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志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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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志八十一 赵尔巽、柯劭忞等

○选举一

古者取士之法,莫备于成周,而得人之盛,亦以成周为最。

自唐以后,废选举之制,改用科目,历代相沿。

而明则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谓之制义。

有清一沿明制,二百余年,虽有以他途进者,终不得与科第出身者相比。

康、干两朝,特开制科。

博学鸿词,号称得人。

然所试者亦仅诗、赋、策论而已。

洎乎末造,世变日亟。

论者谓科目人才不足应时务,毅然罢科举,兴学校。

采东、西各国教育之新制,变唐、宋以来选举之成规。

前后学制,判然两事焉。

今综其章制沿革新旧异同之故著于篇。

学校一

有清学校,向沿明制。

京师曰国学,并设八旗、宗室等官学。

直省曰府、州、县学。

世祖定鼎燕京,修明北监为太学。

顺治元年,置祭酒、司业及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典籍、典簿等官。

设六堂为讲肄之所,曰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一仍明旧。

少詹事李若琳首为祭酒,请仿明初制,广收生徒,官生除恩廕外,七品以上官子弟勤敏好学者,民生除贡生外,廪、增、附生员文义优长者,并许提学考选送监。

又言学以国子名,所谓国之贵游子弟学焉。

前朝公、侯、伯、驸马初袭授者,皆入国学读书。

满洲勋臣子弟有志向学者,并请送监肄业。

诏允增设满洲司业、助教等官,是为八旗子弟入监之始。

厥后定为限制,条例屡更,益臻详备。

肄业生徒,有贡、有监。

贡生凡六:曰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副贡、例贡。

监生凡四:曰恩监、廕监、优监、例监。

廕监有二:曰恩廕、难廕。

通谓之国子监生。

六堂肄业,分内、外班。

初,内班百五十名,堂各二十五名;外班百二十名,堂各二十名。

户部岁发帑银,给膏火,奖励有差,余备周恤。

干隆初,改内班堂各三十名,内、外共三百名。

既而裁外班百二十名,加内班膏火,拨内班二十四名为外班。

嘉庆初,以八旗及大、宛两县肄业生距家近,不住舍,不许补内班。

补班之始,赴监应试,曰考到。

列一、二等者再试,曰考验。

贡生一、二等,监生一等,乃许肄业。

假满回监曰复班。

内班生原依亲处馆,满、蒙、汉军恩监生习繙译或骑射,不能竟月在学者,改外班。

旷大课一次,无故离学至三次以上,例罚改外。

置集愆册,治诸不帅教者。

出入必记于簿,监丞掌之。

省亲、完姻、丁忧、告病及同居伯、叔、兄长丧而无子者,予假归里,限期回监。

迟误惩罚,私归黜革,冒替除名。

课士之法,月朔、望释奠毕,博士集诸生,讲解经书。

上旬助教讲义。

既望,学正、学录讲书各一次。

会讲、覆讲、上书、覆背,月三回,周而复始。

所习四书、五经、性理、通鉴诸书,其兼通十三经、二十一史,博极群书者,随资学所诣。

日摹晋、唐名帖数百字,立日课册,旬日呈助教等批晰,朔、望呈堂查验。

祭酒、司业月望轮课四书文一、诗一,曰大课。

祭酒季考,司业月课,皆用四书、五经文,并诏、诰、表、策论、判。

月朔,博士课经文、经解及策论。

月三日,助教课,十八日,学正、学录课,各试四书文一、诗一、经文或策一。

积分历事之法,国初行之。

监生坐监期满,拨历部院练习政体。

三月考勤,一年期满送廷试。

其免坐监,或免历一月二月者,恩诏有之,非常例也。

顺治三年,祭酒薛所蕴奏定汉监生积分法,常课外,月试经义、策论各一,合式者拔置一等。

岁考一等十二次为及格,免拨历,送廷试超选。

十五年,祭酒固尔嘉浑议:"令监生考到日,拔其尤者许积分;不与者,期满咨部历事。 积分法一年为限。 常课外,月试一等与一分,二等半分,二等以下无分。 有五经兼通,全史精熟,或善摹锺、王诸帖,虽文不及格,亦与一分。 积满八分为及格,岁不逾十余人。 恩、拔、岁、副,咨部历满考职,照教习贡生例,上上卷用通判,上卷用知县。 例监历满考职,与不积分贡生一体廷试。 每百名取正印八名,余用州、县佐贰。 积分不满数,原分部者,咨部不得优选。 原再肄业满分者听。"

