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十二·职役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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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 卷十二·职役考一 马端临

○历代乡党版籍职役

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

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於中。

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无有相贷,十则疾病相救。

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斗讼之心弭。

既牧之於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七为州。

夫始分於井则地著,计之於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

周制,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郑元曰:"此所以劝民者也。 使之者,皆谓立其长而教令使之。 保,犹任也。 救,救凶灾也。 宾,宾客其贤者也。 受者,宅舍有故,相受寄也。 者,谓礼物不备,相给足也。 闾,二十五家。 族,百家。 党,五百家。 州,二千五百家。 乡,万二千五百家。" 此总谓郊内者也"。

及三年则大比,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大比,谓使天下更简阅人数及其财物也。 受邦国之比要,则亦受乡遂矣。 郑司农云:"五家为比,故以比为名,今时八月按比是也。 要,谓其簿。" "比长:每比下士一人"掌五家",各掌其比之治,五家相受相和亲,有罪奇邪则相及。

徙於国中及郊,则从而授之"徙,谓不便其居,或国中徙郊,或郊徙国中,皆从而付所处之吏,明无罪恶";徙於他,则为旌节而行之"谓徙异乡,有节乃达";若无授无节,则唯圜土纳之。

闾胥:每闾中士一人"掌二十五家",各掌其闾之征令,岁时数其闾之众寡,辨其施舍。

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而读法,书其敬敏任恤者,凡事掌其比,挞罚之事"失礼者之罚也"。

族师:每族上士一人"掌一百家",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月吉属民读邦法,书其孝悌睦姻有学者,春秋祭亦如之。

登其族之夫家众寡,辨其贵贱、老幼、废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车辇。

比、伍、闾、族各为联,使之相保相受,赏罚相及,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若师田行役,则合其卒伍,简其兵器,以鼓铎旗物帅而至,掌其治令戒禁刑罚。

岁终则会。

党正:每党下大夫一人"掌五百家",各掌其党之政令教治,四孟月属氏读法,春秋祭亦如之。

国索鬼神而祭祀"礻昔祭",则以礼属民,而饮酒於序,以正齿位。

凡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

师田行役,则以法治其正事。

正岁属民读法,书其德行道艺。

岁终则会。

州长:每州中大夫一人"掌二千五百家",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正月吉属民读法,考其德行道艺,纠其过恶而劝戒之。

岁时祭祀州社,则属民读法。

春秋以礼会民,而射於州序。

州之大祭、大丧,皆莅其事。

师田行役,则帅而致之,掌其戒令赏罚"於军因为师帅"。

岁终则会。

正岁读法。

三年大比,则大考州里,以赞乡大夫废兴。

遂人:掌邦之野"郊外曰野。 此野谓甸、稍、县、都",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

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ガ"作管反",五ガ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之。

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经、形体,皆谓制分界也。 邻、里、ガ鄙、县、遂,犹郊内比、闾、族、党、州、乡也。 郑司农云:"田野之居,其比、伍之名与国中异制,故五家为邻。" 郑元谓异其名者,示相变耳。 遂之军法、追胥、起徒役如六乡"。

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夫均其厚薄则生产平,统之於都则其数举,家於乡遂则其户可详,五人为伍则人之众寡可知。 故《管子》曰:"欲理其国者,必先知其人,欲知其人者,必先知其地。" 自昭、穆之后,王室中衰,井田废坏,不足以纪人之众寡,宣王是以料人於大原,由兹道失之"。

邻长:每邻一人"掌五家",掌相纠相受。

凡邑中之政相赞,徙於他邑,则从而授之。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掌二十五家",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

以岁时合耦於锄,以治稼穑,趋其耕耨,行其秩序,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征敛其财赋。

ガ长:每ガ中士一人"掌一百家",各掌其ガ之政令,以时校登其夫家,比其众寡,治其丧纪、祭祀之事。

作民则旗鼓兵革帅而至。

岁时简器"稼器,兵器",趋其耕耨,稽其女工。

鄙师:每鄙上士一人"掌五百家",各掌其鄙之政令、祭祀。

作民"谓起役也"则掌其戒令,以时数其众寡,而察其美恶而诛赏。

岁终则会。

县正:每县下大夫一人"掌二千五百家",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以颁田里,以分职事,掌其治讼,趋其稼事,而赏罚之。

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移执事,谓移用其民"。

既役,则稽功会事而诛赏。

章氏曰:"三代役法,莫详於周。 《周礼》,五、两、军、师之法,此兵役也;师田、追胥之法,此徒役也;府史、胥徒之有其人,此胥役也;比、闾、族、党之相保爱,此乡役也。 有司徒焉,则因地之善恶而均役;有族师焉,则校民之众寡以起役;有乡大夫焉,则辨年之老少以从役;有均人焉,则论岁之丰凶以行复役之法。"

齐威公用管仲,仲曰:"夫善牧者非以城郭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 伍无非其里,什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 不求而得,不召而来,故人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 故主政可行於人,人心可系於主。"

是以制国,郊内则以五家为轨,轨十为里,里四为连,连十为乡,乡五为帅。

国内十五乡,自家至帅。

郊外则三十家为邑,邑十为卒,卒十为乡,乡三为县,县十为属,属有五。

自家至属,各有官长,以司其事,以寓军政焉,而齐遂霸。

徐伟长《中论》曰:"夫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 民数周为国之本也。 先王周知其万民众寡之数,乃分九职焉。 九职既分,则劬劳者可见,勤惰者可闻也,然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 事役既均,故上尽其心,而人竭其力,然而庶功不兴者,未之有也。 庶功既兴,故国家殷富,大小不匮,百姓休和,下无怨疾焉,然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 故泉有源,怡有本。 道者,审本而已矣。 故《周礼》,孟冬,司寇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 其重之也如是。 今之为政者,未之知恤民也,譬犹无田而欲树艺,虽有农夫,安能措其强力乎?是以先王制六乡、六遂之法,所以维持其民,而为之纲目也。 使其邻比相保爱,赏罚相延及,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顺,可得而知也。 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於国版,夫家脱於联伍,避役逋逃者有之,於是奸心竞生,而伪端并作,小则滥窃,大则攻劫,严刑峻令不能救也。 人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 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 国以建典,家以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其唯审人数乎!"

