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 志第四十九 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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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 志第四十九 兵四 宋濂等

○站赤

元制站赤者,驿传之译名也。

盖以通达边情,布宣号令,古人所谓置邮而传命,未有重于此者焉。

凡站,陆则以马以牛,或以驴,或以车,而水则以舟。

其给驿传玺书,谓之铺马圣旨。

遇军务之急,则又以金字圆符为信,银字者次之;内则掌之天府,外则国人之为长官者主之。

其官有驿令,有提领,又置脱脱禾孙于关会之地,以司辨诘,皆总之于通政院及中书兵部。

而站户阙乏逃亡,则又以时签补,且加赈恤焉。

于是四方往来之使,止则有馆舍,顿则有供帐,饥渴则有饮食,而梯航毕达,海宇会同,元之天下,视前代所以为极盛也。

今故著其驿政之大者,然后纪各省水陆凡若干站,而辽东狗站,亦因以附见云。

太宗元年十一月,敕:"诸牛铺马站,每一百户置汉车一十具。 各站俱置米仓,站户每年一牌内纳米一石,令百户一人掌之。 北使臣每日支肉一斤、面一斤、米一升、酒一瓶。"

四年五月,谕随路官员并站赤人等:"使臣无牌面文字,始给马之驿官及元差官,皆罪之。 有文字牌面,而不给驿马者,亦论罪。 若系军情急速,及送纳颜色、丝线、酒食、米粟、段匹、鹰廑,但系御用诸物,虽无牌面文字,亦验数应付车牛。"

世祖中统四年三月,中书省定议乘坐驿马,长行马使臣、从人及下文字曳剌、解子人等分例。

乘驿使臣换马处,正使臣支粥食、解渴酒,从人支粥。

宿顿处,正使臣白米一升,面一斤,酒一升,油盐杂支钞一十文,冬月一行日支炭五斤,十月一日为始,正月三十日终住支;从人白米一升,面一斤。

长行马使臣赍圣旨、令旨及省部文字,干当官事者,其一二居长人员,支宿顿分例,次人与粥饭,仍支给马一匹、草一十二斤、料五升,十月为始,至三月三十日终止,白米一升,面一斤,油盐杂用钞一十文。

投呈公文曳剌、解字,依部拟宿顿处批支。

五月,云州设站户,取迤南州城站户籍内,选堪中上户应当。

马站户,马一匹,牛站户,牛二双,于各户选堪当站役之人,不问亲躯,每户取二丁,及家属于立站去处安置。

五年八月,诏:"站户贫富不等,每户限四顷,除免税石,以供铺马祗应;已上地亩,全纳地税。"

至元六年二月,诏:"各道宪司,如总管府例,每道给铺马札子三道。"

七年正月,省部官定议:"各路总管府在城驿,设官二员,于见役人员内选用;州县驿,设头目二名,如见役人即是相应站户,就令依上任事,不系站户,则就本站马户内别行选用;除脱脱禾孙依旧存设,随路见设总站官罢之。"

十一月,立诸站都统领使司,往来使臣,令脱脱禾孙盘问。

八年正月,中书省议:"铺马札子,初用蒙古字,各处站赤未能尽识,宜绘画马匹数目,复以省印覆之,庶无疑惑。"

因命今后各处取给铺马标附文籍,其马匹数付译史房书写毕,就左右司用墨印,印给马数目,省印印讫,别行附籍发行墨印,左右司封掌。

九年八月,诸站都统领使司言:"朝省诸司局院,及外路诸官府应差驰驿使臣所赍札子,从脱脱禾孙辨诘,无脱脱禾孙之处,令总管府验之。"

十一年十月,命随处站赤,直隶各路总管府,其站户家属,令元籍州县管领。

十三年正月,改诸站都统领使司为通政院,命降铸印信。

十七年二月,诏:"江淮诸路增置水站。 除海青使臣,及事干军务者,方许驰驿。 余者自济州水站为始,并令乘船往来。"

