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 志第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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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志第三十三 脱脱等

选举二

○文武选

金制,文武选皆吏部统之。

自从九品至从七品职事官,部拟。

正七品以上,呈省以听制授。

凡进士则授文散官,谓之文资官。

自余皆武散官,谓之右职,又谓之右选。

文资则进士为优,右职则军功为优,皆循资,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

凡铨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陈行绩资历之要为铨头,以定其能否?其有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格,则虽遇恩而不得与。

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复仕之。

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则殿一年,凡罢职会赦当叙者,及降殿当除者,皆具罪以闻,而后仕之。

凡增课升至六品者,任回复降。

既廉升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

自进士、举人、劳效、廕袭、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时不一。

若牌印、护卫、令史之出职,则皇统时所定者也。

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则海陵庶人所置者也。

若宗室将军、宫中诸局承应人、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及宰相之子、并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诸格,则定于世宗之时,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检讨、内侍寄禄官,皆仕进之门户也。

凡官资以三十月为考,职事官每任以三十月为满,群牧使及管课官以三周岁为满,防御使以四十月、三品以上官则以五十月、转运则以六十月为满。

司天、太医、内侍官皆至四品止。

凡外任循资官谓之常调,选为朝官谓之随朝,随朝则每考升职事一等,若以廉察而升者为廉升,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者为边升。

凡院务监当差使则皆从九品。

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及诸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并诸局分承应有出身者,皆为流外职。

凡此之属,或以尚书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补,其出职或正班,杂班,则莫不有当历之名职。

既仕则必循升降之定式,虽或前后略有损益之殊,而定制则莫能渝焉。

凡门廕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廕之人。

贞元二年,定廕叙法,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数,而削八品用廕之制。

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诏:"皇家袒免以上亲,就廕者依格引试,中选者勿令当儤使。"

五年十月,制:"亡宋官当廕子孙者,并同亡辽官用廕。"

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内职者,与文武同用廕。 自余有勤劳者,赏赐而已。 昔正隆时常使教坊辈典城牧民,朕甚不取。"

又更定冒廕及取廕官罪赏格。

七年五月,命司天台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资者,并听如太医例廕。

其制,凡正班,廕亦正班;杂班,廕杂班。

明昌元年,以上封事者乞六品官添廕,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廕,不限所廕之人。 贞元中,七品用廕,方限以数。 当是时,文始于将仕,武始于进义,以上至七品儒林、忠显,各七阶,许廕一名。 至六品承直、昭信,计九阶,许廕二人。 自大定十四年,文武官从下各增二阶,其七品视旧为九阶,亦廕一人,至五品凡十七阶,方廕二人,其五品至三品并无间越,唯六品不用廕。 乞依旧格,五品以上增廕一名,六品廕子孙兄弟二人,七品仍旧为格。"

时又以旧格虽有己子许廕兄弟侄,盖所以崇孝悌也。

而新格禁之,遂听让廕。

旧制,司天、太医、内侍、长行虽至四品。

如非特恩换授文武官资者,不许用廕,以本人见允承应,难使系班故也。

泰和二年,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与患疾及身故者,虽至止官,拟令系班,除存习本业者听廕一名,止一子者则不须习即廕。

凡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廕子孙至曾孙及兄弟侄孙六人,因门廕则五人。

二品则子孙至曾孙及兄侄五人,因门廕则四人。

三品子孙兄弟侄四人,因门廕则三人。

四品、五品三人,因门廕则二人。

六品二人,七品子孙兄弟一人,因门廕则六品、七品子孙兄弟一人。

旧格,门廕惟七品一人,余皆加一人。

明昌格,自五品而上皆增一人。

凡进纳官,旧格正班三品廕四人,杂班三人。

正班武略子孙兄弟一人。

杂班明威一人,怀远以上二人,镇国以上三人。

司天、太医迁至四品诏换文武官者,廕一人。

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

贞元元年,制南选,初除军判、丞、簿从八品。

次除防判、录事正八品,三除下令从七品,。

四中令、推官、节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

从六品。

北选,初军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后并上令,通注节察判、推官。

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军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军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军判、丞、簿、尉。

第二任皆中簿军判、丞、簿、尉。

三、四、五、六、七任皆县令,回呈省。

大定二年,诏文资官不得除县尉。

八定格,历五年任令即呈省。

十三年,制第二任权注下令。

旧制,状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从下添两重,命状元更授承务郎,次旧授儒林郎,更为承事郎。

