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晋文 卷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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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晋文》 卷三十九 严可均辑

◎刘

字子真,平原高唐人。

魏时为郡计吏,除河南尹丞,迁尚书郎廷尉正,历吏部郎;参文帝相国军事,封循阳子。

晋受禅,进爵为伯,累迁少府。

咸宁中为太常,转尚书,行镇南军司,免。

泰康中为大司农,免。

后为国子祭酒散骑常侍。

元康初进爵为侯,累迁太子太保,加侍中、特进、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领冀州都督,永康初代张华为司空,迁太保。

太安初转太傅。

永兴初代成都王颖为太尉,寻逊位。

怀帝时复为太尉,告老。

永嘉四年卒,年九十一,谥曰元。

有《春秋条例》二十卷,集二卷。

◇崇让论

古者圣王之化天下,所以贵让者,欲以出贤才,息争竞也。

夫人情莫不欲己之贤也。

故劝令让贤以自明贤,岂假让不贤哉!故让道兴,贤能之人不求而自出矣,至公之举自立矣,百官之副亦豫具矣。

一官缺,择众官所让最多者而用之,审之道也。

在朝之士相让于上,草庐之人咸皆化之,推贤让能之风从此生矣。

为一国所让,则一国士也;天下所共推,则天下士也。

推让之风行,则贤与不肖灼然殊矣。

此道之行,在上者无所用其心,因成清议,随之而已。

故曰:荡荡乎尧之为君,莫之能名。

言天下自安矣,不见尧所以化之,故不能名也。

又曰:舜禹之有天下而不与焉,无为而化者其舜也欤。

贤人相让于朝,大才之人恒在大官,小人不争于野,天下无事矣。

以贤才化无事,至道兴矣。

已仰其成,复何与焉!故可以歌《南风》之诗,弹五弦之琴也。

成此功者非有他,崇让之所致耳。

孔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则不难也。

在朝之人不务相让久矣,天下化之。

自魏代以来,登进辟命之士,及在职之吏,临见授叙,虽自辞不能,终莫肯让有胜己者。

夫推让之风息,争竞之心生。

孔子曰:上兴让则下不争,明让不兴下必争也。

推让之道兴,则贤能之人日见推举;争竞之心生,则贤能之人日见谤毁。

夫争者之欲自先,甚恶能者之先,不能无毁也。

故孔墨不能免世之谤己,况不及孔墨者乎!议者佥然言,世少高名之才,朝廷不有大才之人可以为大官者。

山泽人小官吏亦复云,朝廷之士虽有大官名德,皆不及往时人也。

余以为此二言,皆失之矣。

非时独乏贤也,时不贵让。

一人有先众之誉,毁必随之,名不得成,使之然也。

虽令稷契复存,亦不复能全其名矣。

能否混杂,优劣不分,士无素定之价,官职有缺,主选之吏不知所用,但案官次而举之。

同才之人先用者,非势家之子,则必为有势者之所念也。

非能独贤,因其先用之资,而复迁之无已。

迁之无已,不胜其任之病发矣。

观在官之人,政绩无闻,自非势家之子,率多因资次而进也。

向令天下贵让,士必由于见让而后名成,名成而官乃得用之。

诸名行不立之人,在官无政绩之称,让之者必矣,官无因得而用之也。

所以见用不息者,由让道废,因资用人之有失久矣。

故自汉魏以来,时开大举,令众官各举所知,唯才所任,不限阶次,如此者甚数矣。

