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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田赋之制
哲宗元初,御史论陕西转运使吕太中假支移之名,实令农户计输脚钱十八,百姓苦之。
乃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二等者支移三百里。
第三等、第四等二百里,第五等一百里。
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钱者,亦酌度分为三,各从其便焉。
六年,用有司议,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无得输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免其折变。
绍圣元年,臣僚言:"元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於贫而急售者有害。 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 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
宋初,亦有问亲邻之法。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请复行方田,从之。
推行自京西、河北两路始。
四年,尚书省言:"诸妄说方田条法,扇惑愚民,致贱价卖断田业,或毁伐桑柘者,杖以晓众。"
从之。
监察御史宋圣宠言:"元丰方田之法,废且二十年,猾吏毁去案籍,豪民毁坏界,乞按视补葺。"
诏行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灾伤权罢。"
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上言:"州县官吏有苟简怀异之人,往往以本县丰熟妄为灾伤,以避推行。 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灾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殊不能体朝廷使民之美意。 乞觉察禁治。"
从之。
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被方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方外权罢。"
大观二年,诏复行方田。
四年,诏:"去岁诸路灾伤,应已经方量而高下失当,见有陈诉,未为毕事,合依,已命权罢。 其赋税,依未方时旧则输纳。"
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此废业失所。 监司其推原本制,悉加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 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壤,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 若不入等,而依条只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 欲乞依条据土色分外,只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 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是也。"
诏诸路概行其法。
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於旧管税额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及数万者。 欲望下逐路提举司,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於元额外别有增损。"
止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大观二年,诏:"天下租赋科拨支折,当先富后贫,自近及远。 乃者漕臣失职,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 其定为令。"
所谓支移,视地远近,递迁有无,以便边饷,内郡罕用焉。
