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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名"四"
◇诸道节度许奏副使奏"开成二年二月,中书门下"
诸道节度使、观察、都团练使,请朝官任使。
准贞元年敕,中书门下有供奉官,及尚书省、御史台见任郎官、御史、诸司诸使并不得奏请任使。
伏以周之列国,咸有命卿,汉代诸侯,皆建傅相。
荩以崇重五爵,施之宠荣。
贾生龙活为傅於长沙,管仲让王之上礼,出其廷彦,日命为卿。
经史垂文,古制斯在。
况贞元之初,戎镇之事,比於今日,颇谓不同。
圣朝授任推公,惟才是急,辍诸上选,分佐戎行,职则稍尊,命则稍重。
而又才人涉历,练远武经,出入往来,便堪奖用。
是朝廷之所利,诚方镇之得人,希古济今,匪宜专吝,酌于临事,可否在兹。
臣等商量,诸节度、观察、都团练使,朝中素有相知者,许奏一人充副使,章服准大和三年五月八日敕。
如素无相知,不奏亦听。
其方镇带相,及自庙堂平章事出镇者,任约旧例奏署。
庶使藩方益重,试任程才,其今日以前,应奏署敕巳行者,虽关前敕,人数至少,式遵成命,又难追移。
伏请自此已后,不得违越。
"《唐会要》七十九"
◇驳张克勤回授外甥官奏"开成二年二月,吏部"
准制请叙一子官。
张茂昭男左武卫大将军克勤进状,称男小未堪授任,请回与外甥。
准起节文,只许回与周亲。
克勤又奏:承前诸家请回授外甥,并蒙允许。
中书省牒吏部详断。
左司员外郎权判吏部废置裴夷直断:一子官,恩在报功,贵延赏典,若无已子,许及周亲。
今张克勤知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请,移於他簇,知是何人。
傥涉卖官,实为乱法。
虽援近日敕例,难破著定节文,国章既在必行,宅相恐难虚授。
具状上中书门下,并牒中书省,克勤所请不允。
"《册府》六百三十一"◇中谢官不必侯延英开日奏"开成三年二月,御史台"
宜自今以后,遇延英开,拟中谢官委司台立一日,依官班具名列奏。
如先奏,即不在中谢限。
"《唐会要》二十五"
◇停罢退朝只候奏"开成三年二月,中书门下"
仆射、尚书、侍郎、左右丞、五监、九寺大卿监,准开成元年三月敕,每遇延英开,并令候对。
如入阁日班过后,各於紫宸殿前东西松树下,依位立,本司有公事,即闻奏者。
伏以两衙坐日,宰臣及次对官奏事,比及退朝,已是辰已之间,若更只候,即废阙公务。
今日延英面论,并请停罢。
如须顾问,隔宿及临时宣召,不必稽迟。
"《唐会要》二十五"
◇宰相出镇奏请朝官五人奏"开成三年四月,中书门下"宰相带平章事出镇,应朝官充使府职事,任约旧例奏署,使藩方益事,委任程才。
谨详敕文,意在明许,亦不定言人数,及所请职名。
臣等商量,起今以后,宰相自朝廷出镇,奏请朝官及剌史佐幕,前后更五人,数内有迁转停罢者。
或须填替,任更奏来,如或辟用他官,不奏亦得。
官至侍御史以上者,即许奏章服。
便为常例,庶可通行。
"《唐会要》七十九"
◇剌史替人未到杂给俸料奏"开成三年五月,中书门下"
旧制,剌史已除,替人未到,依前管一应务,并给俸料。
待替到交割,便听东西。
据山南道所奏,剌史得便令牒停务,别差官知州事,待到交割,方可东西。
臣以为剌史禄俸固薄,留滞可矜。
又岭南诸管及福建、黔府,皆是远僻,须有商量。
并请除到后未交割以前,据俸料杂给之中,三分支一,以资其停费。
惟戒所由,不可比例。
"《唐会要》六十八"
◇官典犯赃分别公私奏"开成三年五月,刑部"
准今年二月八日赦书,官典犯罪,不在此限者。
伏以律载赃名,其数有六,官典有犯,并列科则。
其间有入已者,罪即悬别。
今请监临、主守将官物私自贷用,并借贷人及百端欺诈等,不在赦限。
