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情偶记 颐养部 调饮啜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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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情偶记》 颐养部 调饮啜第三 李渔

《食物本草》一书,养生家必需之物。

然翻阅一过,即当置之。

若留匕箸之旁,日备考核,宜食之物则食之,否则相戒勿用,吾恐所好非所食,所食非所好,曾睹羊枣而不得咽,曹刿鄙肉食而偏与谋,则饮食之事亦太苦矣。

尝有性不宜食而口偏嗜之,因惑《本草》之言,遂以疑虑致疾者。

弓蛇之为崇,岂仅在形似之间哉!食色,性也,欲藉饮食养生,则以不离乎性者近是。

○爱食者多食

生平爱食之物,即可养身,不必再查《本草》。

春秋之时,并无《本草》,孔子性嗜姜,即不撤姜食,性嗜酱,即不得其酱不食,皆随性之所好,非有考据而然。

孔子于姜、酱二物,每食不离,未闻以多致疾。

可见性好之物,多食不为崇也。

但亦有调剂君臣之法,不可不知。

"肉虽多,不使胜食气。"

此即调剂君臣之法。

肉与食较,则食为君而肉为臣;姜、酱与肉较,则又肉为君而姜、酱为臣矣。

虽有好不好之分,然君臣之位不可乱也。

他物类是。

○怕食者少食

凡食一物而凝滞胸膛,不能克化者,即是病根,急宜消导。

世间只有瞑眩之药,岂有瞑眩之食乎?喜食之物,必无是患,强半皆所恶也。

故性恶之物即当少食,不食更宜。

○太饥勿饱

欲调饮食,先匀饥饱。

大约饥至七分而得食,斯为酌中之度,先时则早,过时则迟。

然七分之饥,亦当予以七分之饱,如田畴之水,务与禾苗相称,所需几何,则灌注几何,太多反能伤稼,此平时养生之火候也。

有时迫于繁冗,饥过七分而不得食,遂至九分十分者,是谓太饥。

其为食也,宁失之少,勿犯于多。

多则饥饱相搏而脾气受伤,数月之调和,不敌一朝之紊乱矣。

○太饱勿饥

饥饱之度,不得过于七分是已。

然又岂无饕餮太甚,其腹果然之时?是则失之太饱。

其调饥之法,亦复如前,宁丰勿啬。

若谓逾时不久,积食难消,以养鹰之法处之,故使饥肠欲绝,则似大熟之后,忽遇奇荒。

贫民之饥可耐也,富民之饥不可耐也,疾病之生多由于此。

从来善养生者,必不以身为戏。

○怒时哀时勿食

喜怒哀乐之始发,均非进食之时。

然在喜乐犹可,在哀怒则必不可。

怒时食物易下而难消,哀时食物难消亦难下,俱宜暂过一时,候其势之稍杀。

饮食无论迟早,总以入肠消化之时为度。

早食而不消,不若迟食而即消。

不消即为患,消则可免一餐之忧矣。

○倦时闷时勿食

倦时勿食,防瞌睡也。

瞌睡则食停于中,而不得下。

烦闷时勿食,避恶心也。

恶心则非特不下,而呕逆随之。

食一物,务得一物之用。

得其用则受益,不得其用,岂止不受益而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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