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九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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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三百九十五 李焘

起讫时间 起哲宗元祐二年二月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三百九十五

帝号 宋哲宗

年号 元祐二年"丁卯,1087"

全文二月丙戌,詔:「內外官司承传宣、內降,或奏请得旨,並即隨事申尚书、中书省、枢密院覆奏。

若事小,或已得旨,不候覆奏,及须索限即日供奉,许官司施行讫,申尚书省或枢密院,月终类聚,诣实照据。

」"新录无此,今从旧录。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八日戊子并六月八日丁丑可考。 "丁亥,礼部尚书韩忠彦为枢密直学士、知定州。

"据刘挚奏议,论韩琦定策功有两篇,第一奏无月日,第二奏称「去月十六日」,不知去月指何月也。 张舜民志王巖叟墓云:「九月除侍御史,论韩琦定策功,条上十一事。 」第一奏凡九事,或墓志以九作十一。 又挚奏称「臣等」,则此二奏必与巖叟同上。 今以墓誌为据,系此奏於九月。 挚十一月即执政,不在九月则在十月耳。 据王巖叟朝论,则实在十月。 "

先是,御史中丞刘挚、侍御史王巖叟言:

臣等闻有功而不见知,则无以劝天下之忠;有德而不及报,则无以劝天下之义。

忠义息心,谁与为国?此自古明王贤主所以不敢一日忘此,虽微必录,虽久必伸,以为天下万世忠义之劝也。

伏见故赠尚书令、忠献公韩琦,当仁祖春秋高,储嗣未立,琦位辅相,自任忧责,遗身忘家,触嫌疑而犯忌讳,请建大本,累年之间,其言不可胜纪。

又尝挟孔光传进呈,面指汉成帝立弟之子定陶王为太子事,卒能感动仁祖,天心开悟,英宗遂自宗藩立为皇子,曾未踰年,纂绍大统。

使琦犹豫畏缩如眾人,以全躯保妻子末计,迟回数月之间,安危大策,盖未可知。

此琦之功,万世之功也。

恭惟英宗皇帝出潜膺籙,乃天之所命,以开祐无疆,顾人臣何功之有哉?而圣人以谓天命必假人以发之,故推功臣下。

然则固当考是非,较难易,以覈其实,乃可以示天下,信后世也。

琦与同时在位者歿既久矣,乃有贪功徼幸之人,出而攘之。

元丰三年,故参政王尧臣子同老【一】,上书言其父至和中与三四执政请立皇嗣,大议已尝定矣,愿发明先臣忠烈。

书既入,朝廷疑之,有所询考,卒无明证確论有以信天下者。

朝廷於是行疑赏於仓猝,詔下之日,公卿士大夫知当时事者,莫不谓朝廷过举。

於时史官阿意迎合,又请其事书之,公论为之愤郁。

今者,伏遇编修先帝一朝大典,及纂述故事以立传,臣等以谓不可不明辨直书,传信后世,谨疏列九事,以考是非。

按:同老缴进家传之文,谓是尧臣议建储日预撰詔草,尝怀之而进,意俟仁祖开允,即宣之以定其事。

今詔草非得於禁省,而出於同老,则其有无真偽犹未可知,借令有之,缘尧臣復怀之而退,乃是未尝得请,议已格矣。

詔草虽在,何功之有?果有已定之旨,则此詔用之矣,不应怀而归也。

然则至和之间,大议未定,此可明言者一也。

按元丰詔书褒诸臣之功,曰:「中外縉绅、近臣莫有知者。

」臣等窃观英祖即位踰年,范镇作富弼迁官制词云:「往在至和之中,尝司冢宰之任,屡陈计策,请建国储,逮兹纘承,乃出绪论。

」则是当时縉绅、近臣非不知弼等有建储之请,而近朝亦非不报其德矣,但不闻大本已有所属也。

故弼自为辞官表云:「臣嘉祐中,虽曾泛论建储之事,仁宗尚祕其请,其於陛下如在茫昧杳冥之中,未见形象,安得如韩琦等后来功效之深切著明也。

」弼自言止曾泛议,则明是当时所请別无主名,又云「尚祕其请」,则是仁祖未有允意。

至和之间,大议未定,此可明言者二也。

今攘功者之言曰:「至和三年四月,已有议定。

」臣等按:諫官范镇其言五月初乞预建储副,以安国本,比至十月,凡十九疏,言皆感切,不见听用,於是待罪乞郡,又两移书执政,责其不恤国计。

若四月已有议定,则何至使镇半年间恳恳如此?安得不略形已定之意,止镇再三之□?至和之间,大议未定,此可明言者三也。

御史中丞包拯言:「方今大务,唯根本一事,而犹豫不决。

惟祈圣心开悟,断而行之。

」按拯此疏在嘉祐二年闰十二月,则至和之间,大议未定,可明者四也。

仁祖末年,一日降出諫官司马光及知江州吕诲请建储章疏,琦屡以光奏进说,恳请甚力,遂定大计。

故参知政事欧阳修论光云:「自仁宗至和服药之后,髃臣便以皇嗣为言,五六年间,言者虽多,而未有定议。

最后,光以諫官极论其事,敷陈激切,感动主听,仁宗遂决不疑。

」考修此言,则至和之间,大议未定,可明者五也。

按:諫官王陶乞仁宗遣亲信中人就第督英宗即赴宗正寺供职,其疏有云:「前日未经传命时,人人上言早建储嗣,今日与一宗正寺差遣,人人观望陛下风旨,不復肯言。

何哉?非前日人忠,今日人不忠也。

盖前日未有主名,泛为公言,而陛下不疑也。

」以此考之,尧臣之时,决未敢有所主名,至和之间,大议未定,可明者六也。

尧臣辈言因枢府闕官,乞召韩琦充枢密使,以琦忠义,必能当此重事。

此则不攻自破之语也。

既云「上意已定」,又曰「谓无疑矣」,固当乘时决策,成之於手,何必引琦使成之?夫媢嫉者之情【二】,见他人所就,尚且夺之,况功在其手,可成於呼吸俛仰之间,而乃肯以属人乎?至和之间,大议未定,可明者七也。

