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 卷六·尚书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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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卷六·尚书刑部 李林甫

刑部尚书一人侍郎一人

郎中二人员外郎二人主事四人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

都官郎中一人

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

比部郎中一人

员外郎一人主事四人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

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门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周之秋官卿也。 汉成帝始置三公曹,主断狱事。 后汉以三公曹掌天下岁尽集课事,又以二千石曹主中都官水火、盗贼、辞讼、罪法事。 晋初,依汉置三公尚书,掌刑狱;太康中,省三公尚书,以吏部尚书兼领刑狱。 宋始置都官尚书,掌应该师非违得失事,兼掌刑狱。 齐、梁、陈、后魏、北齐皆置都官尚书。 后周依《周官》,置大司寇卿一人。 隋初曰都官尚书,开皇三年改为刑部,皇朝因之。 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太掌伯,咸亨元年复为刑部。 光宅元年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元年复故。 "侍郎一人,正四品下。

"周之秋官小司寇中大夫也。 汉以来尚书侍郎,今郎中之任。 后周依《周官》。 隋炀帝置刑部侍郎,皇朝因之。 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少常伯,咸亨、光宅、神龙并随曹改复。 "刑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句覆、关禁之政令。

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尚书、侍郎总其职务而奉行其制命。

凡中外百司之事,由於所属,咸质正焉。

郎中二人,从五品上;"周礼大司寇属官有士师下大夫,盖郎中之任也。 后汉有二千石曹尚书,掌刑法,因立二千石郎曹。 魏、晋、宋、齐并以三公郎曹掌刑狱,置郎中各一人;梁、陈因为侍郎。 后魏、北齐三公郎中各置二人。 后周秋官府有小刑部下大夫一人。 隋初省三公曹,置刑部郎曹,掌刑法,置侍郎一人;炀帝除"侍、又改为宪部郎,皇朝因之。 武德三年改曰刑部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大夫,咸亨、光宅、神龙并随曹改复。 "员外郎二人,从六品上;"周礼大司寇属官有上士,后周依焉,盖员外之任也。 隋开皇六年置刑部员外郎,炀帝改为宪部承务郎,皇朝因之。 武德三年改曰刑部员外郎,龙朔、咸亨、光宅、神龙并随曹改复。 "主事四人,从九品上。 郎中、员外郎掌贰尚书、侍郎,举其典宪而辨其轻重。 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凡律一十有二章: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日《贼盗》,八日《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日《捕亡》,十二日《断狱》,而大凡五百条焉。 "律,法也。 魏文侯师李悝集诸国刑书,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傅之,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大辟加凿颠、抽胁、锲烹、车裂之制。 至汉,萧何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之《九章之律》。 汉兴,虽约法三章,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 当族者皆先黥、劓、斩左。 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骨肉於其市,诽谤、罟诅又先断其舌,谓之具五刑。 至文帝,感缇萦之言,除肉刑,命丞相、御史定律曰:“诸当完者,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答三百籍笞;当斩左趾者,笞五百籍笞;当斩右趾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赃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春;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马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鬼薪白粲满三岁为隶臣、妾,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 其亡逃及有罪耐已上,不用此令。" 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而笞五百、笞三百率多至死。 巨景帝定律,苔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犹尚不全,又减笞三百曰二百,答二百曰一百,遂定《令》:"以竹为之,长五尺,其本大一寸,末薄半寸,皆平其节。 当答者,答臀,无得更人。 毕一罪,乃更人。" 自是得全。 至武帝时,张汤、赵禹增律令科条,大辟四百九条。 宣帝时,于定国又删定律令科条。 成帝时,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大辟之罪千有余条。 至后汉,马融、郑玄诸儒十有余家,律令章句数十万言,定断罪所用者,合二万六千余条。 魏武为相,造甲子科条:犯斩左、右趾,易以木械。 魏氏受命;参议复肉刑;属军团多故,竟寝之。 乃命陈群等采汉律,为《魏律》十八篇,增汉萧何律《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谙赇》、《惊事》、《价赃》等九篇也。 依古义,制为五刑,其大辞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赎刑十一,罚金六,杂抵罪七,凡三十七名。 晋氏受命,议复肉刑,复寝之。 命贾充等十四人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一、《刑名》,二、《法例》。 三、《盗律》,四、《贼律》,五、《诈伪》,六、《请赇》,七、《告劾》,八、《捕律》,九、《系讯》,十、《断狱》,十一、《杂律》,十二、《户律》,十三、《擅兴律》,十四、《毁亡》,十五、《卫宫》,十六、《水火》、十七、《厩律》,十八、《关市》,十九、《违制》,二十、《诸侯》,凡一千五百三十条。 其刑名之制,大辟之刑有三:一曰枭,二曰斩。 三曰弃市。 髡刑有四:一曰髡钳五岁刑,笞二百;二曰四岁刑;三曰三岁刑;四曰二岁刑。 赎死,金二斤;赎五岁刑,金一斤十二两;四岁、三岁、二岁各以四两为差。 