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丰类稿 卷九·论议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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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丰类稿》 卷九·论议五首 曾巩

唐论

成康殁而民生不见先王之治,日入于乱,以至于秦,尽除前圣数千载之法。

天下既攻秦而亡之,以归于汉。

汉之为汉,更二十四君,东西再有天下,垂四百年。

然大抵多用秦法,其改更秦事,亦多附己意,非放先王之法而有天下之志也。

有天下之志者,文帝而已。

然而天下之材不足,故仁闻虽美矣,而当世之法度,亦不能放于三代。

汉之亡,而强者遂分天下之地。

晋与隋虽能合天下于一,然而合之未久而已亡,其为不足议也。

代隋者唐,更十八君,垂三百年,而其治莫盛于太宗之为君也。

诎己从谏,仁心爱人,可谓有天下之志。

以租庸任民,以府卫任兵,以职事任官,以材能任职,以兴义任俗,以尊本任众,赋役有定制,兵农有定业,官无虚名,职无废事,人习于善行,离于末作,使之操于上者,要而不烦,取于下者,寡而易供,民有农之实,而兵之备存,有兵之名,而农之利在,事之分有归,而禄之出不浮,材之品不遗,而治之体相承,其廉耻日以笃,其田野日以辟,以其法修则安且治,废则危且乱,可谓有天下之材。

行之数岁,粟米之贱,斗至数钱,居者有余蓄,行者有余资,人人自厚,几致刑措,可谓有治天下之效。

夫有天下之志,有天下之材,又有治天下之效,然而不得与先王并者,法度之行,拟之先王未备也;礼乐之具,田畴之制,庠序之教,拟之先王未备也;躬亲行阵之间,战必胜,攻必克,天下莫不以为武,而非先王之所尚也;四夷万里,古所未及以政者,莫不服从,天下莫不以为盛,而非先王之所务也。

太宗之为政于天下者,得失如此。

由唐虞之治五百余年而有汤之治,由汤之治五百余年而有文武之治,由文武之治千有余年而始有太宗之为君。

有天下之志,有天下之材,又有治天下之效,然而又以其未备也,不得与先王并而称极治之时。

是则人生于文武之前者,率五百余年而一遇治世,生于文武之后者,千有余年而未遇极治之世也。

非独民之生于是时者之不幸也,士之生于文武之前者,如舜禹之于唐,八元八凯之于舜,伊尹之于汤,太公之于文武,率五百余年而一遇。

生于文武之后千有余年,虽孔子之圣、孟轲之贤而不遇,虽太宗之为君而未可以必得志于其时也,是亦士民之生于是时者之不幸也。

故述其是非得失之迹,非独为人君者可以考焉,士之有志于道而欲仕于上者可以鉴矣。

为人后议

《礼》,大宗无子,则族人以支子为之后。

为之后者,为所后服斩衰三年,而降其父母期。

《礼》之所以如此者,何也?以谓人之所知者近,则知亲爱其父母而已;所知者远,则知有严父之义。

知有严父之义,则知尊祖;知尊祖,则知大宗者上以继祖,下以收族,不可以绝,故有以支子为之后者。

为之后者,以受重于斯人,故不得不以尊服服之。

以尊服服之而不为之降己亲之服,则犹恐未足以明所后者之重也。

以尊服服之,又为之降己亲之服,然后以谓可以明所后者之重,而继祖之道尽,此圣人制礼之意也。

夫所谓收族者,《记》称与族人合食,序以昭穆,别以礼义之类。

是特诸侯别子之大宗,而严之如此。

况如《礼》所称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者,此天子之大宗,是为天地、宗庙、百神祭祀之主,族人万世之所依归,而可以不明其至尊至重哉!故前世人主有以支子继立而崇其本亲,加以号位,立庙奉祀者,皆见非于古今。

诚由所知者近,不能割弃私爱,节之以礼,故失所以奉承正统、尊无二上之意也。

若于所后者尊服服之,又为之降己亲之服,而退于己亲,号位不敢以非礼有加也,庙祀不敢以非礼有奉也,则为至恩大义,固已备矣。

而或谓又当易其父母之名,从所后者为属,是未知考于《礼》也。

《礼》,"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者,此其服为所后者而非为己也。

为其父母期,为其昆弟大功,为其姊妹适人者小功,皆降本服一等者,此其服为己而非为所后者也。

使于其父母,服则为己,名则为所后者,则是名与实相违,服与恩相戾矣。

圣人制礼,不如是之舛也。

且自古为人后者,不必皆亲昆弟之子,族人之同宗者皆可为之,则有以大功、小功昆弟之子而为之者矣,有以缌麻、袒免、无服昆弟之子而为之者矣。

若当从所后者为属,则亦当从所后者为服。

从所后者为服,则于其父母,有宜为大功、为小功、为缌麻、为袒免、为无服者矣。

而圣人制礼,皆为其父母期,使足以明所后者重而已,非遂以谓当变其亲也。

亲非变则名固不得而易矣。

戴德、王肃《丧记》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降一等,服齐衰期,其服之节、居倚庐、言语、饮食,与父在为母同,其异者不祥、不礻覃。