琦自入为枢密使,即有建储之议,至为宰相,曲谢之日,首进札子,乞择宗室为嗣,其略曰:「如陛下已得其人,则望宣示中书、枢密院,使奉而行之,以慰中外。

」按琦为宰相,去尧臣辈未甚远,儻前日已有定计,则因其进言,必有宣示,何缘尚歷数年,请者百计而不闻一言哉?至和之间,大议未定,可明者八也。

嘉祐末,琦请愈切,一日,仁宗发言曰:「朕有意多时,但未得其人。

」因问琦宗室中谁可,琦曰:「宗室不与外人接,臣等何由知其人,此在陛下圣择耳。

」仁宗曰:「宫中常养二子,小者近不慧,其大者今三十许岁矣。

」琦曰:「其一人既陛下知其不慧,更不须论。

」盖琦之意,欲专属英宗也。

此自仁祖意有定,欧阳修时与琦同对,退而书之,今其家亲笔具在。

至和之间,大议未定,可明者九也。

凡自皇祐至於嘉祐,中间臣子以皇嗣为请者,莫知其数,不可尽知也。

如尧臣辈在辅弼之地,以此开导,亦其宜也。

但其议纷纷,终无敢有所主名而请之者,直至嘉祐六年十月,琦辈进说,於是英宗为子之策,始定於君臣都俞之间矣。

臣等载惟人臣之於庙社大计,以言之为难乎,以成之为难乎?以属人为难乎,以己任为难乎?人为其易,琦为其难,庙社之功难忘也。

同老上私藏之虚文,徼天下之实功,同时之人又助其攘,是可叹也。

琦挺身危疑,援立圣嗣,以为宗庙社稷计,非以自为计也,非以为子孙计也。

天下知之亦可,不知亦可,於琦诚\心足以贯天地、列神明者,无所加损。

而所惜者,朝廷信赏可以奇谋\取,而不中於惩劝之义,忠贤勋烈可以单辞夺,而轻变於存亡之间,使真忠失意於九泉,公议乖望於四海。

至於欧阳修以英伟之才、忠谅之节,与琦协心决定大策,其助最力,皆勋效显著,天下共知。

二人既歿,眾从其后攘而有之,岂不惜哉!

伏望圣慈特赐下詔,辨正是非,褒显琦及一时同列之功,使之明白,以慰士大夫之心。

仍乞以臣等章付实录院照会考正,以成信史,詔之当世而无疑,垂之將来而不谬,非臣等之幸,天下之幸。

贴黄称:「陛下继明以来,如范镇、张述等止是曾於仁宗朝泛泛上章乞建储贰者,犹已被旌录,独琦手定大策,以成大勋,反为攘夺,未蒙辨正褒显,此於朝廷闕典之大者。

」时元祐元年十月也。

挚、巖叟又言:臣等去月十六日奏事延和殿,论韩琦等定策以立英宗,勋烈显著,近年为人掩夺其功,乞赐明辨。

方惧僭冒,俯听罪诛,伏蒙圣慈开纳,宣示本末,不待臣言而自已晓然见是非之正。

臣等退而感叹,因窃思念自至和已后,臣子以国本未建为言者,盖不可胜数,或泛乞早定储贰,或愿择宗室之贤者,至於请立谁何,有所主名,则万一无敢及之者。

至嘉祐六年,琦与欧阳修辈用司马光疏日日叩请开导,引翼天意,感悟大义,始有主名,而英宗皇子之詔遂下矣。

言之者虽多,而为之者琦也;忧之者虽眾,而任其责者琦也。

此四海之所共闻,天地祖宗所鉴照,而今日莫如太皇太后陛下之所详知也。

琦等有社稷之功,而不能自保於存歿之际。

王同老为父贪功,上其私室所藏之文,引中书同列窃议之语,乃云至和已有定议。

神宗以谓赏疑从予,恩寧过僭,於是进官录子,所以褒显之者倾动一时,而詔旨直谓嘉祐立子之詔,但宣至和已定之命而已。

嗟夫!大忠元勋,移彼而就此,失所予夺矣。

此公议之所以不服,而是非之际不可以不辨也。

循跡考理,皆有证佐,臣已列九事,具之前疏。

同老乘琦与同事执政皆亡,而慈圣光献皇后上仙之后,谓无有知其事,乃出而攘之,而不虞太皇太后陛下之知之也。

臣等区区,非为琦、修等家横冀恩泽,亦非欲追革同老等赏典,但乞降一詔书,辨正定策大功所在,布之天下,付之实录院,以昭信史,以伸公论,以慰士大夫之心,为万世忠义之劝,伏望早赐指挥。

贴黄称:「前后臣僚乞建储者虽多,然琦等嘉祐末定策之日【三】止用諫官司马光章疏【四】,琦等日持其疏恳请於前,其功业皆相济以成之也。

伏望於今来詔书中明赐別白褒显,以示天下。

其元丰旌赏之事,自无相妨。

」"元年十月十八日,王巖叟朝论可考也。 编年云:「五年二月,太师、平章军国重事文彦博,山南西道节度使致仕。 初,彦博既入,刘挚等帘前论列,谓熙寧间王同老所上文字皆彦博教为之,乞改史。 太皇太后曰:『吾详知此事,至和中,仁宗不豫,乞立皇嗣者,文太师、富相公、刘相公、王参政功也。 嘉祐末,乞英宗为皇嗣,仁宗升遐,立英宗者韩相公功也。 自不相掩,不须改史。 』至是,挚拜相,琦之子忠彦及其客王巖叟秉政,彦博立求去。 」按:刘挚此时未拜相,六年二月乃为右仆射,又太皇太后所言,不知编年何从得之。 挚等第二奏云:「蒙宣示本末,不待臣言而自已见是非之正。 」岂即编年所记乎?当考。 王巖叟朝论云:「元祐元年十月十六日,同刘挚对延和,挚言:『臣等有一事欲奏陈,此事体甚大。 』巖叟曰:『缘为今来修神祖实录,须要合辨明。 』挚曰:『太皇太后陛下合记得,不知当日英宗立为皇子,是至和间已定邪,直到嘉祐六年方定邪【五】?不知宰相是何人?』太皇太后曰:『宫中必知是韩琦。 已前文彦博、富弼时,虽曾言,只是乞选宗室贤者,几时敢指名!』巖叟曰:『既陛下分明知得此是子细,不胜幸甚。 』挚又敘王同老上书之由,遂表读进御一章,巖叟曰:『文字颇多,愿陛下少垂圣听。 』读至半,又曰:『大臣言者岂敢指名,只是乞选立宗室耳。 』至『宫中尝养二子』,又曰:『一人名宗实,昭成太子第二子,仁宗尝言道较纯厚。 』又言:『韩琦之功更不说也,见说富弼没胆不敢做,神宗只称文彦博,不言有乞建储之功,不谓曾指名也。 神宗一子与韩琦家做亲,便为报他功也。 』又云:『今为修实录,须好进取入来。 』挚、巖叟皆奏:『乞陛下宫中子细看。 』巖叟又曰:『此事若明,则韩琦虽在九泉无所恨。 』」此已附见元年十月十八日,又今別注于此。 "

