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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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资治通鉴长编》 卷二百二十四 李焘

起讫时间 起神宗熙寧四年六月尽其月

卷名 续资治通鑑长编卷二百二十四

帝号 宋神宗

年号 熙寧四年"辛亥,1071"

全文六月甲寅朔,宰臣王安石为明堂大礼使,枢密使文彦博为礼仪使,参知政事冯京为仪仗使,枢密副使□充为卤簿使,参知政事王珪为桥道顿递使。

枢密使兼髃牧制置使文彦博言:「髃牧之官,近制不许兼领他职。

今河北监牧使、都官郎中周革【一】兼提点刑狱,非制也,乞罢兼领之命。

」从之。

是日,王安石为上言杨绘不宜在言职,且曰:「臣事陛下即有罪,大臣、近臣理无肯蔽覆者,不必得一杨绘乃察臣所为。

但如绘者使在言路,四方宣力奉法之臣,更疑畏沮坏,政令何由成?古人为国皆约七年五年必为政於天下,其施行有次第可必故也。

今朝廷事为之数年,行之未几,輒復被沮坏,欲望成效,恐不可得也。

乙卯,詔:「鄜延比增屯兵,过费边储。

令赵焑相度,如遇事宜合驻军马计会;转运\使赵瞻专在本路於要害城寨广备粮草。

」丁巳,詔:「河北灾伤州军,已遣官体量賑济。

其劫盗罪至死者,並减死刺配广南牢城,候丰熟日如旧。

」又詔:「罢委官看详臣僚所上封章,令中书看详以闻。

」初命馆职看详,在三年五月戊戌,今罢之必有故,日录亦无其说,当考。

上批:「贾蕃可令治其不奉法之罪,其他罪勿劾。

昭示四方,使知朝廷用刑公正。

」王安石曰:「臣亦尝责赵子几但案蕃违法坏助役事,勿治他事,子几乃云已得其罪状不敢贷,若法当治,治之固不害朝廷用刑公正也。

臣於蕃辈,未尝与之计校,缘臣所为尽是国事,蕃辈附下罔上,坏得陛下国事,臣有何喜慍?且小人觽多,安可一一与计校?孟子谓『政不足间,人不足適,一正君而国定』。

臣所以但欲开导圣心,庶几感悟,若圣心感悟,不为邪辞詖行所惑,则天下自定,小人自当革面顺从,岂须臣区区每与计校?若圣心未能无惑,而臣一一与小人计校,亦何能胜其觽多!」又言:「朝廷立法,惠在弱远不知所以然之人,怨在强近能造作谗谤者,此陛下所当察。

」按:林希野史载王安石纳上批不行,今附注在十三日丙寅录系囚后。

详定编修三司令式所刪定官周直孺言:「在京麴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初额【二】,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於麴数过多,酒数亦因而多,多则价贱【三】,贱则人户折其利。

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

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足额【四】,遇闰年则添额踏十五万斤【五】。

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

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並纽计省钱,便於出入。

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约计钱三十七万贯,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六】,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又减小麦万余石及人功,並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麴酒户纳小官钱【七】,借赁契书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支十文,令用麴无余,官物无积;况国初麴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

」从之。

十一月乙酉,赏直孺章服。

戊午,环庆路经略司言都监任怀政已发赴庆州诸堡寨照管熟户法讫【八】。

枢密院言:「昨石昌等蕃户惊疑犯顺之后,种诊\以厚利啗之,乃復安辑。

凡抚御蕃族之方,在明赏与罚,知其疾苦,申其抑塞,则自宜感恩畏威。

至於酒食犒设之类,但务从旧来规式,亦不当顿为优厚,使蕃情测度,明见姑息之意。

」詔:「札与本路,仍令经略司分析差任怀政因依以闻。

」要见分析如何。

刘挚言:臣窃以为为治之道,惟知人为难。

盖善恶者,君子小人之分,其实义利而已。

然君子为善,非有心於善,而惟义所在;小人为恶,颇能依真以售其偽而欲与善者淆。

故善与恶虽为君子小人之辨,而常至於不明,世之人徒见其须臾而不能覆其久也。

故君子常难进,而小人常可以得志,此不可不察也。

恭惟陛下承百年太平,履大有为之会,寤寐人物,不次而用,至於今日,未见卓卓有功状可以补国利民仰称詔旨,而中外颇有疑焉。

此何谓也?岂所以用之或未能尽得其人歟?臣且以將命出使者言之,其规画法度,始皆受之於朝廷也,一至於外则大异矣。

兴利於无可兴,革故於不可革。

州县承望,奔命不暇,官不得守其职业,农不得安其田亩,以掊削民财为功,以兴起犴狱为才。

陛下賑□均役之意,变而为聚敛之事,陛下兴农除害之法,变而为烦扰之令。

守令不敢主民,生灵无所赴愬。

臣以为此等非必皆其才之罪,特其心之所向者,不在乎义而已矣!欲赏之志,每在事先;急公之心,每在事后【九】,故顛倒繆戾,久无所成。

其能少知治体、有爱君之意、出忧国之言者,皆无以容於其闲。

是故今天下有二人之论,有「安常习故乐於无事」之论,有「变古更法喜於敢为」【一○】之论。

二论各立,一彼一此,时以此为进退,则人以此为去就。

臣尝求二者之意,盖皆有所是,亦皆有所非。

乐无事者以谓守祖宗成法,独可以因其所利,据旧而补其偏,以致於治,此其所得也;至昧者则苟简怠惰,便私胶习而不知变通之权,此其所失也。

喜有为者以谓法烂道穷,不大变化则不足以通物而成务,此其所是也;至凿者则作为聪明,弃理任智,轻肆独用,强民以从事,此其所非也。

彼以此为乱常,此以彼为流俗。

畏义者以並进为可鯭,嗜利者以守道为无能。

二势如此,事无归趋。

臣谓此风不可浸长,东汉党錮、有唐朋党之事,盖始於斯。

在易之彖【一一】,以「君子道长,小人道消」为泰,「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为否。

