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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四十沿革四十凶礼二总论丧期奔大丧奔山陵附未踰年天子崩诸侯薨议天子为继兄弟统制服议天子不降服及降服议天子为皇后父母服议皇后为父服附总论丧期虞殷周汉后汉魏晋东晋宋后魏后周隋大唐易云「古者丧期无数」。
贾公彦曰:「此黄帝时也。
是其心丧终身者也。
」
虞书称「三载,四海遏密八音」。
尧崩,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
按唐虞虽行心丧,更三年为限,三王乃制丧服。
殷高宗谅闇,三年不言。
檀弓云:「子张问曰:「书云高宗三年不言,言乃讙。
有诸?」时人君无行三年之丧礼者,问有此歟,怪之也。
讙,喜悦也。
言乃喜悦,则民臣望其言久。
仲尼曰:「胡为其不然也!古者天子崩,王世子听於冢宰。
」」冢宰,天官卿,贰王理事者也。
三年之丧,使之听朝。
丧服四制曰:「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
武丁者,殷之贤王也。
继世即位而慈良於丧。
当此之时,殷衰而復兴,礼废而復起,故善之。
善之,故载之於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
」
周武王崩,成王十三而嗣立,周公居冢宰摄政。
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见诸侯,祝雍作颂。
又春秋,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则无此称。
此皆既葬除丧之证也。
汉文帝遗制,革三年之丧,「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
顏师古曰:「令谓此詔文。
」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五举音,礼毕罢。
非旦夕临时,禁无得擅哭。
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
服虔曰:「皆当言大功、小功布也。
纤,细布衣也。
」应劭曰:「凡三十六日而释服矣,此以日易月也。
」晋灼曰:「汉书例以红为功。
」师古曰:「红与功同。
服、晋二说是也。
此丧制者,文帝自率己意创而为之,非有取於周礼也,何为以日易月乎?三年之丧,其实二十七月,岂有三十六月之文!禫又无七月也。
应氏既失之於前,而近代学者因循谬说,未之思也。
」他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类从事。
师古曰:「言此詔中无文者,皆以类比而行事。
」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丧期之制,自后遵之不改。
宣帝地节四年詔:「今百姓或遭縗\絰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
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
」成帝时,丞相翟方进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自以为身备汉相,不敢踰国典。
然而原涉行父丧三年,名章天下;河闲惠王行母丧三年,詔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是则丧制三年,能行者贵之矣。
及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吏六百石已上,皆服丧三年。
莽母死,但服天子弔诸侯之服,一弔再会而已,令子新都侯宗服丧三年。
及元后崩,莽反自服三年。
顛倒奸谬若此。
后汉郑玄云,「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又曰「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注引孝经说云「言不文者指士人也」。
陈鑠问:「「高宗谅闇,三年不言,言乃讙」,此则所言也。
又丧大记云「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言公事,不言家事」。
此天子诸侯俱有言矣。
而独谓臣下上句云「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注云「谓卿大夫也」。
孝经云「言不文指士人也」。
义似不同,引之何明?」赵商答曰:「三年之丧,天子诸侯不言而事成者,冢宰存也。
虽亦有所言,但希耳。
至於臣下,须言而辨,为可谓言,但不文耳。
各有所施,不相妨也。
言臣下时,所包者广。
孝经云士人,注引之者,欲微见其小异,其大趣亦同也。
」
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
是后吏又守职居官,不行三年丧服矣。
建光元年,尚书孟布奏:「宜復如建武、永平故事,谓光武、明帝时。
绝刺史二千石告寧及父母丧服。
」又从之。
至桓帝永兴二年,復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
