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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制
宋文帝时,侍中蔡廓建议,以为:"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 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狱之词,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
朝议咸以为允,从之。
卫将军王弘言:"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其法太重。 宜进主守偷五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 既得小宽人命,亦足以为惩戒。"
从之。
明帝太始四年,诏定黥、刖之制。
有司奏:"自今凡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及伤害吏人,并监司将吏自为劫,皆不限人数,悉依旧制斩刑。 若遇赦,黥及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交、梁、宁州。 五人以下止相通夺者,亦依黥作‘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远州。 若遇赦,原断徙犹黥面,依旧补冶士。 家口应及坐,悉依旧结谪。"
及帝崩,其例乃寝。
齐高祖时,丹阳尹王僧虔上言:"郡县狱相承有上汤杀囚,名曰救疾,实行冤暴。 岂有死生大命,而潜制下邑。 愚谓囚病必先刺郡,求职司与医对共诊验;远县,家人省视,然后处治。"
上从之。
武帝永明九年,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千五百三十二条。
事未施行,其文殄灭。
初,晋张、杜预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来用之。
律文简约,或一章之中,两家所处,生杀顿异,临时斟酌,吏得为奸。
上留心法令,诏狱官详正旧注。
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乃集定二注,表奏之。
诏公卿、八座参议正,竟陵王子良总其事。
众议异同不能宜者,制旨平决。
是岁书成。
廷尉山阴孔稚上表,以为:
"律文虽定,苟用失其平,则法书徒明於表里,冤魂犹结於狱中。 窃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今之士子,莫肯为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将恐此书永沦走吏之手矣。 今若直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高第,即加擢用,以补内外之官,庶几士流有所劝慕。"
崔祖恩言:"汉时习律有家,子孙并传其业。 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刑之不措,乃此之由。"
诏从其请,事竟不行。
梁武帝制,依周、汉故事,有罪者赎。
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
时齐时旧郎蔡法度能言齐王植之律,於是使损益旧本,以为《梁律》。
天监初又令王亮等定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盗劫,四曰贼叛,五曰诈伪,六曰受赇,七曰告劾,八曰讨捕,九曰系讯,十曰断狱,十一曰杂,十二曰户,十三曰擅兴、十四曰毁亡,十五曰卫宫,十六曰水火,十七曰仓库,十八曰厩,十九曰关市,二十曰违制。
制刑为十五等之差。
弃市以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次弃市。
刑二岁以上为耐罪,言各随伎能而任使之也。
有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匹。
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匹。
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匹。
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匹。
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
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匹。
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匹。
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匹。
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匹。
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匹。
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匹。
罚金八两者,男子四匹。
罚金四两者,男子二匹。
罚金二两者,男子一匹。
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
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以赎论。
故为此十五等之差。
又制又九等之差:有一岁,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四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
又八等之差:一曰免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夺劳百日,杖督一百;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四十;七曰杖督二十;八曰杖督十。
论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
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不得以人士为隔。
若人士犯罚,违不款,宜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
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
囚有械、丑、斗械及钳,并立轻重大小之差,而为定制。
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凡三等之差。
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且"之友反"不去廉。
皆作鹤头纽,长尺一寸,梢长二尺七寸,广三分,靶长二尺五寸。
杖皆用生荆,长六尺。
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等之差。
大杖,头围寸三分,小头八分半。
法杖,围寸三分,小头五分。
小杖,围寸一分,小头极杪。
诸督罚,大罪无过五十、三十,小者二十。
当笞二百以上者,笞半,余半后决,中分鞭杖。
老小於律令当行鞭杖罚者,皆半之;其应得法鞭、杖以,熟且鞭、小杖。
过五十者,稍行之。
将吏以上及女人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其以职员应罚,及律令指名制罚者,不用此令。
其问事诸罚,皆用熟且鞭、小杖。
其制鞭、制杖,法杖、法鞭,自非特诏,皆不得用。
诏鞭杖在京师者,皆於龙门行。
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
其反、叛、大逆以上皆斩。
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
