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十四·征榷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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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 卷十四·征榷考一 马端临

○征商关市

《周官·司市》: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有灾害,物贵,市不税,为民困乏也。 金铜无凶年,因物贵,大铸泉以饶民"。

廛人:掌敛市纟次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於泉府"布,泉也。 郑司农云:"纟次布,列肆之税布。" 杜子春云:"总当为亻,谓无肆立持者之税也。" 元谓:"总读如租之。 布,谓守斗斛铨衡者之税也。 质布者,质人之所罚,犯质剂者之泉也。 罚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廛布者,货贿诸物邸舍之税。" "凡屠者敛其皮角筋骨,入於玉府"以当税给,作器物也"。

凡珍异之有滞者,敛而入於膳府。

孟子曰:"市廛而不征,法而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於其市矣。 关讥而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於其涂矣。"

《集注》:"廛,市宅也。 张子曰:‘或赋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货,或治之以市官之法而不赋其廛。 盖逐末者多则廛以抑之,少则不必廛也。 ’"讥,察也,察异服异言之人而不征商贾之税也。

又曰:"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者治之耳。 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

《集注》:"治之,谓治其争讼。 龙断,冈垄之断而高也。 左右望者,欲得此而又取彼也。 罔,谓罔罗而取之也。 从而征之,谓人恶其专利,故就征其税,后世缘此遂征商人也。"

按:如孟子之说,可以见古今关市征敛之本意。

盖恶其逐末专利而有以抑之,初非利其货也。

汉高祖接秦之,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一石五千。

乃约法省禁,量吏禄,度官用,以赋於民。

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至於封君汤沐邑,皆各自为私奉养,不领於天下经费"言各收其所赋税以自供,不入国朝之库仓也经常也。 经,常也"。

又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石林叶氏曰:"高祖禁贾人得衣锦、绣、绮、、、、,操兵,乘、骑马,其后又禁得为吏与名田。 凡民一算,商贾独倍,其贱之至矣。 凡贾皆有籍,谪以戍边者七科: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而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 虽非先王之政,然敦本抑末,亦后世所不能行也。"

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文帝时,晁错说上曰:"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 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 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 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 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也。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吏之所卑,法之所尊。 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

按:汉初铸钱,轻於周、秦,一时不轨逐末之民,蓄积余赢,以稽市物,不勤南亩,而务聚货。

於是立法,崇农而抑商,入粟者补官,而市井子弟至不得为吏,可谓有所劝惩矣。

然利之所在,人趋之如流水,《货殖传》中所载,大抵皆豪商钜贾,未闻有以力田致富者。

至孝武时,东郭咸阳以大鬻盐,孔仅以大冶领大司农,桑弘羊以贾人子为御史大夫,而前法尽废矣。

武帝元光六年,初算商车"始税商贾车船,令出算"。

先公曰:"武帝承文、景富庶之后,即位甫一纪耳,征利已至於此。 然则府库之积,其可恃哉!兴利之臣不知为谁。 时郑当时为大司农,以他日荐桑弘羊、咸阳、孔仅观之,益可疑也。 政使非其建白,亦任奉行之责矣。 汉人多言汲、郑,其实当时非黯比也。 黯奋不顾身,以折功利之冲,当时乃荐掊刻之人,以济武帝之欲,乌得并称哉!"

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公卿请令诸贾人末作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干而一算"此谓雠缗钱者也,随其用所施,施於利重者,其算益多"。

诸作有租及铸"以手力所作而卖之",率缗钱四千一算"手作者得利差轻,故算亦轻"。

已上皆算缗钱之法。

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轻车以一算"凡民不为吏,不为三老、骑士,苟有轻车,皆出一算";商贾轺车二算"商贾则重其赋也"。

已上算车之法"元光只算商车,至是,民庶皆不免"。

船五丈已上一算"商贾之船"。

匿而能告者,以半畀之"所谓告缗也"。

贾人无得籍名田,以便农,犯者没入。

按:算缗钱之法,其初亦只为商贾居货者设,至其后,告缗遍天下,则凡不为商贾而有蓄积者皆被害矣,故择其关於商贾者登载於此,而余则见《杂征榷门》。

太初四年,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

王莽篡位,於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令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

