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忠集 卷一○四·奏议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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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忠集》 卷一○四·奏议卷八 周必大

谏院进札状十一首

论张子恩赏太频札子〈庆历四年〉臣风闻知汝州范祥为相度陕西青白盐,赖差张子权知汝州。

子自选人二年内迁至员外郎,朝廷之意虽曰赏劳,而天下物议皆云侥幸。

盖以子宣劳绝少,止两次,而迁官、恩赐已数重。

自古赏功不过一次,赏之不已,故难弭人言。

初自选人改京官,曰赏劳;未及二岁改秘书丞,又曰赏劳;赐以章服,又曰赏劳;秘书丞不久又转官,又曰赏劳;合得太常博士,超迁员外郎,又曰赏劳;后行祠部,为名曹,又曰赏劳;作京官,合作知县而作签判,又曰赏劳;一任未满,合更有一任知县,又超通判差遣,又曰赏劳。

此所以外人之议不允也。

况范祥暂出勾当,只合交割以次官员,或转运司自差人权。

今朝廷差人,已是失体,又于子,为此侥幸。

今朝臣待阙在京者甚众,岂无一人堪权知州者?朝廷每用一人,必当使天下人服。

今每一差遣,则物议沸腾,累日不息。

昔五代桑维翰为晋相,一夕除节度使十五人为将,而人皆服其精。

今中书差一权知州,而不能免人讥议者,盖事无大小,当与不当而已。

其张子,伏乞追寝权差之命。

仍乞今后外处差出知州,只委本路转运使差官权。

至于赏罚之柄,贵在至公。

今莫大之罪不过一刑而止,岂有劳者终身行赏而不已?亦乞今后有劳效之人,量其大小,一赏而止。

若其别著能效,则拔擢自可不次,人亦自然无言。

伏以朝廷用人,惟患守例,而不能不次选任,但不涉于侥幸,实有材艺之人,谁敢有言?子作使西鄙,不谓无劳,但恩典已优,于赏已足。

可惜令天下指为侥幸之人,而掩其前效,况又上亏朝政,不可不思。

取进止。

论救赈江淮饥民札子〈庆历四年〉

臣伏见近出内库金帛赐陕西,以救饥民。

风闻江淮以南,今春大旱,至有井泉枯竭、牛畜瘴死、鸡犬不存之处,九农失业,民庶嗷嗷,然未闻朝廷有所存恤。

陛下至仁至圣,忧民爱物之心无所不至,但患远方疾苦,未达天聪。

苟有所闻,必须留意,下民疾苦,臣职当言。

昨江淮之间,去年王伦蹂践之后,入户不安生业。

伦贼才灭,疮痍未复,而继以飞蝗。

自秋至春,三时亢旱,今东作已动,而雨泽未沾,此月不雨,则终年无望。

加又近年已来,省司屡于南方敛率钱货,而转运使等多方刻剥,以贡羡余。

江淮之民,上被天灾,下苦贼盗,内应省司之重敛,外遭运使之诛求,比于他方,被苦尤甚。

今若不加存恤,将来继以凶荒,则饥民之与疲怨者相呼而起,其患不比王伦等偶然狂叛之贼也。

臣以为民怨已久,民疲可哀,因其甚困,宜速赐惠,不惟消弭盗贼之患,兼可以悦其疲怨之心。

伏望圣慈特遣一二使臣,分诣江淮名山,祈祷雨泽。

仍下转运并州县,各令具逐处亢旱次第奏闻。

及一面多方擘画,赈济穷民,无至失时,以生后患。

取进止。

论内出手诏六条札子〈庆历四年〉

臣伏闻近出手诏,条六事以赐两府大臣,有以见陛下忧勤责任之意。

然而天下纪纲隳坏,皆由上下因循。

一旦陛下奋然,虽有责成之心,而大臣尚习因循之弊,不能力行改作,以副圣怀。

自去年范仲淹、韩琦等特被选擢,陛下寻开天章阁召见,而大臣递互相推,并不建明一事以救天下之弊。

洎至内出手诏,范仲淹、富弼等方始各条数事。

至今半年有余,或寝而不行,或行而不尽,或虽行而未有明效。

今陛下又以六事责之,臣恐两府大臣,依前无以上副忧勤之意,下救当今之急。

臣愿陛下不因常例奏事之时,特御便殿,召两府大臣赐坐,先戒以不得推避缄默,后以当今大务问之,须令有所陈述。

所问之急,不过三四大事而已。

二虏交侵,一也。

三路御备之术,何者可以易行而速效,二也。

百姓困匮,国用不足,何以使公私俱济,三也。

若两府大臣于此三事能其一者,便委其专管,示以责成可也。

若其不然,臣恐手诏屡出,圣意虽劳,而大臣相推,终未济事。

陛下必欲速救时弊,非专任而切责之不可也。

取进止。

论葬荆王札子〈庆历四年〉

臣伏睹朝旨,虽差宋祁监护故荆王葬事,然未见降下葬日及一行事件。

或闻以岁月不利,未可葬;或闻有司以财用不足,乞且未葬。

夫阴阳拘忌之说,陛下聪明睿圣,必不信此巫卜之言而违礼典。

但虑议者坚执方今财用不足不可办葬,陛下闻有劳民枉费之说,则不得不虑,因以迟疑。

臣谓前后敕葬大臣,浮费枉用之物至多,岂是朝廷本意?皆为主司措置之失,致人因缘以为奸尔。

今若尽节浮费及绝其侵蠹,而使用物不广,则将复以何辞而云不葬?臣不知所司曾将一行用度计定大数否?内若干是浮费,若干是实用?若实用之物数犹至多,而力不可办,则缓之可也。