秦用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

按: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

然周之法则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

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

汉高祖二年,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

十里一亭,亭有长。

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

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乡、亭亦如之。

皆秦制也"《汉官仪》曰:"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弓弩、戟、、刀剑、甲钲。 鼓吏赤帻行,带剑佩刀,持盾被甲,设矛戟,习射。 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 五里一邮,邮相去二里半,司奸盗。 亭长持二尺版以劾贼,执绳以收执贼。" "。

水心叶氏曰:"县、乡、亭之制,本於商鞅。 鞅虽改法,要是周衰,国大者难用旧制,齐、晋、楚裂地名官以自便,往往在商鞅之前矣。 古者百里之狭,自为朝廷,由后世观之,疑若烦民。 然三老、啬夫、游徼,犹各有职掌,近民而分其责任。 若后世荡然无复纪秩,而令、长悍然独以征取为事,则又鞅之所不为也。"

新城三老董公遮说汉王为义帝发丧,讨项羽。

文帝十二年,诏以户口率置三老常员,遣谒者劳赐三老帛,人五匹。

武帝元狩元年,遣谒者赐县三老帛,人五匹;乡三老人三匹。

元狩六年,遣谒者循行天下,谒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戾太子发兵诛江充,长安扰乱,言太子反。

上怒甚,壶关三老茂上书,言太子亡邪心,上感悟。

宣帝元康元年,加赐三老帛。

四年及甘露三年,皆赐帛有差。

王尊为京兆尹,坐免。

湖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讼尊治京兆功效日著。

书奏,天子后以尊为徐州刺史。

王尊为东郡太守,河水甚溢。

尊躬率吏民,投沈白马,状以身填金堤,水波稍。

白马三老奏其状,制诏秩尊中二千石。

黄霸守颍川,吏民兴於行谊,赐三老爵及帛。

韩延寿守冯翊,有昆弟讼田,延寿曰:"咎在冯翊。"

称疾病,不听事,令、丞、啬夫、三老亦自系待罪。

元帝初元元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五年,赐三老帛,人五匹。

永光二年,赐三老帛。

成帝建始元年,赐三老钱、帛。

绥和元年,赐三老帛。

平帝元始三年,赐三老帛。

西汉凡县、道"有蛮夷曰道"、国"列侯所食县曰国"、邑"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东汉乡置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正女义妇,逊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闾,以兴善行。

乡置有秩、游徼、三老。

有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

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

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

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亭有长,以禁盗贼。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

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 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 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汉官仪》曰:"乡户五千则有秩。" "

明帝即位,赐爵三老、孝弟、力田人三级。

注云:"三老、孝弟、力田,皆乡官之名。 三老,高帝置,孝弟、力田,高后置,所以劝导乡里,助成风化。"

今考西汉《高后纪》,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

师古曰:"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

然则三老乡各一人,孝弟、力田既禄秩如许尊,未必各乡皆设,有其人则置之耳。

孝文、武、宣、成、哀纪,各有赐孝弟、力田金帛爵级事。

元和二年,帝耕於定陶。

诏曰:"三老,尊年也;孝弟,淑行也;力田,勤劳也。 国家甚休之。 其赐帛人一匹,勉率农功。"

永平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二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十七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章帝建初三年,赐三老、孝弟、力田爵,人三级。

四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和帝永光八年,赐爵同。

十二年,赐爵同。

元兴元年,立皇太子,赐爵同。

安帝永初三年,帝加元服,赐爵二级。

元初元年,赐爵同。

延光元年,赐爵人二级。

顺帝永建元年,赐爵人三级。

四年,赐爵二级。

阳嘉元年,赐爵三级。

桓帝建和元年,赐爵同。

献帝建安元年,赐爵人二级。

晋制:每县户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

乡户石每千以下,置治书吏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

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

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

县皆置方略吏四人。

洛阳县置六部尉。

江左以后,建康亦置六部尉,余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

邺、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

东晋哀帝崇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

孝武时,范宁陈时政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狭注本郡。 自尔渐久,人安其业,丘垅坟柏,皆以成行,无本邦之名,而有安土之实。 今宜正其封疆,土断人户,明考课之科,修闾伍之法。 难者必曰:‘人各有桑土之怀,下役之虑。 ’斯成并兼之所执,而非通理之笃论也。 古者失地之君,犹臣所寓之主;列国之臣,亦有违之礼。 随会仕秦,致称《春秋》;乐毅逭燕,见褒良史。 且今普天之人,原其氏出,皆随代移迁,何至於今而独不可。"

帝善之。

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治,九土攸序,分境画野,各安其居。 故井田之制,三代以崇。 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兼并,於是为弊。 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即以三辅为乡闾,不复系之於齐、楚。 九服不扰,所成旧。 自永嘉播越,爰淮、海,朝运匡复之算,人怀思本之心,经略之图,日不暇给,是以宁人绥治,犹有未遑。 及至大司马桓温,以人无定本,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於时财阜国丰,实由於此。 自兹迄今,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 杂居流寓,闾伍不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自非改调张,无以济治。 夫人情滞常,难与虑始,谓父母之邦以为桑梓者,诚以生焉终焉,敬爱所。 请依庚戌土断之科,庶存其本,稍与事著。 然后率之以仁义,鼓之以威声,超大江而跨黄河,抚九州而复旧土。 则恋本之志,乃速申於当年,在始暂勤,要终必易。"