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於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纺绩、补缝,工匠医卜及他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居处所在为区。 谒舍,今客店",皆各自占所为於其所在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

敢不自占,占不以实,尽没入所采取。

按:莽之法,既榷商贾之货而取其十一,又效商贾之为而官自买卖。

今录其关於征商者於此,而余则见《市籴考》。

晋自过江,至於梁、陈,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佑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佑。

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

以人竞商贩,不为田业,故使均输,欲为惩励。

虽以此为辞,其实利在侵削。

宋孝武大明八年,诏:"东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杂税。"

自东晋至陈,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

荻炭鱼薪之类过津,并十分税一以入官。

淮水北有大市百余,小市十余所,大市备置官司,税敛既重,时甚苦之。

后魏明帝孝昌二年,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

北齐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赞成之,后主大悦。

於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军国之用不在此焉。

税僧尼令曰:"僧尼坐受供养,游食四方,损害不少,虽有薄敛,何足为也!"

后周闵帝初,除市门税。

及宣帝即位,复兴入市之税,每人一钱。

隋文帝受禅,除入市之税。

唐武后长安二年,凤阁舍人崔融上议曰:"臣伏见有司税关市事条,不限工商,但是行人尽税者。 臣谨按:《周礼》九赋,其七曰关市之赋。 窃惟市纵繁杂,关通末游,欲令此徒止抑,所以咸增赋税。 夫关市之税者,唯敛出入之商贾,不税往来之行人。 何四海之广,九州之杂,关必据险路,市必凭要津。 若乃富商大贾,豪宗恶少,轻死重气,结党连群,喑鸣则弯弓,睚眦则挺剑。 小有失意,且犹如此,一旦变法,定是相惊。 非唯流迸齐人,亦自扰乱殊俗。 求利虽切,为害方深。 而有司上言,不识大体,徒欲益帑藏,助军国,殊不知军国益扰,帑藏愈空。 且如天下诸津,舟行所聚,洪舸巨舰,千轴万艘,交货往还,昧旦永日。 今若江津河口置铺纳税,则检覆检覆,检覆则迟留。 此津才过,彼铺复止,非唯国家税钱,更遭主司僦赂。 何则?关为诘暴之所,市为聚人之地,税市则人散,税关则暴兴,暴兴则起异图,人散则怀不轨。 况浇风久扇,变法为难,徒欲禁末游、规小利,岂知失元默、乱大伦乎?古人有言:‘王者藏於天下,诸侯藏於百姓,农夫藏於庾,商贾藏於箧。 ’惟陛下详之。 必若师兴有费,国储多窘,即请倍算商客,加敛平人。 如此则国保富强,人免忧惧,天下幸甚。"

德宗时,赵赞请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竹木茶漆税十之一,以赡常平本钱。

帝纳其策。

属军用迫蹙,亦随而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

文宗太和七年,御史台奏:"太和三年赦文,天下除两税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台严加察访者。 臣伏以方今天下无事,圣政日跻,务去烦苛,与民休息。 臣昨因岭南道擅置竹纟束场,税法至重,害人颇深,博访诸道,委知自太和三年准赦文两税外停废等事,旬月之内,或以督察不严,或以长吏更改,依前置,重困齐人。 伏望今后自太和三年准赦文所停两税外,科配杂榷等率复置者,仰敕到后十日内,具置事申闻奏,仍申报台司。 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令严加察访,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惩责,长吏奏听进止。"

旨依。

开成二年十二月,武宁军节度使薛元赏奏:"泗口税场,应是经过衣冠商客,金银、羊马、斛斗、见钱、茶盐、绫绢等,一物已上并税。 今商量其杂税物请停绝。"

敕旨:"淮、泗通津,向来京国自有率税,颇闻怨ゥ。 今依元赏所奏,并停其所置官司,所由悉罢。 所有泗口税额,准徐泗观察使今年前后两度奏状,内竖共得钱一万八千五十五贯文。 内十驿一万一千三百贯文,委户部每年以实钱逐近支付,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钱赐充本军用,其他未赡,委在才臣,共息怨咨,以泰行旅。"

后周显德五年,敕诸道州府,应有商贾兴贩牛畜者,不计黄牛、水牛,凡经过处并不得抽税;如是货卖处,仰据卖价每一千抽税钱三十,不得别有邀难。

按:鬻卖而有税,理也。

经过而有税,非理也。

观此,则其来已久,而牛畜之外,余物俱有过税,商旅安得愿出其涂乎?