又有杂抵罪罚金十二两、八两、四两、二两、一两之差。 弃市以上马死罪,二岁刑以上为耐罪,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 宋及南齐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唯赎罪绢兼用之。 梁氏受命,命蔡法度、沈约等十人增损晋律,为二十篇:一、《刑名》,二、《法例》,三、《盗劫》,四,《贼叛》,五、《诈伪》,六、《受赇》,七、《告劾》,八、《讨捕》,九、《系讯》,十、《断狱》,十一、《杂律》,十二、《户律》,十三、《擅兴》,十四、《毁亡》,十五、《卫宫》,十六、《水火》,十七、《仓库》,十八、《厩律》,十九、《关市》,二十、《违制》,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条。 其刑名之制,加《晋律》一岁刑,半岁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三十、一十之差;又加杖八等之差。 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且不去廉。 杖有大杖、法杖、小杖,皆用生荆。 其犯劫皆斩;会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 陈令范泉、徐陵等参定律、令,《律》三十卷,《令》三十卷,《科》三十卷。 采酌前代,条流冗杂,纲目虽多,博而非要,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 其罪人贼验昭然而不款,则上测立。 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员,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答三十讫,著两械及丑上垛,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凡经鞭、杖一百五十得实不承者,得减罪论。 凡囚鞭、杖著械;徒著锁;死著三械,加壶手。 依梁氏。 后魏初,置四部大人,坐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刑名之制。 至太武帝,始命崔浩定刑名,於汉、魏以来律除髡钳五岁、四岁刑,增二岁刑,大辟有に、腰斩、殊死、弃市四等,凡三百九十条,门房诛四条,大辟一百四十条,五刑二百三十一条。 始置枷拘罪入。 文成时,又增律条章。 至孝文时,定律凡八百三十三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 北齐初命,造新律未成,文宜犹采魏制,性忍暴,恣行酷虐,讯囚用车辐压踝,或使臂贯烧车,或使立烧黎耳上;常命宪司先定死罪囚,置仗卫内,帝欲杀人,执以应命,谓之"供御囚"。 至武成时,赵郡王睿等造律成,奏上。 凡十二篇:一、《名例》,二、《禁卫》、三、《户婚》,四、《擅兴》。 五、《违制》,六、《诈伪》,七、《关讼》,八、《盗贼》,九、《捕断》,十、《毁损》,十一、《厩牧》,十二、《杂律》,凡定罪九百四十九条,大抵采魏、晋故事。 其制刑名五:一曰死,重者に之,其次枭首,其次斩,其次绞。 二曰流刑,鞭、笞各一百,髡之,投边裔。 未有道里之差,以六年为限。 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六十、三岁三十。 二岁二十岁,一岁无笞,并锁输左校。 四曰鞭,看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之差,凡五等。 五曰杖,有三十、二十、一十之差,凡三等。 赎罪旧以金,皆代以中绢。 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以上加丑械,死罪桁之。 又制立重罪十条为十恶。 后周命赵肃等造律,保定中奏之,凡二十五篇;一、《刑名》,二、《法例》,三、《祠享》,四、《朝会》,五、《婚姻》,六、《户禁》,七、《水火》,八、《兴缮》,九、《卫宫》,十、《市廛》,十一、《斗竞》,十二、《劫盗》,十三、《贼叛》,十四、《毁亡》,十五,《违制》,十六、《关市》,十七、《诸侯》,十八、《厩牧》,十九、《杂犯》,二十、《诈伪》,二十一、《请求》,二十二、《告劾》,二十三、《逃亡》,二十四、《系汛》,二十五、《断狱》,大凡定罪一千五百三十七条,比於《齐律》,烦而不当。 其刑名之制,一曰杖刑五:自十至五十;二曰鞭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二年、三年、四年、五年皆递加一十,至鞭一百、答五十;四日流刑五:流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以五百里为差,鞭、笞皆加十,至流四千五百里者鞭、答各一百,以六年为限;五曰死刑五:一曰罄,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 五刑之属各有五,合二十五等。 其赎罪,金、绢兼用。 凡囚死罪枷而,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 至武帝,又造刑书要制,与律兼行。 至宣帝残酷,广《刑书要制》为《刑经圣制》,谓之"法经",有上书字误,鞭二百四十,名曰"天杖";又作辟砺车,以威妇人。 隋开皇元年,命高等七人定律;至三年,又敕苏威、牛弘删定,凡十二篇,并蠲除前代枭首、に裂及鞭刑;又依北齐置十恶;应赎者,皆以铜代绢。 炀帝以开皇《律》、《令》犹重,除十恶之条,更制《大业律》,凡十八篇:一、《名例》,二、《卫官》,三、《违制》,四、《请求》,五、《户》,六、《婚》,七、《擅兴》,八、《告劾》,九、《贼》,十、《盗》,十一、《斗》,十二、《捕亡》,十三、《仓库》,十四、《厩牧》,十五、《关市》,十六、《杂》,十七、《诈伪》,十八、《断狱》。 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 末年严刻,生杀任情,不复依例。 及杨玄感反,诛九族,复行に裂、枭首,磔而射之。 皇朝武德中,命裴寂、殷开山等定律令,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刑名之制又亦略同,唯三流皆加一千里,居作三年、二年半、二年皆为一年,以此为异;又除苛细五十三条。 贞观初,有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奏骏律令不便於时三十余条。 於时,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正,凡为五百条,减《开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永徽中,复撰《律疏》三十卷,至今并行。 "凡《令》二十有七:"分为三十卷。 "一曰《官品》,"分为上、下。 "二曰《三师三公台省职员》,三曰《寺监职员》,四曰《卫府职员》,五曰《柬宫王府职员》,六日《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七曰《内外命妇职员》,八曰《祠》,九日《户》,十曰《选举》,十一曰《考课》,十二曰《宫卫》,十三曰《军防》,十四曰《衣服》,十五曰《仪制》,十六曰《卤簿》,"分为上、下。 "十七曰《公式》;"分为上、下。 "十八曰《田》,十九曰《赋役》,二十曰《仓库》,二十一曰《厩牧》,二十二曰《关市》,二十三曰《医疾》,二十四曰《狱官》,二十五曰《营缮》,二十六曰《丧葬》,二十七曰《杂令》,而大凡一千五百四十有六条焉。

