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泉乡礼 卷二 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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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泉乡礼》 卷二 乡约 黄佐

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规,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众推一人有齿德者为约正,有学行者二人副之。

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约正、副不与直月之数。

约正总理期会告谕,约副赞相礼仪,辅佐约正,直月掌走报干办。

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观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

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

德业相劝

德谓孝于父母、友于兄弟,肃于闺门、和于亲党,言必忠信、行必笃敬,见善必行、闻过必改之类。

业谓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兴利除害、居官举职,凡明伦敬身者皆是。

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

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

会集之日,相举其能者书于籍,以警励其不能者。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

一曰酗博斗讼。

酗谓纵酒喧竞。

博谓赌博财物。

斗谓斗殴骂詈。

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得已不己者。

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违。

踰礼违法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逊。

侮慢齿德者,持人长短者,恃强凌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

为人谋事,陷人于恶。

或与人要约,退即背之。

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

五曰造言诬毁。

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

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六曰营私太甚。

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一曰德业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交,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曰交非其人。

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而已。

朝夕与之游处,则为非其人。

若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戏怠惰。

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上务闲适者,戏笑无度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与虽不赌财物而铺牌演戏、奕棋双陆、玩弄骨董、雅好弹唱、广收花石、猎养禽鸟作诸无益者。

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三曰动作无仪。

谓进退太疏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华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

主事废亡,期会后时,临事怠惰者。

五曰用度不节。

谓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

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

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正。

约正以义理诲谕之。

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

三犯,则行罚。

其争辩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

礼俗相交

礼俗之交,一曰尊幼辈行,二曰造请拜揖,三曰请召送迎,四曰庆吊赠遗。

尊幼辈行

一曰尊者,谓长于己三十岁以上、在父行者。

二曰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

三曰敌者,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谓稍长,少者谓稍少。

四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

五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

造请拜揖"凡三条"

