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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士
仁宗天圣二年,赐举人宋郊、叶清臣、郑戬以下及诸科凡四百八十余人及第、出身有差。
先是,上封事者言,经学未究经旨,乞於本科问策一道。
对者多纰缪,上以执经肄业不善为文,特命取其所长,用广仕路,并不黜落。
国朝以策擢高第者自清臣始。
郊与弟祁俱以词赋得名,时奏祁第一,太后不欲弟先兄,乃擢郊第一,祁第十。
时天下登第者,不数年辄赫然显贵,取士之路可谓盛矣。
虽耄钝之士,数诎於试,后多收入仕版,谓之"特奏名"。
至或因循不学,欲积举以应令,乃诏曰:"学犹殖也,不殖将落,逊志务时敏,厥修乃来。 朕虑天下之士或有遗也,既已临轩较得失,而忧其屡不中科,则衰迈而无所成,退不能返其里闾,而进不得预於禄仕,故常数之外,特为之甄采。 而狃於宽恩,遂隳素业,颓弛苟简,浸以成风,甚可耻也。 自今宜笃进厥学,无习侥幸焉。"
景初,诏曰:"乡学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狭,使孤寒栖迟,或老而不得进,朕甚闵之。 其令南省就试进士、诸科十取其二。 进士五举年五十、诸科六举年六十,尝经殿试,进士三举、诸科五举,及尝预先朝御试,虽试文不合格,辄黜,皆以名闻。"
自此率以为常。
石林叶氏曰:"唐礼部试,诗赋题不皆有所出,或自以意为之,故举子皆得进问题意,谓之‘上请’。 本朝既增殿试,天子亲御殿,进士犹循礼部故事。 景中,稍厌其烦渎,始诏御药院具试题,书经史所出,模印给之,遂罢上请之制。"
王氏《挥麈录》曰:"韩忠献"亿"景中参仁宗政事,天下称为长者。 四子仲文"综"、子华"绛"、持国"维"、玉汝"缜"俱礼部奏名,忠献启上曰: ‘臣子叨陛下科第,虽非有司观望,然臣既备位政府,岂当受而有之?天下将以为由臣致此,臣虽不足道,使圣明之政,人或议之,非臣所安也。 臣教子既已有成,又何必昭示四方,以为荣观哉!乞尽免殿试唱第,幸甚!’诚恳再三,上嘉叹而允所请。 忠献既薨,仲文、子华、玉汝相继再中甲科,独持国曰:‘吾前已奏名矣,当遵家君之言,何必布之远方邪?’不复更就有司之求。 故文潞公荐持国疏云:‘曾预南宫高荐,自后不出仕宦。 ’其后仲文知制诰,子华、玉汝皆登宰席,持国赐出身,至门下侍郎,为本朝之甲族云。"
按:嘉二年御,试方令礼部所奏进士俱免黜落,知以前盖有过省而殿试不中者矣,故韩忠献诸子仲文、子华、玉汝必再中甲科而后可以言登第。
若嘉二年以后,则凡预礼部正奏名,皆为有出身之人矣。
四年,贾昌朝言:"有亲戚事本州,及或为发解官,及侍父祖远宦距本州二千里,宜敕转运司选官类试,以十率之,取二人。"
诏近臣议,而丁度等谓旧制限十月二十五日上名於省,若二千里而赴试,或有不及,愿宽其期一月,听如昌朝说。
由是诸路始有别头试。
其年,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封弥、誊录如礼部。
宝元中,李淑侍经筵,帝访以进士诗、赋、策、论先后,俾以故事对。
淑退而上奏曰:"唐调露二年,刘思立为考功员外郎,以进士止试策,灭裂不尽其学,请帖经以观其学,试杂文以观其才。 自此沿以为常。 至永隆二年,进士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试策。 天宝十一载,进士试一大经,能通者试文、赋,又通而后试策,五条皆通中第。 建中二年,赵赞请试以时务策五篇,箴、论、表、赞各一篇,以代诗、赋。 太和三年,试帖经,略问大义,取精通者次试论、议各一篇。 八年,礼部试以帖经、口义,次试策五篇,问经义者三、问时务者二。 厥后变易,遂以诗、赋为第一场,论第二场,策第三场,帖经第四场。 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篆为贵,得取士之实矣。 然考官以所试分考,不能通加评校,而每场辄退落,士之中否特系於幸不幸。 愿约旧制,先策,次论,次赋及诗,次帖经、墨义,而敕有司并试四场,通较工拙,以一场得失为去留。"
诏有司议,稍施行焉。
庆历四年,臣僚上言,改更贡举进士所试诗、赋、策、论先后,诏下两制详议。
知谏院欧阳言:"凡贡举旧法,若二千人就试,常额不过选五百人"每年到省就试及取人之数,大约不过此"。 是於诗赋、策、论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 选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试之官殆废寝食,疲心竭虑,因劳致昏,故虽有公心而所选多滥,此旧法之弊也。 今臣所请者,宽其日限,而先试以策而考之,择其文辞鄙恶者,文意颠倒重杂者,不识题者,不知故实,略而不对所问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误引事迹者"亦限件数",虽能成文而理识乖诞者,杂犯旧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计於二千人可去五六百。 以其留者次试以论,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 其留而试诗赋者,不过千人矣。 於千人而选五百,则少而易考,不至劳昏。 考而精当则尽善矣,纵使考之不精,亦选者不至大滥,盖其节钞剽盗之人,皆以先经策、论去之矣"策、论逐场旋考,则卷子不多,考官不至劳昏,去留必不误"。 比及诗赋,皆是已经策、论粗有学问理识不至乖诞之人,纵使诗赋不工,亦可以中选矣。 如此可使童年新学全不晓事之人无由而进,此臣所谓变法必须随场去留,然后可革旧弊者也。 其外州解送到,且当博采"只可尽令试策",要在南省精选。 若省榜奏人至精,则殿试易为考矣。 故臣但言南省之法,此其大概也。 其高下之等,仍乞细加详定,大概当以策、论为先。"
按:诗、赋不过工浮词,论、策可以验实学,此正理也。
