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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则《春秋》是也,言则《尚书》是也。
至于楚《书》、郑《志》、晋《乘》、楚《杌》之篇,皆所以昭述前史,俾不泯于后。
司马迁制一家之言,始区别名题。
至乎礼仪刑政,有所不尽;乃于纪传之外,创立八书。
片文只事,鸿纤备举。
班氏因之,靡违前式,网罗一代,条流遂广。
《律历》、《礼乐》,其名不变,以《天官》为《天文》,改《封禅》为《郊祀》,易《货殖》、《平准》之称,革《河渠》、《沟洫》之名;缀孙卿之辞,以述《刑法》;采孟轲之书,用序《食货》。
刘向《鸿范》,始自《春秋》;刘歆《七略》,儒墨异部,硃赣博采风谣,尤为详洽。
固并因仍,以为三志。
而《礼乐》疏简,所漏者多,典章事数,百不记一。
《天文》虽为该举,而不言天形,致使三天之说,纷然莫辨。
是故蔡邕于朔方上书,谓宜载述者也。
汉兴,接秦坑儒之后,典坟残缺,耆生硕老,常以亡逸为虑。
刘歆《七略》,固之《艺文》,盖为此也。
河自龙门东注,横被中国,每漂决所渐,寄重灾深,堤筑之功,劳役天下。
且关、洛高垲,地少川源,是故镐、酆、潦、潏,咸入礼典。
漳、滏、郑、白之饶,沟渠沾溉之利,皆民命所祖,国以为天,《沟洫》立志,亦其宜也。
世殊事改,于今可得而略。
窃以班氏《律历》,前事已详,自杨伟改创《景初》,而《魏书》阙志。
及元嘉重造新法,大明博议回改。
自魏至宋,宜入今书。
班固《礼乐》、《郊祀》,马彪《祭祀》、《礼仪》,蔡邕《朝会》,董巴《舆服》,并各立志。
夫礼之所苞,其用非一,郊祭朝飨,匪云别事,旗章服物,非礼而何?今总而裁之,同谓《礼志》。
《刑法》、《食货》,前说已该,随流派别,附之纪传。
《乐经》残缺,其来已远。
班氏所述,止抄举《乐记》;马彪《后书》,又不备续。
至于八音众器,并不见书,虽略见《世本》,所阙犹众。
爰及《雅》《郑》,讴谣之节,一皆屏落,曾无概见。
郊庙乐章,每随世改,雅声旧典,咸有遗文。
又案今鼓吹铙歌,虽有章曲,乐人传习,口相师祖,所务者声,不先训以义。
今乐府铙歌,校汉、魏旧曲,曲名时同,文字永异,寻文求义,无一可了。
不知今之铙章,何代曲也。
今《志》自郊庙以下,凡诸乐章,非淫哇之辞,并皆详载。
《天文》、《五行》,自马彪以后,无复记录。
何书自黄初之始,徐志肇义熙之元。
今以魏接汉,式遵何氏。
然则自汉高帝五年之首冬,暨宋顺帝升明二年之孟夏,二辰六沴,甲子无差。
圣帝哲王,咸有瑞命之纪。
盖所以神明宝位,幽赞祯符,欲使逐鹿弭谋,窥觊不作,握河括地,绿文赤字之书,言之详矣。
爰逮道至天而甘露下,德洞地而醴泉出,金芝玄秬之祥,硃草白乌之瑞,斯固不可诬也。
若夫衰世德爽,而嘉应不息,斯固天道茫昧,难以数推。
亦由明主居上,而震蚀之灾不弭;百灵咸顺,而悬象之应独违。
今立《符瑞志》,以补前史之阙。
地理参差,事难该辨,魏晋以来,迁徙百计,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或昨属荆、豫,今隶司、兗,朝为零、桂之士,夕为庐、九之民。
去来纷扰,无暂止息,版籍为之浑淆,职方所不能记。
自戎狄内侮,有晋东迁,中土遗氓,播徙江外,幽、并、冀、雍、兗、豫、青、徐之境,幽沦寇逆。
自扶莫而裹足奉首,免身于荆、越者,百郡千城,流寓比室。
人伫鸿雁之歌,士蓄怀本之念,莫不各树邦邑,思复旧井。
既而民单户约,不可独建,故魏邦而有韩邑,齐县而有赵民。
且省置交加,日回月徙,寄寓迁流,迄无定托,邦名邑号,难或详书。
大宋受命,重启边隙,淮北五州,翦为寇境,其或奔亡播迁,复立郡县,斯则元嘉、泰始,同名异实。
今以班固、马彪二志,晋、宋《起居》,凡诸记注,悉加推讨,随条辨析,使悉该详。
百官置省,备有前说,寻源讨流,于事为易。
元嘉中,东海何承天受诏纂《宋书》,其志十五篇,以续马彪《汉志》,其证引该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马迁共为一家者也。
其有漏阙,及何氏后事,备加搜采,随就补缀焉。
渊流浩漫,非孤学所尽;足蹇途遥,岂短策能运。
虽斟酌前史,备睹姘嗤,而爱嗜异情,取舍殊意,每含豪握简,杼轴忘餐,终亦不足与班、左并驰,董、南齐辔。
庶为后之君子,削稿而已焉。
黄帝使伶伦自大夏之西,阮隃之阴,取竹之嶰谷生,其窍厚均者,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钟之宫。
制十二管,以听凤鸣,以定律吕。
夫声有清浊,故协以宫商;形有长短,故检以丈尺;器有大小,故定以斛斗;质有累重,故平以钧石。
故《虞书》曰:"乃同律、度、量、衡。"
然则律吕、宫商之所由生也。
夫乐有器有文,有情有官。
钟鼓干戚,乐之器也;屈伸舒疾,乐之文也;"论伦无患,乐之情也;欣喜欢爱,乐之官也。"
"是以君子反情以和志,广乐以成教,故能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