及忠彦出守,亦自言曰:臣窃见元丰二年故参知政事王尧臣之子同老上书述其父与至和执政大臣请定英宗为皇子,又缴其父所为詔草。

神宗始亦疑之,遂有所质问,而当时大臣乃傅会同老之说,以实其事,遽下詔褒赏数人者,且曰:「乃知援立之功,厥有攸在,嘉祐之詔但宣之耳。

」时章惇为御制诗序云:「至和之末,议既定矣,而史臣又乞降其事,纪於正史。

」由此是非杂揉,寖失本源,儻承误书於实录,何以追改?臣窃闻同老所奏,多引当时窃议之语,及於上前不敢明有主名,故后来富弼因转官谢表亦自谓止曾泛议建储,则今所请立英宗为嗣者,妄也。

尧臣所撰詔草,既未尝进呈,即是不曾得旨,今云议定者,亦妄也。

臣不敢远引事证,谨以素所闻於先臣者陈其大略。

仁宗在位久,皇嗣未立,中外臣僚言虽眾,而所上章疏多不降出。

及富弼丁忧,先臣进位首相,曲谢日,即亲书札子面请,其略云:「如陛下已得其人,则望宣示中书、枢密院,使奉而行之,以慰中外。

」既未得请,相继论列凡十一次,仁宗尚未开纳。

先臣闻司马光为并州通判,尝有立嗣之奏,遂进光为諫官。

光果伸前请。

先臣既得光奏,即以上陈。

又一日,自怀孔光传于上前,大议於此始定。

若谓至和之间已得意旨,何不遂行尧臣所草之詔?岂有数年之后,中外交章,辅臣力请,始有许可之意?况仁宗初諭二人,实犹未决,若非君臣一心,以主大议,则事固未可知也。

前所谓至和已定之说,欺罔可见。

自后英宗立为皇子,及践祚之始,服药日久,光献垂帘听政。

当是时,忧危万端,公议颇有知者,臣更不敢具述。

不意身薨四五年后,同时执政多已殂谢,慈圣太后亦已登仙,因一故臣之子妄意恩赏,言无考验,遂使朝廷谓援立之功在於至和之臣,嘉祐之詔但宣至和之议。

如此,则先臣奉行前人已成之事,何劳之有?輒当前人之异恩,赏亦无名。

臣等诸孤以父勋书之行状,上於朝廷,勒於金石,乃为欺罔,使先臣九泉之下岂得遑安?神宗晚年,臣屡因奏事,亲闻德音,每念先臣之劳,尝有感叹之语,而前日褒功之詔,事已施行,虽圣心追悔,顾无及已。

今日修先朝大典,苟於此时又不能辨正其事,则方册之上,前后异同,后世何所取信?

伏维太皇太后陛下辅翼英宗,入自宗藩,始末事实皆圣明亲所闻见。

如蒙圣慈以臣言为不妄,乞即付之实录院,特敕史臣正此差误,则仁宗与子之意明,嘉祐定策之议正,昭示万世,可谓信史。

臣今所言,非为己也,忝在近列,非徼恩也。

直以谓援立之事,归在至和,则先臣有冒功之耻,以故悲愤不忍不言。

於是內批:「至和、嘉祐中虽或有奏立皇嗣者,岂若琦议之確,以至终成大事,琦功莫比。

宜详所奏,录实编修。

」时元祐二年三月也。

"韩忠彦此疏,神宗实录墨本奏於元丰三年闰九月二十六日,朱本削去,今擬取附忠彦出守定州时。 实录云,时元祐二年三月也。 按:忠彦以二月四日除定州,当即上此疏,三月乃批出耳。 "

枢密院言:「元丰八年四月八日詔,后殿军头司合引见,枢密院应自来合豫行事,悉如故事。

应呈试事艺人,申枢密院,令承旨司与军马司按试。

若从军马司选试人,即委不干碍军马司,如並干碍,即委军头司同试以闻。

应不呈试事艺人,即枢密院审验关所属。

应见谢军及还过军並门见、门谢及其应赐物,军头司关申如令式。

应引见人有自陈,军头司状申枢密院。

」詔:「见谢军、还过军如詔旨,余俟从吉日如故。

內钧容直谢依候今秋取旨。

」"新削此。 元丰八年四月辛未有此指挥,今不须全载或削去。 "

又言:「夏国嗣子干顺,降詔封册为夏国主。

按庆历八年封册谅祚,熙寧二年封册秉常,皆不曾更赐印。

」詔如故事。

詔左司諫朱光庭,乘传诣河北路,与监司一员篃视灾荒,按累降指挥措置賑济。

有未尽、未便事,並得从宜,事体稍重,即奏稟。

仍访本路从来如何賑济,今流移倍多,如缘官吏奉法不虔,即按劾以闻。

"范祖禹作光庭墓誌云:「大发仓廩,所全活甚眾。 」旧录朱光庭传云:「河北飢,詔光庭行视,乃大发廩庾,豪强所获十倍,而贫弱实不蒙恩惠,先帝积年兵食之储至是无余。 改左司员外郎,迁太常少卿。 右正言丁騭论光庭『昔为小官,曲奉权要,推行法令,又剧残苛,党附程颐,倾败善类,奉使河北,邀求民誉,並边州郡储蓄一空。 』言虽不行,士论快之。 云云。 元符初,三省按治刘挚党羽,而光庭累疏诬罔圣听,阴蓄邪谋\。 」新录辨曰:「汉汲黯使行河內失火,而賑廩以活饥民,前史以为美谈。 况光庭奉使有旨,而乃以散先帝积年兵储罪之,何哉?其下言『光庭累疏诬罔圣听』,亦可知其诬也。 」今刪去新录,削去旧录「乃大发廩庾,豪强所获十倍,而贫弱实不蒙恩惠,先帝积年兵食之储至是无余」等语,但云发廩庾以济飢民,而议者谓耗先帝积年兵食之储。 按:陈师道诗有呜呼行,亦似不与光庭此举。 师道诗今附见于后:「去年米贱家赐粟,百万官仓不余掬。 青钱隨赐费追呼,昔日剜疮今补肉。 今年夏旱秋水生,江淮转粟千里行。 不应远水救近渴,空仓四壁雀不鸣。 似闻为政不为费,两不相伤两相济。 十年歛积用一朝,惊涛破山风动地。 」十一月六日甲寅,运\淮、浙所糴谷四十万斛賑济京东。 二十六日甲戌,御史赵挺之、方蒙劾光庭,詔光庭具析。 "