如将官物还充公用,文记分明者,并请原免。
"《唐会要》三十九"
◇举人纳状五人相保奏"开成三年十月,中书门下"
朝廷设文学之科,以求髦俊,台阁清选,莫不由兹。
近缘核实不在于乡闾,名颇杂于非类,致有跋扈之地,情计交通。
将澄化源,在举明宪。
臣等商量,今日以后,举人于礼部纳家状后,望依前五人自相保。
其衣冠则以亲姻故旧,久同游处者;其江湖之士,则以封壤接近,素所谙知者为保。
如有缺孝弟之行,资朋党之势,迹由邪径,言涉多端者,并不在就试之限。
如容情故,自相隐蔽,有人纠举,其同举人并三年不得赴举。
仍委礼部明为戒励,编入举格。
"《唐会要》七十六"
◇皇太子丧公除奏"开成三年十月,中书门下"
皇太子今月十六薨,自十六日举哀,二十八日公除。
臣等参详惠昭太子例,盖缘在公除内。
今从举哀日数至二十八日,十三日满,合公除,不合更待辍朝日满。
臣等商量,望令百寮二十九日概行参假,便赴延英奉慰。
"《唐会要》三十八"◇皇太子丧停诸祠祭奏"开成三年十月,太常礼院"
皇太子薨,礼仪至重。
诸祠祭除天地、社稷之外,并合权停。
其天地、社稷祭日,悬而不乐,虞祭已后,却依常式。
"《唐会要》卷四"
◇请废让皇帝庙奏"开成四年,中书门下"
伏以让皇帝睿宗之子,元宗之兄,位止列藩,功非及物。
元宗情深同气,恩起权宜,赠王者之尊名,中友于之私分,别构庙宇,以时尝。
求之古先,则匪经制。
比及肃宗之代,岁月未深,礼仪使杜鸿渐言其不可,四时享献,从此并停,每至之年,犹令一祭。
伏以给之礼,义理甚明,谓合祭祖宗,谓寂谛昭穆。
让帝亲非正统,名是赠加,久从,颇为乖爽。
臣等又以睿宗之尊崇,元宗之功德,皆以亲尽祧去,藏主于夹室之中。
而让帝宗祀依然,庙宇仍旧,曾无昭穆之序,而有之仪,惟情与理,俱所未可。
况自建立,于今九庙,比章怀、孝敬,名位犹轻,与德明、兴圣,尊卑顿异,岂可因循不毁,享献无穷者也?伏以今年夏祭俯临,辄敢举明,特希废革。
如或以臣等所见,不至乖殊,望下礼官,详议闻奏。
"《唐会要》十九"◇准废毁让皇帝庙奏"开成四年,太常寺"
臣等伏以让皇帝追尊位号,恩出一时,别立庙祠,不涉正统。
既非昭穆所及,又无子孙享献之仪,亲尽则疏,岁久当革。
杜鸿渐所议之月时一祭者,盖以时近恩深,未可顿忘故也。
今睿宗、元宗既己祧去,又文敬等七太子,其中亦有追赠奉天、承天皇帝之号,皆已停废,则让皇帝之庙,不且独存。
臣等参详,伏请准中书门下状,便从废毁,沿情定礼,实谓协宜。
"《唐会要》十九"
◇交割廊下食料钱奏"开成四年五月,光禄寺"
当司伏准大历八年四月十八日敕,令主办百寮廊下赐食,仍委御史台勾当。
至於补置所由,计料费用,即是当司本事。
自从台司自置,都一人管计,今造膳支办,尽非有司阙败,罪归当寺。
比於台司论请,因循竟未却还。
今御史中丞丁居晦深知前弊,悉还所职,其廊下食料钱,敕令见於台司交割。
"《唐会要》六十五"
◇牒光禄寺部置人吏奏"开成四年,御史台"
伏准大历八年元敕,任委御史台勾当。
本虑事有阙违,自后因循,遂成侵占。
人吏虽隶光禄寺,补署多出台司。
谨详敕旨根寻,应申归有司,方可求理。
已牒光禄寺自部置,若有阙失,责在本司。
仍依前差御史一人充使勾当。
"《唐会要》六十五"
◇五经博士定为五品奏"开成四年二月,中书门下"
伏以朝廷兴复古制,置五经博士,以奖颛门之学,为训胄之资。
必在得人,不限官次。
今定为五品俸入,四方有经术相当,而秩卑身贱者,不可以超授。
有官重而通《诗》达《礼》者,不可以退资。
从今已后,并请敕本色人中选择,据资除授,令兼博士。
其见任博士,且仍旧。
"《唐会要》六十六"◇上佐权充知州奏"开成四年三月,中书门下"岭南小州,多是本道奏散试官及州县官充司马知州事。
不三两考,便请正除,侥幸之门,莫甚於此。
