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学·罗织经 罗织经 问罪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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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学·罗织经》 罗织经 问罪卷第十 文中子 来俊臣

法之善恶,莫以文也,乃其行焉;刑之本哉,非罚罪也,乃明罪焉。

【译文】法律的好坏,不在条文本身,而是它的执行;刑罚的根本,不在如何处罚犯罪,而是如何確定犯罪。

人皆可罪,罪人须定其人。

罪不自招,密而举之则显。

上不容罪,无諭则待,有諭则逮。

人辩乃常,审之勿悯,刑之非轻,无不招也。

或以拒死,畏罪释耳。

人无不党,罪一人可举其眾;供必无缺,善修之毋违其真。

事至此也,罪可成矣。

【译文】人都是可以定罪的,加罪於人必须先確定对象。

罪行不会自动暴露,密告並检举他就会让罪行显现。

君主不会容忍犯罪,没有諭旨就耐心等待,有諭旨就马上逮捕。

人们自辨无罪是正常的,审讯他们不要心存怜悯,刑罚他们不能出手轻微,这样做他们就没有不招认的。

有的人因为拒不认罪被责打致死,这种情况可用畏罪自杀来解释说明。

人没有不结党营私的,给一人定罪便可揭发出他的同伙;供状必须没有破绽,把被告供状编撰修补使之不违反真实。

事情做到这样,罪案就可以成立了。

人异而心异,择其弱者以攻之,其神必溃。

【译文】人不同他们的思想就有差异,选择他们的薄弱之处加以攻击,他们的精神就会崩溃。

身同而惧同,以其至畏而刑之,其人固屈。

怜不可存,怜人者无证其忠。

友宜重惩,援友者惟其害。

【译文】人的身体相同害怕责罚也相同,用他最畏惧的东西给他动刑,他就一定会屈服。

不可以存有怜惜,怜惜別人的人並不能以此证明他的忠正。

朋友应该从重惩处,帮助朋友的人只能给他自己招来祸害。

罪人或免人罪,难为亦为也。

【译文】加罪於人或许能避免被人加罪,此事虽不容易也要勉为其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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