永寿二年,又使中常侍已下,行三年服。
至延熹二年,又皆绝之。
魏武帝遗詔:「百官当临殿中者,十五举音。
葬毕便除。
」文帝崩,国內服三日。
蜀刘备,臣下发丧满三日,除服,至葬復如礼。
此则魏蜀又异於汉也。
吴孙权令诸有居任者遭三年之丧,皆须交代,犯者定大辟之科。
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
其后吴令孟仁闻丧輒去,陆逊陈其素行,得减死一等,自此遂减。
晋武帝泰始元年詔:「诸將吏二千石已下遭三年丧者,听归终寧。
庶人復除徭役。
」二年,帝遵汉魏,改葬除服,按文帝以魏咸熙二年八月辛卯崩,九月癸酉葬。
武帝以十二月景寅受魏禪,改元泰始。
犹深衣素冠,降席彻膳。
太宰司马孚等奏曰:「臣闻礼典,丰杀隨时,期於足以兴化而已,故未得皆返上古也。
陛下俯遵汉魏,素冠深衣,降席彻膳,虽武丁行之於殷代,未足以踰。
方今荆蛮未殄,万机事殷,臣等以为宜割哀情以康时俗,敕御府太官,易服改膳如旧。
」詔曰:「每念幽冥,不终苴絰,一朝便易此情於所天,相从已多。
」孚等重奏:「干戈未戢,天下至眾。
陛下察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
」又詔:「重览奏议,益以悲割。
三年之丧,自古达礼,不宜反覆,重伤其心。
」遂以此礼终三年。
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文帝之崩也,皇太后王氏泰始四年三月戊子崩。
羊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自天子达,而汉文毁礼伤义。
今上至孝,有曾、閔之性,实行丧礼,除服何为。
若因此兴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汉文以末代浅\薄,不能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
已数百年,一朝復古,恐难行也。
」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由为善乎?」玄曰:「若主上不除,而臣下除,此谓但有父子,无復君臣,三纲之道亏矣。
」习凿齿曰:「傅玄知无君臣之伤教,而不知无父子之为重。
且汉废君臣之丧,不崇父子之服,况四海黎庶,莫不尽情於其亲,三纲之道,二服恒用於私室,而王者独尽废之,岂所以孝理天下乎?」
仆射卢钦、尚书魏舒等奏:「谨按天子之与群臣,虽哀乐之情若一,其所居之宜实异,故礼不得同。
虞书曰「三载遏密八音」,至周公,乃称「殷之高宗谅闇,三年不言」。
周景王有后、嗣子之丧,既葬除丧而乐。
叔向讥之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
王虽不遂,燕乐已早,亦非礼也。
」称高宗不云服丧三年,此释服心丧之文也。
讥景王不议其丧,而议其燕乐已早,明既葬应除,而违谅闇之节也。
尧崩,舜谅闇三年,故称遏密八音。
由此言之,天子居丧,齐斩之制,既葬而除,谅闇以终,三年无改父道,听於冢宰。
丧服已除,故更称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苫枕块以荒大政也。
」挚虞以为:「古者无事,故丧三年,非讫葬除心丧也。
后代一日万机,故魏权制,晋氏加以心丧,非三年也。
」杜元凯以为:「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之丧,始同齐斩,既葬除服,谅闇以居,心丧终制,不与士庶同礼。
汉氏承秦,率天下为天子终服三年。
文帝见其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典,更以意制祥禫,除丧即吉。
魏氏直以讫葬为节,嗣君皆不復谅闇终制。
学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经传,考其行事,专谓王者三年之丧,当以縗\麻终二十五月。
嗣君苟若此,则天下群臣皆不得除。
虽志在居篤,更逼而不行。
至今嗣主皆从汉文轻典,由处制者非制也。
」袁准曰:「周礼「太祝祔练祥,掌国事」。
若无縗\服,焉得祥?孔子曰:「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
」礼记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
」又云:「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
」此终丧縗\麻之言也。
春秋传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
」言虽贵,不得与贱者有异也。
言服而不言丧,縗\麻可知也。
凡春秋传诸称除丧,皆因时宜耳。
高宗信默,何以是心丧?」
博士段畅重申杜元凯议曰:「尚书毋逸云「高宗亮阴,三年不言」。
诸儒皆云「亮阴,默也」。
唯郑玄独以亮闇为凶庐。
今据诸儒为正,明高宗既卒哭,即位之后,除縗\麻,躬行信默,听於冢宰,以终三年也。
言即位,以明免丧之后,素服心丧,谓之谅闇。
故杜议曰:「天子居丧,齐斩之情,菲杖絰带,当其遂服,葬而除服,谅闇以终三年也」。
国语楚语及论语、礼记坊记坊音防丧服四制,皆说高宗之义,大体无异。
唯尚书大传以谅闇为凶庐。
盖东海伏生所说,郑玄之所依。
博而考之,义既不通。