传曰:「惟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书曰:「皇建其有极」,又曰:「无有作好,遵王之道;无有作恶,遵王之路。

」记曰:「一道德以同俗。

」又曰:「舜执其两端,用其中於民。

」今天下风俗可谓不同,情志可谓险阻,而消长之势可谓未明矣。

臣愿陛下虚心平听,默观万事之变,而有以一之,其要在乎审好恶,重任用而已矣。

前日意以为是者,今求诸非;前日意以为短者,今取其长。

稍抑虚华轻偽、志近忘远、幸於苟合之人,渐察忠厚谨重、难进易退、可与有为之士。

抑高举下,品制齐量,收合过不及之俗【一二】,使会通於大中之道,然后风俗一、险阻平、民知所向,而忠义之士识上之所好恶无有偏陂,莫不奋迅而愿为之用,则设施变化,惟陛下号令之而已。

臣谓方今之故,无大於此,惟陛下幸察。

挚尝面对,上问:「从学王安石邪?安石称卿器识。

」挚曰:「臣东北人,少孤独学,不识安石也。

」上因挚言,与安石论助役事,安石辩数甚力,上曰:「无轻民事惟艰。

」安石曰:「陛下固知有是说,然又审民事不可缓。

」上曰:「修水土诚\不可缓。

」安石曰:「去徭役害农亦民事也,岂特修水土乃为民事?如修水土非陛下能胜异论,则谁肯为陛下尽力?且议助役事已一年,须令转运\使、提点刑狱、州县体问百姓,然后立法,法成又当晓諭百姓,无一人有异论,然后著为令,则其於民事,可谓不轻矣。

庚申,髃臣上尊号曰绍天法古文武仁孝,詔曰:「夫道以常无常名为尊,干以不言所利为大,朕所宪焉;至於崇饰徽号以临四方,非朕所先务也。

方命有司议合宫之配,以昭严父之孝矣。

乃当前受宝册,自为光荣哉!无使大禹之不矜不伐,汉光武之禁人言圣,独见称於前世也。

」自是三上表,终不允。

涇原路经略使蔡挺言:「新知涇州刘涣先知此州日,贪残不公,军民怨苦,今闻涣再至,无不忧惧。

伏望罢涣,更择可者。

」詔涣改知澶州。

杨绘又言:助役之法,朝廷之意甚善,其法亦甚均,但亦有难行之说,臣愿献其否以成其可,去其害以成其利。

假如民田有多至百顷者、少至三顷者,皆为第一等,百顷之与三顷,已三十倍矣,而役则同焉。

今若均出钱以雇役,则百顷者其出钱必三十倍於三顷者矣,况永无影射之讼乎!此其利也。

然难行之说亦有五:民难得钱,一也;近边州军奸细难防,二也;逐处田税多少不同,三也;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四也;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五也。

且农民惟知种田尔,而钱非出於田者也,民寧出力而惮出钱者,钱所无也。

今乃岁限其出钱之数,苟遇丰岁,虽获多而贱卖犹未足输官也;凶年谷虽贵,而所收者少,食尚不足,若之何得钱以输官?又况天下州郡,患钱少者觽矣,而必责民纳钱,可乎?行之三数年,此弊愈见矣。

其说一也。

唐李元平守汝州,始至,募人筑郛浚隍,李希烈阴使亡命应募,凡內数百人,元平不悟,贼\將李克诚\以精骑薄城,募者內应,缚元平驰见希烈,此乃覆辙也。

今若缘边州军不问土著,惟雇一切浮浪之人,万一有闲谍应募,或为外夷所使,焚烧仓库或守把城门,潜为內应,此岂得不虑哉?其说二也。

天下之田,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有一亩而税数钱者,有善田而税轻者,有恶田而税重者,今若尽以税钱为等第,得无优者转优而苦者弥苦乎?其说三也。

人所以畏为耆长者,为有不获贼\之刑也,谁肯冒刑而就雇乎?若未有贼\限则为之,或有贼\限则逃,又招之则又然,事若何而辑乎?其说四也。

且如仓库多至数万石,军资多至百千万緡,而使受雇浮浪之人为之,官司无由察实,有侵盗事急则逃闕,误支给,隱匿文帐,然后没纳抵当,捕系保任,则罪人已去而平民被害。

其说五也。

乞先议防此五害,然后著为定制。

仍乞诫励司农寺,无欲速就以祈恩赏;提举司毋得多取於民以自为功,如此则谁復妄议!

刘挚言:

臣闻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

」言人君虽有仁心仁闻,苟不因先王之道为良法度以行之,则亦不免於民不得被其泽。

恭惟陛下至诚\好治,忧念元元,谓天下役法久失其平,故慨然有意大均之也。

然有司建议立法,颇无以上副詔旨而下协人情者。

臣请言之。

其法曰:率钱助役,官自雇人。

臣谓其事不可胜言,而略陈其十害:

天下户籍,均为五等,然十七路、三百余州军、千二百余县,凡户之虚实,役之重轻,类皆不同。

今欲歛钱用等以为率,则所谓不同者非一法之所能齐【一三】;若隨其田业腴瘠,因其所宜,一州一县,一乡一家各自立法,则纷错散殊,何所总统,非所谓画一者。

其害一也。

新法患等籍【一四】之不得其实,故令品量物力,別立等第,以定钱数。

然旧籍既不可信,则今之品量何以得其无失?不独骚扰生弊,亦使富者或输少,贫者或输多。

其害二也。

上户常少,中下之户常多。

上户之役数而重,故或以今之助钱为幸;下户之役简而轻,故皆以今之助钱为不幸【一五】。

优富苦贫,非法之意。

其害三也。

新法所以令品量立等,不取旧簿者,意欲多得雇钱,而患上户之寡【一六】,故临时登降升补高等,以充足配钱之数,疲匱之人,何以堪命!近日府界其事已验。

其害四也。

岁有丰凶而役人有定数,助不可闕,则是助钱非若赋税有倚阁【一七】、减放之期。

其害五也。

夏秋二熟,农人惟有丝绢麦粟之类,而助法皆用见钱,故须隨时货易,逼於期会,价必大贱。

借使许今以物代钱,亦復有退拣壅滯及夤缘乞索之患。

其害六也。

两税及科买、贷责,色目已多,使常无凶灾,犹病不能了公私之费,又起庸钱,竭其所有,恐斯人无悦而愿为农者。

天下户口,日当耗失,小则去为商贾、为客户、为游惰,或父母兄弟不相保,抵冒法禁,折而入下户;大则聚而为贼\盗。

其害七也。

徼幸之人又能夤缘法意,虚收大计,如近日两浙起一倍钱数【一八】,欲自以为功而使国家受聚敛之谤。

其害八也。

夫既为之民而服役於公家,迺所谓治於人者事人,天下之通义也。

况乡县定差,循环相代,上等大役,至速者犹须十余年而一及之,至於下役,则动须一二十年,乃復一差。

今使概出緡钱,官自召雇【一九】,盖雇直不重则不足以募,不轻则不足以给【二○】;轻之则法或不行,重之则民不堪命。

其害九也。

夫役人必用乡户,盖有常产则自重,性愚实则罕欺,旧虽有替名,乡人自任其责。

今既雇募,恐止得轻猾浮浪奸偽之人,则所谓帑庾、场务、纲运\,凡所以主财者,不惟不尽心於干守,亦恐县官之物,不胜其盗用,而抵冒法令,罪狱日报。

至於弓手、耆壮、承符、散从、手力、胥吏之类【二一】,职在捕察贼\盗,发行文书,追督公事者,则恐遇寇有纵逸之患,因事有骚扰之奸,而舞文鬻事,无有虚日。

其害十也。

夫民可安而不可动,财可通而不可竭,以臣之浅\闻寡见而所列如此,其沸於民口有大於此而臣未敢言者,其又何穷!然臣亦尝为陛下博访而深计之。

盖天下差役莫重於衙前,今司农新法一项云,乡户衙前,更不抽差,其长名人等,並听依旧,以天下官自卖到酒税坊场并州县坊郭人户助役钱数,酬其重难。

臣谓此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户自来已是承应官中配买之物,及饥饉、盗贼\、河防、城垒缓急科率,郡县赖之,今亦难为使之均出助钱。

旧来官以场务给衙前,对折役过分数,然多估价不尽,亏官实数,今既官自拘收,用私价召卖,则所入固多。

又应係衙前当役事件【二二】,官为裁省,使无旧日糜费而支酬稍优,则人情必当乐为,可宽乡户重役而似无害民之事。

臣乞陛下將此一法,詔有司讲求其详,若逐路场坊钱数可以了本路召雇衙前酬銟,则乞详具条目,行而观之,以三二年闲,若见其利,则其他役法更革无难矣。

惟是助钱之法,伏望早赐睿断,一切寢议,以幸天下。

夫更令创制,可以渐而不可以暴,况欲內自畿甸,外至海隅,一概率钱,可谓重敛,又欲急迫而成之,使生灵何以自全,陛下安得不谨重其事哉!本志但云绘言助役之难有五,挚言役法之害有十,请一切罢之,余並不书。

辛酉,同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度支郎中王克臣兼同知审官西院。

上谓王安石,枢密院不留意西审官,欲差克臣同知,安石以为当然,故有是命。

壬戌,詔河东经略司相度,如贼\重兵犯境,即依前后约束,令缘边城寨专为守计,约合留守兵外,余悉团结为一军,以备御贼\,勿令兵势分,致失枝梧。

中书刑房言:「刑部详覆官如疏駮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一年磨勘;如失覆上件公事,每一人即展磨勘一年,累及四人即冲替。

」从之。

甲子,观文殿学士、兵部尚书、知蔡州欧阳修为太子少师、观文殿学士致仕。

修以老病数上章乞骸骨,冯京固请留之,上不许。

王安石曰:「修附丽韩琦,以琦为社稷臣,尤恶纲纪立、风俗变。

」上曰:「修为言事官,独能言事。

」安石曰:「以其后日所为,考其前日用心,则恐与近日言事官用心未有异。

」王珪曰:「修若去位,觽必藉以为说。

」上曰:「罔违道以干百姓之誉,觽说何足恤?修顷知青州殊不佳。

」安石曰:「如此人,与一州则坏一州,留在朝廷则附流俗,坏朝廷,必令留之何所用?」上以为然。

杨绘言:「今旧臣告归或屏於外者,悉未老,范镇年六十三,吕诲五十八,欧阳修六十五而致仕,富弼六十八被劾引疾,司马光、王陶皆五十而求闲散,陛下可不思其故耶?」又言:「两制多闕员,堂陛相承,不可少。