十八年闰八月,诏:"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随路官钱,不须支给,验其闲剧,量增站户,协力自备首思当站。"

十九年四月,诏给各处行省铺马圣旨,扬州行省、鄂州行省、泉州行省、隆兴行省、占城行省、安西行省、四川行省、西夏行省、甘州行省,每省五道。

南方验田粮及七十石者,准当站马一匹。

九月,通政院臣言:"随路站赤三五户,共当正马一匹,十三户供车一辆,自备一切什物公用。 近年以来,多为诸王公主及正宫太子位下头目识认招收,或冒入投下户计者,遂致站赤损弊,乞换补站户。"

从之。

十月,增给各省铺马圣旨,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兴各五道。

二十年二月,和林宣慰司给铺马圣旨二道。

五月,江淮行省增给十道,都省遣使繁多,亦增二十道给之。

七月,免站户和顾和买、一切杂泛差役,仍令自备首思。

十一月,增给甘州行省铺马圣旨十道,总之为二十道。

十二月,增各省及转运司、宣慰司铺马圣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转运司分司二道,荆湖行省所辖湖南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

二十一年二月,增给各处铺马札子:荆湖、占城等处本省一十道,荆湖北道宣慰司二道,所辖路分一十六处,每处二道;山东运司二道;河间运司七道;宣德府三道;江西行省五道;福建行省所辖路分七处,每处二道;司农司五道;四川行省所辖顺元路宣慰司三道,思州、播州两处宣抚司各三道;都省二十道。

四月,定增使臣分例:正使宿顿支米一升、面一斤、羊肉一斤、酒一升、柴一束、油盐杂支增钞二分,通作三分,经过减半。

从者每名支米一升,经过减半。

九月,给阿里海牙所治之省铺马圣旨十道,所辖宣慰司二处,各三道。

二十二年四月,给陕西行省并各处宣慰司、行工部等处铺马札子一百二十六道。

二十三年四月,福建、东京两行省各给圆牌二面。

奥鲁赤出使交趾,先给圆牌二面,今再增二面,于脱欢太子位下给发。

南京行省起马三十匹,给圆牌二面。

创立三处宣慰司,给札子起马三十匹。

二十四年四月,增给尚书省铺马圣旨一百五十道,并先给降一百五十道,共三百道。

五月,扬州省言:"徐州至扬州水马站,两各分置,夏月水潦,使臣劳苦。 请徙马站附并水站一处安置,驰驿者白日马行,夜则经由水路,况站户皆是水滨居止者,庶几官民两便。"

