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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铁"矾"
仁宗时,诏天下茶盐酒税取一岁中数为额,后虽羡益勿增,无得抑配人户苛阻商旅。
天圣八年,上书者言:"县官禁盐,得利微而为害博,两池积盐为阜,其上生木合抱,数莫可校。 请听通商,平估以售,可宽百姓之力。"
乃诏罢三京、二十八军州榷法,听商贾入钱若金银京师榷货务,受盐两池。
自是,商贾流行,然税课之入官者颇耗。
自元昊反,聚兵西边,用度不足,因诏入中他货,予券偿以池盐。
由是羽毛,筋角、胶漆、钱炭、瓦木之属,一切以盐易之。
猾商贪贾乘时赇吏为奸,至入椽木二,估千钱,给钱一大席,为盐二百二十斤。
虚费池盐,不可胜计,盐直益贱,贩者不行,公私无利。
朝廷知其弊,乃诏复京师榷法,凡商人以虚估受券及已受盐未鬻者,皆计直输亏官钱。
内地州军民盐,悉收市入官,官为置场,增价而出之。
复禁永兴、同、华、耀、河中、陕、虢、解、晋、绛、庆成十一州军商盐,官自辇运,以衙前主之。
又禁商盐私入蜀,置折博务於永兴、凤翔,听人入钱若蜀货,易盐趋蜀中以售。
自禁榷之后,量民资厚薄,役令免车转致诸郡,道路縻费,役人竭产不能偿,往往亡匿,关内骚然。
所得盐利,不足以佐县官之急。
并边诱人入中刍粟,皆为虚估,腾踊至数倍,岁费京师钱币,不可胜数,帑藏愈虚。
太常博士范祥乃请旧禁盐地一切通商,盐入蜀者亦恣不问;罢并边九州军入中刍粟,第令入实钱,以盐偿之。
视入钱州军远近及所指东、南、西盐,第优其估;东、南盐又听入钱永兴、凤翔、河中,岁课入钱"凡通商州军,在京西者为南盐,在陕西者为西盐,若筑盐池则为东盐"总为盐三十七万五千大席,受以要券,即池验券,按数而出,尽弛兵民辇运之役。
诏从之。
数年,滑商贪贾无所侥幸,关内民安其业。
其后三司言京师商贾罕至则盐直踊贵,请得公私并贸,而余则禁止官鬻,皆从之。
两池岁役畦户以解、河中、陕、虢、庆成民为之,官司旁沿侵剥为苦,乃诏三岁一代。
尝积逋盐课至三百三十七万余席,诏蠲其半。
中以积盐多,特罢种盐一岁,或二岁、三岁,以宽其力。
其后减畦户半,又稍佣夫代之,五州之民得安田里,无追逮侵剥之扰。
沈氏《笔谈》曰:"陕西颗盐,旧法官自搬运,置务拘卖。 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劳。 异日,辇车牛驴以盐役死者岁以万计,冒禁抵罪者不可胜数,至是悉免。 行之既久,盐价时有低昂,又於京师置都盐院,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京师食盐斤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 行之数年,至今以为利。"
青、白盐出乌、白池,西羌擅以为利。
自李继迁叛,乃禁毋入塞,未几罢。
庆历中,元昊纳款,请岁入十万石售於县官,谏官孙甫等言:"辇运疲劳。 又并边户尝言青盐价贱而味甘,故食解盐者少,虽刑不能禁。 今若许之,则并边蕃汉尽食羌人所贩青盐,不能禁止,解盐利削,陕西财用屈矣。"
乃不许其请。
庆历元年冬,以淄、潍、青、齐、沂、密、徐、淮扬八州军仍岁凶灾,乃诏弛禁,听人贸易,官收其算,而罢密、登岁课,第令户输租钱。
其后郓、兖皆以壤地相接,请罢食池盐,得通海盐,收算如淄、潍等州,许之。
自是,诸州官不贮盐,而岁应授百姓蚕盐皆罢给,然百姓输蚕盐钱如故。
至和中,始诏百姓输钱以十分为率,听减三分云。
河北沧、滨二州盐,自开宝以来,听人贸易,官收其算,岁为额钱十五万缗。
上封者请禁榷以收其利,余靖为谏官,言:"前岁军兴以来,河北拣点义勇及诸色科率,数年未得休息。 臣尝痛燕蓟之地陷虏且百年,而民无南顾之思者,戎狄之法大率简易,盐、麴俱贱,科役不烦故也。 昔太祖皇帝特推恩以惠河朔,故许通盐商,止令收税。 若一旦榷绝,价必腾踊,民苟怀怨,悔将何及。 伏缘河朔土多盐卤,小民税地不生五,惟刮硷煎之以纳二税,今若禁止,便须逃亡。 盐价若高,犯者必众,近民怨望,非国之福。"
其议遂寝。
后王拱辰为三司使,复建议榷二州盐,下其议。
鱼周询等以为不可,请重算商人,可得缗钱七十余万。
上曰:"使人顿食贵盐,非朕之意。"
於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张方平见上,问曰:"河北再榷盐,何也?"上曰:"始议立法,非再榷也。"