今观欧公所陈,欲先考论、策,后考诗、赋,盖欲以论、策验其能否,而以诗、赋定其优劣,是以粗浅视论、策,而以精深视诗、赋矣。
盖场屋之文,论、策则蹈袭套括,故汗漫难凭;诗、赋则拘以声病对偶,故工拙易见。
其有奥学雄文,能以论、策自见者,十无一二,而纷纷鹄袍之士,固有头场号为精工,而论、策一无可采者。
盖自庆历以来,场屋之弊已如此,不特后来为然也。
故欧公之言,欲先试论、策,择其十分乱道者先澄汰之,不特使之稍务实学,且使司衡鉴者所考少则易精;又既工论、策,则不患其不长於诗、赋,纵诗、赋不工,而所取亦不害为博古通经之士矣。
又按:祖宗以来,试进士皆以诗、赋、论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尝试策。
天圣,晏元献公请依唐明经试策而不从。
宝元中,李淑请并诗、赋、策、论四场通考,诏有司施行。
不知试策实始於何年。
当考。
知制诰富弼言:"国家沿隋唐设进士科,自咸平、景德以来,为法尤密,逾於前代,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 夫省试有三长,殿试有三短:主文衡者四五人皆一时词学之臣,而又选馆阁才臣数人,以助考较,复有监守巡察、糊名、誊录,上下相警,不容毫之私,一长也。 引试凡三日,诗、赋可以见词艺,论、策可以观才识,四方之士得以尽其所蕴,二长也。 贡院凡两月余,研究差次,可以穷功悉力,三长也。 殿试考官滥取而不择,一短也。 一日试诗、赋、论三篇,不能尽人之才,二短也。 考校不过十日,不暇研究差次,三短也。 若曰礼部放榜则权归有司,临轩唱第则恩出主上,则是忘取士之本,而务收恩之末也。 且历代取士,悉委有司,独后汉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亦未闻天子亲试也。 至唐武后载初之年,始有殿试,此何足法哉!必虑恩归有司,则宜使礼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诸殿庭,唱名赐第,则与殿试无所异矣。"
遂诏罢殿试,而议者多言其轻上恩,隳故事,旋复殿试如旧。
上命侍臣条奏急务,参知政事范仲淹等奏列十事,其三请精贡举,欲复古,兴学校,取士本行实。
诏近臣议,於是翰林学士宋祁等合奏言:"今教不本於学校,士不察於乡里,则不能名实;有司束以声病,学者专於记诵,则不足尽人材。 臣等参考众说,择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学校,则学者修饰矣;先策、论,则文词者留心於治乱矣;简程式,则宏博者得以驰骋矣;问大义,则执经者不专於记诵矣。"
乃诏:"州县立学,本道使者选属部为教授,不足则取於乡里宿学之有道业者。 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秋赋;旧尝充赋者,百日而止;试於州者,令相保任,有匿服、犯刑、亏行、冒名等禁。 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 士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可为永式。"
初,保宁军推官胡瑗教授湖州,科条纤悉备具,诸生信爱,如其子弟。
至是,下湖州取其法,著为学令。
是冬,诏罢日限。
以余靖言广学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宽食贫之人,或者谓仲淹既去,而执政意皆异,故有是诏。
时言初令不便者甚众,以为诗、赋声病易考,而策、论汗漫难知,祖宗以来,莫之有改,得人尝多。
乃诏一依旧条。
嘉二年,亲试举人,凡进士与殿试者始皆免黜落。
时进士益相习为奇僻,钩章棘句,浸失浑淳,欧阳知贡举,尤以为患,痛裁抑之,仍严禁挟书者。
既而试榜出,时所推誉皆不在选,浇薄之士候修晨朝,群聚诋斥之,街司逻卒不能止,至为《祭欧阳修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於法。
然自是文体亦少变。
时上书者言:"四年一贡举,四方士子,客京师以待试者恒六七千人,一有喧噪,其徒众多,势莫之禁。 且中下之士,往往废学数年;才学之士,不幸有故,一不应诏,沈沦十数年,或累举滞留,遂至困穷老且死者甚众,以此毁行冒法干进者不可胜数。 宜岁一贡举,中分旧数而荐之。"
王洙侍迩英阁讲《周礼》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帝曰:"古者选士如此,今率四五岁一下诏,故士有抑而不得进者。 为今之计,孰若裁其数而屡举也?"下有司议,而议者乃合奏曰:"臣等谓易以岁之法,无害而有利,不足疑也。 使举子不幸有疾病丧服之故者,不致久沈,且程文偶不中选,旋亦遇贡举,则无滞才之叹,而天下所荐举数既减半,礼部主司易以详较,得士必精矣。 近年挟书代笔传义者多,因使权贵富豪之子得以滥进。 盖由人众,有司无繇察,若人少,则诸伪滥势自不容,使寒苦艺学之人得其涂而进。"
於是下诏岁贡举,进士、诸科悉解旧额之半,增设明经,试法:凡明两经或三经、五经,各问大义十条,两经通八、三经通六、五经通五为合格,兼以《论语》、《孝经》,策时务三条,出身与进士等,而罢说书举。
其不还乡里而寓户他州以应选者,严其法:每秋赋,自县令佐察行义保任之,上於州,州长贰复审察得实,然后上本道使者类试。
已保任而后有缺行,则州县皆坐罪;若省试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
时以科举既数,则高第之人倍众,其擢任恩典宜损於故,乃诏曰:"朕惟国之取士,与士之待举,不可旷而冗也,故立岁之期,以励其勤;约贡举之数,以精其选。 著为定式,申敕有司。 而高第之人,日尝不次而用,若循旧比,终至滥官,甚无谓也。 自今制科入第三等,与进士第一,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代还,升通判;再任满,试馆职"前此前三名皆为通判"。 其余以次减降。"