据经所言,是唯天子居凶庐,岂合礼制?代俗皆谓大祥后禫时为谅闇。
汉记称和熹邓皇后居母丧,縞素,不食肉,亦曰谅闇。
此乃古今之通言,信默者为得之也。
」范宣曰:「所以知谅闇为凶庐者,按礼,葬后柱楣,楣则梁也,明葬后居庐,所以为义。
」畅曰:「昔武王崩,成王立,周公摄政,明年既葬,周公冠成王而朝於祖,以见诸侯。
此天子卒哭除丧之证也。
春秋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既葬则无此称。
此除服证也。
」范宣难曰:「礼,葬后饮食衣服,皆有降杀。
设君臣之称,安得不异?」畅曰:「春秋文八年秋八月,襄王崩。
九年春,毛伯来求金。
传曰:「不书王命,未葬也。
」」范宣曰:「礼既葬王,政入於国,即君名有渐,非一朝顿除除服之义。
多引益惑耳。
」畅引僖王崩未再周,惠王享晋、虢失礼,以名位不同,不议丧享,而讥公侯同礼。
又享有籩豆之荐,聘则陈幣太庙,授玉两楹。
此闻乐不乐,食旨不甘,除服证也。
范宣曰:「朝聘之礼,国有丧,皆有撤损,不与平同也。
周礼掌客职「宾客有丧,唯芻稍之受」,是明主人设饗是仪,有等级之品,客受芻稍,循情之事,是以往往有享文耳。
且或有急尊王室,或有安卫社稷,事出无方,归於时宜,事讫反服,於礼何伤?於啐嚌示仪,而信以为食旨,亦其昏矣。
」畅引春秋僖七年闰月,惠王崩。
九年夏,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於文武」。
以为王丧再周少五月,而犹事文武,明王者卒哭除丧,即位而祭庙矣,所谓烝尝禘於庙也。
宣曰:「夫祭祀之礼,有正有变。
所以然者,或时有所施,不必一也。
祷\类祈禡,岂一道乎?武王出祔以燎,岂是常郊耶?天地犹然,况宗庙乎?礼不墓祭,而尚祭乎毕。
又不於宗庙,而祀在坶室。
坶音牧。
郑玄云「牧野之室」。
且礼「去祧为坛,去坛为墠」,而周公请命,告太王以下,而三坛同墠,此岂非变礼乎?当襄王之时,逼於王子带,不敢发丧,潜使告於齐。
常有忧惧之色,故或为权礼於文武。
告请之祀,非其常典,故云有事於文武,而不称禘祫於宗庙也。
能究变正之义,始可与谈春秋耳。
」段畅引经传,以为诸侯谅闇,申杜议云:「按春秋僖公九年,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
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
传发宋公,而因释王。
在丧未葬,称在丧;葬讫卒哭,已除縗\麻,故不復名在丧:此诸侯除服之证也。
按礼记,诸侯元子既葬,见於天子,曰类见。
將嗣父位,除丧见王,以受瑞命,由嗣而见,故曰类见。
於是天子礼之太庙,赐以命服。
此诸侯不以麻终三年之证也。
杂记「麻者不绅,执玉不麻,麻不加於綵」。
诸侯既卒哭即位,则有聘享朝会之礼。
既执玉服綵,不宜復以服麻,故去縗\麻,服縞素。
縞素之制,可以杂於吉也。
此除縗\麻谅闇之文也。
丧大记云:「君既葬,王政入於国,既卒哭而服王事。
大夫、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带。
金革之事无避也。
」然则大夫士皆以縗\麻终三年,故虽卒哭,称弁絰带,以服金革之事。
诸侯以上,卒哭除縗\麻谅闇,故特不言弁絰。
此诸侯縗\麻除之证也。
又春秋鲁隱公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賵。
」左传曰:「赠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
」既卒哭,除服谅闇,此为免丧。
免丧之后来弔,故曰「弔生不及哀」。
此诸侯卒哭除縗\之证也。
文公元年:「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
」公羊传曰:「命者何?加我服也。
」贾逵以为「诸侯踰年即位,天子赐以命珪,合瑞为信也」。
然则皆得行吉礼。
文公元年:「公孙敖如齐。
」左传曰:「穆伯如齐,始聘焉,礼也。
凡君即位,卿出並聘,践修旧好,要结外援,好事邻国,以卫社稷也。
」僖公之丧未三年,嫌於不可以接吉事,故传发明大义,以正诸侯之礼也。
春秋襄公十五年冬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三月,公会晋侯於湨梁。
左传曰:「葬晋悼公,平公即位,改服修宫,烝於曲沃,与诸侯宴於温,使诸大夫舞,曰歌诗必类。
」诸侯五月而葬,今晋悼三月便葬,遂合诸侯燕会,使大夫歌舞,皆非丧礼也。
羊舌肸、祁奚、韩襄,皆晋之贤大夫也。
平公尚幼,宰傅相之,命诸贤傅幼君而若此,盖继好继信,谋\事补闕,礼之大者,故传其行事也。
晋子墨縗\絰征秦,遂墨縗\以葬。
书春秋时,卒哭之后,御军甚多,无縗\墨文明其服也。
弁絰金革,礼所权许,皆为救危亡者也。
哀公五年秋九月,齐侯杵臼卒。
六年,公羊传曰:「除景公之丧,诸大夫皆在朝。
」又礼会於陈乞之家,明其皆免丧无復所制也。
」博士谢况议:「杜元凯注春秋左传云:「天子诸侯虽卒哭除丧,至於当其练祥之日,必设位而哭,明不復禫也。
」且先朝故事,无有禫仪,盖君子行礼,不求变俗。
而博士徐禪,意欲以来六月二十二三大祥,二十五六而禫。
三日之中,衣服无异,而立二节,皆背先仪,又非简易之法也。
忌日举哀,如昔成制。
礼云:「除丧者卜其远日,避不怀也。
」谓当择月末以还大祥,除四起縞冠,受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