有移用,则任民以所费多寡自择,故或输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输脚费於所居之邑。
折变之法,纳月初旬估中价折准,仍视岁丰凶定物之低昂,官吏得私其轻重。
初,京西旧不支移,崇宁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也,今特免,若地里脚钱则宜输。"
自是岁以为常。
脚钱之费,斗为钱五十六,比元丰既当正岁之数,而反覆纽折,数倍於昔,农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漕司乃用是取办理之誉,言者极论其害。
政和元年,遂诏支移而所输地里脚钱不及斗者,免之。
寻诏五等户税不及斗者,支移皆免。
重和,言者谓:"物有丰匮,价有低昂,估丰贱之物,俾民输送,折价既贱,输官必多,则公私乏利。 而州县之吏,但计一方所乏,不计物之有无,责民所无,其患无量。 至於支移,徙丰就歉,理则宜然。 豪民赃吏故徙歉以就丰,挟轻货以贱价输官,其利自倍。 而下贫之户各免支移,估直既高,更益脚费,视富户反重,因之逋负,困於追胥。"
又非法折变,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
以绢较钱,钱倍於绢;以钱较麦,麦亿於钱。
展转增加,民无所诉。”
前后奏请,帝必为之申禁且定法,而有司终不承恻怛之意焉。
宣和元年,臣僚言:"方田以均天下之税,神考良法,陛下推行,今十年,告成者六路,可谓缓而不迫矣。 御史台受诉,乃有二百余亩方为二十亩者,有二顷九十六亩方为七十亩者,虔州之瑞金是也。 有租税一十三钱而增至二贯二百者,有租税二十七钱则增至一贯四百五十者,虔之会昌是也。 盖方量官惮於跋履,并不躬亲,而行纟拍,验定土色,一任之胥吏。 望诏常平使者密行检察,若未按举,他时有诉不平,则明加贬黜改正。"
诏令诸路提刑司体问。
二年,诏罢诸路方田。
又诏:"自今诸司得起请方田。 诸路未方田县分已方量,赋役不以有无论诉,悉如旧额输税。 民因方田而逃移归业者,逋欠并放。"
高宗绍兴元年,江西、湖南宣抚大使朱胜非言:"民之病,正税外科敷烦重。 税米一斛有输至五六斛,税钱一缗有输及十八缗者,和籴与正税等,而未尝支钱。 他皆类此。"
又言:"输苗请以限前听民从便纳早占米充支用。"
从之。
江东帅臣李光言:"广德县秋苗旧纳水阳镇,乡民惮远。 乞每一石贴三斗七升充脚剩,就本军送纳。 自是立为年额。"
诏蠲其半。
六年,殿中侍御史周秘言:"昨朝廷展放淮南税限,闻州县有收撮课子之例,夏则撮麦,秋则撮。 又有助军米、借牛租,名色十一,往往取至四五分。 重敛如此,乃以爱惜民力欺朝廷,使百姓虚被放免之惠。 盖税赋则所取少而有限,收撮则所取多而无时,今欲信朝廷宽恤之令,宽百姓输纳之力,除已立定课子合官私中分外,余宜一切禁止。"
权发遣淮南两路张成宪言:"还业之人税额未定,乞据实种顷亩权纳课子五年。"
并从之。
七年,知扬州晁公武言:"朝廷以沿淮荒残,未行租税,民复业与创户者,虽阡陌相望,惧后来税重,闻之官者十才见一二。 昔晚唐民务稼穑则增其租,故播种少;吴越民垦荒田而不加税,故无旷土。 望诏两淮更不增赋,庶民知劝。"
诏可。
二十年,用正言章夏奏,诏州县收纳二税出剩数并附赤历,无得拨归公使库。
二十三年,张守帅江西,奏请蠲积欠预和买、和籴,上欲行之,时秦桧为相,方损度为月进,且日虞四方财用之不至,怒而不行。
是时,两浙州县合纳绵、纟由、税绢、茶绢、杂钱、白米六色,皆以市价折钱,别科米麦,有一亩地纳四五斗者。
京西根括隐田,增添租米,加重於旧。
湖南有土户钱、折纟钱、醋息钱、麴引钱,名色不一。
曹泳为户部侍郎,又责荆南已蠲口赋二十余万缗甚急。
桧晚年怒不可测,而泳其亲党,凶焰炽然。
盖自桧再相,密谕诸路暗增民税七八,尝建言:国家经费,惟仰二税,乞蠲免,理宜禁绝。
虽经界之行,或谓但求括摘漏税,亦无实惠及民,故民力重困,饥死者众,皆桧之为也。
绍兴三年,户部言:"人户抛弃田产,已诏三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拨充职田者,并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 如孤幼儿女及亲属依例合得财产之人,委守令面问来历,取索契照。 如无契照,句勒耆保邻佐照证得实,即时给付,或伪冒指占者论如律。 如州县沮抑,及奉行不虔,隐匿晓示,委监司按治。"
从之。
绍兴二年,工部侍郎李擢言:"平江府东南有逃田,湖浸相连,塍岸久废,岁失四万三千余斛。 乞招诱流民疏导耕垦,其不可即工者蠲其额。 又郡民之陷虏者,弃田三万六千余顷,皆掌以旧佃户,诸县已立定租课,许以二年归业。 圭田瘠薄,民以旧籍为病,愿除其不可耕之田,损其已定过多之额。"
