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晋秘史 第二九三回

  1. 九五查询
  2. 古籍查询
  3. 两晋秘史
《两晋秘史》 第二九三回 杨尔增

己亥三年正月,燕王宝被尚书汗谋弒,太子慕容盛与张真等,谋复诛汗,龙城遂平。

群臣复请太子慕容盛登基,国号大燕,改元建元元年。

慕容盛既即皇帝位,次日大排宴,宴群臣于新昌殿,燕王盛谓诸文武曰:"今日宴乐,诸卿各言其志,朕自览之。"

斯时,盛初即大位,以威严骄下,暴戾少亲,多所猜忌,刑必就戮,文武莫有敢对者。

兵部尚书丁信,年方十五岁,趋步进言曰:"在上不骄,高而不危,臣之愿也。"

燕王盛知其讽己,乃笑曰:"丁尚书年少,安得长者之言乎?"

于是文武各为乐饮,至晚罢散。

十一月,魏王珪领军进九门。

时天行大疫,三军人马并牛羊等死者十之五六。

群臣咸思北还,因上言曰:"今天行时气,大疫流行,军民百姓死者将半,天时如此不利,不如退避其气。 不然,军民尽死,得地者闲!“魏王珪曰:"斯固天命,将若之何?四海之人,皆可与为国,在吾所以抚之耳!何患乎无人也?"因此群臣不复再言,遂引军入邺城,闻百姓有老病不能自存者,诏令郡县赈恤之。 魏王珪既入邺城,自与文武遍览宫殿,遂有定都其地之志,乃置行台,领众还来中山。 中山之守戍兵,俱各溃散。 魏王乃令众遂入中山城。 珪谓诸将曰:“今幸祖宗之灵,天地之佑,诸将之勇,文武之能,尽得燕之土地,朕欲与卿等北还,而恐山东有变。"

群臣答曰:"陛下可调将守之,万无一失。"

魏王珪从之,乃于中山置行台,诏封东平公拓跋仪为卫王,总兵五万镇守中山。

又诏使洛阳公遵总兵四万,镇渤海之合口。

是月辛酉日,魏王珪车驾与众振旅还京,回至旧都。

下诏有司,定议国号。

群臣上曰:"昔周秦以前,帝王居所生之土,及王天下,即承为号。 今国家启基云代,应宜以代为号。"

魏王珪曰:"昔朕远祖,总驭幽都,控制通国,虽践王位,未定九州岛。 逮及朕躬,扫平中土,凶逆荡除,遐迩率服,仍宜先号为魏,不必再更。 “于是复号为魏,群臣皆贺。 次日率众还都平城。 魏王诏令即营宫室,建宗庙,立社稷,正封畿,制郊甸,遣使循行郡国,举奏守宰,不法者魏王珪亲览察黜陟之。 十一月,魏王珪始登皇帝大位,改元为天兴元年。 诏邓彦海典官制,立爵品,定律令,协音乐;诏仪曹郎中董谧撰郊庙、社稷、朝觐、飨宴之仪;诏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诏太史令晁崇造浑仪,考天象;使吏部尚书崔宏总裁之。 因是命朝野之人,皆要束发加帽,逆者罪焉。 二月,高车聚三十余部落谋叛。 魏王珪闻知,遣张兖以兵五万北巡,命诸将三道袭高车。 高车兵少,畏战自溃,因此大破高车三十余部,获七万多口,马三千余万匹。 卫王拓跋仪别将三万骑,追至绝漠千余里,又破其七部,诸部大震,各散,于是收兵还讫。 却说南凉王秃发乌孤集百僚,谓之曰:“陇右、河西,本数郡之地,遭乱分裂至十余国。 今欲取吕氏、乞伏、段氏,孰强?吾今欲取之,三者何先?"杨统曰:"乞伏本吾部落,终当服从。 段氏书生,无能为患,且结好于我,攻之不义。 吕光衰耄,嗣子微弱,纂、弘虽有才而内相猜忌,若使浩亹、廉川乘虚迭出,彼必疲于奔命,不过三年,兵劳民困,则姑臧可图也。 姑臧举,则二寇不待攻而服矣。"

乌孤曰:"善!"遂从之。

初,秦王苻登之弟广,率众依南燕王慕容德。

德受之,令其屯于乞活堡。

至后燕势衰弱,乃自称秦王。

时滑台孤弱,土无十城,众不过万,附德者多去附广。

德大怒,乃留鲁王慕容和守其城,自率众五万去讨广。

广无备,被德入堡,执广斩之。

慕容和长史李辩见德去了,乃集党杀和,以滑台降于魏。

魏王珪使行台尚书和跋率轻骑五千,自邺赴滑台。

其城空虚,入城中,悉收德宫人府库财宝。

当时陈、颍之人,多附于魏。

燕将军慕容云闻知有变,率众斩辨,众将士出迎德。

德大惊,欲还攻滑台。

韩范谏曰:"向也,魏为客,吾为主;今乃我为客,魏为主,人心危惧,不可以复战。 不如先据一方,自立基本,乃图进取可也。"

张华曰:"先取彭城为居。"

潘聪曰:“彭城土旷人稀,平夷无险,且晋之旧镇,未易可龋又密迩江淮,夏秋多水,乘舟而战者吴之所长,我之所短也。

青州沃野二千里,精兵十余万,左有负海之饶,右有山河之固。

广固城,曹嶷所筑,地形险峻,三齐英杰思得明主,以立功于世久矣。

晋刺史辟闾浑昔为燕臣,今宜遣辨士往说,而以大兵继其后;若其不服,取之如拾芥耳!既得其地,然后闭关养锐,伺隙而动,此乃是陛下之关中河内也。

“德从之,于是德乃引师而南,兖州、北鄙诸郡县皆降,德选守宰以抚之。

禁军士毋得掳掠财物,百姓大悦。



友情链接: 九五查询  古籍史书  老黄历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九五查询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4 95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九五查询(95cx.com)鄂ICP备202201035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