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礼典 第 五 十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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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礼典 第 五 十 九 杜佑

礼十九沿革十九嘉礼四宗子父歿母命婚父母俱歿自命婚及支子称宗弟称宗兄等婚议舅姑俱歿妇庙见公主出降拜舅姑附不亲迎婿见外舅姑反马送女附婚礼不贺议上礼附婚不举乐议男女婚嫁年几议嫁娶时月议已拜时而后各有周丧迎妇遣女议已拜时婿遭小功丧或妇遭大功丧可迎议拜时妇三日妇轻重议宗子父歿母命婚父母俱歿自命婚及支子称宗弟称宗兄等婚议周周制,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歿,己躬命之。

宗子,嫡长子也。

命之,命使也。

支子则称其宗,支子,庶昆弟,称其宗子命使者。

弟称其兄。

弟,宗子母弟。

春秋:「纪裂繻来逆女。

」公羊传云:「何以不称使?据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幣称使也。

婚礼不称主人。

为养廉远耻也。

然则何称?称诸父兄师友。

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幣,则其称主人何?辞穷也。

辞穷者何?无母也。

礼有母,母当命诸父兄师友,称诸父兄师友以行。

宋公无母,莫使命之,辞穷,故自命之。

自命之,故不得不称使也。

然则纪有母乎?曰:有。

以不称使。

有则何以不称母?据非主人可称母通使。

母不通也。

」礼,妇人无外事,但得命诸父兄师友,称诸父兄师友以行事。

母命不得达,故不得称母通使文,所以远別也。

舅姑俱歿妇庙见周汉北齐周制,若舅姑既歿,则妇入三月乃奠菜。

奠菜者,以篚祭菜也。

盖用堇。

三月一时,妇道可成也。

孔颖达曰:「若舅歿姑在者,则当时见姑,三月亦庙见舅。

若舅在姑歿,妇人无庙可见。

或更有继姑,自然如常礼。

」席於庙奥,东面,右几。

席於北方,南面。

庙,考妣之庙也。

北方,北墉下。

祝盥,妇盥於门外,妇执笲菜,祝帅妇以入。

祝告,称妇之姓,曰:「某氏来妇,敢奠嘉菜於皇舅某子。

」帅,导也。

入,入室也。

某氏,齐女则曰姜氏,鲁女则曰姬氏。

来妇,言来为妇也。

嘉,美也。

皇,君也。

某子者,若今言某官府君也。

妇拜,扱地,坐,奠菜於几东席上,又拜,如初礼。