"令,教也,命也。 《汉书》:"杜周曰:‘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亦谓法也。 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 汉初,肃何定律令。 其后,张汤、赵禹、于定国、黄霸皆继定律令。 魏命陈群等撰《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 晋命贾充等撰《令》四十篇:一、《户》,二、《学》,三、《贡士》,四、《官品》,五、《吏员》,六、《俸廪》,七、《服制》,八、《祠》,九、《户调》,十、《佃》,十一、《复除》,十二、《关市》,十三、《捕亡》,十四、《狱官》,十五、《鞭》杖,十六、《医药疾病》,十七、《丧葬》,十八、《杂上》,十九、《杂中》,二十、《杂下》,二十一、《门下散骑中书》,二十二、《尚书》,二十三、《三台秘书》,二十四、《王公侯》,二十五、《军吏员》,二十六、《选吏》,二十七、《选将》,二十八、《选杂士》,二十九、《宫卫》,三十、《赎》,三十一、《军战》。 三十二、《军水战》,三十三至三十八皆《军法》,三十九、四十皆《杂法》。 宋、齐略同晋氏。 梁初,命蔡法度等撰《梁令》三十篇:一、《户》,二《学》,三、《贡士赠官》,四,《官品》,五、《吏员》,六、《服制》,七、《祠》,八、《户调》,九、《公田公用仪迎》,十、《医药疾病》,十一、《复除》,十二、《关市》,十三、《劫贼水火》,十四、《捕亡》,十五、《狱官》,十六、《鞭杖》,十七、《丧葬》,十八、《杂上》,十九、《杂中》,二十、《杂下》,二十一、《宫卫》,二十二、《门下散骑中书》,二十三、《尚书》,二十四、《三台秘书》,二十五、《王公侯》,二十六、《选吏》,二十七、《选将》,二十八、《选杂士》,二十九、《军吏》,三十、《军赏》。 后魏初命崔浩定令,役命游雅等成之,史失篇目。 北齐令赵郡王睿等撰《令》五十卷,取尚书二十八曹为其篇名,又撰《权令》二卷,两《令》并行。 后用命赵肃、拓跋迪定令,史失篇目。 隋开皇命高等撰令三十卷:一、《官品》上,二、《官品》下,三、《诸省台职员》,四、《诸寺职员》,五、《诸卫职员》,六、《东宫职员》,七、《行台诸监职员》,八、《诸州郡县镇戍职员》,九、《命妇品员》,十、《祠》,十一、《户》,十二、《学》,十三、《选举》,十四、《封爵俸廪》,十五、《考课》,十六、《官卫军防》,十七、《衣服》,十八、《卤簿上》,十九、《卤簿下》,二十、《义制》,二十一、《公式上》,二十二、《公式下》,二十三、《田》,二十四,《赋役》,二十五、《仓库厩牧》,二十六、《关市》,二十七、《假宁》,二十八、《狱官》,二十九、《丧葬》、三十、《杂》。 皇朝之令,武德中裴寂等与律同时撰。 至贞观初,又令房玄龄等刊定。 麟德中源直心,仪凤中刘仁轨,垂拱初裴居道,神龙初苏环。 太极初岑羲、开元初姚元崇,四年宋并刊定。 "凡《格》二十有四篇。

