岁余又进奉。

无几,迁浙东观察使。

天下刺史进奉,自肃始也。

刘赞死于宣州,严绶为判官,倾军府资用进奉。

无几,拜刑部员外郎。

天下判官进奉,自绶始也。

习以为常,流宕忘返。

大抵有唐之御天下也,有两税焉,有盐铁焉,有漕运焉,有仓廪焉,有杂税焉。

今考其本末,叙其否臧,以为《食货志》云。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

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

若为户者加二十亩。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

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

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凡丁,岁役二旬。

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

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

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

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

蕃胡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

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三户共一口。

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凡天下人户,量其资产,定为九等。

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

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四家为邻,五家为保。

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

村坊邻里,递相督察。

士农工商,四人各业。

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

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

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

每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

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神龙元年,韦庶人为皇后,务欲求媚于人,上表请以二十二为丁,五十八为老,制从之。

及韦氏诛,复旧。

至天宝三年,又降优制,以十八为中男,二十二为丁。

天下籍始造四本,京师及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以备车驾行幸,省于载运之费焉。

凡权衡度量之制:度,以北方秬

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

量,以秬

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升为大升,三斗为大斗,十大斗为斛。

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

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冠冕,制用小升小两,自余公私用大升大两。

又山东诸州,以一尺二寸为大尺,人间行用之。

其量制,公私又不用龠,合内之分,则有抄撮之细。

天宝九载二月,敕:"车轴长七尺二寸,面三斤四两,盐斗,量除陌钱每贯二十文。"

先是,开元八年正月,敕:"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防源斯在。 而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至有五丈为疋者,理甚不然。 阔一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立样之时,亦载此数。 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 宜令所司简阅,有逾于比年常例,丈尺过多,奏闻。"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口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 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蕃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

其年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十日毕。"

至天宝三载二月二十五日赦文:"每载庸调八月征,以农功未毕,恐难济办。 自今已后,延至九月三十日为限。"

二十五年三月,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皆资菽粟,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 又江淮等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 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火之饶,均其余以减远费,顺其便使农无伤。 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 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 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 所司仍明为条件,称朕意焉。"

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

宜令州县勘会。

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

五丁已上,放一丁。

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

其侍丁孝假,免差科。”

广德元年七月,诏:"一户之中,三丁放一丁庸调。 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 天下男子,宜二十三成丁,五十八为老。"

永泰元年五月,京兆麦大稔,京兆尹第五琦奏请每十亩官税一亩,效古什一之税。

从之。

二年五月,诸道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光裔等自诸道使还,得钱四百九十万贯。

干元以来,属天下用兵,京师百僚俸钱减耗。

上即位,推恩庶僚,下议公卿。

或以税亩有苗者,公私咸济。

乃分遣宪官,税天下地青苗钱,以充百司课料。

至是,仍以御史大夫为税地钱物使,岁以为常,均给百官。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 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 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 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 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 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 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 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 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 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 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 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 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

其年十二月,敕:"今关辅垦田渐广,江淮转漕常加,计一年之储,有太半之助,其于税地,固可从轻。 其京兆来秋税,宜分作两等,上下各半,上等每亩税一斗,下等每亩税六升。 其荒田如能佃者,宜准今年十月二十九日敕,一切每亩税二升。 仍委京兆尹及令长一一存抚,令知朕意。"

五年三月,优诏定京兆府百姓税。

夏税,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

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

荒田开佃者,亩率二升。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 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

建中元年二月,遣黜陟使分行天下,其诏略曰:"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行商者,在郡县税三十之一。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 各有不便者,三之。 余征赋悉罢,而丁额不废。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数为准。 征夏税无过六月。 秋税无过十一月。 违者进退长吏。 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人户多少均之,定其赋,尚书度支总统焉。"