后皆次第行之"此经界张本也"。
十二年,左司员外郎李椿年言经界不正十害:一、侵耕失税;二、推割不行;三、衙门及坊场户虚供抵当;四、乡司走弄税名;五、诡名寄产;六、兵火后税籍不信,争讼日起;七、倚阁不实;八、州县隐赋多,公私俱困;九、豪猾户自陈,税籍不实;十、逃田税偏重,人无肯售。
经界正则害可转为利。
且言:"平江岁入,昔七十万斛有畸,今按籍虽三十万斛,然实入才二十万斛耳。 询之土人,皆欺隐也。 望考按实自平江始,然后施之天下,则经界正而仁政行矣"椿年尝知宁国县,宣谕使刘大中荐其练习民事,稽考税额,各有条理。 五年秋九月召对,椿年奏:“州县不治,在不得人,若於二税稍加措置,不至大陷,用度自足。" 寻通判洪州,屡迁浙东提举。 八年春三月,三省奏:"台州有匿名书,称椿年刻薄等事,欲率众作过。" 上曰:"兵火以来,官物多失陷,既差官检察,若稍留心,便生诬毁,此必州县吏所为。 万一作过,当遣兵剿杀。" 后卒无事。 至是,乃建此议"。”
上谓宰执曰:"椿年之论,颇有条理。"
秦桧曰:"其说简易可行。"
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止缘经界不正,行之乃公私之利。"
翌日甲午,以椿年为两浙运副,专委措置经界。
椿年条画来上,请先往平江诸县"朱熹所谓"先自其家田上量起"者是也",俟其就绪,即往诸州,要在均平,为民除害,更不增税额。
如水乡秋收后妄称废田者,许人告;陂塘塍埂之坏於水者,官借钱以修之;县令、丞之才短者听易。
置图写墟亩,选官按覆,令各户各乡造砧基簿,仍示民以赏罚,开谕禁防,靡不周尽。
吏取财者论如法。
诏:"人户田产多有契书,而今来不上砧基簿者皆没官。"
又诏:"州县租税簿籍,令转运司降样行下,真谨书写。 如细小草书,官吏各科罪。 其簿限一日改正,有欺弊者依本法。"
并用椿年请也。
初,椿年置经界局於平江府,守臣周葵问之曰:"公今欲均赋邪,或遂增税也?"椿年曰:"何敢增税。"
葵曰:"苟不欲增,胡为言本州七十万斛?"椿年曰:"当用图经三十万斛为准。"
仓部员外郎王循友言:"国家平昔漕江、淮、荆、浙六路之粟六百二十余万,加以和籴,而近岁上供才二百八十余万,两浙膏腴沃衍,无不耕之土,较之旧额亦亏五十万石。 此盖税籍欺隐,豪强诡挟所致。 比漕臣建议正经界,朝廷从之,望敕诸路漕臣各根检税籍。"
十四年,椿年权户部侍郎,仍旧措置经界。
十二月,椿年以母忧罢,两浙运副王权户部侍郎,措置经界。
十七年,李椿年再权户部侍郎,专一措置经界。
自椿年去位,有司稍罢其所施行者,及是免丧还朝,复言:"两浙经界已毕者四十县,其未行处,若止令人户结甲,虑形势之家尚有欺隐,乞依旧图画造簿,本所差官覆实。 先了而民无争讼者推赏,弛慢不职者劾奏。"
皆从之。
椿年又言:"已打量及用砧基簿计四十县,乞结绝。 其余未打量及不曾用砧基簿,止令结甲县分,欲展期一月,许人户首实。 昨已起新税,依额理纳,俟打量宽剩亩角,即行均减,更不增添税额。 仍令都内人各书诣实状,遇有两争,即对换产税。"
并诏可。
十九年,诏:"汀、漳、泉三州据见今耕种田亩收纳二税,未耕种者权行倚阁。"
行经界法於诸路,而剧盗何白旗扰汀、漳诸郡,故有是旨。
然汀在深山穷谷中,兵火之余,旧籍无有存者,豪民漏税,常赋十失五六,郡邑无以支吾,於是计口科盐,大为民害。
是年冬十一月,经界之事始毕。
初,朝廷以淮东西、京西、湖北四路被边,姑仍其旧,又漳、汀、泉三州未毕行。
明年,诏琼州、万安昌化吉阳军海外土产瘠薄,已免经界,其税额悉如旧。
又泸南帅臣冯揖抗疏论不便,於是泸叙州、长宁军并免,渠果州、广安军既行亦复罢。
自余诸路州县皆次第有成。
二十一年,前权发遣临江军王伯淮代还,言:"本州倚郭清江县修德乡有税钱四十余贯、苗米四百余石,人烟、田产并在筠州高安县祈丰乡。 上项苗税,在经界法谓之‘佃’,在乡村谓之‘包套’。 经界既定,两县随产认税,於是清江有税无田,高安有田无税,清江不免以无田之税增均於元额之田,高安即以无税之田减均於元额之税,是高安得偏轻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 谨按:国朝淳化癸巳岁,诏建临江军,取筠之潇滩镇为清江县,割高安之建安、修德两乡隶之。 新丰与修德接壤,故有交乡佃之弊,乞究实改正。"
诏委转运卢奎措置。
◎受纳税限
建炎四年,右谏议大夫黎确言:"近岁贪吏至与专库分利,凡民户自诣输纳夏税,和买缣帛等,往往多端沮抑,不堪留滞之苦,则委之揽纳之家而去。 民有倍称之出,官受滥恶之物。"
诏物帛非纰疏滥恶,官吏过有抑退者,许越诉。
绍兴三年,诏:"江、浙诸州县帛及折帛钱,并以七月中旬到行在。 不足者,守、贰窜黜。"
用户部请也。