自是骤显者鲜,而所得人材及其风浸比旧亦浸衰。
容斋洪氏《随笔》曰:"本朝自太平兴国以来,以科举罗天下士,士之策名前列者,或不十年而至公辅,吕文穆公蒙正、张文定公齐贤之徒是也。 及嘉以前,亦指日在清显,东坡《送张子平序》以谓仁宗一朝十有三榜,数其上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不至於公卿者五人而已。 盖为士者知其身必达,故自爱重而不肯为非,天下公望亦以鼎贵期之,故相与爱惜成就,以待其用。 至嘉四年之制,前三名始不为通判,第一人才得评事、签判,代还升通判,又任满始除馆职。 王安石为政,又杀其法,恩数既削,得人衰矣。 观天圣初榜,宋郑公郊、叶清臣、郑文肃公戬,高文庄公若讷、曾鲁公公亮五人连名,二宰相,二执政,一三司使。 第二榜,王文忠公尧臣、韩魏公琦、赵康靖公连名。 第三榜,王宣徽拱辰、刘相沆、孙文懿公连名。 杨榜,不幸即死,王岐公、韩康公绛、王荆公安石连名。 刘榜,不显,胡右丞宗愈、安门下焘、刘忠肃公挚、章申公连名,其盛如此。 治平以后,第一人作侍从,盖可数矣。"
沈氏《笔谈》曰:"旧制,天下贡举人到阙,悉皆入对,数不下三千人,谓之‘群见’。 远方士皆未知朝廷仪范,班列分错,有司不能绳。 觐见之日,先设禁闱於著位之前,举人皆拜於禁闱之外,盖欲限其前列也,至有更相抱持以望黼坐者,有司患之,近岁遂止令解头入见,然尚不减数百人。 嘉中,予忝在解头,别为一班,最在前列,目见班中唯从前一两行稍应拜起之节,自余亦终不成班缀而罢,每为阁门之累。 常言殿庭中班列不可整齐者唯有三色,谓举人、蕃人、骆驼。"
又曰:"礼部贡院试进士,设香案於阶前,主司与举人对拜,此唐故事也。 所坐设位供张甚盛,有司具茶汤饮浆。 至试学究,则悉彻帐幕毡席之类,亦无茶汤,渴取饮砚水,人人皆黔其吻。 非故欲困之,乃防毡席及供应人私传所试经义,盖尝有败者,故事为之防。 欧文忠有诗‘焚香礼进士,彻幕待经生’,以为礼数重轻如此,其实自有谓也。"
按:沈公所记典故,皆源於唐时,宋朝因之,至嘉时犹然。
后来天下所解进士,非中选礼部,待对亲策之日,不得觐清光。
而礼部试士之时,虽无所谓五经学究,然其所以待进士者,礼亦杀於祖宗之时矣。
英宗治平三年,诏曰:"先帝以士久不贡怠於学,而豪杰者不时举,故下岁之令。 而自更法以来,其弊浸长。 里选之牒仍故,而郡国之取减半;计偕之籍屡上,而道涂之劳良苦,朕甚闵焉。 其令礼部三岁一贡举,天下解额,於未行岁之法已前,四分取三为率,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
恩典不增而贡举期缓,士得休息,官以不烦矣。
知谏院司马光上言,请贡院逐路取人,其略曰:"朝廷每次科场所差试官,率皆两制、三馆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风俗。 在京举人追趋时好,易知体面,渊源渐染,文采自工,使僻远孤陋之人与之为敌,混同封弥,考较长短,势不侔矣。 孔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 ’言虽微陋之处,必有贤才,不可诬也。 是以古之取士,以郡国户口多少为率,或以德行,或以才能,随其所长,各有所取,近自族姻,远及夷狄,无小无大,不可遗也。 今或数路中全无一人及第,则所遗多矣。 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为诗赋论策者不得及第,非游学京师者不善为诗赋论策。 以此之故,使四方学士皆弃背乡里,违去二亲,老於京师,不复更归。 其亦有身负过恶,或隐忧匿服,不敢於乡里取解者,往往和买监牒,妄冒户贯,於京师取解。 自岁开场以来,远方举人惮於往还,只於京师寄应者,比旧尤多。 国家虽重为科禁,至於不用荫赎,然冒犯之人岁岁滋甚。 所以然者,盖由每次科场及第进士,大率皆是国子监、开封府解送之人,则人之常情,谁肯去此而就彼哉!夫设美官厚利进取之涂以诱人於前,而以苛法空文禁之於后,是犹决洪河之尾而捧土以塞之,其势必不行矣。"
参知政事欧阳修上言:"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於前世,最号至公。 盖累圣留心,讲求曲尽,以谓王者无外,天下一家,故不问东西南北之人,尽聚诸路贡士,混合为一,而惟才是择;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厚薄於其。 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於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 《传》曰:‘无作聪明乱旧章。 ’又曰:‘利不百者不变法。 ’今言事之臣偶见一端,即议更改,此臣所以区区欲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 臣所谓‘偶见一端’者,盖言事之人,但见每次科场东南进士得多,而西北进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进士尔。 殊不知天下至广,四方风俗异宜,而人性各有利钝。 东南之俗好文,故进士多而经学少;西北之人尚质,故进士少而经学多。 所以科场取士,东南多取进士,西北多取经学者,各因其材性所长,而各随其多少取之。 今以进士、经学合而较之,则其数均;若必论进士,则多少不等,此臣所谓偏见之一端,其不可者一也。 国家方以官滥为患,取士数必难增,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则须多减东南之数。 今东南州军进士取解者,二三千人处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盖已痛裁抑之矣。 西北州军取解至多处不过百人,而所解至十余人,是十人取一人,比之东南十倍假借之矣。 