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盐,犯辄处死。 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诉,愿以盐课均之两税钱而弛其禁,今两税盐钱是也。 岂非再榷乎?且今未榷也,而契丹常盗贩不已,若榷之则盐贵,虏盐益售,是为我敛怨而使虏获福也。 虏盐滋多,非用兵不能禁,边隙一开,所得盐利能补用兵之费乎?"上大悟,立以手诏罢之。
河朔父老相率拜迎於澶州,为佛会七日以报上恩,且刻诏书北京。
后父老过其下辄流涕。
按:授人以盐而征其钱,谓之蚕盐,行之京东诸路;免盐之榷而均诸税,谓之两税盐钱,行之河北,皆五代法也。
及其弊也,盐不给而征钱如故,税已纳而禁榷再行。
盖误以二者为经常之赋而不知其源出於盐也。
河北之榷,方平言之,仁皇听之,惠及一道矣;独蚕盐钱之输,未有能如方平者力言之,至和中仅免其十之三。
惜哉!东南盐利,视天下为最厚。
盐之入官,淮南、福建斤为钱四,两浙杭、秀为钱六,温、台、明亦为钱四,广南为钱五。
其出,视去盐道里远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
先是,天禧初,募人入缗钱、粟帛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干兴元年,入钱货京师总为缗钱一百十四万。
会通、泰鬻盐岁损,所在贮积无几,因罢入粟帛,第令入钱,久之,积盐复多。
明道二年,参知政事王随建言:"淮南盐初甚善。 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砂土。 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配徙相继而莫能止。 比岁运河浅涸,漕挽不行,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淮南所积一千五百万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 又亭户输盐,应得本钱或无以给,故亭户贫困,往往起为盗贼,其害如此。 愿得权听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钱京师,又置折博务於扬州,使输钱及粟帛,计直予盐。 盐一石约售钱二千,则一千五百万石可得缗钱三千万以资国用,一利也;江、湖远近皆食白盐,二利也;岁罢漕运縻费,风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 三利也;昔时漕盐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钱可取以偿亭户,五利也。 赡国济民,无出於此。"
时范仲淹安抚江、淮,亦以疏通盐利为言,即诏翰林侍读宋绶、枢密直学士张若谷、知制诰丁度与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议可否。
皆以为听通商则恐私贩肆行,侵蠹县官,请敕制置司益漕船运至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盐;复天禧元年制,听商人入钱粟京师及淮、浙、江南、荆湖州军易盐;在通、泰、楚、海、真、扬、涟水、高邮贸易者毋得出城,余州厅县镇,毋至乡村;其入钱京师者增盐予之,并敕转运司经画本钱,以偿亭户。
诏皆施行。
景二年,三司言诸路博易无利,遂罢,而入钱京师如故。
康定元年,诏商人入刍粟陕西并边,愿受东南盐者加数予之,而河北复出三税法,亦以盐代京师所给缗钱。
然东西盐利特厚,商旅不愿受金帛,皆愿得盐。
江、湖漕盐既杂恶,又官估高,故百姓利食私盐,而并海民以鱼盐为业,用工省而得利厚,无赖之徒盗贩者众,捕之急则起为盗贼。
江、淮虽衣冠士人,狃於厚利,或以贩盐为事。
江西则虔州地连广南,而建之汀州与虔接,虔盐既不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
每岁秋冬,田事既毕,往往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梅、循、惠、广八州之地。