四年,右司谏刘大中言:"契勘租税条限,系五月半起催,八月半纳毕,灾伤放免不尽者限一月。 祖宗以来,未之有改。 今户部令七月终以前数足,迫促太甚。 纳毕者,人户送纳到官之期也;起发数足者,诸州团并起发到行在之期也。 且以道里远近酌中言之,吉州陆路到临安二十八程,水程倍之。 若依此,则须五六月纳足,岂不大段迫促?今户部不过以大礼赏格未足,上动朝廷,不知本部平时所管何事!平时蠹耗,未尝讲究;平时失陷,未尝稽考;乃临时画旨促限,变乱祖宗旧制,全不恤民。 夫祀所以为民祈福也,迫取物帛,反为民害,有伤和气,有累圣德。"
诏展限一月。
二十五年,户部看详,令文思院造一石斛斗,用火印下诸转运司依式制造,付州县行用输纳,庶免吏胥轻重其手,重为民病。
绍兴十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 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 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
从之。
三十二年,诏:"诸县人户已纳税租钞"和、预买纟由绢之类同",不即销簿者,当职官吏并科罪。 人户赍出户钞,不为照使,抑令重纳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原。 著为令。"
绍兴二十六年,户部言:"今年人户畸零租税,欲令依法折纳价钱,如愿与别户合钞送纳本色者听。"
初,秦桧画旨,不得合零就整。
至是,锺世明权侍郎,恐奉行抵捂扰民,乃奏行之。
◎预借
建炎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跸,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随军转运刘议,於民预借秋科苗米。
壬子,御史沈与求奏罢之。
绍兴五年,诏预借民户和买纟由绢二分,止输见缗,得抑纳金银。
每千除头子钱外,縻费过十文。
十九年,诏禁止镇江府预借苗米。
◎支移折变
绍兴二年,左司谏吴表臣言:"诸州折变有至数倍者,请今后并以中价细估。"
诏违法漕、宪各罚铜十斤。
三年,诏婺州额上供罗并权折价钱,以州人言每岁输纳两数太重故也。
令二广人户税租合支移者,量地里远近递趱,无得过三百里。
四年,起四川布估钱。
初,成都崇庆府、彭汉邓州、永康军六郡,自天圣官以三百钱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后不复予钱。
至是,宣抚司又令民每匹输估钱三引,岁七十万匹,估钱二百余万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余万引"。
六年,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亩收税,惟种一石作七亩科敷,而反覆纽折,有至数十倍者。"
诏本路宪臣体究改正。
十年,明堂赦:"诸路州县人户合纳田税免收头子、市利、船脚等钱。"
十一年,臣僚言:"昨诏折帛钱以十分为率,纟由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所以宽民力也。 今州县乃尽令折钱,抵价收买,以取出剩。 民户积欠许逐年随税带纳,今州县乃一并督输。 乞诏有司禁约。"
十八年,知蕲州吕延年代还,言:"五季时,江南李氏暴敛害民,江西一路税苗数外倍借三分,以应军须。 本朝官司名为‘沿纳’,盖谓事非创立,特循沿李氏旧法也。 积岁既久,又以此项钱米支移折变,里巷之民,怨声犹在。 乞量与裁定,仍将沿纳钱米免支移折变。"
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纳八百有畸,倍於广右;近饶州乐平县亦科四百五十,恐别郡承风,有亏仁政。 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纳初定实价,耗费共不得过百钱,非紧急无得折科。"
从之。
孝宗淳熙三年,刘邦翰、林枢奏:"湖北州县请佃官田,未归业人户见耕田,期以一年自陈,分三限起税;不实,许人告。"
