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轻重篇新诠 管子轻重六 国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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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轻重篇新诠》 管子轻重六 国蓄 马非百

元材案:本书凡十九篇,亡三篇,实存十六篇。

十六篇中有十四篇皆为问答体,独本篇及《轻重己篇》不用问答体。

此可注意者一也。

又其他各篇皆用具体写法,本篇及《轻重己篇》独用抽象写法。

即前者多以具体故事"虽是假託之词"为敘述之对象,后者则以一般原理原则为敘述之对象。

此可注意者二也。

又其他诸篇中,往往有若干段文字与本篇或完全相同,或大同小异。

如本篇「国有十年之蓄」一段见於《轻重乙篇》,「凡將为国,不通於轻重」一段见於《揆度篇》,「且君引錣量用」一段及「是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一段均见於《轻重甲篇》,「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鍾之藏」一段见於《山权数篇》,「谷贵则万物必贱」一段分见於《乘马数》、《山至数》及《轻重乙》等三篇,「夫以室廡籍」一段,分见於《海王》及《轻重甲篇》,「玉起於禺氏」一段分见於《地数》、《揆度》及《轻重乙篇》,「今人君籍求於民」一段,分见於《揆度》及《轻重甲》等篇,皆其例也。

此外本篇中所有单词独句及各种特別术语散在其他诸篇者,几於无处无之。

此可注意者三也。

又《汉书。

食货志》记管子轻重之法,而所引用则仅为本篇之文。

《通典。

食货》八记钱幣,《食货》十二记轻重,其关於《管子》部分之材料,本篇十九皆被採录。

此可注意者四也。

关於此种现象,何如璋曾解释云:「旧本《轻重》共十九篇,亡三篇。

其《国蓄》一篇管子所自著。

《臣乘马》、《乘马数》、《事语》、《海王》、《山国轨》、《山权?》、《山至数》七篇则齐史之文,与《国蓄篇》互相发明。

其《地数》、《揆度》、《国准》、《轻重甲、乙、丁、戊》共七篇乃齐东野人之语。

间有词义不谬者,当是前七篇错卷,作偽者故意杂乱以混其真。

卷末《轻重己》一篇专记时令,非轻重也。

子政校讎不审,误搀入者耳。

」"何如璋《管子析疑。 总论》,见温廷敬编印《茶阳三家文钞》上册《何少詹文抄》卷一。 "又释《轻重甲篇》云:「轻重各篇惟《国蓄》是管子经言。

其《巨乘马》以下十一篇,则齐史记述之作。

自此以至终篇,乃后人所附益。

文非一手,大都假为问答以训释《国蓄》轻重之义。

」此其所论何者为管子自著,何者为齐史之文,何者为齐东野人之语,既无具体证明,实不足据。

但其以《国蓄》为管子经言,《巨乘马》以下十一篇则齐史记述之作,皆与《国蓄篇》互相发明。

自《轻重甲篇》以至终篇,乃后人所附益,大都假为问答以训释《国蓄》轻重之义,则正可一语道破本篇与其他轻重诸篇间之相互关係。

窃意本篇乃全书之理论纲领。

其他诸篇所提出之种种具体问题及其討论与解决问题之种种方法,或则就此纲领中之原理原则加以补充发挥,或则提出与纲领相反之意见,或则將此纲领中之特別术语加以解释,何氏所谓「与《国蓄篇》互相发明」者,信不诬也。

提要:本篇全文共可分为十段,兹分別说明於后:

第一段,从「国有十年之蓄」至「民力可得而尽也」,论货幣与五谷均应由国家独占其最大部分及运\用货幣控制五谷,即「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之术。

第二段,从「夫民者信亲而死利」至「故天下乐从也」,论政府办理财政,应以「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为最高原则,即是说财政榨取应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之基础上。

