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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秩周班爵禄之制: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大国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赵岐曰:"庶人在官者,未命为士者。" "。
次国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
小国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
皆禄足以代耕也"卿禄与君禄皆十分之一,大夫於卿各相加。 士不得耕,以禄代耕也"。
及乎周衰,诸侯恶其害已,而去其籍"诸侯恣行,恶其法度之害已,而灭去其籍,故今《周礼》司禄之官阙其职也",故其详不可得而闻矣,盖其略也"《孟子》"。
天子之三公之田视公侯,天子之卿视伯,天子之大夫视子、男,天子之元士视附庸"视,比也"。
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
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
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四百四十四人。
次国之卿命於君者,亦如小国之卿。
凡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
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农夫皆受田於公,田有五等,收入不同也。 庶人在官者,谓府史之属,官长所除,不命於天子国君者。 分或为粪"。
故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耕也"《王制》"。
汉制,禄秩自中二千石至百石,各有等差。
宣帝又益天下吏百石以下俸十五"《汉书》曰:"若食一斛,则益五斗。" 又应劭注《汉书》曰:"张敞、萧望之言曰:‘夫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虽欲洁身为廉,其势不能。 请以什率增天下吏俸。 ’宣帝乃益天下吏俸什二。" 而《汉书》言十五,两存其说"。
至成帝阳朔二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除八百,就六百;除五百,就四百"。
绥和二年,又益吏三百石以下俸。
凡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三分故禄,以一与之,终其身"其时亦有俸钱之差,但本史文不具耳。 故元帝时,贡禹上书曰:"臣为谏议大夫,秩八百石,俸钱月九千二百,廪食太官。 又拜为光禄大夫,秩一千石,俸钱月万二千。 禄赐愈多,家日以益富。" "。
中二千石"月俸百八十斛",二千石"百二十斛",比二千石"百斛",千石"八十斛",六百石"七十斛",比六百石"六十斛",四百石"五十斛",比四百石"四十五斛",三百石"四十斛",比三百石"三十七斛",二百石"三十斛",比二百石"二十七斛",百石"十六斛"。
自四百石至二百石为长吏"吏,理也。 主理其县内"。
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颜师古曰:"《汉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一十斛,佐史月俸八斛也。 一说,斗食者,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 ",是为小吏"本史王莽诏曰:"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禄十斛纟布二疋,或帛一疋。 予每念之。 今俸禄一岁六十斛,稍以差增,上至四辅而为万斛。" 孟康曰:"纟,八十缕也。" "。
后汉大将军、三公俸,月三百五十斛"《风俗通》曰:"汉制,三公一岁其食万石。" 按此则有出,盖举大数也"。
至建武二十六年,增百官俸,其千石以上减於西京旧制,六石石以下增於旧秩"本史。 永初四年,又减百官及州郡县俸各有差"。
凡诸受俸,皆取半钱。
延平中定制:中二千石"月俸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钱五千,米三十四斛",千石"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钱一千,米九斛",一百石"钱八百,米四斛八斗"。
凡中二千石,丞比千石;真二千石,丞、长史六百石;比二千石,丞比六百石。
令、相千石者,丞、尉皆四百石;其六百石者,丞、尉皆三百石。
长、相四百石及三百石者,丞、尉皆二百石。
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三百石。
诸边障塞尉、诸陵校尉皆二百石。
有常例者不署秩"本志"。
大将军、三公腊赐钱各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以下各有差"。
立春之日,遣使者赐文官司徒、司空帛三十疋,九卿十五疋,武官太尉、大将军各六十疋,执金吾、诸校尉各三十疋。
武官倍文官"《汉官仪》"。
献帝建安八年,颁赐三公以下金帛,由是三年一赐,以为常制"本史"。
晋制,诸公及开府位从公有品秩第一,食俸日五斛,给绢春百疋,秋二百疋,绵二百斤;特进食俸日四斛,春服绢五十疋,秋绢百五十疋,绵一百五十斤;光禄大夫食俸日三斛,春赐绢五十疋,秋百疋,绵百斤;尚书令食俸月五十斛,春月三十疋,秋七十疋,绵七十斤;太子太傅、少傅,食俸日三斛,春赐绢五十疋,秋百疋、绵百斤。
右《通典》所载历代禄秩,惟不及魏、晋。
今於《晋书·百官志》录出前条以补之。
但《志》所载惟及诸公开府位从公者与特进、光禄大夫、尚书令、太子二傅,而余官禄秩皆无可考,则亦未为全备也。
宋氏以来,州郡秩俸及杂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
永初元年,诏二品清官以上应食禄者,有二亲或祖父母年登七十,并给见钱。
其郡县田禄以芒种为断,此前去官者则一年秩禄皆入前人,此后去者悉入后人。
元嘉末,又改此制,计月分禄"武帝初即位制,凡中二千石加公田一顷"。
齐氏众官有僮、之役,而不详其制"永明五年制,二品清官行僮杖,不得出十。 张融坐鞭钱敬道杖五十,免官。 又梁王谌为吏部郎,坐鞭曹申免官。 者,若门仆之类也"。
梁武帝天监初,定九品令。
帝於品下注:一品秩为万石,第二、第三品为中二千石,第四、第五品为二千石。
及侯景之乱,国用常褊,京官文武月唯别得廪食,多遥带一郡县官而取其禄秩焉。