一曰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岁首、冬至、四孟月朔辞见贺谢,皆为礼见。

皆具名帖,用白纸折幅,楷书,少者曰:侍生姓名再拜。

幼者曰:晚侍生姓名顿首拜。

或作学生契家子或姻戚,则作忝眷,或作拜谢。

拜贺随宜。

服色,有官则冠带,诸生则儒巾襕衫,余人角巾青直领。

辞见谓久出而归则见,远适将行则辞,出入不及一月者否。

贺谢谓已有贺事当谢,人有庆事如寿旦、生子、升官、受封、起第之类,则往贺之。

凡当行礼而有恙故,皆先使人白之。

或遇雨雪,则尊长先使人喻止来者。

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赴请召,皆为燕见,服深衣凉衫皆可,尊长令免,即去之。

尊者受谒,不报。

岁首、冬至,具名令子弟报之,如其服。

长者岁首、冬至具名帖报之,如其服。

余令子弟以己名帖代行。

凡敌者,岁首冬至、辞见贺谢相往还,用笺纸一小片,书其上曰侍生姓名拜。

稍不敌,则书友生、知生、乡生辱交之类。

服色同上。

凡尊者、长者无事而至少者、幼者之家,唯所服通名。

而敌者或用老拙、老友之类,或不通名可也。

敌者燕见亦然。

二曰凡见尊者、长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乃通名。

凡往见,将入门,必问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干否。

度无所妨,乃命展刺。

有妨,则少俟。

或且退后。

皆仿此。

若年少居显官而乘轿者,亦如之。

主人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趋入,至庑间,主人出,降阶。

客趋进。

主人揖之,升堂。

礼见,再拜而后坐。

燕见不拜。

旅见则旅拜。

少者、幼者自为一列。

幼者拜,则跪而扶之。

少者拜,则跪扶而答其半。

若尊者、长者齿德殊绝,则少者、幼者坚请纳拜,尊者许则立而受之,长者许则跪而扶之。

拜讫,则揖而退。

主人命之坐,则致谢,讫,揖而坐。

若稍敌,则相对行再拜礼。

凡称呼,尊、长曰老先生,敌者相谓曰先生,于少者则字之,幼者则名之。

若异爵,尊、长曰老大人,敌者、少者曰大人。

退。

凡相见,主人语终,不更端,则告退。

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干事而有所俟者,则告退可也。

后皆仿此。

主人送至庑下,则三辞,许则揖而退。

出大门,乃上马。

不许,则从其命。

若送至大门,让尊、长先,己必随行在后,毋得相并。

凡见,敌者门外下马,使人通名,俟于庑下或厅侧。

礼见则再拜,稍少者先拜。

旅见则特拜。

退,则主人请就阶上马,徒行则主人送于门外。

凡少者以下,则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

客入门下马,则趋出迎,揖,升堂。

来报礼,则再拜谢,客止之则止。

退,则就阶上马,客徒行,则迎于大门之外,送亦如之。

仍随其行数步,揖之则止,望其行远,乃敢入。

三曰凡遇尊长于道,皆徒行,则趋进揖。

尊长与之言,则对,否则立于道侧,以俟尊长已过,乃揖而行。

或皆乘马,于尊者则回避之,于长者则立马道侧,揖之,俟过,乃揖而行。

若己徒行而尊长乘马,则回避之。

凡己徒行,遇所识乘轿者,皆仿此。

若己乘马而尊长徒行,望见则下马,前揖。

己避亦然。

过既远,乃上马。

若尊长令上马,则固辞。

遇敌者,皆乘马,则分道相揖而过。

彼徒行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过则上马。

遇少者以下,皆乘马,彼不及避,则揖之而过。

或欲下,则固辞之。

彼徒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

若于幼者,则不必下可也。

请召迎送"凡四条"

一曰凡请尊长饮食,亲往投书,诺则拜之,辞则止。

既许赴,至日黎明,复遣子弟迎之。

既至,明日亲往拜辱。

若专召他客,则不可兼召尊长。

如礼薄,则不必书。

召敌者,以书简,明日交使相谢。

召少者,以书列客目,明日客亲往谢主人。

赴尊长召,若有众客,则约之同往。

始见,则拜其见召。

主人辞则止。

明日人亲拜。

若主人预辞,则书简谢之,非专召不拜。

赴敌者召,始见,则揖谢之,明日具名帖谢之。

赴少者召,始见,以言谢之,明日传言致谢。

二曰凡聚会,皆乡人,则坐以齿,非士类则否。

若有亲,则别序。

若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不相妨者犹以齿。

若有异爵,虽乡人,亦不以齿。

异爵谓命士大夫以上及京堂官皆是,虽乡人,不敢与之序齿,以尊贵故也。

若主人之族有异爵属卑幼者,亦勿与席,或别席以礼之。

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余为众宾,坐如常仪。

如婚礼,则姻家为上客。

皆不以齿爵为序。

凡一命齿于乡,再命齿于族,三命而不齿。

惟祭毕而燕,虽有三命,不踰父兄,古礼也。

非专召,毋及异爵,以全尊尊之义。

三曰凡燕集,初坐,别设卓子于两楹间,置酒杯于其上。

主人降席,立于卓东,西向。

上客亦降席,立于卓西,东向。

主人取杯,亲洗。

上客辞。

主人洗毕,置杯卓子上,亲执注,酌酒以注,授执事者,相揖再让。

客西向,主人东向,遂执杯以献上客。

上客受之。

复注酒以让主人。

主人复举杯献客,客受之,置卓子上,再拜,兴,取酒,东向跪祭。

兴,遍告饮于同席者,遂饮。

以杯授赞者,遂拜。

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为客,则主人举酒先祭,饮毕而拜,主人受之。

若上客,先不拜而饮,主人勿强,此谓从俗。

上客酢主人,如前仪。

主人乃献众宾。

命赞者取众宾酒杯一一亲洗之。

众宾合词以辞。

主人执注酌酒,以次献众宾。

众宾各受杯以授赞者,各置于席前。

若主人是尊长,则众宾固辞洗及执注。

赞者酌酒旅揖,自置于席前。

若是少者以下,皆揖而跪饮,主人止之,则立饮。

饮遍,乃就坐。

若众宾中有齿爵特异者,则特献如上客之仪,不酢。

若婚会,姻家为上客,则虽少,亦答其拜。

以上礼兼酌古今而行之,如俗所谓三寳杯诸类,皆宜革去。

四曰凡有远出远归者,则送迎之,少者、幼者不过五里,敌者不过三里。

各期会于一处,拜揖如礼。

有饮食,则就饮食之。

少者以下,俟其既归,又至其家省之。

庆吊赠遗"凡五条"

