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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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 卷十六 郑玄、贾公彦

旅师,掌聚野之锄粟、屋粟、间粟,野谓远郊之外也。

锄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也。

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罚三夫之税粟。

间粟,间民无职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

○间,音闲,注同。

[疏]"旅师"至"间粟"○释曰:此旅师敛六遂之税,六遂在野,故云"掌聚野之锄粟"之等。

○注"野谓"至"征粟"○释曰:云"野谓远郊之外也"者,案《乡大夫》"野自六尺",彼野谓城外,此野据远郊之外,六遂之中也。

云"锄粟,民有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也"者,六乡、六遂与公邑三处皆为沟洫法,三等采地乃为井田。

今此六遂之中,郑云"一井之中出九夫之税粟",以为井田,与例违者,但乡遂之中虽为沟洫法,及其出税,亦为井田税之。

是以《小司徒职》云"考夫屋",注云:"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

是出地税亦取井有九夫、三三相保而税之,故以井言之。

云"屋粟,民有田不耕,所罚三夫之税粟。 间粟,间民无职事者所出一夫之征粟"者,此并《载师职》文。

但彼云"出夫家之征",彼注云:"夫税者,百亩之税。 家税者,出士徒车辇。"

此经云粟,无取於家征之义,故略不言也。

而用之,以质剂致民平,颁其兴积,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

而读为若,声之误也。

若用之,谓恤民之艰厄。

委积於野,如遗人於乡里也。

以质剂致民,案入税者名,会而贷之。

兴积,所兴之积谓三者之粟也。

平颁之,不得偏颇有多少。

县官征聚物曰兴,今云"军兴"是也。

是粟县师征之,旅师敛之而用之。

以赒衣食曰惠,以作事业曰利。

均其政令者,皆以国服为之息。

○而用,而音若,出注。

积,子赐反,注同。

[疏]"而用"至"政令"○释曰:若用,谓用上者之粟也。

○注"而读"至"之息"○释曰:郑必读而为若者,所聚之粟,民有艰厄乃用之,无则贮待凶年。

则"若"为不定之辞,其"而"字无义例,故郑转为若也。

云"若用之,谓恤民之艰厄"者,案《遗人》云"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

此六遂即乡里也,故郑云:"委积於野,如遗人之於乡里也。"

云"以质剂致民,案入税者名,会而贷之"者,所聚之粟,迁拟凶年振恤所输入之人。

欲与之粟,还案入税者之人名,会计多少以贷之。

簿书若市券有长短,故云质剂也。

云"县官征聚物曰兴"者,六遂已外,县师征之,故云县官征聚物曰兴。

云"今云军兴是也"者,郑举汉法况之,兴皆是积聚之义也。

云"是粟县师征之"者,案上《县师职》云"岁时征野之赋贡",故知也。

云"旅师敛之"者,即上文聚三等粟是也。

云"而用之",则若用之是也。

云"以赒衣食曰惠",知者,以衣食先当时用,不生其利,故云惠。

所为事业,后即有利,故云利。

此对文,惠利两有,故为此释。

若通而言之,惠利为一,故《论语》孔子云"因民所利而利之,不亦惠而不费",是惠利通也。

云"均其政令者,皆以国服为之息"者,亦如泉府"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

郑彼注云:"以其於国服事之税而出息也。 於国事受园廛之田,而贷万泉者,则期出息五百。"

若然,近郊之田贷万泉,期出息一千,已外远郊甸、稍、县、都,皆依国可知。

凡用粟,春颁而秋敛之。

困时施之,饶时收之。

[疏]"凡用"至"敛之"○释曰:上经所云,是贷而生利,此经所云是直给不生利也。

官得旧易新,民得济其困乏,官民俱益之也。

凡新甿之治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媺恶为之等。

新甿,新徙来者也。

治,谓有所求乞也。

使无征役,复之也。

《王制》曰:"自诸侯来徙于家,期不从政。"

