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志一百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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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志一百十六 赵尔巽、柯劭忞等

○兵十二

△马政

清初沿明制,设御马监,康熙间,改为上驷院,掌御马,以备上乘。

畜以备御者,曰内马;供仪仗者,曰仗马。

御马选入,以印烙之。

设蒙古马医官疗马病。

上巡幸及行围,扈从官弁,各给官马。

以副都统或侍卫为放马大臣,主其事。

上谒祖陵,需马二万三千余匹,东西陵需马四千三百余匹,悉取察哈尔牧厂马应之。

迨干隆时,每扈从用马匹辄二万余。

嘉庆中,物力渐耗,停木兰秋狝。

十二年,减额马之半。

道光九年,如盛京谒陵,额马视干隆时,约略相等,计取给厂马暨各盟长所进,盖二万六千余匹云。

顺治十五年定军马,亲王出征,马四百匹,郡王三百,贝勒二百,贝子百五十,镇国公百匹,辅国公八十,不入八分镇国公七十,辅国公六十五,将军八十,副将军七十,护军统领、前锋统领、副都统皆六十,其下各有差,最少者护军、领催各六匹。

康熙三十五年,敕出征兵一人马四匹,四人为伍,一伍主从骑八匹,驮器粮用具亦八匹。

是岁,征噶尔丹,以兵丁马瘦,褫兵部尚书索诺和职。

五十一年,覈定军中职官马数,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十六匹,侍郎以下递减,经略、大将军各二十五匹,副将军以下递减。

干隆十六年,八旗牧官马二万七千七百余匹,以万匹于都城外牧养,热河千匹,各庄头二千匹,余者分畀直隶标营。

圈马之设,始干隆二十八年,从都统舒赫德请也。

满洲八旗,旗养马二百匹。

蒙古八旗,旗百匹。

洎五十九年撤圈,分给各兵拴养。

嘉庆十二年,谕成亲王永星议复圈马,大学士戴衢亨等会议,立章程十条,圈马仍旧。

道光末,军兴遂废,后亦不复筹矣。

同治元年谕曰:"马政废弛,积弊已深,以致军马罢瘠。 牧厂大臣等应妥实整顿,差功罪以挽颓风,著为令。"

溯自世祖入关,迄于康、干之际,盛京、吉林、黑龙江、直隶、江南、浙江、广东、福建、湖北、四川、陕、甘、山东、山西诸省设驻防满洲营,马凡十万六千四百余匹,惟福建水师驻防仅数十匹。

干隆季年,定西藏兵制,前藏供差营马六十匹,后藏二十匹,旧塘四十三,共塘马二百二十匹,新设番塘二十四,共番马九十八匹。

黑龙江兵向无额马,道光十六年,从哈丰阿请,始设置之。

天聪时,征服察哈尔,其地宜牧,马蕃息。

顺治初,大库口外设种马厂,隶兵部。

康熙九年,改牧厂属太仆寺,分左翼右翼二厂,均在口外。

是时,大凌河设牧厂一,边墙设厂二,曰商都达布逊诺尔,曰达里冈爱,隶上驷院。

寻分设牧厂五,曰大凌河牧群马营,曰养息牧哈达牧群马营,曰养息所边外苏鲁克牧牛羊群,及黑牛群牧营,曰养息牧边外牧群牛营,并在盛京境。

凡马牡曰儿,牝曰果,不及三岁曰驹,及壮择割其牡曰骟。

别其騍骟以为群,率騍马五配儿马一,群无过四百匹。

騍马及羊三年一平群,牛六年,騍马群三岁以息补耗,三马而取一驹,骟马群岁耗其十一。

置牧长、牧副、牧丁任其事,辖以协领、翼长、总管,官兵皆察哈尔、蒙古人充之。

饲秣所需木槽镟镢镩杓,每群各二,五年一给之。

总管三年番代。

二十四年,定牧群牲畜岁终汇报增减数目,视其赢绌,以第赏罚。

二十六年,令八旗豢马,春夏驱赴察哈尔牧放,曰出青,秋冬回圈,曰回青。

四十四年,将军杨福请市马给兵丁,上不许,谕曰:"朝廷屡以太仆寺厂马并茶马给各兵丁,故无赔马之苦。 历观宋、明议马政,皆无善策。 牧马惟口外最善,水草肥美,不糜饷而孳生甚多。 如驱入内地牧之,即日费万金不足矣。"