三年五月,淮南节度使陈少游请于本道两税钱每千增二百,因诏他州悉如之。

八年四月,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奏请加税什二,以增给官吏,从之。

元和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伏准今年闰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僚议钱货轻重者,今据群官杨于陵等议,‘伏请天下两税榷盐酒利等,悉以布帛丝绵,任土所产物充税,并不征见钱,则物渐重,钱渐轻,农人见免贱卖匹帛’者。 伏以群臣所议,事皆至当,深利公私。 请商量付度支,据诸州府应征两税,供上都及留州留使旧额。 起元和十六年已后,并改配端匹斤两之物为税额,如大历已前租庸课调,不计钱,令其折纳。 使人知定制,供办有常。 仍约元和十五年征纳布帛等估价。 其旧纳虚估物,与依虚估物回计,如旧纳实估物并见钱,即当于端匹斤两上量加估价回计。 变法在长其物价,价长则永利公私。 初虽微有加饶,法行即当就实。 比旧给用,固利而不害。 仍作条件处置,编入旨符。 其盐利酒利,本以榷率计钱,有殊两税之名,不可除去钱额。 中有令纳见钱者,亦请令折纳时估匹段。 上既不专以钱为税,人得以所产输官,钱货必均其重轻,陇亩自广于蚕织。 便时惠下,庶得其宜。 其土乏丝麻,或地连边塞,风俗更异,赋入不同,亦请商量,委所司裁酌,随便宜处置。"

诏从之。

大和四年五月,剑南西川宣抚使、谏议大夫崔戎奏:"准诏旨制置西川事条。 今与郭钊商量,两税钱数内三分,二分纳见钱,一分折纳匹段,每二贯加饶百姓五百文,计一十三万四千二百四十三贯文。 依此晓谕百姓讫。 经贼州县,准诏三分减放一分,计减钱六万七千六百二十贯文。 不经贼处,先征见钱,今三分一分折纳杂物,计优饶百姓一十三万贯。 旧有税姜芋之类,每亩至七八百。 征敛不时,今并省税名,尽依诸处为四限等第,先给户帖,余一切名目勒停。"

高祖即位,仍用隋之五铢钱。

武德四年七月,废五铢钱,行开元通宝钱,径八分,重二铢四絫,积十文重一两。

一千文重六斤四两。

仍置钱监于洛、并、幽、益等州。

秦王、齐王各赐三炉铸钱,右仆射裴寂赐一炉。

敢有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

五年五月,又于桂州置监。

议者以新钱轻重大小最为折衷,远近甚便之。

后盗铸渐起,而所在用钱滥恶。

显庆五年九月,敕以恶钱转多,令所在官私为市取,以五恶钱酬一好钱。

百姓以恶钱价贱,私自藏之,以候官禁之弛。

高宗又令以好钱一文买恶钱两文,弊仍不息。

至干封元年封岳之后,又改造新钱,文曰"干封泉宝",径一寸,重二铢六分,仍与旧钱并行。

新钱一文当旧钱之十。

周年之后,旧钱并废。

初,开元钱之文,给事中欧阳询制词及书,时称其工。

其字含八分及隶体,其词先上后下,次左后右读之。

自上及左回环读之,其义亦通。

流俗谓之开通元宝钱。

及铸新钱,乃同流俗,"干"字直上,"封"字在左。

寻寤钱文之误,又缘改铸,商贾不通,米帛增价,乃议却用旧钱。

二年正月,下诏曰:"泉布之兴,其来自久。 实古今之要重,为公私之宝用。 年月既深,伪滥斯起,所以采干封之号,改铸新钱。 静而思之,将为未可。 高祖拨乱反正,爰创轨模。 太宗立极承天,无所改作。 今废旧造新,恐乖先旨。 其开元通宝,宜依旧施行,为万代之法。 干封新铸之钱,令所司贮纳,更不须铸。 仍令天下置炉之处,并铸开元通宝钱。"