若实用之物少,只是旧例浮费多,则可削去浮费而已。

今都不计度,而但云无物可葬,则不可也。

未见实用之数多少,不量力能及否,而曰必须遵礼,而曰必须葬,亦未可也。

如臣愚见,酌此两端,葬则为便。

然须先乞令王尧臣、宋祁等,将一行合用之物列其名件,内浮费不急者,一一减去之。

若只留实用之物,数必不多。

假如稍多,更加节减,虽至俭薄,理亦无害。

如此,则葬得及时,物亦不费。

夫俭葬,古人之美节;侈葬,古人之恶名。

今避俭葬,不肯节费,留丧而待有物之年以就侈葬,则非臣所知也。

若曰俭葬亦未能办,则乃过言之甚也。

然外之舆议,为国家论事体者,皆云葬则为便。

今朝廷议者分而为二,顾物力者则不顾典礼、国体,论典礼、国体者则不思财用办否,各执偏见,议久不决,以惑陛下之聪明。

今便葬之害一,不葬之害五。

便葬之害,不过费物,然力有可为。

不葬之害,所失则大:不肯薄葬而留之以待侈葬,成王之恶名,一也。

信巫卜之说而违典礼,二也。

目下减节,力所易为;他时丰足,理或难待。

使皇叔之柩五七年间不得安宅,而神灵无归,三也。

使四夷闻天子皇叔薨而无钱出葬,遂轻中国而动心,四也。

今天下物力虽乏,然凡百用度不能节费处多,独于皇叔之身有所裁损,伤陛下孝治之美,五也。

此臣所谓葬则为便者也。

荆王于国属最尊,名位最重,伏乞早令定议,无使后时。

取进止。

论葬荆王一行事札子〈庆历四年〉

臣风闻已有圣旨,荆王葬事,令三司与太常礼院及监葬官等同议减节浮费。

此足见陛下厚于皇叔之恩,念民惜费之意,一举而两得也。

然臣每见朝廷作事,欲爱民节用,而常枉费劳人。

盖为议事之初,不得其要,或失于不精审者有四:民间不科配,一也。

州县供应,物有定数,二也。

送葬之人在路,禁其呼索,三也。

州县官吏不得过外供须以邀名誉,四也。

苟绝此四者,则无大患矣。

昨京西一路遭张海惊劫之后,不可更有诛求。

臣今欲乞指挥三司,应是合要之物并须官给,不得民间科买。

仍乞先将一行仪仗人马并送葬人等一人以上,先定人数,然后札与京西,令依数供顿,则可无广费。

自荆王以下诸丧,非至亲者不必令其尽往,仍乞限定人数,及每人将带随行人数亦乞限定。

凡皇亲及一行官吏,除宿顿合供饮食外,不得数外呼索。

州县官吏,亦不得于官供饮食外,别以诸物献送权要。

其受献送并呼索,并以入己赃论。

仍乞御史里行一人,随行纠察。

其数外带人,及州县随顺呼索献送物等官吏,物出于己,亦从违制。

若托以供应为名,于民间贱买及率掠者,皆以枉法赃论。

如此防御,方可杜绝浮费,以称陛下厚亲节用之心。

论燕王子允良乞未加恩札子〈庆历四年〉臣伏见昨燕王初薨,其子允良于苫块中便答书题,仍不称孤子,不落官衔。

今闾巷民家,犹能检按书仪,粗知丧礼,而允良为国宗属,全然不晓人事。

京师士流间,传说为笑,有玷圣朝。

又闻燕王诸子皆失教训,自其父病,多不躬侍汤药;才至父死,便乞家财管勾;居丧之礼,亦无哀戚。

臣伏见近降诏敕,约束补荫子弟,须是习试经业,盖谓训诱臣寮子弟,欲为臣下立家。

至于宗室之亲,号为藩屏,全不训诲,使其不知礼义,不及民间之子,而不孝之声流闻中外。

其允良等过失,伏虑陛下仁慈以睦宗族,未欲别行责罚,只乞不缘燕王薨谢,别加恩典,且与裁抑,令其知过,俟其向后改悔迁善,方与加恩。

仍乞明以此意戒谕近贵,其余宗室闻之,各思向善,不使外人非笑,玷辱皇风。

取进止。

论乞与元昊约不攻角厮罗札子〈庆历四年〉

臣风闻鱼周询、余靖、孙等奉使北虏,皆有事宜,为北虏中诘问元昊通和之意,将来必须因此别与朝廷生患。

