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袁大尹判争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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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五争占类 袁大尹判争子牛 余象斗

南安县民董惟仁、贾怀远两家,各畜有牛母,同月各生一牛子,尝昼则共牧,晚则同归。

两月后,惟仁之牛母跌死,其牛子与怀远之牛母共牧,时亦混食其乳,夜共同宿其栏。

惟仁心以为便,省得人工看顾。

再经四个月,牛子已长,将取买与人。

怀远曰:"此是我家牛子,汝何得盗卖?"惟仁曰:"我牛子寄与你牧;安得白占去?"怀远曰:"汝无牛母,安有牛子?你欲冒认,反改说我白占。"

惟仁不甘,赴县告曰:

"状告为领占事:刁恶贾怀远,贪婪昧心。 仁畜牛母孳生牛犊,牛母跌死,犊孤无伴,寄宿远栏,朝夕共牧。 昨取犊卖,远起占心,赖称伊物。 千金寄人,理难费用。 一牛寄栏,公然白占。 有此强豪,赖占不甘。 乞断物还主,庶杜刁顽。 上告。"

贾怀远诉曰:

"状诉为强买刁诬事:家畜耕牛,孳生二子。 刁棍董惟仁丢价强买,争价角口,砌情告台,冒称伊牛寄栏畜养。 彼我非亲,何同畜牧?二犊同乳,熟为伊物?乞讯捏诬,剪减刁风。 上诉。"

县主以所争微细,亦当审问明白。

于是严提原被"告"并一母牛、二牛子俱到。

惟仁称一牛子是他牛母生的。

怀远称二牛子都同此牛母生的。

两相争辩,不肯屈服。

袁大尹曰:"你二人争辩又无干证,吾将此二牛子起作证,看是谁的。"

将一系于堂前左边松树,将一系于右边松树。

各用棍其后脚,牵牛母于甬道中。

牛母见牛子动,号痛趋奔于左边小牛之傍,嘴近同号,若有怜念之意。

而右边的全不顾。

及袁尹命复牵牛母于中,解放二小牛之。

一放后,左边小牛奔依牛母之旁,眷恋傍附。

右边小牛遂逃于门外去,全不恋着牛母也。

袁大尹曰:"此牛子分明是董惟仁的,贾怀远之牛母只是一子。 凡畜物皆有天性。 你看之时,牛母惟怜惜己子,而右边的不顾。 及解之时,亲牛子便依附亲母,而非牛母所生者,脱难之后,超然逃去,岂复顾同栏之伴哉!"乃将怀远责十板,以牛断与惟仁去。

人皆服袁公之明察。

袁尹判曰:"审得董惟仁、贾怀远皆畜牧家也。 惟仁之牛母死,而牛子寄牧于怀远之栏,亦同侪借便之情则然。 怀远以二犊共一牛之乳,同栏经四月之久,遂因而占之,以致讼争。 及将两犊加,而牛母惟怜所亲之子。 既解挟之后,而牛子惟恋所生之母。 则怀远安得并据两犊,同出一牛之养哉!如当日不欺心赖占,惟仁当贴四月代牧之工。 今且冒掩人物,妄指人刁,则罪已浮于劳矣。 故勿计功,以酬其劳;亦勿科赃,以罚其罪。 诈穷而薄惩以衍扬,小事姑免供乎纸赎。"

按:袁尹察物之明,治人之恕,不言而可知矣。

抑因是而有感焉。

夫以畜物之天性,母子且知相爱。

乃世有为父母而淹女,及懦夫受制于妒妻,不敢举妄所生之子者,则自戕其天性,是牛母之不若矣。

为子而厚于妻,子薄于父母,视天亲如路人者,则自绝其本根,是牛子之不若矣。

乃后母而岐视前子,养子而阳顺嗣父,阴厚生父者,又无怪其然。

何者?天亲不可以人为,而外属终非性生也。

一本之义大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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