右諫议大夫梁燾言:「窃闻朝廷以河北灾伤,差左司諫朱光庭体量賑济。

窃缘左諫议大夫鲜于侁见在疾苦,未奉朝謁,今又差出光庭,即左省全闕諫官。

欲望圣慈特赐指挥,令光庭在省供职,別选臣僚出使宣旨。

」不报。

知邢州、中散大夫巩彦辅言:「施黔戎瀘州、南平军,极边之地,保甲多居山林,请每岁农隙令县尉亲诣其居【六】,如监司按阅法,一月而毕,毋復支赏。

监司三岁一阅,如旧法。

」从之。

"鲜于侁建议在正月十二日。 崇寧四年六月十七日,復元丰法。 此据遂寧府编录册所载,今附见,不別出。 "彦辅尝为夔州路提点刑狱凡六年,徙梓州路又一年,每岁与转运\提举司官分诣诸处按阅,知其无益於国,有害於民,故建是请。

从之。

"据遂寧府编录册增入。 "

戊子,知潁昌府韩縝言:「交趾小国,其使人將过臣境,臣尝备近弼,难以抗礼。

按:元丰中,迓以兵官,饯以通判,使、副诣府謁,其犒设令兵官主之。

请如故事。

」从之,仍詔所过郡,凡前宰相、执政官出知、判者【七】,亦如之。

己丑,詔知河南府、观文殿学士孙固,知郑州、资政学士张璪两易其任。

龙图阁直学士蔡延庆为工部侍郎,祕书监张问为给事中。

礼部言:「太皇太后玉宝,请以『太皇太后之宝』六字为文;皇太后金宝,以『皇太后宝』四字为文;皇太妃金宝,以『皇太妃宝』四字为文。

」从之,詔尚书右仆射吕公著撰太皇太后册文,中书侍郎吕大防书册宝;门下侍郎韩维撰皇太后册文,尚书左丞李清臣撰皇太妃册文,皆并书册宝。

户部言:「奉詔裁损浮费,按元丰敕,抵当所岁收息,除经费每千緡以十緡赏官吏,缘自有添俸,请毋给赏。

」从之。

"詔户部裁减□费,著为令,在元年四月十八日。 旧录云:「先帝理财,以裕民足国,故以其余赏劳能吏,今以为浮费省之。 」新录辨曰:「既有添俸,而又计緡加赏,故罢之。 」今刪去「先帝理财」以下二十五字。 "右司諫王覿言:「臣伏见江寧府朝散大夫致仕段缝,於熙寧中任职方员外郎、知兴国军,以所属永兴县岁输免役钱一万九十余贯【八】,实支纔千余贯,缝不忍民力之困,而所取□剩钱过多,奏乞裁减。

先朝下其章司农寺,委本路相度,而提举司以一路役法钱数已定为辞,事寢不报。

缝继有论列,言甚激切,神宗特从其请,钱得减半。

未几,召缝赴闕,除知润州,又易泰州。

未到官,言事者反谓缝沮坏新法,不当与名郡,改差通判閬州。

缝家贫多病,不能远適,乃求分司,后遂致仕。

缝居闲十数年,安贫守道,为江东縉绅之望。

臣愚以谓缝则守臣知忠君爱民,挺志不夺,以伸其言,使朝廷知远方困於重敛,而得以施惠泽於民,先帝又以缝为贤,特赐驛召,与之善郡,此盛德也。

当时言事者不能將顺先帝之美,乃以缝为沮法,遂徙之远州,致缝谢事以归,公论叹息。

今闻缝精力未衰,尚可用也。

臣欲乞朝廷除缝东南一便郡或宫观差遣,以示旌別,以成先帝嘉赏直言、爱惜百姓之本意,而使为人臣者知忠君爱民之人初或不偶,而终亦有报也。

臣已於去年五月十二日具状闻奏,至今未蒙处分,伏望圣慈更赐详酌,特降指挥施行。

」贴黄称:「臣素不识段缝,熟闻其所为如此,而当时言者不察其忠,误有论列,致先帝奖拔之意郁而不伸,臣窃惜之。

惟圣慈特赐旌別,以励臣节。

」"覿自注云:「二月四日上此。 」"

辛卯,詔朝散大夫致仕段缝落致仕,差管勾宫观。

"缝知泰州在元丰元年二月甲寅。 "

詔赐富弼神道碑,以「显忠尚德」为额,仍命翰林学士苏軾撰文,从其子绍庭请也。

太师文彦博言,厢军旧隶枢密院【九】,新制改隶兵部,且本兵之府,岂可无籍【一○】?枢密院言,官制行,厢军分隶户、兵、工三部,於兵部、工部置籍揭贴。

詔:「逐部自今进册,以其副上枢密院,仍更互揭贴。

王令图、张问奏:「先奏乞分河水入孙村口,已蒙依奏,寻准旨不行。

今乞依前奏开修。

」从之。

"政目八日事,此当考详。 问前奏在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又十二月六日,令图再按视,二年二月八日,詔从王令图、张问奏,开修孙村河。 实录並不书,此据吕大防政目。 然既从二人所奏开修,令图寻卒於三月十七日,其次日,即命王孝先代之。 孝先亦同欲开修孙村河者也。 四月十二日,又命顾临代范子奇为转运\使,正以河议未决,二十六日,乃詔转运\使、副与水官共议开修的確利害。 据此,则二月八日虽降开修指挥,寻却寢罢,今又復令有司別议,梁燾、王巖叟所以云云,盖缘此也。 今取燾、巖叟奏,附四月二十六日前。 "