所至污人妇女,掠人帛,与巡捕吏卒斗格,至杀伤吏卒,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
岁月浸淫滋多,而虔州官粜盐岁才及百万斤,朝廷以为患。
职方员外郎黄炳请增近岁所增官估,斤为钱四十,以虔州十县五等户夏秋税率百钱令籴盐二斤,随夏税钱入偿官。
从之。
然岁才增粜六十余万斤。
江西提点刑狱蔡挺乃令民首纳私藏带兵械,以给巡捕吏兵,而令贩黄鱼笼挟盐不及二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兵甲自随者,止输算勿捕。
淮南既团新纲漕盐,挺增为十二纲,纲二十五艘,锁伏至州乃发。
输官有余,则以畀漕舟吏卒,官复以半贾取之,繇是减侵盗之敝,盐遂差善。
又损粜价,岁课视旧增至三百万余斤,乃罢扶等所率籴盐钱。
嘉间,两浙转运使沈立、李肃之奏:"本路盐课缗钱岁七十九万,嘉三年才及五十三万,而一岁之内,私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其弊在於官盐估高,私贩不止,而官课益亏。 请榷官估,罢盐纲,令铺户衙前自趋山场取盐,如此则盐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课必溢。"
诏从之。
皇以来,屡下诏书,命亭户给官本皆以实钱,其售额外盐者,给粟帛必良,逋岁课久者悉蠲之,所以存恤之甚厚,而有司罕能承上意焉。
蜀煮井为盐者,井源或发或微,而责课如故,任事者多务增课以为功,贻患后人。
朝廷切於除民害,尤以远人为意,有司上言,辄为蠲减,前后不可悉数。
鬻硷为盐,大抵硷土或厚或薄,薄则利微,铛户破产不能足其课。
至和初,韩琦请户满三岁,地力尽,得自言,摘他户代之。
明年,又诏铛户输岁以分数为率,蠲复有差,遇水灾,又听得他户代役,百姓便之。
矾初亦官置务煮之,天圣已后,听民自煮,官置场售之,私售矾禁如私售茶法。
两蜀旧亦榷矾,天圣诏弛其禁。
初,晋、慈矾募人入金帛茶丝易之。
其后,河东转运使薛颜请一切入缗钱,以助边籴。
久之矾积益多,复听入金帛、刍粟。
刍粟虚估高,商人利於入中。
麟州斗粟直钱百,估增至三百六十,矾之出官为钱二万一千五百,才易粟六石,以麟州粟实直较之,为钱六千,而矾一驮已费本钱六千。
县官徒有榷矾之名,其实无利。
嘉六年,乃罢入刍粟。
复令入缗钱。
矾以百四斤为一驮,入钱京师榷货务者,为钱十万七千;入钱麟、府州者,又减三千,自是,商贾不得专其利矣。
神宗熙宁七年,中书议陕西盐钞大出,多虚钞而盐益轻,以钞折兑粮草,有虚抬边籴之患,请用西蜀交子法,使其数与钱相当,可济缓急。
诏以内藏钱二百万缗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请买盐引,又令秦凤、永兴盐钞岁以百八十万为额。
八年,中书又言:"买钞本钱有限,而出钞过多,则钞贱而籴贵,故出钞不可无限。 然入中商人或欲变易见钱,而官不为买,即为兼并所抑,则钞价贱。 而边境有急,钞未免多出,故当置场,以市价平之。 今当定买两路实卖盐二百二十万缗,以当用钞数立额。 永兴军遣官买钞,岁支转运司钱十万缗买西盐钞,又用市易务赊请法,募人赊钞变易,即民钞多而滞,则送解池毁之。"
诏从其请。
然有司给钞溢额,犹视其故。
旧制,河南北曹、濮以西,秦、凤以东,皆食解盐。
自仁宗时,解盐通商,官不复榷。
熙宁中,市易司始榷开封、曹濮等州。
八年,大理寺丞张景温提举出卖解盐,於是开封府界阳武、酸枣、封邱、考城、东明、白马、中牟、陈留、长垣、胙城、韦城,曹濮澶怀济单解州、河中府等州县,皆官自卖。
未几,复用商人议,以唐邓襄均房商蔡郢随金晋绛虢陈许汝颖隰州、西京、信阳军通商,畿县及澶、曹、濮、怀、卫、济、单、解、同、华、陕、河中府、南京、河阳,令提举解盐司运盐卖之。
自禁榷之后,盐价既增,民不肯买,乃课民买官盐,随其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重赏构捕私盐,民骚怨。
盐钞旧法,每席六缗,至是二缗有余,商不入粟,边储失备,乃议所以更之。
皮公弼、沈括等言官卖当罢。
於是河阳、同华解州、河中、陕府、陈留、雍邱、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沟、太康、咸平、新郑听通商,其入不及官卖者,官复自卖;澶濮济单曹怀州、南京,阳武、酸枣、封邱、考城、东明、白马、长垣、胙城、韦城九县,官卖如故。
又诏商盐入京,悉卖之市易务,每席无减千;民盐皆买之市易务,私与商人为市,许告,没其盐。