若至南省,又减东南而增西北,则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之,此其不可者二也。 东南之士於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选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试合格者多;西北之士学业不及东南,当发解时又十倍优假之,盖其初选已滥矣,故至南省,所试合格者多;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则东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 至於他路,理不可齐,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须充足十一之数,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颠倒,能否混淆,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专以较艺取人,而使有艺者屈落,无艺者滥得,不问缪滥,只要诸路数停,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则寄应者争趋而往,今开封府寄应之弊可验矣。 此所谓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今广南东、西路进士例各绝无举业,诸州但据数解发,其人亦自知无艺,只来一就省试而归,冀作摄官尔。 朝廷以岭外烟瘴,北人不便,须藉摄官,亦许其如此。 今若一例与诸路十人取一人,此为缪滥又非西北之比,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概尔,若旧法一坏,新议必行,则弊滥随生,何可胜数!故臣谓且遵旧制,但务择人,推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选,人自无言,此乃当今可行之法尔。 若谓上习浮华,当先考行,就如新议,亦须只考程试,安能必取行实之人?议者又谓西北近虏,士要牢笼,此甚不然之论也。 使不逞之人不能为患则已,苟可为患,则何方无之?前世贼乱之臣,起於东南者甚众,其大者如项羽、萧铣之徒是已;至如黄巢、王仙芝之辈,又皆起乱中州者尔,不逞之人,岂专西北?矧贡举所设,本待材贤,牢笼不逞,当别有术,不在科场也。 惟事久不能无弊,有当留意者,然不须更改法制,止在振举纲条尔。 近年以来,举人盛行怀挟,排门大噪,免冠突入,亏损士风,伤败善类,此由举人既多,而君子小人杂聚,所司力不能制,虽朝廷素有禁约,条制甚严,而上下因循,不复申举。 惟此一事,为科场大患,而言事者独不及之。 愿下有司议革其弊,此当今科场之患也。"
按:分路取人之说,司马、欧阳二公之论不同。
司马公之意,主於均额,以息奔竞之风;欧阳公之意,主於核实,以免缪滥之弊。
要之,朝廷既以文艺取人,则欧公之说为是。
盖士既求以用世,则奔名逐利,所不能免,不必深訾,至於弃亲匿服、身负过恶者,皆素无行检之人,此曹虽使之生长都城,早游馆学,超取名第,亦未必能为君子。
若以为远方举人,文词不能如游学京师者之工,易以见遗,则如欧、曾、二苏公以文章名世,诏今传后,然亦出自穷乡下国,未尝渐染馆阁,习为时尚科举之文也,而皆占高第。
然则必须游京师而后工文艺者,皆剽窃蹈袭之人,非颖异挺特之士也。
神宗熙宁二年,议更贡举法,罢诗赋、明经、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
初,王安石以为古之取士俱本於学,请兴建学校以复古,其明经、诸科欲行废罢,取元解明经人数增进士额。
诏两制、两省、待制以上,御史、三司、三馆议之。
韩维请罢诗赋,各习大经,问大义十道,以文解释,不必全记注疏,通七以上为合格;诸科以大义为先,黜其不通者。
苏颂欲先士行而后文艺,去封弥、誊录之法。
直史馆苏轼上议,略曰:"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责实。 使君相有知人之明,朝廷有责实之政,则胥吏、皂隶未尝无人,而况於学校贡举乎!虽用今之法,臣以为有余。 使君相无知人之明,朝廷无责实之政,则公卿、侍从常患无人,而况学校贡举乎!虽复古之制,臣以为不足矣。 夫时有可否,物有兴废,使三代圣人复生於今,其选举亦必有道,何必由学乎!且庆历尝立学矣,天下以为太平可待,至於今惟空名仅存。 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艺之士,责九年大成之业,则将变今之礼,易今之俗,又当发民力以治宫室,敛民财以养游士,置官立师,而又时简不帅教者,屏之远方,徒为纷纷,其与庆历之际何异?至於贡举,或曰乡举德行而略文章;或曰专取策论而罢诗赋;或欲举唐故事,兼采誉望而罢封弥;或欲变经生朴学,不用帖墨而考大义。 此皆知其一未知其二者也。 夫欲兴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审好恶以表俗。 若欲设科立名以取之,则是教天下相率而为伪也。 上以孝取人,则勇者割股,怯者庐墓;上以廉取人,则敝车羸马,恶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者,无所不至。 德行之弊,一至於此!自文章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诗赋论策均为无用矣。 虽知其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 近世文章华丽无如杨亿,使亿尚在,则忠清鲠亮之士也;通经学古无如孙复、石介,使复、介尚在,则迂阔诞谩之士也。 矧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於天下,而必欲废之?"