须作定制,令其得中。
应奏授上佐知州事,起今已后,一周年在本任无破缺,即任奏请充权知剌史。
宦途之内,犹甚径捷,仍须俟一周年考,不得将两处相续。
"《唐会要》六十八"
◇勒停诸道行军司马参谋奏"开在四年六月,中书门下"
诸道节度使参佐,自副使至巡官,共七员,观察使从事又在数内。
虽大藩雄镇,有藉才能,而边鄙遐方,岂易供给?况行军之号,本系出师,参谋之职,尤是冗长。
其行这司马及参谋,望勒停省见。
任人如本道有相当职员,任奏请改转。
其余官序稍高者,许随表赴京,到日,量才奖授。
郎、御史以下,各令冬荐。
节度判官旧额,虽本两员,近日诸道亦不尽置。
起今已后,望以一员为定。
其课料等,本是供军数内,户部不可更收。
"《唐会要》七十九"
◇勒停长定纲奏"开嘏四年十月,中书六下"
准开成元年三月十日敕,宜令两税州府,各於见任官中拣择清强,长定纲;往来送五万至十万为一纲;纲官考满,本州便与依资奏改,通计十年往来优成,与依资选,迁当处令、录、长、马;如本州官资望无相当者,许优成奏他处官者。
伏以诸道有上供两税钱物者,大小计百余处。
旧例,差州县官充纲,亦不闻过有败阙。
若依敕以长定纲为名,则命官不以才能,赋禄难凭僦运。
况江淮赋大州,每年差纲十余辈,若令长定,则官员长占於此流,若氐取数人,纲运当亏其大半。
臣等商量,长定纲起来年已后勒停。
臣又准开成元年已后旨条,州县官充纲送轻货四万已上,无欠少,不逾程限者,书上考,十万减一选;其余优奖,犹以稍轻。
送二万至五万,依旧书上考;五万至七万,与减一选;七万至十万,减两选;十万至十五万,减三选。
如一度充纲,优劳未足,考秩之内,情愿再差者,旨条先有约绝,此后望令开许。
如年少及材质不当,但令准旧例以课料资陪,不必一例依次差遣。
其余并望准前旨条处分。
"《唐会要》八十四"◇请申明国忌日彻乐废公奏"开成四年十月,御史台"
请国忌日,天下依旧不举乐,不视事,不鞭笞。
伏以道、释二教,澶漫虚无,陛下靡所归依,诚契至理。
但以列圣忌日行香,及兹修崇,示人广孝,兼以天下州县,不举乐,不视事,不鞭笞,以此海内苍生,常知列圣庙号。
今既停罢行香之后,敕内又无其日彻乐废公止行如旧之文,伏恐遐远之地,迷其所向,便与居常之日,率皆无殊。
臣思此事,终阙圣虑。
《礼》曰:「君子有终身之忧,而无一朝之患。
」故忌日不乐,谓不举吉事也。
伏愿陛下圣睿留想,若以设斋资福,事损不经,起今罢之,已有诏旨,其日天下州县不举音乐,不视公事,不行鞭笞。
伏请重下明制,依前遵守,则凡在遐陬,逮于蛮貊,不忘庙号,有裨孝礼之源。
"《唐会要》二十三"
◇宣懿皇太后庙飨礼奏"开成五年,太常礼院"
宣懿皇太后庙,伏惟《开元礼》,有皇后庙,牲牢乐悬,与太庙享一室礼同。
今宣懿皇太后飨礼,伏请宣下。
"《唐会要》十八"
◇不移福陵奏"开成五年二月,中书门下"园寝己安,神道贵静,光陵葬己二十余载,福陵近又修崇。
窃惟孝思,足彰严奉。
今若载因合,须启二陵,或虑圣陵不安,未合先旨。
又以阴阳避忌,实有所疑,不移福陵,实合典礼。
"《唐会要》二十一"
◇庆阳节设僧斋奏"开成五年四月,中书门下"
请以六月一日为庆阳节,休假三日,著于令式。
其天下州府,每年常设降诞斋,行香后,更令以素食宴乐,惟许饮酒及用脯醢等。
京城内宰臣与百官就诣大寺,共设僧一千人斋,仍望田里借教坊乐官,充行香庆赞,各移本厨,兼下令京兆府,别置歌舞。
"《唐会要》二十九"
◇宣懿皇太后宝册宜藏庙中奏"开成五年六月,太常礼院"
宣懿皇太后宝册函,按晋太武帝追尊简文郑太后,问冕旒玺绶,归藏何处?徐邈答云:「臣按太始元年追尊,四年太后崩,及开陵合葬,其绶藏于陵中。
」是元不埋之也。
臣谓今藏于庙中,宜合前事,准国朝故事,让皇帝及赠诸太子宝册,并随神主于庙中安置。
"《唐会要》十八"