故曰:"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
《周礼》曰:"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 乃奏太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祇。"
四望山川先祖,各有其乐。
又曰:"圜钟为宫,黄钟为征,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 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
地祇人鬼,礼亦如之。
其可以感物兴化,若此之深也。
"道始于一,一生二,二生三,三三而九。 故黄钟之数六,分而为雌雄十二钟。 钟以三成,故置一而三之,凡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钟之实。 故黄钟位子,主十一月,下生林钟。 林钟之数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 太蔟之数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吕。 南吕之数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 姑洗之数六十四,主三月,下生应钟。 应钟之数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宾。 蕤宾之数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吕。 大吕之数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则。 夷则之数五十,主七月,上生夹钟。 夹钟之数六十七,主二月,下生无射。 无射之数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中吕。 中吕之数六十,主四月,极不生。 "极不生,钟律不能复相生。 "宫生征,征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姑洗,姑洗生应钟,不比于正音,故为和。 "姑洗三月,应钟十月,不与正音比效为和。 和,徙声也。 "应钟生蕤宾,蕤宾不比于正音,故为缪。 "缪,音相干也。 周律故有缪、和,为武王伐纣七音也。 "日冬至,音比林钟浸以浊;日夏至,音比黄钟浸以清,以十二月律应二十四时。 甲子,中吕之征也;丙子,夹钟之羽也;戊子,黄钟之宫也;庚子,无射之商也;壬子,夷则之角也。"
"古人为度量轻重,皆生乎天道。 黄钟之律长九寸,物以三生,三三九,三九二十七,故幅广二尺七寸,古之制也。 音以八相生,故人长八尺,寻自倍,故八尺而为寻。 有形即有声,音之数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为匹。 匹者,中人之度也,一匹为制。 秋分而禾票定,"票,禾穗芒也。 "票定而禾孰。 律之数十二,故十二票而当一粟,十粟而当一寸。 律以当辰,音以当日。 日之数十,故十寸而为尺,十尺为丈。 其以为重,十二粟而当一分,十二分而当一铢,十二铢而当半两。 衡有左右,因而倍之,故二十四铢而当一两。 天有四时,以成一岁,因而四之,四四十六,故十六两而一斤。 三月而一时,三十日一月,故三十斤为一钧。 四时而一岁,故四钧而一石。"
"其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 故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 下生者倍,以三除之;上生者四,以三除之。"
扬子云曰:"声生于日,"谓甲己为角,乙庚为商,丙辛为征,丁壬为羽,戊癸为宫。 "律生于辰,"谓子为黄钟,丑为大吕之属。 "声以情质,"质,正也。 各以其行本情为正也。 "律以和声,"当以律管钟均,和其清浊之声。 "声律相协,而八音生。 "协,和。 "宫、商、角、征、羽,谓之五声。 金、石、匏、革、丝、竹、土、木,谓之八音。 声和音谐,是谓五乐。"
夫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钟律,权土炭,效阴阳。
冬至阳气应,则乐均清,景长极,黄钟通,土炭轻而衡仰。
夏至阴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炭重而衡低。
进退于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
太史令封上。
效则和,否则占。