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资财没官。
劫身皆斩,妻子补兵。
遇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黑詹》音都感反",髡钳,补冶,锁士终身。
其下又谪配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
其重者或终身。
士人有禁锢之科,亦以轻重为差。
其犯清议,则终身不齿。
耐罪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孕者、盲者、侏儒当械系者,及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下,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以上非槛征者,并讼系之。
丹阳尹月一诣建康县,令三官参共录狱,察断枉直。
其尚书录人之月者,并与尚书参共录之。
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又有令三十卷。
天监十一年,诏:"自今逋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可停将送。"
上敦睦九族,优借朝士,有犯罪者,皆屈法申之。
百姓有罪,则案之如法。
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举家质作。
民既穷窘,奸宄益深。
尝因郊祀,有秣陵老人遮车驾言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道。"
上乃思所以宽之。
十四年,制除《黑詹》面之刑。
帝笃尚文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不以鞫狱为意。
奸吏柄权弄法,贿赂成市,枉滥者多。
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
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疾病,权解之。
是后囚徒或有优剧。
时王侯子弟多骄淫不法。
上年老,厌於万几,又专精佛戒,每断重罪,则终日不怿。
或谋反逆,事觉,亦泣而宥之。
由是王侯益横,或白昼杀人於都街,或暮夜公行剽掠。
有罪亡命,匿於王家,有司不敢搜捕。
上深知其弊,而溺於慈爱,不能禁也。
中大同元年,诏自今犯罪,非大逆,父母、祖父母勿坐。
自是禁网渐疏,百姓安之,而贵戚之家,不法甚矣。
陈武帝令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令徐陵等知其事,制《律》三十卷,《科》三十卷。
其制维重清议、禁锢之科。
若缙绅之族,犯亏名教,不孝及内乱者,终身不齿。
先与人为婚者,许妻家夺之。
其获贼帅,士人恶逆,虽经赦免死,付治,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
又存赎罪之律,复父母缘坐之刑。
自余一用梁法。
其有赃验昭然而不款伏,则上测立。
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员,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丑。
上垛。
一上测七刻,日再上。
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
凡经鞭杖,合一百五十,得度不承者,免死。
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
其五岁刑下,并锁一重。
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若公坐过误,罚金。
其二岁刑,者若有官者,赎论。
一岁刑,无官亦赎论。
寒庶人,准决鞭杖。
囚并著械,徒并著锁,亦不计阶品。
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手。
至市,脱手械及手焉"音拱。 两手曰"。
当刑於市者,夜须明,雨须晴。
朔日、八节、六斋日、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
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岳,并置正、监、平一。
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屈、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后魏昭成帝始制法令。
反逆者族。
其余当死者,听入金、马赎罪。
杀人者,听与死家马、牛、葬具以平之。
盗官物,一备五;私物,一备十。
四部大人共坐王庭决词讼,无系讯连逮之苦,境内安之。
道武既平定中原,患旧制太峻,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
季年被疾,刑法滥酷。
太宗承之,吏文亦深。
太武帝神中,诏崔浩定律令。
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
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
害其亲者に之。
为蛊毒者,男女皆斩女焚其家。
巫蛊者,负羊抱犬沈诸泉。
当刑者赎,负则加鞭二百。
畿内人富者烧炭於山,贫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藁;其痼疾不逮於人,守苑囿。
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
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
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十,非杀人不坐。
拷讯不逾四十九。
论刑者,部主言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
当死者,定案奏闻,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刑之。
诸州囚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其后因官吏黩货,太延中,诏吏人得举告牧守之不法。
於是凶悖者求得牧宰之失,乃贪暴於闾阎。
真君中,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经义论决。
初,《盗律》赃四十匹致大辟,人多慢政,乃减至三匹。
大平真君十一年,诛司徒崔浩,清河崔氏无远近,及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皆浩之亲党,尽夷其族。
浩修国史,标立石铭刊《国记》,书事备而不典。
既列在衢路,往来行者以为言,浩及秘书郎吏以下并死。
浩之将诛也,幽絷置之槛内,送於平城南,使卫士数十人溲其上,呼声嗷嗷,闻於行路。
自宰司之被害,未有如浩之酷者。
正平中,又命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凡三百七十条。
门房之诛四,大辟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
文成帝太安中,以士民多因酒致斗及议国政,乃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
吉凶之会,听开禁,有日程。
增置内外候官,伺察诸曹及州镇;或微服杂乱於府寺,以求百官过失。
有司穷治,讯掠取服。
百官赃满二丈皆斩。
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孝文除口误,开酒禁。
故事,皆斩裸形伏质,太和初,制不令裸形。
又令高闾修旧文,随例增减,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太和五年,沙门法秀谋反诛。
诏曰:"法秀妖诈乱常,妄说符瑞;兰台御史张求等一百余人,招结奴隶,谋为大逆,有司科以族诛,诚合刑宪。 但矜愚重命,犹所不忍。 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