虽除服,心丧三年。

故至于今,著于服令,未之有改也。

岂有制服之重如此,而其名遂可以绝乎!又崔凯《丧服驳》曰:本亲有自然之恩,降一等,则足以明所后者为重,无缘乃绝之矣。

夫未尝以谓可以绝其亲,而辄谓可以绝其名,是亦惑矣。

且支子所以后大宗者,为推其严父之心以尊祖也。

顾以尊祖之故,而不父其父,岂本其恩之所由生,而先王教天下之意哉!又《礼》"适子不可为人后"者,以其传重也,"支子可以为人后"者,以非传重也。

使传重者后己宗,非传重者后大宗,其意可谓即乎人心而使之两义俱安也。

今若使为人后者以降其父母之服一等,而遂变革其名,不以为父母,则非使之两义俱安,而不即乎人心莫大乎如是也。

夫人道之于大宗,至尊至重,不可以绝,尊尊也。

人子之于父母,亦至尊至重,不可以绝,亲亲也。

尊尊、亲亲,其义一也,未有可废其一者。

故为人后者,为之降其父母之服,《礼》则有之矣;为之绝其父母之名,则《礼》未之有也。

或以谓欲绝其名者,盖恶其为二,而使之为一,所以使为人后者之道尽也。

夫迹其实,则有谓之所后,有谓之所生;制其服,则有为己而非为所后者,有为所后而非为己者。

皆知不可以恶其为二,而强使之为一也。

至于名者,盖生于实也,乃不知其不可以恶其为二而欲强使之为一,是亦过矣。

藉使其名可以强使之为一,而迹其实之非一,制其服之非一者,终不可以易,则恶在乎欲绝其名也。

故古之圣人知不可以恶其为二而强使之为一,而能使其属之疏者相与为重,亲之厚者相与为轻,则以礼义而已矣。

何则?使为人后者,于其所后,非己亲也,而为之服斩衰三年,为其祭主,是以义引之也。

于其所生,实己亲也,而降服齐衰期,不得与其祭,是以礼厌之也。

以义引之,则属之疏者相与为重;以礼厌之,则亲之厚者相与为轻,而为人后之道尽矣。

然则欲为人后之道尽者,在以礼义明其内,而不在于恶其为二而强易其名于外也。

故《礼·丧服·齐衰不杖期》章曰:"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服。"

此见于经"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称父母"之明文也。

汉蔡义以谓宣帝亲谥宜曰悼,魏相以谓宜称尊号曰皇考,立庙。

后世议者皆以其称皇立庙为非,至于称亲、称考,则未尝有以为非者也。

其后魏明帝尤恶为人后者厚其本亲,故非汉宣加悼考以皇号,又谓后嗣有由诸侯入继正统者,皆不得谓考为皇,称妣为后。

盖亦但禁其猥加非正之号,而未尝废其考妣之称。

此见于前世议论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称考妣之明文也。

又晋王坦之《丧服议》曰:罔极之重,非制教之所裁,昔日之名,非一朝之所去。

此出后之身所以有服本亲也。

又曰:情不可夺,名不可废,崇本叙恩,所以为降。

则知为人后者未有去其所出父母之名,此古今之常理,故坦之引以为制服之证。

此又见于前世议论"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称父母"之明文也。

是则为人后者之亲,见于经,见于前世议论,谓之父母,谓之考妣者,其大义如此,明文如此。

至见于他书及史官之记,亦谓之父母,谓之考妣,谓之私考妣,谓之本亲。

谓之亲者,则不可一二数,而以为世父、叔父者,则不特《礼》未之有,载籍已来固未之有也。

今欲使从所后者为属,而变革其父母之名,此非常异义也。

不从轻文与前世数千载之议论,亦非常异义也。

而无所考据以持其说,将何以示天下乎?且中国之所以为贵者,以有父子之道,又有《六经》与前世数千载之议论以治之故也。

今忽欲弃之而伸其无所考据之说,岂非误哉!或谓为人后者,于其本亲称父母,则为两统二父,其可乎?夫两统二父者,谓加考以皇号,立庙奉祀,是不一于正统,怀贰于所后,所以著其非,而非谓不变革其父母之名也。