既而私铸更多,钱复滥恶。

高宗尝临轩谓侍臣曰:"钱之为用,行之已久,公私要便,莫甚于斯。 比为州县不存检校,私铸过多。 如闻荆、潭、宣、衡,犯法尤甚。 遂有将船筏宿于江中,所部官人不能觉察。 自今严加禁断,所在追纳恶钱,一二年间使尽。"

当时虽有约敕,而奸滥不息。

仪凤四年四月,令东都出远年糙米及粟,就市给粜,斗别纳恶钱百文。

其恶钱令少府司农相知,即令铸破。

其厚重径合斤两者,任将行用,时米粟渐贵,议者以为铸钱渐多,所以钱贱而物贵。

于是权停少府监铸钱,寻而复旧。

则天长安中,又令悬样于市,令百姓依样用钱。

俄又简择艰难,交易留滞。

又降敕非铁锡、铜荡、穿穴者,并许行用。

其有熟铜、排斗、沙涩、厚大者,皆不许简。

自是盗铸蜂起,滥恶益众。

江淮之南,盗铸者或就陂湖、巨海、深山之中,波涛险峻,人迹罕到,州县莫能禁约。

以至神龙、先天之际,两京用钱尤滥。

其郴、衡私铸小钱,才有轮郭,及铁锡五铢之属,亦堪行用。

乃有买锡熔销,以钱模夹之,斯须则盈千百,便赍用之。

开元五年,车驾往东都,宋璟知政事,奏请一切禁断恶钱。

六年正月,又切断天下恶钱,行二铢四絫钱。

不堪行用者,并销破复铸。

至二月又敕曰:"古者聚万方之货,设九府之法,以通天下,以便生人。 若轻重得中,则利可知矣;若真伪相杂,则官失其守。 顷者用钱,不论此道。 深恐贫窭日困,奸豪岁滋。 所以申明旧章,悬设诸样,欲其人安俗阜,禁止令行。"

时江淮钱尤滥恶,有官炉、偏炉、棱钱、时钱等数色。

璟乃遣监察御史萧隐之充江淮使。

隐之乃令率户出钱,务加督责。

百姓乃以上青钱充恶钱纳之,其小恶者或沉之于江湖,以免罪戾。

于是市井不通,物价腾起,流闻京师。

隐之贬官,璟因之罢相,乃以张嘉贞知政事。

嘉贞乃弛其禁,人乃安之。

开元二十二年,中书侍郎张九龄初知政事,奏请不禁铸钱,玄宗令百官详议。

黄门侍郎裴耀卿李林甫、河南少尹萧炅等皆曰:"钱者通货,有国之权,是以历代禁之,以绝奸滥。 今若一启此门,但恐小人弃农逐利,而滥恶更甚,于事不便。"

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上议曰:

伏奉今月二十一日敕,欲不禁铸钱,令百僚详议可否者。

夫钱之兴,其来尚矣,将以平轻重而权本末。

齐桓得其术而国以霸,周景失其道而人用弊。

考诸载籍,国之兴衰,实系于是。

陛下思变古以济今,欲反经以合道,而不即改作,询之刍尧,臣虽蠢愚,敢不荐其闻见。

古者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

管仲曰:"夫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舍之则非有损于饱也。 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

