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六典 卷二十二·少府军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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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卷二十二·少府军器监 李林甫

少府监

监一人少监二人丞四人主簿二人录事二人府二十七人史十七人计史三人亭长八人掌固六人

中尚署

令一人丞四人府九人史十八人监作四人典事四人掌固四人

左尚署

令一人丞五人府七人史二十人监作六人典事十八人掌固十四人

右尚署

令一人丞四人府七人史二十人监作六人典事三人掌固十人

织染署

令一人丞二人府六人史十四人监作六人典事十一人掌固五人

掌冶署令一人丞二人府六人史十二人监作二人典事二十三人掌固四人

诸冶监

每冶监各一人丞各一人录事各一人府各一人史各二人监作四人典事二人掌固四人

北都军器监监一人少监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录事一人府十人史十八人典事四人亭长二人掌固四人

甲坊署

令一人丞一人府二人史五人监作二人典事二人

弩坊署令一人丞一人府二人史五人监作二人典事二人诸铸钱监

监各一人副监各一人丞各一人监事各一人录事各一人府各三人史各四人典事各五人

诸互市监

每市监一人丞各一人录事各一人府各二人史各四人价人各四人掌固八人

少府监:监一人,从三品;"《汉书百官表》云:"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有六丞。 其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 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六官令。 丞,又胞人、都水、均官三长。 丞,又上林中十池监,又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御府、永巷、内者、宦者八官令。 丞,诸仆射、署长、中黄门皆属焉。" 少府者,天子之私府,所以供奉之职皆在焉。 王莽改曰共工。 后汉复为少府,其尚书、侍中、符节皆属焉,余职多所并省。 《汉官解诂》云:"少府主供养,陂池、禁钱,服御、口实,掖庭、中宫。" 魏因之。 晋置功曹、主簿、五官等员;少府,银章、青绶,五时朝服,进贤两梁冠,绛朝服,佩水苍玉,品第三,统材官校尉、中。 左。 右三尚方、中黄。 左。 右藏、左校、甄官、平准、奚官等令,左校坊、邺中黄。 左。 右藏、油官等丞。 及过江,唯置一尚方,又省御府。 至哀帝时,桓温表省少府,以并于丹阳尹。 孝武复置。 宋少府领左,右尚方、御府、东冶、南冶、平准等令、丞。 齐又加以领左、右尚锻署。 梁以少府为夏卿,统材官将军、左。 中。 右尚方、甄官、平水、南塘、邸税库、东。 西冶、中黄、细作、炭库、纸官、柴署等令、丞,班第十一,品从第四。 陈因之。 后魏少府、宗正、太仆、廷尉、司农、鸿胪为六次卿,第二品上;太和末,改少府为太府。 北齐不置少府,其左。 中。 右三尚方、司染、诸冶及细作、甄官等署并隶太府寺。 至隋炀帝大业五年,始分太府为少府监,置监一人,从三品;少监一人,从四品;丞二人;统左尚、右尚、内尚、司织、司染、铠甲、弓弩、掌冶等署。 其后又改监为令,少监为少令,并司织、司染为织染署,废铠甲、弓弩二署。 皇朝因为监。 龙朔二年改为内府监,咸亨元年复为少府监。 光宅元年改为尚方监,神龙元年复旧。 开元初,分甲铠、弓弩别置军器监;十一年省军器监,其作并归少府;寻又于北都置军器监。 "少监二人,从四品下。

"隋炀帝置少卿一人,从第四品,皇朝因置二人。 龙朔、咸亨、光宅、神龙并随监改复。 "少府监之职,掌百工位巧之政令,总中尚、左尚、右尚、织染、掌冶五署之官属,庀其工徒,谨其缮作;少监为之贰。

凡天子之服御,百官之仪制,展采备物,率其属以供焉。

丞四人,从六品下;"汉置丞六人,比千石。 后汉置一人,以明法补。 魏、晋因之。 宋、齐、粱、陈皆一人,梁班第四。 后魏少府丞一人,从五品中。 隋炀帝分太府寺置少府监,置丞二人。 皇朝加至六人。 龙朔、咸亨、光宅、神龙并随监改复。 开元二十三年减一人。 "主簿二人,从七品下;"晋令:"少府置主簿二人。" 宋、齐因之。 梁主簿七班之中第三。 隋炀帝置主簿一人,皇朝加置四人。 龙朔、咸亨、光宅、神龙并随监改复,开元二十三年减二人。 "录事二人,从九品上。