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周密,布缇幔。
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庳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
以葭莩灰布其内端,案历而候之。
气至者灰动,其为气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
唯二至乃候灵台,用竹律六十。
取弘农宜阳县金门山竹为管,河内葭莩为灰。
三代陵迟,音律失度。
汉兴,北平侯张苍始定律历。
孝武之世,置协律之官。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受学于小黄令焦延寿。
其下生、上生,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
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矣。
夫十二律之变至于六十,犹八卦之变至于六十四也。
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
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钟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钟为征,南吕为羽,应钟为变宫,蕤宾为变征。
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统一日。
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角征羽以类从焉。
《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此之谓也。
以六十律分一期之日,黄钟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复,阴阳寒暖风雨之占于是生焉。
房又曰:"竹声不可以度调,故作准以定数。 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钟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
房言律详,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
《续汉志》具载其律准度数。
汉章帝元和元年,待诏候钟律殷肜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故待诏严嵩具以准法教子男宣,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
诏曰:"嵩子学审晓律,别其族,协其声者,审试。 不得依托父学,以聋为聪。 声微妙,独非莫知,独是莫晓,以律错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乃为能传嵩学耳。"
试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罢;自此律家莫能为准。
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光等不知。
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
音不可书以晓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
其可以相传者,唯候气而已。
"表略"
论曰:律吕相生,皆三分而损益之。
先儒推十二律,从子至亥,每三之,凡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三约之,是为上生。
故《汉志》云:三分损一,下生林钟,三分益一,上生太蔟。
无射既上生中吕,则中吕又当上生黄钟,然后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今上生不及黄钟实二千三百八十四,九约实一千九百六十八为一分,此则不周九分寸之律一分有奇,岂得还为宫乎?凡三分益一为上生,三分损一为下生,此其大略,犹周天斗分四分之一耳。
京房不思此意,比十二律微有所增,方引而伸之,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至于南事,为六十律,竟复不合,弥益其疏。
班氏所志,未能通律吕本源,徒训角为触,征为祉,阳气施种于黄钟,如斯之属,空烦其文,而为辞费。
又推九六,欲符刘歆三统之数,假托非类,以饰其说,皆孟坚之妄矣。
蔡邕从朔方上书,云《前汉志》但载十律,不及六十。