扬、徐等大州比令、仆班"扬州督王畿,理建康,徐州督重镇,理京口,并外官刺史最重者。 尚书令、仆射、官品第三也",宁、桂等小州比参军班"宁州理建宁,今南郡,桂州理始安,今郡,并与外官刺史最轻者。 公府参军,官品第六也",丹阳郡、吴郡、会稽等郡,同太子詹事、尚书班"丹阳尹理建康,吴郡、会稽即今郡,并列郡重者。 詹事、尚书,官品第三也",高原、晋康等小郡,三班而已"高原、晋康即今郡,并列郡最轻者。 梁武帝定九品后,其内官吏为十八班,以班多者为贵,同班者即以居下为劣,则与品第高下不伦,当是其时更以清浊为差耳。 本史既略,不可详审焉"。
大郡六班,小县两转方至一班。
品第既殊,不可委载。
其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附仓库,若给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
凡如此禄秩,既通所部兵士给之,其家得盖少。
诸王诸主出ト、就第、婚冠所须,及衣裳服饰并酒米鱼圭香油纸烛等,并受官给之。
王及主婿外禄者不给,解任还京仍公给。
后魏初无禄秩者,至孝文太和八年,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
户增调三疋、三斛九升,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疋之赋。
禄行之后,赃满一疋者死。
其禄每季一请,於是百官受禄有差。
至十年,议民官依户给俸"本史又曰:"初,边方小郡太守数户而已,一请止六尺绢,岁不满疋。" "。
北齐官秩:一品岁八百疋"二百疋为一秩",从一品七百疋"一百七十五疋为一秩",二品六百疋"一百五十疋为一秩",从二品五百疋"一百二十五疋为一秩",三品四百疋"一百疋为一秩",从三品三百疋"七十五疋为一秩",四品二百四十疋"六十疋为一秩",从四品二百疋"五十疋为一秩",五品一百六十疋"四十疋为一秩",从五品一百二十疋"三十疋为一秩",六品一百疋"二十五疋为一秩",从六品八十疋"二十疋为一秩",七品六十疋"十五疋为一秩",从七品四十疋"十疋为一秩",八品三十六疋"九疋为一秩",从八品三十二疋"八疋为一秩",九品二十八疋"七疋为一秩",从九品二十四疋"六疋为一秩"。
禄率一分以帛,一分以粟,一分以钱。
事繁者优一秩,平者守本秩,者降一秩,长兼试、守者亦降一秩。
官非执事,不朝拜者,皆不给禄。
州、郡、县制禄之法:刺史、守、令下车,各前取一时之秩。
上上州刺史岁秩八百疋,与司州牧同;上中、上下各以五十疋为差;中上降上下一百疋,中中及中下亦以五十疋为差;下上降中下一百疋,下中、下下亦以五十疋为差。
上郡太守岁秩五百疋,降清都尹五十疋;上中、上下各以五十疋为差;中上降上下四十疋,中中及中下各以三十疋为差;下上降中下四十疋,下中、下下各以二十疋为差。
上上县岁一百五十疋,与邺、临漳、成安三县同;上中、上下各以十疋为差;中上降上下三十疋,中中及中下各以五疋为差;下上降中下二十疋,下中、下下各以十疋为差。
州自长史下逮於史吏,郡县自丞以下逮於掾佐,亦皆以帛为秩。
郡有尉者,尉减丞之半。
皆以其所出常调课给之。
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勋品,各给事力。
一品至三十人,下流外勋品,或以五人为等,或以四人、三人、二人、一人为等。
繁者加一等,平者守本力,者降一等。
诸州刺史、守、令以下,及力皆听敕乃给。
其出所部之人。
一输绢十八疋,身放之。
力则以其州郡、县白直充。
后周制禄秩:下士一百二十五石,中士以上至於上大夫各倍之。
上大夫是为四千石。
卿二分,孤三分,公四分,各益其一,公因盈数为万石。
其九秩一百二十石。
八秩至於七秩,每二秩六分而下,各去其一,二秩、一秩俱为四十石。
凡颁禄,视年之上下。
亩至四釜为上年,上年颁其正。
三釜为中年,中年颁其半。
二釜为下年,下年颁其一。
无年为凶荒,不颁禄。
隋京官正一品禄九百石,下每以百石为差,至正四品是为三百石;从四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为差,至正六品,是为一百石;从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为差,至从八品,是为五十石。
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给禄。
其给皆以春、秋二季。
刺史、太守、县令则计户而给禄,各以户数为九等之差。
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为差,至於下下则三百石。
大郡二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为差,至於下下则一百石。
大县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为差,於下下则六十石。
其禄唯及刺史二佐及郡守、县令"本志"。
文帝时,尝以百僚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
工部尚书苏孝慈以为官人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从之。
公卿以下,及给职田各有差"本志"。
义宁二年,唐王为相国,罢外官给禄,每十斛给地二十亩。
唐武德中,外官无禄。
贞观二年制,有上考者乃给禄。
后遂定给禄俸之制"以民地租充之":京官正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从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从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从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七石",从八品"六十二石",正九品"五十七石",从九品"五十二石",诸给禄者,三师、三公及太子三师、三少,若在京国诸司文武官职事九品以上,并左右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并依官给。
其春夏二季春给,秋冬二季秋给"凡京文武官,每岁给禄总一十五万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二斗。 自至德之后不给"。
其在外文武官九品以上,准官皆降京官一等给。
其文武官在京长上者则不降"诸给禄应降等者,正、从一品各以五十石为一等,二品、三品皆以三十石为一等,四品、五品皆以二十石为一等,六品、七品皆以五石为一等,八品、九品皆以二石五斗为一等"。
其俸钱之制,京司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蕃官兴易,以充其俸。
贞观十二年,罢公廨,置胥士七千人,取诸州上户为之,准防ト例而收其课,三岁一更,计员少多而分给焉。