於是依界土断,唯青、兖、徐三州人居晋陵者,不在断限,诸流寓郡县多被并省。

宋孝武大明中,王元谟请土断雍州诸侨郡县"今襄阳、汉东等郡也"。

齐高祖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黄籍,人之大纪,国之理端。 自顷氓伪已久,乃至窃注爵位,盗易年月。 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 比年虽改籍书,终无得实。 若约之以刑,则人伪已远;若绥之以德,又未易可惩。 诸贤并深明理体,各献嘉谋,以何科算能革斯弊也。"

虞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 元嘉中,故光禄大夫傅崇,年出七十,犹手自书籍,躬加隐校。 古之共理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理正,其在勤明令长。 凡受籍,县不加检勘,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下归县。 吏贪其赂,人肆其奸,奸弥深而弥多,赂逾厚而答逾缓。 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黄籍共七万一千余户。 於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犹未四万。 神州奥区,尚或如此,江、湘诸郡,尤不可言。 愚谓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 人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书籍,宜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不返,依制必戮。 使官长审自检校,必令明洗,然后上州,永以为正。 若有虚昧,州县同咎。 今户口多少,不减元嘉,而版籍顿阙,弊亦有以。 自孝建以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 寻苏峻平后,庾亮就温峤求勋簿,而峤不与,以为陶侃所上,多非实录。 物之怀私,无代不有。 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 又生不长,便谓道人。 或抱子并居,竟不编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漏,流亡不归。 法令必行,自然竞反。 为理不患无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

帝省表,纳之。

乃别置校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数巧,以防懈怠。

至武帝永明八年,谪巧者戍缘淮各十年,百姓怨咨。

帝乃诏曰:"既往之愆,不足追咎。 自宋明以前,皆听复注。 其有谪边疆,皆许还本。 自此后有犯,严其罪。"

梁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

帝纳尚书令沈约之言,诏改定《百家谱》。

约上言曰:"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化。 此后,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 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者。 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

有东西二库。

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狗牵鼠,雨湿沾烂,解散於地,又无扃。

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

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

既立此科,苟有回避,奸伪互起,岁月滋广,以至於齐。

於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於此大坏矣。

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

通官荣禄,随意高下。

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仕伍。

凡此奸巧,并出愚下,不辨年号,不识官阶,或注义熙在宁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兴之后,此时无此府,此年无此国。

元兴唯有三年,而猥称四年;又诏书甲子,不与长历相应。

如此诡谬,万绪千端,校籍诸郎,亦所不觉,不才令史,更何可言?且籍字既细,难为眼力,寻求巧伪,莫知所在,徒费日月,未有实验。

假令兄弟三人,分为三籍,一籍祖父官,其二初不被,同堂从祖以下,固自不论。

诸如此例,难可悉数。

或有应而不,不须而。

所既多,理无悉当,怀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辞请诉,充曹刃府,既难领理,交兴人怨。

於是悉听复注,普停洗。

既蒙复注,则莫不成官。

此盖核籍不精之巨弊也。

臣谓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於此。

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景平以前,既不系检,凡此诸籍,得无巧换。

今虽遗落,所存尚多,宜有征验,可得信实,其永初、景平籍,宜移还上省。

窃以为晋籍所余,须加宝爱,若不留意,则远复散失矣。

不识胄允,非谓衣冠,凡诸此流,罕知其祖。

假称高、曾,莫非巧伪,质诸文籍,奸事立露,征覆矫诈,为益实弘。

又上省籍库虽直郎题掌,而尽日科校,唯令史独入,籍既重实,不可专委群细。

若入库检籍之时,直郎、直都,应共监视,写籍皆於郎、都目前,并皆掌置,私写、私换,可以永绝。

事毕郎出,仍自题名。

臣又以为巧伪既多,并称人士,百役不及,高卧私门,致令公私阙乏,是事不举。

宜选史传学士谙究流品者为左人即左人尚书,专共校勘。

所贵卑姓杂谱,以晋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对共雠校。

若谱注通籍有卑杂,则条其巧谬,下在所科罚。”

帝以是留意谱籍,诏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谱》,由是有令史、书吏之职,谱局因此而置。

始,晋太元中,员外散骑侍郎贾弼好簿状,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无遗阙,其子孙代传其业。

宋王弘、刘湛并好其书。

弘日对千客,不犯一人讳。

湛为选曹,始撰百姓谱,以助铨序,伤於寡略,齐王俭复加去取,得繁省之衷。

僧孺为八十卷,东南诸族别为一部,不在百家之数。

按:魏、晋以来,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选举,私门以此订婚姻,寒门之视华族,如冠屦之不侔。

则夫徭役贱事,人之所惮,固宜其改窜冒伪,求自附流品,以为避免之计也。

然徭役当视物力,虽世族在必免之例,而官之占田有广狭,泽之荫后有久近,若於此立法以限之,不劳而定矣。

不此之务,而方欲改定谱籍,虽曰选谙究流品之人为郎、尚书以掌之,然伪冒之久者滋多,非敢於任怨者谁肯澄汰?如杨期、井韶至以耻愤构逆乱,则澄汰亦岂易言哉!

