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诸司公案 卷一人命类 刘刑部判杀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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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明诸司公案》 卷一人命类 刘刑部判杀继母 余象斗

扶风县民方廷叙,先娶室张氏,生男方大年,已十七岁矣。

既而张氏卒,廷叙又娶继室陈氏,甚凶怿妒忌,累抗夫虐子,又时搬家财于外家。

廷叙常逊言苦口婆心晓谕,终执拗不从。

一日不胜忿争,夫妇殴打。

陈氏发起凶性,手持利刀,将夫杀死。

子大年见父死于非命,即奋不顾生,径夺母手之刀,将母亦一刀斩死。

此日妻杀夫、子杀母,邻里莫不骇异。

不日传闻于陈氏外家,其兄陈自良赴县告曰:"状告为杀母大逆事:王法霜清,罪严不孝。 母恩地厚,理无擅诛。 哭妹陈氏,媒嫁方廷叙为继室。 剧恶逆男方大年,制父凌母,揪打捶挞,屈抑无伸。 陈氏挥刀自刎,廷叙仓皇夺刀,触锋误死。 大年复鼓余怒,手揪母髻,一刀劈死。 人伦大变。 远近寒心,切恶逼母刎颈,误父非命,罪已不赦,况亲手刃母,坏伦变法,天地倾颓。 乞依律歼恶,华风不夷。 激告。"

方大年诉云:

"状诉为死报父仇事:腹心受刺,安忍束手。 父有深仇,那知顾生。 痛年失恃,父娶继母,怿性狼心,欺凌夫主。 手持利刀,砍颈身死。 年睹大变,涕泣无从,一时感激,浑忘身命,夺剑杀仇,不知是母。 为父虽故身陷逆名,乞天垂念悯愚逭死。 哀诉。"

程县尹即提原被"告"来鞫。

陈自良曰:"极恶方大年,他胁制其父,殴凌其母。 陈氏计无所出,乃不胜愤恚,思持刀自刎。 夫方廷叙急夺其刀,不意误触刀锋,刺颈而死,纵彼误杀夫命,自有官司可告,有律法可问。 大年便夺刀杀母,这等滔天大恶,安得复容天地间。"

方大年辩曰:"小的岂是无故杀母,又那有先殴母亲、逼母自刎之事?因父母二人自相角口,老母素性凶暴,便持刀砍死我父。 此一家所共见,岂是误触刀芒能断得头颅?察此可见自良砌陷。 小的见父横死,心堕胆热,我亦非我,一时忿恨,委不合将母杀死,乃事激气生,心难主持,今虽追悔无及。 当日只为父仇,外忘王法,内忘身命。 今日倘有可生之路,乞老爷超拔。 如罪不可赦,则死亦无恨。"

再审问干证,皆说是陈氏先杀夫,以故,大年乃杀母,非先有殴母之事也。

程尹判曰:

"妇以夫为主,室内岂得操戈;子以母为天,膝下乌容反刃。 今陈氏以吕雉之妒恚,加武之凶残。 司晨牝鸡,一鸣家索。 河东狮子,屡吼人惊。 剑口横冲,敌国隐于中阃;夫头堕地,凶人起于内庭。 罪固莫逭于天,诛刑宜有待于司寇。 方大年乃逞匹夫之小忿,蹈杀母之大憝。 父仇纵不戴天,报难加于母氏。 杀人虽必偿命,权犹属于士师。 若姑念孝思,是知有父天而无母地;如藉口义激,将至伸孝子而屈法官。 据法应坐凌迟,减等姑从斩决。"

当日议定斩罪。

大年亦无再辩。

申上两院,皆依拟缴下,秋季共奏上重辟。

有刑部主事刘景,察此案卷,心下疑异,反覆展玩,忽然想到。

乃驳下曰:

"看得夫妇大义等于干坤,母子天伦昭于今古。 乃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 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 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在律:父祖被人所殴而子孙助斗者无罪,虽伤犹得末减。 况若越人之杀而父乎。 昔木兰、缇萦女子,且赴亲之难。 赵武、张孤雏,能复父之仇。 覆楚鞭尸,世羡伍奢之有子;灭梁函首,人称昌国之有孙。 今大年义激于衷,忿彼怿牝。 气配乎道,毙此恶枭,冒不韪之名;死而无悔,洗切齿之恨,奋不顾身。 父亲罹刑,孝子谅当若是。 为父剪逆,烈士谁曰不然。 在陈氏有可诛之辜,死何足惜;特大年无杀人之柄,杖以戒专。"

复行该道再审,乃从所议,以擅杀有罪之人论。

大年遂得免大逆之诛,实出于刘主事创见特议也。

按:此卷人惟知不合杀母议罪,不知其继母杀夫已非吾母,杀之是杀一有罪之人也,止与擅杀有罪凡人同,惟当拟杖,岂得以杀母例论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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