◇加给课料及时支遣并许远官借俸奏"会昌元年,中书门下"
河东、陇州、坊、州等道比达官,加给课料。
河东等道,或兴王旧邦,或陪京近地,州县之职,人合乐为,祗缘俸课寡薄,官同比远。
伏准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河东、凤翔、坊、州、易定等道,令户部加给课料钱,共六万二千五百贯文,吏曹出得平流官数百员,时议以为至当。
自后访闻户部所给零碎,兼不及时,观察使以其虚折,皆别将破用,徒有加给,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远。
臣等商议,伏望今日以后,令户部以实物仍及时支遣,诸道并委观察判官专判此案,随月加给官人,不得别将破用。
如有违越,观察判官远贬,观察使奏取进止。
选人官成后,皆于城中举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
其今年河东、陇西、坊、州新授比远官等,望许连状相保,户部各借雨月之数,加给料钱,至支给时克下。
所冀初官到任,不滞息债,衣食稍足,可责清廉。
"《唐会要》九十二"
◇度支户部文案本司郎官分判奏"会昌元年二月,中书门下"伏以南省六曹,皆有职分,若各守官业,即不因循。
比来户部、度支两司,尚书侍郎多奏请诸行郎官判钱谷文案,遂令本司郎吏束手闲居,至於厅事,皆为他官所处。
臣等商量,请自今已后,其度支、户部钱谷文案,望悉令本司郎官分判,不在更请诸行郎官限。
仍委尚书侍郎同诸司例,便自於司内选择差判,不必更一一闻奏。
其户部行郎官,仍望委中书门下,皆选择与公务相当除授。
如本行员数欠少,亦任於诸行稍闲司中,选其才职资序相当者,奏请转授。
所冀莅事有常,分官无旷,庶或可久,以革从权。
"《唐会要》五十九"
◇司直评事出使赍用废印奏"会昌元年六月,大理寺"
当寺司直、评事应准敕差出使,请废印三面。
比缘无出使印,每经州县及到推院,要发文牒追获等,皆是自将白牒,取州县印用。
因兹事状,多使先知,为弊颇深,久未厘革。
臣今将请前件废印,收锁在寺库,如有出使官,便令赍去,庶免刑狱漏泄,州县烦劳。
"《唐会要》六十六"◇请铸出使印奏"会昌元年十一月,大理寺"臣於六月二十八日,伏缘当寺未有出使印,每准敕差官推事,皆用州县印,恐刑狱漏泄,遂陈奏权请废印三面。
伏以废印经用年多,字皆元刂缺。
臣再与当司官吏等商量,既为久制,犹未得宜。
伏请淮御史台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废印却送礼部。
"《唐会要》六十六"
◇条流丧葬奏"会昌元年十一月,御史台"
请条流京城文武百寮及庶人丧葬事。
三品已上,而用阔辙车,方相、魂车、志石车,并须合辙,油、流苏等任准令式,晚歌三十六人,六铎、六た,明器并用木为之,不得过一百事,数内四神不得过一尺五寸,余人物等不得过一尺,舁止七十舁,内外官同。
五品己上,而车及方相、魂车等同三品,不得置志石车,其油等任准令式,挽歌十六人,四铎、四た,明器不得过七十事,数内四神不得过一尺二寸,余人物不得过八寸,舁止五十舁,内外官同。
九品己上,而车、魂车等并同合辙事,其方相、头,并不得用车及志石车,其而车除油、流苏等各准令式外,不得用缯彩结络兼银器装饰,挽歌一十人,一铎、二た,明器不得过五十事,四神不得过一尺,余人物不得过七寸,舁止三十舁,内外官同。
散试官等,任于阶官之中取最高品等,五品已上选降一等,六品已下依令式。
有品荫家子孙未有官者,用三品己上荫者降三等,用五品己上荫者降二等,用八品已上荫者降一等,用九品者不降,仍并须是祖父母荫,内外官同。