」觽皆以绘言为然。

王安石曰:「诚\如此。

然要须基能承础,础能承梁,梁能承栋,乃成室。

以粪壤为基,烂石为础,朽木为柱与梁,则室坏矣!」上笑。

参知政事王珪言:「臣前为南郊礼仪使,窃见乘舆所过必勘箭,然后出入,此盖天子师行故事,大驾既动,礼无不备。

及入景灵宫太庙门,恐不当行勘箭之礼,请下礼官考详。

」詔礼院详定以闻。

於是礼院言:「皇帝亲行大祠,所过宣德门、景灵宫太庙门,出入勘箭;南薰门入则勘、出则否;至於文德殿门并亲郊出入朱雀门,则勘契。

考详勘契之制,即唐交鱼符、开闭符之比,用之车驾所过宫殿城门,所以严至尊备非常也。

惟勘箭不见所起之因,当是师行所用,施於宫庙,似非所宜,诚\可废罢。

其宫殿城门并太庙车驾斋宿,请並勘契。

至於景灵宫,止少留荐享,亦乞不用勘契。

」从之。

宣抚司言:「昨西城贼\攻围柔远寨,都巡检林广与李克忠开城纳蕃兵,併力坚守【二三】,都监任怀政、郝惟立,走马李元凯募人守寨,西谷寨主张继凝斩获首级。

」詔:「林广赐银二百两,任怀政、郝惟立各减二年磨勘,李元凯减四年,张继凝减一年,李克忠候奏案到取旨。

」克忠时坐取蕃官所夺西贼\甲,不还其直,方被劾也。

克忠事在七月二十八日,并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左騏驥使、邵州团练使、许州兵马都监令宴言:「今后每有差遣辞见并因事到闕,並乞上殿,或遇大礼,亦乞陪位。

」从之。

自后宗室领外任者悉用此例。

此据会要十一日事,今附见。

盐铁副使、工部郎中、直史馆李寿朋簄俊任侠,不惮繁剧,祠西太一,饮酒茹荤,暴中风,卒。

上遣中使抚其家,赐银三百两。

乙丑,审官东院主簿、大理评事蔡曄为太子中允、荆湖南路转运\判官、兼提举常平等。

上谓王安石曰:「曄可留。

」安石曰:「已令为监司,且试其实。

如此人他时自当为朝廷用。

」曄,挺子也。

上曰:「人材绝少,宜务搜拔。

」安石曰:「人材须銟成,若趣赴朝廷法令,欲立事功,輒为人所攻沮。

附同流俗,虽有过恶【二四】,髃邪共相推荐容护,则中材已下孰敢正论直行,此人材所以坏而可使者少也,若不能改此,恐无由得人材觽。

为天下,要以定取舍、变风俗为先务,若不如此,而乃区区劳心於细故,適足以疲耗聪明为乱而已。

且以近事验之,边事之兴,陛下一日至十数批降指挥,城寨粮草多少,使臣、將校能否,髃臣所不能知,陛下无所不察。

然边事更大坏,不若未经营时,此乃陛下於一切小事劳心,於一切大事独误。

今日国事,亦犹前日边事,陛下不可不察。

今日之患,正为君子道不长,小人道不消。

所以然者,由陛下察君子、小人情状不尽,若陛下能明道以御觽,如日之在天,则小人如雨雪之自消,诗曰:『雨雪浮浮,见晛曰流。

』此之谓也。

若不然,则小人道长,无义何所不至!宗庙社稷之计,臣诚\为陛下忧之。

诗曰:『如蛮如髦,我是用忧。

』此之谓也。

」上以为极然。

陈瓘尊尧集边机门论,安石归过宗庙,今并附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又四年五月二十日、二十六日,六月十二日;五年正月九日,又六月二十七日,凡五段皆合参考。

