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宋文 卷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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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宋文》 卷五十八 严可均辑

◎列女

◎临川长公主

公主名英媛,文帝第六女,适东阳太守王藻。

景和中,谗之於前废帝,藻坐下狱死,与王氏离婚。

泰始初,改适豫章太守庾冲远,未及成礼,冲远卒,复还王族。

◇上表乞还身王族

妾遭随奇薄,绝於王氏,私庭嚣戾,致此分异。

今孤疾茕然,假息朝夕。

情寄所锺,唯在一子。

契阔荼炭,特兼怜愍,否泰枯荣,系以为命。

实愿申其门衅,还为母子。

推迁黾勉,未及自闻。

先朝慈爱,鉴妾丹衷。

若赐使息彻归第定省,仰揆天旨,或有可寻。

今事迫诚切,不顾典宪,敢缘恩焘,触冒披闻。

特乞还身王族,守养弱嗣。

虽死之日,实甘於生。

"《宋书·孝武文穆王皇后传》。 后弟藻,尚临川长公主,藻死离婚,太宗以江学攵《让婚表》遍示诸主。 於是上表,从之。 "

◎玉秀

玉秀,彭城王义康女。

◇露板辞

父凶灭无状,孤负天明,存荷优养,没蒙加礼,明罚羽山,未足敕法。

乌乌微心,昧死上诉,乞反葬旧茔,糜骨乡壤。

"《宋书·彭城王义康传》,大明四年,义康女玉秀等露板辞,诏听并加资给。 "

◎范氏

范氏,太子左卫率王锡妻。

"锡,僧达兄。 "◇与夫弟僧达书

昔谢太傅奉寡嫂王夫人如慈母,今蔡兴宗亦有恭和之称。

"《宋书·蔡兴宗传》,《南史》二十九。 "

◎阙名

◎有司"一"◇床奏

东西堂施局脚床银途钉。

"《宋书·武帝纪》下,宋国既建,有司奏。 "◇奏请崇萧太后

臣闻道积者庆流,德洽者礼备,故祗敬表於崇高,嘉号彰於盛典。

伏惟太妃母仪之德,化穆不言,保翼之训,光被洪业。

虽幽明同庆,而称谓未穷,稽之前代,礼有恒准。

宜式遵旧章,允副群望,臣等参受宋皇太后号。

"《宋书·孝懿萧皇后传》,高祖践祚,有司奏。 "◇奏用庙祀歌辞皇朝肇建,庙祀应设雅乐,太常郑鲜之等八十八人各撰立新哥,黄门侍郎王韶之所撰哥辞七首,并合施用。

"《宋书·乐志》一,永初元年七月,有司奏。 又见《御览》五百六十六。 "

◇又奏改太乐诸歌舞诗

依旧正旦设乐参详,属三省改太乐诸哥舞诗,黄门侍郎王韶之立三十二章合用,教试日近,宜逆诵习,辄申摄施行。

"《宋书·乐志》一,永初元年十二月,有司又奏。 "

◇奏请推恩外戚

大孝之德,盛於荣亲。

一人有庆,光被万国。

是以灵文宠於西京,寿张显於隆汉。

故平原太守赵裔、故洮阳令萧卓,并外属尊戚,不逮休宠。

臣等仰述圣思,远稽旧章,并可追赠光禄大夫,加金章紫绶。

裔命妇孙,可豫章郡建昌县君,卓命妇赵可吴郡寿昌县君。

"《宋书·孝穆赵皇后传》,永初二年有司奏。 "

◇奏郊配

武皇帝配南郊,武区皇后配北郊。

"《宋书·少帝纪》,永初三年九月,有司奏。 "

◇奏上张太后尊号

臣闻严亲敬始,所因者本,克孝之道,由中被外。

伏惟夫人德并坤元,徽音光劭,发祥兆庆,诞启圣明。

宜崇极徽号,允备盛则。

从《春秋》母以子贵之义,遵汉、晋推庆之典,谨上尊号为皇太后,宫曰永乐。

"《宋书·武帝张夫人传》。 夫人生少帝,少帝即位,有司奏。 "

◇奏上胡太后尊号臣闻德厚者礼尊,庆深者位极。

故宫既构,咏歌先妣;园陵崇卫,聿追来孝。

伏惟先婕妤柔明塞渊,光备六列,德昭坤范,训洽母仪。

用能启祚圣明,奄宅四海。

严亲莫逮,天禄永违。

臣等远准《春秋》,近稽汉、晋。

谨上尊号曰章皇太后,陵曰熙宁,立庙於京师。

"《宋书·武帝胡婕妤传》,婕妤生文帝,赐死。 文帝即位,有司奏。 "

◇奏免何玢之扬州刺史王弘上会稽从事韦诣解列,先风闻余姚令何玢之,造作平床一乘,舴艋一艘,精丽过常,用功兼倍,请免玢之官。

"《御览》七百七十一引《元嘉起居注》,有司奏,诏可,案:王弘为扬州,在元嘉初。 "