帝勤於为政,尤重刑罚,大刑多令覆鞫,或囚系积年,群臣颇以为言。
帝曰:
"滞狱诚非善治,不犹愈於仓猝而滥乎!夫人幽苦则思善,故智者以囹圄为福堂。 朕特苦之,欲其改悔而加矜恕耳。"
由是囚系虽滞,而所刑皆得其宜。
时法官及州县多为重枷,复以纟追石悬於囚颈,伤肉至骨,勒以诬服。
帝伤之,乃诏非大逆有明证而不疑辞者,不得大枷。
太和八年,始班俸禄,以十月为始,季别受之。
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
仍分命使者,纠察守宰之贪者。
秦、益二州刺史恒农李洪之以外戚贵显,为治贪暴,班禄之后,洪之首以赃败。
帝命锁赴平城,集百官亲临数之;犹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
自余守宰坐赃死者四十余人。
受禄者无不,赇赂殄绝。
然吏民犯他法者,帝率宽之。
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
都下决大辟,岁不过五六人;州镇亦简。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丁子孙,又无周亲者,仰按后列奏以待报。 著之令。"
宣武帝正始初,尚书令高肇等奏曰:"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 请造大枷,长丈三尺,喉下长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
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
《法例律》:"五等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以上,皆当刑二岁;免官者,三岁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
邢峦奏:"官人若有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得降阶而叙。 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既甄削,便同之除名,於例实爽。 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於县男,则降为乡男。 五等爵者,并依此而降,至於散男。 其乡男、散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
从之。
文帝大统十三年,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 亡奴婢应黥者,止简亡罪。"
北齐神武秉魏政,迁都於邺,群盗颇起,遂严立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以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
文宣受禅后,命群官刊定魏朝《麟趾格》,又议造《齐律》,积年不成,其决狱犹依魏旧式。
自六年以后,帝遂以功业自矜,恣行酷暴,昏狂酗,任情喜怒。
为大镬、长锯、М、碓之属,并陈於庭,意有不快,则手自屠裂,或命左右脔啖,以逞其意。
时仆射杨遵彦乃令宪司先定死罪囚置於仗卫之中,帝欲杀人,则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
应三月不杀者,则免其死。
帝尝幸金凤台受佛戒,多召死囚,编递为翅,命之飞下,谓之"放生",坠皆致死,帝视以为欢笑。
时有司折狱,又皆酷法。
讯囚则用车辐犭刍杖,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
既不胜其苦,皆致诬伏。
七年,豫州检使白标为左丞卢斐所劾,乃於狱中诬告斐受金。
文宣知其奸罔,诏令按之,果无其事。
乃敕八座议立《按劾格》,负罪不得告人事。
於是挟奸者畏纠,乃先加诬讼,以拟当格,吏不能断。
又妄相引,大狱动至千人,多移岁月。
然帝犹委政辅臣杨遵彦,弥缝具阙,故时议者窃云:主昏於上,政清於下。
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一曰名例,二曰禁卫,三曰婚户,四曰擅兴,五曰违制,六曰诈伪,七曰斗讼,八曰贼盗,九曰捕断,十曰毁损,十一曰厩牧,十二曰杂。
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又上《新令》三十卷,大抵采魏晋故事。
其制,刑名五。
一曰死,重者に之"に音患",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日;无市者,列於乡亭显处。
其次斩刑,殊身首。
其次绞刑,死而不殊。
凡四等。
二曰流刑,谓论犯可死,原情可降,鞭、笞百,髡之,投於边裔,以为兵卒。
未有道里之差。
其有不合远配者,男子长徒,女子配舂;并六年。
三曰刑罪,即耐罪也。
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百。
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
并锁输作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
妇人配舂及掖庭织。
四曰鞭,有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
五曰杖,有三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
当加者上就次,当减者下就次。
赎罪旧有金,皆代以中绢。
死百匹,流九十二匹,刑五岁七十八匹,四岁六十四匹,三岁五十匹,二岁三十六匹。
各通鞭、笞论。
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匹。
鞭、杖每十,赎绢一匹;至鞭百,则绢十匹。
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
自赎笞十以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
当加减次,如正决法。
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
犯罚绢一匹及杖十以上,皆名为罪人。
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其一房配驿户。
宗室则不注盗、不入奚官、不加宫刑。
自犯流罪以下合赎者,及妇人犯刑以下,侏儒、笃疾、残废非犯死罪,皆讼系之。
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
流罪以上枷丑械。
死罪者桁之"桁,户郎反"。
决流刑鞭笞者,鞭其背。
五十,一易执鞭人。
鞭鞘皆用熟皮,削去廉棱。
鞭疮长一尺。
笞者笞臀,而不中易人。
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二分半,小头径一分半。
决三十以下者,杖长四尺,大头径三分,小头径二分。
在官犯罪,鞭杖十为一负。
闲局六负为一殿,平局八负为一殿,繁局十负为一殿。
加於殿者,复计为负焉。
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其犯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故齐人多晓法律。
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并行。
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於是遂有《别条权格》,与律并行。
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
至於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者,阴中以法。
纲纪紊乱,卒至於亡。