一曰同约有吉事,则庆之。

冠子、生子、预登第、进官之属,皆可贺。

婚礼虽曰不贺,然礼有曰贺娶妻者,盖但以物助其宾客之费而已。

有凶事,则吊之。

丧葬水火之类,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俱往,其书问亦如之。

若家长有故,或与所庆吊者不相接,则其次者当之。

二曰凡庆礼,如常仪。

有赠物用币帛酒食果实之类,众议量力定数,多不过二三千,少至一二百。

如情分厚薄不同,则从其厚薄。

或其家力有不足,则同约为之借助器用及为营干。

三曰凡吊礼,闻其初丧"闻同约丧",未易服,则率同约者深衣而往哭吊之。

凡吊尊者,则为首者致辞而旅拜。

敌者以下,则不拜。

主人拜,则答之。

少者以下,则扶之。

不识生者则不吊,不识死者则不哭。

且助其凡百经营之事。

主人既成服,则相率素巾素襕衫素带"皆以白生纱绢为之",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

死者是敌者以上,则拜而奠;以下,则奠而不拜。

主人不易服,则亦不易服。

主人不哭,则亦不哭。

情重则虽主人不变不哭,亦变而哭之。

赙仪用钱帛,众议其数,如庆礼。

及葬,又相率致赗。

俟发引,则素服而送之。

赗如赙礼。

或以酒食犒其役夫,及为之干事。

及卒哭,及小祥,及大祥,皆常服吊之。

四曰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俟吊客,吊客亦不可受。

五曰凡闻所知之丧,或远不能往,则遣使致奠。

就外次,衣吊服,再拜而送之。

惟至亲笃友为然。

过期年,则不哭。

情重则哭其墓。

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

有期日者,为之期日。

当纠集者,督其违慢。

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书于籍。

患难相恤

患难之事

一曰水火。

小则使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盗贼。

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

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

三曰疾病。

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疾之费。

四曰死丧。

阙人则助其干办,乏财则赙赠借贷。

五曰孤弱。

孤遗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区处,稽其出纳,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之求婚姻。

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

若有侵欺之者,众人力为之办理。

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毋令陷于不义。

六曰诬枉。

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

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

或其家困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

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右患难相恤之事。

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长。

急则同约之近者为之告。

约正命直月遍告之,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

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

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

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论如犯约之过,书于籍。

邻里或有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

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

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

以上四条,本出朱子损益《蓝田吕氏乡约》。

今取琼山邱氏《仪节》以通于今,而又为约仪如左方。

凡预约者,月朔皆会。

朔日有故,则前期三日别定一日。

直月报会者。

将会,则先一日洒扫里社,设香案,立戒谕牌于其上。

若春秋二仲月,改用祭社日,以便行礼。

或社未建,设先圣神位于乡校正堂,以便行礼。

直月率钱具食,入约人众,毎一人不过一十文;人少则随宜増之,毋过五十文。

孟月朔具果酒三行,饭食一会。

余月则去酒果。

或直设饭,或米粉面食亦可。

会日,夙兴,约正、约副、直月先率宗族,皆衣冠俟于乡校。

同约者如其服而至。

有故,则先一日使人告于直月。

同约之家子弟及在乡校童生虽未能入籍,亦许随众序拜。

未能序拜,亦许侍立观礼,但不与饮食之会。

或别率钱略设点心别处。

里社鸣鼓三通,约众既集,以齿为序,立于门外,东向,北上。

约正以下西向,南上。

教读不与。

约正与齿最尊者正相向揖迎入门,至庭中,北面皆再拜行礼。

以约正与约副、直月三人列于左,以次而东。

约众尊者、长者列于右,以次而西。

少者、幼者从尊者、长者之后。

社祝立于香案之东,赞:鞠躬;拜,兴;拜,兴;平身。

约正升堂上香,降,与在位者皆再拜。

社祝赞:诣香案前。

约正升自阼阶上香,降。

赞:鞠躬;拜,兴;拜,兴;平身。

乃誓于神。

社祝抗声以誓,约正以下皆跪听应命。

毕,皆再拜,乃出。

社祝扬言曰:约正某等敢率同约者誓于里社之神,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遵行《四礼条件》,毋背乡约,齐心合德,同归于善。