从之。

是年,科臣王命岳以贡途壅塞,请暂停恩、拔、岁贡。

于是坐监人少,难较分数。

十七年,固尔嘉浑奏停积分法,后遂不复行。

康熙初,并停拨历,期满咨部考试,用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吏目。

自是部院诸司无监生,惟考选通文理能楷书者,送修书各馆,较年劳议叙,照应得职衔选用,优者或加等焉。

监生坐监期,恩贡六月,岁贡八月,副贡廪膳六月,增、附八月,拔贡廪膳十四月,增、附十六月,恩廕二十四月,难廕六月,例贡廪膳十四月,增、附十六月,俊秀二十四月。

例监计捐监月分三十六月。

雍正五年,定除监期计算。

各监生肄业,率以连闰扣满三年为期。

告假、丁忧、考劣、记过,则扣除月日。

告假依限到监,或逾限而本籍有司官具牍者,仍前后通算。

旧制,祭酒、司业总理监务。

雍正三年,始设管理监事大臣。

干隆二年,孙嘉淦以刑部尚书管监事。

初嘉淦在世宗朝官司业,奏言:"学校之教,宜先经术,请敕天下学臣,选拔诸生贡太学,九卿举经明行修之士为助教,一以经术造士。 三年考成,举以待用。"

议未及行,迁祭酒,申前请,世宗韪之。

先是太学生名为坐监肄业,率假馆散处。

遇释奠、堂期、季考、月课,暂一齐集。

监内旧有号房五百余间,修圮不时,且资斧不给,无以宿诸生。

嘉淦言:"各省拔贡云集京师,需住监者三百余人。 六堂祗可诵读,不能栖止。 乞给监南官房,令助教等官及肄业生居住。 岁给银六千两为讲课、桌饭、衣服、赈助之费。"

允之。

是为南学。

至是,请仿宋儒胡瑗经义、治事分斋遗法。

明经者,或治一经,或兼他经,务取御纂折中、传说诸书,探其原本,讲明人伦日用之理。

治事者,如历代典礼、赋役、律令、边防、水利、天官、河渠、算法之类。

或专治一事,或兼治数事,务穷究其源流利弊。

考试时,必以经术湛深、通达事理、验稽古爱民之识。

三年期满,分别等第,以示劝惩。

从之。

令诸生有心得或疑义,逐条札记,呈助教批判,按期呈堂。

季考月课,改四书题一,五经讲义题各一,治事策问一。

时高宗加意太学,嘉淦严立课程,奖诱备至,六堂讲师,极一时之选。

举人吴鼎、梁锡兴,皆以荐举经学授司业。

进士庄亨阳,举人潘永季、蔡德峻、秦蕙田、吴鼐,贡生官献瑶、王文震,监生夏宗澜,皆以潜心经学,先后被荐为本监属官。

分长六堂,各占一经,时有"四贤五君子"之称。

师徒济济,皆奋自镞砺,研求实学。

而祭酒赵国麟又以经义、治事外,应讲习时艺,请颁六堂钦定四书文资诵习。

并报可。

清代临雍视学典礼綦重。

顺治九年,世祖首视学。

先期行取衍圣公、五经博士率孔氏暨先贤各氏族裔赴京观礼。

帝释奠毕,诣彝伦堂御讲幄。

祭酒讲四书,司业讲经。

宣制勉太学诸生。

越日,赐衍圣公冠服,国子监官赏赉有差。

各氏后裔送监读书。

嗣是历代举行以为常。

干隆四十八年谕曰:"稽古国学之制,天子曰辟雍,所以行礼乐、宣德化、昭文明而流教泽,典至钜也。 国学为人文荟萃之地,规制宜隆。 辟雍之立,元、明以来,典尚阙如,应增建以臻美备。"