是以命之曰衡。

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

故与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

是以人戴君如日月,亲君如父母,用此术也。

是为人主之权。

今之钱,即古之下币也。

陛下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其不可一也。

夫物贱则伤农,钱轻则伤贾。

故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轻重。

夫物重则钱轻,钱轻由乎物多,多则作法收之使少;少则重,重则作法布之使轻。

轻重之本,必由乎是,奈何而假于人?其不可二也。

夫铸钱不杂以铅铁则无利,杂以铅铁则恶,恶不重禁之,不足以惩息。

且方今塞其私铸之路,人犹冒死以犯之,况启其源而欲人之从令乎?是设陷阱而诱之入,其不可三也。

夫许人铸钱,无利则人不铸,有利则人去南亩者众。

去南亩者众,则草不垦,草不垦,又邻于寒馁,其不可四也。

夫人富溢则不可以赏劝,贫馁则不可以威禁。

法令不行,人之不理,皆由贫富之不齐也。

若许其铸钱,则贫者必不能为。

臣恐贫者弥贫而服役于富室,富室乘之而益恣。

昔汉文之时,吴濞

,诸侯也,富埒天子;邓通,大夫也,财侔王者。

此皆铸钱之所致也。

必欲许其私铸,是与人利权而舍其柄,其不可五也。

陛下必以钱重而伤本,工费而利寡,则臣愿言其失,以效愚计。

夫钱重者,犹人日滋于前,而炉不加于旧。

又公钱重,与铜之价颇等,故盗铸者破重钱以为轻钱。

钱轻,禁宽则行,禁严则止,止则弃矣,此钱之所以少也。

夫铸钱用不赡者,在乎铜贵,铜贵,在采用者众。

夫铜,以为兵则不如铁,以为器则不如漆,禁之无害,陛下何不禁于人?禁于人,则铜无所用,铜益贱,则钱之用给矣。

夫铜不布下,则盗铸者无因而铸,则公钱不破,人不犯死刑,钱又日增,末复利矣。

是一举而四美兼也,惟陛下熟察之。

时公卿群官,皆建议以为不便。

事既不行,但敕郡县严断恶钱而已。

至天宝之初,两京用钱稍好,米粟丰贱。

数载之后,渐又滥恶,府县不许好者加价回博,好恶通用。

富商奸人,渐收好钱,潜将往江淮之南,每钱货得私铸恶者五文,假托官钱,将入京私用。

京城钱日加碎恶,鹅眼、铁锡、古文、綖环之类,每贯重不过三四斤。

十一载二月,下敕曰:"钱货之用,所以通有无;轻重之权,所以禁逾越。 故周立九府之法,汉备三官之制。 永言适便,必在从宜。 如闻京师行用之钱,颇多滥恶,所资惩革,绝其讹谬。 然安人在于存养,化俗期于变通,法若从宽,事堪持久。 宜令所司即出钱三数十万贯,分于两市,百姓间应交易所用钱不堪久行用者,官为换取,仍限一月日内使尽。 庶单贫无患,商旅必通。 其过限辄违犯者,一事已上,并作条件处分。"

是时京城百姓,久用恶钱,制下之后,颇相惊扰。

时又令于龙兴观南街开场,出左藏库内排斗钱,许市人博换。

贫弱者又争次不得。

俄又宣敕,除铁锡、铜沙、穿穴、古文,余并许依旧行用,久之乃定。

干元元年七月,诏曰:"钱货之兴,其来久矣,代有沿革,时为重轻。 周兴九府,实启流泉之利;汉造五铢,亦弘改铸之法。 必令小大兼适,母子相权。 事有益于公私,理宜循于通变。 但以干戈未息,帑藏犹虚,卜式献助军之诚,弘羊兴富国之算,静言立法,谅在便人。 御史中丞第五琦奏请改钱,以一当十,别为新铸,不废旧钱,冀实三官之资,用收十倍之利,所谓于人不扰,从古有经。 宜职于诸监别铸一当十钱,文曰“干元重宝"。

其开元通宝者依旧行用。

所请采铸捉搦处置,即条件闻奏。”

二年三月,琦入为相,又请更铸重轮干元钱,一当五十,二十斤成贯。

诏可之。

于是新钱与干元、开元通宝钱三品并行。

寻而谷价腾贵,米斗至七千,饿死者相枕于道。

乃抬旧开元钱以一当十,减干元钱以一当三十。

缘人厌钱价不定,人间抬加价钱为虚钱。

长安城中,竞为盗铸,寺观钟及铜象,多坏为钱。

奸人豪族犯禁者不绝。

京兆尹郑叔清擒捕之,少不容纵,数月间搒

死者八百余人。

人益无聊矣。

上元元年六月,诏曰:"因时立制,顷议新钱,且是从权,知非经久。 如闻官炉之外,私铸颇多,吞并小钱,逾滥成弊。 抵罪虽众,禁奸未绝。 况物价益起,人心不安。 事藉变通,期于折衷。 其重棱五十价钱,宜减作三十文行用。 其开元旧时钱,宜一当十文行用。 其干元十当钱,宜依前行用。 仍令京中及畿县内依此处分,诸州待进止。"