雍正三年,定在厂马以四万匹为率。

至干隆五年,足额外,溢七千余匹。

两翼牧厂,共騍马百六十群,骟马十六群,令分在两翼厂牧放。

八年,敕牧界毋许侵越。

先是甘、凉、肃三州及西宁各设马厂,分五群,群储牝马二百匹,牡四十。

寻改甘州厂属巴里坤。

二十五年,伊犁设孳生马驼厂,畀锡伯、察哈尔、索伦、厄鲁特四营牧之。

三十二年,定牧厂官属所需马,视内地驿传例,按官品给之,不得逾额。

嘉庆中,从都统庆溥言,撤回厄鲁特人牧厂。

初,富俊建言,撤大凌河牧厂,分归东三省,仁宗严谕斥之。

迨道光七年,上经杏山东阅马厂,见河岸马群壮整。

因谕是间牧厂宽阔,水草蕃滋,马恃以生息,若轻议裁,则散之甚易,聚之甚难。

再有率为此请者,以违制论。

咸丰四年,科尔沁亲王僧格林沁剿捻,檄取察哈尔战马六百匹,不堪乘用,奏闻。

上大怒,严谕都统庆昀整顿,盖马政渐衰弛矣。

光绪九年,太仆寺言两翼騍马骟马一百十四群,并孳生马五群,驼亦五群,较干隆时群数大减。

嗣是穆图善练兵,至黑龙江求马无良,愀然曰:"地气其尽乎!"迨于末叶,厉行新法,旧时牧政益废不讲,岂非时势使然欤?