如此方能使人民乐於从命。

第三段,从「利出於一孔者」至「亲君若父母」,论国家专利政策之作用及其重要。

第四段,从「凡將为国」至「恶能以为治乎」,论通於轻重及调通民利之重要。

又分五小段:"1"「凡將为国」等五句总冒。

"2"「是故万乘之国」八句,论为国者失其利权,则豪商大贾將窃而据之,必酿成「臣不尽忠,士不尽死」之不良后果。

"3"「岁有凶穰」至「贫富之不齐也」,申言利不在国,则在於商。

上失轻重之权,下据并兼之势,將使富者益富,贫者益贫,虽有法令无所用之。

"4"「且君引錣量用」至「利有所并也」,论民有飢饿由於谷有所藏,民用不足由於利有所并。

"5"「然则人君」,至「恶能以为治乎」,申论不通於轻重不能为治,反语之以明其重要。

第五段,从「岁適美」至「财之●可得而平也」,论人民有余则轻,不足则重。

政府应採取贱买贵卖之策以平其价而收其利。

第六段,从「凡轻重之大利」至「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论政府应分区设立平准基金。

在春夏生产季节发放农贷。

到秋收后按市价折收实物──春赋以敛繒帛,夏贷以敛秋实──以期收到「民无废事」"使生产者维持其再生产"与「国无失利」"使政府独占高利贷收入"之效果。

第七段,从「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至「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论五谷与万物之价互为反比例及政府所以御之之术。

又分四小段:"1"「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至「而国利归於君」,论政府当利用谷与万物互为反比例的关係,进行轻重之筴,以期无籍而赡国。

"2"「夫以室廡籍」至「遍行而不尽也」,承「万民无籍」句言。

"3"从「故天子籍於幣」至「千人得余」,承「国利归於君」言,论谷专卖利益之大。

"4"从「夫物多则贱」至「而君得其利」,论多寡羡不足与物价贵贱之关係及政府运\用轻重之筴以调贵贱而收其利之法。

第八段,从「前有万乘之国」至「然后万乘可资也」,论运\用轻重之筴应因国势而不同。

第九段,从「玉起於禺氏」至「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论货幣之作用在於「以守财物,以御民事」。

第十段即最后一段,论国家号令可以引起物价之变动,因而主张「不求於万民而籍於号令」,即通过号令改变商品之轻重关係,人为地造成物价之剧烈波动,大作其投机生意以获取最大之利润。