又闻虏人已欲议移界至,渐示相侵,祸乱之萌,其端可见。

臣自去年春始蒙圣恩,擢在谏列,便值朝廷与西贼初议和好。

臣当时首建不可通和之议,前后具奏状、札子十余次论列,皆言不和则害少,和则害多,利害甚详,恳切亦至。

然天下之士无一人助臣言,朝廷之臣无一人采臣说。

今和议垂就,祸胎已成,而韩琦自西来,方言和有不便之状;余靖自北至,始知虏利急和之谋。

见事何迟,虽悔无及。

当臣建议之际,众人方欲急和,以臣一人,诚难力夺众议。

今韩琦、余靖亲见二虏事宜,中外之人亦渐知通和为患,臣之前说,稍似可采。

但愿大臣不执前议,早肯回心,则于后悔之中,尚有可为之理。

昨来许贼之物,数已太多,然尚有禁青盐、还侵地等事,非贼所利。

幸其因此自绝,不遣人来,朝廷深戒前非,慎自持重,因而罢议,不落贼计,则转祸为福,后策可为。

若贼志愈骑,贪心未满,复遣人使,更有须求,则假此为名,亦可拒绝。

今通和之事,为中国之患大,为二虏之利深。

万一西贼贪深利而不惜侵地,更无他求,急来就和,则此时取舍,便系安危。

陛下宜诏执议之臣,定果决之计,认贼肯和之意,知我害彼利之谋,尤须多方以事拒绝。

臣计西贼无故而请和者,不止与北虏通谋共困中国,兼欲诈谋款我,并力以吞角厮罗、摩旃、瞎旃之类诸族,地大力盛,然后东向以攻中国耳。

今若未有他计拒其来和,则当赐以诏书,言角厮罗等皆受朝廷官爵,父子为国藩臣,今若讲和,则不得攻此数族。

且攻此数族,是贼本心所贪,闻我此言,必难听约,用此为说,亦可解和。

臣所以区区惟愿未和者,盖臣愚虑知不和患轻,易为处置,和后患大,不可枝梧。

臣前后奏章,论列已备,此乃天下安危大计。

圣心日夜所忧。

臣为言事之官,见利害甚明,若不极言,罪当诛戮。

伏望圣慈,特赐省览。

取进止。

论更改贡举事件札子〈庆历四年〉臣窃闻近有臣寮上言,请改更贡举进士所试诗赋、策论先后,事已下两制详议。

伏以贡举之法,用之已久则弊,理当变更。

然臣谓必先知致弊之因,方可言变法之利。

今贡举之失者,患在有司取人先诗赋而后策论,使学者不根经术,不本道理,但能诵诗赋,节抄《六帖》、《初学记》之类者,便可剽盗偶俪,以应试格。

而童年新学,全不晓事之人,往往幸而中选。

此举子之弊也。

今为考官者,非不欲精较能否,务得贤材,而常恨不能如意,大半容于缪滥者,患在诗赋、策论通同杂考,人数既众而文卷又多,使考者心识劳而愈昏,是非纷而益惑,故于取舍往往失之者。

此有司之弊也。

故臣谓先宜知此二弊之源,方可言变法之利。

今之可变者,知先诗赋为举子之弊,则当重策论;知通考纷多为有司之弊,则当随场去留。

而后可使学者不能滥选,考者不至疲劳。

今若不改通考之法,而但更其试日之先后,则于革弊,未尽其方。

凡臣所请者,若漫然泛言之,恐不能尽其利害,请借二千人为率,以明变法之便。

谨条如左:

凡贡举旧法,若二千人就试,常额不过选五百人。

〈每年到省就试及取人之数,大约不过此。

〉是于诗赋、策论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

〉选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试之官殆废寝食,疲心竭虑,因劳致昏,故虽有公心而所选多滥。

此旧法之弊也。

今臣所请者,宽其日限,而先试以策而考之。

择其文辞鄙恶者,文意颠倒重杂者,不识题者,不知故实、略而不对所问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