贞观十五年,以府库尚虚,敕在京诸司依旧置公廨,给钱充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令回易纳利,以充官人俸。
谏议大夫褚遂良上疏言其不便,太宗纳之,停诸司捉钱,依旧本府给月俸。
二十一年,复依故制,置公廨,给钱为之本,置令史、府史、胥士等职,贾易收息,以充官俸。
永徽元年,悉废胥士等,更以诸州租庸脚直充之。
其后,又令薄赋,百姓一年税钱,依旧令高户及典正等掌之,每月收息,以充官俸。
其后,又以税钱为之,而罢其息利。
凡京文武正官,每岁供给俸食等钱"并防ト、庶仆及杂钱等",总一十五万三千七百二十贯"员外官不在此数"。
外官则以公廨田收及息钱等,常食公用之外,分充月料。
先以长官定数,其州县少尹、长史、司马及丞,各减长官之半。
尹、大都督府长史、副都督、别驾及判司准二佐,以职田数为加减。
其参军及博士减判司,主簿、县尉减县丞各三分之一"谓内外员外官、同正员者禄料赐会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员。 其不同正员者,禄赐食料亦同正员,余各给半。 职田并不给。 自干元之后,以常赋不给,内外官俸禄各减其半"。
内供奉及里行不带本官者禄俸食料、防ト、庶仆,一事以上,并同正官。
带官者,听从多处给。
若带外官者,依京官给"食料赐会与京官同"。
诸检校及判、试、知等官不带内外官者,料度一事以上,准员外官同正员例给。
若检校及判、试、知处正官见阙者,兼给杂用。
其职田不应入正官者,亦给"其侍御史、殿中及监察御史知、试,并同内供奉里行例"。
仪凤二年制,内外官俸食、防ト、邑士、白直等,宜令王公以下,率口出钱,以充给焉。
调露元年九月,职事五品以上准旧给仗身。
武太后光宅元年九月,以京官八品、九品俸料簿,诸八品每年给庶仆三人,九品二人。
又有亲事、帐内"六品、七品子为亲事,八品、九品子为帐内,限年十八以上,举诸州共率万人为之",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职事三品以上带勋官者则给之"其亲事府、帐内府官,附在《王侯篇》"。
三师、三公、开府仪同三司"一百三十人",嗣王、郡王"一百八人",上柱国带二品以上职事"九十五人",带三品职事"六十九人",柱国带二品以上职事"七十九人",带三品职事"六十二人",上护军带二品以上职事"七十三人",带三品职事"五十五人",护军带二品以上职事"六十三人",带三品职事"三十六人"。
诸州县之官,流外九品以上皆给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七人。 其七品佐官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
诸州县官流内九品以上及在外监五品以上,皆给执衣"随身驱使,典执笔砚,其监官於随近州县取充":二品"十八人",三品"十五人",四品"十二人",五品"九人",六品、七品"各六人",八品、九品"各三人。 关津岳渎官并不给"。
分为三番,每周而代"不愿代者听之"。
初以民丁中男充,为之役使者不得逾境;后皆舍其身而收其课,课入所配之官,遂为恒制。
镇戍之官,以镇戍上、中、下为差。
上镇给仗身四人,中下镇将副各三人,中下镇副各二人,仓曹、兵曹、戍主副各一人。
其仗身十五日一时,收资六百四十。
开元十年正月,省王公以下视品官参佐及京官五品以上官仗身职员。
凡京司文武职事官五品以上给防ト:一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四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
六品以下给庶仆:六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九品"二人",公主邑士"八十人",郡主"六十人",县主"四十人",特封县主"三十四人",京官仕两职者从多给。
凡州县官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二人",七品"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
凡诸亲王府属并给士力,数如白直。
其防ト、庶仆、白直、士力纳课者,每年不过二千五百,执衣元不过一千文。
防ト、庶仆旧制季分,月俸、食料、杂用即有分。
诸官应月给。
开元二十四年六月乃撮而同之,通谓之俸料。
一品:月俸料八千,食料千八百,杂用千二百,防ト二十千,通计三十一千。
二品:月俸六千,食料千五百,杂用一千,防阁十五千五百,通计二十四千。
三品:月俸六千,食料千一百,杂用九百,防ト十千,通计十七千。
四品:月俸三千五百,食料七百,杂用七百,防ト六千六百六十七,通计十一千五百六十七。
五品:月俸三千,食料六百,杂用六百,防ト五千,通计九千二百。
六品:月俸二千,食料四百,杂用四百,庶仆二千五百,通计五千三百。
七品:月俸千七百五十,食料三百五十,杂用三百五十,庶仆千六百,通计四千五十。
八品:月俸千三百五十,食料三百,杂用三百,庶仆六百,通计二千五百五十。
九品:月俸千五十,食料二百五十,杂用二百,庶仆四百,通计千九百"其数目,国初以来即有,中开色目或有加减,今方为定制"。
员外官带同正者,不减正员官食料钱,不带同正者减半"致仕官,建中三年九月敕:"所请半禄料及赐物等,并宜从敕出日於本贯及寄住处州府支给。" 至贞元四年四月敕:"其宴会及朔望朝参,并依恒式。 自今已后宜准此。" "。
诸州县不配防人处,城及仓库门各二人;须守护者,取年十八已上中男及残疾,据见在数,均为番地,勿得偏并。
每番一旬。
每城门各四人,仓库门各二人"其仓门每万石加一人,石数虽多,不得过五人"。
其京兆、河南府及赤县大门各六人,库门各三人"其须修理官廨及祗承官人,听量配驱使。 若番上不到应须征课者,每番月不得过一百七十,忙月不得过二百文"。
满五旬者,残疾免课调,中男免杂徭。
其州城郭之下户数不登者,通取於他县。
总谓之门夫。
其后举其名而征其资,以给郡县之官。
其门之多少,课之高下,任土作制,无有常数。
天宝五载制,郡县白直计数多少,请用料钱,加税以充之,不得配丁为白直。
十四载八月制,两京文武官九品以上正员官,自今以后,每月给俸食、杂用、防阁、庶仆等,宜十分率加二分,其同正官加一分,仍永为常式"干元元年制,外官给半料以职田,京官不给料,令度支使量剧,司给手力课,员外官一切无料。 大历三年,通计京城诸司,每月给手力资钱凡四万七千五百四十六贯四十文,并以天下青苗钱充。 初,以常赋不给,乃税人垦田亩十有五钱。 资用窘急,不暇成熟,候苗青即征之,故谓之青苗钱。 主其任者为青苗使。 贞元四年正月敕,京文武官员及两京府县官总三千七百七贯,据元给及杂加,每当钱五万一千四百四贯六百一十七文。 一年都当六十一万六千八百五十五贯四百文"。
天宝七载九月敕,五品以上正元清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听常蓄丝竹,以展欢娱,行乐盛时,式覃中外。
至八载六月敕,其男口给使,王公家不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百官家蓄丝竹及给使口,并是朝恩,优宠资给,故附於庶仆、俸料之后"。