司农寺言:「河北提点刑狱王广廉请以广惠仓钱斛併入常平。

」从之。

詔赏捕杀庆州叛军者,索忠授右班殿直,赐钱五百千;余转资,赐钱银有差。

丙寅,录系囚,杂犯死罪以下第降一等,杖以下释之。

时雨愆亢故也。

时雨愆亢,据御集。

林希野史云:赵子几以司农旨諭诸县陞降等第,以就助役。

东明民二百诣丞相诉,又诉御史。

上闻之惊,安石亦惶恐。

上手批付中书:「民之不愿出钱者仍旧供役。

」內外欢然,以此解诉者。

中丞绘、諫官洙【二五】犹以为非便,而助役之议直可罢也。

而布、綰言於安石曰:「助役为觽所摇,不可成矣。

」安石悔,又纳御批而不行,疑东明令贾蕃诱民来诉。

蕃已移官,乃遣子几至邑询其陞降民户,因捃蕃尝以同天节宴取外界,犹如此者数事。

子几奏之,安石大喜,置狱劾之。

言者以为诉而发其事非体当然。

又蕃已去官,上亦寢,又批付中书:「但案其陞降不当,余皆勿问。

」中外闻之,庆上之仁圣。

安石不悦,又怀於上前纳之。

又辛亥六月十三日,上御崇政殿决罪人,曹佾家奴盗金当徒二年半,降从杖,上目冯京曰:「横门决杖二十,已宣閤门使。

」安石曰:「不可,但当决十八。

」再三言之,上终不能遏。

自四年以来,手批多不行矣。

按希云安石屡纳御批,今附注此,当考。

孙洙自諫院出知海州,在五月二十二日,盖从洙所乞,不闻洙论助役当罢,并合考详。

己巳,保平军节度推官、同提举秦州西路蕃部及市易司王韶言:「昨经略司令韶【二六】招纳近边生户入居汉界,今韶已奉詔赴闕,恐离任后来生户或与夏国连结,別为边患。

其生户入居汉界见给粮者,非韶所招,如养饲充饱,或连结夏国度为寇害,实非招纳所致,乞赐详察。

」韶先坐妄指闲田责官【二七】,及再打量,乃云实有田四千余顷,於是召对。

王安石白上曰:「王韶为陛下尽力,臣不知陛下尚夺其官何意。

」因言石显事。

上曰:「元帝不能诛有罪。

」安石曰:「显有何罪?不过害刘向之徒而已。

今之为奸者,特才不如显尔,其罪非与显有异也。

石显尚须因忠良有衅,然后敢攻,今之害忠良则未尝伺其有衅,此乃过於石显,陛下何尝能诛?」冯京曰:「李师中降官,故韶须降官。

」安石曰:「师中附下罔上,坏陛下所欲为,陛下不得不责降,然內批特与舒州,宠以善地。

韶无罪乃亦降官,好恶赏罚如此,君子何所恃赖,小人何所畏惧!」京曰:「今日人已震慑,如此足矣,尚欲如何?」安石曰:「臣所论者,陛下威福,非臣私计也。

上论民兵,因称府界保甲未善【二八】。

安石曰:「保甲事多沮坏,安得善?陛下欲为民兵诚\善,然敺民为兵,岂皆尽愿?使吏措置,岂能尽当人心?陛下为保甲,一为人言,即纷纷自沮挠其事,则欲为民兵,未易就也。

大抵修立法度以便民,於大利中不能无小害。

若欲人人皆悦,但有利无害【二九】,虽圣人不能如此;非特圣人,天地亦不能如此。

以时雨之於民岂可以无,然不能不妨市井贩卖及道涂行役,亦不能使墙屋无浸漏之患也。

壬申,以岐王顥为明堂亚献,嘉王頵为三献,不摄上將军。

以礼仪使司言「至道二年南郊,皇太子为亚献,越王为终献,不摄官。

而近岁献官,虽品秩已高,犹摄上將军。

今明堂亚献已差皇弟,不当更摄官也。

赐邠州修城官吏银绢有差。

先是,麟府官吏坐守备颓弛被责,詔缘边各加整治,而邠州首能奉法,故优賚之。

岐国贤寿夫人朱氏言:「昨以老病恩许开圣尼院养疾,今得安全復见宫省,本位使臣、祇应人等乞赐推恩。

」上语枢密院曰:「此真宗子周王乳母也,百岁而耳目聪明,宫中无出其右者,可特听许。

」先是,宫人有疾甚者出之尼寺,十亡八九,上悯其然,著为条约,使太医治病,岁终稽其全、失而诛赏之,自是全活者多,朱氏其一也,后一年乃卒。

上批:「朱氏入宫八十余年,可特追封魏国夫人。

甲戌,武寧军节度使、左仆射、同平章事富弼落使相,以左仆射判汝州。

通判亳州、职方郎中唐諲,签书判官、都官员外郎萧傅,屯田员外郎徐公袞,支使石夷庚【三○】,永城等七县令佐等十八人皆冲替,坐不行新法,置狱劾治,而有是命。

弼,先许给假就西京养疾。

於是,弼辞汝州,乞依先詔养疾西京,上不许,弼乃赴汝州,仍以老病昏塞,凡新法文字乞免签书,止令通判以下施行。

他日,王安石为上言:「弼虽责降,犹不失富贵之利,何由沮奸?」又言:「行弼事,要未尽法。

鯀以方命殛,共工以象恭流,弼兼此二罪,止夺使相。

弼生平自以宽恤百姓为事,今所以不放税,其情可见也。

」不放税事见二月五日,盖安石诬之也。

上曰:「常平事,壮家所为,吏独不能为,是不能为吏也。

不能为吏,虽废为民未为过。

」安石曰:「诚\如此。

民所能而吏不能,虽废为民不为过。

凡命有德,討有罪,皆天也,人主奉若天道,患所討不当而已。

」此段据日录,七月十四日备载其言,可见安石无忌惮之甚也。

新纪书:弼坐格常平,令罢平章事,为左仆射判汝州。

旧纪不著因依。

司马光日记云:知杂邓綰劾奏,富公除汝州,不肯之官,求西京养疾,跋扈不遵詔命。

又言:富公昔与刘沆书求汲引,云「愿衔环顾印以报厚德」。

弼昔欲以禽虫事执政,今鯭以人臣事陛下,宜付之请室,赐以上刑。

上以其言险詖,寢不报。

何洵直云:日记又云:刘挚为检正官,介甫將黜富公,挚数諫止之,由是出为御史。

富公竟以上夺使相【三一】。

挚上言:亳州簿、尉、典级【三二】等皆坐不散青苗钱被劾以前宰相所为,岂此曹所能制?由是簿尉以下特宥之。

当是时挚在台諫中最为敢言者。

周伯药云:挚言,四月十九日甲戌已具载。

河中府言乞指挥训练军马衣甲。

上批:「令曾公亮应副,须选官编排十分可应敌者,近裏州军不足,即取於邠、涇等州,邠、涇州又不足,令蔡挺应副。

挺近奏已编□两將器甲,此必本路支用有余,宜令相度应副。

降知环州种诊\一官,坐擅回韦州牒许夏国通和也。

范育铭诊\墓云:朝廷密諭边臣罢兵,而夏人未有请。

庆帅王广渊以属公,公闲使晓贼\,贼\入求好,使再三至,乃受以闻,朝廷许之,犹以輒通贼\使夺官。

既而帅属皆迁官,帅谓致贼\请者公也,欲得文移为公辨,公曰:「紓患息民,乃吾心也。

讲好非劳,敢冒赏乎!」卒不与。

要见帅属迁官事。

乙亥,刘挚言:「五月闲,东明县百姓就宰臣私第,或隨马披告助役法不便并升超户等,及诣御史台披诉,臣等具状及上殿札子论列,陛下令府界提点司体量升降等第因依。

今窃见赵子几別举发知县贾蕃在任日,贷借官钱与手力,因同天节沽市村酒,创买部夫席屋等事,朝廷以其状下本司取勘者,臣窃以为过矣。

朝廷变更役法,意欲均民,民苟以为有利害也,安可禁其所欲言者!且畿甸人户,幸以居近輦轂,可以自陈。

以近推远,以一求万,则天下之情可知也。

然四方之人,限在遐远,上虽有州县而安敢言之【三三】?又有监司、提举司之隔碍,其欲赴愬,势固难矣。

今又因畿民有诉,而苛刻之人反怒县官,意谓不能禁遏,故捃摭他事,期置於法。

朝廷不辨,遂与施行。

臣恐四远人情必疑朝廷,以为欲鈐天下之口,而职在主民者必皆视蕃以为戒,爭务拘民以杜其言,然则天下休戚,陛下无时而知矣【三四】。

臣伏睹编敕节文,按察之司所部官属有犯,不得於官属离任后始行发擿,虽实不復受理;若犯赃私,虽离任,有人论告【三五】,或因事彰露,即依法施行。

方子几之体量於其县也,蕃已得替离任矣,子几初求其事於僚佐,又诱而日□出□大□□之於吏史,借令蕃有赃私,则亦不得谓之论告与因事明矣,法之所不当理,而子几肆妄敢为者,子几方以苛刻怙宠用事,务在力行司农新政,而不復顾陛下之法与陛下之民,但驱使就令,冀自收功,恐因民不服,挠动其事,是故作威以惊觽,违法以案吏,欲使畿內他邑与天下官吏畏罪避祸,闭遏其人民,使不得有言以闻於朝廷尔。