丞掌判监事。

凡五署所修之物须金石、齿革、羽毛、竹木而成者,则上尚书省,尚书省下所由司以供给焉。

凡五署之所入于库物,各以名数并其州土所生以籍之,季终则上于所由,其副留于监;有出给者,则随注所供而印署之。

凡教诸杂作,计其功之众寡与其难易而均平之,功多而鸡者限四年、三年成,其次二年,最少四十日,作为等差,而均其劳逸焉。

"凡教诸杂作工,业金、银、铜、铁铸、钅写、凿、镂、错、镞所谓工夫者,限四年成;以外限三年成;平慢者,限二年成。 诸杂作有一年半者,有一年者,有九月者,有三月者,有五十日者,有四十日者。 "主簿掌勾检稽失。

凡财物之出纳,工人之缮造,簿帐之除附,各有程期;不如期者,举而按之。

录事掌受事发辰。

中尚署:令一人,从六品上;"汉少府属官有尚方令、丞。 后汉尚方令一人,六百石,掌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好器物及宝玉作器。 和帝时,蔡伦为尚方令,作秘剑,皆有龙泉、太阿之目;及诸器械,靡不牢固。 其后分为中、左、右三尚方。 魏氏因之。 晋过江左,唯置一尚方,哀帝以隶丹阳尹,孝武帝复旧。 晋代掌造军器。 宋高祖践阼,以相府部配台,谓之左尚方,而本署谓之右尚方,令、丞各一人。 孝武帝改右尚方曰御府,又置中署,隶右尚方。 齐置左、右尚方令。 丞各一人。 梁置左、中、右尚方三令、丞,其令并从九品;其后废中尚方,唯存左,右而已。 陈因之。 北齐太府寺管左、中、右三尚方。 隋开皇中,有内、左、右三尚方署,犹属太府寺。 内尚方令二人,正八品下,掌诸织作。 炀帝分属少府。 皇朝因置二人,省"方"字,但曰中尚、左尚、右尚。 开元十八年省一人,升为从六品上。 "丞四人,从八品下;"汉、魏已来皆随署省置。 后汉丞一人,四百石。 魏、晋、来、齐皆随署改易。 梁位在七班之下,为三品勋位。 隋置丞四人,正九品下。 皇朝因之。 开元中升其品。 "监作四人,从九品下。

中尚署令掌供郊祀之圭璧,"凡冬至祀昊天上帝以苍璧,孟春祈谷、孟夏雩祀、季秋明堂祀并以四圭有邸,夏至祭皇地只以黄琮,祀日、月以圭邸,祀东方青帝以青圭,南方赤帝以赤璋,西方白帝以驺虞,北方黑帝以玄璜,中央黄帝以黄琮,祭神州及岳、镇、海、渎、大社、大稷皆以两圭有邸。 "及岁时乘舆器玩,中宫服饰,雕文错彩,珍丽之制,皆供焉;丞为之贰。

"每年二月二日,进镂牙尺及木画紫檀尺;寒食,进毯,兼杂彩鸡子;五月五日,进百索绶带;夏至,进雷车;七月七日,进七孔金细针;十五日,进盂兰盆;腊日,进口脂、衣香囊。 每月进笔及衣杵。 琴。 瑟。 琵琶弦、金。 银纸,须则进之,不恒其数也。 "其所用金木、齿革、羽毛之属。

任所出州土以时而供送焉。

"其紫檀、榈木、檀香、象牙、翡翠毛、黄婴毛、青虫真珠、紫矿、水银出广州及安南,赤皮、瑟瑟、赤圭、琥珀、白玉、碧玉、金刚钻、盆灌、石、胡桐律、大鹏砂出波斯及凉州、麝香出兰州,铜钵铜出代州,赤生铜出铜源监也。 "

左尚署:令一人,正七品下;"后汉末,分尚方为三:中、左、右。 魏、晋因之。 晋过江,唯尚方而已。 宋、齐、梁、陈有左、右尚方。 晋、宋已来并四百石,梁班第一,从九品。 北齐太府寺左、中、右尚方。 隋开皇中,三尚方并属太府寺,左尚令三人,掌造车辇、伞扇、槊、弓箭、弩戟、器仗、刀镞、胶漆、竹木、骨角、画素、刻镂、蜡烛等。 皇朝置一人,开元十八年为正七品下。 "丞五人,从八品下;"前。 后汉、魏、晋、宋、齐、梁、陈皆随署置省。 《梁选簿》:"左尚丞为三品勋位。" 隋左尚方丞八人,正九品下。 皇朝置五人,开元十八年为从八品下。 "监作六人,从九品下。