◇奏无读土令之文

谨案道娱启事,以土令在近,谓帻不宜变。

万秋虽云帻宜仍旧,而不明无读土令之文。

今书旧事于左。

《魏台杂访》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於服黄之时,独阙不读。

今不解其故。

」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黄于五行,中央土也。

王四季各十八日。

土生於火,故於火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

其令则随日时,不以五行为分也。

是以服黄无令。

"《宋书·礼志》二,元嘉六年,有司奏。 "

◇奏掖庭有故不举祭

《礼·丧服传》云:「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

」今礻勺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下太常依礼详正。

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议,参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领祠部谢元议以为:「遵依《礼》传,使有司行事,於义为安。

」辄重参详。

宗庙敬重,飨祀精明。

虽圣情罔极,必在视奉。

然苟曰有疑,则情以礼屈。

无所称述,於义有据,请听如元所上。

"《宋书·礼志》四,元嘉七年四月,有司奏,诏可,又略见《通典》五十二。 "◇奏无两衤覃礼

丧礼有衤覃,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纟┪缟也。

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衤覃变除,礼毕余情,一周不应复有再衤覃,宣下以为永制。

《宋书·礼志》二,《通典》八十,元嘉十七年,有司奏。

◇奏请用何承天新历

治历改宪,经国盛典,爰及汉、魏,屡有变革。

良由术无常是,取协当时。

方今皇猷载晖,旧域光被,诚应综核晷度,以播维新。

承天历术,合可施用。

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历》。

"《宋书·历志》中,元嘉二十年,何承天上新历,诏外详议,有司奏。 "◇上彭城王义康罪状

义康昔擅国权,恣心陵上,结朋树党,苞纳凶邪。

重衅彰著,事合明罚。

特遭陛下仁爱深至,敦惜周亲,封社不削,爵宠无贬。

四海之心,朝野之议,咸谓皇德虽厚,实挠典刑。

而义康曾不思此大造之德,自出南服,诡饰情貌,外示知惧,内实不悛。

穷好极欲,干请无度。

圣慈含弘,每不折旧,矜释屡加,恩畴已往。

而阴敦行李,方启交通之谋,潜资左右,以要死士之命。

崎岖伺巢,不忘窥窬。

时犹隐忍,罚止仆侍。

狂疾之性,永不惩革,凶心遂成,悖谋仍构。

远投群丑,千里相结,再议宗社,重窥鼎祚。

赖陛下至诚感神,宋历方永,故奸事昭露,罪人斯得。

周公上圣,不辞同气之刑;汉文仁明,无隐从兄之恶。

况义康衅深二叔,谋过淮南,背亲反道,自弃天地。

臣等参议,请下有司削义康王爵,收付廷尉法狱治罪。

"《宋书·彭城王义康传》,元嘉二十二年,范晔等谋反,事逮义康,有司上奏。 於是免义康子女为庶人,绝属籍,徙付安成郡。 "

◇奏换民资以充军用军用不充,扬南徐兖江四州富有之民,家资满五千万,僧尼满三千万者,并四分换一。

过此率,讨事息即还。

"《宋书·索虏传》,元嘉二十七年,有司奏。 "◇奏皇子宜为生母服

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世诸侯咸用士礼。

五服之内,悉皆成服,於其所生,反不得遂。

"《宋书·礼志》二,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死,依礼无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云云。 於是皇子皆申母服。 "

◇奏上路太后尊号

臣闻历集周邦,徽音充嗣,气淳汉国,沙麓发祥。

昔在上代,业隆胙远,未有不敷阴教以阐洪基,膺淑庆以载圣哲者也。

伏惟淑媛,柔明内昭,徽仪外范,合灵初迪,则庶姬仰耀;引训蕃阃,则家邦被德。

民应惟和,神属惟社,故能诞锺睿躬,用集大命。

固灵根於既殒,融盛烈乎中兴。

载厚化深,声咏允缉,宜式谐旧典,恭享极号。

奉尊号曰皇太后,宫曰崇宪。

"《宋书·文帝路淑媛传》,淑媛生孝武帝,随世祖出蕃。 世祖入讨元凶,淑媛留寻阳。 上即位,遣建平王宏奉迎,有司奏。 "

◇奏不应致拜太传

圣旨谦光,尊师重道,欲致拜太傅,斯诚弘兹远风,敦阐盛则。

然周之师保,实称三吏,晋因於魏,特加其礼。

帝道严极,既有常尊,考之史载,未见兹典。

故卞壶孙楚,并谓人君无降尊之义。

远稽圣典,近即群心,臣等参议谓不应有加拜之礼。

"《宋书·江夏王义恭传》,世祖即阼,进位为太傅,上不欲致礼太傅,讽有司奏。 "