臣僚言:"湖北人户广占官田,量输官赋,似为过优,此议者所以开陈告之门,而欲从实起税也。 不思朝廷往日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仍旧,盖以四路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复履亩而税,孰肯远从力耕,以供上之赋哉?今湖北惟鼎、沣地接湖南,垦田犹多,自荆南、安、复、岳、鄂、汉、沔,莱弥望犹昔,户口稀少,且非土著,皆江南狭乡百姓,老耄携幼远来请佃,所籍田亩宽而税赋轻也。 若立限陈首,诱人告讦,恐於公家无一毫之补,而良民有无穷之扰矣。 且当诱以开耕,不宜恐以增税。 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稔年岁,平籴以实边,则漕运所省亦博。 望依绍兴十六年诏旨,以十分为率,每年增额一分,或不愿开耕,即许退佃。 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安业,一路幸甚!"浙西提举颜师鲁奏:"今乡民於闲旷硗确之地,积日累月,垦成田围,用力甚勤,或未能以自陈起税,为人告首,即以盗耕罪之,给半充赏,其何以劝力田者哉?"上曰:"农民开垦旷土,岂可以盗耕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税。"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军朱熹应诏上封事言:"今日民特以税重为害,正缘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州县无复赢余,不免於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 今民贫赋重,惟有兵籍,广屯田,练民兵,乃可以渐省列屯坐食之兵,损省州县供军之数。 使州县事力渐舒,然后可以禁其苛敛,责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得保生业,无流徙之患。"
隆兴元年,诏:"应人户抛下田屋,如有归者依旧主,业已请佃者即时推还,出二十年无人归认,依户绝法。"
又诏:"贫乏下户,或因赋税,或因饥馑逃亡,官司即时籍其田土,致令不复归业。 今州县申严赦文五年之限,应归业者即给还。"
◎受纳税限绍兴三十二年,诏:"州县受纳青苗,官吏并缘多收加耗,规图滥数,肆为奸欺,虚印文钞给与人户,民相传,谓之‘白钞’。 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今后违犯官吏并坐重典,仍没其家"此孝宗即位初诏"。"
干道七年修《受纳苗米纵吏乞取法》,受纳官比犯人减一等,州县长官不觉察,同罪。
淳熙四年,执政奏:"往年谏官论州县先期趣办催科之弊,而户部长、贰执奏不行,谓递年四月五月合到行在折帛钱,共六十一万贯,指拟支遣,若不预催,恐致缺课。"
上曰:"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次日,奏:"户部每年八月於南库借六十万缗应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拨还。 今若移此六十万缗於四月上旬支借,则户部自无缺用,可以禁止预催之弊。"
上喜曰:
"如此措置,不过移后就前,得民力少宽,於公私俱便。"
乃诏诸路州县并依条限催理二税,违者劾奏。
十三年,赵汝愚守成都,民当输纳,使自概量,各持羡米去,民甚便之。
淳熙十一年,诏:"受纳绵并依法:夏税重十二两,和买重十一两,得过行拣择。 如有纰疏糊药合退者,勿用油墨印,违许越诉。"
◎受纳税粮
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无制,其尤害民者,改钞一事也。 县以新钞输之州,州改为旧钞以受之。 夫一岁止有一岁之财赋,一政止有一政之财赋,顾乃今岁所输,改以补去岁之亏,甚者以补数岁之缺;后政所输,改以偿前政之欠,甚者以偿累政之欠。 而广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 伏乞禁戢州郡,今后得改钞。"
诏付户部。
光宗绍熙元年,秘书监杨万里上言:"民输苗则以二斛输一斛;税绢则正绢外有和买,而官未尝给直,又以绢估直而倍折其钱。 旧税亩一钱输免役一钱,今岁增其额,不知所止,既一倍其粟,数倍其帛,又数倍其钱,而又有月桩钱、板帐钱,不知几倍於祖宗之旧,又几倍於汉唐之制乎?此犹东南之赋可知者也,至於蜀赋之额外无名者,不得而知也。 陛下欲薄赋敛,当节用度,而后财可积,国可足,然后赋可减,民可富,邦可宁。 不然,臣未知其所终也!"
时金主新立,万里迓使客於淮,闻其蠲民房园地基钱,罢乡村官酒坊,减盐价,又除田租一年,窃仁义以诳诱中原之民,使虚誉达於吾境,故因转对而有是奏。
臣僚言:"今州县守令皆以财赋为先,不以民事为意。 上供有常额,而以出剩为能;省限有定期,而以先期为办;斛、斗、升、合所以准租,而对量加耗;尺、寸、铢、两所以均税,而展取畸零。 不求羡余之献,则为干没之谋,民财既竭,民心亦怨,饥寒迫之,不去为盗者鲜矣!"