然则加考以皇号与《礼》及世之称皇考者有异乎?曰:皇考一名而为说有三。

《礼》曰: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曰显考庙,曰祖考庙。

是则以皇考为曾祖之庙号也。

魏相谓汉宣帝父宜称尊号曰皇考,既非《礼》之曾祖之称,又有尊号之文,故魏明帝非其加悼考以皇号。

至于光武亦于南顿君称皇考庙,义出于此,是以加皇号为事考之尊称也。

屈原称:"朕皇考曰伯庸。"

又晋司马机为燕王告祢庙文,称:"敢昭告于皇考清惠亭侯。"

是又达于群下,以皇考为父殁之通称也。

以为曾祖之庙号者,于古用之;以为事考之尊称者,于汉用之;以为父殁之通称者,至今用之。

然则称之亦有可有不可者乎?曰:以加皇号为事考之尊称者,施于为人后之义,是干正统,此求之于《礼》而不可者也;达于群下以皇考为父殁之通称者,施于为人后之义,非干正统,此求之于《礼》而可者也。

然则以为父殁之通称者,其不可如何?曰:若汉哀帝之亲,称尊号曰恭皇,安帝之亲,称尊号曰孝德皇,是又求之于《礼》而不可者也。

且《礼》,父为士,子为天子,祭以天子,其尸服以士服。

子无爵父之义,尊父母也。

前世失礼之君崇本亲以位号者,岂独失为人后奉祀正统、尊无二上之意哉!是以子爵父,以卑命尊,亦非所以尊厚其亲也。

前世崇饰非正之号者,其失如此,而后世又谓宜如期亲故事增官广国者,亦可谓皆不合于《礼》矣。

夫考者,父殁之称,然施于礼者,有朝廷典册之文,有宗庙祝祭之辞而已。

若不加位号,则无典册之文;不立庙奉祀,则无祝祭之辞,则虽正其名,岂有施于事者?顾言之不可不顺而已。

此前世未尝以为可疑者,以《礼》甚明也。

今世议者纷纷,至于旷日累时,不知所决者,盖由不考于《礼》,而率其私见也。

故采于经,列其旨意,庶得以商榷焉。

公族议天子之适子继世以为天子,其别子皆为诸侯。

诸侯之适子继世以为诸侯,其别子各为其国之卿大夫,皆有采地。

别子之适子继世以食其采地,其族人百世宗之,此之谓大宗。

其别子亦各仕于其国为卿大夫,其适子兄弟宗之,五世而止,此之谓小宗。

盖天子之适子继世以为天子,其别子世为诸侯。

诸侯之适子继世以为诸侯,其别子各为其国之卿大夫,世食采地,皆传于无穷。

夫岂有服尽而绝其禄位,衣食嫁娶使之自谋者乎?非特如此也。

昔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居五十三人,盖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其可见者,则管、蔡、成阝、霍、鲁、卫、毛、聃、郜、雍、曹、滕、毕、原、酆、郇、邗、晋、应、韩、凡、蒋、邢、茅、胙、祭之属是也。

其称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则周之近属。

其称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则周之同姓而已。

其爵命之,使传国至于无穷,夫岂以服为断乎?至于宗庙之数,天子七,诸侯五。

而祭法,虞、夏、商、周郊祖宗,远或至于数十世之上,亦皆未尝以服为断也。

其推而上之,报本于祖宗,至不可为数,推而下之,广骨肉之恩,至于无穷。

盖其积厚者其流泽远,有天下之功者受天下之报,其理势次序固然也。

是岂可以拘于常见,议于锱铢之内乎?故服尽而戚单者,所以节人之常情,而为大宗小宗之数,安可以论帝者之功德,而为广亲亲之法乎?昔武王克商,未及下车而封黄帝、唐虞之后,下车而封夏、商之后,其在异代,尚特显之,其急如此。

况受重于祖宗,推原功德之所自出,其可以天下之大,而俭于骨肉之恩,以不满足海内之望乎?孟子曰:仁人之于兄弟也,亲爱之而已矣。

亲之欲其贵也,受之欲其富也。

先王推是心以及于同姓之间,故有土分之,有民分之,有宝玉分之,有宝器分之。

成王、康王之言曰:"吾无专享文、武之功,是皆无所不尽其厚,未有从夫略者也。"

