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公案 第三○三回 抱布贸丝贤臣私访 叩门投宿豪士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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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公案》 第三○三回 抱布贸丝贤臣私访 叩门投宿豪士泄机 不题撰人

话说施公既得绣履,朱槐与朱氏的冤屈俱已申雪。

唯风卷麻裙一案,未得真情,心中颇为忧闷。

因暗道:"莫若私访一番,或可知其原委。"

即日改扮了一个贩布的客人,悄悄的出了衙门。

先在城内茶坊酒肆,背街小巷,借着卖布为由,各处访了两日,亦未访有消息,只得回衙门,闷闷不乐。

这日又去城外探访,离城天已大晚,不便进城。

远远见一个村落,施公即向村庄上走去,四面一看,不过七八家人家,却又均已关门。

施公正在踌躇,又见离村约有百十步,有茅屋数间,灯光尚露。

施公即往前去。

但见柴门半掩,内有一老妇,约有六十多岁,就着灯光,在那里缝纫。

施公推门直入。

老妇惊起,问施公道:"你这客人,从何处来?到我这村庄何事?"施公道:"我本卖布为生,只因日暮途穷,进城已来不及。 这左右又无客店,故特来前请借一榻之地,暂宿一宵,以避风露。"

那老妇对施公道:"借宿一宵,原无不可。 但我家儿子生性极恶,虽老身亦无奈他何,恐他回来,得罪客官,使老身何以相对?"

施公道:"这倒不妨,即使你儿子回来,有甚言语污辱,我可忍耐。 即不然,我与他请个罪,他断不能再与我为难了。"

那老妇道:"既如此,但有屈客官在柴房内暂宿一宵。 如闻不肖儿回来,客官幸勿声张,免致饶舌。"

施公答应,老妇即引入柴房。

施公便藉草作褥,姑且假寐,以待天明。

时交四鼓,忽听叩门声响,施公知为老妇之子回家,即屏声息气,侧耳潜听。

只听老妇先去开门,复后骂道:"现在幸而年岁好,可以度日,汝尚如此不长进,终日游荡,不顾家事。 倘遇年荒,老娘要被你累死了!"骂了一顿,并不闻那儿子作声。

他旋即取火,向厨房内觅食。

复闻老妇说道:"今夜有一贩布的客人,因日暮不及进城,在此借宿,现在柴房中睡卧。 汝宜善为看视,毋许再如往日所为,多有得罪,致令客官羞忿!"其子也不答应,即持火到厨房来,到了厨房内,将火照向施公面上,看了一会,微微笑道:"老娘不懂事,这位客人幸是个好人,留下来原无妨碍;若留下歹人来,家中原无家产,万一偷去物件,从哪里找来?"说罢,竟呼施公起来。

施公见来意甚好,也就起来,先问了姓名。

那少年道:"姓曾单名个志字。"

复问施公。

施公因说道:"姓方,名唤人也。"

曾志又问道:"尊客从哪里到此?"施公道:"是从山东到此,今日欲往淮安。 因贪走路程,不觉穷途日暮,因此与令堂相商,在贵府借宿一宵,实在打扰之至。"

曾志道:"萍水相逢,竟是他乡之客。 不过敝屋蜗居,未免有屈尊驾!"说着,又向那老妇道:"母亲,这位客人,曾否留他晚饭?"老妇道:"此老娘失于检点,尚未留饭。"

曾志即邀施公至客房坐下,随入内搬出些酒来,并鱼肉等类,同施公对饮,畅谈了些时势。

施公见曾志语言豪迈,颇为投气,因问:"平日作何生理?尊庚几何?"曾志又道:"痴长三十六岁,无所事事,唯喜饮酒赌博,他无所好。"

施公复问道:"山阳县与某向曾有一面之交,但不知近来作官如何,尚肯为民出力么?"曾志道:"此山阳县却是好官。 但现有一事,不知若何了结,恐不免因此诖误。"

施公故问道:"所因何事呢?"曾志道:"因山阳城内,有一少妇谋死亲夫,并无首告的人。 这日山阳县因城隍神托梦,说那少妇亲夫在阴间诉告,转托山阳县彻底追究。 山阳县即将那少妇提案,讯了一堂。 那少妇坚不承认。 山阳县欲为死者申雪,遂申详大宪,开棺检验,终不得伤痕,恐不免因此诖误。 但山阳县未曾问我,若问着我,或可得其实在情形。"

施公闻曾志语内有因,复又问曾志道:"那妇人真是谋杀亲夫的吗?"曾志笑而不答。

施公复与曾志痛饮。

酒至半酣,施公见曾志颇有豪爽的气概,便说道:"他乡异客,萍水相逢,甚是感激!但某意欲与君结拜了异姓兄弟,但不识尊意肯不弃否?"

曾志道:"恐只妄攀,何敢言弃?既承见爱,敢以兄事何如?"

施公大喜。

曾志遂焚香燃烛,交拜起来,彼此行礼已毕,重复痛饮。

次日,施公欲行,曾志固留不放,盘桓一日。

至晚,彼此又复对酌,施公复又问道:"昨日弟言山阳县所办某妇谋害亲夫一案,可惜未问贤弟,终不能得其实在情形。 如此说来,贤弟当必尽悉,何妨为愚兄略言一二呢?"曾志闻言,仍笑而不答。

施公便故作怒色道:"我辈既是异姓兄弟,便如骨肉一般,肺腑之言,皆可相告,岂容复有隐讳?今既如此,是弟终以兄为外人,怪某见识不明,徒以弟为知己。 某何必再留,请从此去便了。"

说着站起来便走。

曾志赶着拉住,从容逊谢道:"兄长勿怒,请一言,弟非敢故为隐藏,但以关系甚大,不敢明言。 今既如此,当为兄说明此事。 但则出诸弟口,入诸兄耳,外人切不可稍有泄漏。"

说毕,即将大门关掩起来,复请施公坐定,因笑对施公问道:"兄视弟为何如人也?"施公亦笑道:"江湖上之豪士,天地间之快人!"

曾志道:"实不敢欺瞒,弟平日所为,凡城乡内外,见有不义的财物,朝见之,暮夜必往取。 取来固为弟自用,并见有那种不堪自活,及急难无援的人,必分之于彼。 行有十余年,所幸均未败露。 月前闻城内任家暗匿客资千金,弟即愤急往取。 不意误入死者的家内,伏在他家庭前槐树上,遥见内室有男女二人对饮,态极丑恶。 忽有一人扣门,妇人急收饮具,男子藏入夹弄内,女子始出开门。 复有一男子,步履歪斜,入房即倒卧牀上。 妇人唤他不醒,擂他不动,复扶他起来,忽又倒下。 那妇人因出房,将夹弄中那男子唤入,又取出一根长针,向牀上男子肚脐中刺人,停一会即死。 夹弄中男子即开门出去。 那妇人便呼四邻入视,众人均以为暴卒。 及开验时,弟亦在场,见那共饮的男子,以一包银给山阳仵作。 虽验及肚脐,他亦报无伤痕。 故山阳县为彼蒙混,殊代不平。"

欲知施公尚有何言,且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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