宋太祖皇帝建隆元年,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

又诏榜商税则例於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

止斋陈氏曰:"此薄税敛初指挥也。 恭惟我艺祖开基之岁,首定商税则例,自后累朝守为家法,凡州县小可商税,不敢专擅创取,动辄奏禀三司取旨行下。 谨按景德四年,三司盐铁商税按奏:‘据滨州监税李忠恕状,准条,银每两税钱四十文,其专栏等称银元来不纳税钱事。 省司检会景德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令。 将银出京城门往诸路州军者,并须於在京税务纳钱,每两四十文,不降指挥,只是条贯。 自京出门,其滨州税务元不收税,合依久例,不得创收。 ’天禧四年,福建转运司奏:‘尚书屯田员外郎方仲荀奏,乞收福建枋木税每估一贯税一百文。 本司勘会《祥符编敕》,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 ’天圣七年,福建运司奏:‘福州商税有当增收钱者八,当减钱者五,当不收钱者十,当创收钱者十二。 ’有旨,创收、增收并不行,余依奏。 以此见当时州郡小可商税不敢专擅创收,动须奏禀,而漕臣、省司亦不敢辄从所请,横改条法。 至淳化三年,令诸州县有税,以端拱元年至淳化元年收到课利最多钱数,立为祖额,比校科罚。 盖商税额比较自此始。 及王安石更改旧制,增减税额,所申省司不取旨矣。 熙宁三年九月,中书札子:‘详定编敕所参详,自来场务课利增亏,并自本州保明三司,立定新额,始牒转运司令本处趁办,往复经动年岁,虚有留滞,莫若令本州自此立定祖额比较。 ’有旨从之,而本州比较自此始,商税轻重皆出官吏之意,有增而无减矣。 政和间,漕臣刘既济申明於则例外增收一分税钱,而一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起。 至今以五分充州用,五分充转运司上供,谓之五分增收钱。 绍兴二年,令诸路转运司量度州县收税紧慢,增添税额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始。 至今以十分为率,三分本州,七分隶经总制司,谓之七分增税钱,而商税之重极於今日。"

李重进平,以宣徽北院使李处新知扬州,枢密直学士杜к监州税。

止斋陈氏曰:"以朝臣监州税始於此,盖收方镇利权之渐,然是时初未以此置官也。 据《太宗实录》,上谓赵普等曰:‘王仁赡纵吏为奸,诸州场院皆隐没官钱。 朕初即位,悉罢去,分命使臣掌其事,利入遂数倍。 ’以此见诸州监当分差使臣自太宗始。 雍熙三年始著於令,监当使臣、京朝官并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举之,遂为定员。"

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彘,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

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

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

自唐室藩镇多便宜从事,擅其征利,其后诸国割据,掊聚财货以自赡,故征算尤繁。

宋朝每克复疆土,必下诏蠲省。

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

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

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

开宝六年,诏岭南商贾赍生药者勿算。

先是,伪蜀时,部民凡嫁娶,皆籍其帏帐妆奁之数估价抽税,是年,诏除之。

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 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条,当从宽简。 宜令诸路转运使以部内州军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

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 常税各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颁行天下。"

至道元年,诏两浙诸州纸扇、芒鞋及细碎物皆勿税。

二年,诏民间所织缣帛非出鬻於市者勿得收算。

真宗景德三年,除杭、越等十三州军税鹅鸭年额钱。

大中祥符五年,诏京东西、河北、陕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津者勿税。

大中祥符六年,诏免诸路州军农器收税。

熙宁十年以前天下诸州商税岁额:

四十万贯以上:

东京成都"二十一务"

兴元"三务"

二十万贯以上:

蜀"九务"

彭"八务"

永康"五务"

梓"二务"遂"二务"

十万贯以上:

开封"二十三务"寿"八务"

杭"十二务"

眉"二务"绵"二务"汉"二务"

嘉"八务"

邛"十九务"

简"四务"果"一务"戎"三务"

泸"六务"合"一务"

怀安"三务"

利"三务"阆"一务"

剑"七务"

三泉县"二务"

夔"二务"

五万贯以上:

西京"二十六务"

北京"十四务"徐"七务"

郓"十二务"邳"三务"

颍"十一务"沧"二十二务"

博"十四务"

棣"十一务"秦"六务"

德"十三务"

京兆"十二务"

楚"八务"

真"五务"庐"六务"成"五务"

扬"七务"

蕲"八务"

无为"八务"

资"一务"高邮"八务"苏"五务"普"一务"

昌"三十八务"

洋"八务"

兴"二务"

大宁监"一务"

达"一务"

施"五务"

涪"六务"

五万贯以下:

南京"九务"

青"十务"齐"十务"

沂"五务"兖"九务"淮阳"二务"济"六务"单"五务"

濮"八务"

襄"八务"

邓"七务"

许"十务"

蔡"十六务"

陈"六务"滑"一务"澶"十务"瀛"七务"滨"六务"

思"六务"

凤"四务"

永静军"九务"

真定"十五务"

河中"十一务"

陕"六务"并"九务"

延"十六务"

凤翔"十五务"亳"十一务"

舒"十九务"

宿"九务"光"七务"

黄"九务"湖"十务"

婺"八务"

秀"七务"信"八务"

洪"十一务"

吉"七务"潭"七务"荣"一务"

雅"十一务"广安"三务"

富顺监"一务"

巴"五务"

蓬"一务"

安"二务"福"十二务"黔"七务"忠"二务"

万"六务"渝"三务"

三万贯以下:密"六务"登"四务"

莱"四务"

潍"三务"

曹"四务"

淄"十一务"

郢"二务"

唐"五务"

孟"七务"

汝"十务"

郑"九务"冀"七务"

雄"一务"

相"七务"

邢"七务"定"十七务"

怀"八务"

卫"八务"

"九务"

深"五务"

磁"十一务"赵"六务"保"一务"永宁"一务"华"八务"通利"三务"

同"十一务"

耀"九务""四务"

解"五务"

庆"十一务"商"四务"宁"六务"环"六务"

泽"五务"陇"八务"渭"十八务"阶"二务"德顺"一务"

干"八务"通远"一务"

潞"六务"晋"六务"

绛"六务"

汾"五务"海"四务"

泰"七务"

泗"七务"滁"四务"

和"六务"

濠"四务"

涟水"二务"

越"九务"润"六务"

明"五务"

常"五务"

温"六务"台"八务"

处"七务"

衢"八务"

睦"六务"

江宁"五务"

宣"九务"

歙"六务"

江"六务"

池"十一务"

饶"六务"太平"八务"南康"七务"虔"六务"广德"二务"

袁"九务"

兴国"二务"

临江"五务"

衡"一务"江陵"十四务"鄂"八务"

安"五务"

岳"十一务"

黎"一务"汉阳"三务"

荆门"二务"

文"六务"龙"二务"

集"七务"

璧"一务"

南剑"十一务"

开"一务"

建"七务"泉"九务"

汀"八务"

漳"十务"

广"十四务"

昌化"三务"潮"五务"一万贯以下:

随"三务"金"十七务"

均"三务"

信阳"二务"

莫"三务"霸"三务"

干宁"一务"

信安"一务"

"五务"虢"四务"坊"四务"

岷"三务"

原"六务"

仪"四务"府"二务"

代"十九务"

隰"九务"

忻"一务"

石"六务"

辽"五务"

威胜"五务"

平定"四务"

南安"三务"

建昌"二务"

通"二务"桂阳"二务"