又诏京师置七场,买东、南盐钞,市易务计为钱五十九万三千余缗,三司阙钱,请颇还其钞,令卖之於西,买者其三给钱,其七准缘边价给新引,庶得民旧钞,而新引易於变易。
诏用其议。
哲宗元元年,户部及陕西制置解盐司议:"延、庆、渭、原、环、镇戎、保安、德顺等八州军皆禁榷,官自鬻,以万五千五百席为额,听商旅入纳於八州军折博务,算给交引,一如范祥旧法。 其出卖到盐钱,以给转运司籴买。"
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解州贾考南北团池修治畦眼,拍磨布种,通得盐百七十八万二千七百余斤,州具以闻。
初,解梁之东有大盐泽,绵亘百余里,岁得亿万计。
自元符元年,霖潦池坏,至是,乃议修复。
四年,池成,凡开二千四百余畦,百官皆贺。
其役内侍王仲千实董之,仲千以额课敷溢为功。
然议者或谓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风,须臾成盐,其利则博,苟欲溢额,不俟风日之便,厚灌以水,积水而成,味苦不口。
沈氏《笔谈》曰:"解州盐泽方百二十里,久雨,四山之水悉注其中,未尝溢;大旱,未尝涸。 卤色正赤,在版泉之下,俚俗谓之‘蚩尤血’。 唯中有一泉,乃是甘泉,得此水然后可以聚人。 其北有尧梢水,一谓之巫咸河。 大卤之水,不得甘泉和之,不能成盐。 唯巫咸水人,则盐不复结,故人谓之“无咸河",为盐泽之患,筑大堤以防之,甚於备寇盗。
原其理,盖巫咸乃浊水,入卤中则淤淀卤脉,盐遂不成,非有他异也。”
又曰:"盐之品至多,前史所载,夷狄自有十余种,中国所出亦不减数十种。 今公私通行者四种:末盐、颗盐、井盐、崖盐是也。 唯陕西路颗盐有定课,岁为钱二百三十万缗,自余盈虚不常,大约岁入二千余万缗。 唯末盐岁自抄三百万缗,供河北边籴,其他皆给本处给费而已。 缘边籴买仰给於度支者,河北则海、末盐,河东、陕西则颗盐及蜀茶为多。 运盐之法,凡行百里,陆运斤四钱,船运斤一钱,以此为率。 祖宗以来,行盐钞以实西边。 其法:积盐於解池,积钱於在京榷货务,积钞於陕西沿边诸郡,商贾以物解至边入中,请钞以归。 物斛至边有数倍之息,惟患无回货,故极利於得钞,径请盐於解池。 旧制,通行解盐池甚宽。 或请钱於京师,每钞六千二百,登时给与,但输头子等钱数十而已。 以此,所由州县,贸易炽盛,至为良法。 崇宁,蔡京始变盐法,俾商人先输钱请钞,赴产盐郡授盐,欲囊括四方之钱尽入中都,以进羡要宠,钞法遂废,商贾不通,边储失备。 东南盐禁加密,犯法被罪者众,民食盐杂以灰土,解池天产美利,乃与粪壤俱积矣。 大概常使见行之法售给不通,辄复变易,名对带法,季年又变对带为循环。 循环者,已积卖钞,未授盐,复更钞;已更钞,盐未给,复贴输钱,凡三输,始获一直之货。 民无赀更钞,已输钱悉干没,数十万券一夕废弃,朝为豪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纟而死者。 时有魏伯刍者,本三省大胥也,蔡京委信之,专主榷货务。 政和六年,盐课通及四千万缗,官吏皆进秩。 七年,又以课羡第赏。 其后,伯刍年除岁迁。 官通议大夫、徽猷阁待制,既而党附王黼,京恶而黜之。 伯刍非有心计,但与交引户关通,凡商旅算请,率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纳之数,务入纳数多,以昧人主而张虚最。 初,政和再更盐法,伯刍方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开阖利柄,驰走商贾,不烦号令,亿万之钱,辐辏而至,御府须索,百司支费,岁用之外沛然有余,则榷盐之入可谓厚矣。 顷年盐法未有一定之制,随时变革以便公私,防闲未定,奸弊百出。 自政和立法之后,顿绝弊源,公私兼利。 异时一日所收不过二万缗,则已诧其太多,今日之纳乃常及四五万贯。 以岁计之,有一郡而客钞钱及五十余万贯者,处州是也;有一州仓而客人请盐及四十万袋者,泰州是也。 新法於今才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万贯,虽传记所载贯朽钱流者,实未足为今日道也。 伏乞以通收四千万贯之数宣付史馆,以示富国裕民之政。"
小人得时骋志,无所顾惮,遂至於此。