以地美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

旅师掌敛地税,而又施惠散利,是以属用新民焉。

○治,直吏反,注同。

复,音福。

期,音基。

上,时掌反。

[疏]注"新甿"至"民焉"○释曰:云"新甿,新徙来者也"者,即上"徙於他者"是也。

云"治谓有所求乞也"者,此无正文,郑以意解之。

以其无征役可治,又新来未有业次,故知治是求乞也。

引《王制》"自诸侯来徙於家,期不从政"者,彼仍有"自家徙於诸侯,三月不从政",不引之者,略引之,以证有复除之法。

云"以地美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已下者,此皆据《小司徒职》文。

此三等据中地而言,故注云"有夫有妇乃成家,自二人以至十人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

但彼六乡上地无莱,此据六遂,上地有莱五十亩,已外中地、下地,外内同,皆三百亩耳。

稍人,掌令丘乘之政令。

丘乘,四丘为甸。

甸读与"惟禹陈攵之"之陈攵同,其训曰乘,由是改云。

是掌令都鄙脩治井、邑、卫、甸、县、都之沟涂。

云丘甸者,举中言之。

沟涂之人名,井别邑异,则民之家数存焉。

○丘乘,绳证反,注"丘乘曰乘",丘甸井为甸,甸读"禹陈攵之陈攵",皆同音。

[疏]"稍人"至"政令"○释曰:云"掌令丘乘之政令"者,四井为邑,四邑为甸,甸出长毂一乘,故云丘乘。

不言令井邑者,举中而言也。

言令者,谓三等采地之中为沟涂之法耳。

○注"丘乘"至"存焉"○释曰:"丘乘,四丘为甸",据《小司徒》而言之也。

云"甸读与‘惟禹陈攵之’之陈攵同"者,案《毛诗》云"惟禹甸之",不言陈者,郑先通《韩诗》,此据《韩诗》而言陈攵。

陈攵是军陈,故训为乘。

言"由是改云"者,由甸出车一乘可以为军,故改云乘,不为甸也。

云"是掌令都鄙脩治井邑丘甸县都之沟涂。 云丘甸者,举中言之"者,此据《小司徒职》云"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而言也。

知直令为沟涂者,以下文云"若有会同,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彼是令军法,明此惟令治沟涂而已。

云"沟涂之人名,井别邑异,则民之家数存焉"者,谓甸方八里,其中六十四井使出田税;外加一里,三十六井,使治沟洫不出税。

云民之家数存者,假令上地一井,地有九夫,中央一夫助入公,傍八夫各治一夫以自入,则一井地有九夫,家则有八。

四井为邑,三十二家。

据一成而言,则三十六井,使治沟涂,各有人名,故云沟涂之人名。

井别邑异,民之家数存在於一成之中矣。

若有会同、师田、行役之事,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輂辇,帅而以至,治其政令,以听於司马。

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县师受法於司马,邦国、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马所调。

以其法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帅而至,是以书令之耳。

其所调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则稍人用县师所受司马之法作之,帅之以致於司马也。

同徒,司马所调之同。

凡用役者,不必一时,皆徧以人数调之,使劳逸递焉。

○輂,居录反。

卒伍,子忽反。

调,徒吊反,下同。

徧,音遍。

递,徒礼反,又音弟,本又作適,音释。

[疏]"若有"至"司马"○释曰:云"若"者,此等或有或无,故云若,为不定之辞也。

云"会同"者,谓时见曰会,殷见曰同。

云"师田"者,谓出师征伐及田猎。

云"行役"者,谓巡守及兴役。

云"则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者,稍人属县师,县师属大司马。

大司马得王进止,县师即受法於司马;县师既得法,稍人又受法於县师,故云以县师之法作其同徒也。

既作同徒,乃致与大司马,故云"以听於司马也"。

○注"有军"至"递焉"○释曰:"有军旅、会同、田役之戒,县师受法於司马,邦国、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马所调"者,《县师》注云:"郊里,郊所居也。"