鼎"四务"澧"四务"

陵井监"四务"峡"五务"

梁山"一务"邵武"三务"康"十六务"

南雄"六务"

英"八务"五千贯以下:

广济"一务"

房"一务"保安"一务"

安肃"一务"

丹"四务"广信"一务"

顺安"二务"

保安"三十务"

镇戎"六务"熙"一务"

庆成"二务""一务"宪"一务"

岚"三务"

慈"二务"

宁化"一务"火山"一务"

岢岚"一务"保德"一务"

抚"二务"大通监"二务"

江阴"三务"

筠"三务"永"三务"

郴"一务"

邵"三务"全"二务"

归"一务"

辰"一务"

沅"四务"

复"二务"

茂"一务"

南平"三务"

兴化"八务"循"四务"韶"三务"

连"四务"

贺"二十一务"

封"三务"

端"一务"新"一务"

南恩"一务"

惠"四务"

梅"二务"

春"九务"桂"十四务"

容"五务"邕"一务"象"七务"

融"一务"

昭"十二务"梧"一务"

藤"一务"龚"一务"

浔"三务"

贵"十一务"柳"九务"宜"五务"

宾"四务"

横"三务"

化"五务"

高"六务"雷"二务"白"一务"

钦"一务"郁林"一务"万安"一务"

珠崖"一务"

廉"五务"琼"一务"蒙"一务"

窦"二务"南仪"一务"

按:天下商税惟四蜀独重,虽夔、戎间小垒,其数亦倍蓰於内地之壮郡。

然《会要》言四蜀所纳皆铁钱,十才及铜钱之一,则数目虽多,而所取亦未为甚重。

而熙宁十年以后再定之额,他郡皆增於前,而四蜀独减於旧,岂亦以元额偏重之故欤?

仁宗时,诏场务岁课倍增者,乃增使臣一员监临。

又诏取一岁中数为额,后虽羡益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户、苛留商贾,求羡余以希赏"详见《酒税门》"。

天圣中,有请算钱以助给费者,仁宗曰:"货泉之利,欲流天下而通有无,何可算也。"

不许。

又诏有司裁定岁课或不登而州县责衙前备偿者,立命罢之。

神宗熙宁元年,诏:"三路支移,或民以租赋赍货至边贸易以转官者毋税。 石炭自怀至京不征。 流民复业者,所过免算。"

四年,诏三司:"凡民承买酒麴、坊场,率千钱输税五十,储之以禄吏。"

七年,诏减国门税数十种,钱不满三十者蠲之。

其先,外城二十门皆责以课息,近止令随其闲要分等,以检捕获失之数为赏罚。

既而以岁旱,复有是命。

八年,手诏问中书,贾贩之物法不税者,其市利钱当输否?时有司创税贾物之入京者,谓之市利钱,以禄吏。

帝疑焉,故问之。

《郑侠奏议》跋后云:"建言者以诸门及本务税钱额亏折,皆是官员饶税过多,而吏人受财,公共偷瞒,不知乃为市易拘拦商旅入务官买,以致商旅不行,税乃大亏也。 遂立条约,专拦皆有食钱,官员不得饶税。 专拦取钱依仓法,官员妄饶税,并停替,仍会问诸处,每商旅纳官税一百文,即专拦所得市利钱几何。 诸处申,约官税一百,专拦等合得事例钱十文。 官中遂以为定例,每纳税钱一百文,别取客人事例钱六文,以给专拦等食钱。 已而市易司作,於申收事例钱项,即声说所收不及十文亦收十文,此明为所收事例钱不及十文亦收十文,及法行,乃谓所收之税不及十文亦收事例钱十文。 只如苎麻一斤收钱五文,山豆根一斤收钱五文,问客人别要事例钱一十文。 本门为不便申省,及市易司并不施行,致客人为事例钱故,屡与专拦相拖拽,云:‘我官钱十文纳了,你问我要甚事例钱?’必须取条贯分明详谕,方肯纳钱而去。 不三五日间,因三月二十六日奏状,准三月二十七日圣旨,市利钱三百文以下税钱者,皆无市利钱矣。 看详,有司当立法时,取专拦所得事例钱以供专拦逐月食钱,不曰事例钱,而以市利名之者,盖取《孟子》所谓‘有贱丈夫左右望而罔市利’之意以为名,是贱之也,又从而多取之以益官,岂不缪哉!宜乎圣上闻之,自三百以下税钱,并不收市利也。"

