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一人命类 朱知府察非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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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一人命类 朱知府察非火死 余象斗

彭州府九龙县民申谦,有坟山与寇远相界。

地理家称此山有佳风水,其正穴落在寇远边。

申谦父子四人,家富人强,将母灵柩强葬在寇远边去。

远知去阻,无奈申家人众,反被其骂辱。

申家葬母后,将山开了大路,定了界至而归。

第三日,寇远托人求山价而罢,申谦言:"我葬祖坟山,与远何与?"又全不与价。

寇远畜忿在心,过了一个月,正是十一月二十日。

其夜,带了利刀,倚长梯于申谦屋外,默地扒上屋去,潜入谦家,割开房户,将一家七口男女尽行杀了,便放火于屋。

然后复从屋上走出,下梯而归。

那时杀了人,放了火,虽无人知,寇远亦自心战。

拖长梯放在自己门外,未及收入,便密密回家,开门去睡。

及火烈声响,邻人知觉,群起喊叫。

见火自申谦家起,周围是墙,其大门紧闭,人不能进。

众看火焰薰天,竟无人出,只说申家自失火,人都烧死,并不知是人杀而人放火也。

次日,地方往府具呈曰:

"连佥呈为失火烧命事:回禄为灾,民遭荼毒。 乡有申谦一家七口,今月二十日,时正二更,忽然火发,势焰薰天,城门紧闭,人莫能救。 怜伊一家,尽遭焚死,火变异常,人命重大,理合具呈,委勘殡贮。 故呈。"

时朱寿隆为知府,疑曰:"火发虽骤,当有醒者知逃,岂有一家七人曾无一人能脱者?此必有弊,吾当亲勘之。"

及到其地勘踏,惟见瓦砾参差,纵横。

令人将水浇冷,揭开灰烬,见骨骸堆迭,莫可别识。

拘问四邻,皆说是申家失火自烧,群然一词,无可穷诘。

朱太府一面令申家族亲收寻骸骨,自命轿巡视各家动静。

到寇远门首,见门外有一长梯竖起,其高于屋。

捉问左右邻曰:"此梯常在此的,抑前夜救火的?"邻人曰:"亦非常在此,非前夜救火的,只昨日方在此,未知何故。"

宋太府提寇远问曰:"你把长梯在此何用?"寇远一时对不来,半晌乃曰:"欲修屋漏用。"

朱太守发他去。

审问具呈地方曰:"寇远与申谦有隙否?"地方曰:"只前月争一坟山,亦无别隙。"

又问曰:"此方谁做鼠贼,可报一人来。"

地方曰:"鼠贼颇多,惟饶佃最著。"

朱太府即命拿饶佃到,当下温慰之曰:"地方呈汝做贼,吾念汝贫穷,将汝从前之罪都赦不问,但今后宜作好人,勿再为非。"

饶佃叩头谢太府。

又曰:"吾少顷在众人前问你申家失火事,你可说只见寇远倚梯在申家屋上,我自有主意。"

分付已毕,太府召具呈众人齐到,将饶佃上了棍,问曰:"你夜夜作鼠贼,夜间事你尽知之。 前夜申家火起,人都道是你潜入去放火,可好好供来,不然活活打死你。"

饶佃前已承太府吩咐,乃曰:"小人果每夜窃盗,只申家放火不干我事。 那夜只见寇远倚梯在申家屋上,进去少顷,出来即便发火,必问他方知。"

众人面面相顾,疑饶佃果是见得,不知是太府教他假作干证也。

须臾,拘寇远到。

太府问曰:"饶佃见你入申家屋,出来即发火,此是你放火无疑矣。 但七人都不能脱,必是你先杀死而后放火也。"

寇远手杀七命,今见审出,甘心承认,曰:"老爷神见,果是我先入杀之而后放火,今一命偿七命,万死无憾矣。"

朱太府判曰:

"审得寇远,蜴毒心,豺狼狠性。 挟争山之旧隙,肆滥杀之穷凶。 一门何辜,血润雕翎之剑;七命亦重,魂飞蝶化之灰。 剿其家、火其庐,惨甚氏之芟草;断其、烬其骨,痛并董卓之脐灯。 鬼焰,尽是儿愁女怨之余烬;烟尘漠漠,都为父膏子血之残灰。 想受辛炮烙之刑,虐焰不过若是;即项籍咸阳之火,凶威岂甚于兹。 一命虽填七命,宜裂首以殉于众。 出尔必应反尔,且阖门而投之荒。 庶慰魂冤,少雪民恨。"

按:众呈火死人,惟兀突立案而已。

朱侯独疑七人无并死之理,乃亲勘其迹。

既而无踪,仍巡视诸家。

见寇远长梯而生疑端,闻其争山,益有可猜,然无干证,遂坐之必不服。

故教鼠贼诈证,彼谓贼人果夜间窥见,遂不敢隐,立得其情。

非留心民隐者,能断斯狱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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