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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秩
官必有禄,所以养廉也。
元初未置禄秩,世祖既位之初,首命给之。
内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县,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禄。
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职田,于是无职田者,复益之以俸米。
其所以养官吏者,不亦厚乎!
禄秩之制,凡朝廷职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
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县,为三等。
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
自经历以下,七年复增之。
转运司官及诸匠官,七年定之。
其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
至十七年,定夺俸禄,凡内外官吏皆住支。
十八年,更命公事毕而无罪者给之,公事未毕而有罪者逐之。
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
二十三年,又命内外官吏俸以十分为率,添支五分。
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与蒙古、医学同。
成宗大德三年,诏益小吏俸米。
六年,又定各处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抚司、茶盐运司、铁冶都提举司、淘金总管府、银场提举司等官循行俸例。
七年,始加给内外官吏俸米。
凡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小吏例,每一两给米一斗。
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给米一石。
余上之数,每俸一两给米一升。
无米,则验其时直给价,虽贵每石不过二十两。
上都、大同、隆兴、甘肃等处,素非产米之地,每石权给中统钞二十五两,俸三锭以上者不给。
至大二年,诏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至元钞,而罢其俸米。
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
凡诸官员上任者不过初二日,罢任者已过初五日,给当月俸。
各路官擅割官吏俸者罪之。
诸职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求医、亲老告侍者,不给禄。
后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两给之。
随朝官吏每月给俸,如告假事故,当官立限者全给,违限托故者追罚。
军官差出者许借俸,殁于王事者借俸免征。
各投下保充路府州县等官,其俸与王官等。
职田之制,路府州县官至元三年定之,按察司官十四年定之,江南行省及诸司官二十一年定之,其数减腹里之半。
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职田者,三品给禄米一百石,四品给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钞改支至元钞,其田拘收入官。
四年,又诏公田及俸皆复旧制。
延祐三年,外官无职田者,量给粟麦。
凡交代官芒种已前去任者,其租后官收之,已后去任者前官分收。
后又以争竞者多,俾各验其俸月以为多寡。
其大略如此。
今取其制之可考者,具列于后。
至元二十二年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从一品六锭五锭正二品四锭二十五两四锭一十五两从二品四锭三锭三十五两三锭二十五两正三
品三锭二十五两三锭一十五两三锭从三品
三锭二锭三十五两二锭二十五两正四品二锭二十五两
二锭一十五两二锭从四品二锭一锭四十五两
一锭四十两正五品一锭四十两一锭三十两从五品一锭三十两一锭二十两正六品一锭二十两一锭一十五两从六品一锭一十五两一锭一十两正七品一锭一十两一锭五两从七品一锭五
两一锭正八品一锭四十五两从八品四十五两四十两正九品四十两
三十五两从九品三十五两内外官俸数:
太师府:太师,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
谘议、参军,俸四十五贯,米四石五斗。
长史,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
太傅、太保府同。
监修国史、参军、长史同。
中书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左丞相同。
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
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左丞同。
参知政事,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
参议,俸五十九贯,米六石。
郎中,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员外郎,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承发管勾,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照磨、省架阁库管勾、回回架阁库管勾并同。
检校官,俸二十八贯,米三石五斗。
断事官,内一十八员俸各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员俸各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一员俸五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五石五斗;一员俸四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
经历,俸二十三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
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客省使,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直省舍人,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六部尚书,俸七十八贯,米八石。
侍郎,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石。
郎中,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员外郎,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主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
户部司计,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贯,米二石五斗。
刑部狱丞,俸一十一贯,米一石。