其所举必有当者,不闻时有擢用,不知何谁最贤故也。

所举必有不当,而罪不加,不知何谁最不肖也。

所以不可得知,由当时之人莫肯相推,贤愚之名不别,令其如此,举者知在上者察不能审,故敢漫举而进之。

或举所贤,因及所念,一顿而至,人数猥多,各言所举者贤;加之高状,相似如一,难得而分矣。

参错相乱,真伪同贯,更复由此而甚。

虽举者不能尽忠之罪,亦由上开,听察之路滥,令其尔也。

昔齐王好听竽声,必令三百人合吹而后听之,廪以数人之俸。

南郭先生不知吹竽者也,以三百人合吹可以容其不知,因请为王吹竽,虚食数人之俸。

嗣王觉而改之,难彰先王之过。

乃下令曰:「吾之好闻竽声有甚于先王,欲一一列而听之。

」先生于此逃矣。

推贤之风不立,滥举之法不改,则南郭先生之徒盈于朝矣。

才高守道之士日退,驰走有势之门日多矣。

虽国有典刑,弗能禁矣。

夫让道不兴之弊,非徒贤人在下位,不得时进也。

国之良臣荷重任者,亦将以渐受罪退矣。

何以知其然也?孔子以为颜氏之子不贰过耳,明非圣人皆有过矣。

宠贵之地欲之者多矣,恶贤能者塞其路,其过而毁之者亦多矣。

夫谤毁之生,非徒空设,必因人之微过而甚之者也。

毁谤之言数闻,在上者虽欲弗纳,不能不杖所闻,因事之来而微察之也,无以,其验至矣。

得其验,安得不理其罪?若知而纵之,王之威日衰,令之不行自此始矣。

知而皆理之,受罪退者稍多,大臣有不自固之心。

夫贤才不进,贵臣日疏,此有国者之深忧也。

《诗》曰:「受禄不让,至于巳斯亡。

」不让之人忧亡不暇,而望其益国朝,不亦难乎!

窃以为改此俗甚易耳。

何以知之?夫一时在官之人,虽杂有凡猥之才,其中贤明者亦多矣,岂可谓皆不知让贤为贵邪!直以其时皆不让,习以成俗,故遂不为耳。

人臣初除,皆通表上闻,名之谢章,所由来尚矣。

原谢章之本意,欲进贤能以谢国恩也。

昔舜以禹为司空,禹拜稽首,让于稷契及咎繇。

使益为虞官,让于朱虎、熊、罴。

使伯夷典三礼,让于夔、龙。

唐虞之时,众官初除,莫不皆让也。

谢章之义,盖取于此。

《书》记之者,欲以永世作则。

季世所用,不贤不能让贤,虚谢见用之恩而已。

相承不变,习俗之失也。

夫叙用之官得通章表者,其让贤推能乃通,其不能有所让徒费简纸者,皆绝不通。

人臣初除,各思推贤能而让之矣,让之文付主者掌之。

三司有缺,择三司所让最多者而用之。

此为一公缺,三公已豫选之矣。

且主选之吏,不必任公而选三公,不如令三公自共选一公为详也。

四征缺,择四征所让最多者而用之,此为一征缺,四征已豫选之矣,必详于停缺而令主者选四征也。

尚书缺,择尚书所让最多者而用之,此为八尚书共选一尚书,详于临缺令主者选八尚书也。

郡守缺,择众郡所让最多者而用之,详于任主者令选百郡守也。

夫以众官百郡之让,与主者共相比,不可同岁而论也。

虽复令三府参举官,本不委以举选之任,各不能以根其心也。

其所用心者裁之不二三,但令主者案官次而举之,不用精也。

贤愚皆让,百姓耳目尽为国耳目。

夫人情争则欲毁己所不知,让则竞推于胜己。

故世争则毁誉交错,优劣不分,难得而让也。

时让则贤智显出,能否之美历历相次,不可得而乱也。

当此时也,能退身修己者,让之者多矣。

虽欲守贫贱,不可得也。

驰骛进趣而欲人见让,犹却行而求前也。

夫如此,愚智咸知进身求通,非修之于己则无由进矣。

游外求者,于此相随而归矣。

浮声虚论,不禁而自息矣。

人人无所用其心,任众人之议,而天下自化矣。

不言之化行,巍巍之美于此著矣。

让可以致此,岂可不务之哉!

