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 卷八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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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龟鉴》 卷八严明 郑克

241何武夺财前汉时,沛县有富家翁,赀二千万。

一男才数岁,失母,别无亲属;一女不贤。

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财,儿必不全,遂呼族人为遗书,悉以财属女,但余一剑,云儿年十五付之。

后亦不与。

儿诣郡诉,太守何武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史曰:"女既强梁,婿复贪鄙。 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付女与婿,实寄之耳。 夫剑,所以决断。 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 度此女婿不还其剑,当闻州县,或能证察,得以伸理。 此凡庸何思虑深远如是哉!"悉夺其财与儿?曰:"弊女恶婿温饱十年,亦已幸矣。"

闻者叹服。

旧出风俗通。

按:张咏尚书,知杭州。

先有富民,病将死,子方三岁,乃命婿主其赀,而与婿遗书云:"他日欲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婿。"

子时长立,以财为讼,婿持书诣府,请如元约。

咏阅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 时以子幼,故此嘱汝,不然子死汝手矣。"

乃命以其财三分与婿,七分与子,皆泣谢而去。

见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语录。

此正类何武事也。

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

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

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咏之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

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

242钟离意畀田后汉钟离意,为会稽北部督邮。

有乌程男子孙常,与弟并分居,各得田四十顷。

并死,岁饥,常稍以米粟给并妻子,辄追计直作券,没取其田。

并儿长大,讼常。

掾史皆言:"并儿遭饿,赖常升合,长大成人,而更争讼,非顺逊也。"

意独议曰:"常身为伯父,当抚孤弱,而稍以升合,券取其田,怀挟奸诈,贪利忘义。 请夺其田,畀并妻子。"

众议为允。

见通典。

不着出处。

旧集不载。

按:听狱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

夫常取并妻子田,固有辞矣,奈其怀挟奸诈,贪利忘义之情何?意独以情责常,是不从其辞,而从其情也,可不谓之严明乎!

243陈矫论决魏陈矫为魏郡太守时,系囚千数,有至历年。

矫以为周有三典之制,汉约三章之法,今惜轻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谓缪矣。

自览罪状,一时论决。

出魏志本传。

旧集不载。

按:此盖罪状已定,而轻重有疑,吏不敢决者也。

使有罪不论,无罪久系,自古以为患矣。

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缪可知也。

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矫自览罪状,所谓"明慎"也;一时论决,所谓"不留狱"也。

若罪状未定者,虑有冤诬,理当考核,岂可取快一时耶?君子于此宜尽心焉。

244王敬则鞭偷南齐王敬则,为吴兴太守。

录得一偷,召其亲属于前鞭之,令偷身长扫街路。

久之,乃令举旧偷自代。

诸偷恐为所识,皆逃去,境内以清。

出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偷之冒法,初不畏罪,设此二事,令其厌苦,庶或可戢也。

245裴侠许首后周裴侠为户部中大夫时,有奸吏主守仓储,积年隐没至千万者。

及侠在官,励精擿发,旬日之间,奸盗略尽。

转工部中大夫。

有大司空掌钱物典悲泣,或问其故,对曰:"所掌钱物,多有费用,裴公清严,惧遭罪责。"

侠闻之,许其自首。

出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彼未知惧也,侠则治之;此已知惧也,侠则宥之。

其治之者,可以为严矣;其宥之者,可以为明矣。

明者无他,灼见物情也。

246赵煚载蒿隋赵煚,为冀州刺史。

尝有人盗煚田中蒿,为吏所执。

煚曰:"此乃刺史不能宣风化,彼何罪也。"

慰谕遣之,令人载蒿一车赐盗者,愧耻过于重刑。

见北史本传。

旧集不载。

按:严明者不必厉威刑也,察见物情,中其忌讳,有过于市朝之挞者,煚载蒿赐盗,盖以此耳。

不然,则彼将玩侮,尚何愧耻哉。

247王锷焚书(萧嶷一事附)唐王锷,为淮南节度使。

有遗匿名书于前者,左右取以授锷,锷纳之靴中。

靴中先有他书以杂之,吏退,锷探取他书焚之,人信其匿名书亦焚也。

既归,而省所告。

异日,以他微事连所告者,禁系按验以谲其众,下吏以为神明。

出唐书本传。

旧集不载。

按:南齐豫章王嶷,不乐闻人过失,左右投书相告,置靴中,竟不视,取焚之。

锷盖乐闻人过失者,则其谲也,不若嶷之正也。

昔朱博每迁徙易官,所到辄取奇谲,以明示下为不可欺者,锷岂慕其为人欤?