周武帝保定三年,司宪大夫拓拔迪奏新律,谓之《大律》凡二十五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三曰祀享,四曰朝会,五曰婚姻,六曰户禁,七曰水火,八曰兴缮;九曰卫宫,十曰市廛,十一曰斗竞,十二曰劫盗,十三曰贼叛,十四曰毁亡,十五曰违制,十六曰关津、十七曰诸侯,十八曰厩牧,十九曰杂犯,二十曰诈伪,二十一曰请求,二十二曰告言,二十三曰逃亡,二十四曰系讯,二十五曰断狱。
大凡定罪千五百三十条。
其制罪:一曰杖刑五,自十五至五十。
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
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
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
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
徒五年者,鞭百,笞五十。
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六十。
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百,笞七十。
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百,笞八十。
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百,笞九十。
流藩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百,笞百。
死刑五,一曰磬,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
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
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也。
凡恶逆,肆之三日。
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
若报雠者,造於法"造,七报反"而自杀之,不坐。
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
凡死罪,枷而;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
皇族及有爵者,死罪以下锁之,徒以下散之。
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於,而杀之市;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
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
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
赎徒刑,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
赎流刑,一斤十二两,俱役六年,不以远近为差等。
赎死刑,金二斤。
鞭者以百为限。
加笞者,合二百止。
应加鞭、笞者,皆先笞后鞭。
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
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
杖十以上,当加者上就次,数满乃坐。
当减者,死罪流藩服,藩服以下俱至徒五年,以下各以一等为差。
为盗贼者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
其为盗贼事发逃亡者,悬名注配。
若再犯徒、三犯鞭者,一身永配下役。
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匹。
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匹。
死罪者百匹。
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限外不输者,归於法。
贫者请而免之。
大凡定法千五百三十七条。
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於齐法,烦而不要。
又初除复雠之法,犯者以杀论。
帝又以齐之旧俗,未改昏政,贼盗奸宄,颇乖宪章,其年,又为《刑书要制》以督之。
其大抵持杖群盗一匹以上,不持杖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丁五以上,及地顷以上,皆死。
自余依《大律》。
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
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外内不安,俱怀危惧。
其后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戮无度,疏斥大臣。
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法,政令否塞,下无从。
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
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
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
上书字误者,科其罪。
又作辟历车,以威妇人。
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百二十,云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名曰"天杖"。
帝既酣饮过度,有下士杨文因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恒常醉,政事日无次。"
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
后更命中士皇甫猛歌,又讽谏,郑译又奏之,又赐猛杖百二十。
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捶楚,上下愁怨。
隋文帝初令高等更定新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绞,有斩。
二曰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
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四曰杖刑五,自六十至於百。
五曰笞刑五,自十至於五十。
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に裂之法。
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
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
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
又置十恶之条,多采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
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
应赎者,皆以铜代绢。
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
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
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
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千里则百斤矣。
二死皆赎铜百二十斤。
犯法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皆比徒三年。
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自前代相承,有司讯考,皆以法外。
