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智录 卷之二 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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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智录》 卷之二 李义 解鉴

新城李曰公,农人也。

家虽不裕,而衣食不缺。

年及立而无子,遂养异姓之子为己子,因名曰义。

时年十四,令入外塾读。

甫二年,义曰:"吾天资愚鲁,不能读书,愿作生意。"

李以义年幼,不以为可。

义曰:"先用十数千作本,无利则止。"

李许之,遂给以本资二十千。

义入市墟,视物价之低昂,贱则积之,贵则鬻之,二十年间,家业较昔大数倍矣。

初,李得义为子之后五年,亲生一子,以利名之。

利渐长,不齿义,恒摈义不同食;义贸易买来食物,利不食。

李嘱义勿买,义不听,利亦暗食之。

利完婚后,利妻役嫂若婢,义妻毫无愠色。

李尝安慰之,义夫妇同曰:"吾弟夫妇年轻,理合儿等多操作,即靡室劳、靡有朝,父不与闻可也。"

李闻之甚喜。

忽利欲与义各爨,李试之曰:"家业悉汝兄挣来,宜与之均分。"

利怒曰:"渠非吾兄,何得与吾平分?略分家财,吾不禁,已待之极厚矣!"李不言。

自此李不市业产,义劝之亦不听,义亦不知其父有何深意。

利常言与义各居,李支吾至六七年。

利渐仇视义,势难同居。

李不得已,遂谓义曰:"汝弟欲与汝分居。"

义曰:"吾弟欲之,亦可。"

李欲言复止者三。

义窥知父意,言难出口,曰:"分则分耳,产业等等吾分毫不要,自幼惯作生意,当不至饿殍。 但乞吾弟给吾住处,使妻子不至露地宿,已不胜铭感矣!"言之不禁酸楚。

李言:"不必伤悲,吾自有以处之。"

谓利曰:"给汝兄住宅一所,财物若干,犹不足十分之一也,汝愿之乎?"利尚有吝意而勉应之。

李复曰:"家财既不平分,吾生养死葬之事,悉与汝兄无与乎?"曰:"渠非吾兄,何用渠?"李即使之各居。

及数日,李见义闲居,遂特造义所。

义竭力供奉,欢若平素。

李曰:"利不弟,皆吾溺爱所致,得勿有怨心乎?"义曰:"娶妻生子,恩同昊天,怨何敢有?"曰:"汝连日家居,无本作生意乎?"曰:"儿朋友尚多,可通假而理生意。"

李曰:"虽然,亦需资本。 吾连年不值产业,积白镪若干,可敌汝弟家产三分之一,寄埋在此,俟夜静无人可取而用之。"

遂指示其处。

李酒后泣曰:"利不肖,渐肆饮赌,吾死后必不能守成。 可念吾养育之恩,无令转乎沟壑,死亦瞑目矣!"义慨然曰:"父即无是嘱,断不能视弟如路人。"

于是李约五六日辄诣义家,后直五六日一归利所。

未几,李以病故。

利见义生意兴隆,攀令平摊殡资,义从之。

殡后,利资无着,兼有酒博之债,乃伪货地于义,得价而不与成契,曰:"俟后加利奉还。"

义亦不与理较,曰:"吾知此而故为者,不敢预以无信待吾弟也。"

利游惰不事事,兼且大肆饮赌,复欲出地于义。

义曰:"非某作中不可。"

盖某者利之所畏,而实义之相好者也。

未十年,除住宅外,利之产业荡然无所存,而归于义者十之八九。

一日,义妻谓义曰:"利弟家一日一餐难,可少恤之。"

义可之,遂以为常。

利以此时至义家代理家务,井井有条,义亦甚喜。

义欲佣一饭妪,利曰:"弟妇其可。"

于是利夫妇代义操作若仆妪焉。

及数年,时值阴雨,兄弟借酒谈衷曲。

义曰:"设令产业如昔,弟仍不能老守田园?"利曰:"彼一时,此一时也。 今弟有十分之一,自能存活矣。"

义曰:"若然,弟之产业货于吾者悉在。 今收成在即,汝夫妇可即归,预备收获。 农器牲畜可暂取用于此,从容渐置可也。 且吾有此心久矣,有其心而无其事者,盖恐弟性未定耳。 今既定矣,勿庸疑议。"

利复旧业,循分度日,依然成安乐之家。

今闻义、利悉卒,其子侄怡怡如胞焉。

虚白道人曰:奇哉!义也。

于养育之父,而厚恤其子,为奇;以异父之弟,前曾刻薄相待,乃举所货弟产业如数让给之,更奇。

然岂过分哉,惟仁人君子能之耳。

读之令人感叹不置。

汪雪马风

李公可谓义利分明。

黄琴轩《五代史》有《义儿传》,义而不义,负义之名者多矣。

为李义者,完得义字分量;记李义者,写出义字胸怀。

有此事不可无此文。

马竹吾

义自义,利自利,亦已各行其是矣。

卒之谋利之利,竟成为向义之利,是则义之以义为利,而不以利为利所致也。

义利之分,如是如是。

秦次山

维系纲常,主持名教,有功世道之文,可作宋儒语录读。

竹吾马先生评尤允。

上元李瑜谨注

养子胜儿,义兄恤弟,讽世何深焉。

渔樵散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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