国有十年之蓄〔一〕而民不足於食,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禄也。

君有山海之金而民不足於用,是皆以其事业交接於君上也〔二〕。

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三〕,故民无不累於上也〔四〕。

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五〕。

黄金刀幣,民之通施也〔六〕。

故善者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七〕,故民力可得而尽也〔八〕。

〔一〕元材案:「国有十年之蓄」一语又见《事语篇》及《轻重乙篇》,解已见《事语篇》。

此句上,《通典。

食货》十二引有「管子曰:「夫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

」」三句。

並有尹注云:「富者能夺抑其利,贫者能赡恤其乏,乃可为君。

」此句下亦有尹注云:「用之蓄积常余十年。

」今本皆脱,宜据补。

又案「夫富能夺」三句,又见《揆度篇》,但无尹注。

〔二〕元材案:以上四句又见《轻重乙篇》。

惟《乙篇》「年」作「岁」。

「而民不足於食」作「而民食不足者」。

「技能」作「事业」。

「金」作「财」。

「而民不足於用」作「而民用不足者」。

「君上」作「上者」。

而意义则同。

「皆以其技能望君之禄」,元本、朱本「皆」上有「是」字,与下文一例,当从之。

「民不足於用」,宋本「足」作「罪」,误。

「食」指五谷食米。

「用」指黄金刀幣。

「技」即《山权数篇》「有官五技」之技。

「能」即同篇「能皆已官」及《山至数篇》「何不官百能」、《揆度篇》「能为司马,能治田土,能为官」、《国准篇》「官能以备物」之能。

技能连用,盖包括七能五技六家"见《山权数》"、百官、百工及其他凡有一能一技之长者而言。

事业即职业。

禄即俸禄。

交接犹云交换。

〔三〕元材案:挟者持也,即守之义。

据亦守也。

制谓控制。

「有余」承上「国有十年之蓄」及「君有山海之金」而言。

「不足」承上「民不足於食」及「民不足於用」而言。

「据有余而制不足」,谓政府以其有余之粮食与货幣,控制粮食货幣不足之人民,使其听命於政府,为政府所使用也。

《盐铁论。

错幣篇》云:「故人主积其食,守其用,制其有余,调其不足。

」文义与此稍异。

此因「国有十年之蓄,君有山海之金」,有余在政府手中,故谓之「挟」。

彼则「物有所并,谷有所藏」,而「民有相妨之富」,有余在富商蓄贾手中,故应制而调之也。

〔四〕王念孙云:「《通典。

食货》十二引此,「累」作「系」。

又引尹注云:「食者民之司命。

言人君惟能以食制其事,所以民无不系於号令。

」今本「系」作「累」,又全脱尹注。

」于省吾云:「按类书每臆改古籍,不可为据。

累本有系义,不必改为系。

《礼记。

儒行》「不累长上」,注:「累犹系也。

」下云:「列陈系累获虏」,系累连语,累亦系也。

」元材案:于说是也。

此「累」字与《轻重乙篇》「若此则民疾作而为上虏矣」之「虏」字及《轻重甲篇》「然则是大臣执於朝而列陈之士执於赏也」之「执」字,乃本书作者特用术语。

累即下文「系累」及《孟子。

梁惠王篇》「系累其妻子」之累。

虏即下文「获虏」及《汉书。

樊噲传。

注》「生得曰虏」之虏。

执即《周书》「予其执拘以归於周」之执。

均当作俘虏讲。

此盖言人民之所以愿意竭尽其技能,努力於事业者,徒以粮食与货幣皆掌握在政府手中,而彼则无之。

故不得不以此作为交换条件,以为向政府取得其所需要之粮食及货幣之惟一手段。

故著者认为只要政府能將大量之粮食及货幣掌握在自己手中,勿使为富商蓄贾所挟所守,经常保持政府有余而人民不足之不均衡状態,则据有余而制不足,人民虽欲不为我使,不为我用,亦不可得矣。

《事语篇》云:「非有积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下。

」义与此合。

〔五〕元材案:此二语又分见於《山权数》、《揆度》、及《轻重乙》等篇。

惟「五谷食米」,《山权数篇》作「谷」,《揆度篇》作「五谷」,《轻重乙篇》作「五谷粟米」,字句各有异同。

郭沫若谓「食」当为「粟」者非。

司命,星名。

《史记。

天官书》:「文昌六星,四曰司命。

」《楚辞。

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二篇。

五臣注:「司命主知生死,辅天行化,诛恶护善也。

」此谓五谷食米者人得之则生,失之则死,生死之权全系於五谷食米之有无,故喻之为司命。

言其所关甚大,犹今人之言生命线矣。

〔六〕元材案:通施即通货。

《轻重乙篇》云:「黄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

」可证。

此亦汉人通用术语。

《盐铁论。

错幣篇》大夫云:「交幣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

」文学云:「故王者外不障海泽以便民用,內不禁刀幣以通民施。

」谓之「通施」者:《诗。

周南》「施於中谷」,传云:「施,移也。

」言得此则有无可以互相交通移易也。

故《轻重甲篇》逕作「通移」。

本书作者认为货幣之职能不仅是流通手段,而且是流通之渠道。

亦即货物流通以全社会范围看来不能不有之一定通行渠道。

而此种渠道必须通过货幣始能体现。

离开渠道,货物流通便无法进行。

马克思所谓「贮藏货幣表现为流通中的货幣的引水渠与泄水沟」"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第一版第九十一页"者也。

《揆度篇》云:「刀布者沟瀆也。

」义与此同。

〔七〕元材案:「执」即掌握。

御即控制。

「执其通施」犹言「守其用」。

「御其司命」犹言「挟其食」。

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者,谓政府应將货幣之铸造及发行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然后以所铸造及发行之货幣,运\用贱买贵卖之轻重筴收购大量之粮食而独占之。

《山权数篇》所谓:「梁山之阳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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