扱地,手至地也。

妇人扱地,犹男子稽首。

贾公彦曰:「妇人肃拜为正,今云手扱地,则妇人之重拜,犹男子稽首。

扱地,首不至地,但手至地也。

」扱音楚甲反。

妇降堂,取笲菜以入,祝曰:「某氏来妇,敢告於皇姑某氏。

」奠菜於席,如初礼。

降堂,阶上也。

室事交於户,今降堂者,敬也。

於姑言敢告,舅尊於姑者也。

妇出,祝闔牖户。

凡庙无事,户则闭之。

老醴妇於房中,南面,如舅姑醴妇之礼。

因於庙见礼之。

贾公彦曰:「如始至时,使赞醴妇之礼,处所则別也。

」婿饗妇送者丈夫妇人,如舅姑饗礼。

汉平帝四年,以王莽女为皇后,见於高庙。

北齐纳后,以朝见后,又择日謁庙。

皇帝使太尉先以太牢告,而后遍见群庙。

公主出降拜舅姑附○大唐大唐贞观五年,长乐公主出降,太宗以皇后所生,敕有司资送倍於永嘉长公主。

祕书监魏征諫曰:「不可。

昔汉明帝欲封其子,云「我子岂得与先帝子等!可半楚、淮阳」。

前史以为美谈。

天子姊妹为长公主,天子之女为公主,既加长字,即是有所尊崇。

或可情有浅\深,无容礼有踰越。

」上然其言。

长孙皇后遣使齎绢四百疋,诣征家送之。

贞观中,侍中王珪子敬直尚太宗女南平公主。

礼有妇见舅姑之仪,自王姬下降,此事多略。

珪曰:「此礼之废,由来久矣。

今上钦明,动循法制,吾受公主謁见,岂为身荣哉!所以成国家之美耳。

」於是夫妻西向坐,公主亲执笲,行盥馈之道,礼成而退。

物议善之。

是后公主有舅姑者,皆备妇礼,自珪始也。

明庆二年,詔曰:「比闻公主出適,王妃作嬪,舅姑父母皆降礼答拜。

此乃子道云替,妇德不循,何以式序家邦,仪刑列辟!自今以后,可明加禁断,使一依礼法。

若更有以贵加於所尊者,令所司隨事纠闻。

三年又詔曰:「古称釐降,唯属王姬。

比闻县主適人,皆云出降;娶王女者,亦云尚主。

滥假名器,深乖礼经。

其县主出嫁宜称適,取王女者称娶。

仍永以为式。

」开元十六年,唐昌公主出降,有司进仪注,於紫宸殿行五礼。

右补闕施敬本等上疏曰:「窃以紫宸殿者,汉之前殿,周之路寢,陛下所以负黼扆,正黄屋,饗万国,朝诸侯,人臣至敬之所,犹玄极可见不可得而升也。

昔周女出降於齐,而以鲁侯为主,但有外馆之法,而无路寢之事。

今欲紫宸会礼,即当臣下摄行,马入於庭,醴升於牖。

主人授几,逡巡紫宸之间;宾使就筵,登降赤墀之地。

又据主人辞称「吾子有事,至於寡人之室」。

言辞僭越,事理乖张,既黷威灵,深亏典制。

其问名纳采等事,並请权於別所。

」从之。

遂移於光顺门外,设次行礼。

不亲迎婿见外舅姑反马送女附○周周制,婚礼,婿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后婿见,曰:「某以得为外婚姻,请覿。