六律尺寸相生,司马彪皆已志之。
汉末,亡失雅乐。
黄初中,铸工柴玉巧有意思,形器之中,多所造作。
协律都尉杜夔令玉铸钟,其声清浊,多不如法。
数毁改作,玉甚厌之,谓夔清浊任意。
更相诉白于魏王。
魏王取玉所铸钟,杂错更试,然后知夔为精,于是罪玉及诸子,皆为养马主。
晋泰始十年,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
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依此律调。 至于都合乐时,但识其尺寸之名,则丝竹歌咏,皆得均合。 歌声浊者,用长笛长律;歌声清者,用短笛短律。 凡弦歌调张清浊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则不可知也。"
勖等奏:"昔先王之作乐也,以振风荡俗,飨神佐贤,必协律吕之和,以节八音之中。 是故郊祀朝宴,用之有制,歌奏分叙,清浊有宜。 故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 ’此经传记籍可得而知者也。 如和对辞,笛之长短,无所象则,率意而作,不由曲度。 考以正律,皆不相应,吹其声均,多不谐合。 又辞:‘先师传笛,别其清浊,直以长短,工人裁制,旧不依律。 ’是为作笛无法。 而知写笛造律,又令琴瑟歌咏,从之为正,非所以稽古先哲,垂宪于后者也。 谨条牒诸律,问和意状如左。 及依典制,用十二律造笛像十二枚,声均调和,器用便利。 讲肄弹击,必合律吕,况乎宴飨万国,奏之庙堂者哉!虽伶、夔旷远,至音难精,犹宜刑古昔,以求厥衷,合于经礼,于制为详。 若可施用,请更部笛工,选竹造作,太乐、乐府施行。 平议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 其御府笛正声下征各一具,皆铭题作者姓名。 其余无所施用,还付御府毁。"
奏可。
勖又问和:"作笛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令一孔依一律,然后乃以为乐不?"
和辞:"太乐东厢长笛正声已长四尺二寸,令当复取其下征之声;于法,声浊者笛当长,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和昔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诸孔,虽不校试,意谓不能得一孔辄应一律也。"
案太乐,四尺二寸笛正声均应蕤宾,以十二律还相为宫,推法下征之孔,当应律大吕。
大吕笛长二尺六寸有奇,不得长五尺余。
令太乐郎刘秀、邓昊等依律作大吕笛以示和。
又吹七律,一孔一校,声皆相应。
然后令郝生鼓筝,宋同吹笛,以为《杂引》、《相和》诸曲。
和乃辞曰:"自和父祖汉世以来,笛家相传,不知此法,而令调均与律相应,实非所及也。"
郝生、鲁基、种整、硃夏,皆与和同。
又问和:"笛有六孔,及其体中之空为七。 和为能尽名其宫商角征不?孔调与不调,以何检知?"和辞:"先师相传,吹笛但以作曲相语,为某曲当举某指,初不知七孔尽应何声也。 若当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案旧像讫,但吹取鸣者,初不复校其诸孔调与不调也。"
案《周礼》调乐金石,有一定之声,是故造钟磬者,先依律调之,然后施于厢悬。
作乐之时,诸音皆受钟磬之均,即为悉应律也。
至于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
是为笛犹钟磬,宜必合于律吕。
如和所对,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孔声均,不知其皆应何律?调与不调,无以检正。
唯取竹之鸣者,为无法制。
辄令部郎刘秀、邓昊、魏邵等与笛工参共作笛。
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然后器象有制,音均和协。
又问和:"若不知律吕之义,作乐音均高下清浊之调,当以何名之?"和辞:"每合乐时,随歌者声之清浊,用笛有长短。 假令声浊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调也。 声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调也。 汉、魏相传,施行皆然。"
案《周礼》奏六乐,乃奏黄钟;歌大吕,乃奏太蔟,歌应钟,皆以律吕之义,纪歌奏清浊。
而和所称以二尺三尺为名,虽汉、魏用之,俗而不典。
部郎刘秀、邓昊等以律作笛,三尺二寸者,应无射之律,若宜用长笛,执乐者曰:"请奏无射。"
《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二尺八寸四分四厘应黄钟之律,若宜用短笛,执乐者曰:"请奏黄钟。"