上读轼疏曰:"吾固疑此,今得轼议,释然矣。"
他日以问王安石,安石曰:
"不然。 今人材乏少,且其学术不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莫肯承听,此盖朝廷不能一道德故也。 故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
赵是轼言,安石曰:"若谓此科尝多得人,自缘仕进别无他路,其不容无贤;若谓科法已善,则未也。 今以少壮时正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
於是卒如安石议,罢明经及诸科,进士罢诗赋,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以《论语》、《孟子》。
每试四场,初大经,次兼经,大义凡十道,次论一首,次策三道,礼部试即增二道。
中书撰大义式颁行。
试义者须通经,有文采乃为中格,不但如明经墨义粗解章句而已。
取诸科解名十分之三增进士额,诸科如许用旧业一试后,非尝应诸科人得创以诸科求试。
其京东西、陕西、河北、河东五路之创试进士者,及府、监、他路之舍诸科而为进士者,乃得用所增之额以试,皆别为一号考取,盖欲优其业,使不至外侵,则常向慕改业也。
按:科举不足以尽取人之法,然自隋唐以来,入官者皆以是为进身之阶,及其人之贤否,则初不缘此。
柳子厚《送崔符序》言:"今世尚进士,故天下举归之,而更其科以为得异人乎?无也。 惟其所尚,又举而从之。 尚之以孝弟,孝弟犹是人也;尚之以经术,经术犹是人也。"
姚康撰《科第录序》言:"以颜、孔为心者,虽日视淫靡,莫能迁其操;以桀、跖为行者,虽日闻仁义,莫能治其性。 若膺乡举里选,亦此流也;若搜茂材异行,亦此流也。 则何必目秀才为朴,名进士为薄邪。"
盖唐人已有此论,即坡公之意也,但变声律为议论,变墨义为大义,则於学者不为无补。
然介甫之所谓"一道德"者,乃是欲以其学使天下比而同之,以取科第。
夫其书纵尽善无可议,然使学者以干利之故,皓首专门,雷同蹈袭,不得尽其博学详说之功,而稍求深造自得之趣,则其拘牵浅陋,去墨义无几矣,况所著未必尽善乎?至所谓"学术不一,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莫肯承听",此则李斯所以建焚书之议也,是何言欤!
既罢明经、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
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
既得官,又得预刑法官试,中者推恩有加。
三年,亲试举人,初用策。
旧制,进士一日而兼试诗、赋、论,谓之"三题",特奏名人止试论一道。
至是,进士就席,有司犹循故事给《礼部韵》及题,出乃策问也。
叶祖洽对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简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
初考为三等,覆考为五等。
上令宰相陈升之面读,以祖洽为第一。
考官苏轼疾其阿谀,因拟进士策一篇以进。
是年,南郊赦书,访求节行才识学术之士,诸路监司以刘蒙等二十一人应诏,送舍人院试,而命以官。
熙宁初,诏:"进士、诸科经仁宗朝殿试,或进士、明经三举,殿试五举,省试下,诸科五举,殿试七举,省试下,并免解。 因应举授诸州司士、长史、文学、助教、参军,不理选限。 年未六十,注权入官。"
三年,又诏:"景五年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年六十五,若递加一举,则不限年,州县以名闻,特与推恩。 府、监举人以京朝官二人保识。 进士七举、诸科八举、年四十、礼部尝奏名者,并特赴殿试,惟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各减一举以优之。 旧止试论,至是,如进士试时务策一道。 自同五经出身而降为九等,上等注官,次守选,次遇郊注官,及不理选限各有差。"
诏:"诸州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凡亲戚若门客毋得试於其州,类其名上之转运司,使与厅者同试,率七人特立一额以解,不用其所避州解额。"
五年,诏宗室非袒免亲,许应举补官。
十年,始立宗子试法:凡祖宗袒免亲已命者,附锁厅试;非袒免以外,例许应举,国子监、礼部皆别试、别取,十人取五,试者虽多,解过五十人。
廷试策问与进士同,而别考累举不中,年及四十以闻,而录用之。
六年,诏进士、诸科及选人、任子并令试断案、律令大义或时议,始出官。
其后又诏进士第一人以下并试。
初,诏自三人以下始令试法,中书习学练亨甫言:
"高科任签判及职官,预一州之事,其於习法岂所宜缓?前此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 今朝廷推恩既厚,而应者尚少,若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矣。"
乃诏悉试。
帝因言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令,吴充曰:"汉儒陈宠以法律讲受,徒众常数百人。 有律学在六学之一,后来缙绅,多耻此学。 明法一科又徒能诵其文,罕通其意。 近岁将补官者,必聚而试之,此有以见恤刑之意。"