命尚书德保,尚书兼管国子监事刘墉,侍郎德成,仿礼经旧制,于彝伦堂南营建。

明年,落成。

又明年,高宗驾临辟雍行讲学礼。

命大学士、伯伍弥泰,大学士管监事蔡新,进讲四书。

祭酒觉罗吉善、邹奕孝,进讲周易。

颁御论二篇,宣示义蕴。

王、公、衍圣公、大学士以下官,暨肄业观礼诸生,三千八十八人,圜桥听讲。

礼成,赐燕礼部,恩赉有加。

是时天子右文,群臣躬遇休明,翊赞文化,彬彬称极盛矣。

嘉庆以后,视学典礼,率循不废。

咸丰初,犹一举行焉。

道光末,诏整饬南学,住学者百余人,监规颓废已久,迄难振作。

咸丰军兴,岁费折发,章程亦屡更。

同治初元,以国学专课文艺,无裨实学,令兼课论、策。

用经、史、性理诸书命题,奖励留心时务者。

明年,增发岁费三千两。

九年,乃复旧额。

选文行优者四十人住南学,厚给廪饩,文风稍稍兴起。

光绪二年,增二十名。

十一年,许各省举人入监,曰举监。

其后无论举人、贡监生,凡非正印官未投供,举、贡未传到教习,均得入监,以广裁成。

贡监生诸色目多沿明制,岁贡,取府、州、县学食廪年深者,挨次升贡。

顺治二年,命直省岁贡士京师。

府学岁一人,州学三岁二人,县学二岁一人,一正二陪。

学政严加遴选,滥充发回原学。

五名以上,学政罚俸。

十五年,令到部时详查,年力强壮者,乃许送监。

康熙元年,减贡额,府三岁二人,州二岁一人,县三岁一人。

八年,复照顺治二年例。

二十六年,罢岁贡廷试。

其后但由学政挨序考准咨部选授本省训导。

得缺后,巡抚一加考验,原入监者益鲜矣。

恩贡,因明制,国家有庆典或登极诏书,以当贡者充之。

顺治元年,诏直省府、州、县学,以本年正贡作恩贡,次贡作岁贡。

历代恩诏皆如之。

九年,五氏子孙观礼生员十五人,送监读书,准作恩贡。

干隆后,恩赐临雍观礼圣贤后裔廪、增、附生入监以为常。

至康、干间,天子东巡,亲诣阙里,拔取五氏、十三氏子孙生员贡成均,则加恩圣裔,非恒制也。

拔贡,因明选贡遗制,顺治元年举行。

顺天六人,直省府学二人,州、县学各一人。

康熙十年,令学臣于考取一、二等生员内,遴选文行兼优者贡太学,从祭酒查禄请也。

明年,始选拔八旗生员,满洲、蒙古二人,汉军一人。

时各省选贡多冒滥,三十七八年间,祭酒特默德、孙岳颁面试山西选拔张汉翀等六名,陕西吕尔恒等四名,广东陈其玮等三名,均文理不堪,字画舛谬,原卷驳回,学臣参处,遂停选拔。