谓六乡之民布在国中,外至远郊,故有居在郊者也。

云"以其法作其众庶及马牛车辇,会其车人之卒伍,使皆备旗鼓兵器,以帅而至"者,并《县师职》文。

其间云"县师及邦国、都鄙、稍甸、郊里,唯司马所调以其法",并郑所加。

加之者,欲见县师受法於司马,稍人又受法於县师之意也。

云"是以书令之耳"者,此郑君之言,是以此稍人书而令作其同徒之事。

云"其所调若在家邑小都大都,则稍人用县师所受司马之法作之,帅之以致於司马也"者,此郑取《县师》之文。

合於此经,共文此稍人受法於县师所受司马之法。

云"同徒,司马所调之同"者,此即县师受法於司马者也。

云"凡用役者,不必一时"已下,此释其同徒,同其劳逸递等也。

大丧,帅蜃车与其役以至,掌其政令,以听於司徒。

蜃车及役,遂人共之。

稍人者野监,是以帅而致之。

《既夕礼》曰:"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间。"

则天子以至于士,柩路皆从遂来。

[疏]"大丧"至"司徒"○释曰:此经释天子之丧,将葬,使稍人帅蜃车及役人使至之事。

云"以听於司徒"者,以其司徒地官卿掌徒庶之政令,故稍人帅众以听於司徒也。

○注"蜃车"至"遂来"○释曰:郑知蜃车及役,遂人共之者,案《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又云"及葬,帅而属六綍"。

又《遂师职》亦共丘笼及蜃车之役,故知遂人共之也。

云"稍人者野监,是以帅而致之"者,此欲释得在稍人之意。

以其监三等采地是野监,故得并监六遂蜃车之事也。

云"天子以至于士,柩路皆从遂来"者,此经上举天子,《既夕》下举士,则其中有诸侯、卿大夫之丧,蜃车柩路皆从遂人而来可知。

委人,掌敛野之赋,敛薪刍,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

野,谓远郊以外也。

所敛野之赋,谓野之园圃、山泽之赋也。

凡疏材,草木有实者也。

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

野之农赋,旅师敛之。

工商嫔妇,遂师以入玉府。

其牧,则遂师又以共野牲。

○敛,力艳反。

畜,敕六反,注同。

芋,于附反。

[疏]注"野谓"至"野牲"○释曰:委人所敛,皆据六遂以外至王畿,故郑云"野谓远郊以外",总言之也。

云"所敛野之赋,谓野之园圃山泽之赋也"者,此则九职所出贡,贡赋通言之,九职之中有园圃毓草木,又有虞衡作山泽之材,故以园圃山泽言之也。

云"凡疏材草木有实者也"者,疏是草之实,材是木之实,故郑并言之。

九职中有臣妾聚敛疏材,郑彼注云:"疏材,百草根实。"

不以木解材,文略也。

彼臣妾聚敛,虽无贡法,要知此疏材亦是草木有根实者。

郑不言根,亦略言之也。

云"凡畜聚之物,瓜瓠葵芋,御冬之具也"者,《七月》诗有"八月断壶",壶,瓠也,有甘可食者。

《信南山》诗"疆埸有瓜",《士丧礼》又有"葵菹芋",故知畜聚物中有瓜瓠葵芋之等。

但《士丧礼》笾豆差之,葵菹芋,芋为长菹,不得为芋子;其南方有芋子堪食,与《士丧礼》芋别也。

云"野之农赋,旅师敛之"者,即上《旅师》所云"聚野之锄粟"之等是也。

云"工商嫔妇,遂师以入玉府"者,案《遂师》云"入野职野赋于玉府",虽不言工商、嫔妇,但遂师既入野之赋贡,明嫔妇工商之赋也。

知者,以其玉府掌玩好之物,其工商嫔妇所作,堪为玩好,故入玉府者,工商嫔妇也。

云"其牧则遂师,又以共野牲"者,上《遂师》云:"凡国祭祀,共其野牲。"