左尚署令掌供天子之五辂、五副、七辇、三举、十有二车,大小方圆华盖一百五十有六,诸翟尾及大小伞翰,辨其名数而颁其制度;丞为之贰。

凡皇太后、皇后、内命妇之重翟、厌翟、翟车、安车、四望、金根等车,皇太子之金辂、轺车、四望车,王公已下象辂、革辂、木辂、轺车,公主、王妃、外命妇一品厌翟车,二品、三品犊车,其制各有差。

其用金帛、胶漆、材竹之属,所出方土以时支送。

"漆出金州,竹出司竹监,松出岚、胜州,文柏出陇州,梓楸出京兆府,紫檀出广州,黄杨出荆州。 "

右尚署:令一人,正七品下;"后汉分尚方为三:中、左、右。 魏、晋因之。 晋过江,唯尚方而已。 宋、齐、梁、陈有左、右尚方。 北齐亦有三尚方。 隋左、右尚方属太府寺,令三人,正八品下;炀帝始改隶少府焉。 皇朝因置令二人,掌造甲胄、具装、刀、斧、钺及皮毛杂作、胶墨、纸笔、荐席等事。 开元十八年省一人,升为正七品下。 "丞四人,从八品下;"汉、魏已来,与左尚方同。 隋右尚方丞六人,皇朝置四人,开元十八年为从八品下。 "监作六人,从九品下。

右尚署令掌供天子十有二闲马之鞍辔,"每岁,京兆、河南制革、理材、烁金以为之,送之于署,令工人增饰而进焉。 "及五品三部之帐,备其材革,而修其制度;丞为之贰。

凡刀剑、斧钺、甲胄、纸笔、茵席、履舄之物,靡不毕供。

其用绫绢、金铁、毛革等,所出方土以时支送。

"白马尾,白牦牛尾出陇右诸州,翟尾、孔雀尾、白鹭鲜出安南、江东,貂皮出诸军州。 "

织染署:令一人,正八品上;"《周官》九职,"嫔妇化理丝帛"。 《考工记》:"理丝麻而成之,谓之妇功。" 汉少府属官有东织、西织,成帝河平元年省东织,更名西织曰织室。 后汉有织室丞一人,此后无闻。 北齐中尚方领泾州、雍州丝局丞,定州紬绫局丞。 后周有司织下大夫一人,掌凡机材之工。 隋炀帝置司只署令、丞,后与司染署并为织染署。 《周礼》天官有"染人,掌染丝帛。 凡染,春暴练,夏玄";冬官有"设色之工五,谓画、绘、锺、筐、慌也"。 韦昭《辨释名》云:"平准令主染,有常平之法,故准而酌之。" 两汉并隶司农。 晋平准令有监染吏六人,初隶司农,后属少府。 宋顺帝名准,始改曰染署令。 齐复为平准令,梁、陈为平水令。 北齐太府寺有司染署,长秋寺有染局丞。 后周有染工上士一人,又有司色下大夫一人。 隋初有司染署,隶太府寺,炀帝分属少府。 大业五年,合司织、司染为织染署,令二人。 皇朝置一人。 丞二人,正九品上;汉、魏已来,并具于本署。 隋并司织、司染为一署,丞四人。 皇朝因之,置二人。 "监作六人,从九品下。

织染署令掌供天子、皇太子及群臣之冠冕,辨其制度,而供其职务;丞为之贰。

天子之冠二,一曰通天冠,二曰翼善冠;冕六,一曰大裘冕,二曰衮冕,三曰惊冕,四曰毳冕,五曰冕,六曰玄冕;弁二,一曰武弁,二曰皮弁;帻二,一曰黑介帻,二曰平巾帻;帽一,曰白纱帽。

太子之冠三,一曰三梁冠,二曰远游冠,三曰进德冠;冕二,一曰衮冕,二曰玄冕,弁一,曰皮弁;帻一,曰平巾帻。

臣下之冠五,一曰远游冠,二曰进贤冠,三曰獬豸冠,四曰高山冠,五曰却非冠;冕五,一曰衮冕,二曰惊冕,三曰毳冕,四曰冕,五曰玄冕;弁二,一曰爵弁,二曰武弁;帻三,一曰介帻,二曰平巾帻,三曰平巾绿帻。