雍正元年,礼部尚书陈元龙疏请严成均肄业之规。

部议,太学监生,皆由捐纳,能文之士稀少,应令学臣照旧例选拔送监。

从之。

五年,世宗以岁贡较食廪浅深,多年力衰惫之人,欲得英才,必须选拔。

命嗣后六年选拔一次。

明年,又谕学政选拔不拘一、二等生员,酌试时务策论,果有识见才干,再访平日品行,即未列优等,亦许选拔。

故雍、干间充贡国学,以选拔为最盛。

干隆初定朝考制,列一、二等者,拣选引见录用。

三等札监肄业。

寻停拣选例。

三年期满,祭酒等分别等第,覈实保荐,用知县、教职。

七年,帝以拔贡六年一举,人多缺少,妨举人铨选之路。

且生员优者,应科举时,自可脱颖而出,不专藉选拔为进身。

改十二年一举。

遂为永制。

十六年,以天下教官多昏耄,滥竽恋栈。

虽定例六年甄别,长官每以闲曹,多方宽假。

谕详加澄汰。

廷臣议,督、抚三年澄汰教职员缺,以朝考拣选拔贡充补。

未入拣选者,札监肄业如旧。

四十一年,定朝考优等兼用七品小京官。

五十五年,朝考始用覆试。

学政选拔分二场,试四书文、经文、策论。

干隆十七年,经文改经解。

二十三年,增五言八韵诗。

会同督、抚覆试。

朝考试书艺一、诗一。

副榜入监,顺治二年,令顺天乡试中式副榜增、附,准作贡监。

廪生及恩、拔、岁贡,免坐监,与廷试。

十五年,他贡停,惟副榜照旧解送。

康熙元年,停副贡额。

十一年,以查禄奏复,旧制优贡之选,与拔贡并重。

顺治二年,令直省不拘廪、增、附生,选文行兼优者,大学二人、小学一人送监。

康熙二十四年,以监生止输纳一途,贫窭之士无由观光,令照顺治二年例选送。

雍正间,始析贡监名色,廪、增准作优贡,附生准作优监。

干隆四年,限大省无过五、六名,中省三、四名,小省一、二名,任缺无滥。

学政三年会同督、抚保题,分试两场,略同选拔。

试四书文、经解、经文、策论,后增诗。

二十三年,定优生到部,如拔贡朝考例。

试书艺一、诗一,文理明通者升太学;荒疏者发回,学政议处。

二十九年,学臣有以拔贡年分暂停举优为请者,部议拔贡十二年一举,而学臣三年任满,宜举优黜劣,通省不过数名,应仍旧例。

嘉庆十九年,御史黄中杰条奏,请与拔贡一体廷试录用。

礼部议驳。

请免来京朝考,示体恤。

帝以优生经朝考准作贡生,斯合贡于王廷之义。

停朝考,名实不符。

弗许。

然卒以无录用之条,多不赴京报考。

同治二年,议定甲子科始廷试优生,仿顺天乡试例,分南、北、中卷。

八旗、奉天、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为北卷,江苏、江西、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为南卷,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为中卷。