陈文帝天嘉初,诏曰:"自顷编户播迁,良可哀伤。 其亡乡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

按:《周官》之法,贵者、贤者及新之迁徙者,皆复其征役,后世因之。

故六朝议征役之法,必以土断侨寓,正谱籍为先。

然自晋至梁、陈,且三百年,贵者之泽既斩,则同於编氓;侨者之居既久,则同於土著,难以稽考。

此所以伪冒滋多,而议论纷纷也。

后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

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於公赋。

孝文太和十年,纳给事中李冲之说,遂立三长"三长谓五家一邻长,五邻一里长,五里一党长"。

李冲以为三正理人,所由来远,於是创三长之制,曰:"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取乡人强谨者。 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 三长三载亡愆,则陟用之一等。"

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

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等曰:"冲求立三长者,乃欲混天下为一法,言似可用,其实难行。"

太尉元丕曰:"臣谓此法若行,公私有益。"

咸称方今有事之月,校比人户,新旧未分,人心劳怨,请过今秋,至冬闲月,徐乃遣使,於事为宜。

冲曰:"人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若不因课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 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 既识其事,又得其利,因人之欲,为之易行。"

著作郎傅思益进曰:"人俗既异,险易不同。 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朝改法,恐成扰乱。"

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常分,包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北齐令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

一党之内,则有党族一人、副党一人、闾正二人、邻长十人,合十有四人,共领百家而已。

至於城邑,一坊侨旧或有千户以上,唯有里正二人、里吏二人。

里吏不常置。

隅老四人,非是官府,私充事力,坊事亦得取济,若论外党,便是烦多。

齐文宣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

隋文帝受禅,颁新令,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

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

苏威奏置五百家乡正,令理人词讼。

李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判断不平,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更甚。 且今时吏部总选人物,天下不过数百县,於六七百万户内铨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其才,乃欲於一乡之内选人能理五百家者,必恐难得。 又即要荒小县有不至五百家者,复不可令两县共管一乡。"

敕内外群官就东宫会议。

自皇太子以下多从德林议。

苏威又言废郡,德林语之云:"修令时,公何不论废郡为便?令出,其可改乎?"然高同威之议,遂置之。

十年,虞庆则於关东诸道巡省使还,并奏云:"五百家乡正专理词讼,不便於人。 党与爱憎,公行货贿。"

乃废之。

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邻为保。

每里设正一人"若山谷阻险,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

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

其村居如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

天下户,量其资产升降,定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常留三比在州县,五比送省"仪凤二年二月敕:自今以后,省黄籍及州县籍也"。

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者充。

其次为坊正。

若当里无人,听於比邻里简用。

其村正,取白丁充。

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

开元十八年,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 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 自后如有嘱请,委御史弹奏。"

广德二年,敕:"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籍帐。"

睿宗景二年,监察御史韩琬陈时政,上疏曰:"往年两京及天下州县学生、佐史、里正、坊正,每一员阙,先拟者辄十人。 顷年差人以充,犹致亡逸,即知政令风化渐以敝也。"

宣宗大中九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炼於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

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

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

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

仍每及三载即一如是。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旧制:凡有课役,皆出於户民,郡国辇运官物,率以侨居人充。

至是,始令文武官、内诸司、台、省、监、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及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

五月,诏令、佐检察差役有不平者,许民自相纠举。

京百官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干德五年,又禁诸州职官私占役户供课。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京西转运使程能上言:"诸州户供官役素无等第,望品定为九等,著於籍,以上四等量轻重给役,余五等免之,后有贫富,随所升降。 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颁於天下。"

诏令转运使躬裁定之。

七年,令两京诸州、府部民,有乏种及耕具、人丁者,许众共推择一人,练土地之宜,明种树之法者,县补为农师,令相视田亩沃瘠及五种所宜,指言某处土地宜植某物,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

即令乡三老、里胥与农师周劝民分於旷土种莳,俟岁熟共取其利。

为农师者蠲税外,免其他役。

民家有嗜酒赌博者、怠於农务者,农师谨察之,白於州县论其罪,以警游惰焉。

九年,以其烦扰,停之。

淳化五年,令天下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得冒名以给役,讫今循其制。

宋朝凡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

大中祥符五年,提点府界段惟几发中牟县夫修马监仓,群牧制置使以厩卒代焉,因下诏禁之。

天禧元年,又诏治河勿调丁夫,以役充。

干兴元年十二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言:"伏见劝课农桑,曲尽条目,然乡闾之弊,无由得知。 朝廷惠泽虽优,豪势侵陵罔暇,遂使单贫小户,力役靡供。 乃岁丰登,稍能自给,或时水旱,流徙无踪,户籍虽有增添,农民日以减少。 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内已总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休闲。 所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纵惰游。 更有诸般恶幸影占门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目,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复。 请自今见任食禄人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户役者,除见庄业外,不得更典卖田土,如违,许人告官,将所典卖没官,自减农田之弊,均差遣之劳,免致私役不禁,因循失业。 其罢俸、罢任、前资官元无田者,许置五顷为限。"

诏三司定夺。

三司言:"准农田敕,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虚报逃移,与形势户同情启幸,於名下作客户隐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 今与一月,自首放罪,限满不首,许人告论,依法断遣支赏。 又准敕,应以田产虚立契,典卖於形势、豪强户下隐庇差役者,与限百日,经官首罪,改正户名。 限满不首,被人告发者,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决配。 今准臣僚奏,欲诸命官所置庄田,定以三十顷为限,衙前将吏合免户役者,定以十五顷为限。 所典买田只得於一州之内典买。 如祖父迁葬,别无茔地者,数外许更置坟地五顷。 若地有崖岭,不通步量,刀耕火种之处,所定顷亩,委逐路转运使别为条制,诣实申奏。 又按农田敕,买置及析居归业佃逃户未并入本户者,各共户帖供输,今并须割入一户下,今后如有违犯者科罪,告人给赏。"

并从之。

开宝平蜀后,令西川得替官部纲赴京,与减一选;无选可减,加一阶。

止斋陈氏曰:"熙宁罢衙前,应纲运皆募得替官管押,自令下,无应募者。"