哲宗元元年,从户部之请,在京商税院酌取元丰八年钱五十五万二千二百六十一缗有奇,以为新额,自明年始。

八年,商人载米入京粜者,力胜税权蠲。

兵部尚书苏轼上言:"臣闻太贱则伤农,太贵则伤末。 是以法不税五,使丰熟之乡商贾争籴,以起太贱之价;灾伤之地舟车辐凑,以压太贵之直。 自先王以来,未之有改也。 而近岁法令始有五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病,废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古所无之法,百世之下,书之青史,曰:‘收五力胜税钱,自皇宋某年始也。 ’臣切为圣世病之。 臣顷在黄州,亲见累岁熟,农夫连车载米入市,不了盐酪之费,所蓄之家日夜祷祠,愿逢饥荒。 又在浙西,累岁亲见水灾,中民之家有钱无,被服珠金,饿死於市。 此皆官收五力胜税钱,致商贾不行之咎也。 臣闻以物与人,物尽而止;以法活人,法行无穷。 今陛下每遇灾伤,捐金帛,散仓廪,自元以来,盖所费数千万贯石,而饿殍流亡不为少衰。 只如去年浙中水灾,陛下使江西、湖北雇船运米,以救苏、湖之民,盖百余万石,又计籴本、水脚,官费不赀,而客船被差雇者,皆失业破产,无所告诉。 与其官司费耗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力胜税钱一条,只行《天圣附令》免税指挥,则丰凶相济,农末皆利,纵有水旱,无大饥荒。 虽目下稍失课利,而灾伤之地,不必尽烦陛下出捐钱如近岁之多也。 今《元编敕》,虽云灾伤地分,虽有例亦免,而所从来,必自丰熟地分,所过不免收税,则商贾亦自不行。 议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灾伤,则邻路免税,一州灾伤,则邻州亦然。 虽以今之法小为疏通,而隔一州一路之外,丰凶不能相救,未为良法,须是尽削近岁法,专用《天圣附令》指挥,乃为通济。 臣窃谓若行臣言,税钱亦必不至大段失陷。 何也?五无税,商贾必大通流,不载见钱,必有回货。 见钱、回货,自皆有税,所得未必减於力胜,而灾伤之地有无相通,易为赈救,官司省费,其利不可胜计。 今肆赦甚近,若得於赦书带下,光益圣德,收结民心,实无穷之利。 取进止。"

徽宗大观元年,凡典买牛畜、舟车之类,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税。

建中靖国初有此令,至是蠲之。

二年,诏在京诸门,凡民衣屦、菽、鸡鱼、果蔬、炭柴、磁瓦器之类,并蠲其税,岁终计所蠲,令大观库给偿。

重和元年,以臣僚言,凡民有遗嘱并嫁女承书,令输钱给印文凭;其丝绵缣帛即其乡聚市鬻者,亦令先历近地场务请税。

寻皆罢之。

八月,臣僚又言,税物由便道者,请令批引致务参验并税之。

诏户部下诸路漕司计画以行。

宣和二年,宫观、寺院、臣僚之家为商贩者,令关津搜阅,如元丰法输税,岁终以次数报转运司取旨。

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之物免税。

至建中靖国初,马、牛、驼、骡、驴已不入服用之例,而比年臣僚营私谋利者众,宫观、寺院多有免税专降之旨,皆以船艘贾贩,州县无孰何之者,故有是诏。

三年,两浙、淮西等路,税例外增一分者勿取。

其先,漕臣被旨起应奉物,乃增税以更费。

至是,御笔罢之。

钦宗靖康元年,诏:"都城物价未平,凡税物,权更蠲税一年。"

高宗建炎元年,诏:"京城久闭,道路方通,有贩货上京者,与免税。"