考列一、二等用知县、教职,三等用训导。

恩、拔、副、岁、优,时称"五贡"。

科目之外,由此者谓之正途。

所以别于杂流也。

恩监,由八旗汉文官学生、算学满、汉肄业生考取。

又临雍观礼圣贤后裔,由武生、奉祀生、俊秀入监者,皆为恩监。

例贡与例监相仿,由廪、增、附生或俊秀监生援例报捐贡生者,曰例贡;由俊秀报捐监生者,曰例监。

凡捐纳入官必由之。

或在监肄业,或在籍,均为监生。

恩廕,凡满、汉子弟奉敕送监读书,恩诏分别内外文武品级,廕子入监。

顺治二年,定文官京四品、外三品以上,武官二品以上,俱送一子入监。

十一年,觉罗廕生照各官廕生例,一体送监。

包衣佐领下官子弟,向例不得为廕监。

康熙九年,例除。

宗室给廕入监,自康熙五十二年始也。

难廕始顺治四年,以殉难陕西固原道副使吕鸣夏子入监读书。

九年,定内、外满、汉三品以上官,三年任满,勤事以死者,廕一子入监。

后广其例,凡三司首领,州、县佐贰官死难者,亦得廕子矣。

外国肄业生,康熙二十七年,琉球国王始遣陪臣子弟梁成楫等随贡使至,入贡肄业。

雍正六年,鄂罗斯遣官生鲁喀等留学中国,以满、汉助教等教之,月给银米器物,学成遣归,先后络绎。

至同治间,琉球官生犹有至者。

他如顺治二年,于随征入关奉天十五学,取三十人入监,为天下劝。

十一年,定随征廪生准作贡监。

生员有军功二等,准作生监。

更有军功二等,准作贡生,谓之功贡。

未几例停,则开国时权宜之制也。

考送校录,始于干隆三年,令国子监选正途贡生,年力少壮、字画端楷者十人,送武英殿备誊录。

年满议叙。

三十四年例停,归吏部誊录贡生内选取。

嗣以吏部无合例者,仍由在监拔、副、优贡生考选。

嘉庆间增十名,后不复行。

五贡就职,学政会同巡抚验看,咨部依科分名次、年分先后,恩、拔、副贡以教谕选用,岁贡以训导选用。

康熙中,捐纳岁贡,并用训导。

雍正初,捐纳贡生,教谕改县丞,训导改主簿。

既仍许廪生捐岁贡者,用训导;恩、拔、副贡年力富强者,得就职直隶州州判。

嘉庆以后,凡朝考未录之拔贡及恩、副、岁、优贡生,遇乡试年,得具呈就职、就教。

优贡就教,附岁贡末用训导。

道光初,许满、蒙正途贡生就职,与满员通较年分先后选用。

贡监考职,定例必监期已满,乃许送考。

惟特恩考职,不论监期满否。

凡正途、捐纳各项贡、监生,及候补讠誊录、教习、校录,一体送考。

其已就教、就职及捐职、袭世职者不许。

初制,考职岁一举,贡、监一例以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吏目录用。

干隆元年,定考职以乡试年,恩科不考。

恩、拔、副贡考列一等以州同、二等以州判、三等以县丞选用。

岁贡一等以主簿、二等以吏目选用。

原就教者听。

捐纳贡监考取如岁贡例。

五十六年停考职。

嘉庆五年,仅一行之。

光绪三十一年,直隶总督袁世凯等奏停科举摺宽筹举贡生员出路一条,"请十年三科内优贡加额录取。 己酉选拔如旧,朝考用京官知县。 督、抚、学政三科内考选学贡通算学、地理、财政、兵事、交涉、铁路、矿务、警察、外国政法之一者,三年一次,保送若干名,略视会试中额两三倍。 赴京试取者,用主事、中书、知县"。

诏议行。

明年,政务处详议,己酉拔贡,照向额倍取,本年丙午考优。

以后三年一考,视例额加四倍。

廪生出贡许倍额。

部院考用誊录,分举人、五贡、生员三等。

二年期满奖叙。

举人、优、拔,择尤改用七品小京官。

又为广就职之例,五贡一体以直隶州州判,按察、盐运经历,散州州判、经历,县丞,分别註选,或分发试用。

盖五贡终清之世,未尝废弃也。

算学隶国子监,称国子监算学。

干隆四年,额设学生满、汉各十二,蒙古、汉军各六。

续设汉肄业生二十四。

遵御制数理精蕴,分线、面、体三部。

部限一年通晓。

七政限二年。

有季考、岁考。

五年期满考取者,满、蒙、汉军学生咨部,以本旗天文生序补。

汉学生举人用博士,贡监生童用天文生。

此外隶国学者,为八旗官学。

顺治元年,若琳奏:"臣监僻在城东北隅,满员子弟就学不便,议于满洲八固山地方各立书院,以国学二、六堂教官分教之,以时赴监考课。"