工商百姓诸色人吏无官者,诸军人无职掌者,丧车头同用合辙车,丧车不用油、流苏等饰,兼不得以缯彩结络及金银饰,挽歌、铎、た并不得置,丧车之前不得以鞍马为仪,其明器任以瓦木为之,不得过二十五事,四神十二时并在内,每事不得过七寸,舁十舁。
伏以丧葬之礼,素有等差,士庶之家,近罕遵守,逾越既甚,糜费滋多。
臣忝职宪司,理当禁止。
虽每令举察,亦怨谤随生,苟全废纠绳,又讥责立至。
总以承前令式及制敕,皆务从检省,减刻过多,遂令人情易逾禁限,将求不犯,实在稍宽。
臣酌量旧仪,创立新制,所有高卑得体,丰约合宜,免令无知之人,更怀不足之意。
伏乞圣恩宣下京兆府,令准此条流,宣示一切供作行人,散榜城市及诸城门,令知所守。
如有违犯,先罪供造行人贾售之罪,庶其朋器并用瓦木,永无僭差。
以前条件,臣寻欲陈论,伏候进止,承前已于延英具奏讫。
"《唐会要》三十八"
盗贼计赃至绢三疋处极法奏"会昌元年十二月,都省"
准开成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奏,准律,窃盗五匹以上,加役流。
今自京兆、河南尹,逮于牧守,所在为政,宽猛不同。
或以百钱以下毙踣,或数十千不死。
轻重既违法律,多以收禁为名,法自专行,人皆异政。
然禁严则盗贼屏息,闾里皆安,政缓则攘窃盗行,平人受弊。
定其取舍,在峻典刑。
自今已后,天下州府窃盗贼,计赃几贯,须处极法。
臣等商量,望委中书门下五品己上、尚书省四品已上、御史台五品己上,与京兆尹同议奏闻,仍编入格令。
所冀巽懦者政无宽纵,刚戾者刑不至残,各秦朝章,法归画一。
其强盗贼,法律已重,不在此限。
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及度支、盐铁、巡院察访,务令遵守,不得隳违者。
伏以窃盗本无死刑,遂使刑法不一。
臣等既奉诏旨,敢不尽心。
臣请自今己后,入不应窃盗贼赃至绢三疋,即处极法。
如未满二疋,即任节级科处,不失罪人,其计赃数,即请准律以所在估绢为定。
其两京及军府浩穰之地,或事繁一时,制断有异,则请许量情定罪,务在得中。
自然法禁不亏,刑名可守。
"《唐会要》三十九"◇精选法官奏"会昌二年十一月,中书门下"伏见卫凯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百私议之所轻贱。
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任之所卑下。
」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臣等商量,望委中书门下,精择法官,选任不得在文学官之后。
如有缺员,兼委大理卿自举所知,举不得人,显加殿罚,向后御史台取御史,数至三人以上,即须取法官一人。
所冀刑法之官,皆知劝励。
"《唐会要》六十六"
◇太和公主到日立班奏"会昌三年二月,太常礼院"
太和公主到日,百寮于章敬寺门立班,旧例并以邑司承命入拜,复承命出答拜。
今商量邑司官秩,多是至卑者,缘恐事太轻。
今请公主左右一人,戴鬓帛承拜祢裆,将命出入,以代邑司官,谓得礼之变。
"《唐会要》卷六"
◇辍朝编入令式奏"会昌三年八月,中书门下"
亲王公主葬日,准德宗以前实录,并合辍朝一日。
请自今以后,准故事处分。
又洋官一品、尚书省二品,及时旧相,方臻此位,比来同剌史曾任监例,辍朝一日,恐轻重不伦。
起今后,并望辍朝两日。
又二王后为国宾,又是一品,前年方与辍朝,请编入令式。
又驸马登朝之初,例降四品,既是国戚,不合系於品秩,望辍朝一日。
"《唐会要》二十五"
◇禁进士题名局席覆奏"会昌三年十二月,中书"
奉宣旨,不欲令及第进士呼有司为座主,趋附其门,兼题名、局席等条流进来者。
