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一人命类 张县令辨烧故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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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一人命类 张县令辨烧故夫 余象斗

句章县人凌拔,娶妻霍氏,貌美而淫,性甚凶狡。

尝嫌其夫年老家贫,且有外交,日夜求嫁。

夫惜其美,不忍嫁逐。

一夜,夫先睡浓,霍氏持刀杀之,因放火烧舍,乃诈称夫被火死。

其夫之弟凌振疑之曰:"岂有火发妇人能走而男子反死乎?吾嫂平日凶泼,兄不肯嫁,今日烧死,必有其故。"

乃往县告曰:

"状告为烧命事:胞兄凌拔,老娶霍氏,貌美凶淫。 嫌拔贫难,累求改嫁。 今月初七夜,家忽火发,氏独生脱,兄独烧死,不无情弊。 恳天严究死故,勘问主使,庶死者无冤,遗者沾德。 上告。"

霍氏之兄霍由,为妹抱诉曰:"状告为仇陷事:氏嫁凌拔,相守无异。 恶叔凌振,欺兄慢嫂,累积仇隙。 今月初七,火忽夜发,氏幸逃脱,夫恋财物,抢火烧死。 振挟仇恨,朦胧控告,有无情弊。 夫妇至亲,岂有别害;火势猛烈,安问男女。 叩天霹仇电诬,民免陷害。 上诉。"

时举人张举为县令,吊集来审。

凌振曰:"前夜火发,予起看时,只见嫂氏走出,此时便不见兄矣。 非兄先已死,而后火起乎?不然何妇人走得,而男子反不免也?"霍氏曰:"夫已同我先走出,后又进房中抢衣物,因被烧死。 此时火起胆落,我岂能推夫入火乎?"张尹曰:"此易辨耳。 可竖一茅舍分作两间,再取猪二口来,一杀死,放于左间;一生留,放于右间。 然后四周积薪烧之,予自有辨。"

凌振依命如此烧讫。

张尹乃同原、被告去看曰:"左间杀死者,猪口中无灰;右间生烧者,猪口中有灰。 盖死者气无出入,故无灰。 生者有气叫吸,故有灰。"

原、被告都看明了,然后去验。

凌拔尸其口中果无灰。

张尹曰:"此是汝先杀夫而后放火也的矣。"

霍氏不能解辩,乃一一招认伏罪。

张侯判曰:

"审得霍氏虺蜴为心,豺狼成性。 花容夸汝独妖娆,爱乘春风;玉貌赛人群淫荡,喜随夜雨。 夫年老大,未称窃窕之心;家计贫穷,莫遂风流之愿。 欲嫁不从再适,对鸾镜以无欢;番空变作别图,逞獠刀而泄恨。 朦胧睡思,那知断送老头皮;缥缈梦魂,谁道破除冤业债。 命随剑绝,计复心生,乃纵火焚庐,烧遗骸而灭迹。 因诡言惑众,称抢火而夫亡,尔心何残,尔谋何巧!孰意妇生男死,难免人起猜疑;固知先杀后烧,因此口无灰烬。 当众既明检验,依律定拟凌迟。"

按:杀死而复烧尸,此妇之计诚狡。

惟张侯以生死二猪辨与众看,则人皆心服,而此妇遂无词矣。

后人欲辨生前死后烧尸者,此案可为世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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