建中三年令,文武百官每月料钱一百贯已上者三分减一,八十贯以上者五分减一,余减有差,三十贯以下者不减,待兵革宁后依旧。
兴元元年,乃诏准元数支给。
元和七年,中书门下奏:"国家依品制俸,官一品月俸三十千,职田禄米大约不过千石。 一品以下多少可知。 艰难以来,网禁渐弛,於是增置使额,厚请俸钱。 故大历中权臣月俸有至九千贯者,列郡剌史无大小,给皆千贯。 常衮为相,始立限约。 至李泌又量其剧,随事增加。 时谓通济,理难减削,然有名存职废,额去俸存,剧之,厚薄顿异。"
乃命详定减省。
十五年敕:"近者每岁给费,量入不充,外官俸禄,据数抽贯。 今幸遇丰登,八方宁谧。 其度支所准敕应给用钱,每贯抽五十文,都计一百五十万贯文,并宜停抽。"
大中六年,中书门下奏:"应诸州刺史既欲责其洁已,须令俸禄稍充,但以厚薄不同,等级无制,致使俸薄处无人愿去,禄厚处终日争先。 应中下州司马军事俸料共不满一百千者,请添至一百千,紧、上州添至一百五十千,雄、望州添至二百千,先已过者即仍旧。"
梁开平三年,诏百官俸料委左藏库依则例全给。
汉干三年敕:"诸道州府令、录、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与俸户。 逐户每月纳钱五百,与除二税外,免放诸杂差遣,不得更种职田。 所定俸户,於中等无色役人户内置,不得差令当直及赴衙参。 若是令、录、判司、主簿,除本分人数外剩占俸户,及令当直手力更纳课钱,并许百姓陈告。"
周显德五年,中书奏:"诸道、州、府、县官及军事判官并宜则例定料钱及米麦等,以来年支给。 其内外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并停。 如今后更有人户愿充此等户者,仰本州勒充军户,配本州牢城执役。"
宋兴,咸平,知制诰杨亿上疏言:"唐制,内外官俸钱支外,有禄米、职田,又给防ト、庶仆、亲事、帐内、执衣、白直、门夫,各以官品差定其数,岁收其课,以资於家,本司又有公解田、食本钱,以给公用。 自唐末离乱,国用不充,百官俸钱并减其半,自余别给一切权罢。 官於半俸之中已是除陌,又於半俸三分之内其二分以他物给之,鬻於市廛十裁得其一二,曾糊口之不及,岂代耕之足云?昔汉宣帝下诏云:‘吏能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无侵渔百姓难矣。 ’遂加吏俸,著於策书。 窃见今之结登朝,陈力就列,其俸也不能致九人之饱,不及周之上农;其禄也未尝有百石之入,不及汉之小吏。 若乃左、右仆射,百僚之师长,位莫崇焉,月俸所入,不及军中千夫之师,甚可骇也,岂稽古之意哉?欲乞百官俸禄、杂给,并循旧制,既丰其稍入,可责以廉隅。 直限以常员,理当减於旧费,又唐、虞之制也。"
干兴已后,俸禄、添给、亻兼人、餐钱之制,更革为多。
至嘉,始著於《禄今》,自宰相而下至岳渎庙主簿,凡四十一等。
熙宁以来,悉用《嘉禄今》,无所损益。
元丰一新官制,职事官职钱以寄禄官高下分行、守、试三等,大率官以《禄令》为准。
而在京官司供给之数,皆并为职钱。
如大夫为郎官,既请大夫俸矣,又给郎官职钱,视嘉时赋禄为优。
至崇宁,蔡京秉政,吴居厚、张康国辈贪鄙为徒,於寄禄官俸钱、职事官职钱外,复增供给、食料等钱。
如京,仆射俸外又请司空俸,其余亻兼从钱米并支本色。
余执政皆然。
视元丰制禄之法增倍矣。
中兴俸禄之制,参用嘉、元丰、政和之旧,少所增损。
惟兵兴之始,宰执请受权支三分之一,或支三分之二,或支赐一半。
隆兴及开禧,自陈损半支给。
皆权宜也。
其后内外官有添支、料钱,职事官有职食、厨食钱,职纂修者有折食钱,在京务官有添支钱、添支米。
选人、使臣,职田不及者有茶汤钱。
其余禄粟、亻兼人,悉还畴昔。
今合新旧制而参纪之。
元丰定制,以官寄禄,中兴重加修定。
文臣请俸:开府仪同三司料钱一百贯。
特进九十贯"春、冬衣绢各二十五疋,小绫十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料钱各六十贯,春、冬绢各一十疋,小绫七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宣奉大夫,正奉大夫,正议大夫,通奉大夫"料钱各五十贯,春、冬绢各十七疋,小绫五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通议大夫,大中大夫,中大夫,中奉大夫,中散大夫"料钱各四十五贯,春、冬绢各十五疋,小绫三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朝议大夫,奉直大夫,朝请大夫,朝散大夫,朝奉大夫"以上料钱各三十五贯,春、冬绢各十三疋,春罗一疋,冬绵三十两"。
奉议郎"料钱二十贯,春、冬绢各十疋,春罗一疋,冬绵三十两"。
通直郎"料钱十八贯,春、冬绢各七疋,春罗一疋,冬绵三十两"。
宣教郎"料钱十五贯,春、冬绢各五疋,冬绵十五两"。
宣义郎"料钱十二贯,春、冬绢各五疋,冬绵十五两"。
承事郎"料钱十贯,春、冬绢各五疋,冬绵十五两"。
承奉郎"料钱八贯"。
承务郎"料钱七贯。 元丰以来,务止支驿料,大观二年定支"。
以上料钱,一分见钱,二分折支。
每贯折钱,在京四百文,在外四百文。
到任添给驿料。
承直郎"料钱二十五贯,茶汤钱十贯,厨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藁四十束,柴二十束,马一匹,春、冬绢六疋,绵十二两"。
儒林郎"料钱二十贯,茶汤钱十贯,厨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藁二十束,柴十五束,春、冬绢各五疋,绵十两"。
文林郎"料钱十五贯,茶汤钱十贯,厨料米六斗,面一石五斗,藁二十束,柴十五束,春、冬绢各五疋,绵十两"。
从仕郎、从政郎、修职郎"以上料钱各十五贯,茶汤钱十贯,米、麦各二石"。
迪功郎"料钱十二贯,茶汤钱十贯,米、麦各一石五斗"。
以上钱折支中给一半见钱,一半折支。
每贯折见钱七百文。
务日给,满替日住。
武臣请俸:太尉"料钱一百贯,春服罗一疋,小绫及绢各十疋,冬服小绫一十疋,绢二十疋,绵五十两"。
正任节度使"在光禄大夫之下,初除及管军同,料钱四百贯,禄粟一百五十石"。
承宣使"在通议大夫之下,料钱三百贯,禄粟一百石"。
观察使"在中大夫之下,料钱各二百贯,禄粟一百石,米、麦十五石"。
防御使"在中散大夫以下,料钱二百贯,禄粟一百石,米、麦各一十二石五斗"。
团练使"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钱一百五十贯,禄粟七十石,米、麦各九石"。
诸州刺史"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钱一百贯,禄粟五十石,米、麦各七石五斗"。
自承宣使以下,不带阶官者为正任,带阶官者为遥郡,遥郡各在正任之下,请俸与次任、正任一同。
靖康指挥,遥郡以上俸钱、衣赐、亻兼人、俸马,权支三分之二。
殿前三衙四厢、捧日、天武左右厢都指挥使遥郡团练使"料钱一百贯文,春、冬服绢各十疋"。