伏以国家设文学之科,求贞正之士,所宜行敦风俗,义本君亲,然后申於朝廷,必为国器,岂可怀赏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
自谓门生,前成胶固,所以时风浸薄,臣节何施?树党背公,靡不由此。
臣等商量,今日已后,进士及第,任一度参见有司,向后不得聚集参调及於有司宅置宴。
其曲江大会朝官及题名、局席,并望勒停。
缘初获美名,实皆少隽,既遇春节,难阻良游,三五人自为宴乐,并无所禁。
唯不得聚集同年进士,广为宴会。
仍委御史台察访闻奏,谨具如前。
"《唐摭言》三"
◇进奏官不得兼知两道奏"会昌四年二月,御史台"
准会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敕,诸道进奏官,或有一人兼知四五道奏进者,兼并货殖,颇是幸门,因缘交通,为弊日甚。
向后兼知,不得过两道以上者,各委本道速差替闻奏。
仍委台司纠察,如有违犯,必议重惩。
又兼知三四道者,台司检勘,各牒本道,准敕差替讫。
切虑改名补职,不离一家,元是本身,虚立名姓。
伏请从今己后,如知两道奏进外,一家之内,父子兄弟,更不得知诸道奏进。
如有违犯,台司准前察访。
"《唐会要》七十九"
◇三元日断屠奏"会昌四年四月,中书门下"
正月、五月、九月断屠。
伏以斋月断屠,出於释氏,缘国初风俗,犹近梁、陈,卿相大臣,颇遵此教。
又弛禁不一,只断屠羊,宰杀驴牛,其数不少。
鼓刀者坐获厚利,纠察者皆受贿财,比来人情,共知此弊。
臣等商量,正月一岁之首,万物生育之初,请起元日断三日,每遇列圣忌日,断一日。
国家崇元初之道,竭严奉之诚,既以广阐其风,即须参用其教。
仍望准开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各断屠三日,余望并停。
缘断屠日数既少,法令所宜画一,望委御史台别条流闻奏。
"《唐会要》四十一"
◇量减州县佐官奏"会昌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应诸州县佐官,近令约户税多少,量减佐官,实欲渐去冗员,以惩尸素。
今诸道所奏,户满五千,税满一万,不合停减者,其类已多。
又假以当路为词,犹务占惜。
臣等商量,当路顿亦不常有,若遇大军顿,即权勾当。
所存例多如此,望令吏部郎中柳仲郢据元敕额,类会停减,不得许其破除。
"《唐会要》六十九"
◇剌史限日到任奏"会昌四月,中书门下"比缘向外除授剌史,多经半年已上,方至本任,或称敕牒不到,或作故滞留。
剌史未到前,知州官事,惟务因循,不急於治。
百姓受弊,莫不由兹。
臣等商量,自今己后,敕到南省,限两日内牒本道,便令进奏院递去。
到本道后,委观察使勾当。
去任一千里内,限十日进发;二千里已上,限十五日;三千里已上,限二十日。
仍并勒取便进发,不得托以事故,别取他路经过。
剌史於先,三十个月为限,向后并望以任后计日。
如有前剌史诸道居住,未赴阙廷者,各委观察使,每季具管内有无申台,或忧制及疾废者,并须一一具言。
台司待诸处报,都申中书门下。
所冀人皆守法,朝免遗才。
"《唐会要》六十九"◇泽州割属河阳奏"会昌四年九月,中书门下"
河阳近虽置制,土宇犹褊。
泽州全有太行之险固,实为东洛之藩垣,将务远图,所宜从便,望割属河阳。
"《唐会要》七十"◇委清强官检点废寺奴婢奏"会昌五年四月,中书门下"
天下诸寺奴婢,汇淮人数至多,其间有寺已破废,全无僧众,奴婢既无衣食,皆自营生。
或闻洪、潭管内,人数倍一千人己下、五百人已上处,计必不少。
臣等商量,且望各委本道观察使,差清强官,与本州剌史、县令同点检,具见在□数及老弱婴孩,并须一一分析闻奏。
如先自营生,及已输纳者,亦别项分析。
