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学举要 社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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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学举要》 社仓 万维鶾

社仓之法,始于朱子。

仿古义仓之意,请常平仓米六百石始其事,心十有四年。

除建仓外,得米三千余石,诚良法也。

其所著事目,大约编排保甲,稽户口,设乡官。

四月上旬,申府委员役与乡官,共支贷。

十名为保,如有逃亡,同保均赔。

十月上旬申府,差官同收贷者,出息什二,小歉弛半息,甚则尽蠲之。

行之十四年,归原粟于官,而用所赢为贷资,每石止收耗米三升,不复取息。

此社仓之法,实与常平相表里。

雍正二年,内阁交出积贮,原以备荒,条奏行令各省访察民情上俗妥议。

嗣经部议,采取山东、河南议奏咸宜,并按朱子社仓事目酌议六条,行令各省按款酌行。

干隆四年,台臣朱积"日卓",节录事目奏准,发交各省督抚悉心详议,然而奉行者甚少。

予尝之论。

一曰捐输之难。

民日加多,地不加广,贫民甚众,而温饱者仅足自给。

五党相周之义,缺焉不讲一,非但人不古处,亦或力不从心。

今欲劝捐,名为乐输,势同派累。

而况有建仓之费,铺垫之费,看守人夫之费,以及盘量折耗,岂能尽取给于耗米?其难行者一。

二曰任人之难。

乡官社首必须公正、殷实之人。

但公正者未必殷实,而殷实者不皆公正。

不得其人则弊生。

即得其人,亦以责任綦重,畏累退缩。

而其乐于充当者,率多狡猾渔利,不可任用。

其难行者二。

三曰出借之难。

年丰欲贱,民不愿贷,恐其久而陈腐,于是勒令借领以易新。

若一遇歉收,其思称贷。

小州县陆万户。

均计贫民二万余户,户贷五斗,需米万石。

人多票少,既不能遍给,又不可意为核减,一夫不获,哗然而起,滋生事端,便非浅鲜,其难行者三。

四曰缴收之难。

常平仓谷以及出借籽种,俱有乡地等当官保结,互给尚不免于积欠。

印官立眼催追,犹难清楚。

乡官社首非有势分可以排压,又不便资比。

欠产不完,保人岂真能逐一赔偿?本年不能如数还仓,次年即无项可借。

民间依然缺乏,而赔累无所底止,其难行者四。

古人创垂良法,当其时,为可行。

同时同地,而不能行者,大率类此。

虽近今俱已举交社长收贮仍归地方官,入于交盘案内,接收出结。

然不能必其实贮无亏,州县亦不能亲历盘查,但听肯役取一甘结于穷民,未有实际,名存实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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