第二甲以下旧授从仕郎,更为将仕郎。

十五年,敕状元除应奉,两考依例授六品。

十八年,敕状元行不顾名者与外除。

十九年,命本贯察其行止美恶。

二十一年,复命第三任注县令。

二十二年,敕进士授章服后,再试时务策一道,所谓策试者也。

内才识可取者籍其名,历任后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则升擢任使。

是年九月,复诏令后及第人,策试中者初任即升之。

二十三年格,进士,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

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

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

试中策者,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

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

下甲,初中簿,二录事、防判、三中令。

又诏今后状元授应奉,一年后所撰文字无过人者与外除。

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为令者减一资历。

二十六年格,三降两降免一降,文资右职外官减最后,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

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试进士,初录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

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

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二十七年,制进士阶至中大夫呈省。

明昌二年,罢勘会状元行止之制。

七年格,县令守阙各依旧格注授。

泰和格,诸进士及第合授资任须历遍乃呈省。

虽未尽历,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

又诸词赋、经义进士及第后,策试中选,合授资任历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铨选。

贞祐三年,状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征事郎。

经义进士。

皇统八年,就燕京拟注。

六年,与词赋第一人皆拟县令,第二人当除察判,以无阙遂拟军判。

第二、第三甲随各人住贯拟为军判、丞、簿。

旧制,《五经》及第未及十年与关内差使,已十年者与关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

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则除县令。

大定二十八年始复设是科,每举专主一经。

女直进士。

大定十三年,皆除教授。

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则除中簿,下甲则除下簿。

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迁四重,余各迁两重。

第二第三甲授随路教授,三十月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录事、军防判,第五任下令。

寻复令第四任注县令。

二十六年,减一资历注县令。

二十八年,添试论。

后皆依汉人格。

宏词,上等迁两官,次等迁一官,临时取旨授之。

恩榜,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今后凡五次御帘进士,可一试而不黜落,止以文之高下定其次,谓之恩榜。

女直人迁将仕,汉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满,依本格从九品注授。

明昌元年,敕四举终场,亦同五举恩例,直赴御试。

明昌五年,敕神童三次终场,同进士恩榜迁转。

两次终场,全免差使。

第六任与县令,依本格迁官,如一次终场,初入仕则一除一差。

其余并依本门户,仍使应二举,然后入仕。

每举放四十人。

凡恩例补廕同进士者,谓大礼补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承袭录用,并与国王并宗室女为婚者。

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凡特赐同进士者,谓进粟、出使回、殁于王事之类,皆同杂班,补廕亦以杂班。

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县丞、四军判,五、六防判。

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

寻复更初注下等军判、丞、簿、尉,次注中等军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军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律科、经童。

正隆元年格,初授将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并一除一差,十年外则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诸县丞,八次赤丞,九赤县丞,十下县令。

十一中县令,五任上县令,呈省。

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与关内差使,七年外者与关外差。

诸经及第人未十年者关内差,已十年关外差。

律科四十年除下令。

经童及第人视余人复展十年,然后理算月日。

大定十四年,以从下新增官阶,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将仕佐郎。

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远,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下令。

十七年,敕诸科人仕至下令者免差。

二十年,省拟,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者减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经童亦同此。

二十六年,省拟,以相次当为县令者减一资历选注。

敕命诸科人累任之余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

又敕,旧格六任县令呈省,遂减为五任。

二十八年,减赤县丞一任。

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该廉升则注县令。

六年,减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格,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

若历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则免差须遍历而后呈省。

所历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八、九则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凡武举,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迁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迁忠翊校尉。

中等迁修武校尉,收充亲军,不拘有无廕,视旧格减一百月出职。

下等迁敦武校尉,亦收充亲军,减五十月出职。

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历之职,初都巡、副将,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将,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余人,初副巡、军辖,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军功有六:一曰川野见阵,最出当先,杀退敌军。

二曰攻打抗拒州县山寨,夺得敌楼。

三曰争取船桥,越险先登。

四曰远探捕得喉舌。

五曰险难之间,远处报事情成功。

六曰谋事得济,越众立功。

皇统八年格,凡带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诸司使正八品,三下令从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镇军都指挥使正七品及正将。

其官不至昭信及无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从七品。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迁至镇国者取旨升除后。

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女直一命迁至昭信校尉、余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凡至宣武将军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凡劳效谓年老千户、谋克也。