深恐无良吏及富豪、商人、百姓、纲维潜计会藏隐,事须稍峻法令。
如有犯者,便以奴碑计估,当二十千已上,并处极法,官人及衣冠,奏听进止。
如有人纠告,便以奴婢充赏。
待勘知人数,续具条流。
其京城委功德使,亦准此条流,仍具数奏闻。
"《唐会要》八十六"
◇铜像送官奏"会昌五年七月,中书门下"
天下士庶之家,所有铜像,并限敕到一月内送官。
如违此限,并准盐铁使旧禁铜条件处分。
其土木等像,并不禁。
所由不得因此扰人。
其京城及畿内诸县,衣冠百姓家有铜像,并望送纳京兆府。
自拆寺以来,应有铜像等,衣冠百姓家收得,亦限一月内陈首送纳。
如辄有隐藏,并准旧条处分。
"《唐会要》四十九"
◇僧尼系主客奏"会昌五年七月,中书门下"
奉宣,僧尼不隶祠部,合系属主客,与复合令鸿胪寺收管,宜分析奏来者。
天下僧尼,国朝己来,并隶鸿胪寺,至天宝二年隶祠部。
臣等据《大唐六典》,祠部掌天下宗庙大祭,与僧事殊不相及,当务根本,不合归尚书省,属鸿胪寺亦未允。
当又据《六典》,主客掌朝贡之国七十余番,五天竺国并在数内。
释氏出自天竺国,今陛下以其非中国之教,己有厘革。
僧、尼名籍,便令系主客,不隶祠部及鸿胪寺,至为允当。
"《唐会要》四十九"
◇国忌行香上州留寺一所奏"会昌五年七月,中书门下"
天下诸州府寺,据令式,上州以上,并合国忌日集官吏行香。
臣等商量,上州已上合行香州,各留寺一所,充国忌日行香,列圣真容便移入合留寺中。
其下州寺,并合废毁。
"《唐会要》四十八"
◇首出藏隐废寺奴婢奏"会昌五年八月,中书门下"
应天下废寺,放奴婢从良百姓者。
今闻有细口,恐剌史己下官人及富豪、衣冠、商人、百姓计会藏隐,及量与钱物索收。
敕下后,如有此色,并仰首出,却还父母。
如有依前隐藏,有人纠告,官人己下远贬,商人、百姓并处极法,其告事人,每一口赏钱一百千,便以官钱充给,续征所犯人填纳。
"《唐会要》八十六"◇条流诸道判官员额奏"会昌五年九月,中书门下"
条流诸道判官员额。
西川本有十二员,望留八员,节度副使、判官、掌书记、观察判官、支使、推官、云南判官、巡官。
淮南、河东旧额,各除向前职额外,淮南留营田判官,河东留留守判官。
幽州、淄青旧各有九员,望各留七员,幽州除向前职额外,留卢龙军节度推官,淄青除向前职额外,留押新罗、渤海两藩巡官。
山南东道、郑滑、河阳、京南、汴州、昭义、镇州、易定、郓州、魏博、沧州、陈许、徐州、兖海、凤翔、山南西道、东川、泾原、宁、河中、岭南,己上旧各有八员,望各留六员:节度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观察判官、支使。
振武、灵夏、益州、坊旧各有八员,缘边土地贫,望各留五员:节度副使、判官、掌书记、推官、观察判官。
浙东、浙西、宣歙、湖南、江西、鄂岳、福建,以上旧各有六员,望各留五员:团练副使、判官、观察判官、支使、推官。
黔中旧有十员,望各留六员:经略副使、判官、招讨判官、观察判官、度支、盐铁判官。
东都留守、陕府旧有五员,并望不减。
天德旧有三员,亦望不减。
同州旧有四员,商州两员,并望不减。
防御副使,华州、泗州各有两员,并望不减。
楚州、寿州各有三员,寿州望减团练副使一员,楚州望减营田巡官一员。
汝州、盐州、陇州旧各有一员,望不减。
桂管旧有六员,望减防御巡官一员。
容管旧有五员,望减招讨巡官一员。
延州旧有两员,亦望减防御推官一员。
楼烦、龙陂旧各有两员,望各减巡官一员。
右奉圣旨,令商量减诸道判官,约以六员为额者。
臣等商量,顷据旧额多少,难於一切停减。
今据本镇额量减,数亦非少,仍望令正职外,不得更置摄职,仍令御史台及出使郎官、御史专加察访。
"《唐会要》七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