旧制,进士诸科以甲次高下率钱期集,贫者或称贷。
是年,始赐钱三千缗为期集费。
旧制,新进士入谢,进谢恩银百两。
至是,罢之。
八年,颁王安石《诗》、《书》、《周礼》义於学官,谓之《三经新义》。
先是,安石奏学官试文,且言黎亻先、张谔文胜而违经旨,帝曰:"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有所著,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
安石曰:"已令陆佃、沈季长训释《诗义》矣。"
帝曰:"佃辈信能发明奥旨乎?"安石曰:"虽命之训,而臣实商度也。"
旧制,开封府发解三百余额,国子监额不及其半。
至是,合试而通取之。
九年,殿试进士。
初,覆考官陈泽等考上一甲文卷失当,赎金有差。
诏自今唱名尽四甲,而礼部正奏名上十人,未与者奏听裁决。
元丰元年,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试,通取解额。
其诸州不满百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额,就一州考取。
御史黄廉言:"别试所解试业《诗》者十人而取至四五,《书》之一经止取一人,等之业文,不应能否相绝如此。 愿分经立额,均收其长。"
诏自今《诗》、《易》悉占三分,《书》二分,《周礼》、《礼记》通二分。
又言:"朝廷多用讲官考试,诸生在学,熟知其平时议论趋向,则试文易投其好,而远士往往见黜。 考官用监学讲授人。"
诏差官日取裁。
知谏院黄履言:"诸科旧试记诵,故口授为传义,重其法禁。 今大义须文,岂容口授?而重法如故,仍酿立告赏,证左又皆其徒,虑有诬枉,请改立法。"
从之。
五年,先是,帝见黄裳所为文,爱之。
至是,礼部奏进士,有裳名。
及进读试策,在前列者皆不称旨。
命求裳名,至未甲始见,乃擢为第一。
考官以高下失实赎金。
八年,济、博、棣三州诸科举人诉於礼部,言:"诸科旧额多归进士,仅有存者,又有以尽解新科明法。 今试而中,无额可解。"
於是常留诸科旧额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
知徐州苏轼上言,乞为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之士别开仕进之门。
"事见《胥吏门》"
哲宗元二年,更科场法。
进士分四场:第一场试本经义二道,《语》、《孟》义各一道,第二场赋及律诗各一首,第三场论一道,四场子史、时务策二道。
经义进士不兼诗赋人许增治一经,诗赋人兼一经。
以《诗》、《礼记》、《周礼》、《左氏春秋》为大经,《书》、《易》、《公羊》、《梁》、《仪礼》为中经,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
尚书省言:"近岁承学之士闻见浅陋,辞格卑弱,患在治经者专守一家,不识诸儒传记之说,为文者唯知解释,不通声律体要之学,深虑用之文从此遂息。 兼一经之内,可以为题者无几,有司所试,多其平日已尝宿为,若非议而更之,必且大弊。"
而礼部请置《春秋》博士,进士专为一经。
又侍御史刘挚奏:"国朝取士,试赋、论、策,更百余年,号为得人。 熙宁初,以章句破碎大道,乃罢诗赋而改试以经,可谓知本。 然今之治经,大与古异。 专诵熙宁所颁新经、《字说》,佐以庄、列、释氏之书,试者累辈百千,概用一律,其中虽有真知圣人本指,该通先儒旧说,与时尚不合,一切捐弃。 且诗赋、经义,均之以言取人,贤否邪正,未可遽判。 第从有司去取较之,诗赋有声律法度,故工拙易见,所从命题者广,故寡重复;经义命题不出此书,既可夙具,稍更数试,题多重出,既格律不严,难以一见判其高下,或时得窃他人之文以为已作。 此於取弃难易之,科第当否,由之以分。 愿复诗赋,与经义兼行,其解经通用先儒传注及自已之说,禁用字解、释典,以救文弊,亦使学者兼通他书,稍至博洽。"
又言:"近制,明法举人试律令大义及断案,谓之‘新科明法’,中其选者,吏部即注司法,叙名在进士及第人之上。 古者治本礼义,而刑法仅以助之。 旧制,刑法最为下科,然必责之兼经,则犹古者先德后刑之意也。 今新科罢兼经,专试刑书,又所取比旧猥多,调拟之法失其次序。 欲加试《论语》、《孝经》大义,仍裁半额,注官并依科目次序。"
诏近臣集议以闻。
左仆射司马光言:"取士之道,当先德行,后文学;就文学言之,经术又当先於词采。 神宗罢赋、诗及诸科,专用经义、论、策,此乃复先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 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欲盖掩先儒,令天下学官讲解及科场程试,同已者取,异已者黜,使圣人坦明之言转陷於奇僻,先王中正之道流入於异端。 若已论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学者不弃彼而从此,何必以利害诱胁如此其急也? 至於律令敕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