"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卷。 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 盖编绿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 汉建武有《律令故事》上、中、下三篇,皆刑法制度也。 晋贾充等撰律、令,兼删定当时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与《律》、《令》并行。 梁易故事为粱科三十卷,蔡法度所删定。 陈依梁。 后魏以"格"代"科",於鳞趾殿删定,名为《麟趾格》。 北齐因魏立格,撰《横格》,与《律》、令并行。 皇朝《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 《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唯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第。 《永徽留司格后本》,刘仁轨等删定。 《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二卷,裴居道等删定。 《太拯格》十卷,岑羲等删定。 《开元前格》十卷,姚元崇等删定。 《开元后格》十卷,宋等删定。 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马篇名。 "凡《式》三十有三篇。

"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为其篇日,凡三十三篇,为二十卷。 后周文帝初辅魏改,大统元年,令有司斟酌今古通变可以益时者,为二十四条之制;七年,又下有十二条之制;十年,命尚书苏绰总三十六条,更损益为五卷,谓之《大统式》。 皇朝《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并二十卷,其删定与定格、令人同也。 "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

乃立刑名之制五焉:一曰答,二曰杖,三曰徒;四曰流,五曰死。

笞刑五,"笞十至五十也。 "杖刑五,"杖六十至于百。 其工。 乐户及习天文及官户、奴婢等犯流罪者,及家无兼丁犯徒者,各决二百放。 又犯罪已发更重犯累决者,计数虽多,亦不过二百。 "徒刑五,"自徒一年,以半年为差,至於三年也。 "流刑三,"自流二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三流皆役一年,然后编所在为户。 而常流之外。 更有加役流者、本死刑,武德中改为断趾,贞观六年改为加役流。 谓常流唯役一年,此流役三年,故以加役名焉。 "死刑二。

"绞、斩。 "

乃立十恶,以惩叛逆,禁淫乱,沮不孝,威不道。

其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日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 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 父母。 "五日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魇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盗及伪造御宝。 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诏使而无人臣之礼。 "七曰不孝,"谓告言、罟诅祖父母。 父母;及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皋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日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已上亲,殴、告夫及大功巳上尊长。 "九日不义,"谓谋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 "十曰内乱。

"谓奸小功已上亲、祖。 父妾。 "此十者,常赦之所不原。

"初,北齐立重罪十条为十恶:一、反逆,二、大逆。 三、叛,四、降,五、恶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犯此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隋氏颇有益损,皇朝因之。 "

乃立八议,以广亲亲,以明贤贤,以笃宾旧,以劝功勤。

其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故旧。 "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 "四日议能,"谓有大才艺。 "五日议功,"谓有大功勋。 "六日议贵,"谓职事官三品已上、散官二品已上及爵一品。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八曰议宾。