於时御府用度日广,课入欲丰,申岁较季比之令,在职而暂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计折,害法者不以官荫,并处极坐,微至於盐袋鲞盐,莫不有禁,州县惟务岁增课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厉。
七年,乃降御笔:"昨改盐法,立赏至重,抑配者众,计口敷及婴孩,广数下逮驰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叹。 悉从初令,以利百姓。 三省其申严近制,改奉新钞。"
盖帝意未尝不欲审法定令,宽济斯民。
有司不能将明帝恩,故比较已罢而复用,钞札既免而复行,盐囊增饶而复止,一囊之价裁为十一千,既又复为三十三千矣,民力因以扰匮,盗贼滋焉。
南盐熙宁五年,卢秉提点两浙刑狱,仍专提举盐事。
令盐场约得盐之多寡而定其分数,自六分至十分;三灶至十为一甲,而煮盐地什五其民,以相讥察;及募酒坊户愿占课额,取盐於官卖之,月以钱输官,毋得越所酤地;又严捕盗贩,刑禁苛酷。
蹇周辅措置福建盐,以建、剑、汀、邵武官卖盐价苦高,漳、泉、福、兴化煮盐价贱、故多盗贩卖於贵处,请减建、剑、汀、邵武盐价,募上户为铺户,官给券,定月所卖,从官场买之,如是则民易得盐,盗贩不能规厚利。
周辅又措置江西盐法,言汀州运路险远,淮盐至者不能多,请罢运淮盐,通搬广盐一千万斤於江西虔州、南安军,复均淮盐六百一十六万斤於洪、吉、筠、袁、抚、临江、建昌、兴国军,以补旧额。
大率峻剥民,民被其害。
哲宗即位,御史言周辅议江西盐法掊刻诞谩,乃削职贬官。
河北盐旧不榷。
熙宁八年,三司使章言河北、陕西并为边防,今陕西榷盐而河北独不榷,此祖宗一时误恩,请遣使诣海阳及煮小盐州县"小盐,伪盐也",与两路转运司度利害施行。
而文彦博论其不便,诏如旧。
元丰三年,京东转运李察言,南京、济、濮、曹、澶行解盐,余十有二州行海盐,请用今税法置买盐场,尽灶户所煮盐,官自卖之,禁私为市。
岁收钱二十七万三千余缗。
而息几半之。
乃诏以京东法榷之河北,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尽榷卖以增其利。
哲宗即位,监察御史王岩叟言其不便,遂罢河北榷法。
绍圣中复之。
河东盐熙宁八年,三司使章言:"东西永利两监,盐岁课旧额二十五万余缗。 自许商人入中粮草,增饶给钱支盐,商人得钞千钱,售价半之,县官阴有所亡,坐贾获利不赀。 又私盐不禁,岁课日减,今才十万四千余缗,若计粮草虚估,官才得实钱五万余缗,视旧亏十之八。 请如解盐例,募商人入钱请买,或官自鬻,重私贩之禁,岁课且大增,并边市粮草,一用见钱。"
乃诏官自运盐,鬻於本路。
知太原府韩绛言其不便,请通商,乃令商人输钱於边,给券,於东西监请盐,以除加饶折籴之弊。
仍令商人自占所卖地,即官盐已运至场务者,令商人买之,加运费。
蜀盐熙宁中,患井盐不可禁,欲尽实私井而运解盐以足之,修起居注沈括以为不可,遂寝。
九年,刘佐入蜀经度茶事,乃岁运解盐十万席,未几,罢之。
崇宁二年,川峡利、洋、兴、剑、蓬、闻、巴、绵、汉、兴元府等州,并通行东北盐。
四年,梓、遂、夔、绵、汉、大宁监等盐仍旧鬻於蜀,惟禁侵解池盐。
蚕盐熙宁五年,京西漕臣陈知俭言蚕盐畸零,非民所愿,乃罢之,第令输钱。
七年,复诏开封府界蚕盐折以粮者,三等户以下许代以钱,愿输本色者听。
元初,有司言罢所蚕盐,而令虚纳盐钱,於义未安,乃诏旧经蚕盐处仍旧散敛。
有司复奏府界、京西、京东等路用蚕盐三万二千五十席,预出盐引,募人算请於解盐司以给用。
六年,徐州、淮阳军仍旧散敛,京东及晋、绛、隰、磁州皆罢。
元符三年,重定散蚕盐给纳之限,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澶州皆罢。
初,东南岁支蚕盐,即不欲盐,计其数输价钱六分,如京东、西之制。
政和三年,虑州县抑民,诏罢两浙、淮南支,其江、湖四路下盐事、常平司共相度闻奏。
后遂诏淮、浙支蚕盐去处,依市卖客盐价例支给价钱,散依旧,来数输纳物帛,其丁口盐钱亦依上件指挥散纳。
中兴后,亦不复散盐,而差损民所纳之直。