四年,知杭州苏轼状奏:"据本州进士汪溉等一百四十人诣臣陈状称:‘准元四年四月十九日敕,诗、赋、经义各五分取人。 朝廷以谓学者久传经义,一旦添改诗赋,习者尚少,遂以五分立法,是欲优待诗赋,勉进词学之人。 然天下学者寅夜竞习诗赋举业,率皆成就,虽降平分取人之法,缘业已习就,不愿再有改更;兼学者亦以朝廷追复祖宗取士故事,以词学为优,故士人皆以不能诗赋为耻。 比来专习经义者十无二三,见今本土及州学生员多从诗赋,他郡亦然。 若平分解名,委是有亏诗赋进士,难使捐已习之诗赋,抑令就经义之科。 或习经义多少各以分数发解,乞据状敷奏者。 ’臣曩者备员侍从,实见朝廷更用诗赋本末,盖谓经义取人以来,学者争尚浮虚,文字止用一律,程试之日,工拙无辨。 既去取高下,不厌外论,而已得之后,所学文词不施於用,以故更用祖宗故事,兼取诗赋。 而横议之人欲收姑息之誉,争言天下学者不乐诗赋,朝廷重失士心,故为改法,各取五分。 然臣在都下,见太学生习诗赋者十人而七;臣本蜀人,闻蜀中进士习诗赋者十人而九;及出守东南,亲历十郡,及多见江、湖、福建士人皆争作诗赋,其间工者已自追继前人。 专习经义,士以为耻。 以此知前言天下学者不乐诗赋皆妄也。 惟河北、河东进士,初改声律,恐未甚工,然其经义文词亦自比他路为拙,非独诗赋也。 朝廷於五路进士,自许礼部贡院分数取人,必无偏遗一路士人之理。 今臣所据前件进士汪溉等状,不敢不奏,亦料诸处似此申明者非一,欲乞朝廷参详众意,特许将来一举随诗赋、经义人数多少,各纽分数发解。 如经义零分不及一人,许并入诗赋额中。 仍除将来一举外,今后并只许应诗赋进士举,所贵学者不至疑惑,专一从学。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贴黄:"诗赋进士亦自兼经,非废经义也。"
又诏举经明行修科,分路立额,共六十一人。
州县保任,上之监司,监司考察以闻。
各用其州解额,无其人则缺之。
司马光奏:"乞每岁委升朝文官保举一人,应经明行修科,与进士并置。 程试一如进士,惟於及第后推恩优异,以劝勉天下举人,使敦士行,以示不专取文学之意。 窃料此法初行,其奔竞属请固不能免,若朝廷於所举人违犯名教及赃私罪,必坐举主,有所赦,行遣三五人后,自皆谨择其人,不敢妄举。 如此,则士之居乡居家,独处ウ室,立身行已,不敢不谨,惟惧玷缺有闻於外矣。 所谓不言之教,不肃而成,不待学官日训月察、立赏告讦,而士行自美矣。"
王觌言:"人情进取相妨则相挤,若经明行修科本用其州解额,虽名实孚应,众必合意诋之。 此科本以厚风俗,恐俗未及厚而反败之也。 乞创额以消争进。"
权知贡举苏轼言:"今名器爵禄出之太易,每一试,进士、诸科及特奏名约八九百人。 祖宗旧制,礼部已奏名,至御试而黜者甚多。 至嘉中年,始尽赐出身,近岁杂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 又进士升甲,本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时圣断。 今礼部十人以上,别试、国子、开封解试、武举第一人,经明行修进士及自该特奏而预正奏者,皆定著於令,递升一甲,则是法在有司,恩不归於人主,甚无谓也。"
轼又言:"比得命案例具今举该特奏者,约已及四百五十人,今又许例外递减一举,则当复增数百人。 此曹垂老,无他进望,布在州县,惟务黩货,以为归计。 前后恩科命官几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奋厉有闻於时?而残民败官者不可胜数,以此知其无益有损。 议者不过谓初政宜广恩泽,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无穷之吏,户部以有限之财禄无用之人,而所至州县举罹其害,乃即位之初有此过举,谓之恩泽,非臣所识也。 愿断自圣意,止用前命,仍诏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诚有学问,即许出官,其余皆补文学、长史之类,不理选限,免使积弊之极增重不已。"
八年,中书言:"御试请复用祖宗法,试诗、赋、论三题。 且言:士子多已改习诗赋,太学生员总二千一百余人,而不兼诗赋者才八十二人,可见习赋者多。 於是诏:“来年御试,习诗赋人复试三题,专经人且令试策,自后概试三题。"
绍圣元年,礼部已定御试三题条约,至三月,诏仍试策。
又诏进士罢诗赋,专习经义,仍除去《字说》之禁。
又诏礼部,取凡内外试题,悉集以为籍,遇试,颁付考官,以防复出。
罢《春秋》科,凡试,优取二礼、两经,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
既而复立《春秋》博士,崇宁又罢之。
时有建言请於《诗》、《书》、《周礼》三经义中出题以试举人者。
朝廷下其议,有司承意,谓为可行。
既而右正言邹浩言:"三经义者,所以训经,而其书非经也。 以经造士,而以非经之题试之,甚非先帝专用经术之义。"
后出题讫依旧法。
徽宗崇宁三年,诏曰:"神考议以三舍取士,而罢州郡科举,其法行於畿甸,而未及郡国。 肆朕纂图,制诏有司讲议其方,成书来上,悉推行之,设辟ń於国郊,以待士之升贡者,又与临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朕劝励学者至矣。 然州郡犹以科举取士,不专於学校。 其诏天下,将来科场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法并罢,庶几复古。"
自此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部试。
四年,诏:"将来大比,更参用科举取士一次,辟ń太学其亟以此意谕达远士,使即闻之。"