癸巳,右司諫王覿言:「臣伏睹今年正月十七日敕节文,举经明行修人,委州县当职官同状保任申监司,监司再加考察,仍於发解前牒报本州,与充本州解额。

臣窃以朝廷设经明行修之举,非徒欲以得其人而任使,又將劝后进之士篤於学行也。

今若以州县所举之人充本州解额,则臣恐未足以劝学行,而先有以败风俗矣。

夫古之所谓士者,莫不以廉退自重也。

自以科举取士,而士之不能以廉退自重,亦已久矣。

今天下州郡应举者甚多,而解额至狭。

凡挟册读书而未免於干禄者,莫不有竞进之心也。

使经明行修而被举者不在解额之中,则后进之士,视其乡之经明行修者,其势必须出力推荐,而人人有君子长者之风矣。

使经明行修而被举者遂夺其解额,则后进之士视其乡之经明行修者,其势必有內怀忌嫉,而谤讟詆訐,无不为者矣。

如此,则学者之完人益少,而经明行修之举不几於废乎?盖必然之理也。

臣故曰:『若以州县所举之人充本州解额,则诚\恐未足以劝学行,而先有以败风俗也。

』夫天下之风俗浇薄淳厚之不同,岂皆其天性哉?顾所以导之如何尔。

臣伏望圣慈指挥,於前项敕內改『与充本州解额』六字作『於本州解额外解发』,庶可以久行而无弊也。

贴黄:「臣兼看详前项敕內,逐路所举各有人数,惟不及畿內,恐是漏落,不可谓王畿之內而无经明行修之人也。

亦乞指挥添入。

」"覿自注云二月十日,其言之从违当考。 存此亦欲见正月十七日指挥,或於本月日別增入此。 "

乙未,工部郎中盛陶为祕书少监,军器少监郭茂恂为工部郎中。

"三月十四日,二人新除並罢。 "

殿中侍御史吕陶言:「臣去年三月中曾弹奏郭茂恂曾任陕西监牧日,枷禁无罪妇人阿党等,令陪钱雇女使,及在秦州永兴军,皆有不检之跡,丑声流播,道路宣闻,不可为省郎并相度监牧。

蒙朝廷采纳臣言,罢茂恂库部郎中,更不遣经画牧地,仍除军器少监。

当时士大夫谓朝廷既知茂恂猥恶如此,而尚不许补外者,盖执政以亲旧之爱曲为庇护【一一】,姑且处之京局,俟人言稍息,必復进用。

今日果如此料,乃以茂恂任工部郎中。

詔命既传,颇骇髃听。

且进善退恶者,天下之公议;信赏必罚者,人主之大权。

贪廉既稟於天资,安有昔污而今洁?陞黜动关於国体,岂可前是而后非?儻有辅弼之主张,必误朝廷之任使。

伏愿陛下深明本末,洞察公私,特罢恩除,庶清郎选。

况茂恂领军器监以来,仍更违法冒请制造神御帐兴工、下手、节料、了毕等钱,贪猥之行久而不革。

臣已尝弹奏,伏请论罪如律,岂可不治其过,又復迁官也!」

詔奉议郎、管勾中岳庙赵济降授通直郎、监唐州酒税务,以济向知熙州,与僚属博戏受钱故也。

"王巖叟朝论,二年四月十八日,对延和,奏知熙州赵济曰:「济险薄佞邪,卑污贪猥,为帅守无仪法,將佐僚吏皆苦其蒱博之戏,不称陛下分閫之宠。 諂事李宪,宪为帅府日,宪之黙簀溷煺皆亲阅视。 不可不罢黜。 」按:赵济二月十二日已责监酒,不应四月十八日巖叟犹乞罢黜,盖朝论载事多失先后之次,不可凭也。 姑附注此。 "监察御史上官均言:臣愚尝以为政令法度出於朝廷,而奉行之在於郡县,朝廷之所重在民,而牧养之责在守令。

夫以四方万里之远,官吏不能人人通晓法令之意,又有慢法旷职之吏,壅遏朝廷之德泽,天下之民有受其弊者矣。

周官之制,匡人掌达法则,匡邦国而观其慝,使无反侧,以听王命;撢人掌诵王志,道国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一二】,使万民和悦而正王面。

汉、唐之时,间遣使四出,刺察郡县,有绣衣直指、观省风俗之类。

神宗励精治道,整齐法度,参考旧制,始定诸路每三岁一次取旨,遣郎官或御史按察监司职事,至元丰八年,立为著令。

夫监司虽按察郡县,而患监司或非其人,有过举故纵之弊。

宪台虽得兼察內外,而患四方之远,有传闻不详之病。

此遣使考察之法所以不可废也。

自陛下临御以来,损益政事,条目非一,然而法之利害被及四方而系民之休戚者,莫重於力役。

今役书已下,四方郡县之吏且礏承而布之於民矣,然臣愚窃恐郡县之吏,或徇文而昧朝廷之意,或慢职而无惠民之诚\,而又患监司□者失於不察,而有纵奸之弊,苛者失於任情,而有惨刻之过。

四方万里之远,朝廷耳目之所不及,民有受其弊而不能自达於京师者,此不可不虑也。

臣欲乞检举近制,选端厚明敏之臣,每道遣使一人,假以期岁,令遍歷郡县,取海行逐路役书,与近年法制系大体者,按视奉行之。

吏有差谬不完者,即行改正;有墮废不举者,具名论奏。

至如利害之未兴除,法令之未安便,狱犴之冤滥,监司官属之贤否,皆得上闻。

择监司官吏善恶之尤著者,每路黜陟一二,以励其余,则四方百吏靡然修职,人人爭奋,无怠惰苟且之弊矣。

陛下垂衣拱手於法宫之中,而四方之利病与夫郡县官吏之贤愚,皆得以周知,而海隅山谷之民,皆得以蒙被德泽矣。

若夫患使者之张皇威势,则在审择其人;患郡县之□传侈费、迓送废职,则在定远近多少之节。

以陛下至诚\求治之心,而明諭使者以朝廷之意,谁敢不勉?如陛下以臣愚言粗可施行,乞先詔以诸路,候役书行下半年以后,遣使按省,庶几官吏先事警飭,不敢懈弛,以取谴斥。

从之。

"实录但书监察御史上官均言,请先詔諭诸路,俟役书行半年,遣使按省,庶几官吏先事警飭,从之。 今以均集增入。 其当日颁下,亦具载均言,但不出姓名耳。 "均又上言:「臣窃以谓朝廷政事加於天下,措施之利害系民之休戚者,莫重於力役。