凡织之作有十,"一曰布,二曰绢,三曰纟施,四曰纱,五曰绫,六曰罗,七曰锦,八曰绮,九曰纟间,十曰褐。 "组绶之作有五,"一曰组,二曰绶,三曰绦,四曰绳,五曰缨。 "紬线之作有四,"一曰紬,二曰线,三曰弦,四曰纲。 "练染之作有六。

"一曰青,二曰绛,三曰黄,四曰白,五曰皂,六曰紫。 "凡染大抵以草木而成,有以花、叶,有以茎、实,有以根、皮,出有方土,采以时月,皆率其属而修其职焉。

掌冶署:令一人,正八品上;"《周礼冬官》:"攻金之工六,谓筑、冶、凫、桌、段、桃也。" 秦及汉,诸郡国出铁者,置铁官长、丞。 晋卫尉属官有冶令、丞各一人,掌工徒鼓铸;过江,省卫尉,而冶令始隶少府。 宋有东冶令。 丞、南冶令。 丞,齐因之。 梁有东冶令,西冶令,从九品下。 《选簿》:"旧,东冶重,西冶轻。" 然则梁朝之西冶,盖宋、齐南冶也。 陈因之。 后魏无闻。 北齐太府寺有司冶令、丞。 后周有冶工中士一人,又有铁工中士一人。 隋太府寺统掌冶署,令二人,掌金、银、铜、铁器之属,并管诸冶;炀帝改属少府,令从八品上。 皇朝因之,省一人。 丞二人,正九品上;秦、汉已来具上注。 隋太府寺统掌冶丞四人,炀帝改属少府,皇朝因之,省二人。 "监作二人,从九品下。

掌冶署令掌铸铜铁器物之事;丞为之贰。

凡天下诸州出铜铁之所,听人私采,官收其税。

若白铁错,则官为市之。

其西边、北边诸州禁人无置铁冶及采钅,若器用所须,则具名数,移于所由,官供之;私者,私市之。

凡诸冶所造器物,皆上于少府监,然后给之。

其兴农冶监所造者,唯供陇右诸牧监及诸牧使。

诸冶监:监各一人,正七品下;"秦、汉内史及诸郡有铁者,则置铁官长、丞。 《晋令》:"诸冶官库各置督监一人。" 《宋书》云:"江南诸郡县有铁者,或置冶令,或丞,皆吴时置也。" 齐、梁有梅根诸冶令。 北齐诸冶皆有局丞。 隋诸冶皆置监,监有上、中、下三等,皇朝因之,掌铸兵农之器,以给军旅、屯田、居人焉。 "丞一人,从八品上;监作四人,从九品下。

诸冶监掌铸铜铁之事,以供少府监;丞为之贰。

北都军器监:监一人;正四品上;"开元初令少府监置,十六年移向北部。 "少监一人,正五品上,丞二人,正七品上;主簿一人,正八品上;录事一人,正九品下。

军器监掌缮造甲弩之属,辨其名物,审其制度,以时纳于武库;少监为之贰焉。

丞掌判监事。

凡材革出纳之数,工徒众寡之役,皆督课焉。

主簿掌印及勾检稽失。

录事掌受事发辰。

甲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周礼考工记》曰:"函人为甲: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 凡为甲,先必为容,然后制革,权其上旅与其下旅,而重若一。" 隋少府有甲铠署,皇朝改焉。 "丞一人,正九品下;监作二人,从九品下。

弩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周礼》:"司弓矢掌四弩。 凡弩,夹庾利攻守,唐大利车战、野战。" 《考工记》:"弓人取六材必以其时。 干也者,以为远;角也者,以为疾;筋也者,以为深;胶也者,以为和;丝也者,以为固;漆也者,以为受霜露也。 凡取干之道有七:柘为上,意次之,桑次之,橘次之,木瓜次之,荆次之,竹为下。" 隋有弓弩署,皇朝改焉。 "丞一人,正九品下;监作二人,从九品下。