248张希崇判财晋张希崇,镇邠州。

有民与郭氏为义子,自孩提以至成人。

后因乖戾不受训,遣之。

郭氏夫妇相继俱死,有嫡子,已长,郭氏诸亲教义子讼,云"是真子",欲分其财,前后数政不能决。

希崇判曰:"父在已离,母死不至。 虽云假子,辜二十年养育之恩;傥是亲儿,犯三千条悖逆之罪。 甚为伤害名教,岂敢理认田园!其生涯尽付嫡子,所有讼者与其朋党,委法官以律定刑。"

闻者皆服其断。

旧不着出处。

按:唐制,选人试判三条,辞理惬当,决断明白,乃为合格,谓之"拔萃"。

希崇之判,盖本于此,惟其惬当明白,是故闻者皆服也。

249张齐贤决讼(王延禧一事附)张齐贤丞相在中书时,戚里有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因入宫自理于上前。

更十余断,不服。

齐贤曰:"此非台府所能决也,臣请自治之。"

上既许,乃坐相府,召讼者,问曰:"汝非以彼所分财少乎?"皆曰:"然。"

即命各供状结实,且遣两吏趣徙其家,令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货财皆安堵如故,文书则交易之,讼者乃止。

明日奏状,上大悦,曰:"朕固知非卿莫能定也。"

出司马光丞相涑水纪闻。

按:曾肇内翰撰王延禧朝议墓志云:延禧任岳州沅江令时,有兄弟分财者,弟弱,所得田下,诉不均。

诘其兄,曰:"均矣。"

即令二人以所得更取之。

兄诉于州,州守笑曰:"此张咏尚书断狱法也。"

岂彼所闻异乎?

250燕肃息斗(鞠真卿一事附)燕肃侍郎,知明州。

俗轻悍喜斗。

肃推先殴者,虽无伤必加以罪,后殴者非折跌支体,皆贷之。

于是斗者为息。

见本传。

按:民之斗殴,伤有轻重,理有曲直,不治其伤,而治其理者,乃息斗之术也。

若折跌支体,则理虽直而伤已甚,斯不可贷矣。

譬犹斗杀用刃以故杀论,盖其情重也。

沈括内翰说:鞠真卿知润州时,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下手者出钱以与后应者。

小人靳财,兼不甘输钱于敌人,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

盖无赖之民,不畏杖责,故设此事以折伏之,与王敬则治狱之术同也。

见笔谈。

近时州县间固有使民输下拳钱者,然官自取之,则不足以惩恶,而适所以招怨,斯失其本矣。

岂若不治其伤,而治其理之简易乎?

251韩琚考枉(邓思贤一事附)韩琚司封,尝通判虔州。

其民善讼,或伪作冤状,悲愤叫呼,似若可信者。

会守缺,琚行郡事,究其风俗,考其枉直,下莫能欺,辞伏者自以为不冤。

终于两浙转运使。

魏公琦之兄也。

见尹洙龙图所撰墓志。

按:沈括内翰说,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

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

邓思贤,人名也。

始传此术,遂名其书。

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

见笔谈。

然则琚所以究其风俗,考其枉直者,岂特下莫能欺,盖亦人不可劫。

不可劫,所以为严也;莫能欺,所以为明也。

彼其辞伏者,自以为不冤,非此故欤?

252葛源书诉葛源郎中,初以吉州太和簿摄吉水令。

他日,令始至,猾吏诱民数百讼庭下,设变诈以动令,如此数日,令厌事,则事常在吏矣。

源至,立讼者两庑下,取其状视,有如吏所为者,使自书所诉,不能书者吏受之。

往往不能如状,穷辄曰:"我不知为此,乃某吏教我所为也。"

悉捕劾,致之法,讼以故少,吏亦终不得其意。

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为政者苟欲戢吏,惟严明可。

夫民虽好讼也,若非吏与交通,亦焉能独为欺诬、劫持之计耶?吏不得其意,则民讼宜少矣。

源使民自书所诉,不能书者吏受之,乃鞫民情、核吏奸之术也。

彼既奸滑,自当畏戢。

操术如此,不亦可乎?

253刘敞被召刘敞侍读知永兴军时,大姓范伟冒武功令祚为祖,穿祚墓,以己祖母祔之,规避徭役者五十年,数犯法至徒、流,辄以赎免,长安人共患苦之。

然吏莫敢治。

敞按其事,狱未具而召,由是辞屡变,证逮数百人,狱连年不决。

诏取付御史台验治,卒如敞所发。

见本传。

按:范伟之横,人患苦之,然敞按其冒荫避役,证逮数百人,连年不决者何也?彼与党与结之厚矣,乃敢尔也。

证逮之人,其党与也,岂易鞫哉?且长安人共患苦之,然吏莫敢治,则桀黠可知也。

非按者严明,不能发其事;非鞫者严明,不能得其实。

是故奸民多幸免也。

狱辞屡变,盖以此与?