仁宗景中,诏川陕、闽、广、吴、越诸路衙前仍旧制,余路募有版籍者为衙前,满三期,罪不至徒,补三司军将。

皇中,又禁役乡户为长名衙前,使募人为之。

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

景中,稍欲宽里正衙前之法,乃命募充。

知并州韩琦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於里正衙前,兵兴以来,残剥尤甚。 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 每乡被差疏密,与赀力高下不均。 假有一县甲乙二乡,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赀为钱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赀为钱五十万,番休递役,即甲乡十五年一周,乙乡五年一周。 富者休息有余,贫者败亡相继,岂朝廷为民父母之意乎?请罢里正衙前,命转运司以州军见役人数为额,令佐视五等簿通一县计之,籍皆在第一等,选赀最高者一户为乡户衙前,后差人仿此。 即甲县户少而役蕃,听差乙县户多而役简者。 簿书未尽实,听换取他户。 里正主督租赋,请以户长代之,二年一易。"

下其议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转运司度利害,皆以为便。

而知制诰韩绛、蔡襄亦极论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绛请行乡户五则之法,襄请以产钱多少定役重轻。

至和中,遂命绛、襄与三司参定,继遣尚书都官员外郎吴机复趋江东,殿中丞蔡禀趋江西,与长吏、转运使议可否。

因请行五则法,凡差乡户衙前,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又第其役轻重放此。

假有第一等重役十,当役十人,列第一等户百;第二等重役五,当役五人,列第二等户五十。

以备一番役使。

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长吏以下同按视之,转运使、提点刑狱察其违慢。

遂更著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颁焉。

自是遂罢里正衙前,百姓稍休息矣。

按:干兴元年,臣僚上言影占徭役之害,自官豪势要以至衙前将吏,皆避役之人。

请立限田之法,命官三十顷,而衙前将吏亦得占十五顷,余者以违制论。

夫均一衙前也,将吏为之则可以占田给复,乡户为之则至於卖产破家。

然则非衙前之能为人祸也,盖官吏侵渔之毒,可施之於愚戆之乡氓,而不可施之於谙练之将吏故也。

韩、蔡诸公所言固为切当,然过欲验乡之阔狭、役之疏密而均之,且既曰罢里正衙前,而复选赀最高者为乡户衙前,则不过能免里正重复应役之苦,而衙前之如故也。

此王荆公雇募之法所以不容不行之熙丰欤!

庆历中,令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裁损役人,即给使不足,益以厢兵。

时范仲淹执政,以为天下县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废河南府诸县,欲以次及他州,当时以为非是,未几悉复。

时州县既广,徭役益众,知广济军范讽上言:"军地方四十里,户口不及一县,而差役与诸郡等,愿复为县。"

转运司执不可,因诏裁损役人。

自是数下诏书,议蠲冗役,以宽民力。

又置宽恤民力司,遣使四出。

自是州县力役多所裁损,凡省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皇中,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既代而令输钱免役者,论如违制律。

时有王逵者,为荆湖转运使,率民输钱免役,得缗钱三十万,进为羡余,蒙奖诏。

由是他路竞为掊克,欲以市恩,民至破产不能偿所负,朝廷知其,乃下此诏。

按:役钱之说始於此。

以免役诱民而取其钱,及得钱,则以给他用,而役如故,其由来久矣。

治平四年六月"时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州县差役仍重,劳役不均,其令逐路转运司遍牒辖下州军,如官吏有知差役利害可以宽减者,实封条析以闻。

先是,三司使韩绛言:"害农之,无甚差役之法重者,衙前多致破产,次则州役亦须重费。 向闻京东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其父告其子云‘吾当求死,使汝曹免冻馁’,自经而死。 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 此大逆人理,所不忍闻。 又有鬻田产於官户,田归不役之家,而役并增於本等户。 其余戕贼农民,未易遽数。 望令中外臣庶条具利害,委侍从、台省官集议,考验古制裁定,使役力无偏重之患,则农民知为生之利,有乐业之心。"

役法之议始此。

英宗时,谏官司马光言:"置乡户衙前以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反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 臣尝行於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闾舍乎?臣闻其言,焉伤心,安有圣帝在上,四方无事,而立法使民不敢为久生之计乎?臣愚以为凡农民租税之外,宜无所预,衙前当募人为之,以优重相补,不足,则以坊郭上户为之。 彼坊郭之民,部送纲运,典领仓库,不费二三,而农民常废八九。 何则?儇利戆愚之性不同也。 其余轻役,则以农民为之。"

按:温公此奏,言之於英宗之时,所谓募人充衙前,即熙宁之法也。

然既曰募,则必有以酬之。

此钱非出於官,当役者合输之,则助役钱岂容於不征?而当时诸贤论此事复不可,何也?盖荆公新法大概主於理财,所以内而条例司,外而常平使者,所用皆苛刻小人,虽助役良法,亦不免以聚敛亟疾之意行之,故不能无,然遂指其法为不可行,则过矣。

同知谏院吴充言:"乡役之中,衙前为重。 被差之日,官吏临门籍记,杯杵匕箸皆计资产,定为分数,以应须求。 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负未除,子孙既没而邻保犹逮。 是以民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丁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丁。 无以为生。 乞早定乡役利害,以时施行。"

帝因阅内藏库奏,有衙前越千里输金七钱,库吏邀乞,逾年不得还者。

帝重伤之,乃诏制置条例司讲立役法。

熙宁二年,条例司言:"考合众论,悉以使民出钱雇役为便,即先王之法,致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也。 愿以条目付所遣官分行天下,博尽众议。"

奏可。

於是条谕诸路曰:"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从官自卖,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 其厢镇场务之类,旧酬奖衙前,不可令民买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奖。 如部水陆运及领仓驿、场务、公使库之类,旧烦扰且使陪备者,今当省,使无费。 承符、散从等旧苦重役偿欠者,今当改法除,使无困。 凡有产业物力而旧无役者,今当出钱以助役。"