殿前诸班直都虞候、诸军都指挥使遥郡刺史"料钱五十贯,衣同前"。
龙卫、神卫右厢都指挥使遥郡团练使"同捧日、天武",龙、神卫诸军都指挥使遥郡刺史"同殿前"。
左、右金吾卫上将军"在光禄大夫之下",诸卫上将军"在通直大夫之下。 以上料钱各六十贯,春、冬绫各五疋,绢各十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左右金吾卫大将军"在中散大夫之下。 料钱三十五贯,春、冬绫三疋,绢七疋,春罗一疋,冬绵三十两"。
诸卫将军"在中散大夫之下,料钱二十五贯,春、冬绫三疋,绢各七疋,春罗一疋,冬绵二十两"。
诸卫将军"在朝奉郎之下,料钱二十贯,春、冬绫各二疋,绢各七疋,春罗一疋,冬绵十五两"。
率府率"在奉议郎之下",率府副率"在通直郎之下。 料钱十三贯,春、冬绢各五疋,春罗一疋,冬绵十五两"。
通侍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 料钱五十贯,禄粟二十五石,春绢七疋,冬绢十疋,绵三十两,亻兼二十人,马三匹"。
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大夫,协忠大夫,中侍大夫"以上在中散大夫之下。 料钱各三十七贯,禄粟一十五石,春绢七疋,冬绢十疋,绵三十两,亻兼二十人,马三匹"。
中亮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 料钱三十七贯,禄粟一十五石,春绢九疋,冬绢十疋,绵三十两,亻兼二十人,马三匹"。
中卫大夫,翊卫大夫,亲卫大夫"在中散大夫之下,防御使之上",拱卫大夫,左武大夫,右武大夫"并在奉直大夫之下,诸司正使之上。 以上料钱并二十七贯,春绢七疋,冬绢十疋,绵三十两"。
武功大夫,武德大夫,武显大夫,武节大夫,武略大夫,武经大夫,武义大夫"并在朝奉大夫之下。 以上各料钱二十五贯,厨料米一石,面二石,春绢七疋,冬绢一十疋,绵三十两"。
正侍郎,宣正郎,履正郎,协忠郎,中侍郎,中亮郎,中卫郎,翊卫郎,亲卫郎,拱卫郎,左武郎,右武郎"以上并在朝奉郎下。 料钱各二十贯,春绢五疋,冬绢七疋,绵二十两"。
武功郎,武德郎,武显郎,武节郎,武略郎,武义郎,武翼郎"并在承议郎之下。 以上各料钱二十贯,厨料米、面各一石,春绢五疋,冬绢七疋,绵二十两",训武郎"料钱十七贯,春绢五疋,冬绢七疋,绵二十两"。
修武郎"料钱十七贯,春绢五疋,冬绢七疋,绵二十两"。
从义郎,秉义郎"并料钱十贯,带职钱十二贯,春绢四疋,冬绢五疋,绵十两"。
忠训郎,忠翊郎"并料钱七贯,带职钱十贯,春、冬绢各四疋,冬绵十五两"。
成忠郎,保义郎"并料钱五贯,带职钱七贯,春、冬绢各四疋,绵十五两"。
承节郎,承信郎"并料钱四贯,春、冬绢各三疋,钱二贯文"。
进武校尉"料钱三贯,春、冬绢各三疋",进义校尉"料钱二贯,春、冬绢各三疋"。
下班祗应"各随差使理年不等。 自三年至十二年,料钱七百文,粮二石五斗,春、冬绢各五疋"。
进武副尉"料钱三贯",进义副尉"料钱一贯",守阙进义副尉"料钱三贯"。
料钱、职钱,绍兴仍政和之旧:宰相、枢密使,料钱月三百贯"政和左辅、右弼为宰相,绍兴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 旧制,春、冬服小绫各二十疋,绢各三十疋,春罗一疋,冬绵一百两。 初,建炎元年指挥,宰执请受并权支三分之二,支赐支一半"。
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佥书枢密院事"料钱二百贯,春、冬服小绫各十疋,绢各二十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料钱三百贯,春服罗三疋权支一疋,小绫三十疋支二十疋,绢四十疋支三十疋,冬服绫、绢同,绵二百两支一百两"。
以下职事官并支职钱:
开封牧,钱一百贯"春服罗一疋,小绫、绢各十疋,冬服小绫十疋,绢二十疋,绵五十两"。
太子太师、太保、太傅,职钱二百贯"春服罗一疋,小绫十疋,绢一十五疋,冬服绫、绢同,绵五十两"。
少师、少傅、少保,百五十贯"春、冬服小绫各七疋,绢各二十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御史大夫,六部尚书"行,六十贯。 守,五十五贯。 试,五十贯。 春服罗一疋,小绫五疋,绢十七疋,冬服绫、绢同,绵五十两"。
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五十贯"春服同上"。
左、右散骑常侍"行,五十五贯。 守,五十贯。 试,四十五贯。 春服小绫三疋,绢十五疋,罗一疋,冬绫、绢同,绵五十两"。
太子詹事"钱、衣同宾客,小绫各止三疋",给事中,中书舍人"行,五十贯。 守,四十五贯。 试,四十贯。 服同詹事"。
左、右谏议大夫"行,四十五贯。 守,四十贯。 试,三十七贯。 余同舍人"。
权六曹侍郎"职钱四十贯。 余同上"。
太常、宗正卿"行,三十八贯。 守,三十五贯。 试,三十二贯。 春、冬衣随官序"。
秘书监"行,四十二贯。 守,三十八贯。 试,三十五贯",七寺卿,国子祭酒"行,三十五贯。 守,三十二贯。 试,三十贯文"。
太常、宗正少卿,秘书少监"行,三十八贯。 守,三十贯。 试,二十八贯"。
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左、右司郎中"行,四十贯。 守,三十七贯。 试,二十七贯"。
国子司业,少府、将作、军器监"行,三十二贯。 守,三十贯。 试,二十八贯"。
太子少詹事"行,三十五贯。 守,三十二贯。 试,三十贯"。
太子左、右谕德"行,三十二贯。 守,三十贯。 试,二十九贯"。
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行,三十七贯。 守,三十五贯。 试,三十二贯"。
左、右司员外郎,六曹郎中"同上"。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谏"行,三十五贯。 守,三十二贯。 试,三十贯"。
左、右正言"行,三十二贯。 守,三十贯。 试,二十七贯"。
诸司员外郎"同司谏"。
少府、将作、军器少监"行,三十五贯。 守,三十二贯。 试,二十五贯"。
太子侍读、侍讲"行,三十五贯。 守,二十二贯。 试,二十贯"。
监察御史"同正言"。
太子中舍人,太子舍人"行,二十贯。 守,十九贯。 试,十八贯"。
太常丞,太医令,宗正丞,知大宗正丞,秘书丞,大理正,著作郎"行,三十五贯。 守,三十二贯。 试,二十贯。 绍兴元年指挥,宣教郎任馆职,寺监丞、簿、评事,台法、主簿,寺簿、正、司直,添给职钱一十六贯,指挥每月特支米三石"。
七寺丞"行,三十二贯。 守,二十贯"。
秘书郎"行,三十二贯。 守,二十贯。 试,二十八贯"。
太常博士"同七寺丞"。
著作佐郎"同秘书郎"。
国子监丞"同七寺丞"。
大理司直、评事"同著作郎"。
少府、将作、都水监丞"行,三十贯。 守,十八贯"。
秘书省校书郎"行,十八贯。 守,十六贯。 试,十四贯",正字"行,十六贯。 守,十五贯。 试,十四贯"。