东莱吕氏曰:"《洪范》,初一曰五行,一曰水,水曰润下,润下作咸,此盐之根原。 五行之气无所不在。 水周流於天地,润下之性无所不在。 其味作咸,凝而为盐,亦无所不在。 种类品目甚多,世所共知者有三,如出於海,出於井,出於地。 三者盐之尤多,世共知之。 如青州出於东井,幽蓟东海、岭南南海皆出於海,剑南西川出於井,如河东盐出於池,如解池,盐之尤著者,大略三种。 三种之外,所出亦多。 如河北有卤地,此出於地者;如永康军盐出於崖,此出於山者。 又有出於石,出於木,品类不一。 大抵盐生民之日用,不可一日缺者,所以天地之,无处不有。 自《禹贡》青州贡盐、,此海盐之见於经。 三代之时,盐虽入贡,与民共之,未尝有禁法。 自管仲相桓公,当时始兴盐,以夺民利。 自此后,盐禁方开。 虽汉兴除山泽之禁,到武帝时,孔仅、桑弘羊祖管仲之法,盐始禁榷。 至昭帝之世,召贤良文学论民疾苦,请罢盐铁,又桑弘羊反覆论难,所以盐榷不能废。 元帝虽暂罢之,卒以用度不足复建。 自此之后,虽盐法有宽有急,然禁榷与古今相为终始,以此知天下利源不可开,一开不可复塞。 於是论其作俑出於管仲,计近功浅效,夺民利以开盐禁,自此天下之盐皆入禁榷。 论禁榷之利,惟是海盐与解池之盐,最资国用。 南方之盐皆出於海,北方之盐皆出於池。 如蜀中井盐,自赡一方之用,於大农之国计不与焉。 前代盐法兴衰皆不出於所论,今且论本朝盐本末。 本朝就海论之,惟是淮盐最资国用。 方其国初,钞盐未行,是时,建安军置盐仓,乃令真州发运。 在真州,是时,李沆为发运使,运米转入其仓,空船回,皆载盐,散於江、浙、湖、广。 诸路各得盐,资船运而民力宽,此南方之盐,其利广而盐榷最资国用"至道二年十一月,西京作坊使杨允恭言: “淮南十八州军,其九禁盐,余不禁。 商人由海上贩盐,官倍数而取之,至禁盐地,则上下其价。 民利商盐之贱,故贩者益众,至有持兵器往来为盗者。 且行法宜一,今请悉禁,官遣吏主之。" 诏知制诰张秉与盐铁使陈恕等会议,恕言其不可,允恭再三为请,乃从之。 是岁,收利巨万"。
解池之盐,朝廷专置使以领之,北方之盐尽出於解池"大中祥符九年,陕西转运副使张象中言:"安邑、解县贮盐三千二百七十六,计三亿八千八百八十万八千九百二十八斤,计直二千一百七十六万一千八十贯,切虑遗利,望行条约。" 帝曰:"地财之阜,此亦至矣。 若过求增羡,虑有时而阙,不可许也。" "当时,南方之盐全在海,北方全在解池。
然而南方之盐,管得其人则其害少,惟北方解池之盐,有契丹、西夏之盐尝相参杂,夺解池之利,所以本朝议论最详,大抵解池之盐,味不及西夏,西夏优而解池劣;价直,西北之盐又贱。
所以沿边多盗贩二国盐以夺解池,所以国家常措置关防,西夏常护视入中国界。
大抵南方所出是海盐,自汉以来,海盐、井盐用煎熬之制,皆烹炼然后成,两处之盐,必资人力。
如解池之盐,大抵姑耕种,疏为畦垅,决水灌其,必俟南风起,此盐遂熟,风一夜起,水一夜结成盐。
所以北方皆坐食盐,如南风不起,则课利遂失。
夫海盐、井盐全资於人,解地之盐全资於天而人不与。
至徽宗时,如两浙之盐多有变更。
自蔡京秉政,费转搬仓之法,使商贾入纳於官,自此为钞盐法,请钞於京师,商贾运於四方。
有长引、短引,限以时日,各所之地,远近以为差。
蔡京专利罔民,所以盐法数十日一变。
盐法既变,则钞盐亦不可用,商贾既纳钱之后,钞皆不用,所以商贾折阅甚多,此海盐之一变也。
解盐之变,缘徽庙初,雨水不常,围堑不密,守者护视不固,为外水参杂。
雨水不常,外水イ满流入,解池不复成盐,此所以数年大失课利。
后大兴徭役,尽车出外水,渐可再复,此是解盐之一变也。
若论禁榷之利,天下之盐固皆禁榷,惟是河北之盐自安、史乱河北一路,缘藩镇据有河北盐,后本朝因而以盐定税,所以河北一路盐无禁榷"《唐志》:"自兵兴,河北盐羁縻而已。 至皇甫奏置榷盐使,如江淮榷法,犯禁者岁多。 及田弘正举魏博归朝廷,穆宗命河北罢榷盐。" 《国朝会要》:"开宝三年四月,诏河北诸州,盐法并许通行,量收税钱,每斤过税一文、住卖二文,隐而不税,悉没官,以其半给捕人定赏。" "仁宗时,议者要禁榷,仁宗不肯。
神宗时,荆公、章亦欲禁榷,神宗亦不许。
自后章为相,方始行禁榷,犯刑禁者甚多,盗贼滋起。
河北所以不可禁榷,兼河北之盐又与其他不同。
如井盐,官司只才一井,故井盐可榷。
如解池之盐,亳封守,亦可禁榷。
海盐亦待煎起炉闭炉,非一旦所成,官司及时禁察,亦可禁榷。
惟河北盐是卤地,其地甚广,非如井、池可以为墙园篱堑封守;又才煎便成,非如海盐必待煎煮,可以禁察,所以最易得犯禁。
自章禁榷河北,一到靖康之末,盗贼愈多。
河北风俗悍,盐又易成,小人图利,所以不体朝廷之法,遂轻来相犯。
盐大略如此。
然推大纲论之,盐固是三代以前与民共之,若就后世不得已,彼善於此论之,取诸山泽不犹胜取之於民!盖所谓兴贩煎盐皆非地著之人,因而取之,必宽民力。
本之民力,然而取之欲宽,不尽其利,则盐可以公行,若迫而取之,必有官刑。
此见小者必至於失大,而盐法之弊所以不可施行也与!”