皆其条目也。

久之,司农寺言:"今立役条,所宽优者,皆村乡朴蠢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 若经制一定,则衙司县吏又无以施诛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 筑室道谋,难以成就,欲自司农申明所降条约,先自一两州为始,候其成就,即令诸州军放视施行,若其法实便百姓,当特奖之。"

从之。

於是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以其府界所行条目奏上之,帝下之司农寺,诏判寺邓绾、曾布更议之。

绾、布上言:"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之贫富,上下分为五等。 岁以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 两县有产业者,上等各随县,中等并一县输。 析居者随所析而升降其等。 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输。 皆用其钱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重轻制禄。 开封县户二万二千六百有奇,岁输钱万二千九百缗,以万二百为禄,赢其二千七百,以备凶荒欠阙,他县仿此。"

然输钱计等高下,而户等著籍,昔缘巧避失实。

乃诏责郡县,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农隙集众,稽其物业,考其贫富,察其诈伪,为之升降,若故为高下者,以违制论。

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典吏试书计。

以三年或二年乃更。

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

令下,募者执役,被差者得散去。

开封一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放乡役数千,於是颁其法天下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

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

其坊郭等第户及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

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而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足用,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阙,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

四年,上召二府对资政殿,冯京言:"修差役,作保甲,人极劳敝。"

上曰:

"询访邻近百姓,亦皆以免役为喜。 盖虽令出钱,而复其身役,无追呼刑责之虞,人自情愿故也。"

文彦博言:"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

上曰:

"更张法制,於士大夫诚多不说,然於百姓何所不便?"彦博曰:"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按:潞公此论失之。

盖介甫之行新法,其意勇於任怨而不为毁誉所动,然役法之行,坊郭、品官之家尽令输钱,坊场、酒税之入尽归助役,故士夫豪右不能无怨,而实则农民之利,此神宗所以有"於百姓何所不便"之说。

而潞公此语与东坡所谓"凋敝太甚,厨传萧然"云者,皆介甫所指以为流俗干誉,不足恤者,是岂足以绳其偏而救其乎?

四月,从提举常平陈知俭之请,罢许州衙前公使库,以军校主之,月给食钱三千。

初,诸路衙前以公使多所倍费,有至破家者,至是始更以军校,其后行於诸路,人皆便之。

御史中丞杨绘言:"非不知助役之法乃陛下闵差役之不均,欲平一之,而有司率务多敛,致天下不晓,以为取赢而他用之也。 如王庭老、张靓科配一路缗钱至七十万,输之多者一户至三百千,民皆谓供一岁役之外,剩数几半,咸谓庭老、靓必有升擢。 此盖因取数多,谤议兴也。 乞少赐裁损,以安民心。"

东明县民数百诣开封府及台省,诉超升等第出役钱事。

杨绘又言:"东明县民所诉,乃因司农寺不因旧则,自据户数创立助役钱等第,下县令遵所立而著之籍,不问堪升与否也。 凡立等第,必稽户力高下而制其升降。 州必凭县,县必凭户长、里正,户长、里正稽之乡众,乃可得实。 今乃自司农寺预定品数,付县立簿,岂得民心甘服哉?"帝命提点司究所从升降以闻,仍严升降之法。

司农寺及府界提举言,畿民有未知新立法意,以助役钱多,愿仍旧充役者。

诏如不愿输钱免役,县案所当供役岁月,如期役之,与免输钱。

王安石为言外扇摇役法者,谓输钱多必有赢余,若群诉必可免役,既聚众侥幸,苟受其诉,与免输钱,当仍役之。

帝从其说。

监察御史刘挚陈十害,其要曰:"上户常少,中下户掌多,故旧法上户之役类皆数且重,下户之役率常简而轻,今不问上下户,概视物力以差出钱,故上户以为幸,而下户苦之。 优富苦贫,非法之善。 况岁有丰凶,而役人有定数,助钱岁不可阙,则是赋税有时减阁,而助钱更无蠲损也。 役人必用乡户,为其有常产则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伪之人,则帑庾、场务、纲运,不唯不能典,窃恐不胜其盗用而冒法者众。 至於弓手、耆、壮、承符、散从、手力、胥史之类,恐遇寇则有纵逸,因事辄为骚扰也。 司农新法,衙前不差乡户,其旧尝愿为长名者,听仍其旧,用官自召卖酒税、坊场并州县坊郭人户助役钱数,酬其重难,惟此一法有若可行。 然坊郭十等户,缓急科率,郡县赖之,难更使之均助钱。 乞诏有司,若坊场钱可足衙前雇直,则详究条目,徐行而观之。"