今诸路役法既已颁下四方矣,臣尝以为天下政事有议之善者,施之未必便,便於此者,彼未必宜。

鴜人情风俗参差不齐,又事之利害试而后见,虽明者议法,往往不能坐察而预计,及其法已行而见於政事,则虽中材皆能睹其利害而论其得失。

何则?显晦远近之异也。

比来役书,类聚诸路申到文字,大概固以因民情而立法矣,臣窃恐去取损益之际未能曲当,又差役之法久废不讲,诸路官吏所申文字,亦恐未能尽民间利害轻重。

今既颁行,当否方见,其间法有窒碍难於久行,重轻之间有所未称,若不许郡县申明,因而完补,窃恐政未尽美,民有受其弊者矣。

臣欲乞明諭四方诸路,各候役书已颁下半年后,推行之际,见有未尽、未便事,並画一申州,州申运\司,运\司类聚奏闻,委户部详度损益。

如法有未便,不务申明,或申明簄略,不切事情,並令监司觉察举劾,庶几郡县守令人人儆飭,不敢匿情慢令,而四方利害,朝廷可以坐览。

役法修具,人情安便,富庶修养之术,无急於此。

伏愿陛下特加留意。

鄜延路经略司言:「夏国主卒,今遣使谢奠、慰、賻、赠詔,本司选官引伴赴闕,仍戒毋轻易与语。

」"新录无「仍戒毋轻易与语」七字,今从实录。 "

丁酉,詔应宗室磨勘止法,可勘会抄录进入。

"御集二月十四日。 "

朝奉郎孔平仲为集贤校理,奉议郎刘唐老为祕阁校理,以召试学士院皆中格也。

枢密院言:「內外坊监使臣,任满当被赏、无责罚、有举主二员者,令再任,次任如之,第三任满,取劳最者与补騏驥院闕。

任內职事修举,亦与再任,次任如之,第三任与理路分都监资序,任满,取劳最者与补提点左右厢监闕任,陞一等资序,並太仆寺考察以闻。

」从之。

詔于闐国进方物,已回赐外,更如元丰八年例,赐金带、锦\袍、袭衣【一三】、器幣。

监察御史上官均言:「臣闻监司督察一路官吏,实为朝廷耳目之任,当选择端平明敏之士,以充是选,庶几奉行法令,以安远俗,黜陟能否,皆当其分。

臣窃见新除江南西路转运\判官王祖道人品污陋,天资巧佞,向缘附会权贵,兼更要任。

昨知泉州,內则闺门不治,有帷薄之污;外则才识暗滯,而郡事废紊。

比者,朝廷遣张汝贤按察本路,至泉之日,过饰□传,曲为諛悦,以鴜愆恶,至以锦\绣覆地,被诸墙壁,其他越礼侈费,莫不称是,闽中士人至京师者,皆能语其详。

今既未加显黜,復使宣布使指,才行如此,安能公心黜陟,奉行法令,使部吏望风信服?欲乞追寢成命,別与一闲慢差遣,或一小郡,庶使诸路官吏知朝廷博览明照万里之外,人人自飭,不敢踰义废法,以干谴斥。

」"祖道除江南西路运\判,在二月十四日,因附见均言。 "

戊戌,右諫议大夫梁燾、右司諫王覿言:「臣等伏见军器少监蔡硕盗用官钱,乞取货赂,计赃共及万緡,论法当坐极典。

硕,前宰相確之亲弟也。

初,硕奏以钱二十万緡计置军器物料,仍乞从本监举官分领其事,乃是硕之指意,本欲与其私党共为奸利。

事下工部勘当,工部乞吏部选官,確方执国政,不用工部之议,而徇硕之本谋\,欺罔圣聪,颁降朝旨,特依本监所请举官。

硕乃得引用竇长裕、刘仲昕,付之官钱,同为侵盗,遂致赃污狼籍。

夫宰相者,正身齐家,以表仪百官,进善退恶,以佐佑天子者也。

確不能防闲其弟,使不犯法,已是罪人,而况废省部之申陈,假朝廷之号令,使得自引私党,济其奸谋\,此而恕之,孰不可忍!確今已观文殿大学士守辅郡县,有玷名器。

伏望圣慈特行贬黜,以慰公议。

」贴黄:「臣等本欲朝廷延断蔡硕之后,论被罪状,今窃闻蔡硕案已具多日。

確不从工部之议,而使硕得引用私党,以成其奸,见於奏牘,事理已明,则確之罪,不待断硕之后而可见也。

伏望圣慈详察,早赐施行。

」"覿奏集自注云:二月十五日,与梁燾同发。 "

己亥,刑部、大理寺言:「奉议郎、前军器监计置材料刘仲昕,前军器少监蔡硕,並贷使官钱,论法抵死,並特贷命免真决,各追毁出身以来告敕文字,除名勒停,仲昕送昭州,硕韶州编管。

」"去年十月十六日,摄硕、仲昕等。 政目:刘次庄除名。 实录不书。 "

詔:观文殿大学士、正议大夫、知陈州蔡確落职守本官知亳州。

以御史中丞傅尧俞等劾奏確位居宰相,窃弄威福,放纵其弟,养成奸赃故也。

"二十八日,確再责。 "

三省言:「知州考课,请令吏部上其事於尚书省,关中书省取旨赏罚。

其劣等应罚而已冲降者,仍从冲降法。

县令已下,即本部赏罚。

」从之。

詔:「京东西路安抚司强盗,权听本司酌情处决,俟寇贼\衰息奏裁。

即罪不至死者,亦听从宜处置讫,具事状以闻。

余路如之。

」先是,京东岁荒,民艰食多盗,帅臣上闻,故有是詔。

"新录无四月十七日权宜指挥,当考。 "

詔吏部选人改官,每岁以百人为额,从侍郎孙觉请也。

"旧录云:「治平以前,选人用保任,资考应格当引见而滯於有司者,率二三年,或缘事阻隔,则终身有不调者。 熙寧初,神宗惻然悯之,始更定銓法,繇此无復淹滯之叹,而觉乃復旧法,故有限员之请。 」新录辨曰:「选人限员,乃祖宗法,昔废今復,澄□滥也。 」刪去「治平以前」至「限员之请」数句。 "觉在吏部几二年,初领右选,右选万五千员,而闕不满六千,有三年不得调者。