司籍提领,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
同提领,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斗。
枢密院: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三石五斗。
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
副枢,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
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六厘,米九石五斗。
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断事官,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右卫都指挥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副都指挥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佥事,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照磨,俸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镇抚,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行军官:千户,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副千户,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百户,俸一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石五斗。
弹压,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
知事,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石。
弩军官:千户,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百户,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
弹压,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斗。
都目,俸一十贯,米五斗。
屯田千户所同弩军官例。
左卫、前卫、后卫、中卫、武卫、左阿速卫、右阿速卫、左都威卫、右都威卫、左钦察卫、右钦察卫、左卫率府、宗仁卫、西域司、唐兀司、贵赤司并同右卫例。
忠翊侍卫都指挥使,俸一百贯。
副使,俸八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佥事,俸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经历,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知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照磨,俸二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
行军官:千户,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副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百户,俸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弹压,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知事,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
弩军官: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百户,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弹压,俸一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右手屯田千户所: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百户,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左手屯田千户所同。
隆镇卫、右翊蒙古侍卫并同忠翊侍卫例。
御史台:御史大夫,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
中丞,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
侍御史,俸九十六贯三钱五分,米九石五斗。
治书侍御史,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殿中,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
知班,俸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
监察御史,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奎章阁学士院:大学士,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石五斗。
侍书学士,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
承制学士,俸七十八贯,米八石。
供奉学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参书,俸三十四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
典签,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鉴书博士,俸四十一贯,米四石五斗。
授经郎,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
同知,俸一百贯,米一十石。
副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
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
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断事官,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客省使,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宣政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
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
副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