◇奏请议殄寇告二郊

刘义宣、臧质,干时犯顺,滔天作戾,连结淮岱,谋危宗社。

质反之始,戒严之日,二郊庙社,皆已遍陈。

其义宣为逆,未经同告。

舆驾将发,丑徒冰消,质既枭悬,义宣禽获,二寇俱殄,并宜昭告。

检元嘉三年讨谢晦之始,普告二郊、太庙。

贼既平荡,唯告太庙、太社,不告二郊。

礼官博议。

"《宋书·礼志》三,孝建元年六月,八座奏。 "

◇奏议殇及无后庙祭

东平冲王彦稚无后,唯殇服五月。

虽臣不殇君,应有主祭,而国是追赠,又无其臣,末详毁灵立庙,为当他。

"《宋书·礼志》四,孝建元年七月,有司奏,又见《通典》五十二。 "◇奏裁诸王车服制度

车服以庸,《虞书》茂典;名器慎假,《春秋》明诫。

是以尚方所制,禁严汉律。

《江夏王义恭传》作「汉有严律」。

诸侯窃服,虽亲必罪。

自顷以来,下僭弥盛。

"《传》作「降於顷世下僭滋极。 」"器服装饰,乐舞音容,通於王公,达於众庶。

上下无辨,民志靡一,今表之所陈,"《传》作「义恭所陈」。 "实允礼度。

九条之格,犹有未尽,谨共附益,凡二十四条。

听事不得南向坐,施帐并沓。

蕃国官正冬不得跣登国殿,及夹侍国师令及油戟。

公主王妃传令,不得朱服。

舆不得重杠。

"传作冈"。

鄣扇不得雉尾。

剑不得鹿卢形。

槊不得孔雀白。

"《南史》作「白笔」。 "夹毂队不得绛袄。

平乘诞马不得过二匹。

胡伎不得彩衣。

舞伎正冬著衣,不得庄面蔽花。

正"《传》作「装面」,无「蔽花」正三字。 "冬会不得铎舞、杯半舞。

长乔伎、透狭舒、丸剑、《传》作长透狭舒剑、博山伎、缘大童枝、升五案伎。

《传》作「博山缘大童升五」,案:无三「伎」字。

自非正冬会奏舞曲,不得舞。

诸妃主不得著兖带。

"《传》、《南史》作「绲带」。 "信幡,非台省官悉用绛。

郡县内史相及封内官长,於其封君,既非在三,罢官则不复追敬,不合称臣,正宜上下官敬而已。

"《传》无「正上敬」三字,但作「宜止下官」而已。 "诸镇常行,前后不得过六队,白直夹毂,不在其限。

刀不得过银铜为装。

"《传》「和」为「饰」。 "诸王女封县主、诸王子孙袭封王王之妃"《传》作「袭封之王妃」。 "及封侯者夫人行,并不得卤簿。

诸王子继体为王者,婚葬吉凶。

悉依诸国公侯之礼,不得同皇弟皇子。

车舆不得油幢,轺车不在其限。

"此二句《传》作一句,云「非轺车不得油幢」。 "平乘舫皆平《传》《南史》作「平乘船皆下」。

两头作露平形,不得拟象龙舟,悉不得朱油。

帐钩不得作五花及竖笋形。

"《传》无下六句"若先有器物者,悉输送台臧。

书到后二十日期,若有窃玩犯禁者,及统司无举纠,并临时议罪。

"《宋书·礼志》五,孝建二年十月,江夏王义恭、竟陵王诞表改革诸王车服制度。 凡九条,上因讽有司增广条目,奏云云。 又见《江夏王义恭传》,又见《南史》十三。 "

◇奏请议殷祭

依旧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曹郎范泰参议。

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

若以四月殷,则犹在衤覃内,下礼官议正。

《宋书·礼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有司奏。

◇奏请议郊祠灌献

今月十五日南郊。

寻旧仪,庙祠至尊亲奉,以太尉亚献,南郊亲奉,以太常亚献,又庙祠行事之始,以酒灌地,送神则不灌。

而郊初灌,同之於庙,送神又灌,议仪不同,於事有疑。

辄下礼官详正。

"《宋书·礼志》三,孝建二年正月庚寅,有司奏。 "

◇奏改郊庙乐名宋承晋氏,郊庙之乐,未有名称,直号前舞后舞,有乖古制。

"《通典》一百四十七,建武二年,有司奏,案:宋无建武年号,当是「孝建」之误。 "

◇奏为皇后父服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王师王偃丧逝。

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

至三月竟,未详当除与不。

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

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

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

"《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通典》八十。 "

◇奏定副车

案汉胡广、蔡邕并云古者诸侯贰车九乘,秦灭六国,兼其车服,故王者大驾属车八十一乘。

尚书、御史乘之,最后一车,悬豹尾,法驾则三十六乘。

检晋江左逮至於今,乘舆出行,副车相承五乘。

"《宋书·礼志》五,孝建三年五月,有司奏。 "

◇奏请议皇子出后告庙

皇子出后,检未有告庙先例,辄勒二学礼官议正,应告与不,告者为告几室。

"《宋书·礼志》四,孝建三年五月,有司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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