又诏应残破州县合用竹木砖瓦并免收税。

又诏北来归正人、两淮复业人,在路不得收税。

又诏於平江昆山县江湾浦量收海船税,应官司回易诸军收买物色,依条收税。

盖宁於海道取给军需,而不以病民也。

又虑税网太密,诏减并一百三十四处,减罢者九处,免过税者五处。

至於牛、米、柴、面,民间日用所需,并与罢税。

孝宗隆兴之初,招集流民,凡两淮之商旅、归正人之兴贩,并与免税。

州县续置税场不曾申明去处,并罢之。

又诏乡落墟市贸易皆从民便,不许人买扑收税,减罢州县税务甚多。

光宗复罢楚州、雅州管下镇务,减临安府富阳余杭税额。

宁宗时,减罢州县税务亦不一。

关市之征日以蠲免,中兴列圣仁民之心何如哉!其间贪吏并缘,苛取百出"绍兴二十一年六月,臣僚言诸州额外征取,止资公库,无名妄用,乞令监司检察",私立税场,算及缗钱、斗米、菜茹、束薪之属"干道四年,诏诸州县不得私置税场,邀阻客旅。 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广中无名场税在在有之,若循之氵利头、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私立关津,缗钱、斗米、菜茹、束薪,并令输税"。

或擅用稽察、措置"干道九年二月,诏诸县税场於正官外擅置稽察、措置等官,许民户越诉",添置专拦收检"绍兴十年九月,敕:"诸路税务置专拦外,类皆过数招收,并有监官、亲随之类,通同接取,可令禁止。" 淳熙五年四月,臣僚言池州雁汊等处,栏头妻子直入船内搜检,谓之女栏头",与吾民相刃相靡,不啻雠敌。

虚市有税,空舟有税"干道六年闰月,臣僚言:"重征莫甚於沿江。 凡溯流而上,至於荆峡,虚舟往来,谓之‘力胜’;舟中无重货,谓之‘虚喝’;宜征百金,元抛千金之数,谓之‘花数’,骚扰不一,乞严禁止。" 从之",以食米为酒米,以衣服为布帛,皆有税"绍兴三十二年八月,都省言专拦骚扰,甚者指食米为酒米,指衣服为布帛"。

遇士夫行李则搜囊发箧,目以兴贩"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敕:"访闻场务利於所入,以至士夫、举子道路之费,搜箧倒囊,一切拦税,可以禁止。" "。

甚者,贫民博易琐细於村落,指为漏税,辄加以罪"嘉定八年二月,臣僚言:"滨江之民,担负鱼鲜於村落博卖,未尝经涉城市,亦诬其漏税而加之罪。 或遇溪贩运火柴,每束亦收五六文钱。 乞严行觉察。" 从之"。

空身行旅,亦白取金,百方纡路避之,则拦截叫呼"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广中场"。

或有货物,则抽分给偿,断罪倍输,倒囊而归矣"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

闻者咨嗟,则指曰:"是大小法场也"绍兴二十二年,臣僚言蕲之蕲阳、江之湖口、池州之雁汊税务,号为大小法场"。"

是以中兴以来,申明越津拦税之禁"上曰:"昨见河朔有步担负米,尤为所害。 其专拦有在十里外私自收税者,况舟船之利多於步担,其扰可知。" 绍兴三十二年三月,臣僚言州县多遣人於三二十里外拘栏税物,以发关引为名,乞禁止。 干道四年九月,诏不得离县五里外拦掠村民。 绍兴四年三月,嘉定八年二月,皆有禁",其场务税赏不许引用"倘於租额外有剩数,听其累赏,是道天下重征",其告漏税不实者坐之"庆元六年五月诏"。

其有合税者,照自来则例,不得欺诈骚扰,如例外多收投子钱,许民越诉"绍熙元年十一月"。

其赴务投税者,不得截留收买"庆元五年四月诏"。

列圣之禁戢吏奸也如此,是宜商贾之利通而民生之用足,虽中兴再造,民力已竭,而不至於甚困者,皆此之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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