"谓承先代后,为国宾。 "八者犯死罪,所司先奏请议,得以减、赎论。

"周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即八议也。 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及隋皆载於律。 "凡赎罪以铜。

"自笞一十铜一斤。 至杖一百即十斤。 徒一年二十斤,至徒三年则六十斤。 流二千里铜八十斤,至流三千里则百斤。 绞与斩,铜止一百二十斤。 "其私坐也,一斤为一负;其公坐也,则二之。

十负为殿。

"凡赎者,谓在八议之条及七品已上官祖父母、父母、妻、子;五品已上,上至曾、高祖,下至曾、玄孙;五品已上妾犯非罪十恶;八品巳下身犯流已下罪者,及年七十已上。 十五已下及废疾等犯罪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已下罪者,及年八十已上、十岁已下及笃疾犯盗与伤入者;及过误杀人;及大辟疑罪者并以赎论。 "凡计赃者,以绢平之。

"准律,以当处中绢估平之。 开元十六年敕:"其以赃定罪者,并以五百五十为定估。" 其征收平赃,并如律也。 "其赃有六焉:一曰强盗赃,"自绢一尺,至於十匹。 "二曰枉法赃,其刑绞;"自绢一尺,至於十有五疋,其刑与强盗同。 "三曰不枉法赃,"自绢一尺,至於三十疋加役流也。 "四曰窃盗赃,"自绢一尺,至於五十疋加役流。 "五曰受所监临赃,其刑流;"自绢一尺、至於五十疋流二千里,其法与不枉法、窃盗皆同。 "六曰坐赃,其刑徒。

"自绢一尺,至於五十疋徒三年。 "凡六赃定罪有正条,余皆约而断焉。

"枉法赃,谓受人财为曲法处分事者,一尺杖一百,已上每一疋加一等,止十五匹绞。 不枉法赃,谓虽受财,依法处分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止三十疋加役流。 若无禄人犯此二赃,并减有禄人一等,若枉法,二十匹即绞;不枉法,四十匹加役流。 强盗赃,谓以威力取其财。 并与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不得,徒二年;得财一尺徒三年。 二疋加一等,十疋以上绞。 窃盗赃者,谓私窃人财,不得,笞五十;得财一尺杖六十。 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又每五疋加一等,五十疋止加役流。 受所监临赃者,谓不因公事受部人财物者,一尺笞四十,每一疋加一等,至八疋徒一年,又每八疋加一等,五十疋罪止流二千里。 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而因事受财者,一尺笞二十。 每一疋加一等,至十疋徒一年,每十疋加一等,五十疋罪止徒三年。 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 "

凡应减者,下就轻次焉,二死、三流,俱从一减。

凡应加者,上就重次焉;五刑皆累加,睢数盈,不得至於死。

凡律法之外有殊旨、别敕,则有死、流、徒、杖、除、免之差。

"谓有殊旨、别敕:宜杀却、宜处尽、宜处死、宜配远流、宜流却、配流若干里,及某处宜配流却遣、宜徒、宜配徒若干年,至到与一顿、与重杖一顿、与一顿痛杖、决杖若干,宜处流、依法配流、依法配流若干里,宜处徒、依法配徒、与徒罪,依法处徒若干年,与杖罪、与除名罪、与免官罪、与免所居官罪,皆刑部奉而行之。 "凡决死刑皆於中书门下详覆。

"旧制皆於刑部详覆,然后奏决。 开元二十五年,敕以为庶狱既简,且无死刑,自今已后,有犯死刑,除十恶死罪、造伪头首、劫杀、故杀、谋杀外,宜令中书门下与法官等详所犯轻重,具状闻奏。 其左降官,除逆人亲,并犯贿赃、名教,如有刻己自新,以功补过,使司应合闻荐,不须限以贬黜。 "

凡京都大理寺、京兆。

河南府、长安。

万年。

河南。

洛阳县咸置狱。

"其余台、省、寺、监、卫、府皆不置狱。 "

凡死罪枷而丑,妇人及徒、流枷而不丑,官品及勋、散之阶第七已上锁而不枷。

"勋官武骑尉及散官宣义郎并七品阶。 诸应议、请、减者,犯流已上,若除、免、官当者,并锁禁。 "杖、笞与公坐徒及年八十、十岁、废疾、怀孕、侏儒之类,皆讼系以待断。

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在京诸司;则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当司断之;若金吾纠获,亦送大理。