绍兴元年,臣僚言:"诸路逃绝田产,自经界以来,今四十年,未闻一丁一户复业。 夏秋官课,州责之县,县责之保、正长,其为扰甚大。 乡村父老谓当春时布种,无一亩一角不耕之地。 望下诸路县道,勒令乡胥指定逃田坐落,就令见耕种人请佃输官。"
从之。
知漳州朱熹奏言:"经界最为民莫大之利,绍兴已推行处,图籍尚存,田税可考,贫富得实,诉讼不繁,公私两便。 独漳、泉、汀三州未行,细民业去税存,不胜其苦,而州县坐失常赋,日月削,安可底止!臣不敢先一身之劳佚,而后一州之利病,切独任其必可行也。 然行之详则足为一定之法,行之略则滋他日之弊,故必推择官吏,委任责成,打量亩步,算计精确,攒造图帐,费从官给,随产均税,特许过乡通户均纽,庶几百里之内,轻重齐同。 本州有产田,有官田,有职田,有学田,有常租课田,名色不一,税租轻重亦各不同。 比来吏缘为奸,实佃者或申逃阁,无田者反遭寄。 今欲每田一亩随九等高下定计产钱几文,而总合一州诸色税租钱米之数,以产钱为母,每一文纳米几何,只就一仓一库受纳。 既输之后,照元额分隶为省计,为职田,为学粮,为常平,各拨入诸色仓库。 除二税簿外,每三年乡造一簿,县造都簿,通载田亩产钱实数,送州印押,付县收管,民有交易,对行批凿,则版图一定,而民业有经矣。 又有废寺田为人侵占,许本州召人承买,不惟田业有归,亦免税赋失陷,又合韩愈氏‘人其人,庐其居’之遗意。 但此法之行,贫民下户皆所深喜,然不能自达其情;豪家猾吏实所不乐,皆善为辞说,以惑群听;贤士大夫之喜安静、厌纷扰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风沮怯,此则不能无虞。 今已仲秋,向去农隙只有两月,乞即诏监司州郡施行。"
又贻书宰辅云:"经界事讲究巨细本末,不敢不尽,规画措置,十已八九。 盖以本州田税不均,州县既失经常之入,至取所不应取之财,以足岁计,如县科罚,州卖盐之类是也。 上下莫能相正,穷民受害,有不忍闻。 若不经界,实无措手。"
先是,漳、泉二州被命相度,而泉州操两可之说,朝廷疑焉。
著作郎黄艾轮对,又言之,且云:"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众,商量一经界,累年而不成,大於此者若之何!"上乃谕辅臣令先行於漳州。
明年春,诏漕臣陈公亮同熹协力奉行,南方地暖,农务既兴,非其时也。
熹犹冀嗣岁可行,益加讲究,每谓:"经界半年可了,以半年之劳,而革数百年之弊,向后亦须五十年未坏,合令四县作四楼以宁簿籍,州作一楼以贮四县图帐。"
条画既备,遍榜郡境,细民知其不扰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贵家豪右占田隐税,侵渔贫弱者,胥为异论以摇之,至有进状言不便者,前诏遂格。
阅两月,熹请祠去,寻命持湖南使者节,犹以经界不行自劾,议者惜之。
◎预借
干道三年,知常州钱建入对,奏:"县令佐、税役、乡胥,陪贴钱物,至借贷税户,暗销官物,洎监司、州郡催督,又贴大胥以缓之,所以版曹财赋每每不足,其患起於细微,而所侵蠹甚大。"
上然之。
淳熙十六年,两浙转运使耿秉奏,宜兴县预借今年、明年折帛钱共三万一千二百余贯,望与除豁。
诏令封椿库照数支还会子,付本县理还,今后再有预借,并知、通坐之。
又诏令南库支还户部所借江山县折帛钱,其诸县预借,并令各州措置补还,庶绝其弊。
嘉定五年,臣僚言:"预借非法也,顽民、豪户易预借之名,而以寄库为说。 当催夏绢,则曰有钱在官;及督秋苗,则曰未曾倒折。 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一半。 今预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严切禁止。 预借之弊除,而输借之名正。"
从之。
臣僚言:"四川州县二税积欠,其弊在吏。 去去年预借今年秋科,今年预借明年夏科,有给钞而不销簿者,有盗印钞而匿财者,有私立领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揽取而不归公上者。 一遇赦恩,吏之罪释然,而民之忧如故。 乞下诸路遵守条约,得预借。"
诏制、总两司觉察。
四川宣抚虞允文言:"州县预借人户税赋,合於总领所椿管,添造钱引三百万贯,委制、总及漕臣考实数补填。 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
从之。
◎支移折变