如蕃以司农牓內桩定人户数目使出助钱,遂將县籍下等次第升迁者凡一千户,以就足牓內之数,此其罪固不可赦,是以前日圣旨止令体量此事【三六】。

臣愿陛下治蕃此罪而已,自余替后所案,乞依条不问。

盖借蕃以解四方人情之疑,使知陛下不禁民言之意,臣区区非为蕃计也。

如子几领按察之任已久,当平日不闻举挝蕃事,乃於今挟情违戾敕禁,原心考察,可见险薄,伏请付吏施行。

王安石既为子几辨说,且曰:「朝廷置言事官,正当为陛下弹劾如蕃辈。

纵蕃非承望大臣风旨故坏法,又无赃私,但其措置不才如此,亦不当选差。

今既不才如此,又犯法,大臣乃选擢以为可用,此乃御史所当言也。

挚初不言此,乃弹击奉法之子几,以为諂刻。

子几劾王愷,所忤皆一时权要,其不諂可知,今营职奉公,即谓之諂刻,欺罔不端,即以为忠纯,何以正朝廷?」富弼之责也,杨绘草辞云:「弼,天付忠纯。

」安石大恨之,故因子几事具以白上。

上批:「治平中,薛向於鄜延、环庆路颇招纳西界人户不少,虑更有似普结勒斡等人,因向责官,诸处遂不復奏,致贫穷失所,乖朝廷恩信。

可令薛向具析元投来人数及住坐族望,候奏上再下两路具今存亡安泊次第以闻。

」枢密院奏约束诸路机宜官文字有「游宴媟狎,无所不至」之语。

上曰:「赵焑尝为机宜,今帅鄜延,恐伤其意,可改去此数字。

」时焑以措置边防事具奏,上出示王安石,安石曰:「焑奏甚善。

其闲豫定计策,则恐非所以应变。

」上曰:「朝廷难指挥,卿可因书諭之。

」安石与焑书,今集有之。

丙子,保平军节度推官、提举秦州西路蕃部及市易司王韶復为著作佐郎。

王安石自敘其本末云:「初,王韶言沿渭地,李师中先与韶合,既而为大臣所讽,遽极力沮韶,奏以为全无荒地。

朝廷下李若愚等体量,令竇舜卿打量,乃云止有一顷有余。

於是,文彦博、冯京等合台諫官极力攻韶,以为欺罔生事,而向宝等素疾韶,又与师中言韶引惹托硕族连生羌扰边。

及问知扰边事,乃略不由王韶,韶与高遵裕但有抚结生羌之功,而生羌与托硕为变,乃由秦州遇托硕失理所致。

事既无效,而师中、宝前后奏事诬罔不一,朝廷又令沈起往案问,并根究韶田事。

起奏,具得师中、宝欺罔事,惟田事欲须后日进呈。

彦博为师中言:「边帅收阁詔令不行,乃是常事。

」安石曰:「朝廷詔令若不可行,当奏请;收阁不行,安得无罪?假令无情,亦不可恕,况所阁詔令,其情乃在於害边事。

且又奏事诬罔不逊,如何可恕?」彦博曰:「既任边帅,当责成。

今令王韶搅之实难。

」安石曰:「王韶虽是特旨差为机宜,已而师中力奏韶王佐之材,乞令管勾蕃部事,故朝廷从其奏。

然事亦皆师中相度施行,韶何尝能搅之?」彦博曰:「王韶之势,赫赫於关中,孰敢违者?」及议罚,□充请向宝王韶皆降官。

安石曰:「向宝即有上书不实罪,韶有何罪?」彦博曰:「沈起善顾望,岂肯究王韶罪状?」於是,上疑韶田不实,亦合追一官,曰:「韶不能指言,必是无地也。

」安石曰:「今京东人冒占大泽泊,为人论告,积年不决,其后告者坐不实被徒,既而王广渊根究,乃始知曾冒占。

且內地有契帐分明尚如此,况与边夷交杂,无契帐可考。

经略使不肯根究,官吏承望风指,虽有官地,但令生熟户各占认,则韶亦何由可指也!」上既疑不决,安石以不胜觽论遂止不復爭。

寻有旨復下韩縝打量。

縝言:「缘渭果有荒田四千余顷。

」上曰:「边臣诞妄诚\害事,缘理可知,而事不可知,要边臣奏报诚\实乃决事,如竇舜卿言王韶所奏地只有一顷【三七】,当时朝廷以为必无此地。

今韩縝打量,乃有四千余顷,舜卿尚言今打量地必非王韶所指处!」文彦博、冯京亦皆以縝所言非实。

彦博曰:「事患在巧言乱实。

」上曰:「患不明,不患巧言。

若见理明,巧言亦何能乱?」安石曰:「巧言,虽尧、舜亦畏之,然以见理明,故共工不能乱尧、舜之治也。

汉元帝詔曰:『朕不明於理,靡瞻不眩,靡听不惑,政令多还,民心未得,公卿大臣缘奸作邪。

』惟不明於理,故靡瞻不眩,靡听不惑;惟眩惑,故一有政令,輒为浮议所夺而多还;惟政令多还,故民心未得;上所操持如此,此公卿大臣所以敢作奸邪,其本乃在人主不明於理故也。