从之。

七月,给中兴路、陕西行省、广东宣慰司、沙不丁等官铺马圣旨一十三道。

二十五年正月,腹里路分三十八处,年销祗应钱不敷,增给钞三千九百八十一锭,并元额七千一百六十九锭,总中统钞一万一千一百五十锭,分上下半年给降。

二月,命南方站户,以粮七十石出马一匹为则,或十石之下八九户共之,或二三十石之上两三户共之,惟求税粮仅足当站之数,不至多余,却免其一切杂泛差役。

若有纳粮百石之下、七十石之上,自请独当站马一匹者听之。

五月,增给辽阳行省铺马札子五道。

十一月,福建行省元给铺马圣旨二十四道,增给札子六道。

二十六年正月,给光禄寺铺马札子四道。

二月,从沿海镇守官蔡泽言,以旧有水军二千人,于海道置立水站。

三月,给海道运粮万户府铺马圣旨五道。

四月,四川绍庆路给铺马札子二道,成都府六道。

龙兴行省增给铺马圣旨五道,太原府宣慰司及储峙提举司给降二道。

八月,给辽东宣慰司铺马圣旨五道,大理、金齿宣慰司四道。

九月,增给西京宣慰司铺马札子五道,江淮行省所辖浙东道宣慰司三道,绍兴路总管府给降二道,甘肃行省所辖亦集乃总管府、沙州、肃州三路给六道。

十一月,增给甘肃行省铺马圣旨七道。

二十七年正月,增给陕西行省铺马圣旨五道。

二月,都省增给铺马圣旨一百五十道,江淮行省一十五道。

六月,给营田提举司铺马圣旨二道。

九月,江淮行省所辖徽州路水道不通,给铺马圣旨二道。

二十八年六月,随处设站官二员,大都至上都置司吏三名,余设二名,祗应头目、攒典各一名。

站户及百者,设百户一名。

七月,诏各路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依军户例,兼管站赤奥鲁,非奉通政院明文,不得擅科差役。

十二月,增给省除之任官铺马圣旨三百五十道。

二十九年三月,命通政院分官四员,于江南四省整理站赤,给印与之。

三十年正月,南丹州洞蛮来朝,立安抚司于其地,给铺马圣旨二道。

三月,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增给铺马圣旨起马五匹。

五月,给淘金运司铺马圣旨起马五匹,大司农司起马二十匹。

六月,江浙行省言:"各路递运站船,若止以六户供船一艘,除苗不过十四五石,力寡不能当役。 请令各路除苗不过元额二十四石,自六户之上,或至十户,通融签拨。"

从之。

八月,给刘二拔都儿圆牌三面,铺马圣旨一十五道。

十月,增给济南府盐运司铺马圣旨一道。

三十一年六月,给福建运司铺马圣旨起马五匹。

成宗大德八年正月,御史台臣言:"各处站赤合用祗应官钱,多不依时拨降,又或数少不给,遂令站户输当库子,陪备应办。 莫若验使臣起数,实支官钱,所在官司,依时拨降,令各站提领收掌祗待,毋得科配小民,似为便益。"

诏都省定议行之。

十年,从江浙省言,命站官仍领祗待,选站户之有余粮者,以充库子,止设一名,上下半年更代,就准本户里正、主首身役。

武宗至大三年五月,给嘉兴、松江、瑞州三路及汴梁等处管民总管府铺马圣旨各三道。

四年三月,诏拘收各衙门铺马圣旨,命中书省定议以闻。

省臣言:"始者站赤隶兵站,后属通政院,今通政院怠于整治,站赤消乏,合依旧命兵部领之。"

制可。

四月,中书省臣又言:"昨奉旨以站赤属兵部,今右丞相铁木迭儿等议,汉地之驿,命兵部领之,其铁烈干、纳邻、末邻等处蒙古站赤,仍付通政院。"

帝曰:"何必如此,但令罢通政院,悉隶兵部可也。"

闰七月,复立通政院,领蒙古站赤。

八月,诏:"大都至上都,每站除设驿令、丞外,设提领三员、司吏三名。 腹里路分,冲要水陆站赤,设提领二员、司吏二名。 其余闲慢驿分,止设提领一员、司吏一名。 如无驿令,量拟提领二员。 每一百户,设百户一名,从拘该路府州县提调正官,于站户内选用,三岁为满。 凡滥设官吏头目人等,尽罢之。"

十一月,给中政院铺马圣旨二十道。

仁宗皇庆二年四月,增给陕西行台铺马圣旨八道。

延祐元年六月,中书省臣言:"典瑞监掌金字圆牌及铺马圣旨三百余道。 至大四年,凡圣旨皆纳之于翰林院,以金字圆牌不敷,增置五十面。 盖圆牌遣使,初为军情大事而设,不宜滥给,自今求给牌面,不经中书省、枢密院者,宜勿与。"

从之。

十月,沙、瓜州立屯储总管万户府,给铺马圣旨六道。

五年十月,中书兵部言:"各站设置提领,止受部札,行九品印,职专车马之役,所领站赤多者三二千,少者五七百户,比之军民,体非轻细。 奈何俸禄不给,三年一更,贪邪得以自纵。 今拟各处馆驿,除令、丞外,见役提领不许交换。"

