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六雪冤类 赵知府梦猿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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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六雪冤类 赵知府梦猿洗冤 余象斗

成都罗江县富室张榜死,遗妻杨氏,年四十□岁,女张氏亦十六岁矣。

母女二人同居,更无男丁。

惟用仆雍益者,掌门户财赋之物。

益私侵主钱,藏有二箧。

其邻人袁觉与益相友,知其有钱。

一日,杨氏与女赴亲,招彼二婢都随,止留雍益看家。

袁觉心图雍益之钱,即来陪话,密取床头柴刀一把在手,从背后将雍益一刀砍死,取其两箧铜钱而去。

及杨氏晚归,而雍益已被杀死久矣。

遣人去赶雍益之弟雍盖来看收贮,盖问兄死之故,家人惟应以被盗所杀,不知何故。

盖以兄与人无仇,又无财可谋,何故被杀,疑必有枉。

乃赴县告曰:"状告为恳究杀命事:盖兄雍益,为寡妇杨氏干办,历今四年。 今月二十二日,被人杀死在家。 切思兄为走仆,人无深仇,身无寸财,又无可谋。 如云贼杀,不在日间,情必有枉。 恳台严究,生死不冤。 哭告。"

樊县尹提杨氏去问。

杨氏称:"那日系亲林宅请饮,归而雍益已被人杀死,并不知是何人。"

樊尹问曰:"尔家更有甚人?"杨氏曰:"更有我女及二婢,二雇工人而已。"

樊尹悉命拘来,略加刑具,问之亦不得其故。

由是,母女婢仆十数人,牵连在官,经年不决。

及张宪司到任,复审是狱。

彼张固惨刻之官,自矜明察。

遂疑杨氏母女必有淫滥之私人,故人杀雍益,以减其迹。

又疑或是雍益与人妒奸,故被争风者杀也。

酷勘其婢仆,被苦刑而死者数人。

而杨母张女,横被拷掠,亦无全肤矣。

张女以香闺幼质,经此刑杖,皮破肉裂,疼痛难禁,自知必死,哭谓母曰:"女儿旦夕间必死,不能侍奉母亲,报养育之恩。 愿来生再为母子,相报答矣。 我阴司中必当求直于神明,为母伸雪。 决不可诬服,以丧名节。"

既而张女果死。

时张宪司批委赵知府,严刑推问。

赵疑死于杖下者已有数人,并无异说,刑只好如此严矣。

更欲严究,除非剥皮,坐火瓮乎?此必有冤也。

乃斋戎三日,夜祷于天。

其夜,独宿于书斋。

忽梦一女子,年可十七八,引一猿当案而立,指之跪伏。

时张宪在傍,女子口咬其七孔。

赵曰:"此道尊也。 何故咬之?"怒惊而醒,乃是一梦。

心猜曰:"此必有姓袁者当服罪。"

次日,问杨氏曰:"你邻家有姓袁人否?"杨氏曰:"有一袁觉,自雍益死后,我家用他收掌税租。 今尝在此。"

当日送饭,赵公即命拿袁觉到,怒曰:"你手杀雍益,谋他私钱,以致累死杨氏一家老幼,你心何安?如何不早自首出?"即发起。

袁觉见说出真情,即认曰:"果是我杀雍益,得他铜钱两箧。"

赵公曰:"钱现何在?"袁觉曰:"自杀雍益后,我在杨家干办,日赶私钱足用,故雍益钱都现在未动,彼有手账,亦在钱箧中。"

赵公复命追原赃到,果有雍益手书钱数在。

遂放杨氏一干人,而袁觉正罪焉。

赵公判曰:

"审得袁觉嗜利之奸徒,忍心之丑类。 改耽窃视,窥私蓄之苞艾;逐日营谋,利厚积之囊橐。 披雍益之藏钱二箧,因为瘠主以肥私,而暗室之柴刀一挥,尤为损人以利己。 使财归伊手,致祸及人家。 寡妇为之被疑,几冒蝇污之站;闺女因而丧命,将罪上洁之体。 死者何辜,九原合不朽之恨;生者无罪,□□抱难向之冤。 尔害命而人受殃,尔谋财而人受累。 昔日之脏钱俱在,确有明徽;死者之手账犹存,昭然可据。 议狱不容缓死,正法定拟典刑。"

判明,赵公带各犯解道。

张宪司问曰:"贤太守何以拿出袁觉?"赵公曰:"知府焚香吁天,夜梦一女子引猿跪案下。 故次日问姓袁者,而得之。"

张宪司曰:"异哉!吾前夜亦同此梦也。 更有何人同在?"赵公曰:"不敢言。"

张宪司曰:"更梦见我亦在傍,那女子咬我七孔也,是否?"赵公曰:"真异事,何梦之尽同也?"张宪司闻言,凛然发悚,遂发颠狂七孔流血而死。

赵公乃疑此女子乃张氏之冤魂也。

临死语母求直于神明之言,真不爽矣。

按:张女以屈抑死,既指出凶身之袁觉,又降死酷刑之张道,诚为大异之事。

盖幼女之天性未牿,正气不磨,故英魂凛凛可畏如此。

是以有司察难明之狱,必当细心体察,如得其情,则虽死无怨,不可轻用捶笞而以势屈招也。

纵报应未必皆若此之速,而阳怨阴谴必不免矣。

故曰:"罪疑从轻",真圣人不易之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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