《春秋传》曰:范宣子之让,其下皆让。

乐虽汰,弗敢违也。

晋国以平,数世赖之。

」上世之化也,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人力农以事其上,上下有礼,谗匿远黜,由不争也。

及其乱也。

国家之弊,恒必由之。

笃论了了如此。

在朝君子典选大官,能不以人废言,举而行之,各以让贤举能为先务,则群才猥出,能否殊别,盖世之功,莫大于此。

"《晋书·刘传》,又《群书治要》二十九引《晋书》;《通典》十六。 "

◎刘智

智字子房,弟。

仕魏为中书黄门吏部郎,出为颍川太守,入为秘书监,领南阳王师。

晋受禅,加散骑常侍,迁侍中、尚书、太常。

太康末卒,谥曰成。

有《丧服释疑论》二十卷。

◇王昌前母服议礼为常事制,不为非常设也。

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于礼。

生平不相见,去其加隆,以期为断。

"《晋书·礼志中》。 案:王昌事详前竟陵王文。 "

◇论天

凡含天地之气而生者,人其最贵而有灵智者也。

是以动作云为,皆应天地之象。

古先圣王,观灵曜,造算数,准辰极,制浑仪,原性理,考征祥,赞其幽义,而作历术焉。

浑仪象天之圆体,以含地方,轮转周匝,有二端,中其可见者,极星是也。

谓之行极,在南者在地下不见,故古人不名。

阴阳对合,为群生父母。

精象在下,五星具于上,共成天地之功也,则日月为政,五星为纬,天以七纪,七曜是也。

行极不过,为众星之君。

命政指授,以斗建时,斗有七星,与曜同精,而有节气于下者也。

晦朔分于东西,消息辨于南北,取以定四方。

天地配合,方气有常;天以七纪,方修其政。

故方有七宿,二十八星是也。

于是天有常度,日月成象,众星有宫分,方物有体类,在朝象官,在野象物,在人象事,理自然也。

众星定位,七曜错行,盈缩有期节,故历数立焉。

日,太阳也。

施温万物生,施光则阴以明,众所禀为倡先者也,君尊之象也。

月,太阴也。

禀照于阳,亏盈随时,有所禀受,臣卑之道也。

五星象五常,托四时,成五事。

旧说,日譬犹火也月譬犹水也。

火则施光,水则含景,故月光生于日,当日则明,光盈近日则明灭,然则月之清象在前矣,又曰:当其冲月食者,阴性毁损,不受光也。

君臣不等强,日月不等明,阴在于上,不自抑损,阳必侵之,望在交度,其应必食。

故《诗》云:「彼月而食,则维其常。

道势然也。

侵甚则既,臣之象也。

日尊,君象也。

月卑,臣象也。

晦朔之会交则同道,同道则形相蔽。

天道前为尊。

臣由臣道,虽度相值,月不掩日,卑下尊也;不由臣道,月掩日体,卑陵尊也。

是故太平之时,交而不食,尊卑道顺。

或问云:「颛顼时造浑仪。

其说云黄帝为盖天,以盖天象笠,极在其中,日月以远近为晦明;浑仪以天裹地,地载于气,天以回转,而日月出入以为晦明,二说谁其得之?」

刘智曰:「盖天之论谬矣。

以春秋二分,日出卯入酉,若天象车盖,极在其中,日月星辰,回远藏明。

二分之时,当昼短夜长,今以漏刻数之,则昼夜分等,以日出入效之,则出卯入酉,此盖天之说不通之验也。

然此二器,皆古之取制,但传说义者失其用耳。

昔者圣王治历明时,作圆盖以图列宿,极在于中,用之以见天象,未可正昏明,分昼夜,故作浑仪焉。

象天体,亦以极为中,而朱规为赤游,周环去极九十一度有奇。

考日所行,冬夏去极,远近不同,故复昼为黄道,夏至去极近,冬至去极远,二分之际,交于赤道。

二道有表里,以定宿度之进退,为术乃密。

至汉顺帝时,南阳张衡考定进退,灵帝时,太山刘洪步月迟疾。

自此之后,天验愈详,自司马迁、刘向、刘歆、杨雄、贾逵、张衡、蔡氏、刘洪、郑玄,此九君者,不但于算步皆博索沈综,才思宏远,而不合论浑盖之用,明定日行四时之道,虽或精考,雅有取得,亦或出入,失其本旨。