自熙宁初,始变矾法。
岁课所入,元年为钱三万六千四百缗有畸,并增者五岁,乃取熙宁六年中数,定以一十八万三千一百缗有畸为新额。
至元丰六年,课增至三十二万七千九百缗,而无为军矾听民自鬻,官置场售之,岁课一百五十万斤,用本钱万八千缗,自治平至元,数无增损。
初,熙宁,东南九路官自卖矾,发运司总领焉。
元初通商,绍圣复熙宁之制。
大观元年,定河北、河东矾额各二十四万缗,淮南九万缗,复罢官卖,听客贩。
政和初,以亏损额数,於是复官卖,罢客贩如旧制。
高宗建炎初,淮、浙亭户,官给本钱。
诸州置仓,令商人买钞算请,五十斤为一石,六石为一袋,输钞钱十八千。
又诏运司勿得将盐本钱支给他用。
绍兴元年,诏临安府、秀州亭户合给二税,依皇专法计纳盐货。
以亭户皆煎盐为生,未尝垦田故也。
二年,诏淮、浙盐每商人每袋贴纳通货钱三千,已算请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陈,如私盐律。
十一月,诏淮、浙盐场所出盐以十分为率,四分支今降指挥以后交钞,二分支今年九月以后交钞,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后文钞。
先是,吕颐浩以对带法不可用,令商人贴纳钱,至是,复以分数如对带法,於是始加严察矣。
三月,诏盐场官煎卖盐比租额增者推赏。
四年,诏淮、浙盐每袋增贴纳钱三贯文,并计纲赴行在,寻命广盐亦如之。
九月,以入纳迟细,减所添钱。
然自建炎三年改钞法,绍兴三年九月又改,十一月又改,今年正月又改,及令所改,凡五变,而建炎旧钞支发未绝,乃命以资次前后从上并支焉。
六年,赵鼎奏久不变法,建康日纳盐钱甚盛。
上曰:"法既可信,自然悠久。"
孝宗干道六年,户部侍郎叶衡奏:"今日财赋之源,煮海之利居其半,然年来课入不增,商贾不行者,皆私贩之害也。 且以淮东、二浙盐货出入之数言之,论盐额则淮东之数多於两浙五之一,以去岁卖盐所得钱数论之,淮东多於二浙三之二,及以灶之多寡论之,两浙反多淮东四之三,盖二浙无非私贩故也。 乞委官分路措置。"
淳熙十三年,臣僚言总辖权制亭、灶,刻剥本钱,纵亭户私煎盗卖,诏淮、浙场见差总辖并罢。
《朝野杂记》曰:"淮、浙盐额最多者,泰州岁产盐一百六十一万石,嘉兴八十一万石,通州七十八万石,庆元三十九万石。 淮、浙盐一场十灶,每灶昼夜煎盐六盘,一盘三百斤,遇雨则停。 淳熙末,议者谓总辖、甲头权制亭、灶,兜请本钱,恣行刻剥,惧其赴,纵令私煎,且如一日雨,乃妄作三日申,若一季之十日雨,则一场私盐三十六万斤矣。 而又有所谓镬子盐,亭户小火,一灶之下,无虑二十家,家皆有镬,一家通夜必煎两镬,得盐六十斤,十灶二百家,以一季计之,则镬子盐又百余万斤矣。 一场之数已如此,诸路可知。 十三年九月己未,遂罢总辖,令亭户自请本钱焉。 宁宗庆元元年二月诏循环盐钞住罢,将增剩钞名改作五支文钞给算,与日前已投在仓通理资次支请。 以淮东提举陈损之言:“循环、增剩两等文钞,据客人称循环钞多有弊。 盖自宣和客人先买一钞,更重买一钞,其先钞号为旧钞,而重买谓之新钞。 旧钞可以搀支,重买复为旧钞,如此循环,实商贾之利也。 乞截日住罢,只用一色增剩钞支请。"
於是富商巨贾有顿为贫民者矣。
嘉泰四年十二月,诏支客盐并以旧钞七分、新钞三分,以旧钞理资次。
开禧以后,节次有缴纳旧钞换新钞,指挥不一。
唐干元初,第五琦为盐铁使,变盐法,刘晏代之,当时举天下盐利才四十万缗。
至大历末,增至六百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
宋朝元,淮盐与解池等岁四百万缗,比唐举天下之赋已三分之二。
绍兴末年以来,泰州海宁一监支盐三十余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则是一州之数,过唐举天下之数矣。
右《中兴四朝食货志》言,绍兴一州盐利过唐时举天下之数,其说固然矣。