」女氏称婚,婿氏称姻。

覿,见也。

若婿不亲迎,三月后,婿往见妇之父母。

主人对曰:「某以得为外婚姻之数,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是以未敢见。

今吾子辱,请吾子之就宫,某將走见。

」主人,女父也。

对曰:「某以非他故,不足以辱命,请终赐见。

」非他故,弥亲之辞也。

命谓將走见之言。

对曰:「某以得为婚姻之故,不敢固辞,敢不从。

」不言外,亦弥亲之辞也。

主人出门左,西面。

婿入门,东面,奠贄再拜,出。

出门,出內门也。

入门,入大门也。

出內门不出大门者,异於宾客。

婿见於寢。

奠贄者,婿有子之道焉,不敢授之。

贄,雉也。

儐者以贄出,请受。

欲使以宾客礼相见。

婿礼辞许,受贄,入,主人再拜受,婿再拜送,出。

出,已见女父。

见主妇。

主妇闔扉立於其內,主妇,主人之妇也。

见主妇者,兄弟之道,宜相亲也。

闔扉者,妇人无外事也。

扉,左扉也。

尔雅曰:「母及妻党为兄弟。

」婿立於门外,东面。

主妇一拜,婿答再拜,主妇又拜。

婿出。

必先一拜者,妇人於丈夫则侠拜。

主人请醴。

及揖让入,醴以一献之礼。

主妇荐,奠酬,无幣。

及,与也。

无幣,异於宾客。

婿出,主人送,再拜。

春秋,齐大夫高固诣鲁逆叔姬,又与子叔姬归寧,反马也。

礼,送女留其送马,谦不敢自安也。

三月庙见,遣使反马。

高固遂与叔姬归寧,故经传具见,以示讥也。

凡诸侯嫁女於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於先君。

公子则下卿送之。

於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

於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

於小国,则上大夫送之。

尊不送卑。

大夫亦遣臣送之。

士则有司送之。

婚礼不贺议上礼附○周东晋宋北齐周制,记曰:「婚礼不贺,人之序也。

」序犹代也。

贺娶妻者曰:「某子使某,闻子有客,使某羞。

」谓不在宾客之中,使人往者。

羞,进也,言进於客,古者谓羞为进,其礼盖壶酒束脩若犬也。

不斥主人,婚礼不贺故也。

古者致礼於人用犬,即食犬也。

东晋成帝纳后,群臣毕贺,时谓非礼。

议具纳后篇。

穆帝永和三年,纳后,议贺不?王述曰:「婚是嘉礼,应贺。

」述按:「春秋传曰「娶者大吉,非常吉」。

又传曰:「郑子罕如晋,贺夫人。

」邻国犹相贺,况臣下邪!如此,便应贺,但不在三日內耳。

今因庙见成礼而贺,亦是一节也。

」王彪之议:「婚礼不贺,无应贺之礼。

」彪之按:「婚礼不贺不乐。

传称子罕如晋贺夫人,既无明文,又传不云礼也。

礼,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

至於不贺,无三日之断。

」抚军答诸尚书云:「礼官所据,诚\是古典。

然礼亦隨时,今既已从近代而上礼,上礼即是称庆,將是贺例。

又恭后时已贺,今依旧,亦可通。

」恭后,成帝后杜氏,即镇南將军元凯曾孙也。

彪之云:「纳悼后,起居注无贺文,而有上礼。

武帝以长秋再建,感愴不敘,詔通断之。

纳恭后,记注有贺文,时亦上礼。

按礼云「婚礼不贺」,又云「贺娶妻者」,愚谓礼传婚姻,无直相贺之礼,而有礼貺共庆会之义,今代所共行。

」范汪云:「先朝所以上礼而不贺者,依傍贺娶妻也。

虽名曰贺,实是酒食无庆语也;但是吉事,故曰贺耳。

思亲之序,故庆辞不可以达於主人;然吉礼宜有敘情,故献酒食而已。

先朝行之,近代得礼。

至於恭后时贺,是王丞相导以明君臣之恩,本不以为將来之法。

」彪之云:「足下不贺意同,而敘之小异。

吾谓婚礼不贺者,谓不如今三节特贺也。

礼记所以復言贺娶妻者,因献酒食而有庆语也。

是不明然贺之,而於会同因有献辞。

足下今云都不应有庆辞,则何得献酒肉会同邪?亦与足下上礼辞不同,自为矛楯。

又从伯丞相时贺,何必非失。

足下以往贺为美事,以今不贺为得礼,亦不能两济斯义。

」庾蔚之谓:「按礼文及郑注,是亲友闻主人有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贺之,但婚有嗣亲之感,故不斥主人以贺婚,唯云为有客而已。