《周语》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
是则歌奏之义,当合经礼,考之古典,于制为雅。
《书》曰:"予欲闻六律五声八音,在治忽始。"
《周礼》载六律六同。
《礼记》又曰:"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
刘歆、班固纂《律历志》,亦纪十二律。
唯京房始创六十律,至章帝时,其法已亡;蔡邕虽追古作,其言亦曰:"今无能为者。"
依案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无施于乐。
谨依典记,以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之法,制十二笛象,记注图侧,如别。
省图,不如视笛之了,故复重作蕤宾伏孔笛。
其制云:黄钟之笛,正声应黄钟,下征应林钟,长二尺八寸四分四厘有奇。
"《周语》曰:"黄钟所以宣养六气九德也。" 主声调法,以黄钟为宫,则姑洗为角。 翕笛之声应姑洗,故以四角之长为黄钟之笛也。 其宫声正而不倍。 故曰正声。 "正声调法,黄钟为宫,"第一孔。 "应钟为变宫,"第二孔。 "南吕为羽,"第三孔。 "林钟为征,"第四孔。 "蕤宾为变征,"第五附孔。 "姑洗为角,"笛体中声。 "太蔟为商。
"笛后出孔也。 商声浊于角,当在角下,而角声以在体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宫上,清于宫也。 然则宫商正也,余声皆倍也。 是故从宫以下,孔转下转浊也。 此章说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 下章说律吕相生,笛之制也。 "正声调法,黄钟为宫,"作黄钟之笛,将求宫孔,以姑洗及黄钟律从笛首下度之,尽二律之长而为孔,则得宫声也。 "宫生征,黄钟生林钟也。
"以林钟之律从宫孔下度之,尽律作孔,则得征声也。 "征生商,林钟生太蔟也。
"以太蔟律从征孔上度之,尽律以为孔,则得商声也。 "商生羽,太蔟生南吕也。
"以南吕律度从角孔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羽声也。 "羽生角,南吕生姑洗也。
"以姑洗律从羽孔上行度之,尽律而为孔,则得角声也。 然则出于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所不及也。 从羽孔下行度之,尽律而为孔,亦得角声,出于附商孔之下,则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 推而下之,复倍其均,是以角声在笛体中,古之制也。 音家旧法,虽一部再倍,但令均同。 适足为唱和之声,无害于曲均故也。 《周语》曰:匏竹利制,议宜,谓便于事用从宜者也。 "角生变宫,姑洗生应钟也。
"上句所谓当为角孔而出商下者,墨点识之,以应律也。 从此点下行度之,为孔则得变宫之声也。 "变宫生变征,应钟生蕤宾也。
"以蕤宾律从变宫下度之,尽律为孔,则得变征之声。 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宫为主。 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者也。 "下征调法,林钟为宫,"第四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征。 征清当在宫上,用笛之宜,倍令浊下,故曰下征。 下征更为宫者,记所谓"五声十二律还相为宫"者。 然则正声调清,下征调浊也。 "南吕为商,"第三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羽,今为下征之商。 "应钟为角,"第二孔也。 本正声黄钟之变宫,今为下征之角也。 "黄钟为变征,"下征之调,林钟为宫,大吕当变征。 而黄钟笛本无大吕之声,故假用黄钟以为变征也。 假用之法:当变征之声,则俱发黄钟及太蔟、应钟三孔。 黄钟应浊而太蔟清,大吕律在二律之间,俱发三孔而微硙蒦之,则得大吕变征之声矣。 诸笛下征调求变征之法,皆如此。 太蔟为征,(笛后出孔,本正声之商,今为下征之征。 "姑洗为羽,"笛体中翕声也。 本正声之角,今为下征之羽也。 "蕤宾为变宫,"附孔是也。 本正声之变征也,今为下征之变宫也。 然则正声之调,孔转下转浊;下征之调,孔转上转清也。 "清角之调:以姑洗为宫,"即是笛体中翕声也,于正声为角,于下征为羽。 清角之调,乃以为宫,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 唯得为宛诗谣俗之曲,不合雅乐也。 "蕤宾为商,"正也。 "林钟为角,"非正也。 "南吕为变征,"非正也。 "应钟为征,"正也。 "黄钟为羽,"非正也。 "太蔟为变宫。