如王韶,非边臣妄诞能乱事实,乃是陛下考覆未尽。

沈起自奏以为恐引惹边事,未可打量田地,陛下即行遣王韶。

考覆未尽而遽行法,此自朝廷之失,非边臣能乱事实。

赏罚在一人之身为轻,在朝廷劝沮忠邪则为利害甚大,不可不谨也。

」上曰:「边臣各自用己爱恶,利害非有所忌惮。

韩縝所以打量出地者,以与竇舜卿不相能故也,其他事即不肯如此尽力。

」安石曰:「陛下明察,见此尽之矣。

」彦博、京皆言:「此是欲招弓箭手地尔。

」安石曰:「韶所奏但云『荒田不耕,何啻万顷』,即不言除欲招弓箭手地外有此。

」彦博曰:「如此则须罪竇舜卿也。

」安石曰:「舜卿打量时明言『除出欲招弓箭手地』,即於文未见欺罔。

」彦博又言:「臣在秦州,沿渭岂有此地,此必欺罔。

」上曰:「是沿渭地。

」安石即指图所载,且言:「韩縝专沮坏王韶,於奏报中陛下自可见,无缘於此荒田乃肯与韶比而为欺罔。

陛下尝记御史所以攻韶否?乃是陈升之、冯京諭谢景温言沈起將甘谷城地妄作沿渭地,欲盖王韶罪。

景温至中书,臣面詰以起案卷具在,无將甘谷城地作王韶所奏者,何故妄言如此?景温对臣与冯京言:『是集贤相公与参政,諫议说如是。

』」

上以韶为无罪,令与復官,彦博等又曰:「韶言耕田尚未有效,如何?」安石曰:「本所以夺官,非为耕田未有效也,为其以无田为有而已。

」京曰:「不止为此,兼韶言市易事亦不便。

」彦博因助之。

上曰:「市易无不便。

」彦博曰:「官中更为贩卖事,诚\不便。

」安石曰:「且不论古事,止以今事论,公使皆贩卖,人无以为不便,何也?」彦博曰:「近日事多,费更不足,如置古渭以来,秦州愈不足。

」安石曰:「今日古渭,文彦博亦不知其不可废,所以费不足,正由不理财故也。

既拓地,则须理财以足其费,此乃市易之所以不可无也。

」彦博又言:「韶市易司马入中不良,髃牧司以是官物入中,故且令受之。

」安石曰:「韶但建议提举,至於买马,即自有使臣。

本法但令依百姓交易。

若不良,自是髃牧司不合纳耳。

今私贩亦有退马,则市易有退马,亦未害市易司为可置也。

」彦博又言:「市易司召元瓘指使,乃是还俗僧,甚无行,三司已劾罪,令更不得赴市易司矣。

」安石曰:「市易司募指使,何由尽得篤行君子,苟有无行之人,亦未害市易司可置,亦未足为韶罪。

向者,觽诬韶引惹不效,又诬侵盗,根究亦已无之。

」彦博曰:「上下相蒙,三数年后,陛下自见矣。

」安石曰:「韩縝无庇盖王韶之理,只今事情,陛下自见,不待三数年后也。

」上曰:「韶招纳未有效。

」安石曰:「只今招出,即是其效。

为用与否,即在朝廷与將帅尔。

」彦博又言:「招纳无补。

」安石曰:「不烦兵,不费财,能抚结生户,不为西人所收以为边患,焉得为无补?」上乃令復韶官。

王韶復官,实录不载其月日,元祐本即於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并言之,绍圣本又专以日录为据,取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事附韶责官后,仍自「安石止不復爭」语下,却搀入三年七月十一日并八月十三日两事,乃续以「后上终疑韶田事」十字【三八】,方鴲韩縝打量一段。

考按殊非次序,今復取七月十六日【三九】并八月十三日两事附三年本月日,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所录亦仍旧附此。

绍兴本並削去日录事,若並削去,即於韶本末难见,今明著王安石自敘云云,无可考按也。

韶传载:韶五月復入对,加太子中允、集贤校理。

而实录四年六月十六日乃书韶奉詔入对,带保平节度推官。

盖韶以五月召赴闕,六月二十三日方得旨復著作郎,续迁中允、校理,乃在八月九日。

元祐、绍圣、绍兴三史官考按俱弗详,遂并言之耳。

丁丑,詔淮南、两浙、荆湖南北、江南东西路提点刑狱赵济、王庭老、毛抗、李平一、晏知止、陈倩並兼提举本路盐事,岁较盐课增亏取旨增减磨勘年,升降资序。

要见后来如何。

大理寺丞卢秉权检正中书吏房公事。

卢秉,初置条例司时已见。

秉此以寺丞权吏检【四○】;七月六日,又以殿丞除吏检,今不別出;五年二月十八日,除浙宪,专提盐【四一】。

戊寅,前权发遣提点成都府路刑狱、兼常平等事李元瑜特与一子官。

元瑜死,王安石甚惜之,言於上曰:「元瑜在成都,以一身抗范纯仁、谢景初、李杲卿及部內承望监司风旨之人,纯仁等皆莫能屈,而其党与多为元瑜奏其沮坏新法之罪被按劾;又相度役事,所至百姓輒数百或数千人为髃,乞依元瑜相度施行;仍乞免官司罗织不令陈述利便之罪,然纯仁、景初等终罗织状首,及元瑜奏其事,状首乃得释。