御史台检法、主簿,九寺簿"行,二十贯。 守,十八贯"。
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太、武学博士"行,二十贯。 守,十八贯。 试,十六贯。 今诸王府翊善、赞读、直讲、记室料钱,并支见钱"。
律学博士"行,十八贯。 守,十七贯。 试,十六贯"。
太常寺奉礼郎"十六贯",太常寺太祝、郊社令"行,十八贯。 守,十六贯",太官令"十八贯"。
五监主簿"行,十八贯。 守,十六贯"。
太学正、录,武学谕"行,十八贯。 守,十七贯。 试,十六贯"。
律学正"行,十六贯。 守,十五贯。 试,十四贯"。
密院官属:都丞旨、丞旨"料钱四十贯,职钱三十贯,丞旨二十五贯。 春服罗一疋,小绫三疋,绢十五疋,冬服小绫五疋,绢十五疋,绵五十两"。
副都丞旨"料钱三十贯,职钱二十贯,副丞旨、诸房副丞旨十五贯,若诸房副丞旨同主管丞旨司公事,加五贯。 春衣罗一疋,绢一十五疋,冬绢同,绵三十两"。
检详诸房文字"职钱三十五贯,厨食钱每日五百文"。
计议、编修官"添支钱十贯,第三等折食钱二十五贯,厨食钱每日计五百文"。
凡诸职事官职钱,不言"行"、"守"、"试"者准"行"给。
职事官衣,如寄禄官例,及无立定则例者,随寄禄官给。
职料钱、米麦,计实数给,两应给者"谓职钱、米麦",从多给。
诸承直以下充职事官"谓大理司直、评事,秘书省正字,太学博士、正、录,武学博士、谕,律学博士、正",听支阶官请受及添给。
诸称请受者,谓衣、粮、料钱,余并为添给。
旧制,观文殿大学士,三十贯"米三石,面五石"。
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二十贯"米三石,面五石"。
资政、保和殿学士,十五贯"米三石,面五石,同上。 春、冬小绫各五疋,绢各十七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直学士,十五贯"春、冬小绫各二疋,绢各十五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宝和殿、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待制同。
先是,大观,或言添支厚薄不均。
其后,自学士而下改名贴职钱。
观文殿大学士"贴职钱一百贯文,米、麦各二十五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方子茶二斤"。
观文殿学士及资政、保和殿大学士"贴职钱八十二贯,米、麦同,添支钱十贯,添支米、麦同"。
资政、保和殿学士"贴职钱七十贯,米、麦同,添支面同,方子茶二斤,春、冬绫五疋,绢十七疋,绵五十两,罗一疋"。
端明殿学士"贴职钱五十贯,米、麦二十石,添支米三石、面五石,方子茶二斤,春、冬绫五疋,绢一十七疋,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枢密直学士"正三品,贴职钱四十贯,米、麦各四十石,添支米二石,面五石,方子茶二斤,春、冬绫五疋,绢十七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徽猷、敷文阁直学士,保和殿待制"贴职钱三十贯,米、麦各十七石五斗,春、冬绫各三疋,绢十五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待制"贴职钱二十贯,米、麦各十二石五斗,春、冬绫各三疋,绢十五疋,春罗一疋,冬绵五十两"。
集英殿修撰,秘文殿修撰、秘阁修撰"以上贴职钱各十五贯"。
直龙图、天章、宝文阁,直显谟、徽猷、敷文阁,直秘阁"以上贴职钱各十贯"。
宣和,罢支贴职钱,仍旧制添支。
绍兴因之,令诸观文殿大学士至保和殿大学士料钱、春冬服随本官;资政殿大学士至待制料钱随本官,春、冬服从一多给。
又诸学士添支钱,曾任执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并支;其余在京支,外任不支。
米、面、茶、炭、俸马、亻兼人衣粮,内、外任并给。
酒、添支、马草料,外任勿给。
外此,有依祖例添支"如六部尚书而下职事官,八等第支厨食钱,自十五贯至九贯,凡四等,并依宣和指挥。 修书官折食钱,监修国史四十贯,史馆修撰、直史馆、本省长贰三十七贯五百,检讨、著作三十五贯,并依自来体例",有特旨添支"如绍兴元年指挥:馆职,寺监直、簿、评事,台法、主簿、寺正、司直、博士,添职钱十贯文。 六年指挥:五寺、三监、秘书、大宗正丞,太常博士,著作、秘书、校书郎,著作佐郎,正字,大理寺正、司直、评事,台簿,删定官,检、鼓、奏告院,特支米三石,计议、编修官二石",各有序次。
其在外知、判州府军监等分曹列属等第多寡,有以州望者,荆南、永兴、江宁,扬、潭州,三十千;凤翔、洪州,二十千"广州知州七百千,逐月均给。 任成都府,给铁钱三百千;梓州二百千。 余州约铜钱数给"。
有以都总管、经略、安抚等使者,河北四路"真定府路知真定府、高阳关路知瀛州、定州路知定州、大名府路知大名府"、陕西逐路"永兴路知永兴军、缘边秦凤路兼知秦州、泾原路知渭州、环庆路知庆州、延路知延州"、河东路"知太原府",前任两府并五十千,大中大夫、待制以上三十千"并特添二十千。 知大名府如常河北路安抚使同。 知并州带学士即五十千,无特给"。
三路管机宜文字,朝官十千,京官七千。
知桂州充广南西路都钤辖、经略安抚使,自大中大夫以上三十千"朝臣充广西路兵马都钤辖兼本路安抚管经略司公事,即二十千"。
河北沿边安抚副使、都监,以横行使充,三十千"自横行副使并武功大夫至敦武郎以上充,二十千;秉义郎、ト门祗候充都监,郎十五千"。
同管河东沿边安抚司公事,以横行副使至敦武郎以上,二十千"秉义、祗候,十五千"。
通判大藩,京朝官有二十千至十千者。
余州军,十千至七千者,京官七千"京官通判成都府,给铁钱八十千,京官六十千。 朝官通判成都府、梓、利、夔路、州、军、府,给铁钱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签判,朝官十千,京官七千"朝官签判成都、梓州,给铁钱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三路都转运使,淮南、江浙、荆湖制置茶盐矾税都大发运使,大中大夫、待制、中散大夫以上三十千;朝官充发运使、副,二十千"武功大夫至武翼郎充发运使副、都监,同朝官;充判官,十千"。
三门、白波发运使,朝官二十千"朝官充判官,十千;京官,七千"诸。
路转运使、副,朝官二十千"任成都、梓、夔路,给铁钱自六十千至四十千,凡三等"。
府界并诸路、州、府、军、监、县、镇监当,朝官七千,京官五千至四千,有二等;武功大夫以下至进义校尉,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朝官任川峡州、府、军、监,给铁钱五十千,京官三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二等;进义校尉以上,成都、梓、夔路,自六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五等"。