是知九职之中薮牧养鸟兽者,遂师共之也。

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羁旅。

聚,凡畜聚之物也。

故书羁作奇。

杜子春云:"当为羁。"

○聚,俗裕反,下文同。

[疏]"以稍"至"羁旅"○释曰:委人掌敛野赋,故以三百稍地之聚、二百里甸之聚以待羁旅过客之等。

○注"聚凡"至"为羁"○释曰:郑知聚是凡畜聚者,见上文凡畜聚之物,故知此聚亦是畜聚之物。

凡其余聚以待颁赐。

余当为余,声之误也。

余谓县都畜聚之物。

[疏]注"余当"至"之物"○释曰:知余聚是县都者,以其委人掌敛野物,从二百里至王畿,上已云甸稍,明此言余聚是县四百里、都五百里中畜聚之物,如上稍甸畜聚之物也。

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

宾客,共其刍薪。

丧纪,共其薪蒸木材。

军旅,共其委积薪刍凡疏材,共野委兵器与其野囿财用。

式法,故事之多少也。

薪蒸,给炊及潦。

粗者曰薪,细者曰蒸。

木材给张事。

委积薪刍者,委积之薪刍也。

军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

野委,谓庐宿止之薪刍也。

其兵器,谓守卫陈兵之器也。

野囿之财用者,苑囿藩罗之材。

○萝,音罗,本亦作罗。

[疏]"以式"至"材用"○释曰:此一经以委人掌敛野赋,故所有委积皆供之。

○注"式法"至"之材"○释曰:云"式法故事之多少也"者,总此一经,皆当依旧法式用之,故以法式目之也。

云"薪蒸,给炊及燎"者,以其祭祀所用薪蒸,无过炊米与燔燎也。

知"粗者曰薪,细者曰蒸"者,《左氏传》云"其父析薪",薪既云析,明其大者曰薪。

其蒸不言析,明其细也。

云"木材给张事"者,以其祭祀而云木材等,更无用木材之处。

案:《掌次》云"张大次小次及幕",并须木材,明据此所用,故云给张事。

云"委积薪刍者,委积之薪刍也"者,案《大行人》、《掌客》皆有委积,委积之中有牲牢、米禾、薪刍之等,委人所供,惟供薪刍。

郑恐委积之中有米牲牢亦供之,故云委积薪刍。

是委积之中供薪刍,以别之也。

云"军旅又有疏材以助禾粟"者,以其疏材是百草根实,可得助禾粟,以供马牛,故云助禾粟也。

云"野委,谓庐宿止之薪刍也"者,案《遗人》云"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积。"

委积之中有刍薪,在野外,故云野委也。

其六乡之庐宿委积薪刍,自六乡供之。

云"其兵器谓守卫陈兵之器也"者,其文承野委之下,明与野委同为宾客所用,故知是守卫宾客陈兵之器也。

云"野囿之财用者,苑囿藩罗之材"者,委人所为,皆据二百里,上经稍聚待宾客,据三百里。

此囿,故知在野,故郑以野囿言之。

古者田猎皆在囿,故《书传》云:"乡之取於囿,是勇力取。 今之取於泽,是揖让取。"