或有用大棒束杖,车辐鞋底,压踝杖桄之属,尽除之。
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而行杖者不得易人。
又敕四方,敦理辞讼。
有枉屈县不治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治,乃诣阙申诉。
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帝又每季观录囚徒。
常以秋分之前,省阅诸州申奏罪状。
后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
又敕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
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百五十四条、徒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
凡十二卷。
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自是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於是置律博士弟子员。
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
其后帝以用律者多致驳,罪同论异。
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后上奏取裁。
帝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
恒令左右觇内外,小有过失,则加以重罪。
又患令史赃,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
每於殿廷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
尝怒问事捶楚不甚,即令斩之。
十年,尚书左仆射高、理书侍御史柳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处,阙廷非决罚之地。
帝不纳。
等乃尽诣朝堂请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务在去弊,而百姓无知,犯法不息,致陛下决罚过严,皆臣等不能有所裨益,乞自退屏,以避贤路。"
帝於是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
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楚人三十者,比常数百,故多致死。"
帝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委所由。
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
自是殿内复置杖。
未几怒甚,又於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谏,帝不从,竟於殿廷行决。
帝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寮之不谏者也。
开皇十三年,改徒及流并为配防。
十五年。
制死罪三奏而后决。
十六年,有司奏合川仓粟少七千石,命斛律孝卿鞫问其事,以为主典所窃。
令孝卿驰驿斩之,没其家为奴婢,鬻粟以填之。
是后盗边粮者,一斗以上皆死,家口没官。
十七年,诏所在官人,不相敬惮,多自宽纵,事难克举。
诸有殿失,虽备科条,或据律乃轻,论情则重,不即决罪,无以惩肃。
其诸司属官,若有愆犯,听於律外斟酌决杖。
於是上下相驱,迭行捶楚,以残暴为能,以守法为懦弱。
时帝意每尚惨急,而奸回不止。
又定盗一钱弃市法;闻见不告者,坐至死。
自此四人共盗一榱桶,三人共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
有数人劫执事而谓之曰:
"吾岂求财者耶?但为枉人来耳。 而为我奏至尊,自古以来,体国立法,未有盗一钱而死也。 而不为我以闻,吾更来,而属无类矣。"
帝闻之,为停盗取一钱弃市之法。
帝常发怒,六月棒杀人。
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
帝报曰:"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 天道既於炎阳之时震其威怒,则天而行,有何不可!"遂杀之。
帝猜忌益甚,臣僚用法尤峻。
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或以白帝,帝谓之曰:"尔为御史,何纵舍自由?"命杀之。
谏议大夫毛思祖谏,又杀之。
左领军府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回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独孤时以私受蕃客鹦鹉,帝察知之,并亲临斩决。
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常,不复依准科条。
时杨素正被委任。
素又禀性高下,公卿服栗,不敢措言。
素於鸿胪少卿陈延不平,蕃客馆庭中有马屎,又庶仆毡上樗蒲。
旋以白帝,主客令与掌故皆坐棒杀,而捶陈延殆至於毙。
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性爱深文,每随衙奏狱,能顺帝旨。
帝大悦,并遣於殿廷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之所不快,则按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计。
远又能附杨素,每於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目白之,皆随素所为轻重。
其临刑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乃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
开皇旧制,门子弟不得居宿卫近侍之官。
先时萧岩以叛诛,崔君绰坐连庶人勇事,家口籍没。
岩以中宫故,君绰缘女人宫爱幸,帝乃下诏,革前制,令诸州犯罪赦戮之门,周以下亲,仍令合仕,听预宿卫近侍之官。
大业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行之,谓之《大业律》。
一曰名例,二曰卫宫,三曰违制,四曰请求,五曰户,六曰婚,七曰擅兴,八曰告劾,九曰贼,十曰盗,十一曰斗,十二曰捕亡,十三曰仓库,十四曰厩牧,十五曰关市,十六曰杂,十七曰诈伪,十八曰断狱。
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
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於旧。
是时百姓久厌严刑,喜於宽刑。
后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
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
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
百姓转相群聚,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
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刑。
又诏为盗者籍没其家。
自是群盗大起,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矣。
及杨元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
其尤重者,行に裂枭首之刑。
或磔而射之,命公卿以下脔啖其肉。
百姓怨嗟,天下大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