人之不同,处意各异,道之难尽,致于斯矣。

或问曰:「古历论月食,或云阴损,则不受明,或云暗虚,暗虚所在,值月则月食,值星则星亡,今子不从,何也?」刘智曰:「言暗虚者,以为当日之冲,地体之荫,日光不至,谓之暗虚。

几光之所照,光体小于所蔽,则大于本质。

今日以千里之径,而地体蔽之,则暗虚之荫将过半。

夫星亡月毁,岂但交会之间而已哉,由此言之,阴不受明,近得之矣。

」又问曰:「若如所论,必有大荫,日在月冲,何由有明?」刘智曰:「夫阴含阳而明,不待阳光明照之也。

阴阳相应,清者受光,寒者受温,无门而通,虽远相应,是故触石而次出者,水气之通也。

相响而相及,无违不至,无隔能塞者。

至清之质,承阳之光。

以天之圆,面向相背,测立不同,光魄之理也。

阴阳相承,彼隆此衰。

是故日月有争明。

日微则昼月见,若但以形光相照,无相引受之气,则当阳隆乃阳明隆,阳衰则阴明衰,二者之异,无由生矣。

」"《开元占经》一"

◇丧服释疑论

「亡其亲者,不知其死生则不敢服,然则终身不祭乎?」智曰:「唯疑其生,故不敢服也;必疑死焉,可不祭乎!古之死者必告于庙。

今亡其亲,必告其先庙,使咸知之。

求之三年,若不得也,则又告之。

告之者,欲令其生也。

则随而之,其后疑,祭必告,令知其疑,不受他鬼,死者终归飨也。

祝辞以告疑,则远庙不迁矣。

凭灵之心,加崇于尊,此孝子之情也。

"《通典》五十一"

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丧之礼。

小功以下不税服,乃无心丧耳。

"《通典》八十一。 "

婴儿无知,然于其父母之丧,则以抱之。

其余亲,八岁则制服矣。

七岁曰悼,过此有罪,则入于刑;可刑必致之于礼,故在下殇之年,为之制服。

案:《小功章》昆弟之殇,服昆之下殇,是以下殇之年则行服也。

"《通典》八十一。 "

问者曰:「礼孙为祖后三年者,以其当正统也。

庶子之长孙,既不继曾高祖,此孙为庶祖承重三年不?」答曰:「继祖者,不唯谓大宗也。

案:《丧服传》与《小记》皆云:『庶子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与祢也。

」两举之者,明父之重长子,以其当为祢后也。

其所继者,于父则祢,于子则祖也。

父以己当继祖,故重其服,则孙为祖后者,不得轻也。

然则孙为祖后,皆三年矣。

且甲,众子也,生乙。

乙生景而乙先卒,景为长子孙而后甲。

甲亡,景为甲三年。

则甲是庶子,无嫡可传,若不三年,则景为乙之嫡子,而阙父卒为祖后之义也。

"《通典》八十八"

或问曰:「若祖父先卒,父自为之三年,己为之服周矣。

而父卒祖母后卒,当服三年不乎?」刘智答云:「嫡孙服祖三年,诚以父卒则己不敢不以子道尽孝于祖,为是服三年也。

谓之受重于祖者,父卒则祖当为己服周,此则受重也。

己虽不得受重于祖,然祖母今当服己周,己不得不为祖母三年也。

《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

』特为此发也。

」"《通典》八十九"

「高曾祖母与祖母俱存,其卑者先亡,则当厌屈不?昔鲁穆姜在而成公夫人薨,《春秋》书曰『葬我小君齐姜』。

旧说云,妻随夫而成尊,姑不厌妇,妇人不主祭,已承先君之正体,无疑于服重也。

」"《通典》八十九"

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讫葬卒哭乃除,逾月乃祭。

案:谯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

」"《通典》九十四"