御史中丞杨绘言:"助役之利一,而难行有五。 请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顷者,亦有户才三顷者,其等乃俱在第一。 以百顷而较三顷,则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齐无异。 况如官户,则除耆长外,皆应无役,今例使均出雇钱,则百顷所输必三十倍於三顷者,而又永无决射之讼,此其利也。 然难行之说亦有五:民惟种田,而责其输钱,钱非田之所出,一也。 近边州军应募者非土著,奸细难防,二也。 逐处田税,多少不同,三也。 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四也。 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五也。 乞先议防此五害,然后著为定制,仍先戒农寺无欲速就以祈恩赏,提举司无得多取於民以自为功,如此则谁复妄议?"同判司农寺曾布摭绘、挚所言而条奏辩诘之,其略曰:"畿内上等户尽罢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输钱比旧受役时,其费十减四五;中等人户旧充弓手、手力、承符、户长之类,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观、单丁、官户皆出钱以助之,故其费十减六七;下等人户尽除前日冗役,而专充壮丁,且不输一钱,故其费十减八九。 大抵上户所减之费少,下户所减之费多。 言者谓优上户而虐下户,得聚敛之谤,臣所未谕也。 提举司以诸县等第不实,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开封府、司农寺方奏议时,盖不知已尝增减旧数。 然旧敕每三年一造簿书,等第常有升降,则今品量增减亦未为非。 又况方晓谕民户,苟有未便,皆与正,则凡所增减,实未尝行。 言者则以为品量立等者,盖欲多敛雇钱,升补上等以足配钱之数;至於祥符等县,以上等人户数多减充下等,乃独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 凡州县之役,无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尝不典主仓库、场务、纲运,而承符、手力之类,旧法皆许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长、壮丁,以今所措置最为轻役,故但轮差乡户,不复募人。 言者则以为专典雇人,则失陷官物;耆长雇人,则盗贼难止。 又以为近边奸细之人应募,则焚烧仓廪,或守把城门,则恐潜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 免役或输见钱,或纳斛斗,皆从民便,为法至此,亦已周矣。 言者则谓直使输钱,则丝帛粟麦必贱,若用他物准直为钱,则又退拣乞索,且为民害。 如此则当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为,虽凶荒饥馑,未尝罢役,今役钱必欲稍有余羡,所以为凶年蠲减之备,其余又专以兴田利、增吏禄。 言者则以为助钱非如税赋有倚阁减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类,亦尝倚阁减放否?此臣所未谕也。 两浙一路,户一百四十余万,所输缗钱七十万耳,而畿内户十六万,率缗钱亦十六万。 是两浙所输财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余亦自无几。 言者则以为吏缘法意,广收大计,如两浙欲以羡钱徼幸,司农欲以出剩为功,此臣所未谕也。"

於是诏绘知郑州,挚落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监衡州盐仓。

遣察访使遍行诸路,促成役书。

司农言:"始议出钱助民执役,今悉召募,请改助役为免役。"

制可,若不愿就募而强之者论如律。

诏监司各定所部助役钱数,利路转运使李瑜欲定四十万,判官鲜于亻先曰:"利路民贫,二十万足矣。"

议既不合,各为奏上。

帝是亻先议,侍御史邓绾言:

"利路役岁须缗钱九万余,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万有奇。"

乃诏责瑜而擢亻先为副使,以示诸路。

颁募役法於天下。

内外胥吏素不赋禄,惟以受赇为生,至是,用免役钱禄之,有禄而赃者,用仓法重其坐。

初时,京师赋吏禄,岁仅四千缗。

至八年,计缗钱三十八万有奇,京师吏旧有禄及外路吏禄尚在数外。

又诏:"凡县皆以免役剩钱,用常平法给散收息,添支吏人餐钱,仍立为法。"

五年,权江西提刑、提举金君卿首遵诏书募受代官部钱帛纲趋京,不差乡户衙前,而费十减五六。

赐诏奖谕,仍落权为真。

先时,召募人押钱帛纲入京,每一万贯匹支陪纲钱五百贯足,询问曾押纲乡户衙前之家,皆不愿行,乃选得替官员、使臣人员管押,相度每绸绢万匹正支钱一百缗足,钱万贯支钱七十缗足,并不差乡户衙前,故有此诏。

王安石白上曰:"此事诸路皆可行,但令监司加意许令指占好舟,差壮力兵士及时遣,则替罢官人人争应募矣。"

七年,诏:"役钱每千别纳头子五钱,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载之类,皆许取以供费,若尚不给用,许以情轻赎铜钱足之。"

先是,凡公家之费有敷於民者,谓之"圆融"。

多寡之数,或出临时,污吏乘之以为奸,习滋久。

至是,诏辄圆融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原。

诏:"闻镇、定州民有拆卖屋木以纳免役钱者,令安抚、转运、提举司体量,具实以闻。"

王安石白上,言:"百姓卖屋纳役钱,臣不能保其无此。 然论事有权,须考问从前差役卖屋陪填,与今卖屋纳役孰多孰少,即於役法利害灼然可见。"

诏:"崇奉圣祖及祖宗陵寝神御寺院、宫观,免纳役钱。 诸旌表门闾有敕书,及前代帝王子孙於法有荫者,所出役钱依官户法,赐号处士非因技授者准此。"

五月,诏:"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给田募人为之。 凡逃、绝、监牧之田籍於转运司者,不许射买请佃,以其田给应募者,而其所直,准一年雇役为钱几何,而归其直於转运司。"

衢州西安县用缗钱十二万买田,始足募一县之役。

司农寺请行之诸路,诏自今用宽剩钱买募役田,须先参会余钱可以枝梧灾伤,方许给买,若田价翔贵之地则止之。

八月,诏罢给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旧,阙者勿补。

七月,参知政事吕惠卿献议曰:"免役出钱或未均,出於簿法之不善。 按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 嘉敕造簿,委令佐责户长、三大户录人户丁口、税产物力为五等,且田野居民,耆、户长岂能尽知其贫富之详?既不令自供手实,则无隐匿之责,安肯自陈?又无赏典,孰肯纠抉?以此旧簿不可信用。 谓宜仿手实之意,使人户自占家业,如有刊匿,即用隐寄产业赏告之法,庶得其实。"

於是遂行手实法。

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仍并屋宅分有无蕃息以立之等,凡居钱五当蕃息之钱一,非用器、田而辄隐落者许告,有实,三分以一充赏。

将造簿,预具式示民,令依式为状,县受而籍之。

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

既该见一县之民物产物钱数,乃参会通县役钱本额而定所当输,明书其数,众示两月,使悉知之。

从之。

察访京南常平事蒲宗孟言:"近制,民以手实上其家之物产而官为注籍,以正百年无用不明之版图,而均齐其力役,此天下之良法也。 然县灾伤五分以上,则留竣丰岁。 以臣观之,使民自供手实,无所扰也,何待於丰穰哉?愿诏有司不以丰凶弛张其法。"