从之。

七年四月,诏蒙古、汉人站,依世祖旧制,悉归之通政院。

十一月,从通政院官请,诏腹里、江南汉地站赤,依旧制,命各路达鲁花赤、总管提调,州县官勿得预。

泰定元年三月,遣官赈给帖里干、木怜、纳怜等一百一十九站钞二十一万三千三百锭,粮七万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斗。

北方站赤,每加津济,至此为最盛。

中书省所辖腹里各路站赤,总计一百九十八处:陆站一百七十五处,马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八匹,车一千六十九辆,牛一千九百八十二只,驴四千九百八头。

水站二十一处,船九百五十只,马二百六十六匹,牛二百只,驴三百九十四头,羊五百口。

牛站二处,牛三百六只,车六十辆。

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七十九处,该一百九十六站:

陆站一百六处,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车二百一十七辆,牛一百九十二只,驴五百三十四头。

水站九十处,船一千五百一十二只。

辽阳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二十处:陆站一百五处,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车二千六百二十一辆,牛五千二百五十九只。

狗站一十五处,元设站户三百,狗三千只,后除绝亡倒死外,实在站户二百八十九,狗二百一十八只。

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二百六十二处:

马站一百三十四处,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

轿站三十五处,轿一百四十八乘。

步站一十一处,递运夫三千三十二户。

水站八十二处,船一千六百二十七只。

江西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五十四处:马站八十五处,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轿二十五乘。

水站六十九处,船五百六十八只。

湖广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七十三处:

陆站一百处,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车七十辆,牛五百四十五只,坐轿一百七十五乘,卧轿三十乘。

水站七十三处,船五百八十只。

陕西行中书省所辖八十一处:

陆站八十处,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

水站一处,船六只。

四川行中书省所辖:

陆站四十八处,马九百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头。

水站八十四处,船六百五十四只,牛七十六头。

云南诸路行中书省所辖站赤七十八处:

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只。

水站四处,船二十四只。

甘肃行中书省所辖三路:脱脱禾孙马站六处,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头,驴一百七十一头,羊六百五十口。

○弓手

元制,郡邑设弓手,以防盗也。

内而京师,有南北两城兵马司,外而诸路府所辖州县,设县尉司、巡检司、捕盗所,置巡军弓手,而其数则有多寡之不同。

职巡逻,专捕获。

官有纲运及流徙者至,则执兵仗导道,以转相授受。

外此则不敢役,示专其职焉。

世祖中统五年,随州府驿路设置巡马及马步弓手,验民户多寡,定立额数。

除本管头目外,本处长官兼充提控官。

其夜禁之法,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

有公事急速及丧病产育之类,则不在此限。

违者笞二十七下,有官者笞七下,准赎元宝钞一贯。

州县城池相离远处,其间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户以上者,设立巡防弓手,合用器仗,必须完备,令本县长官提调。

不及二十户者,依数差补。

若无村店去处,或五七十里,创立聚落店舍,亦须及二十户数。

其巡军别设,不在户数之内。

关津渡口,必当设立店舍弓手去处,不在五七十里之限。

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当差户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窑冶诸色人等户内,每一百户内取中户一名充役,与免本户合着差发,其当户推到合该差发数目,却于九十九户内均摊。

若有失盗,勒令当该弓手,定立三限盘捉,每限一月。

如限内不获,其捕盗官,强盗停俸两月,窃盗一月。

外据弓手,如一月不获,强盗决一十七下,窃盗七下;两月不获,强盗二十七下,窃盗一十七下;三月不获者,强盗三十七下,窃盗二十七下。

如限内获贼,数及一半者,全免正罪。

至元三年,省部议:"随路户数,多寡不同,兼军站不该差发,似难均摊。 拟合斟酌京府司县合用人数,止于本处包银丝线,并止纳包银户计内,每一百户选差中户一名当役,本户合当差发税银,却令九十九户包纳。"