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
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五斗。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断事官、客省使并同太禧宗禋院例。
宣徽院同。
翰林国史院: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
学士,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
侍读学士,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讲学士同。
直学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待制,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修撰,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应奉,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编修,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检阅同。
典籍,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翰林院、集贤院,大学士同承旨,余并同上例。
中政院:院使,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石五斗。
同知,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
佥院,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院判,俸四十三贯,米四石五斗。
司议,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长史,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太医院、典瑞院、将作院、太史院、储政院并同。
太常礼仪院:院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米八石五斗。
同知,俸七十二贯,米七石五斗。
佥院,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
同佥,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院判,俸三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四石。
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太祝,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礼、协律同。
通政院:院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
同知,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副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佥院,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
同佥,俸四十四贯,米四石五斗。
院判,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大宗正府:也可扎鲁忽赤,内一员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员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员俸六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五斗。
郎中,俸三十六贯,米三石五斗。
员外郎,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大司农司:大司农,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
大司农卿,俸一百三贯,米一十一石。
大司农少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
大司农丞,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内史府:内史,俸一百四十三贯三钱三分。
中尉,俸一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司马,俸八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谘议,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记室,俸四十贯。
照磨,俸三十贯。
大都留守司:留守,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米一十石五斗。
同知,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米八石五斗。
副留守,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留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都护府:大都护,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
同知,俸七十二贯,米七石五斗。
副都护,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崇福司:司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
同知,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副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司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都事,俸二十六贯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给事中,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石。
左右侍仪奉御,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
武备寺: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同判,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少卿,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寺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四贯,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太仆寺: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少卿,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寺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光禄、长庆、长新、长秋、承徽、长宁、尚乘、长信等寺并同。