"犯罪者,徒已上县断定,送州覆审讫;徒罪及流应决杖、笞若应赎者。 即决配、征赎其大理及京兆、河南断徒及官人罪,并后有雪减,并申省司审详无失,乃覆下之;如有不当者,亦随事驳正。 若大理及诸州断流已上若除、免、官当者。 皆连写案状申省案覆,理尽申奏;若按覆事有不尽,在外者遣使就覆,在京者追就刑部覆以定之。 "凡决大辟罪皆於市。

"古者,决大辟罪皆於市。 自今上临御以来无其刑,但存其文耳。 "五品已上犯非恶逆已上,听自尽於家。

七品已上及皇族、若妇人犯非斩者,皆绞於隐处。

"决大辟罪,官爵五品已上在京者,大理正监决;在外者,上佐监决;余并判官监决,在京决者,亦皆有御史、金吾监决。 若因有冤滥灼然者。 听停决奏闻。 "凡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覆奏;在外者;刑部三覆奏。

"在京者,决前一日二覆奏,决日三覆奏;在外者,初日一覆奏,后日再覆奏。 纵临时有敕不许覆奏,亦准此覆奏。 "若犯恶逆已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覆奏。

"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每一人加五。 五品已上非恶逆者,听乘车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仍日未后乃行刑。 囚在外,奏报之日,不得驰驿行下。 "凡京城决囚之日,尚食蔬食。

内教坊及太常皆彻乐。

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

"若犯恶逆及奴婢、部曲杀主,不依此法。 "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

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

月及休假亦如之。

"其死囚无亲戚者皆给棺,於官地内权殡。 於京城七里外量置地一顷。 拟埋诸司死囚;埋讫,仍下本属告家人令取。 "凡犯流罪已下应除、免、官当未奏身死者,免其追夺。

"谓不夺告身。 若奏时不知身死,奏后云先死者,依奏定。 其常赦所不原者,不在免限。 "流移之人皆不得弃放妻妾及私遁还乡,"若妻子在远,预为追唤,待至同发。 配西州、伊州者,送凉府;江北人配岭南者,送桂、广府;非剑南人配姚、州者,送付益府,取领即还。 其凉府等各差专使领送。 所领送人皆有程限,不得稽留迟缓。 "至六载然后听仕。

"其犯反逆缘坐流及免死役流不在此例。 "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以后听仕。

"有资者各依本犯收叙法。 其解见任及非除名、移乡者,年限、叙法皆准考解之例。 "

其应徒则皆配居作。

"在京送将作监,妇人送少府监缝作;外州者,供当处官役及修理城隍、仓库及公廨杂使。 犯流应住居作者亦准此,妇人亦留当州缝作及配春。 诸流、徒罪居作者皆著钳,若无钳者著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不得著巾、带。 每句给假一日,腊、寒食各给二日,不得出所役之院。 患假者,倍日役之。 "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

"卢,谓检阅之也。 断决讫,各依本犯具发处日、月别,总作一帐,附朝集使申刑部。 "

凡告言人罪,非谋叛以上,皆三审之。

"应受辞、牒官司并具晓示虚得反坐之状。 每审皆别日受辞,若有事切害者。 不在此例。 "告密有不於所由,掩捕则从近也。

"谓告密人皆经当处长官;长官有事,经佐官告;长官、佐官俱有事者,经比界论告。 若须有掩捕应与余州相知者,所在准法收捕。 事当谋叛已上,驰驿奏闻。 且称告谋叛已上不肯言事意者,给驿部送京。 其犯死罪囚及缘边诸州镇防人等若犯流人告密,并不在送限。 "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 三曰气听。 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又稽诸证信,有可征焉而不肯首实者,然后拷掠,二十日一汛之。

"讯未毕,更移他司,仍须拷鞫,通计前讯,以充三度。 即罪非重害及疑似处少,不必备三。 若囚因讯致死者、皆与长官及纠弹官对验。 其拷囚及行决罚不得中易人。 "凡断狱之官皆举律、令、格、式正条以结之。