从之。

十月,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权罢,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

初,吕惠卿创行手实法,言者多论其长告讦,增烦扰,不便。

至是,惠卿罢政,御史中丞邓绾言:"役法初行,且用丁产户籍,故诸路患其不均,各已改造。 其均钱之法,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得家业贯陌者视家业贯陌。 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而民乐输矣,安用剔抉披索,互相纠告,使不安其生邪?凡民所以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 今欲尽数供析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於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余羡,不免须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 夫行商坐贾,通货殖财,四民之一也。 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财畜、丝麻、布帛之类,或春有之而夏已析阅,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则公家簿书如何拘辖,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へ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其为未善可知矣。"

故降是诏。

司农寺乞废户长、坊正,令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一税一替。

若催科外别令追呼者,以违制论。

从之。

明年,诏问罢耆户长、壮丁之法何人建议,及以此议奏呈,帝曰:"已令出钱免役,又排甲使为保丁,责之催科,失信於民。 又保正本令习兵,何可更供二役?"安石曰:

"保丁、户长皆百姓为之,今罢差户长,使为保丁,数年或十年方催一税,其任役不过二十余家,於人情无所苦。 《周官》什伍其民,有军旅,有田役,若谓保丁止供教阅,不知余事属何人也?"其后,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遂诏耆户长、壮丁仍旧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法并罢。

诏:"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无过二十千。 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有物产者随所输钱,等第不及者并一多处。"

以司农寺言户减免钱数,承民户两处有物业者出钱不一故也。

九年,荆湖路察访蒲宗孟言:"两路元敷役钱太重,以一岁较其入出而宽剩数多。"

诏权减二年。

十月,诏:"自今宽剩役钱及买扑坊场钱,更不以给役人,岁具羡数上之司农,余物凡籍之常平者,常留一半。"

侍御史周尹言:"诸路募役钱,元指挥於数外留宽剩钱一分,闻诸州县希提举司风指,广敷民钱,至减省役额,克损雇直,而民输数一切如旧。 宽剩数已倍多而募直太轻,仓法又重,役人多不愿就募。 天下皆谓朝廷设法聚敛,不无疑怨。 乞遵免役本法,募耆长、户长及役人,不可过减者悉复旧额,但约募钱足用,其宽剩止存留一分,以上不得更有敷取。"

三司使沈括亦言:"立法之意,本欲与民均财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金。 重役不过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余取於坊郭、官户、女户、单丁、寺观之类,足以赋禄。 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於督敛,重轻相补,民力自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知彭州吕陶奏:“朝廷欲宽力役,立法召募,初无过敛民财之意,有司奉行过当,增添科出,谓之宽剩。 自熙宁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县,已有宽剩钱四万八千七百余贯,今岁又须科纳一万余贯。 以成都一路计之,无虑五六十万,推之天下,见今纳有六七百万贯文宽剩在官。 岁岁如此,泉币绝乏,货法不通,商旅、农夫最受其。 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钱外有此宽剩数目,乞令诸路提举仓司契勘见在宽剩钱数,约度支得几岁不至缺乏,沛发德音,特与免数年,或乞逐年限定数目,不得过役钱十分之一,所贵民不重困。"

不报。

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石、匹、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金银钱斛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石、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二千二十贯、匹、石、两,见在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石、匹、两。

役钱之初立额,两浙之东多以田税钱数为则,浙西多用物力。

至是,诏令通物力、税钱互细为数,从便输纳。

初,许两浙坊郭户家产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毋输役钱,已而乡户不及五十千者亦不免输。

元丰七年,天下免役缗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钱五百五万九千,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钱较熙宁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远者尤甚,特创免法。

虽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亩,实解前日困敝。

故群议杂起,意不为变。

顾其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为额,而展敷二分以备吏禄、水旱之用。

群臣每以为言,屡加疑诘,而安石持之益坚。

此其为法既不究终防,又有聚敛小人乘此增取,帝虽数诏禁戒,而不能尽止。

至是,雇役不加多,而岁入比前增广,则安石不能将顺德意,其流已见矣。

八年"哲宗已即位"八月,户部言:"役钱所留宽剩,内有及三四分已上去处,合行裁减,令所留宽剩不得过二分,余并减,其元不及二分处依旧。"

从之。

又诏体量人户役钱轻重,先从下等减放。

又诏:"旧以保正代耆长催税、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如元充保正、户长、保丁,愿不妨本保应募者听。"

知吉州安福县上官公颖奏:"臣窃怪耆、壮、户长法之始行也,皆出於雇;及其既久也,耆、壮之役则归於保甲之正、长,户长之役则归於催税甲头。 往日所募之钱,系承帖司及刑法司人吏许用,而其余一切封桩,若以为耆、壮、户长诚可以废罢,即所用之钱自当百姓均减元额,今则钱不为之减,又使保正、长为耆壮之事,催税甲头任户长之责,是何异使民出钱而免役,而又使之执役也?"

按:以保正代耆长等役,熙宁已尝行之,继而以人言不便罢之矣。

今观此,则是罢而复行也。

盖熙宁之征免役钱也,非专为供乡户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府之需用、吏胥之廪给,皆出於此。

及其久也,则官吏可以破用,而役人未尝支给,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复他作名色以役之也。

为法之,一至此哉!侍御史刘挚言:"州县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 自助役法行以来,簿籍不改,务欲敷配钱数,故所在临时肆意升补下户入中,中户入上。 今天下往往中上户多而下户少,富县大乡上户所纳役钱,岁有至数百缗或千缗者,每岁输纳无已,至贫竭而后有裁减之期。 旧来乡县差役循环相代,上等大役至速亦十余年而一及之,若下役则动须三二年乃复一差,虽有劳费,比今日岁被重敛之害,孰为多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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