今上礼既所为者婚,亦不得都无庆辞。

彪之议为允。

」於时竟不贺,但上礼。

升平元年,台符问:「皇后拜讫,何官应上礼?上礼悉何用?」太常王彪之上书以为:「上礼唯酒犊而已,犊十头,酒十二斛。

王公以下,名在三节祥瑞自简庆贺录者,悉贺。

左传曰:「会吴於鄫,吴征百牢。

子服景伯曰:周制,上物不过十二,天之大数也。

」太学博士虽不在贺,而常小会者同,悉应上礼。

宋皇太子纳妃,上礼。

语具本篇。

北齐纳后太子纳妃,群臣上礼。

语见本篇

婚不举乐议东晋东晋升平元年八月,符问:「迎皇后大驾,应作乐不?」博士胡訥议:「临轩仪注,无施安鼓吹处所,又无举麾鸣钟之条。

」太常王彪之以为:「婚礼不乐。

鼓吹亦乐之总名。

仪注所以无者,依婚礼也。

臣伏重详礼云:「婚礼不用乐,幽阴之义也,乐,阳气也。

」又云「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

自王者下达。

迎大驾卤簿及至尊升太极,並闕此条,当是依三日不举乐之礼。

愚谓殿庭及大驾卤簿鼓吹,並可备仪而已。

」兰台太常主者按:「仪注云「皇后列人自閶闔掖门,鸣钟鼓,填门露仗」。

如仪注之条按诸门,唯有鼓无钟。

既云鸣钟,则应施钟,既施钟则施建鼓。

若如寺卿今意不作乐者,当復安悬而不作?」彪之又议:「魏晋旧制,昼夜漏既尽,门鸣鼓鸣钟。

吉凶鼓钟常用,非乐也。

旧仪,皇后乘舆列閶闔掖门,鸣钟鼓,所以声告內外耳。

今自应施钟。

若他事会,黄门侍郎举麾,旧应作宫悬金石之乐,鸣钟鼓。

中朝无宫悬,设轩悬。

中兴以来无此乐,故唯作鼓吹鸣钟,以擬宫悬金石耳。

婚礼三日不作乐,经典明文。

愚谓宜如旧仪,至尊升殿,举麾作乐;迎皇后大驾,不应鼓吹。

男女婚嫁年几议太古周大唐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

中古男三十而室,女二十而嫁。

逸礼本命篇云然。

尧举舜曰「有鰥在人间」,鰥,三十也。

以其二女妻之,二十而行之。

周文王十五生武王。

左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礼也。

」许慎云:「文王十五生武王,武王已有兄,知人君早娶矣。

」地官媒氏掌万民之判。

判,半也,得耦为合。

言主合其半以成夫妇也。

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三二者,天地相承覆之数也。

易曰:「参天两地而倚数。

」有故则二十三而嫁。

故谓父母之丧。

曲礼曰:「男子三十曰壮,有室。

」许慎云包字,以为:「象人怀妊,巳在其中,象子未成形也。

元气起於子,子人所生也。

男左行三十,女右行二十,俱立於巳,为夫妇。

怀妊於巳,巳为子也。

十月而生男,起巳至寅,女起巳至申。

故男年始寅,女年始申。

」尚书大传:「孔子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女二十而通织紝绩纺之事,黼黻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无以孝於舅姑,下无以事夫养子也。

」春秋谷梁传:「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三十而娶。

」白虎通云:「男三十娶、女二十嫁何?阳数奇,阴数耦也。

男长女幼何?阳道舒,阴道促。

男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二十,肌肤充盛,任为人母。

合为五十,应大衍之数,可生万物也。

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笄而字,礼之称字。

故阴系於阳,所以专一之节也。

阳尊,无所系,二十五系者,就阴节也。

阳舒而阴促。

三十数三终,奇,阳节也;二十数再终,耦,阴节也。

阳小成於阴,大成於阳,故二十而冠,三十而娶。

阴小成於阳,大成於阴,故十五而笄,二十而嫁也。

一说,春秋谷梁传曰:「男二十五系心,女十五许嫁,感阴阳也。

」阳数七,阴数八,男八岁毁齿,女七岁毁齿。

阳数奇,故三,三八二十四,加一,为二十五而系心也。

阴数耦,故再成十四,加一为十五,故十五许嫁也。

各加一者,明其专一系心,所以防淫佚也。

」周末,越王句践蕃育庶人,欲速报吴,使男二十而娶,女十七而嫁。

春秋外传云然。

议曰:郑玄据周礼、春秋谷梁、逸礼本命篇等,男必三十而娶,女必十五乃嫁。

王肃据孔子家语、服经等,以为男十六可以娶,女十四可以嫁,三十、二十,言其极耳。

又按家语:「鲁哀公问於孔子曰:「男子十六而精通,女子十四而化育,是则可生人矣。

而礼必三十而室,女必二十而嫁,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耳,不是过也。

男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十五许嫁,有適人之道。

」」又曰「孔子年十九,而娶於宋之幵官氏」。

又曰「孔子七十三而终,伯鱼年五十,先孔子而卒」。

而服经有「为夫姊之长殤」。

据此,王郑之说,义並未明。

今按,三十二十而娶嫁者,周官云「掌万民之判」,即眾庶之礼也。

故下云「於是时也,奔者不禁」。

服经「为夫姊之长殤」,士大夫之礼也。

左传「十五而生子」,国君之礼也。

且官有贵贱之异,而婚得无尊卑之殊乎!则卿士大夫之子,十五六之后,皆可嫁娶矣。

大唐贞观元年二月詔:「其庶人男女无室家者,並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其同类相求,不得抑取。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並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若守志贞洁,並任其情,无劳抑以嫁娶。

