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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佩纶云:「《战国策。
刘向別录》:「中书本号或曰《国策》,或曰《短长》,或曰《事语》。
」此篇亦名《事语》。
疑子政校中秘书时,以《事语》之述六国时事近於《国策》者入《国策》,而其述齐桓时事类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语》名篇。
其为战国游士依託管子无疑。
」又云:「此篇必不止二节。
《山至数篇》之「梁聚」、「请士」、「特命我曰」三节,《轻重乙》之「衡谓寡人曰」一节,均当以类录入。
盖后人强分之以足篇数,愈杂糅不可读矣。
」元材案:本书所述,虽以齐桓、管仲为问答之主体,然只是著者假託之词,与齐桓时事初无关係,予在《巨"筴"乘马篇》已详论之。
即如张氏所云「以齐桓时事类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语》名篇」。
然本书各篇之假託齐桓时事者,实不止张氏所举数节为然,乃仅此篇可名为《事语》,不知张氏又將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体例本不如后世之谨严。
节数多寡,原无一定。
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长短不一。
《论语》、《孟子》及诸子书莫不皆然。
若必一一为之补订,则古籍之可议者,不止《管子轻重篇》一书而已!至本书之篇名取义,或以篇首所见之字为题,如《巨"筴"乘马》、《国蓄》、《山国轨》、《山权数》、《地数》、《国准》等是。
或以篇中之內容为题,如《乘马数》、《山至数》、《揆度》等是。
或以干支为题,如《轻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
本篇篇首,即问「事之至数」,故即以《事语》为题,盖亦属於第一类。
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战国策》之一名《事语》,遂疑此篇为《战国策》之一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一段论「泰奢之数」不可用於「危隘之国」。
第二段论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观点亦不合,其理由为「不定內不可以持天下」。
两段皆以「积蓄」为中心。
前者谓「非有积蓄、积财」,不可以「用人、劝下」。
后者谓「国有十年之蓄」,始能操「十胜」之权。
桓公问管子曰:「事之至数〔一〕可闻乎?」
管子对曰:「何谓至数〔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盖〔四〕不修,衣服不眾,则女事不泰〔五〕。
俎豆之礼不致牲〔六〕,诸侯大牢,大夫少牢。
不若此〔七〕,则六畜不育。
非高其台榭,美其宫室,则群材不散。
〔八〕」此言何如?」
管子曰:「非数也。
」
桓公曰:「何谓非数?」
管子对曰:「此定壤之数也〔九〕。
彼天子之制〔一0〕,壤方千里,齐诸侯〔一一〕方百里,负海子〔一二〕七十里,男五十里,若胸臂之相使也〔一三〕,故准徐疾〔一四〕贏不足〔一五〕,虽在下也不为君忧〔一六〕。
彼壤狭而欲举〔一七〕与大国爭者〔一八〕,农夫寒耕暑芸,力归於上,女勤於缉绩徽织,功〔一九〕归於府者,非怨民心,伤民意也。
非有积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积财,无以劝下〔二0〕。
泰奢之数〔二一〕,不可用於危隘之国。
」桓公曰:「善。
」
〔一〕元材案:「至数」一词,又见《汉书。
东方朔传》。
「朔云:「朔狂,幸中耳。
非至数也。
」」但彼处是指东方朔善於测算而言,与《后汉书。
王涣传》所谓「神算」之意义相同。
此处「至数」之至即《管子。
法法篇》「夫至用民者」之至,尹注云:「至,善也。
」数者,《说文》:「计也。
」至数即善计。
犹《盐铁论。
本议篇》之言「长策」,《非鞅篇》之言「巨计」,《利议篇》之言「异策」或「奇计」,《诛秦篇》之言「至计」矣。
〔二〕张佩纶云:「此三句乃《山至数》篇首。
「何谓至数」亦当是桓公问辞。
」元材案:此说非是。
本书所討论者,只是一个财政经济问题。
反復申述,不离其宗。
故各篇同文之处不一而足。
必如张氏说,言至数者应归之《山至数》。
则《地数篇》及《轻重甲篇》之论煮盐,与《轻重乙篇》之论鼓铁,皆应归之《海王篇》。
一切言积蓄者皆应归之《国蓄篇》。
而其它同文之处,亦应一一为之分別重新釐定而后可矣。
至「何谓至数」,明是管子语,乃亦必强定为桓公之辞。
然则上文「事之至数可闻乎」,又是何人问语耶?
〔三〕何如璋云:「所谓秦奢者,不必实有其人,桓公设为问难以明轻重之数。
下文佚田之类仿此。
」姚永概云:「「秦奢」,字作「秦」。
后「泰奢之数不可用於危隘之国」,字又作「泰」。
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非实有其人也。
作「秦」乃误字。
」元材案:两氏说皆是也。
〔四〕元材案:帷盖二字又见《轻重丁篇》。
《礼。
檀弓》:「敝帷不弃,为埋马也。
敝盖不弃,为埋狗也。
」帷,车帷。
盖,车盖。
二者皆纺织物,乃女工生产品。
〔五〕元材案:「女事不泰」,宋本作「士女不泰」,非是。
女事谓女工生产之事。
泰,通也。
女事不泰,犹言女工生产不发达。
〔六〕猪饲彦博云:「不当作必。
」戴望云:「不字衍文。
」元材案:「不致牲」当依猪饲说作「必致牲」。
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级。
《国语。
楚语》:「诸侯祀以太牢,大夫祀以少牢。
」但对太牢少牢之解释,歷来说者不一。
《大戴记。
曾子天圆》:「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
」此一说也。
又《公羊》桓八年传「冬曰烝」注云:「礼,天子诸侯卿大夫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天子元士、诸侯之卿大夫羊豕凡二牲曰少牢。
」程大昌《演繁露》云:「牛羊豕具为太牢,但有羊豕而无牛,则为少年。
今人独以太牢为牛,失之也。
」此又一说也。
但祭祀必须用牲则一,故曰「必致牲」。
戴说失之。
〔七〕金廷桂曰:「「不若此」三字衍文。
」元材案:此乃紧承上文而言。
上文言祭祀之礼,诸侯必致太牢,大夫必致少牢。
不若此,则六畜之需要减少,故人民不肯繁育之也。
金说非。
〔八〕元材案:《盐铁论。
通有篇》大夫云:「《管子》曰:「不飭宫室,则材木不可胜用。
不充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