七月敕:"重棱五十价钱,先令畿内减至三十价行,其天下诸州,并宜准此。"

宝应元年四月,改行干元钱,一以当二,干元重棱小钱,亦以一当二;重棱大钱,一以当三。

寻又改行干元大小钱,并以一当一。

其私铸重棱大钱,不在行用之限。

大历四年正月,关内道铸钱等使、户部侍郎第五琦上言,请于绛州汾阳、铜原两监,增置五炉铸钱,许之。

建中元年九月,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钱监,岁共铸钱四万五千贯,输于京师,度工用转送之费,每贯计钱二千,是本倍利也。 今商州有红崖冶出铜益多,又有洛源监,久废不理。 请增工凿山以取铜,兴洛源钱监,置十炉铸之,岁计出钱七万二千贯,度工用转送之费,贯计钱九百,则利浮本也。 其江淮七监,请皆停罢。"

从之。

贞元九年正月,张滂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 伏以国家钱少,损失多门。 兴贩之徒,潜将销铸。 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则斤直六百余。 有利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间,钱实减耗。 伏请准从前敕文,除铸镜外,一切禁断。"

元和三年五月,盐铁使李巽上言:"得湖南院申,郴州平阳,高亭两县界,有平阳冶及马迹、曲木等古铜坑,约二百八十余井,差官检覆,实有铜锡。 今请于郴州旧桂阳监置炉两所,采铜铸钱,每日约二十贯,计一年铸成七千贯,有益于人。"

从之。

其年六月,诏曰:"泉货之法,义在通流。 若钱有所壅,货当益贱。 故藏钱者得乘人之急,居货者必损己之资。 今欲著钱令以出滞藏,加鼓铸以资流布,使商旅知禁,农桑获安,义切救时,情非欲利。 若革之无渐,恐人或相惊。 应天下商贾先蓄见钱者,委所在长吏,令收市货物,官中不得辄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货易,以求便得。 计周岁之后,此法遍行,朕当别立新规,设蓄钱之禁。 所以先有告示,许有方圆,意在他时行法不贷。 又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 铜者,可资于鼓铸,银者,无益于生人。 权其重轻,使条专一。 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 恐所在坑户,不免失业,各委本州府长吏劝课,令其采铜,助官中铸作。 仍委盐铁使条流闻奏。"

四年闰三月,京城时用钱每贯头除二十文、陌内欠钱及有铅锡钱等,准贞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敕:"陌内欠钱,法当禁断,虑因捉搦,或亦生奸,使人易从,切于不扰。 自今已后,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 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 府县所由祗承人等,并不须干扰。 若非因买卖自将钱于街衢行者,一切勿问。"

其年六月,敕:"五岭已北,所有银坑,依前任百姓开采,禁见钱出岭。"

六年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贯钱已上,即须兼用匹段。 委度支盐铁使及京兆尹即具作分数,条流闻奏。 茶商等公私便换见钱,并须禁断。"

其年三月,河东节度使王锷奏请于当管蔚州界加置炉铸铜钱,废管内锡钱。

许之,仍令加至五炉。

七年五月,户部王绍、度支卢坦、盐铁王播等奏:"伏以京都时用多重见钱,官中支计,近日殊少。 盖缘比来不许商人便换,因兹家有滞藏,所以物价转高,钱多不出。 臣等今商量,伏请许令商人于三司任便换见钱,一切依旧禁约。 伏以比来诸司诸使等,或有便商人,钱多留城中,逐时收贮,积藏私室,无复通流。 伏请自今已后,严加禁约。"