若然,田在泽,泽中有囿;田在山,山中有苑。

其苑囿藩罗以遮禽兽,故云野囿野用也。

凡军旅之宾客馆焉。

馆,舍也。

必舍此者,就牛马之用。

[疏]"凡军"至"馆焉"○释曰:言军旅宾客者,谓诸侯以军旅助王征讨者,故谓之军旅之宾客也。

土均,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

"政"读为"征"。

所平之税,邦国都鄙也。

地守,虞衡之属。

地事,农圃之职。

地贡,诸侯之九贡。

○之政,音征,出注。

[疏]注"政读"至"九贡"○释曰:郑破政为征者,不取於政教之政,故破从征税之征也。

云"所平之税,邦国都鄙也"者,案下文云"以和邦国都鄙"者,故知此平者亦据邦国都鄙。

若六乡六遂及公邑征税,自均人平之。

云"地守,虞衡之属"者,案下文山虞、泽虞、川衡、林衡之属皆云"守",故知地守是虞衡之属也。

云"地事,农圃之职"者,九职任万民,使民事之,故知地事是九职三农、园圃之职也。

云"地贡,诸侯之九贡"者,此土均邦国都鄙,而云均地贡,明据《大宰》九贡而言。

但诸侯九贡是岁之常贡,则《小行人》"春令入贡"者是也。

其诸侯九贡,皆民之地税,不贡王,市取美物,若《禹贡》"厥篚厥贡"之类是也。

以和邦国都鄙之政令、刑禁与其施舍。

礼俗、丧纪、祭祀,皆以地媺恶为轻重之法而行之,掌其禁令。

"施"读为"弛"也。

礼俗,邦国都鄙民之所行,先王旧礼也。

君子行礼不求变俗,随其土地厚薄,为之制丰省之节耳。

《礼器》曰:"礼也者,合於天时,设於地财,顺於鬼神,合於人心,理於万物。"

○为,于伪反。

省,所景反。

[疏]"以和"至"禁令"○释曰:土均主调,即是和义,故土均以和畿外邦国、畿内都鄙之政令,及五刑五禁与其施舍不役之等,并须调和之,使之得所也。

云"礼俗、丧纪、祭祀,皆以地媺恶为轻重之法而行之"者,自礼俗、丧纪、祭祀三事,皆以地之美恶轻重者,地美则重行之,地恶则轻行之,以其礼许俭不非无故也。

云"掌其禁令"者,恐有僣逾与下逼,故禁令也。

○注"施读"至"万物"○释曰:云"施,读亦为弛也"者,上《遂人》注已云"施读为弛",故此云"亦"。

云"礼俗,邦国都鄙民之所行,先王旧礼也"者,此土均和邦国都鄙,俗者,续也,续代不易,是知先王旧礼,故引《曲礼》"君子行礼不求变俗"以证之。

谓若周公封康叔於殷墟,其民还行殷之礼俗者也。

云"随其土地厚薄,为之制丰省之节耳"者,以厚薄解经媺恶,丰省解经为轻重之法也。

云"《礼器》曰:礼也者,合於天时"者,天有四时,四时生者则将为礼,是合於天时也。

云"设於地财"者,土地有财为礼,是所设依於地之财也。

云"顺於鬼神"者,鬼神享德不享味,若不合天时,不设地财而为礼,则鬼神不享;若能合天时、设地财,则鬼神享之,是顺於鬼神也。

云"合於人心"者,若不合天时、不设地财,则不合人心;若合天时、设地财,则合人心也。

云"理万物"者,若顺鬼神合人心,则万物得其道理,故可以理万物也。

引之,证行礼依地美恶之义。

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

土化之法,化之使美,若氾胜之术也。

以物地,占其形色为之种,黄白宜以种禾之属。

○相,息亮反。

种,章勇反,注除"种禾"以外并同。

氾,芳剑反,李又音凡。

[疏]"草人"至"之种"○释曰:"掌土化之法"者,即下经所云"粪种",是化土使和美。

○注"土化"至"之属"○释曰:云"化之使美"者,谓若骍刚用牛粪种,化骍刚之地,使美也。

云"若氾胜之术也"者,汉时农书有数家,氾胜为上,故《月令》注亦引氾胜,故云氾胜之术也。

云"黄白宜以种禾之属"者,郑依《孝经纬·援神契》而言也。

凡粪种,骍刚用牛,赤缇用羊,坟壤用麋,渴泽用鹿,咸澙用貆,勃壤用狐,埴垆用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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