若正条不见者,其可出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可入者,则举轻以明重。

凡狱囚应入议、请者,皆申刑部,集诸司七品已上於都座议之。

"若有别议,所司科简,具状以闻。 若众议异常,堪为典则者,录送史馆。 "

凡枷、杖、丑、锁之制各有差等。

"枷长五尺已上、六尺已下,颊长二尺五寸已上、六寸已下,共阔一尺四寸已上、六寸已下,径头三寸已上、四寸已下。 丑长一尺六寸已上、二尺已下,广三寸,厚一寸。 钳重八两已上、一斤已下,长一尺已上、一尺五寸已下。 锁长八尺已上、一丈二尺已下。 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 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 其决笞者腿、臀分受、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 愿背、腿均受者,听。 殿庭决杖者,皆背受。 "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已上婚姻之家,并授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与府主,皆同换推。 "凡有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格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

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覆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覆。

"若应句会官物者,加判官及典。 "刑部录囚徒所犯以授使,"岭南使以九月上旬先发遣。 "使牒与州案同,然后复送刑部。

"若州司枉断,使推无罪,州司款伏,灼然无罪者,任使判放;其降入流、徒者,亦从流、徒法。 若使人与州执见有别者,各以状申。 若理状已尽,可断决,而使人妄生节目盘退者,州司录申辨,及赃状露验者即决,不得待使覆;其余罪皆待覆定。 使人至日,先检行狱囚枷锁、铺席及疾病、粮饷之事,有不如法者,皆以状申。 若巡察使、按察使、廉察使、采访使,皆待制命而行,非有恒也。 "

凡在京诸司见禁囚,每月二十五日已前,本司录其所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

"来月一日以闻。 "凡有冤滞不申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决之。

即不伏,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

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诉。

又不伏者,上表。

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阖鼓。

若、独、老、幼不能自申者,乃立肺石之下。

"若身在禁系者,亲、识代立焉。 立於石者,左监门卫奏闻。 挝於鼓者,右监门卫奏闻。 "凡国有赦宥之事,先集囚徒於阙下,命卫尉树金鸡,待宣制讫,乃释之。

都官郎中一人,从五品上;"都官者,本因汉置司隶校尉,其属官有都官从事一人,掌中都官不法事,因以名官。 都官者,义取掌中都官。 中都官者,京师官也。 至魏明帝青龙二年,尚书陈矫奏置都官郎曹郎中。 晋、宋、齐都官郎中二人,后魏、北齐一人,梁、陈为侍郎,并掌京师非违得失事,非今都官之任。 后周置秋官府,有司厉之职,掌诸奴男女。 男子入於罪隶。 女子入於春饣喜之事,盖比今都官郎中之任也。 隋初,置都官侍郎二人,犹掌非违得失事。 开皇三年,改都官尚书曹曰刑部,其都官郎曹遂改掌簿录配没官私奴婢,并良贱诉竞、俘囚之事。 炀帝时,都官郎置二人,皇朝因置一人。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龙朔二年改日司仆大夫。 咸亨元年复故。 "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周礼》秋官有司厉下士二人,掌男女奴,盖比今都官员外郎之任也。 后周依焉。 隋文帝置员外郎,炀帝改曰承务郎。 武德三年改为都官员外郎,龙朔、咸亨并随曹改复。 "主事二人,从九品上。

都官郎中、员外郎掌配没隶,簿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雪免;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

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

"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 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农;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长,命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 "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

"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 诸《律》、《冷》、《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 "年六十及废疾,虽赦令不该,并免为番户;七十则免为良人,任所居乐处而编附之。

凡初配没有伎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晨。

凡诸行宫与监、牧及诸王、公主应给者,则割司农之户以配。

"诸官奴婢赐给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张;三岁已下听随母,不充数。 若应简进内者,取无夫无男女也。 "其余杂伎则择诸司之户教充。

"官户皆在本司分番,每年十月,都官按比。 男年十三已上,在外州者十五巳上,容貌端正,送太乐;十六已上,送鼓吹及少府教习。 有工能官奴婢亦准此。 业成,准官户例分番。 其父兄先有伎艺堪传习者。 不在简例。 "凡配官曹,长输其作;番户、杂户;则分为番。

"番户一年三番,杂户二年五番,番皆一月。 十六已上当番请纳资者,亦听之。 其官奴婢长役无番也。 "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厨膳,乃甄为三等之差,以给其衣粮也。