254许元定额(刘晏一事附)许元待制,初为发运判官,患官舟多虚破钉鞠之数,盖以陷于木中,不可秤盘,故得为奸。

元首至船场,命曳新造舟,纵火焚之,火过,取其钉鞠秤之,比所破才十分之一,自是立为定额。

见魏泰东轩笔录。

按:元不治虚破之罪,而但立为定额,可也。

然亦异乎刘晏矣。

苏轼尚书说:晏为江淮发运使时,于扬州造船,每只载米一千石,破钱一千贯,而实费不及五百贯,或讥其枉费,晏曰:"大国不可以小道理。 凡所创制,须谋经久。 船场执事者非一,有余剩衣食可以养活众人,则私用不窘,而官物牢固。"

由是船场人皆富赡,五十余年馈运不阙。

至咸通末,有吴尧卿者,始勘验每船合用物料实数,估给其直,无复宽剩,而船场自此破坏,馈运自此阙绝。

晏言"大国不可以小道理",良可信也。

见东坡奏议。

元定钉鞠额,无乃类吴尧卿乎?虽幸而不至败事,然其严明乃俗士所夸,君子所鄙,不可为后世法也。

255张式籍冶张式郎中,初为南剑州将乐县主簿。

有银冶,坐岁课不足,系者常数十百人。

式籍其人,使贫富财力相兼,课遂有羡,人无系者。

见王安石丞相所撰墓志。

按:式知银冶岁课所以不足,盖缘冶户或有财而无力,或有力而无财,于是籍其人,使富贫财力相兼,则富者不患力乏,贫者不患财窘,课遂有羡,理宜然也。

昔之系者常数十百人,今则人无系者矣。

严明之政,不当如是乎?

256孙甫舂粟孙甫待制为华州观察推官时,州仓粟恶,吏当负钱数百万。

转运使李纮以吏属甫,乃令取斗粟舂之,可弃者十才一二,又试之亦然,吏遂得弛,负钱数十万而已。

纮因荐之。

见曾巩舍人所撰行状。

按:严明者,非若世俗以苛为严,以刻为明也;持循事理,照察物情之谓也。

以事理言之,则仓粟虽恶,不应尽可弃也;以物情言之,则负钱数百万,将何以偿耶?甫取斗粟舂之,可弃者十才一二,但负钱十万而已,吏既得弛重负,官亦获保旧积,是持循照察之效也。

可不谓之严明乎?

257周沆高估(本传盐价一事附)周沆侍郎,尝为河东转运使。

自庆历以来,河东行铁钱,民多盗铸,吏以峻法绳之,抵罪者日繁,终不能禁。

沆乃命高估铁价,盗铸者无利,不禁自息。

见司马光丞相所撰神道碑。

按:沆知庆州时,边民多阑出塞贩青盐。

沆请损官盐之价,犯者稍衰。

见本传。

夫或高铁估,或损盐价,法异而意同,皆治其本也。

治其末者,虽绳以峻法,而终不能禁,徒为苛刻耳;治其本者,虽处以平法,而奸盗自止,岂非严明乎?苟欲严行政理,要惟明见事情,然后政不苛暴,事不刻核,而狱讼省矣。

彼籍冶而课羡,春粟而负少者,亦犹是也。

258王罕资迁王罕大卿,知潭州。

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辨而复诉,前后十余年。

罕一日悉召立庭下,谓曰:"诸家皆里富人,无乃厌追逮之苦?今无状子寒饥不能以自存,况析产之券有不明,以故久不决。 人能少资之,令其远去,后复何患乎?"皆泣听罕命,自言方对吏时,虽欲求为此,顾不可得。

于是迁所诉者于旁州,狱讼为之衰止。

见王圭丞相所撰墓志。

按:严明之术,在于察见物情,裁处事体。

彼争产者,困于寒饥;析产者,苦于追逮。

理之曲直,何足深校;苟或可已,无不听命。

于是人少资之,令其远去,则析产者所损不多,而免追逮之苦;争产者所获不少,而脱寒饥之困。

州民狱讼,亦为衰止。

岂非能察见而善裁处乎?傥忿其辨诉,加以峻罚,则物情不无所伤,而事体亦有所害,称为严明,斯失之矣。

若君子,则虽昭然深察,毅然决行,而从容中理,无伤害也。

岂非严明之懿者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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