从之。

八年四月,敕:"以钱重货轻,出内库钱五十万贯,令两市收市布帛,每端匹估加十之一。"

十二年正月,敕:"泉货之设,故有常规,将使重轻得宜,是资敛散有节,必通共变,以利于人。 今缯帛转贱,公私俱弊。 宜出见钱五十万贯,令京兆府拣择要便处开场,依市价交易。 选清强官吏,切加勾当。 仍各委本司,先作处置条件闻奏。 必使事堪经久,法可通行。"

又敕:"近日布帛转轻,见钱渐少,皆缘所在壅塞,不得通流。 宜令京城内自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使等,下至士庶、商旅、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 如有过此,许从敕出后,限一月内任将市别物收贮。 如钱数较多,处置未了,任于限内于地界州县陈状,更请限。 纵有此色,亦不得过两个月。 若一家内别有宅舍店铺等,所贮钱并须计用在此数。 其兄弟本来异居曾经分析者,不在此限。 如限满后有违犯者,白身人等,宜付所司,决痛杖一顿处死。 其文武官及公主等,并委有司闻奏,当重科贬。 戚属中使,亦具名衔闻奏。 其剩贮钱,不限多少,并勒纳官。 数内五分取一分充赏钱,止于五千贯。 此外察获,及有人论告,亦重科处分,并量给告者。"

时京师里闾区肆所积,多方镇钱,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

于是竞买第屋以变其钱,多者竟里巷佣僦以归其直。

而高赀大贾者,多依倚左右军官钱为名,府县不得穷验,法竟不行。

十四年六月,敕:"应属诸军诸使,更有犯时用钱每贯除二十文、足陌内欠钱及有铅锡钱者,宜令京兆府枷项收禁,牒报本军本使府司,差人就军及看决二十。 如情状难容,复有违拒者,仍令府司闻奏。"

十五年八月,中书门下奏:"伏准群官所议铸钱,或请收市人间铜物,令州郡铸钱。 当开元以前,未置盐铁使,亦令州郡勾当铸造。 今若两税尽纳匹段,或虑兼要通用见钱。 欲令诸道公私铜器,各纳所在节度、团练、防御、经略使,便据元敕给与价直,并折两税。 仍令本处军人熔铸。 其铸本,请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铸钱便充军府、州、县公用。 当处军人,自有粮赐,亦较省本,所资众力,并收众铜,天下并功,速济时用。 待一年后铸器物尽,则停。 其州府有出铜铅可以开炉处,具申有司,便令同诸监冶例,每年与本充铸。 其收市铜器期限,并禁铸造买卖铜物等,待议定便令有司条流闻奏。 其上都铸钱及收铜器,续处分。 将欲颁行,尚资周虑,请令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并诸司长官商量,重议闻奏。"

从之。

长庆元年九月,敕:"泉货之义,所贵通流。 如闻比来用钱,所在除陌不一。 与其禁人之必犯,未若从俗之所宜,交易往来,务令可守。 其内外公私给用钱,从今以后,宜每贯一例除垫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贯,不得更有加除及陌内欠少。"

大和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和四年闰三月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纠得一钱,赏百钱者。 当时敕条,贵在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 只如告一钱赏百钱,则有人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钱,执此而行,事无畔际。 今请以铅锡钱交易者,一贯已下,以州府常行决脊杖二十;十贯已下,决六十,徒三年;过十贯已上,所在集众决杀。 其受铅锡钱交易者,亦准此处分。 其用铅锡钱,仍纳官。 其能纠告者,每一贯赏五千文,不满贯者,准此计赏,累至三百千,仍且取当处官钱给付。 其所犯人罪不死者,征纳家资,充填赏钱。"

