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七、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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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七、复检 宋慈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

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

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

迁就改正。

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

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复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胖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

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复检状申。

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子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

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

如有争论,未可给尸。

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复,仍责看守状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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