嫁娶时月议夏周夏小正记曰:二月娶妻之时也。

周制,仲春之月,令会男女。

仲春阴阳交,以成婚礼,顺天时也。

白虎通曰:「嫁娶以春者何?春天地交通,万物始生,阴阳交接之时也。

诗云:「士如归妻,迨冰未泮。

」」於是时也,奔者不禁。

重天时,权许之。

议曰:按郑玄嫁娶必以仲春之月。

玄之所据周官媒氏「仲春之月,令会男女」。

王肃以为秋冬嫁娶之时也,仲春期尽之时矣。

肃据诗云「三星在天」。

三星谓参,十月见东方时,可以嫁娶矣。

肃言三时务业,因向休息而合婚姻。

孙卿云:「霜降迎女,冰泮杀止。

」且霜降而妇功成,於时迎女。

董仲舒书曰:「圣人以男女当天地之阴阳。

天之道,向秋冬而阴气来,向春夏而阴气去。

是故古之人霜降而迎女,冰泮而杀止,与阴俱近,与阳俱远。

诗云:「匪我愆期,子无良媒。

將子无怒,秋以为期」也。

」將音七羊反。

孔子家语云:「群生闭藏於阴而育之始,故圣人因时以合偶男女。

穷天数,霜降而妇功成,嫁娶者行焉。

冰泮而农桑起,婚礼杀於此焉。

」又云:「冬合男女,春班爵位,皆谓顺也。

」马昭非肃曰:「周礼:仲春,令会男女。

殷颂: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月令:仲春玄鸟至之日,祀於高媒。

玄鸟孚乳之月,以为嫁娶之候。

」孔晁答曰:「周官云「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

此谓霜降之后,冰泮之时,正以礼婚者也。

次言「仲春令会男女,奔者不禁」。

此婚期尽,不待备礼。

玄鸟至,祀高禖,求男之象,非嫁娶之候。

」昭又难曰:「诗云「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春日迟迟,女心伤悲」。

「嘒彼小星,三五在东」。

「绸繆束芻,三星在隅」。

「我行其野,蔽芾其樗」。

「仓庚于飞,熠燿其羽」。

凡此皆兴於仲春,嫁娶之候。

」晁曰:「「有女怀春」,谓女无礼,过时故思。

「春日迟迟」,蚕桑始起,女心悲矣。

「嘒彼小星」,喻妾侍从夫人。

「三星在隅」,孟冬之月,参见东方,举正昏以刺时。

「蔽芾其樗」,喻行遇恶夫。

「熠燿其羽」,喻嫁娶盛饰。

皆非仲春嫁娶之候。

玄据期尽之教,以为正婚,则奔者不禁,过於是月。

」昭又曰:「肃穷无经引,「秋以为期」,此乃淫奔之时矣。

」张融曰:「易泰卦:「六五,帝乙归妹,以祉元吉。

」旧说,六五爻辰在卯,春为阳中,万物生育,嫁娶大吉也。

春秋鲁迎夫人,四时通用。

家语限以冬,不符春秋,非孔子言也。

三代嫁娶,以仲春为期尽之言。

且婚姻而合德天地配阴阳,会通之数,合於春女乐与公子同归之志,符於南山採薇之歌,协於我行蔽芾之叹,同於行露厌浥之节,验於夏小正绥多士女之制,不殊咸泰之卦,畅於周礼仲春之令矣。

」庾蔚之谓:「王郑皆有证据,以人情言之,王为优矣。

」嘒音乎锐反。

芾音方味反。

按束皙云:「春秋二百四十年,鲁女出嫁,夫人来归,大夫逆女,天王娶后,自正月至十二月,悉不以得时失时为褒贬,何限於仲春季秋以相非哉!夫春秋举秋毫之善,贬纤芥之恶,故春狩於郎,书时,礼也;夏城中丘,书不时也。