朝官充陕西及江浙、荆湖、福建、广南提举提点铸钱等公事,自二十千至十五千,凡二等。
朝官充都大提举河渠司当及提举宫观,并催遣辇运、催纲,诸州监物务等,自十五千至七千,凡三等"任川路,给铁钱七十千"。
京官充催促辇运、催装斛斗纲船,并诸州监物务等,自七千至五千,凡二等"任川路,给铁钱五十千",都大提举修护黄河防埽岸,诸处巡检,并监北京大内军器库,并蔡河拨发催纲等,并以两省供奉官以下至内品充,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
凡外任,添给羊有二十口至二口,凡六等;米有二十石至二石,凡七等;面有三十石至二石,凡七等;亻兼有二十人至二人,凡七等;马有十匹至一匹,凡六等。
禄粟及随身、元随、仆人之制:宰相禄粟一百石"绍兴:三公,侍中,中书、尚书令,左、右仆射同平章事,并为宰相",随身七十人。
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同知枢密院事,禄粟一百石,随身五十人。
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保,一百石"旧制百五十石",随身一百人。
太尉,一百石,随身五十人。
节度使"禄粟己具《俸禄门》",元随五十人。
承宣使"具《俸禄门》",元随五十人。
观察使、防御使"见《俸禄门》",元随三十人。
团练使"见《俸禄门》",元随三十人。
诸州刺史"同上",元随二十人。
通侍大夫、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协忠、中侍、中亮大夫"禄粟、亻兼人并具《俸禄门》",捧日、天武左右厢都指挥遥郡团练使,五十石,亻兼十人"龙、神卫右厢都指挥使带遥郡团练使同"。
殿前都班直都虞候,诸军都指挥使遥郡刺史,二十五石,亻兼五人"神、龙卫都军都指挥使带遥郡刺史同"。
诸学士添支米面,已附於前,今载:观文殿大学士,亻兼二十人。
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亻兼十人。
资政、保和殿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亻兼七人。
枢密都承旨,亻兼十人;副都承旨、诸房副承旨,七人。
其余京畿守令、幕职曹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於二石各有等。
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七人、五人至於一人各有数。
因仍前制,旧史已书。
凡任宰相、执政有随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随,余止亻兼人。
绍兴折色:凡禄粟每名细色六斗"米麦中支。 管军给米六分,麦四分"。
随身、元随、亻兼人粮,每斗折钱三十文,衣绸绢每疋一贯,布每疋三百五十文,绵每两四十文。
○职田"官品占田"
《孟子》:"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 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 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
《朱子集注》曰:"徐氏曰:‘大国君田三万二千亩,其入可食二千八百八十人;卿田三千二百亩,可食二百八十八人;大夫田八百亩,可食七十二人;上士田四百亩,可食三十六人;中士田二百亩,可食十八人;下士与庶人在官者田百亩,可食九人至五人。 次国君田二万四千亩,可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卿田二千四百亩,可食二百一十六人。 小国君田一万六千亩,可食千四百四十人;卿田一千六百亩,可食一百四十四人。 ’愚按:君以下所食之禄,皆助法之公田,藉农夫之力以耕而收其租。 士之无田,与庶人在官者,则但受禄於官,如田之入而已。"
《王制》:"夫圭田无征。"
郑氏曰:"夫,犹治也。 征,税也。 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 此则《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
晋武帝平吴之后,有司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 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之处,近郊有刍藁之田。 ’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一处。 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 城内无宅城外有之,皆听留之。"
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各以贵职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五顷,九品十顷。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
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
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贲、持冗从武贲、武骑一人。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
《晋书·百官志》:"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给菜田十顷,驺十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俸一年。 特进,菜田八顷,驺八人;立夏后不及田者,食俸一年。 光禄大夫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 尚书令,太子太傅、少傅,给田驺,并同光禄。 按:孟献子曰:“畜马乘不察於鸡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
言公卿士夫既有俸廪,不当与民争利也。
汉列侯封君食租税,岁卒户二百,如千户之君则二十万,可谓富矣。
而复效富人广畜田园,如田以外戚为相,奉邑俞阝食收多,而且治宅田诸第,田园极膏腴之类是也。
汉时亦未曾为之制。
至晋武,诏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欲为之限,得古意矣。
然所谓城中有往来之地,近郊有刍藁之田,则似《王制》所谓汤沐之地,且所限止於京城,则王戎所谓园田水碓周遍天下者,固未尝为之限,何邪?