盖《诗》"裳裳者华",刺时弃贤者之类,绝功臣之世,而传栾、、胥、原、狐、续、庆、伯,陪臣之族耳,其降在皂隶,叔向亦以为晋国之忧,况于帝者之功德与天地等,而可使七八世之子孙夷于闾巷之凡民乎?后世公族无封国采地之制,而有列于朝,有赐于府,是亦亲而贵之、爱而富之之意也。

其名书于宗籍者,繁衍盛大,实国家庆。

有司虽费,非多于天下之国七十有一,而姬姓独居者五十三人也。

其亦求中以节之而已矣。

顾令袒免以外毋与官,衣食嫁娶使之自谋,是亦不考于古矣,何其野于礼也。

以世莫能辨,故作《公族议》,使好学者得详焉。

讲官议

孔子之语教人曰:不愤悱不启发。

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告也。

孟子之语教人曰:有答问者。

荀子之语教人曰:"不问而告谓之傲,问一而告二谓之Γ。 傲,非也。 Γ,非也。 君子如响。"

故礼无往教而有待问,则师之道,有问而告之者尔。

世之挟书而讲者,终日言,而非有问之者也,乃不自知其强聒而欲以师自任,何其妄也!古之教世子之法,太傅审父子君臣之道以示之,少傅奉世子以观太傅之德行而审喻之。

则示之以道者,以审喻之为浅,故不为也。

况于师者,何为也哉?正己而使观之者化尔。

故得其行者,或不得其所以行;得其言者,或不得其所以言也。

仰之而弥高,钻之而弥坚,德如是,然后师之道尽。

故天子不得而召也,诸侯不得而友也,又况得而臣之乎?此伊尹、太公、子思、孟子之徒所以忘人之势,而唐虞三代大有为之君所以自忘其势也。

世之挟书而讲于禁中者,官以侍为名,则其任故可知矣。

乃自以谓吾师道也,宜坐而讲,以为请于上,其为说曰:"必如是,然后合于古之所谓坐而论道者也。"

夫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卿大夫,语其任之无为与有为,非以是为尊师之道也。

且礼于朝,王及群臣皆立,无独坐者;于燕皆坐,无独立者,故坐未尝以为尊师之礼也。

昔晋平公之于亥唐,坐云则坐。

曾子之侍仲尼,子曰参复坐。

则坐云者,盖师之所以命学者,未果有师道也。

顾仆仆然以坐自请者也,则世之为此者非妄欤?故为此议以解其惑。

救灾议

河北地震、水灾,隳城郭,坏庐舍,百姓暴露乏食。

主上忧悯,下缓刑之令,遣拊循之使,恩甚厚也。

然百姓患于暴露,非钱不可以立屋庐;患于乏食,非粟不可以饱,二者不易之理也。

非得此二者,虽主上忧劳于上,使者旁午于下,无以救其患、塞其求也。

有司建言,请发仓廪与之粟,壮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主上不旋日而许之,赐之可谓大矣。

然有司之所言,特常行之法,非审计终始,见于众人之所未见也。

今河北地震、水灾所毁败者甚众,可谓非常之变也。

遭非常之变者,亦必有非常之恩,然后可以振之。

今百姓暴露乏食,已废其业矣,使之相率日待二升之廪于上,则其势必不暇乎他为,是农不复得修其畎亩,商不复得治其货贿,工不复得利其器用,闲民不复得转移执事,一切弃百事,而专意于待升合之食以偷为性命之计,是直以饿殍之养养之而已,非深思远虑为百姓长计也。

以中户计之,户为十人,壮者六人,月当受粟三石六斗,幼者四人,月当受粟一石二斗,率一户月当受粟五石,难可以久行也。

不久行,则百姓何以赡其后?久行之,则被水之地,既无秋成之望,非至来岁麦熟,赈之未可以罢。

自今至于来岁麦熟,凡十月,一户当受粟五十石。

今被灾者十余州,州以二万户计之,中户以上及非灾害所被、不仰食县官者去其半,则仰食县官者为十万户。

食之不遍,则为施不均,而民犹有无告者也;食之遍,则当用粟五百万石而足,何以办此?又非深思远虑为公家长计也。

至于给授之际,有淹速,有均否,有真伪,有会集之扰,有辨察之烦,厝置一差,皆足致弊。

又群而处之,气久蒸薄,必生疾疠,此皆必至之害也。

且此不过能使之得旦暮之食耳,其于屋庐构筑之费将安取哉?屋庐构筑之费既无所取,而就食于州县,必相率而去其故居,虽有颓墙坏屋之尚可完者,故材旧瓦之尚可因者,什器众物之尚可赖者,必弃之而不暇顾。