尚舍寺:太监,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
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侍仪司:侍仪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引进使,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
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
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侍仪舍人,俸一十七贯三钱三分,米一石五斗。
拱卫司:都指挥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副都指挥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
佥事,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内宰司:内宰,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司丞,俸四十五贯,米四石五斗。
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翊正司同。
延庆司:延庆使,俸一百贯。
同知,俸六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副使,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司丞,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内正司:司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少卿,俸四十七贯,米四石五斗。
司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
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中瑞司同。
京畿运司:运使,俸五十六贯,米六石。
同知,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运副,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
运判,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知事,俸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
提控案牍,俸一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一石。
太府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太监,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监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四贯,米二石。
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秘书、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监并同。
国子监:祭酒,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司业,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监丞,俸三十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典簿,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博士,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国子博士同。
助教,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教授同。
学录,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五斗。
蒙古国子监同。
经正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
太监,俸五十贯,米五石。
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
监丞,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阑遗监:太监,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
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
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提控案牍,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监:提点,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
司天监,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米五石。
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
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教授,俸一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管勾同。
司辰,俸八贯六钱六分,米五斗;学正、押宿并同。
回回司天监: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余同上。
都水监:都水卿,俸五十三贯,米六石。
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
监丞,俸三十贯,米三石。
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
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大都路达鲁花赤,俸一百三十贯;总管同。
副达鲁花赤,一百二十贯。
同知八十贯;治中同。
判官,五十五贯。
推官,五十贯。
经历,四十贯。
知事,三十贯。
提控案牍,二十五贯;照磨同。
并中统钞。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贯。
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右丞、左丞同。
参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郎中,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员外郎,三十贯。
