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公案 彭守道旌表黄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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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公案》 彭守道旌表黄烈女 陈玉秀

漳州府龙溪县民黄道,娶妻陈氏,生子东升。

继生一女淑贞,哺四日而陈氏卒,淑贞就乳于姑。

父许淑贞事林夔,至三岁时,而父亦死焉。

未葬而停柩于家之东房。

日就月将,淑贞渐长。

仅十五岁,其家业颓败。

林夔恶其贫而别娶富氏女。

士大夫家每闻淑贞贫而端美,往求婚焉。

淑贞不甘他适,谢绝诸人请婚,自缢于父柩之侧,尸立不仆,容色若生。

族长邻里皆往观焉,知其节烈,令人抬其尸归葬于林夔家。

林夔不纳,而返枢于黄宅。

但见黑雾蔽空,乌云罩日,天地因之而震动。

有族长黄以德、黄顺等,邻佑张仁、里长万世豪连名具呈于县,县申于府,府申于道。

时彭士进任分巡,命府县旌表烈女,惩戒林夔,批曰:

节烈关系纲常,礼宜旌表;薄恶大坏风俗,法当重惩。

龙溪县黄烈女许事林夔,生才四日,就乳于姑。

比及三年父死家贫,林夔别娶。

烈女谢诸人之请婚,缢伊父之柩侧。

尸立不仆,容色若生。

归殡于林,凶夔不纳。

毕尸舁回、黑雾蔽空。

此干坤之正气,而天地为之震动也。

已经题候,明旨旌表。

至于林夔娶富嫌贪,不仁不义,宜加惩究,以励浇俗。

该县即提林夔,痛责发落。

仍行县造匾,一面书"烈女之门",唤给伊兄黄东升悬挂;一面书"不义之家",发钉林夔门首,以昭惩劝。

府县接得倒文,即将林夔重责四十,拟徒五年。

遵依造匾二面,差人钉讫。

即将林夔解驿加徒,以示劝惩。

黄女贞烈,卒获千年令誉;林夔负义,终遗万载凶名。

此旌一举,将见侥习可致乎淳风,薄俗可跻乎上理,而人可不勉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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