甚则杀牛马而去者有之,伐桑枣而去者有之,其害又可谓甚也。

今秋气已半,霜露方始,而民露处,不知所蔽,盖流亡者亦已众矣。

如是不可止,则将空近塞之地。

空近塞之地,失战斗之民,此众士大夫之所虑而不可谓无患者也。

空近塞之地,失耕桑之民,此众士大夫所未虑而患之尤甚者也。

何则?失战斗之民,异时有警,边戍不可以不增尔;失耕桑之民,异时无事,边籴不可以不贵矣。

二者皆可不深念欤?万一或出于无俚之计,有窥仓库,盗一囊之粟、一束之帛者,彼知已负有司之禁,则必鸟骇鼠窜,窃弄锄梃于草茅之中,以游徼之吏,强者既嚣而动,则弱者必随而聚矣。

不幸或连一二城之地,有χ鼓之警,国家胡能晏然而已乎?况夫外有夷狄之可虑,内有郊祀之将行,安得不防之于未然,销之于未萌也!

然则为今之策,下方纸之诏,赐之以钱五十万贯,贷之以粟一百万石,而事足矣。

何则?令被灾之州为十万户。

如一户得粟十石,得钱五千,下户常产之赀,平日未有及此者也。

彼得钱以完其居,得粟以给其食,则农得修其畎亩,商得治其货贿,工得利其器用,闲民得转移执事,一切得复其业,而不失其常生之计,与专意以待二升之廪于上,而势不暇乎他为,岂不远哉?此可谓深思远虑,为百姓长计者也。

由有司之说,则用十月之费,为粟五百万石;由今之说,则用两月之费,为粟一百万石。

况贷之于今而收之于后,足以赈其艰乏,而终无损于储偫之实,所实费者,钱五钜万贯而已。

此可谓深思远虑,为公家长计者也。

又无给授之弊、疾疠之忧,民不必去其故居,苟有颓墙坏屋之尚可完者,故材旧瓦之尚可因者,什器众物之尚可赖者,皆得而不失。

况于全牛马,保桑枣,其利又可谓甚也。

虽寒气方始,而无暴露之患;民安居足食,则有乐生自重之心;各复其业,则势不暇乎他为,虽驱之不去,诱之不为盗矣。

夫饥岁聚饿殍之民,而与之升合之食,无益于救灾补败之数,此常行之弊法也。

今破去常行之弊法,以钱与粟一举而赈之,足以救其患,复其业。

河北之民,闻诏令之出,必皆喜上之足赖,而自安于畎亩之中,负钱与粟而归,与其父母妻子脱于流转死亡之祸,则戴上之施,而怀欲报之心,岂有已哉?天下之民,闻国家厝置如此恩泽之厚,其孰不震动感激,悦主上之义于无穷乎?如是而人和不可致、天意不可悦者,未之有也。

人和洽于下,天意悦于上,然后玉辂徐动,就阳而郊;荒夷殊陬,奉币来享;疆内安辑,里无嚣声,岂不适变于可为之时,消患于无形之内乎?此所谓审计终始,见于众人之所未见也。

不早出此,或至于一有桴鼓之警,则虽欲为之,将不及矣。

或谓方今钱粟恐不足以办此。

夫王者之富,藏之于民,有余则取,不足则与,此理之不易者也。

故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盖百姓富实而国独贫,与百姓饿殍而上独能保其富者,自古及今,未之有也。

故又曰"不患贫而患不安",此古今之至戒也。

是故古者二十七年耕,有九年之畜,足以备水旱之灾,然后谓之王政之成。

唐水汤旱而民无捐瘠者,以是故也。

今国家仓库之积,固不独为公家之费而已,凡以为民也,虽仓无余粟,库无余财,至于救灾补败,尚不可以已,况今仓库之积,尚可以用,独安可以过忧将来之不足,而立视夫民之死乎?古人有曰:"剪爪宜及肤,割发宜及体。"

先王之于救灾,发肤尚无所爱,况外物乎?且今河北州军凡三十七,灾害所被十余州军而已。

他州之田,秋稼足望,今有司于籴粟常价斗增一二十钱,非独足以利农,其于增籴一百万石易矣。

斗增一二十钱,吾权一时之事,有以为之耳。

以实钱给其常价,以茶Η香药之类佐其虚估,不过捐茶Η香药之类,为钱数钜万贯,而其费已足。

茶Η香药之类,与百姓之命孰为可惜,不待议而可知者也。

夫费钱五钜万贯,又捐茶Η香药之类,为钱数钜万贯,而足以救一时之患,为天下之计,利害轻重,又非难明者也。

顾吾之有司能越拘挛之见,破常行之法与否而已。

此时事之急也,故述斯议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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