都事,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检校同。
管勾,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
理问所:理问,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
副理问,俸三十贯。
知事,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提控案牍同。
宣慰司:腹里宣慰使,俸中统钞五百八十贯三钱三分。
同知,五百贯。
副使,四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
经历,四百贯。
都事,一百八十三贯三钱三分。
照磨,一百五十贯。
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钞八十七贯五钱。
同知,四十九贯。
副使,四十二贯。
经历,二十八贯。
都事,二十四贯。
照磨,一十七贯五钱。
廉访司:廉访使,俸中统钞八十贯。
副使,四十五贯。
佥事,三十贯。
经历,二十贯。
知事,一十五贯。
照磨,一十二贯。
盐运司:腹里运使,俸一百二十贯。
同知,五十贯。
副使,三十五贯。
判官,三十贯。
经历,二十贯。
知事,一十五贯。
照磨,一十三贯。
行省运使,八十贯。
同知,五十贯。
运副,四十贯。
判官,三十贯。
经历,二十五贯。
知事,一十七贯。
提控案牍,一十五贯。
上路达鲁花赤,俸八十贯;总管同。
同知,四十贯。
治中,三十贯。
判官,二十贯。
推官,一十九贯。
经历,一十七贯。
知事,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一十贯。
下路达鲁花赤,俸七十贯;总管同。
同知,三十五贯。
判官,二十贯。
推官,一十九贯。
经历,一十七贯。
知事,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一十贯。
散府达鲁花赤,俸六十贯;知府同。
同知,三十贯。
判官,一十八贯;推官同。
知事,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一十贯。
上州达鲁花赤,俸五十贯;州尹同。
同知,二十五贯。
判官,一十八贯。
知事,一十二贯。
提控案牍,一十贯。
中州达鲁花赤,俸四十贯;知州同。
同知,二十贯。
判官,一十五贯。
提控案牍,一十贯。
都目,八贯。
下州达鲁花赤,俸三十贯;知州同。
同知,一十八贯。
判官,一十三贯。
吏目,四十贯。
上县达鲁花赤,俸二十贯;县尹同。
县丞,一十五贯。
主簿,一十三贯。
县尉,一十二贯。
典史,三十五贯。
巡检,一十贯。
中县达鲁花赤,俸一十八贯;县尹同。
主簿,一十三贯。
县尉,一十二贯。
典史,三十五贯。
下县达鲁花赤,俸一十七贯;县尹同。
主簿,一十二贯;县尉同。
典史,三十五贯。
诸署、诸局、诸库等官及掾吏之属,其目甚多,不可胜书。
然其俸数之多寡,亦皆以品级之高下为则。
观者可以类推,故略而不录。
职田数:至元三年,定随路府州县官员职田:上路达鲁花赤一十六顷,总管同,同知八顷,治中六顷,府判五顷。
下路达鲁花赤一十四顷,总管同,同知七顷,府判五顷。
散府达鲁花赤一十二顷,知府同,同知六顷,府判四顷。
上州达鲁花赤一十顷,州尹同,同知五顷,州判四顷。
中州达鲁花赤八顷,知州同,同知四顷,州判三顷。
下州达鲁花赤六顷,知州同,州判三顷。
警巡院达鲁花赤五顷,警使同,警副四顷,警判三顷。
录事司达鲁花赤三顷,录事同,录判二顷。
县达鲁花赤四顷,县尹同,县丞三顷,主簿二顷,县尉、主簿兼尉并同,经历四顷。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职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顷,副使八顷,佥事六顷。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
上路达鲁花赤八顷,总管同,同知四顷,治中三顷,府判二顷五十亩。
下路达鲁花赤七顷,总管同,同知三顷五十亩,府判二顷五十亩,经历二顷,知事一顷,提控案牍同。
散府达鲁花赤六顷,知府同,同知三顷,府判二顷,提控案牍一顷。
上州达鲁花赤五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同,提控案牍一顷。
中州达鲁花赤四顷,知州同。
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都目五十亩。
下州达鲁花赤三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
上县达鲁花赤二顷,县尹同,县丞一顷五十亩,主簿一顷,县尉同。
中县同上。
无县丞。
下县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县尹同,主簿兼尉一顷。
录事司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录事同,录判一顷。
司狱一顷,巡检同。
按察司使八顷,副使四顷,佥事三顷,经历二顷,知事一顷。
运司官:运使八顷,同知四顷,运副三顷,运判同,经历二顷,知事二顷,提控案牍同。
盐司官:盐使二顷,盐副二顷,盐判一顷,各场正、同、管勾各一顷。
常平义仓常平起于汉之耿寿昌,义仓起于唐之戴胄,皆救荒之良法也。
元立义仓于乡社,又置常平于路府,使饥不损民,丰不伤农,粟直不低昂,而民无菜色,可谓善法汉、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仓世祖至元六年始立。
其法: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
于是八年以和籴粮及诸河仓所拨粮贮焉。
二十三年定铁法,又以铁课籴粮充焉。
义仓亦至元六年始立。
其法:社置一仓,以社长主之,丰年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社民。
于是二十一年新城县水,二十九年东平等处饥,皆发义仓赈之。
皇庆二年,复申其令。
然行之既久,名存而实废,岂非有司之过与?
惠民药局《周官》有医师,掌医之政令,凡邦有疾病NY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此民所以无夭折之患也。
元立惠民药局,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仍择良医主之,以疗贫民,其深得《周官》设医师之美意者与。
初,太宗九年,如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阔阔、太医王璧、齐楫等为局官,给银五百锭为规运之本。
世祖中统二年,又命王祐开局。
四年,复置局于上都,每中统钞一百两,收息钱一两五钱。
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罢革之。
至成宗大德三年,又准旧例,于各路置焉。
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给钞本,亦验民户多寡以为等差。
今并著于后:
腹里,三千七百八十锭。
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锭。
湖广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锭。
辽阳行省,二百四十锭。
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锭。