然考之唐史,则至德盐每斗十钱而已,至第五琦变盐法而十倍其榷,然不过每斗为钱一百一十。
而建炎初商人贾钞,计盐六石为一袋,至输钱十八千,继而每袋又增贴纳钱三千,则其时盐价比之第五琦所榷已是三倍有余,而至德之价则又悬绝矣。
盖盐直比唐则愈贵,缗钱比唐则愈轻,所以其数之多如此,要亦未可全归之征利之苛也。
闽、广之盐,自祖宗以来漕司官般官卖,以给司存。
建炎,淮、浙之商不通,而闽、广之钞法行。
未几,淮、浙之商既通,而闽、广之钞法遂罢。
然旧法,闽之上四州曰建、剑、汀、邵,行官卖盐法;闽之下四州曰福、泉、漳、化,行产盐法"随税纳盐也"。
官卖之法既革,产盐之法亦弊,钞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
故当时转运、提举司申乞上四州依上项指挥,下四州且令从旧。
及钞法既罢,岁令漕司认钞钱二十万缗纳行在所榷茶务,自后或减或增,卒为二十二万缗"绍兴三年,诏榷免五万贯。 五年,依旧认二十万。 十二年,诏添十万,计三十万。 二十七年,特减八万,为二十二万"。
上四州用钞法,以私贩多钞额,随即停钞法,仍系官卖。
下四州随产纳盐,而州县苛取,每产一文以上至二十文,皆纳盐五斤,而胥吏交纳钱数又倍之。
嘉定,臣僚奏乞行下,将产二十文以下合纳盐五斤者并行蠲免,从之。
二广之盐皆属於漕司,量诸州岁用而给之盐。
然广东之俗富,犹可通商,广西之地广漠而瘁,食盐有限,商贾难行。
况自东广而出,乘大水而无滩碛,其势甚易;自西广而出,水小多滩碛,其势甚难。
是广西之盐不得与广东比伦也。
建炎末鬻钞,未几复止,然官般、客钞亦屡有更革,东、西两漕屡有分合。
绍兴八年,诏广西盐岁以十分为率,二分令钦、廉、雷、高、化州官卖,余八分行钞法。
又诏广东盐九分钞法,一分产盐州县出卖。
广南土旷民贫,赋入不给,故漕司鬻盐,以其息什四为州用,可以粗给,而民无加赋,若客钞既行,州县必致缺乏。
孝宗干道四年,罢盐钞,令广西漕司自认钞钱二十万。
其后再行钞法,而州县率以钞抑售於民,其害甚於官般,乃诏官卖如故。
蜀盐有隆州之仙井、邛州之蒲江、荣州之公井、大宁富顺之井监、西和州之盐官、长宁州之氵育井,皆大井也。
若隆、荣等十七州,则皆卓筒、小井而已。
自祖宗以来,皆民自煮之。
成都、童川、利路自元丰,岁输课利钱银绢,总为八十万缗,比军兴所输,已增数倍矣。
然井有耗淡而盐不成者,官司虑减课额,不肯相验封闭。
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德音,令逐路漕臣躬亲按视。
绍兴二年九月,四川总领赵开初变盐法,仿大观法置合同场,收引税钱,大抵与茶法相类,而严密过之。
每斤输引钱二十有五,土产税及增添约九钱四分,所过税钱七分,住税一钱有半,每引别输提勘钱六十,其后又增贴纳等钱。
凡四川四千九百余井,岁产盐约六千余万斤,引法初行,每百斤为一担,又增十斤勿算以优之,其后递增至四百余万缗。
二十九年十二月,诏减西和州卖盐直之半。
先是,州之盐官井岁产盐七十余万斤,半为官吏柴茆之费,半鬻於西和、成、凤州,岁得钱七万缗,为西和州铸钱本。
盐多地狭,每斤为直四百,民甚苦之,故有是命。
初,赵开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钱请引,井户但如额煮盐,赴官输土产税而已。
其后咸脉有盈缩,月额有登耗,官以虚钞赴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坏。
井户既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与之,每担有增及百六十斤者。
又逃废绝没之井,许人增额承认,小民利於得井,每界递增,盐课加多而不可售,公私皆病。
绍熙,杨辅为总计,遣官核去虚额,栈闭废井,申严合同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