从之。

四年,除上都、中都已有巡军,其所辖州县合设弓手,俱于本路包银等户选丁多强壮者充,验各处州县户数多寡、驿程紧慢设置,合用器仗,各人自备。

八年,御史台言:"诸路宜选年壮熟闲弓马之人,以备巡捕之职。 弓手数少者,亦宜增置。 除捕盗防转,不得别行差占。"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两城兵马司,各主捕盗之任。

南城三十二处,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一十七处,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二十三年,省台官言:"捕贼巡马,先令执持闷棍以行,贼众多有弓箭,反致巡军被伤。 今议给各路弓箭十副,府州七副,司县五副,各令置备防盗。"

从之。

仁宗延祐二年,从江南行御史台请,以各处弓手人等,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罢之,还当民役,别于相应户内补换。

急递铺兵

古者置邮而传命,示速也。

元制,设急递铺,以达四方文书之往来,其所系至重,其立法盖可考焉。

世祖时,自燕京至开平府,复自开平府至京兆,始验地里远近,人数多寡,立急递站铺。

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五里,则设一铺,于各州县所管民户及漏籍户内,签起铺兵。

中统元年,诏:"随处官司,设传递铺驿,每铺置铺丁五人。 各处县官,置文簿一道付铺,遇有转递文字,当传铺所即注名件到铺时刻,及所辖转递人姓名,置簿,令转送人取下铺押字交收时刻还铺。 本县官司时复照刷,稽滞者治罪。 其文字,本县官司绢袋封记,以牌书号。 其牌长五寸,阔一寸五分,以绿油黄字书号。 若系边关急速公事,用匣子封锁,于上重别题号,及写某处文字,发遣时刻,以凭照勘迟速。 其匣子长一尺,阔四寸,高三寸,用黑油红字书号。 已上牌匣俱系营造小尺,上以千字文为号,仍将本管地境、置立铺驿卓望地名,递相传报。"

铺兵一昼夜行四百里。

各路总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员,每季亲行提点。

州县亦委有俸末职正官,上下半月照刷。

如有怠慢,初犯事轻者笞四十,赎铜,再犯罚俸一月,三犯者决。

总管府提点官比总管减一等,仍科三十,初犯赎铜,再犯罚俸半月,三犯者决。

铺兵铺司,痛行断罪。

至元八年,申命州县官,用心照刷及点视阙少铺司铺兵。

凡有递转文字到,铺司随即分明附籍,速令当该铺兵,裹以软绢包袱,更用油绢卷缚,夹版束系,赍小回历一本,作急走递,到下铺交割附历讫,于回历上令铺司验到铺时刻,并文字总计角数,及有无开拆、磨擦损坏,或乱行批写字样,如此附写一行,铺司画字,回还。

若有违犯,易为挨问。

随路铺兵,不许顾人领替,须要本户少壮人力正身应役。

每铺安置十二时轮子一枚、红绰楔一座,并牌额及上司行下、诸路申上铺历二本。

每遇夜,常明灯烛。

其铺兵每名备夹版、铃攀各一付,缨枪一,软绢包袱一,油绢三尺,蓑衣一领,回历一本。

各处往来文字,先用净检纸封裹于上,更用厚夹纸印信封皮。

各路承发文字人吏,每日逐旋发放,及将承发到文字,验视有无开拆、磨擦损坏、批写字样,分朗附簿。

九年,左补阙祖立福合言:"诸路急递铺台,不合人情。 急者急速也,国家设官署名字,必须吉祥者为美,宜更定之。"

遂更为通远铺。

二十年,留守司官言:"初立急递铺时,取不能当差贫户,除其差发充铺兵,又不敷者,于漏籍户内贴补。 今富人规避差发,求充铺兵,乞择其富者,令充站户,站户之贫者,却充铺兵。"