甲坊令、弩坊令各掌其所修之物,督其缮造,辨其粗良;丞为之贰。

凡财物之出纳,库藏之储备,必谨而守之。

诸铸钱监:监各一人。

"《周礼》:"泉府上士四人,掌市之征布。" 又:"司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泉府同货而敛赊。 国凶荒扎丧,则市无征而作布。" 郑玄云:"市不税,为民乏困也。 金、铜无凶年,因物贵,大铸泉以饶民。" 布及泉,谓钱也。 《汉书食货志》曰:"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 钱圜函方,轻重以铢,故货实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 周景王铸大钱,文曰‘宝货’,肉好皆有周郭。 秦兼天下,铜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 汉兴,以秦钱重难用,令人铸榆荚钱。 文帝以钱益轻,更铸四铢钱,文为‘半两’,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 及武帝初,铸三铢钱,重如其文,禁人盗铸。 有司言三铢钱轻,更请郡国铸五铢钱,文曰‘五铢’,周郭其质。 又以人多奸铸,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 其后赤仄钱又废。 于是,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 自武帝元狩五年三官初铸五铢钱,至平帝元始中,成钱二百八十亿万余。 王莽变汉制,始造大钱,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钱五十’;后又多所改作。" 及公孙述于蜀铸钱,人不便之,故谣曰:"黄牛白腹,五铢当复。" 后汉光武除王莽所造,复五铢钱。 灵帝铸四出钱。 魏初专以粟、帛为货,明帝复立五铢钱,至西晋不改。 吴孙权铸大钱一当五百文,又铸一当千钱。 蜀刘备铸一直百钱。 东晋沈充铸小钱,谓之"沈郎钱"。 宋文帝又铸四铢钱,体完厚。 孝武帝四铢,形小薄。 废帝铸二铢,谓之耒子钱;又有纟延环钱,贯之以缕,入水不沈。 南齐亦用四铢。 梁武帝乃铸二种钱:肉好周郭,文曰"五铢",重如其文;又除肉郭,谓之女钱。 百姓私用古钱,有直百五铢、女钱、太平百钱、定平一百、五铢稚钱、五铢对文等号,轻重不一。 普通中,议罢铜钱,铸铁钱。 陈初,有梁末两柱及鹅眼钱,时杂用之;文帝改铸五铢,宣帝又铸大货六铢。 后魏太和十九年铸钱,文曰"太和五铢";永安二年改铸,文曰"永安五铢"。 东魏齐文襄以钱文"五铢",名须称实,一文重五铢,计百钱重一斤四两二十铢。 北齐文宣帝铸常平五铢,重如文。 周武帝铸布泉钱,以一当五,与五铢并行;建德中,复铸五行大布,一当十。 宣帝又铸永通万国,以一当千。 隋高祖以天下钱货不等,更铸新钱,背面肉好,皆有周郭,文曰"五铢",重如其文,每一千重四斤二两。 自汉至隋,虽时或轻重,皆用五铢。 皇朝武德中,悉除五铢,更铸开通元宝钱。 干封初,又铸干封泉宝钱,寻废。 开元中,以钱滥恶,江、淮间尤甚,有敕禁断,令御史往江、淮间收敛,纳官之。 其求稍广,州县恐共钱数不充,随以好钱继之,自是,百姓财币耗损,御史坐是左迁。 旧法每一千重六斤四两,近所铸者多重七斤,钱文本欧阳询所书。 钱官,汉氏初属少府,后属水衡;后汉属司农;魏、晋已下,或属少府,或属司农。 皇朝少府置十炉,诸州亦皆属焉。 及少府罢铸钱,诸州遂别。 今绛州三十炉,杨、宣、鄂、蔚各十炉,益、邓、郴各五炉,洋州三炉,定州一炉。 "诸铸钱监以所在州府都督、刺史判之;副监一人,上佐判之;丞一人,判司判之;监事一人,参军及县尉知之;录事、府、史,土人为之。

诸互市监监各一人,从六品下;"汉、魏已降,缘边郡国皆有互市,与夷狄交易,致其物产也。 并郡县主之,而不别置官吏。 至隋,诸缘边州置交市监,视从第八品;副监,视正第九品。 皇胡因置之,各隶所管州、府。 监加至从六品下;改副监为丞,品第八下。 光宅中改为通市监,后复旧为互市监。 "丞一人,正八品下。

"隋置交市副监,皇朝改为互市监丞。 "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贰。

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

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

上马送京师,余量其众寡,并遣使送之,任其在路放牧焉。

每马十匹,牛十头,驼、骡、驴六头,羊七十口,各给一牧人。

"若非理丧失,其部使及递人,改酬其直。 "其营州管内蕃马出货,选其少壮者,官为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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