此人间小事,犹书得时失时,况婚姻人伦端始,礼之大者,不讥得时失时不善者邪!若婚姻季秋,期尽仲春,则隱二年冬十月,夏之八月,未及季秋,伯姬归於纪;周之季春,夏之正月也,桓九年春,季姜归於京师;庄二十五年六月,夏之四月也,已过仲春,伯姬归於杞。

或出盛时之前,或在期尽之后,而经无贬文,三传不讥,何哉?凡诗人之兴,取义繁广,或举譬类,或称所见,不必皆可以定时候也。

又按桃夭篇敘美婚姻以时,盖谓盛壮之时,而非日月之时,故「灼灼其华」,喻以盛壮,非为嫁娶当用桃夭之月。

其次章云「其叶蓁蓁」,「有蕡其实,之子于归」,此岂在仲春之月乎!又摽有梅三章注曰,夏之向晚,迨冰未泮,正月以前。

「草虫喓喓」,未秋之时。

或言嫁娶,或美男女及时,然咏各异矣。

周礼以仲春会男女之无夫家者,盖一切相配合之时,而非常人之节。

曲礼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故日月以告君,斋戒以告鬼神。

」若万人必在仲春,则其日月有常,不得前却,何復日月以告君乎?夫冠婚笄嫁,男女之节,冠以二十为限,而无春秋之期,笄以嫁而设,不以日月为断,何独嫁娶当系於时月乎?王肃云「婚姻始於季秋,止於仲春」,不言春不可以嫁也。

而马昭多引春秋之证,以为反诗,於难错矣。

两家俱失,义皆不通。

通年听婚,盖古正礼也。

」今按:士婚礼请期之辞云「唯是三族之不虞」,卜得吉日,则可配合。

婚姻之义,在於贤淑,四时通用,协於情礼,安可以秋冬之节,方为合好之期?先贤以时月为限,恐非至当,束氏之说,畅於礼矣。

已拜时而后各有周丧迎妇遣女议晋东晋宋晋怀帝永嘉中,太常潘尼为子娶黄门郎李循女,已拜时,后各有周丧,潘迎妇,李遣女。

国子博士江统、侍中许遐同议:「已拜舅姑者,宜准女在涂之礼,齐縗\大功三月既葬,可迎妇,按礼记,在涂而婿之父母死,则改服赴丧;女之父母死,则反而服周。

今已拜舅姑,其义全於在涂也,降其亲而服夫党,非妇而何?礼,父母既歿而娶,三月庙见,成妇之义;舅姑存则盥馈特豚,以成妇道:皆明重其成妇,不系其成妻也。

然则未庙见,女死,还葬於女氏;若已见舅姑,虽无衽席之接,固当归葬於夫家,此非可否之断乎!礼「婿亲迎,女未至,而有齐縗\大功之丧,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內次,即位哭」。