"非正也。 清角之调,唯宫商及征,与律相应,余四声非正者皆浊,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一也。 "
凡笛体用角律,其长者八之,"蕤宾、林钟也。 "短者四之,"其余十笛,皆四角也。 "空中实容,长者十六,"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 若长短大小不合于此,或器用不便声均法度之齐等也。 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齐,必不得已,取其声均合。 "三宫"一曰正声,二曰下征,三曰清角。 "二十一变也。
"宫有七声,错综用之,故二十一变也。 诸笛例皆一也。 "伏孔四,所以便事用也。
"一曰正角,出于商上者也。 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 三曰变宫,近于宫孔,倍令下者也。 四曰变征,远于征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则于琴征也。 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应进退上下之法,所以协声均,便事用也。 其本孔隐而不见,故曰伏孔。 "
大吕之笛:正声应大吕,下征应夷则,长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周语》曰:"元间大吕,助宣物也。" "
太蔟之笛:正声应太蔟,下征应南吕,长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周语》曰:"太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也。" "
夹钟之笛:正声应夹钟,下征应无射,长二尺四寸。
"《周语》曰:"二间夹钟,出四隙之细也。" "姑洗之笛:正声应姑洗,下征应应钟,长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周语》曰:"三间中吕,宣中气也。" "
蕤宾之笛,正声应蕤宾,下征应大吕,长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
"《周语》曰:"蕤宾所以安静神人,献酬交酢。" 变宫近孔,故倍半令下,便于用也。 林钟亦如之。 "
林钟之笛:正声应林钟,下征应太蔟,长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
"《周语》曰:"四间林钟,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肃纯恪。" "
夷则之笛:正声应夷则,下征应夹钟,长三尺六寸。
"《周语》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州,平民无贰也。" 变宫之法,亦如蕤宾,体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
南吕之笛,正声应南吕,下征应姑洗,长三尺三寸七分。
"《周语》曰:"五间南吕,赞阳秀也。" "无射之笛:正声应无射,下征应中吕,长三尺二寸。
"《周语》曰:"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仪也。" "
应钟之笛:正声应应钟,下征应蕤宾,长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周语》曰:"六间应钟,均利器用,俾应复也。" "勖又以魏杜夔所制律吕,检校太乐、总章、鼓吹八音,与律乖错。
始知后汉至魏,尺度渐长于古四分有余。
夔依为律吕,故致失韵。
乃部佐著作郎刘恭依《周礼》更积黍起度,以铸新律。
既成,募求古器,得周时玉律,比之不差毫厘。
又汉世故钟,以律命之,不叩而自应。
初,勖行道,逢赵郡商人县铎于牛,其声甚韵。
至是搜得此铎,以调律吕焉。
晋武帝以勖律与周、汉器合,乃施用之。
散骑侍郎阮咸讥其声高,非兴国之音。
咸亡后,掘地得古铜尺,果长勖尺四分,时人咸服其妙。
元康中,裴頠以为医方民命之急,而称两不与古同,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权衡。
不见省。
黄钟箱笛,晋时三尺八寸。
元嘉九年,太乐令钟宗之减为三尺七寸。
十四年,治书令吏奚纵又减五分,为三尺六寸五分。
"列和云:"东箱长笛四尺二寸也。" "太蔟箱笛,晋时三尺七寸,宗之减为三尺三寸七分,纵又减一寸一分,为三尺二寸六分。
姑洗箱笛,晋时三尺五寸,宗之减为二尺九寸七分,纵又减五分,为二尺九寸二分。
蕤宾箱笛,晋时二尺九寸,宗之减为二尺六寸,纵又减二分,为二尺五寸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