今死矣,恩顾不及其子。

」上曰:「元瑜尽力,宜与一子官。

」冯京曰:「元瑜权发遣,於近制不当推恩。

」上特令与之,又令中使护其丧归葬,又赐绢三百疋。

詔尚衣库官物等併入內衣物库,仍改內衣物库为尚衣库。

废绵州西昌县入龙安、神泉,象州武化县、同州夏阳县为镇。

旧纪书废三县,新纪削去。

注释

【一】周革「革」原作「华」,据阁本及宋会要职官二三之一五改。

【二】初额阁本、活字本及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六周直孺措置在京酒麴均同。

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七、食货二○之九均作「祖额」,疑是。

【三】多则价贱「多」字原脱,据宋会要食货二○之九、长编纪事本末卷七六周直孺措置在京酒麴、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补。

【四】足额阁本、活字本及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七均同。

宋会要食货二○之九及同上长编纪事本末、宋史均作「定额」。

【五】遇闰年则添额踏十五万斤活字本及同上长编纪事本末均同。

阁本无「踏」字。

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七作「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食货二○之九「十五」作「五十」。

宋史卷一八五食货志作「闰年增十五万斤」。

疑衍「额」字。

【六】计钱三十六万贯「贯」字原脱,据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七及上下文补。

【七】况免赊麴酒户纳小官钱阁本、活字本及同上长编纪事本末均同。

宋会要职官二六之七「纳小」作「纳少」,食货二○之九「纳小」作「亏少」。

【八】法讫按文义「法」疑为「去」字之误。

【九】每在事后忠肃集卷三论用人疏、宋史卷三四○刘挚传「事」均作「私」,较优。

【一○】变古更法喜於敢为「更」原作「今」,据阁本、活字本及宋史全文卷一一下改。

【一一】在易之彖「彖」原作「象」,据周易泰改。

【一二】收合过不及之俗忠肃集卷三论用人疏、宋史卷三四○刘挚传均作「收过与不及之俗」。

【一三】非一法之所能齐「所」字原脱,据忠肃集卷三论助役十害疏、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七、宋史卷三四○刘挚传补。

【一四】等籍阁本、活字本及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七均同。

同上忠肃集作「旧籍」。

宋史卷三四○刘挚传作「版籍」。

下文或作「旧籍」,或作「旧簿」。

【一五】下户之役简而轻故皆以今之助钱为不幸阁本、活字本及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七均同。

同上忠肃集作「中户之役简而轻,下户役所不及,故皆以今之助钱为不幸」。

宋史卷三四○刘挚传作「中户役简而轻,下户役所不及,今概使输钱,则为不幸」。

【一六】而患上户之寡「寡」原作「□」,据阁本、活字本及同上忠肃集、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七、宋史卷三四○刘挚传改。

【一七】倚阁「倚」原作「商」,据同上忠肃集、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七及宋史卷三四○刘挚传改。

【一八】如近日两浙起一倍钱数同上忠肃集「起」作「科起」,宋会要食货六五之八作「科」,宋史卷三四○刘挚传作「倍科」。

疑脱「科」字。

【一九】今使概出緡钱官自召雇「官自召雇」原脱,据同上忠肃集及宋会要食货六五之八补。

【二○】不轻则不足以给「不」字原脱,据同上忠肃集补。

【二一】胥吏之类「类」原作「数」,据阁本及同上忠肃集、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志改。

【二二】又应係衙前当役事件「应」原作「虑」,据阁本及同上忠肃集改。

【二三】昨西城贼\攻围柔远寨都巡检林广至併力坚守宋史卷三三四林广传:「夏人围柔远寨,广止守,戒士卒即有变毋得轻动。

」阁本「西城」作「西域」,疑是。

【二四】虽有过恶阁本其上有「即」字,较优。

【二五】諫官洙「洙」原作「泳」,下文及本书卷二二三熙寧四年五月丙午日均作「孙洙」。

宋史卷三二一有孙洙传,传云:「王安石主新法……洙力爭之。

」按神宗朝无諫官「泳」其人,十朝纲要卷八载諫官三十八人中有「孙洙」,因改。

【二六】韶原作「部」,据阁本、活字本改。

【二七】韶先坐妄指闲田责官「韶」原作「詔」,据文义改。

按宋史卷一七六食货志:「韶遂以妄指闲田自著作佐郎责保平军节度推官。

」宋会要食货六三之七四:「祕书省著作佐郎王韶降授保平军节度推官。

」皆熙寧三年事,可作佐证。

【二八】因称府界保甲未善「未」字原脱,据长编纪事本末卷七一保甲及下文文义补。

【二九】但有利无害「害」原作「言」,据阁本、活字本改。

【三○】石夷庚「庚」原「唐」,据阁本、活字本及宋会要职官六五之三六、长编纪事本末卷六九青苗法下、本书卷二二二熙寧四年四月丁卯条改。

【三一】富公竟以上夺使相阁本、活字本均同。

本书卷二二二熙寧四年四月甲戌条李燾注有「富公竟坐夺使相」语,疑「上」字误。

【三二】典级「典」原作「兴」,据同上书改。

【三三】上虽有州县而安敢言之「言」原作「主」,据忠肃集卷七劾赵子几及上下文义改。

【三四】陛下无时而知矣「矣」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三五】有人论告「论」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三六】是以前日圣旨止令体量此事「事」字原脱,据同上书补。

【三七】如竇舜卿言王韶所奏地只有一顷「言」字原脱,据阁本补。

【三八】乃续以后上终疑韶田事十字阁本、活字本均同。

疑「十」为「七」字之误。

【三九】七月十六日按上文作「七月十一日」。

本书卷二一三熙寧三年七月己亥"即十一日"条载:「詔陕西转运\司详度移市易司於古渭寨利害以闻。

又令王韶具析本所欲耕地千顷所在。

」疑此处「十六日」为「十一日」之误。

【四○】秉此以寺丞权吏检据文义,疑「此」下脱「时」字。

【四一】专提盐「盐」原作「监」。

本书卷二三○熙寧五年二月戊辰条作「仍专提举盐事」,宋史卷三三一卢秉传作「顓提举盐事」,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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