隆兴三年,太府少卿鲁奏:"乞下户部将折帛以匹计者为钱有几,以尺计者为钱有几,自来全折钱处依旧外,余丁盐、绵、绢及下户不成匹两者尽折钱。 盖零细者利於纳钱,端匹者利於纳绢,出产去处便於本色,不出产去处便於折钱。 若以见价纽折,其直必轻,则折帛之弊可革。 请下诸路运司条约州县,劾其违者。"
诏可。
又诏今后折帛银并依左藏库价折纳,不得辄有减降。
淳熙八年,诏申严许从民便之制,若愿纳本色,州县勒令折钱,或愿纳价钱,揽户过数乞取,许诣转运司诉。
嘉泰三年,知绍兴府辛弃疾奏:"州县害农之甚者六事,如输纳岁计有余,又为折变高估趣纳其一也。 往时有大吏为郡四年,多取斗面米六十万斛及钱百余万缗,别贮之仓库,以欺朝廷曰‘用此钱籴此米’,还盗其钱而去。 愿明诏内外台察劾无赦。"
从之。
嘉定三年,江淮制置使黄度奏:"福州长溪县去州七八百里,苗米不能至州送纳,遂为揽户高价售钞,县又纵吏为奸。 请照绍兴府新昌县例,明许折纳,县以钱上之州,州置场籴米。"
从之。
其后谏议大夫郑昭先奏:"福州苛取十一县输纳之赢,以补长溪折纳之数,是仅免长溪一邑跋涉之劳,而使十一县阴受侵渔之害。 盖米可无籴,钱可无出,而自足支遣。 望严行约束,违者重坐之。"
绍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赋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如税绢出於蚕,苗米出於耕是也。 今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艰得,愈不可售,使民贱粜而贵折,则大熟之岁,反为民害。 愿明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於罚。"
从之。
庆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则增省额以敷於县,县则增州额以敷於民,反覆细折,何啻三倍!民困重敛,莫此为甚。"
诏户部条约。
宁宗嘉定六年,监察御史倪千里言:"民常赋,丈尺版籍,自有定数。 今催科故存畸欠,异日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纳全尺,此畸税漏催之弊。 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划刷根括,秋毫尽矣,乃於既足之余,复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瀚。 此文引乞觅之弊。 乞诏诸监司禁戢州县,措置更革,奉行不虔者劾治。"
从之。
△代输
隆兴二年,知赣州赵公称收到宽剩钱十万余缗,请为民代输今年夏税。
干道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节省剩钱五十余贯,乞理纳向后年分下户税赋。
淳熙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将郡计余剩为民送纳夏料役钱。
知隆兴府张子颜为八县人户代输二税旧欠。
知江阴军林元奋将公使库趱到钱补足人户所欠上供本色夏税。
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岁为台、信等州代纳上供银二万四千两,系常赋外白科,苦民特甚。 盖科取一害,先期预借一害,不给钞或勒重纳又一害。 臣已措画为民代输淳熙九年一年上供银数齐足,乞从今禁预借,及不即给钞者官吏并坐之,许民越诉。"
十二年,知隆兴府程叔达乞蠲淳熙十年未纳苗税,其未纳苗税及上管分隶之数自行管认。
赵汝愚知太平州、郑侨知建宁府、韩同卿知泰州、曾知婺州、宇文绍彭知太平州任内,俱撙节浮费,将州用钱为下等人户代输,并补还各郡积欠税赋、折帛等钱。
谏议大夫郑昭先言,诸路县道抑令户长代输逃绝之户,往往破家。
诏申严禁戢。
◎畸零淳熙六年,临安府守臣吴渊言:"准干道令:人户纳二税,每贯收朱墨钱二十文足,不成贯者收十五文,不成百者免收。 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取十五文足,显有不均。 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增二文,至七百文省,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不冲改条令。"
上曰:"畸零税赋纳钱不及一贯者,皆贫民下户,所当矜恤。"
乃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