东晋寓居江左以来,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详见《官品占户门》"。
宋孝武时,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详见《征榷山泽门》"。
魏制,诸宰人之官,各随近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传,卖者坐如律。
隋文帝令自诸王以下至於部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百顷,少者至三十顷;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田宅,率三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用。
开皇八年,高奏:"诸州无课调处,及课州管户数少者,官人禄力,乘前以来,恒出随近之州。 但判官本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请於所管户内,计户征税。"
帝从之。
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
至是,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皆以公廨钱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扰百姓。
奏皆给地以营农,回易取利一皆禁止。
十七年,诏在京及在外诸司,公廨在市回易又诸处兴生并听,唯禁出举收利云。
唐凡京诸司各有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顷",太府寺"十六顷",吏、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省"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卫尉寺、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太子左右春坊"各五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宗正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卫率府、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府"各二顷"。
在外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官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收监、上镇"各五顷"上县及中下收、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牙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 其津隶都水使者不给",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
诸京官文武职事,各有职分田: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并去京城百里内给。
其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人职分田亦准此"即百里内地少,欲於百里外给者,亦听之"。
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之田,亦各有等差: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 京城县亦准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诸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二顷",诸州上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副"各八十亩",皆於领侧州县界内给。
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领者,不给"其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数而已"。
诸职分陆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后人,以后上者入前人;其麦田以九月三十日为限。
各前人耕未种,后人酬其功直;己自种者,准租分法。
其价六斗己下者依旧定,不得过六斗,并取情愿,不得抑配。
开元十年六月敕:"所置职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 事有变通,应须删改。 其内外所给职田,从今年九月以后,并宜停给。"
十八年六月,京官职田,特令准令给受,复用旧制"自大历以来,关中匮竭,时物腾贵,内官不给,乃减外官职田三分之一,以给京官俸。 每岁通计给文武正员、员外官及内侍省、闲厩、五坊、南北衙宿卫并教坊内人家粮等,凡给米七十万石"。
宋天圣,诏罢天下职田,悉以岁入租课送官,具数上三司,计直而均给之。
朝廷方议措置,令未下,天子阅具狱,见吏以贿败者多,恻然伤之。
诏复给职田,即毋得多占佃户及无田而配出所租,违者以枉法论。
后十余年,至庆历中,诏限职田,有司始申定其数。
政和八年,臣僚上言:"尚书省措置,县令自不满五千户至满万户,递增给职田一顷。 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县令所得,亦参差不齐,多至九百斛,如淄川之高苑;八百斛,如常州之江阴;六百斛,如常州之宜兴。 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二三百。 凡在河北、京东西、荆湖之,少则有至二三十斛者;闽、广有自来无圭租处;川陕西路,自守ヘ至簿、尉,又以一路岁入均给,令独不得而独有。 今欲一概增给一顷,岂可得哉?"诏令职田顷亩未及条格者,催促В拨。
干道,臣僚言:"职田所以养廉,亦或启其不廉。 盖交竞於差遣之时,多取於收敛之日,以其所以养廉者为贪也。"
绍兴,惧其不均,则诏诸路提刑司依法В拨,官多田少,即於邻近州县通融,顷管数足。
又诏将空之田为他司官属所占者,拨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
其有无职田选人并亲民小使臣每员月支茶汤钱十贯文,内虽有职田,每月不及十贯者皆与补足,所以厚养廉之利也。
惧其病民,则委通判、县令实,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损其己定过多之额。
凡职租,不许辄令保正催纳,或抑令折纳见钱,或无田平白监租,或以虚数勒令代纳,或额外数过多取,皆申严禁止之。
令察以监司,坐以赃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也。
罢废未几而复旧,拘借未久而给还,移充籴本,转收马料,旋复免行,皆所以示优恩、厉清操也。
若其顷亩多寡,且有成式:知藩府"谓三京、颖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延安、兴仁、隆德、德、临安府,秦、阳、潭、广州",二十顷。
发运、转运使副、总管副总管、知节镇,十五顷。
知余州及广济、淮阳、无为、临江、广德、兴国、南康、南安、建昌、邵武、兴化、汉阳、永康军,并路分钤辖,十顷。
发运、转运判官,提举淮南、两浙、江南、荆湖东西、河北路盐事官,通判藩府,八顷。
知余军及监,并通判节镇州,钤辖,安抚副使,都监,路分都监,将官,发运司辨公事,七顷。
通判余州及军,满万户县令,六顷。
藩府判官,录事参军,州学教授"并谓承务郎以上者",都监,发运、转运司主管文字,满五千户县令,副将官,五顷。
节镇判官,录事参军,州学教授"并谓承务郎以上者",转运司主管帐司,不满五千户县令,满万户县丞,余州都监,走马承受公事,主管机宜文字,同巡检,都大巡河,提点马监,四顷。
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藩府及节镇推官,巡检,县、镇、寨都监,寨主,巡捉私茶盐,驻泊捉贼,在城监当,余州判官、州学教授"并谓承务郎以上者",军、监都监,三顷五十亩。
军、监判官,余州推官,余州及军、监录事参军,巡检,县、镇、寨都监,寨主,巡捉私茶盐,驻泊捉贼,在城监当,藩府及节镇曹官,州学教授"谓承直郎以上",满五千户县丞,满万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寨监当及监堰,三顷。
余州及军、监曹官,州学教授"谓承直郎以下",不满五千户县丞,满五千户县尉、簿,巡辖马递铺,县、镇、寨监当及监堰,二顷五十亩。
不满五千户县簿、尉,巡辖马递铺,县、镇、寨监当及监堰,二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