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公案 金科一诚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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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公案》 金科一诚赋 陈玉秀

金科慎一诚金者刑也、曹也;科者条也、断也,谓刑曹之官折狱当慎,不可孟浪。

尽一心之诚以应万事之变,斯无冤抑矣!玉律贵原情:

玉者国之信宝,律者国之定宪。

人君以律为宝,故曰玉律。

参之历代,得其中道以为刑名,本欲刑期无刑也。

但人心不古,险诈百端,当官者贵在原情,庶可无冤也!夫奸妻有罪:中一子曰:以婚不以礼曰奸,谓居父母之丧,夫妻交媾是忘亲也。

芳致有娠可验,合坐杖六十、徒一年之罪。

子杀父无刑:以子孙杀父母、祖父母,凌迟处死,出于五刑之外,故曰无刑。

辨拟云翁若黑夜奸子妇,子莫得知;及涂抹面目遇晚行盗,子不见闻而误杀之,并合无罪是也。

不杀得杀罪:凡主谋令杀人者,身虽未操刃挺,当以首论,坐偿其命是也。

流罪入徒萦:如先犯徒三年已役,又犯杖八百流三千里,合杖一百,拘役四年。

若犯徒一年,亦总徒四年。

出杖从徒断:谓如杖一百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加徒减杖之类是也。

入徒复杖征:谓如被告笞五十,诬轻为重告人杖一百、徒三年者,反坐所剩未论,决五徒及折杖二百。

反坐原告,杖一百五十,止杖一百余五十,听收赎钞三贯,此为复杖征也。

纸甲殊皮甲:谓如盗军器计赃,以凡盗论者,纸甲价低,皮甲价高,计赃定罪,自有轻重,故曰殊也。

银瓶类瓦瓶:谓如盗大祀祭器皆斩,瓶有银瓦之分,而其问罪则一,初不计银重于瓦,故曰类也。

伤贱从良断:谓如奴婢殴良人,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斩,至死者斩。

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至死及故杀者绞,故知有良贱之分矣。

芳相侵财物则不用此律,谓贼盗相侵,劫财物伤贱者,合从良人一体问罪,故曰伤贱从良断也。

屠牛以豕名:谓如盗大祀未进神御之牺牲,合杖一百徒三年。

又曰若有盗祀豕者罪与盗杀牛者同,罪皆坐满徒而无减等也。

达兹究奥理,决狱定详明:兹,此也,指上十章。

而言人能达此究奥之理,则决狱之际,必能举类以推其余,原情定罪,岂有不详明者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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