"四岁已上为"小"。 十一已上为"中"二十已上为"丁"。 春衣每岁一给,冬衣二岁一给,其粮则季一给。 丁奴春头巾一,布衫、各一,牛皮华一量并毡。 十岁已下男春给布衫一、鞋一量,女给布衫一、布裙一、鞋袜一量;官户长上者准此。 其粮: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褚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三升五合,中男给三升。 "凡居作各有课程。

"丁奴,三当二役,中奴若丁婢,二当一役;中婢,三当一役。 "凡元、冬、寒食、丧、婚、乳免咸与其假焉。

"官户、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产后及父母丧、婚放一月,闻亲丧放七日。 "有疾,太常给其医药。

"其分番及供公廨户不在给限。 "男、女既成,各从其类而配偶之。

"并不得养良人之子及以子继人。 "每岁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

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

"每岁十月,所司自黄口以上并印臂,送都官阅貌。 "比部郎中一人,从五品上;"魏氏置,历晋、宋、齐、后魏、北齐皆有郎中。 后周天官府有计部中大夫,盖其任也。 梁、陈、隋并为侍郎,炀帝日比部郎。 自晋、宋、齐、粱、陈皆吏部尚书领比部,后魏、北齐及隋则都官尚书领之,皇朝因焉。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龙塑二年改为司计大夫,咸亨元年复故。 "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隋置员外郎,炀帝曰承务郎,武德三年改为员外郎。 龙朔、咸亨随曹改复。 "主事四人,从九品上。

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句诸司百寮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逋悬数物,以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

凡内官料俸以品第高下为差,外官以州、县、府之上、中、下为差。

凡税天下户钱以充州、县官月料,皆分公廨本钱之利。

羁縻州所补汉官,给以当土之物。

关、监之官,以品第为差,其给以年支轻货。

镇、军司马。

判官俸禄同京官。

镇戍之官,以镇」戍上、中、下为差。

"上镇将给仗身四人、中。 下镇将、上镇副各三人,中。 下镇副各二人,仓曹、兵曹、戊主。 副各一人。 其仗身十五日一替,收资六百四十文。 "凡京司有别借食本,"中书、门下、集贤殿书院各借本一千贯,尚书省都司、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御史台、左。 右春坊、鸿胪寺、秘书省、国子监、四方馆、弘文馆各百贯,皆五分收利,以为食本。 诸司亦有之,其数则少。 "每季一申省,诸州岁终而申省,比部总句覆之。

凡仓库出内,营造佣市,丁匠功程,赃赎赋敛,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收。

亦句覆之。

"其在京给用则月一申之;在外,二千里内季一申之,二千里外两季一申之,五千里外终岁一申之。 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债过其倍。 若回利充本,官不理。 "

司门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周礼》大司徒属官有司门下大夫,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 后周依《周官》。 隋开皇初置司门侍郎,炀帝曰司门郎,皇朝因之。 武德三年加"中"字。 龙朔二年改曰司门大夫,咸亨元年复故。 "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周礼》有司门上士,后周有小司门上士,隋置司门员外郎,炀帝改曰承务郎,武德三年改曰员外郎。 龙朔、咸亨随曹改复。 "主事二人,从九品上。

司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

凡阅二十有六,而为上、中、下之差。

京城四面关有驿道者为上关,"上关六:京兆府蓝田开,华州潼关,同州蒲津关,岐州檄关,陇州大震关,原州陇山关。 "余关有驿道及四面关无驿道者为中关,"中关一十三:京兆府子午、骆谷、库谷,同州龙门,会州会宁,原州木峡,石州孟门,岚州合河,雅州邛莱,彭州蚕崖,安西铁门,兴州兴城,华州渭津也。 "他皆为下关焉。

"下关七:梁州甘亭、百牢,河州风林,利州石门,延州永和,绵州松岭,龙州涪水。 "所以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暴者也。

凡关呵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

其犯禁者,举其贷,罚其人。

"古,书帛为,刻木为契,二物通为之传。 傅,如今遇所。 "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

虽非所部,有来文者,所在给之。

"若私度关及越度,至越所而不度,不应度关而给过所,若冒名请过所与人及不应受而受者,若家人相冒及所司无故稽留,若领人、兵度关而别人妄随之,若赍禁物私度及越度缘边关,其罪各有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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