又齐縗\大功之丧,三月既葬,虽不可以纳征,而可正御矣。

」何琦駮江、许议曰:「夫正名者,理道之本。

然拜时非古,而行之歷代,遂以成俗。

古者布其几筵,恭告祖禰,將纳他族,以奉宗事,父亲醮子而命之迎。

女受父母之遣,以涉夫氏之庭。

而交拜敬之礼。

方之在涂,丧纪定矣,服制既正,齐功卒哭可迎。

此不闕於古而通於今,议是也。

然婚姻之道,公私急务,愚以为拜时及一日二日之妇,妇名既正,即宜一揆。

其衾幬未接,归葬其党。

」东晋废帝太和中,平北將军郤愔上言,功曹魏騭周丧內迎拜时妇,乡曲以违礼讥之。

谢奉与郤牋曰:「魏騭后来之良,足以日新其美,近闻邑有异议。

从弟异,亦当拜时,妇家遭丧,即是其例。

夫拜时之礼,诚\非旧典,盖由季代多难,男女宜各及时,故为此制,以固婚姻之义也。

虽未入婿门,今年吉辰拜后,岁俗无忌,便得以成妇迎之,正以策名委质有定故也。

」谢安议:「拜时虽非正典,代所共行久矣。

將以三族多虞,岁有吉忌,故逆成其礼。

宋庾蔚之谓:「俗既流弊,故以拜时代三日,推其始意,当是贪得从省,以赴吉岁。

若周大功之丧既葬,不可迎已拜之妇,则与始婚不异,非其旨也。

已拜时婿遭小功丧或妇遭大功丧可迎议晋东晋晋中书郎范汪问刘惔曰:「从妹与荀始文婚,已及好岁拜时,有从叔父德度丧,会叔亲患危篤,欲令荀氏迎从妹,尽妇敬於夫氏,以有此丧为难,故为此议。

拜时出於近代,將以宗族多虞,吉事宜速,故好岁拜,新年便可迎也。

恶岁可迎,是拜时已成妇也。

在涂之妇,犹服夫氏,况已交拜礼成,便当迎是长还也。

」惔答云:「荀今从叔丧五月小功之服,礼云「小功之末可以纳妻」,如此自可比初婚,何疑!」蔡謨曰:「古人君爵命其臣,在远则遣使。

太公既封齐,五侯九伯,实得征之,即王使召康公所命也。

至今詔使拜授,亦当如此,岂有疑乎?易曰「家有严君,父母之谓」。

今婿父命使拜其妇,女父遣女拜受此命,即是太公受命於召康公,今人拜爵於詔使也。

而云未拜舅姑,未为成妇,然则太公未拜周王,亦非方伯乎?不修妇礼,是其失耳。

至於是妇与非,自当以典礼为正,安得从彼所行。

假令太公不行臣礼,王者便当不臣之乎?谓拜婿之宗亲与拜舅姑,於礼无异。

又会稽王道子与王彪之书曰:「东海王来月欲迎妃,而女身有大功服,此於常礼,当是有疑。

但先拜时,大礼已交,且拜时本意,亦欲通如此之阂耳!不得同之初婚,固当在於可通。

」彪之答曰:「女有大功服,若初婚者,礼例无许;既已拜时,犹復不同。

昔中朝许侍中等曾议此事,以为拜时不应以丧为疑,倚傍经礼,甚有理据,谈者多谓是。

殿下可视而量之。

」拜时妇三日妇轻重议按礼经婚嫁无「拜时」「三日」之文,自后汉魏晋以来,或为拜时之妇,或为三日之婚。

魏王肃、鍾毓、毓弟会、陈群、群子泰,咸以拜时得比於三日。

晋武帝谓山涛曰:「拜於舅姑,可准庙见;三日同牢,允称在涂。

」涛曰:「愚论已拜舅姑,重於三日,所举者但不三月耳。

」张华谓:「拜时之妇,尽恭於舅姑;三日之婚,成吉於夫氏。

准於古义,可为成妇,已拜舅姑,即是庙见。

」常侍江应元等谓:「已拜舅姑,其义全於在涂。

或曰「夫失时之女,许不备礼,盖急嫁娶之道也」。

三日之妇,亦务时之婚矣。

虽同牢而食,同衾而寢,此曲室衽席之情义耳,岂合古人亡则奠菜,存则盥馈而妇道成哉!且未庙见之妇,死则反葬女氏之党,以此推之,贵其成妇,不係成妻,明拜舅姑为重,接夫为轻。

所以然者,先配而后祖,陈鍼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

」此春秋明义,拜时重於三日之征也。

议曰: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君臣,则婚姻王化所先,人伦之本。

拜时之妇,礼经不载,自东汉魏晋及於东晋,咸有此事。

按其仪,或时属艰虞,岁遇良吉,急於嫁娶,权为此制。

以纱縠幪女氏之首,而夫氏发之,因拜舅姑,便成妇道。

六礼悉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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