觉请自军功、保甲进者补指使,袒免亲从员外置,一日得闕数千。

改领左选,於是復限磨勘员。

"此据觉传。 元年七月,觉自给事为吏侍,三年四月,改中丞,在吏部凡一年九个月也。 左选磨勘限百人,二年二月十六日已见,右选得闕数千,当考。 旧、新传皆同,恨不详耳,当采觉奏议稍增入。 绍圣元年闰四月,詔:「见磨勘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 」"

户部状:「检会近降朝旨,本部分立格目,將应旧三司事並收归部。

缘向者三司直辖库务,无寺监付委,今若將旧事並行勾收,不问□末,则省曹繁剧,其力不任,寺监虚闲,苦无职事。

一、將近降收录钱谷事务格目条具合收,其关申并依旧隶诸部寺监事件。

一、侍郎欲分左右曹,左曹领本曹度支,右曹兼领金部、仓部。

一、如有该说未尽事件,並从本部相度,比类施行,如事体稍大,即申取指挥。

一、近降收隶钱谷事务条格【一四】,內除修立到支用钱物关申户部二条事不係钱谷割属別曹事件依旧外,余乞更不施行。

一、今来条具到关收分隶事件,应该说未尽,並从本部比类收隶。

伏乞朝廷详酌,先次施行。

」从之。

"法册:二年二月十六日敕。 政目:十六日,吕升卿冲替,坐偽封物免税。 不知升卿以何官冲替,当考。 政目:八年五月八日,升卿以兵部接辽使。 "

辛丑,翰林学士承旨邓温伯等言:「参考皇太妃冠服,礼令不载,亦无故事。

请参酌裁定。

其生日、节序,请损皇后五分之一。

」詔依所定,內冠□用牙鱼。

"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绍圣元年二月二十六日可考。 韩忠彦传云:「详定皇太妃典礼,忠彦稽参歷代,逮及本朝故实以上。 宣仁初欲以皇太妃故,少降杀之,其后卒用忠彦议。 」毕仲游作忠彦行状,乃无此。 又仲游作欧阳棐传,已附去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可并考。 陈恬作毕仲游墓誌云:「有詔详定皇太妃仪制,当是时,朝臣希势锐进者,则欲降其礼,以避东朝之尊,求宠於归政之后者,则欲极尊崇,以尽天子之孝。 而公独不然,援引经传及先代典礼,务稽古,不为偏私迁就其说,於是縉绅大夫又服公之纯正。 」"

詔诸路巡检土兵,以元额之半差禁军。

以枢密院言:「土兵本以諳悉山川地里,易於捕寇,今岁久,以亲戚乡里之故,或庇其为奸。

请以禁军相兼。

」故有是命。

詔:「陕西、河东逐路经略司,並行策应牵制法。

鄜延、环庆、涇原、秦凤路,除极边屯戍兵將外,各於邻路近便处留屯。

所定策应兵將,平居无妨本路调发,遇贼\觽入寇,须邻路救援,即互相关报,仰被关路分量贼\势策应。

如差定兵將发尽,即復移內郡兵將填补。

鄜延路於环庆路,环庆路於鄜延、涇原路,涇原路於环庆、秦凤路,秦凤路於涇原、熙河路,熙河路於秦凤路,鄜延路於河东路,河东路於鄜延路,更不豫置策应將兵,遇邻路事宜,止令互相关报,相度出兵牵制。

」始用范纯粹元丰五年十一月奏请也。

"纯粹初以元丰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奏,再以元祐元年闰二月十一日奏,又以元年四月三日奏,至二年二月十四日乃降此约束。 旧录併就二月十四日书权环庆路经略使范纯粹言:「旧制,诸路並於平日预定兵將,以备应援,或贼\大举聚入一路,除已定兵將外,仍许逐路发兵策应。 昨因徐熙议,悉罢策应,若敌兵大举一路攻围,力有不胜,而邻路拱手坐观,其不拔者幸耳。 请修明战守救援之法,令诸路按行。 」詔云云至「出兵牵制」。 按所载纯粹奏,乃闰二月十一日所奏也。 闰月十一日,鴜第二奏矣。 四月三日,又第三奏,至二年二月十四日,方依所奏。 今悉检討前后,令相贯穿。 此但具载詔书,仍结云「始用纯粹元丰五年十一月奏请」庶首尾不至间断,且足以见奏请报应之不易云。 "

是日辛丑,三省同奉圣旨:「將来太皇太后受册,依章献明肃皇后故事;皇太后受册,依熙寧二年故事。

皇太妃与皇太后同日受册,皇帝於殿上发册,令礼部太常寺详定仪注闻奏。

」右諫议大夫梁燾亟率同列请对曰:「太皇太后將来欲过文德殿受册,不知果有此议否?」太皇太后曰:「大臣要行此礼。

太皇太后意谓必难行。

」燾对曰:「诚\如圣虑,愿坚执勿许。

且母后权同听政,盖出一时不得已之事,临朝受礼,乃大臣妄意迎合,欲误太皇太后,貽后世讥议。

圣明既已谓非礼,诚\合公议,乞速罢之。

」因引明道二年参知政事薛奎諫章献明肃皇后不当以王服见太庙事敷陈,太皇太后欣纳。

丙午,中书舍人曾肇言:

臣伏闻已降敕命,將来太皇太后受册,依章献明肃皇后故事。

臣伏考故事,皇帝於太安殿发册,"今大庆殿。 "皇太后於文德殿受册。

今来詔旨遵用旧典,臣子之义,復何所言?然臣伏见太皇太后自听政以来,止於延和殿垂帘视事,受契丹人使朝见,亦止御崇政殿,未尝出践外朝。

岂非以听决万机,出於权宜,垂帘视事,盖非得已,而外朝者,天子之正贮,太皇太后崇执谦德,不欲临御,以为天下后世法耶?推此言之,受册外朝,殆非太皇太后之意,特以故事当然尔。

窃详故事,天圣二年,两制定皇太后受册於崇政殿,仁宗出自圣意,特詔有司改文德殿,此鴜人主一时之制,非臣下之所得议也。

今皇帝述仁宗故事,以极崇奉之礼,孝敬之诚\可谓至矣。

臣愚窃谓太皇太后儻於此时特下明詔,发扬皇上孝敬之诚\,而固执谦德,屈从天圣二年两制之议,止於崇政殿受册,则皇帝之孝愈显,太皇太后之德愈尊,天地神灵,孰不欢喜?华夏蛮貊,孰不推仰?两谊俱得,顾不美歟!