陕西行省,二百四十锭。
江西行省,三百锭。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锭。
云南行省,真一万一千五百索。
甘肃行省,一百锭。
市籴
和籴自唐始,所以备边庭军需也,其弊至于害民者,盖有之矣。
元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于民。
于是边庭之兵不乏食,京师之马不乏刍,而民亦用以不困,其为法不亦善乎!市籴粮之法,世祖中统二年,始以钞一千二百锭,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籴三万石。
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中陕西军储。
是年三月,又命扎马剌丁籴粮,仍敕军民官毋沮。
五年,谕北京、西京等路市籴军粮。
至元三年,以南京等处和籴四十万石。
四年,命沔州等处中纳官粮,续还其直。
八年,验各路粮粟价直,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
十六年,以两淮盐引五万道,募客旅中粮。
十九年,以钞三万锭,市籴于隆兴等处。
二十年,以钞五千锭市于北京,六万锭市于上都,二千锭市于应昌。
二十一年,以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盐引,募诸人中粮。
是年四月,以钞四千锭,于应昌市籴。
九月,发盐引七万道、钞三万锭,于上都和籴。
二十二年,以钞五万锭,令木八剌沙和籴于上都。
是年二月,诏江南民田秋成,官为定例收籴,次年减价出粜。
二十三年,发钞五千锭,市籴沙、净、隆兴军粮。
二十四年,官发盐引,听民中粮。
是年十二月,以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兑换民粮。
二十七年,和籴西京粮,其价每一十两之上增一两。
延祐三年,中籴和林粮二十三万石。
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万石。
盐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则例。
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秣马之用。
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
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引云。
赈恤救荒之政,莫大于赈恤。
元赈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税,即《周官·大司徒》所谓薄征者也;曰赈贷者,给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谓散利者也。
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灾免者。
赈贷有以鳏寡孤独而赈者,有以水旱疫疠而赈者,有以京师人物繁凑而每岁赈粜者。
若夫纳粟补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
其为制各不同,今并著于后,以见其仁厚爱民之意云。
恩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量减丝料、包银分数。
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发。
是年二月,以真定、大名、河南、陕西、东平、益都、平阳等路,兵兴之际,劳于转输,其差发减轻科取。
三年,北京等路以兵兴供给繁重,免本岁丝料、包银。
是年闰九月,以济南路遭李鋋之乱,军民皆饥,尽除差发。
四年,以西凉民户值浑都海、阿蓝儿之乱,人民流散,免差税三年。
至元元年,诏减明年包银十分之三,全无业者十之七。
是年四月,逃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
三年,减中都包银四分之一。
十二年,蠲免包银、丝线、俸钞。
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银三分之二,其余路府亦免十之五。
十九年,免诸路民户明年包银、俸钞,及逃移户差税。
二十年,免大都、平滦民户丝线、俸钞。
二十二年,除民间包银三年,不使带纳俸钞,尽免大都军民地税。
二十四年,免东京军民丝线、包银、俸钞。
是年九月,除北京马五百匹。
二十五年,免辽阳、武平等处差发。
二十七年,减河间、保定、平滦三路丝线之半,大都全免。
二十八年,诏免腹里诸路包银、俸钞;其大都、上都、隆兴、平滦、大同、太原、河间、保定、武平、辽阳十路丝线并除之。
二十九年,免上都、隆兴、平滦、保定、河间五路包银、俸钞。
三十年,免大都差税。
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诏免天下差税有差。
是年六月,免腹里军、站、匠、船、盐、铁等户税粮,及江南夏税之半。
元贞元年,除大都民户丝线、包银、税粮。
大德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隆兴民户差税三年。
三年,诏免腹里包银、俸钞,及江南夏税十分之三。
四年,诏免上都、大都、隆兴明年丝银税粮,其数亦如之,江南租税减十分之一。
九年,又下宽免之令,以恤大都、上都、隆兴、腹里、江淮之民。
十年,逃移民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
十一年,武宗即位,诏免内外郡县差税有差。
至大二年,上尊号,诏免腹里、江淮差税。
三年,又免大都、上都、中都秋税,及民间差税之负欠者。
四年,免腹里包银及江南夏税十分之三。
是年四月,免大都、上都、中都差税三年。
延祐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税二年,其余被灾经赈者免一年,流民复业者免差税三年。
二年,免各路差税、丝料。
七年,免腹里丝绵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税所免之数,与外郡丝绵同,民间逋欠差税并除之。
是年,免丁地税粮、包银、丝料各有差。
至治二年,宽恤军民站户。
三年,免临清万户府军民船户差税三年,福建蜑户差税一年。
泰定三年,罢江淮以南包银。
天历元年,免诸路差税、丝料有差,及海北盐课三年。
二年,免达达军站之贫乏者及各路差税有差。
是年十月,免人民逋欠官钱,及奉元商税,各处灶户杂役。
至顺元年,以改元免诸路差税有差,减方物之贡,免河南府、怀庆路门摊、海北盐课,存恤红城儿屯田军三年。
灾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以各处被灾,验实减免科差。
三年,以蛮寇攻掠,免三叉沽灶户一百六十五户其年丝料、包银。
四年,以秋旱霜灾,减大名等路税粮。
至元三年,以东平等处蚕灾,减其丝料。
五年,以益都等路禾损,蠲其差税。
六年,以济南、益都、怀孟、德州、淄莱、博州、曹州、真定、顺德、河间、济州、东平、恩州、南京等处桑蚕灾伤,量免丝料。
七年,南京、河南蝗旱,减差徭十分之六。
十九年,减京师民户科差之半。
二十年,以水旱相仍,免江南税粮十分之二。
二十四年,免北京饥民差税。
是年,扬州及浙西水,其地税在扬州者全免,浙西减二分。
二十五年,南安等处被寇兵者,税粮免征。
二十六年,绍兴路水,免地税十之三。
是年六月,以禾稼不收,免辽阳差税。
二十七年,大都、辽阳被灾,免其包银、俸钞。
是年六月,以霖雨免河间等路丝料之半。
十月,以兴、松二州霜,免其地税。
二十八年,辽阳被灾者,税粮皆免征,其余量征其半。