可之。

四年十一月,敕:"应私贮见钱家,除合贮数外,一万贯至十万贯,限一周年内处置毕;十万贯至二十万贯以下者,限二周年处置毕。 如有不守期限,安然蓄积,过本限,即任人纠告,及所由觉察。 其所犯家钱,并准元和十二年敕纳官,据数五分取一分充赏。 纠告人赏钱,数止于五千贯。 应犯钱法人色目决断科贬,并准元和十二年敕处分。 其所由觉察,亦量赏一半。"

事竟不行。

五年二月,盐铁使奏:"湖南管内诸州百姓私铸造到钱。 伏缘衡、道数州,连接岭南,山洞深邃,百姓依模监司钱样,竞铸造到脆恶奸钱,转将贱价博易,与好钱相和行用。 其江西、鄂岳、桂管铸滥钱,并请委本道观察使条流禁绝。"

敕旨宜依。

会昌六年二月,敕:"缘诸道鼓铸佛像钟磬等新钱,已有次第,须令旧钱流布。 绢帛价稍增。 文武百僚俸料,宜起三月一日,并给见钱。 其一半先给虚估匹段,对估价支给。"

敕:"比缘钱重币轻,生人坐困,今加鼓铸,必在流行。 通变救时,莫切于此。 宜申先甲之令,以诫居货之徒。 京城及诸道,起今年十月以后,公私行用,并取新钱,其旧钱权停三数年。 如有违犯,同用铅锡恶钱例科断,其旧钱并纳官。"

事竟不行。

开元元年十一月,河中尹姜师度以安邑盐池渐涸,师度开拓疏决水道,置为盐屯,公私大收其利。

其年十一月五日,左拾遗刘彤上表曰:"臣闻汉孝武为政,廊马三十万,后宫数万人,外讨戎夷,内兴宫室,殚费之甚,实百当今,而古费多而货有余,今用少而财不足,何也?岂非古取山泽,而今取贫民哉。 取山泽,则公利厚而人归于农;取贫民,则公利薄而人去其业。 故先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职,轻重有术,禁发有时。 一则专农,二则饶国,济人盛事也。 臣实为今疑之。 夫煮海为盐,采山铸钱,伐木为室。 农余之辈,寒而无衣,饥而无食,佣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 若能以山海厚利,资农之余人,厚敛重徭,免穷苦之子,所谓损有余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谓然乎?臣愿陛下诏盐铁木等官收兴利,贸迁于人,则不及数年,府有余储矣。 然后下宽贷之令,蠲穷独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 虽戎狄、猾夏,尧、汤水旱,无足虞也。 奉天适变,惟在陛下行之。"

上令宰臣议其可否,咸以盐铁之利,甚益国用,遂令将作大匠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俱摄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责海内盐铁之课。

"比令使人勾当,除此外更无别求。 在外不细委知,如闻称有侵刻,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检校,依令式收税。 如有落帐欺没,仍委按察使纠觉奏闻。 其姜师度除蒲州盐池以外,自余处更不须巡检。"

贞元十六年十二月,史牟奏:"泽、潞、郑等州,多是末盐,请禁断。"

从之。

元和五年正月,度支奏:"鄜州、邠州、泾原诸将士,请同当处百姓例,食乌、白两池盐。"

六年闰十二月,度支卢坦奏:"河中两池颗盐,敕文只许于京畿、凤翔、陕、虢、河中泽潞、河南许汝等十五州界内粜货。 比来因循,兼越兴、凤、文、成等六州。 臣移牒勘责,得山南西道观察使报,其果、阆两州盐,本土户人及巴南诸郡市籴,又供当军士马,尚有悬欠,若兼数州,自然阙绝。 又得兴元府诸耆老状申诉。 臣今商量,河中盐请放入六州界粜货。"