顺治初,陕西设洮岷、河州、西宁、庄浪、甘州茶马司,及开成、安定、广宁、黑水、清平、万安、武安七监,岁遣御史一人专理之。

七年,喀尔喀、额鲁特来市马,谕令自章京监察之贩客及贾人,与不系披甲者,概不许购,违者鞭一百,马入官。

蒙古携马来京,不许商贩私买,胥役私购者罪之。

康熙七年,裁茶马御史,以马政归甘肃巡抚。

三十四年,谕遣师中等往蒙古诸旗购马,归化城、科尔沁各二千匹,余定额有差。

干隆十二年,禁朝鲜买马。

二十五年,敕乌鲁木齐市易哈萨克马百三十余匹归巴里坤。

旋以五吉等言,选哈萨克所易马拨往巴里坤,遂停购买。

阿桂言伊犁易来哈萨克马渐成大群,敕书嘉予。

二十八年,定江宁、浙江、福建驻防马匹出口采买例。

三十二年,以伊犁易哈萨克马累积至多,择巴里坤善地牧放。

寻乌里雅苏台马缺,亦以哈萨克马换易之。

陕、甘营马,例调自伊犁转补,道远耗时。

咸丰四年,用赓福请,由伊犁、塔尔巴哈台随地变价,令各营自购。

七年,并敕山东缺额马,亦就近买补云。

贡马昉于国初,归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岁四时贡马百匹。

顺治十三年,吐鲁番贡三百二十四匹,嗣减令贡西马四匹,蒙古马十匹。

康熙八年,以边外蒙古贡马,沿途抑买,谕严禁之。

三十年,谕土谢图、车臣俱留汗号,贡白驼一、白马八如初,自余毋以九白进。

三十五年,喀尔喀蒙古献驼马,多不可计,感圣祖破噶尔丹,得归原牧地也。

四川各土司例贡及折征马,各营少者一、二匹,最多十二匹。

甘肃唐古特七族西喇古儿例贡马匹,各营最多者八十二匹,少者递减至二、三匹。

干隆元年,谕四川土司折价马每匹纳银十二两,通省营马改从驿马例,纳银八两,永著为令。

三十年,哈萨克沁德穆尔等献马。

敕其余马赴伊犁,毋于喀什噶尔诸地贸易。

寻令沙拉伯尔游牧之哈萨克,与沙拉伯尔一体贡马。

嘉庆元年,停叶尔羌进马。

十六年,谕乌里雅苏台将军等贡马及备用马选取之。

又谕伊犁进马,材具佶闲,足供御用,令正备贡各五匹,有私带者,以违制论。

道光二年,从那彦成奏,青海属玉树番族岁纳贡马,据丁口数,依二十壮丁贡马一匹例,按数递裁。

凉州属番族岁仍纳马一匹。

初内外蒙部多贵戚,每征伐,争先输马、驼,汉、唐以来所未有也。

康熙初,察哈尔亲王、郡王、贝勒等,闻三籓叛,各献马匹佐军。

道光九年,章佳胡图克图捐马百匹,收其半。

二十三年,察哈尔蒙旗捐马千九百七十匹。

咸丰初,哲布尊丹巴等捐马千匹,喀尔喀土谢图等二千匹,锡林果勒盟长等三千匹,帝以其多,却之。

嗣闻已在途中,令择善地牧以待用。

自是三音诺颜部等,以军事输马、驼,旋捐马二千一百,锡林果勒盟等千二百,或留或否。

七年,各部落蒙古王等捐马六千四百匹,诏纳之。

时粤、捻扰畿东,利于用骑也。

同治间,黑龙江将军德英于呼伦贝尔各城劝捐军马。

光绪初,丰绅托克湍办海防,时昭乌达盟郡王捐马六百匹,因请踵行推广劝谕,以助军实云。

驿置肇自前汉,历代因之。

清沿明制,设驿马,为额四万三千三百有奇。

各省驿制,定于康熙二年,凡赍奏官驿马之数,各籓马五匹,公、将军、提督、督、抚三匹,总兵、巡盐御史二匹,从兵部侍郎石麟请也。

边外之驿,定于九年,凡明诏特遣,及理籓院饬赴蒙古诸部宣谕公务,得乘边外驿马。

三十五年,征噶尔丹,设边外五处驿站,用便车粮运输。

又从理籓院言,自张家口外设蒙古驿。

其大略也。

驿传在僻地者,仅供本州县所需,亦曰递马,额不过数匹。

冲繁州县,置驿或二或三,额马至六七十匹。

驿差大者,皇华使臣,朝贡蕃客,余如大臣入觐、莅官、视鹺、监税皆是。

若赍奏员役,呈奉表册,其小者也。

要者,如星驰飞递,刻期立赴之属。

若闵劳恤死,允给邮传,其散者也。

驿政弊坏,张汧尝极言之。

越数诛求,横索滋扰,蠹国病民,势所必至。

已定例诸驿额马,每年十踣其三,循例买补。

咸丰中,粤氛孔炽,湖、湘境为贼据,劫失驿骑,焚毁号舍,往往有之。

各州县或买马填补,或赁马应差,其有失驿未设,即雇夫代马。

甘肃旧设马额六千余,亦以军兴废弛。

光绪九年,军务既平,驿递渐简,所留马视前减三分二,而驿政亦无所妨。

十一年,新疆南路设驿。

是时,综通国驿站岁费,约三百万余金。

二十九年,刘坤一、张之洞条陈新法,谓驿站耗财,不如仿外人之邮政。

邮政递信速,驿政文报迟。

弊由有驿州县马缺额,又复疲瘦,驿丁或倚为利薮,因致稽延。

请设驿政局,推行邮政,俾驿铺经费专取给邮资,即三百万岁耗可以省出矣。

时韪其言。

已而驿马渐裁,嗣是驿遂废不用。

顺治初,建常盈库,凡车驾司朋椿站银,武库司马值,太仆寺马价皆储之。

康熙初,改常盈库储归户部。

干隆十六年,敕云南营马除十踣其三按例应赔外,其逾额踣毙者免赔椿银。

二十七年,定给留圈马干,每匹视绿营稍优异。

三十八年,又令云南买补马价,每匹减银三两。

初马干岁费约四十四万有奇。

道光中,从载铨等言,裁八旗官拴马半额,以节出之费补兵饷焉。

清初定现任官得养马,余悉禁之。

寻许武进士、武举、兵丁、捕役养马。

康熙元年,禁民人养马。

有私贩马匹,为人首告者,马给首告之人。

其主有官职,予重罚。

平民荷校鞭责。

十年,令民人仍得养马。

二十六年,定出厂马、驼,或践食田禾,或纵逸侵扰,兵鞭责,官罚俸有差。

其兵丁强人代牧,乃勒索扰累者,兵发刑部,官降调。

凡牧马毙,则验其皮,踣毙例须赔抵,有一九、一七之罚。

应取驹千匹者,以百匹为一分,百匹者以十匹为一分。

雍正十三年,定马、驼出厂时,毛齿皆有册,回日覈验,如疲瘠十不及三,免议,否则兵鞭责,官罚俸有差。

干隆初,禁牧丁等盗马私售,及与人乘,峻其科罚。

十六年,严牧马减克料草之罪。

二十八年,官马出青,每百匹准倒十匹,逾额勒其买补。

嘉庆十一年,行围木兰,查获私贩马匹诸犯,重惩之。

因谕:"我朝讲武时巡,扈从均给官马。 大臣禄入较优,给马较少。 官员兵丁,视差务之繁简,定马数之多寡,少者一、二匹,多至五匹,事竣原马还官。 如踣毙,呈验耳尾,仍按价折交。 收放时,命王大臣督察。 乃官兵等竟私鬻官单,察哈尔官兵收马利,其折银易于买补。 积弊日深,大妨马政。 自后设有卖单及折收者,一体科罚。 私买之马贩,从严问拟。 大臣等其妥议定章以闻。"

凡营马或走脱窃失,责令赔补,谓之赔椿,年递减十之一,至十年悉免之。

应敌伤损者免赔。

骑至三年踣毙者亦免。

其余一年或二三年内踣毙,赔额视其省而异,以十金为最多。

同治二年,定古北口盘获私马逾三十匹者送京,不及三十匹赏与兵丁,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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