伏惟太皇太后睿圣慈仁,功德之被天下,尧、舜、禹、汤不能远过,非独秦、汉以来母后之所不及,则虽日御外朝,未足为过。

而臣乃於一受册之际,犹以为言者,诚\见太皇太后执心谦冲,至公至正,动容周旋,必务中礼,非如汉、唐母后私於其身,必不以受册外朝为己之欲,臣愚故愿因此增广盛德,使天下晓然知圣心所在,垂之万世,以为典则。

而后之言礼者,必曰「母后不践外朝,自太皇太后始」,岂非希世之高行哉?

臣伏见昨日者,太皇太后志在爱人,毅然独断,令即英宗神御殿后建神宗神御殿。

詔旨深切,闻者感动,至於垂涕。

此自古明智之君未必能为,而太皇太后行之无毫发之吝,则知今日退就便殿受册,必非所难,此臣所以敢言而不疑也。

夫一日出践外朝,事至微也,然臣窃有私忧过计者,不得不预言之。

章献皇后非独受册文德殿而已,元日御会庆殿受朝贺,南郊礼成御会庆殿受贺,长寧节会庆殿百官上寿,其后又入太庙行恭谢之礼。

此皆天圣、明道故事,窃恐有司以次行之,不足以仰称太皇太后为宗庙社稷权宜听政之心,克己復礼、谦恭抑损之盛德。

臣之私忧过计,实在於此也。

太皇太后博览古今诗书以来,母后得失盖无不知,则於此举必能自择,岂待臣言而后悉?然臣待罪侍从,以论思为职,苟有所见,不敢默默。

重念臣至孤至愚,昨蒙圣恩擢自簄远之中,言者攻排无所不至,而陛下断然不疑,保全庇护,恩德深厚,非臣杀身所能报称。

使犯顏逆耳,犹当言之,况圣度包荒,乐於从諫,臣而不言,负国多矣。

伏望圣慈试加省察,儻蒙采录,非臣之幸,实天下万世之幸。

如以臣为狂妄,干犯忌讳,重加诛戮,亦所甘心。

轻冒天威,死有余责。

辛亥,知瀛州、龙图阁直学士吕公孺知秦州。

"五月二日改祕书监。 "前降叶康直除直龙图阁、知秦州指挥,更不施行。

"此据曾肇奏议增入。 康直初除在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并十二月六日,又今年六月二十六日当考。 "

新除知亳州蔡確知安州。

以给事中顾临言確凶险奸贪,因缘治狱,致位宰相,与弟硕论议国事,进退人物,因纳贿赂,理无不知,落职移郡,不足示惩。

右諫议大夫梁燾、右司諫王覿皆乞重行屏斥。

覿言:「臣窃闻知陈州蔡確落观文殿大学士,移知亳州。

成命过门下省,而给事中封还,以公论之未允也。

確,前宰相也。

缘其弟之罪而落职知郡,公论犹已为未允者,何也?鴜论者以谓若朝廷但罪確以不能深察其弟纵情冒法,而失於防闲,则落职移郡亦足矣,然確之不可恕者,乃不在於此而已也。

夫硕所以得盗用官钱如取己物者,正缘计置军器物料官竇长裕、刘仲昕皆其私党故也。

確为宰相,使其持心正直,无所屈挠,用工部之公议,委吏部以选官,而硕不得自引私党,济其奸谋\,则硕虽欲盗用官钱,势不可得。

惟其听硕举官,乃所以成硕之恶也。

由是观之,则確之謫命,公论未以为允,亦其宜矣。

然陛下务以恩礼遇大臣,而不欲深谴確,则亦当与一远小郡,庶几可以稍厌公议。

彼陈、亳皆辅藩,今自陈移亳,地望均等,此公论之犹不允者也。

惟圣慈详酌施行。

」故確有是命。

"覿自注云二月二十五日。 今附二十八日。 燾先与覿同言,在二月十六日,此或亦同上也。 政目:顾临缴还蔡確敕,以为罪之太轻改知安州。 旧录既於十六日载傅尧俞等劾奏云云,又於此载顾临云云,并载右諫议大夫梁燾言確容硕之恶,乱法无惮,右司諫王覿言计置军器物料官竇长裕、刘仲昕皆硕私党,確为宰相,听硕举官,以成其恶,乞重行屏斥。 按燾、覿所言,已备见十六日乞重行屏斥,盖因顾临缴駮,再上此章。 旧录不详,新录又因之,今別载如上。 去年十月十六日摄蔡確,今年二月十六日行遣。 "是月,代州地震有声。

注释

【一】故参政王尧臣子同老「政」原作「知」,据下文改。

按:宋常简称参知政事为参政。

【二】媢嫉者之情「媢」原作「媚」。

按礼记大学「人之有技,媢嫉以恶之」,郑玄注「媢,□也」,此处「媚」显为「媢」之误,故改。

【三】嘉祐末定策之日「末」原作「未」,据上文及忠肃集卷四论韩琦定策功疏改。

【四】止用諫官司马光章疏「止」原作「正」,据同上书改。

【五】直到嘉祐六年方定邪「六」原作「五」,据上文及本书卷三九○元祐元年十月壬寅条改。

【六】请每岁农隙令县尉亲诣其居「请」原作「阅」,据宋会要兵二之三六改。

【七】凡前宰相执政官出知判者「政」字原脱,据阁本补。

【八】岁输免役钱一万九十余贯「十」,阁本作「千」,疑是。

【九】厢军旧隶枢密院「隶」原作「录」,据宋史卷一八九兵志改。

【一○】岂可无籍「无」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一一】盖执政以亲旧之爱曲为庇护「亲」原作「新」,据阁本、活字本改。

【一二】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以」字原脱,「语」原作「詰」,据周礼撢人补改。

【一三】袭衣「衣」字原脱,据宋会要蕃夷七之三九补。

【一四】近降收隶钱谷事物条格「收」原作「奴」,据上下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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