从之。

十年七月,度支使皇甫镈奏,加峡内四监、剑南东西川、山南西道盐估,以利供军。

从之。

十三年,盐铁使程异奏:"应诸州府先请置茶盐店收税。 伏准今年正月一日赦文,其诸州府因用兵已来,或虑有权置职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断者。 伏以榷税茶盐,本资财赋,赡济军镇,盖是从权。 昨兵罢,自合便停,事久实为重敛。 其诸道先所置店及收诸色钱物等,虽非擅加,且异常制,伏请准赦文勒停。"

从之。

十四年三月,郓、青、兗三州各置榷盐院。

长庆元年三月,敕:"河朔初平,人希德泽,且务宽泰,使之获安。 其河北榷盐法且权停。 仍令度支与镇冀、魏博等道节度审察商量,如能约计课利钱数,分付榷盐院,亦任稳便。"

自天宝末兵兴以来,河北盐法,羁縻而已。

暨元和中,皇甫镈奏置税盐院,同江、淮两池榷利,人苦犯禁,戎镇亦频上诉,故有是命。

其月,盐铁使王播奏:"扬州、白沙两处纳榷场,请依旧为院。"

又奏:"诸道盐院粜盐付商人,请每斗加五十,通旧三百文价;诸处煎盐停场,置小铺粜盐,每斗加二十文,通旧一百九十文价。"

又奏:"应管煎盐户及盐商,并诸盐院停场官吏所由等,前后制敕,除两税外,不许差役追扰。 今请更有违越者,县令、刺史贬黜罚俸。"

从之。

二年五月,诏曰:"兵革初宁,亦资榷筦,闾阎重困,则可蠲除。 如闻淄青、兗、郓三道,往来粜盐价钱,近取七十万贯,军资给费,优赡有余。 自盐铁使收管已来,军府顿绝其利。 遂使经行阵者有停粮之怨,服陇亩者有加税之嗟,犯盐禁者困鞭挞之刑,理生业者乏蚕酱之具。 虽县官受利,而郡府益空。 俾人获安宁,我因节用。 其盐铁先于淄青、兗、郓等道管内置小铺粜盐,巡院纳榷,起今年五月一日已后,一切并停。 仍各委本道约校比来节度使自收管充军府逐急用度,及均减管内贫下百姓两税钱数。 至年终,各具粜盐所得钱,并均减两税。 奏闻。"

安邑、解县两池,旧置榷盐使,仍各别置院官。

元和三年七月,复以安邑、解县两池留后为榷盐使。

先是,两池盐务隶度支,其职视诸道巡院。

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务,耻同诸院,遂奏置使额。

二十一年,盐铁、度支合为一使,以杜佑兼领。

佑以度支既称使,其所管不宜更有使名,遂与东渭桥使同奏,罢之。

至是,裴均主池务,职转繁剧,复有是请。

大和三年四月,敕安邑、解县两池榷课,以实钱一百万贯为定额。

至大中二年正月,敕但取匹段精好,不必计旧额钱数。

及大中年,度支奏纳榷利一百二十一万五千余贯。

女盐池在解县,朝邑小池在同州,卤池在京兆府奉先县,并禁断不榷。

乌池在盐州,旧置榷税使。

长庆元年三月,敕乌池每年粜盐收博榷米,以一十五万石为定额。

温池,大中四年三月因收复河陇,敕令度支收管。

温池盐仍差灵州分巡院官勾当。

至六年三月,敕令割属威州,置榷税使。

缘新制置,未立榷课定额。

胡落池在丰州界,河东供军使收管。

每年采盐约一万四千余石,供振武、天德两军及营田水运官健。

自大中四年党项叛扰,馈运不通,供军使请权市河东白池盐供食。

其白池属河节度使,不系度支。

初,玄宗已前,亦有盐池使。

景云四年三月,蒲州刺史充关内盐池使。

先天二年九月,强循除豳州刺史,充盐池使,此即盐州池也。

开元十五年五月,兵部尚书萧嵩除关内盐池使。

此是朔方节度常带盐池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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