是年五月,以太原去岁不登,杭州被水,其太原丁地税粮、杭州地税并除之。
九月,又免州路所负岁粮。
二十九年,以北京地震,量减岁课。
是年,以大都去岁不登,流移者众,免其税粮及包银、俸钞。
元贞元年,以供给繁重及水伤禾稼,免咸平府边民差税。
大德三年,以旱蝗,除扬州、淮安两路税粮。
五年,各路被灾重者,其差税并除之。
六年,免大都、平滦差税。
七年,以内郡饥,荆湖、川蜀供给军饷,其差税减免各有差。
八年,以平阳、太原地震,免差税三年。
至大元年,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饥,其科差、夏税并免之。
二年,以腹里、江淮被灾,其科差、夏税亦并免之。
皇庆二年,免益都饥民贷粮。
延祐二年,河南、归德、南阳、徐、邳、陈、蔡、许州、荆门、襄阳等处水,三年,肃州等处连岁被灾,皆免其民户税粮。
天历元年,陕西霜旱,免其科差一年;盐官州海潮,免其秋粮夏税。
是年十二月,诏经寇盗剽掠州县,免差税一年。
二年,以关陕旱,免差税三年。
至顺元年,以河南、怀庆旱,其门摊课程及逋欠差税皆免征。
鳏寡孤独赈贷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无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粮赡之。
至元元年,又诏病者给药,贫者给粮。
八年,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处之,于粮之外,复给以薪。
十年,以官吏破除入己,凡粮薪并敕于公给散。
十九年,各路立养济院一所,仍委宪司点治。
二十年,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
二十八年,给寡妇冬夏衣。
二十九年,给贫子柴薪,日五斤。
三十一年,特赐米绢。
元贞二年,诏各处孤老,凡遇宽恩,人给布帛各一。
大德三年,诏遇天寿节,人给中统钞二贯,永为定例。
六年,给死者棺木钱。
水旱疫疠赈贷之制:中统元年,平阳旱,遣使赈之。
二年,迁曳捏即地贫民就食河南、平阳、太原。
三年,济南饥,以粮三万石赈之。
是年七月,以课银一百五十锭济甘州贫民。
四年,以钱粮币帛赈东平济河贫民,钞四千锭赈诸王只必帖木儿部贫民。
至元二年,以钞百锭赈阔阔出所部军。
五年,益都民饥,验口赈之。
六年,东平、河间一十五处饥,亦验口赈之。
八年,以粮赈西京路急递铺兵卒。
十二年,濮州等处饥,贷粮五千石。
十六年,以江南所运糯米不堪用者赈贫民。
十九年,真定饥,赈粮两月。
二十年,以帛千匹、钞三百锭,赈水达达地贫民。
二十三年,大都属郡六处饥,赈粮三月。
二十四年,斡端民饥,赈钞万锭。
是年四月,以陈米给贫民。
七月,以粮给诸王阿只吉部贫民,大口二斗,小口一斗。
二十六年,京兆旱,以粮三万石赈之。
是年,又赈左右翼屯田蛮军及月儿鲁部贫民粮,各三月。
二十七年,大都民饥,减直粜粮五万石。
二十八年,以去岁陨霜害稼,赈宿卫士怯怜口粮二月,以饥赈徽州、溧阳等路民粮三月。
三十一年,复赈宿卫士怯怜口粮三月。
元贞元年,诸王阿难答部民饥,赈粮二万石。
是年六月,以粮一千三百石赈隆兴府饥民,二千石赈千户灭秃等军。
七月,以辽阳民饥,赈粮二月。
大德元年,以饥赈辽阳、水达达等户粮五千石,公主囊加真位粮二千石。
是年,临江、扬州等路亦饥,赈粮有差;腹里并江南灾伤之地赈粮三月。
二年,赈龙兴、临江两路饥民,又赈金复州屯田军粮二月。
四年,鄂州等处民饥,发湖广省粮十万石赈之。
七年,以钞万锭赈归德饥民。
九年,澧阳县火,赈粮二月。
十一年,以饥赈安州高阳等县粮五千石,漷州谷一万石,奉符等处钞二千锭,两浙、江东等处钞三万余锭、粮二十万余石。
又劝率富户赈粜粮一百四十余万石,凡施米者,验其数之多寡,而授以院务等官。
是年,又以钞一十四万七千余锭、盐引五千道、粮三十万石,赈绍兴、庆元、台州三路饥民。
皇庆元年,宁国饥,赈粮两月。
自延祐之后,腹里、江南饥民岁加赈恤,其所赈或以粮,或以盐引,或以钞。
京师赈粜之制:至元二十二年始行。
其法于京城南城设铺各三所,分遣官吏,发海运之粮,减其市直以赈粜焉。
凡白米每石减钞五两,南粳米减钞三两,岁以为常。
成宗元贞元年,以京师米贵,益广世祖之制,设肆三十所,发粮七万余石粜之,白粳米每石中统钞一十五两,白米每石一十二两,糙米每石六两五钱。
二年,减米肆为一十所,其每年所粜,多至四十余万石,少亦不下二十余万石。
至大元年,增两城米肆为一十五所,每肆日粜米一百石。
四年,增所粜米价为中统钞二十五贯。
自是每年所粜,率五十余万石。
泰定二年,减米价为二十贯。
致和元年,又减为一十五贯云。
赈粜粮之外,复有红帖粮。
红帖粮者,成宗大德五年始行。
初,赈粜粮多为豪强嗜利之徒,用计巧取,弗能周及贫民。
于是令有司籍两京贫乏户口之数,置半印号簿文贴,各书其姓名口数,逐月封贴以给。
大口三斗,小口半之。
其价视赈粜之直,三分常减其一,与赈粜并行。
每年拨米总二十万四千九百余石,闰月不与焉。
其爱民之仁,于此亦可见矣。
入粟补官之制:元初未尝举行。
天历三年,内外郡县亢旱为灾,于是用太师答剌罕等言,举而行之。
凡江南、陕西、河南等处定为三等,令其富实民户依例出米,无米者折纳价钞。
陕西每石八十两,河南并腹里每石六十两,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实授茶盐流官,如不仕让封父母者听。
钱谷官考满,依例升转。
陕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从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门闾。
河南并腹里:二千石之上,从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从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从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江南三省:一万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从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从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从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
先已入粟,遥授虚名,今再入粟者,验其粮数,照依资品,实授茶盐流官。
陕西:一千石之上,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
河南并腹里: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从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
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
先已入粟,实授茶盐流官,今再入粟者,验其粮数,加等升除。
陕西: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
河南并腹里: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
僧道入粟:三百石之上,赐六字师号,都省给之;二百石之上,四字师号,一百石之上,二字师号,礼部给之。
四川省富实民户,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补官例行之。
夫入粟补官,虽非先王之政,然荒札之余,民赖其助者多矣,故特识于篇末而不敢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