或问曰:「《丧服传》云:『妾之无子,妾子无母,父命为母子,是名慈母。

』今一妾自有子,一子以无母,父命为母子,当如慈母服齐三年不?」答曰:「父有两妾,一妾无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为无子妾作子,不敢违父命也。

而不得终为子之道。

」案谯周《集图》云:「《丧服》齐三年条曰:『慈母如母,』父在为慈母,则条不见。

今文载所说,慈于贵妾,父在齐周;慈于贱妾,父在大功九月。

古文郑氏说,此主大夫士之妾子,父命为母子者也。

大夫之妾子,以父在为母大功,士之妾子为母周矣。

其大夫降爵一等,士无爵降例也,父卒皆伸。

案:《经》,「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不别贵贱。

自非祖嫡,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之子从父例,降母一等。

为大夫妾虽有贵者,不得体君,何得不为爵降。

凡此之类,今文说不如古也。

」"《通典》九十四"亲母出,则服继母之党。

继母既卒,则不服也。

"《通典》九十五"

案《礼小记》云:「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子则否。

」智以为生不相及。

二文相害,必有误字。

「昆弟」相连之语,易用为衍。

至亲并代,不得以不相见而无相服之恩也。

若令生不相及者税服,则父虽已除,后生者不得追服也。

凡不服者不服,则父虽税,其子孙无缘服也。

以此推之,「弟」衍字可知也。

"《通典》九十八"

问云:「案:《丧服小记》『慈母之父母无服』,」孙宜无服慈祖母矣。

又曰:「慈母与妾母不代祭,」孙不祭慈祖母,何服之有?」智曰:「《礼》,为亲母党服,为继母之党不服。

不妨孙服继祖母也。

《礼》,孙为祖后如子。

所言妾母不代祭者,据奉之者身终则止耳。

岂有妾子先亡孙持丧事而终丧便不祭也?」"《通典》九十八"

问云:「遇乱离析,计父母之年,已过百年,可终卒矣,而不得音问,计同邑里同年,于其死日,便制丧服。

或以为终身,或不许者,如何?智答曰:父母生死未定,则凶服不宜在身,继祀为重。

然则言不宜制服必继代祀者,吾以为得之矣。

凡服丧而无哀容,得以不孝议之。

处厌降不得服其亲,而哀情至者,吾得以孝笃称之。

」"《通典》九十八"

问曰:「今有狂痴之子,不识菽麦,又能行步,起止了无人道,年过二十而死者,或以为礼无废疾之降杀,父当正服服之邪?以为殇之不服,为无所知邪?此疾甚于殇,非礼服所加也。

礼之所不及,以其从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

此二者将焉从?」智答曰:「无服之殇,至爱过于成人,以其于生性自然未成,因斯而不服,以渐至于成人,顺乎其理者也。

至于废疾,多感外物而得之,父母养之,或不尽理而使之然,仁人痛深,不忍不服。

故礼不为作降杀,不得同殇例也。

」"《通典》一百一"

问曰:「昆弟骨肉以罪恶徒流死者,诸侯有服不?」智答曰:「凡以罪恶徒者,绝之;国君于兄弟有罪者,亦绝也。

旧说,诸侯于兄弟有吊服,服。

此不服,则无,素服而已,不吊临其丧也。

诸侯之身,体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尽其情于所绝耳,然则不为父后者,则服之矣。

」《通典》一百一

问者曰:「久而不葬,丧主不除。

若其父远征,军败死于战场,亡失骸骨,无所葬,其服如何?」智云:「此《礼》文所不及也。

以理推之,凡礼使为主者不除,不谓众子独可无哀,诚以既变,人情必杀,丧虽在殡,不为主者可以无服。

然则为主者之服,可以哀独多也。

以丧柩在,不可无凶事之主故也。

今无所葬,是无尸柩也。

凶服无施,则为后者宜与众子同除矣。

讫葬而变者,丧之大事毕也。

若无尸柩,则不宜有葬变,寒暑一同,正服之终也。

是以除首而练冠也。

亡失亲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

可令因周练乃服变衰。

虽无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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