〉误引事迹者,〈亦限件数〉虽能成文而理识乖诞者,杂犯旧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计于二千人可去五六百。

以其留者,次试以论,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

其留而试诗赋者,不过千人矣。

于千人而选五百,则少而易考,不至劳昏。

考而精当,则尽善矣。

纵使考之不精,亦选者不至太滥,盖其节抄剽盗之人,皆以先经策论去之矣。

〈策论逐场旋考,则卷子不多,考官不致劳昏,去留必不误。

〉比及诗赋,皆是已经策论,粗有学问、理识不致乖诞之人,纵使诗赋不工,亦足以中选矣。

如此,可使童年、新学、全不晓事之人无由而进。

此臣所谓变法必须随场去留,然后能革旧弊者也。

其外州解送到,且当博采,〈只可尽令试策。

〉要在南省精选。

若省榜奏人至精,则殿试易为考矣。

故臣但言南省之法,此其大概也。

其高下之等,仍乞细加详定,大率当以策论为先。

右臣所陈,伏乞特加详览。

苟有可采,即乞降付有司,与前所上言参同详议,著于今式。

谨具状奏闻。

论臣寮不和札子〈庆历四年〉臣伏睹方今夷狄外强,公私内困,盗贼并起,蝗旱相仍。

陛下轸念生民,深思祸患,忧勤之意,夙夜焦劳。

而中外臣寮,未能为国家虑远谋,建长策,少济时事,以宽圣怀。

近日以来,风俗尤薄,缙绅之列,不务和同,或徇私意以相倾,或因小事而肆忿,纷然毁訾,传布道涂。

饰己短以遂非,各期必胜;进偏辞而互说,上惑圣聪。

当陛下思念远图之时,致陛下日厌纷纭之议。

至于朝廷得失,邦国安危,熟视恬然,各思缄默。

陛下仁慈睿圣,务存大体,未欲明行责罚以戒浇浮。

伏望圣慈,特降诏书,戒励中外,革兹时弊,各使同心忧国,舍小谋大。

然后陛下不为小事纷纭,烦于听览,则可以坐运宸算,以康时难。

取进止。

论三司判官择人之利札子〈庆历四年〉

臣伏见近差薛绅为转运使。

绅是三司判官资例,合作转运使。

然外人议论未允者,若以昔日差人,更有不如绅者,亦不足怪;盖见朝廷近更新制,不次用人,凡旧转运使稍不材者悉令换易,忽见却用薛绅,所以人言未允。

昨来京东用沈邈替却晁宗简,今用薛绅又更不及宗简,此臣之所未喻也。

平时无事,公私上下从容,吏无大小,奉法守常而已,所以龊龊廉谨,不为大过。

虽庸暗缪懦者,皆可苟禄偷安,而朝廷可以不择贤愚,一例差拨,官虽渐滥,犹未败误。

今天下事势,岂比向时,盗贼纵横而州郡无备,公私困乏而用度转多,赋役繁兴而人户凋耗,虽有出人之才,尚恐不能了事,岂可尚循旧例,依次用人?然臣窃思方今中外差除,未肯脱去旧例,如绅之辈,谓其已作省判,须且依例除转运。

以此思之,若省判须令作转运,则弊在差省判之时不早慎择也。

夫前已滥者不能骤去,后来者又不择之,永无澄清之时矣。

臣今欲乞详定差省判之法,每遇阙人,或令本省使、副自举,或朝廷先择举主,令举主择人,但重其保任同罪之法,而不必限其资序。

如此,则省判得人。

省判得人,则将来有好转运使。

有好转运使,则逐路澄清,民纾用足。

以此而言,择得一省判,为数十州民之福,其利甚大。

夫得人为利甚大,则失人为害亦大矣。

伏望圣慈,留意裁择。

取进止。

详定贡举条状〈庆历四年〉

臣等准敕差详定贡举条制者。

伏以取士之方,必求其实;用人之术,当尽其材。

今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

有司束以声病,学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

此献议者所共以为言也。

臣等参考众说,择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学校,然后州县察其履行,则学者修饬矣。

故为学制合保荐送之法。

夫上之所好下之所趋也。

今先举策论,则文辞者留心于治乱矣;简其程式,则闳博者得以驰骋矣;问以大义,则执经者不专于记诵矣。

故为先策论过落,简诗赋考式、问诸科大义之法,此数者其大要也。

其诗赋之未能自肆者杂用今体,经术之未能亟通者尚依旧科,则中常之人皆可勉及矣,此所谓尽人之材者也。

其通礼一有司之所习,及州郡封弥、誊录,进士诸科、帖经之类,皆细碎而无益者,一切罢之。

凡其所为,皆申之以赏罚而劝焉。

如此,则养士有素,取材不遗。

苟可施行,望赐裁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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