下部议行。

于是八旗各建学舍。

每佐领下取官学生一名,以十名习汉书,余习满书。

二年,从所蕴言,合两旗为一学。

每学教习十人,教习酌取京省生员。

其后学额屡有增减,教习于国学肄业生考选,止用恩、拔、副、岁贡生。

如无其人,准例监生亦得考取。

举人原就,一例考选。

雍正元年,于八旗蒙古护军、领催、骁骑内,选熟练国语、蒙古语者十六人,充蒙古教习。

向例官学生分佐领选送。

五年,定每旗额设百名。

满洲六十,习清、汉书各半。

蒙古、汉军各二十,通一旗选择,不拘佐领。

年幼者习清书,稍长者习汉文。

拨八旗教养兵额满洲三十,蒙古、汉军各十名钱粮分给学生。

定汉教习每旗五人。

干隆初,定官学生肄业以十年为率,三年内讲诵经书,监臣考验,择材资聪颖有志力学者,归汉文班;年长原学繙译者,归满文班。

三年,钦派大臣考取汉文明通者,拔为监生,升太学。

与汉贡监究心明经治事,期满,择尤保荐,考选录用。

八年,定汉教习三年期满,分等引见。

一等用知县,二等用知县或教职铨选。

一等再教习三年,果实心训课者,知县即用。

蒙古教习五年期满实心训课者,用护军校、骁骑校。

满助教每旗二人,以八旗文进士、举人,繙译进士、举人,恩、拔、副、岁贡生,文生员,繙译生员,废员,笔帖式考取。

三十三年,下五旗包衣每旗增设学生十名。

满洲六,蒙古、汉军各二,不给钱粮。

五十四年,于每旗百名内裁十名,选取经书熟、文理优者二十人,加给膏火资鼓励。

嘉、道以后,官学积渐废弛,八旗子弟仅恃此进身。

教习停年期满予录用例,月课虚应故事。

虽明谕屡督责,迄难振刷。

光绪初,力筹整顿。

每学以满、汉科甲官一人为管学官,专司考覈学生课程,教习勤惰。

简派满、汉进士出身大员二人为管理八旗官学大臣。

每学添设翰林编、检一员。

月课季考,分司考校。

春秋赴监会考如旧。

同、光间,国学及官学造就科举之才,亦颇称盛。

然囿于帖括,旧制鲜变通。

三十一年,监臣奏于南学添设科学,未几,裁国子监,并设学部。

文庙祀典,设国子丞一人掌之。

八旗官学改并学堂,算学亦改称钦天监天文算学,隶钦天监。

而太学遂与科举并废云。

宗学肇自虞廷,命夔典乐,教胄子。

三代无宗学名,而义已备。

唐、宋后,有其名而制弗详。

清顺治十年,八旗各设宗学,选满洲生员为师。

凡未封宗室子弟,十岁以上,俱入学习清书。

雍正二年定制,左、右两翼设满、汉学各一,王、公、将军及闲散宗室子弟十八岁以下,入学分习清、汉书,兼骑射。

以王、公一人总其事。

设总、副管,以宗室分尊齿长者充之。

清书教习二人,选罢闲旗员及进士、举人、贡生、生员善繙译者充之。

骑射教习二人,选罢闲旗员及护军校善射者充之。

每学生十人,设汉书教习一人,礼部考取举、贡充之。

三年期满,分别等第录用。

十一年,两学各以翰林官二人董率课程,分日讲授经义、文法。

干隆初,以满、汉京堂各一人总稽学课,月试经义、繙译及射艺。

九年,定每届五年,简大臣合试两翼学生,钦定名次,以会试中式註册。

俟会试年,习繙译者,与八旗繙译贡生同引见,赐进士,用府属额外主事。

习汉文者,与天下贡士同殿试,赐进士甲第,用翰林部属等官。

十年,考试汉文、繙译无佳作。

谕曰:"我朝崇尚本务,宗室子弟俱讲究清文,精通骑射。 诚恐学习汉文,流于汉人浮靡之习。 世祖谕停习汉书,所以敦本实、黜浮华也。 嗣后宗室子弟不能习汉文者,其各嫺习武艺,储为国家有用之器。"