时州县悉行三舍法,当官者子弟得免试入学,而士之在学者积岁月累试乃得应格,其不能辍身试补者,仅可从狭额应科举,不得如在籍者三舍、解试兼与而两得,其贫且老者尤甚病之。
时人议其法曰:"利贵不利贱,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贫。"
故诏书及此而加以审订,未遽废科举也。
大观元年,诏举八行。
自元仿古,创立经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艺文,取礼部试黜之士附恩科,其时御史既已咎其无所甄别矣。
及八行科立,专以八行全偏为三舍高下,不内外,皆不试而补,则往往设为形迹,以求入於八行,固已可厌,至於请徇私,尤难防禁。
大抵两科相望几数十年,乃无一人卓然能自著见,与名格相应者。
而八行又有甚弊。
士子斥弛,公私交患苦之,不能谁何,乃借八行名称,纳之学校,使其冀望无罚应贡,则稍且自戢,而长史实恐缪举从坐,故宁使之占额不贡。
以是知略实艺而追古制,其难盖如此也。
政和二年,亲试举人,始罢赐诗,改赐箴。
先时,御史李章言作诗害於经术,自陶潜至李、杜皆遭讥诋。
诏送敕局立法,宰臣何执中遂请禁人习诗赋。
又诏士毋得习史学。
吴氏《能改斋漫录》曰:"先是,崇宁以来,专意王氏之学,士非三经、《字说》不用。 至政和之初,公议不以为是,蔡嶷为翰林学士,慕容彦逢为吏部侍郎,宇文粹中为给事中,张琮为起居舍人,列奏:“欲望今后时务策并随事参以汉唐历代事实为问。"
奉御笔:"经以载道,史以纪事,本末该贯,乃称通儒。 可依所奏。 今后时务策问并参以历代事实,庶得博习之士,不负宾兴之选。"
未几,监察御史兼权殿中侍御史李彦章言:"夫《诗》、《书》、《周礼》,三代之故,而史载秦、汉、隋、唐之事。 学乎《诗》、《书》、《礼》者,先王之学也;习秦、汉、隋、唐之史者,流俗之学也。 今近臣进思之论,不陈尧舜之道,而建汉唐之陋,不使士专经,而使习流俗之学,可乎?伏望罢前日之诏,使士一意於先王之学,而不流於世俗之习,天下幸甚!"奉御笔:"经以载道,史以纪事,本末该贯,乃为通儒。 今再思之,纪事之史,士所当学,非上之所以教也。 况诗赋之家皆在乎史,今罢黜诗赋而使士兼习,则士不得专心先王之学,流於俗好,恐非先帝以经术造士之志。 可依前奏,前降指挥更不施行。"
时政和元年三月戊戌也。
按:尊经书,抑史学,废诗赋,此崇、观以后立科造士之大指,其论似正矣。
然经之所以获尊者,以有荆舒之三经也;史与诗之所以遭斥者,以有涑水之《通鉴》、苏黄之酬唱也。
群忄佥借正论以成其奸,其意岂真以为六籍优於迁、固、李、杜也哉?
宣和三年,诏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以甄序课试,遇科举仍自发解。
六年,礼部试进士万五千人。
诏特增百人额,差知举官五人。
是年,赐第八百余人,因上书献颂,直令赴试者殆百人。
有储宏等隶大阉梁师成为使臣或小史,皆赐之第。
先是,大观三年,宦者梁师成中甲科。
政和四年,以邓洵武之子、鸿胪寺丞雍进颁文可采,特令直赴廷试。
自后此类颇多。
政和八年,嘉王揩考在第一,不欲令魁多士,升次名王昴为首。
按:太宗时,李、吕蒙正之子御试入等,上以势家不当与孤寒争进,黜之,颜明远等四人以见任官举进士,上惜科第不与,特授近蕃掌书记,盖惟恐权贵占科目以妨寒也,今亲王得以为状元。
又按:端拱二年,有中书堂后官及第,上夺所授敕牒,勒归本局,诏今后吏人无得应举,盖惟恐杂流取名第,以玷选举也。
今阉宦与其隶皆得以登甲科,盖至是祖宗之良法荡然矣。
王氏《挥麈录》曰:"国初每岁放榜,取士极少,如安德裕作魁日,九人而已,盖天下未混一也。 至太宗朝浸多,所得率江南之秀。 其后又别立分数,考校五路举子,以北人拙於词令,故优取。 熙宁三年廷试,罢三题,专以策取士,非杂犯不复黜。 然五路举人尤为疏略,黄道夫榜,传胪至第四甲党卷子,神宗笑曰:‘此人何由过省?’知举舒信道对以五路人用分数取末名过省,上命降作第五甲末。 自后人益以广。 宣和七年沈元用榜,正奏名殿试至八百五人,盖燕免省者既众,天下赴南宫试者万人,前后无逾此岁之盛。"
钦宗靖康元年,复置《春秋》博士,用以取士。
赐出身凡士不繇科举若三舍,而赐进士第或出身者,其所从得不一路:遗逸、文学、吏能、言事,或奏对称旨,或试法而经律入优,或材武,或童幼而能文,或边臣之子以功来奏,其得之虽有当否,总其大较,要有可考。
熙宁四年,太子左赞善大夫吴安度试舍人院已八等,有司以安度所试《绿竹诗》背王刍古说,而直以为竹,遂黜不取。
富弼言:"《史记》叙载淇园之竹,正卫产也,安度语有据。"
遂赐进士出身。
五年,祝康、李举之试经书、律令大义,而有司考之入优,遂以令赐明经出身。
其后梁子野、黄葆光赐出身,遂同进士。
七年,王韶破木征,使其子淳来献捷,帝喜甚,遂以赐之。
其后赵迩在政和擒蛮卜漏,编次用兵首末,授其子永裔来奏,永裔亦得赐。
八年,章荐大理寺丞欧阳发有史学,又得赐。
九年,中丞邓绾荐遂州布衣冯正符受赐,己而绾败,正符亦坐附会追夺。
元符元年,承务郎李景夏召对;三年,上舍生何太正应诏言事,皆特赐。
崇宁二年,又赐右司郎官林摅、苏州进士俞焘等。
明年,蔡京子攸亦与焉。
四年,宋乔年察访熙河称旨;大观四年,开封少尹张叔夜皆以职事赐。
政和中,小学生曹芬、骆庭芝以能文赐。
自此达官贵胄既多得赐,又上书献颂得之者多至百数,不胜纪矣。
靖康新政,惩奸臣蔽塞,凡行义有闻、议论忠谠,悉加赐以示好恶。
张炳、雷观、陈东、尹享、邓肃相望得赐,而天下知所乡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