大定五年,制河南、陕西统军司,千户十年以上拟从七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之谋克从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与差使,十年以上赏银绢,皆以所历千户、谋克、蒲辇单月日通算。

二十年,制以先曾充军管押千户、谋克、蒲辇二十年以上、六十五岁放罢者,视其强健者与差除、令系班,不则量加迁赏。

后更定吏格,若一命迁宣武将军以上,当授从七品职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录事,二赤剧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顺德军千户四十年以上者与从八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以下赏银绢。

大定十四年,定随路军官出职,以新制从下创添两重,旧迁忠武校尉者今迁忠勇校尉。

中都永固军指挥使及随路埽兵指挥使出职,旧迁敦武校尉者今迁进义校尉。

武卫军,大定十七年定制,其猛安曰都将,谋克曰中尉,蒲辇曰队正。

都将三十月迁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职事。

以队正升中尉。

中尉升都将。

省令史选之门有四:曰文资,曰女直进士,曰右职,曰宰执子,其出仕之制各异。

文资者,旧惟听左司官举用,至熙宗皇统八年,省臣谓:"若止循旧例举勾,久则善恶不分而多侥幸。"

遂奏定制,自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从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已上、官资自承直郎从六品至奉德大夫从五品,无公私过者,一阙勾二人试验,可则收补,若皆可即籍名令还职待补。

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得除正七品以上,从六品以下职事,两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

奉直大夫从六品以上,一考者除从六品以上。

从五品以下,两考者除从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节运同。

正隆元年,罢是制,止于密院台及六部吏人令史内选充。

大定元年,世宗以胥吏既贪墨,委之外路干事又不知大体,徒多扰动,至二年,罢吏人而复皇统选进士之制。

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运判、节察判、军刺同知。

两考者从六品,除京运判、总府判、防御同知。

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从六品,除同前。

两考从五品,除节运副、京总管府留守司判官。

七年,以散阶官至五品亦勾充,不愿者听。

十一年,以进士官至承直者众,遂不论官资但以榜次勾补。

二十七年,以外多阙官,论者以为资考所拘,难以升进,乃命不论官资,凡一考者与六品,次任降除正七品,第三任与六品,第四任升为从五品。

两考者与从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皆与从五品,五任升正五品。

承安二年,以习学知除、刑房知案、及兵兴时边关令史,三十月除随朝阙。

泰和八年,以习学知除十五月以上,选充正知除。

一考后理算资考。

大安三年,以从榜次则各人所历月日不齐,遂以吏部等差其所历岁月多寡为次,收补知除,考满则授随朝职。

贞祐五年,进士未历任者,亦得充补,一考者除上县令,再任上县令升正七品,如已历一任任丞簿者,旧制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降从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历两任丞簿者,一考旧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复免正七品一任,即升六品。

曾历令一任者,依旧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还升从五品。

兴定二年,敕初任未满及历任者,考满升等为从七品。

初任未满者尔两任、未历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两任正七皆免回降。

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随朝升除,俟榜次所及日听再就补。

兴定五年,定进士令史与右职令史同格,考满未应得从七者与正七品,回降从七一任。

所勾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职者除从七品,回降除八品。

若一任应得从七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应得正七品者免降。

女直进士令史,二十七年格,一考注正七品,两考注正六品。

二十八年,敕枢密院等处转省者,并用进士。

明昌元年,敕至三考者与汉人两考者同除。

明昌三年,罢契丹令史,其阙内增女直令史五人。

五年,以与进士令史辛苦既同,资考难异,遂定与汉进士一考与从六品,两考与从五品。

宰执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制凡承廕者,呈省引见,除特恩任用外,并内奉班收,仍于国史院署书写、太常署检讨、秘书监置校勘、尚书省准备差使,每三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

如承应一考以上,许试补省令译史,则以百二十月出职,其已历月日皆不纽折,如系终场举人,即听尚书省试补。

十七年,定制,以三品职事官之子,试补枢密院令史。

遂命吏部定制,宰执之子、并在省宗室郎君,如愿就试令译史,每年一就试,令译史考试院试补外,缌麻袒免宗室郎君密院收补。

大定二十八年,制以宗室第二从亲并宰相之子,出职与六品外,宗室第三从亲并执政之子,出职与正七品。

其出职皆以百五十月,若见已转省之余人,则至两考止与正七品。

二十九年,四从亲亦许试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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