明年,定学额,左翼七十,右翼六十。

二十一年,裁汉教习九人,改繙译教习。

增骑射教习,翼各一人。

嘉庆初,画一两翼学额,增右翼十名。

定每学教习满三人,汉四人。

十三年,两翼各增学额三十,足百名,为永制。

觉罗学,雍正七年,诏八旗于衙署旁设满、汉学各一,觉罗子弟八岁至十八岁,入学读书习射,规制略同宗学。

总管王、公,春秋考验。

三年钦派大臣会同宗人府考试,分别奖惩。

学成,与旗人同应岁、科试及乡、会试,并考用中书、笔帖式。

学额镶黄旗六十一,正黄旗三十六,正白旗、正红旗各四十,镶白旗十五,镶红旗六十四,正蓝旗三十九,镶蓝旗四十五。

满、汉教习,旗各二人。

惟镶白旗各一。

景山官学,康熙二十四年,令于北上门两旁官房设官学,选内府三旗佐领、管领下幼童三百六十名。

清书三房,各设教习三人。

汉书三房,各设教习四人。

初,满教习用内府官老成者,汉教习礼部考取生员文理优通者。

寻改选内阁善书、射之中书充满教习,新进士老成者充汉教习。

雍正后,汉教习以举人、贡生考取,三年期满,咨部叙用。

学生肄业三年,考列一等用笔帖式,二等用库使、库守。

干隆四十四年,许回子佐领下选补学生四名。

嘉庆间,定额镶黄旗、正白旗均百二十四,正黄旗百四十,回童四。

咸安宫官学,雍正六年,诏选内府三旗佐领、管领下幼童及八旗俊秀者九十名,以翰林官居住咸安宫教之。

汉书十二房,清书三房,各设教习一人,教射、教国语,各三人,如景山官学考取例。

五年钦派大臣考试,一、二等用七、八品笔帖式。

汉教习三年、清语骑射教习五年,分别议叙。

干隆初,定汉教习选取新进士,不足,于明通榜举人考充。

期满,进士用主事、知县,举人用知县、教职。

二十三年以后,不论年分,许学生考繙译中书、笔帖式、库使。

定教习汉九人,满六人。

宗学、觉罗学隶宗人府,景山学、咸安宫学隶内务府。

诸学总管、教习等,类乏通才,经费徒糜。

甚者黉舍空虚,期满时,例报成就学生若干名而已。

光绪二十八年,翰林院侍读宝熙奏请援同文馆归并大学堂例,将宗室、觉罗、八旗等官学改并中、小学堂,均归管学大臣办理。

从之。

他如世职官学,八旗及礼部义学,健锐营、外火器营、圆明园、护军营等学,皆清代特设,习满、蒙语言文字。

府、州、县、卫儒学,明制具备,清因之。

世祖勘定天下,命赈助贫生,优免在学生员,官给廪饩。

顺治七年,改南京国子监为江宁府学。

寻颁卧碑文,刊石立直省学宫。

谕礼部曰:"帝王敷治,文教为先。 臣子致君,经术为本。 自明末扰乱,日寻干戈,学问之道,阙焉未讲。 今天下渐定,朕将兴文教,崇经术,以开太平。 尔部传谕直省学臣,训督士子,凡理学、道德、经济、典故诸书,务研求淹贯。 明体则为真儒,达用则为良吏。 果有实学,朕必不次简拔,重加任用。"

初,各省设督学道,以各部郎中进士出身者充之。

惟顺天、江南、浙江为提督学政,用翰林官。

宣大、苏松、江安、淮扬、肇高先皆分设,既乃裁并。

上下江、湖南北则裁并后仍分设。

雍正中,一体改称学院,省设一人。

奉天以府丞、台湾以台湾道兼之。

甘肃自分闱后,始设学政。

各学教官,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皆设训导佐之。

员额时有裁并。

生员色目,曰廪膳生、增广生、附生。

初入学曰附学生员。

廪、增有定额,以岁、科两试等第高者补充。

生员额初视人文多寡,分大、中、小学。

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

嗣改府视大学,大州、县视中学减半,小学四名或五名。

康熙九年,大府、州、县仍旧额,更定中学十二名,小学七名或八名。

后屡有增广。

满洲、蒙古、汉军子弟,初归顺天考试取进,满洲、汉军各百二十名,蒙古六十名。

康熙中减定满、蒙四十名,汉军二十名。

旋复增为满、蒙六十,汉军三十。

学政三年任满。

岁、科两试。

顺治十五年停直省科试,康熙十二年复之。

儒童入学考试,初用四书文、孝经论各一,孝经题少,又以性理、太极图说、通书、西铭、正蒙命题。

嗣定正试四书文二,覆试四书文、小学论各一。

雍正初,科试加经文。

冬月晷短,书一、经一。

寻定科试四书、经文外,增策论题,仍用孝经。

干隆初,覆试兼用小学论。

中叶以后,试书艺、经艺各一。

增五言六韵诗。

圣祖先后颁圣谕广训及训饬士子文于直省儒学。

雍正间,学士张照奏令儒童县、府覆试,背录圣谕广训一条,著为令。

凡新进生员,如国子监坐监例,令在学肄业,以次期新生入学为满。

教官考校之法,有月课、季考,四书文外,兼试策论。

翌日讲大清律刑名、钱谷要者若干条。

月集诸生明伦堂,诵训饬士子文及卧碑诸条,诸生环听。

除丁忧、患病、游学、有事故外,不应月课三次者戒饬,无故终年不应者黜革。

试卷申送学政查覆。

讫于嘉庆,月课渐不举行。

御史辛从益以为言,诏令整顿。

嗣是教官多阘茸不称职,有师生之名,无训诲之实矣。

学政考覈教官,按其文行及训士勤惰,随时荐黜。

康熙中,令抚臣考试。

嗣教职部选后,赴抚院试。

四等以上,给凭赴任;五等学习三年再试,六等褫职。

雍正初,定四、五等俱解任学习。

六年考成俸满,尽心训导,士无过犯者,督、抚、学政保题,擢用知县。

学臣按临,谒先师,升明伦堂,官生以次揖见。

生员掣签讲书,各讲大清律三条,西乡立;讲毕,东乡立:俟行赏罚。

考试生员,旧例岁、科试俱四书文二、经文一。

自有给烛之禁,例不出经题。

雍正元年,科试增经文,冬月一书、一经。

六年,更定岁试两书、一经,冬月一书、一经。

科试书一、经一、策一,冬月减经文。

干隆二十三年,改岁试书一、经一,科试书一、策一、诗一,冬月亦如之。

欠考,勒限补行。

三次,黜革。

后宽其例,五次以上乃黜。

驻防考试,清初定制,各省驻防弁兵子弟能读书者,诣京应试。

干隆时,参领金珩请许岁、科试将军先试骑射,就近送府院取进。

严旨切责。

嘉庆四年,湖南布政使通恩奏如金珩言,诏议行。

应试童生,五六名取进一名,佐领约束之。

训习清语、骑射,府学课文艺。

明年谕曰:"我满洲根本,骑射为先。 若八旗子弟专以读书应试为能,轻视弓马,怠荒武备,殊失国家设立驻防之意。 嗣后各省驻防官弁子弟,不得因有就近考试之例,遂荒本业。"