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

众答曰: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

社祝赞:俯伏,兴;拜,兴;拜,兴;平身。

诣乡校,俟于外次。

约正以下皆东向立,教读出迎,西向立,与约正三揖。

约正以下三让,乃入。

教读、约正三揖,三让,升堂。

同约者皆从之。

教读升自阼阶,约正以下及同约者升自西阶。

若无里社,则教读迎入,誓于先圣,如前仪。

皆北面立。

约正揖教读,东上,南面立。

教读就位。

皆再拜。

教读立于位,约正少进,西向立。

约副、直月、社祝次其右,少退。

直月引尊者东向南上,长者西向南上。

皆以约正之年推之,后仿此。

西向者,其位在约正之右少进。

余人如故。

若乡校正堂设神位,则以北面为尊。

序次如前仪。

约正再拜。

凡在位者皆再拜。

此拜尊者,社祝不必赞礼。

后仿此。

尊者受礼如仪。

惟以约正之年为受礼之节。

若约正是尊者,则长者以下皆如少者仪,可以类推。

退北壁下,南面东上立。

直月引长者东面,如初礼,退则立于尊者之西,东上。

此拜长者。

拜时惟尊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长者东向南上,约正与在位者皆再拜。

稍长者答拜,退立于西序,东向,北上。

此拜稍长者。

拜时尊者、长者不拜。

直月又引稍少者东面北上,拜约正。

约正答之。

稍少者退立于稍长者之南,直月以次引少者东北向,西北上,拜约正。

约正受礼如仪。

拜者复位。

又引幼者,亦如之。

既毕,揖,各就次。

同列来讲礼者,拜于西序,如初。

以上礼,若冬日晷短,或从简便,惟东西序齿,相向再拜。

顷之,约正揖就坐。

教读正坐,稍东南向。

约正坐堂东南向。

约中年最尊者坐堂西南向。

约副、直月次约正之东南向,西上。

社祝次之。

余人以齿为序,东西相向,以北为上。

若有异爵者,则坐于尊者之西南向,东上。

若乡校正堂设神位,则以南为上。

异爵者东北向,西上。

直月抗声读约一过,教读推说其意。

未达者,许其质问。

于是约中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直月纠之。

约正询其实状于众,无异辞,乃命直月书之。

能行四礼者,亦附于善籍。

违者附于过籍。

直月遂读记善籍曰:某能为某善,能改某过,能行四礼。

使人人若此,风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

或能使其族人为某善,改某过,行四礼,则易其辞。

善者兴,直月亦兴,揖善者。

善者对曰:某实无所有,乃劳过奖,敢不加勉!约正帅同约者北面序立,再拜。

善者退居末位,答拜。

或酌酒,则先善者。

善者向尊、长三让,乃饮。

复位。

命执事者以记过籍遍呈在坐,各默观一过,三犯不改,待他日誓于里社,鸣鼓罚之,毋得辄扬其过。

过者不服,听其出籍。

有大恶,则言于有司惩之。

既毕,乃食。

食毕,少休,复会于堂上。

鸣讲鼓说书,若歌诗,或习礼射。

皆以钟鼓为节。

教读说书一章,或讲切要故事,皆鸣鼓三声。

若童生歌诗习冠昏祭三礼,及习乡射礼,皆钟以宣之,鼓以节之,以耸众观听。

讲论从容书丹而退。

讲论须有益之事,毋得喧竞失仪,言非所宜言,及扬人过恶。

违者,直月纠而书之。

事既毕,于入约籍中姓名各押字于其下,谓之书丹。

书丹毕,教读送至大门之外,揖让而退。

凡约正、约副正本如士大夫立教、明伦、敬身,以为乡人取法。

出入道路,见者拱立,避路致敬,毋得狎侮凌犯,违者直月纠而书之。

若能化行一乡,有司延至后堂,待以殊礼,为特设位,帅各乡约正、约副拜之。

仍用花红羊酒旌奖,遇例先给与冠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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