从之。

二十八年,中书省定议:"近年入递文字,封缄杂乱,发遣无时,今后省部并诸衙门入递文字,其常事皆付承发司随所投下去处,类为一缄。 如往江淮行省者,凡江淮行省不以是何文字,通为一缄。 其他官府同。 省部台院,凡有急速之事,别置匣子发遣,其匣子入递,随到即行。 铺司须能附写文历,辨定时刻,铺兵须壮健善走者,不堪之人,随即易换。"

三十一年,大都设置总急递铺提领所,降九品铜印,设提领三员。

英宗至治三年,各处急递铺,每十铺设一邮长,于州县籍记司吏内差充,使之专督其事。

一岁之内,能尽职者,从优补用;不能者,提调官量轻重罪之。

凡铺卒皆腰革带,悬铃,持枪,挟雨衣,赍文书以行。

夜则持炬火,道狭则车马者,负荷者,闻铃避诸旁,夜亦以惊虎狼也。

响及所之铺,则铺人出以俟其至。

囊板以护文书不破碎、不襞积,折小漆绢以御雨雪,不使濡湿之。

及各铺得之,则又展转递去。

鹰房捕猎

元制,自御位及诸王,皆有昔宝赤,盖鹰人也。

是故捕猎有户,使之致鲜食以荐宗庙,供天庖,而齿革羽毛,又皆足以备用,此殆不可阙焉者也。

然地有禁,取有时,而违者则罪之。

冬春之交,天子或亲幸近郊,纵鹰隼搏击,以为游豫之度,谓之飞放。

故鹰房捕猎,皆有司存。

而打捕鹰房人户,多取析居、放良及漏籍孛兰奚、还俗僧道与凡旷役无赖者,乃招收亡宋旧役等户为之。

其差发,除纳地税、商税,依例出军等六色宣课外,并免其杂泛差役。

自太宗乙未年,抄籍分属御位下及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

及世祖时,行尚书省尝重定其籍,厥后永为定制焉。

御位下打捕鹰房官:一所,权官张元,大都路宝坻县置司,无额七十七户。

一所,王阿都赤,世袭祖父职,掌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路诸色人匠打捕等户,元额一百四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民户达鲁花赤石抹也先,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一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路打捕鹰房等官李脱欢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二十八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人匠等户达鲁花赤黄也速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五十户。

一所,管领鹰房打捕人匠等户达鲁花赤移剌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五十七户。

一所,宣授管领打捕鹰房等户达鲁花赤阿八赤,世袭祖父职,元额三百五十五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路打捕鹰房人户达鲁花赤寒食,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四十三户。

诸王位下:汝宁王位下,管领民匠打捕鹰房等户官,元额二百一户。

普赛因大王位下,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诸色人匠达鲁花赤都总管府,元额七百八十户。

天下州县所设猎户:腹里打捕户,总计四千四百二十三户。

河东宣慰司打捕户,五百九十八户。

晋宁路打捕户,三百三十二户。

大同路打捕户,一十五户。

冀宁路打捕户,二百五十一户。

上都留守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

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

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一百户。

益都路打捕户,四十三户。

济南路打捕户,三十六户。

般阳路二十一户。

东平路三十四户。

曹州八十四户。

德州一十户。

濮州三十一户。

泰安州五户。

东昌路一户。

真定路九十一户。

顺德路一十九户。

广平路一十九户。

冠州五户。

恩州二户。

彰德三十七户。

卫辉路一十六户。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

保定路三十一户。

河间路二百五十二户。

随路提举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户。

河间鹰户府二百七十六名。

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户。

辽阳大宁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

东平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九户。

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

扠捕提领所捕户,四十户。

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

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

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

河北河南东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

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

真定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

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

扬州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

宣徽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

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

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

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

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

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户。

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

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

鱼网提举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户。

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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