汉军设廪、增,自顺治九年始。

康熙十年,满、蒙亦设廪、增。

初制各二十名,嗣减汉军十名。

雍正间定额,满、蒙六十,汉军三十。

直省廪、增额,府四十,州三十,县二十,卫十。

其新设者,府学视州学,州学视县学。

其一学分两学,则均分其额,或差分之。

六等黜陟法,视明为繁密。

考列一等,增、附、青、社俱补廪。

无廪缺,附、青、社补增。

无增缺,青、社复附,各候廪。

原廪、增停降者收复。

二等,增补廪,附、青、社补增。

无增缺,青、社复附。

停廪降增者复廪。

增降附者复增,不许补廪。

三等,停廪者收复候廪。

丁忧起复,病痊考复,缘事辨复,增降附者许收复,青衣发社者复附,廪降增者不许复。

四等,廪免责停饩,不作缺,限读书六月送考。

停降者不许限考。

增、附、青、社俱扑责。

五等,廪停作缺。

原停廪者降增,增降附,附降青衣,青衣发社,原发社者黜为民。

六等,廪膳十年以上发社,六年以上与增十年以上者,发本处充吏,余黜为民。

入学未及六年者发社。

科试一、二等送乡试,帮补廪、增,如岁试大率祗列三等,八旗生员给钱粮,考列四等以下停给,次届列一、二、三等给还。

优等补廪、增,劣等降青、社,如汉生员。

八旗故重骑射,往往不苛求文艺,但置后等。

凡优恤诸生,例免差徭。

廪生贫生给学租养赡。

违犯禁令,小者府、州、县行教官责惩,大者申学政,黜革后治罪,地方官不得擅责。

学政校文外,赏黜优劣,以为劝惩。

如教官徇庇劣生不揭报,或经揭报,学政不严加惩处,分别罚俸、镌级、褫职。

其大较也。

光绪末,科举废,丙午并停岁、科试。

天下生员无所讬业,乃议广用途,许考各部院誊录。

并于考优年,令州县官、教官会保申送督、抚、学政,考取文理畅达、事理明晰者,大省百名,中省七十名,小省五十名,咨部以巡检、典史分别註选,或分发试用。

各省学政改司,考校学堂。

未几学政裁,教官停选。

在职者,凡生员考职、孝廉方正各事属之,俸满用知县,或以直州同、盐库大使用。

儒学虽不废,名存实亡,非一日矣。

武生附儒学,通称武生。

顺治初,京卫武生童考试隶兵部。

康熙三年,改隶学院,直省府、州、县、卫武生,儒学教官兼辖之。

骑射外,教以武经七书、百将传及孝经、四书。

学政三年一考。

顺天旧设武学,自八旗设儒学教官,兼辖满洲、蒙古、汉军武生,裁武学官。

大、宛两县武生,顺天教官辖之,学额如文生童例,分大、中、小学。

自二十名递减至七八名。

考试分内、外场,先外场骑射,次内场策论。

岁试列一、二等,准作科举。

故武生有岁试无科试。

各省书院之设,辅学校所不及,初于省会设之。

世祖颁给帑金,风励天下。

厥后府、州、县次第建立,延聘经明行修之士为之长,秀异多出其中。

高宗明诏奖劝,比于古者侯国之学。

儒学浸衰,教官不举其职,所赖以造士者,独在书院。

其裨益育才,非浅鲜也。

又有义学,社学。

社学,乡置一区,择文行优者充社师,免其差徭,量给廪饩。

凡近乡子弟十二岁以上令入学。

义学,初由京师五城各立一所,后各省府、州、县多设立,教孤寒生童,或苗、蛮、黎、瑶子弟秀异者。

规制简略,可无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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