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兵实纪 卷二练胆气第二·第四十三.养战马

  1. 九五查询
  2. 古籍查询
  3. 练兵实纪
《练兵实纪》 卷二练胆气第二·第四十三.养战马 戚继光

夫国之大事在戎,兵之驰骋在马。

西北原野,以马为命,所赖不亦重乎?但马之饥饱劳佚,湿燥疾病,有口无言,不能自白,必须在我领马官军,时其水草,适其性情,节其饥饱劳佚,加意调息。

戢其蹄耳,习其驰逐,闲其进止,人马相亲,然后可使。

鞍辔勒御,必令全好,乏绝辄补。

冬归深厩,夏人凉庑。

今者既无深厩凉庑,可不思所以处之乎?每于盛暑之时,务将马匹拴系就阴所在。

如城市无阴凉之隙,可牵于城外人家村落林木阴郁之所,与东西北三面城墙之下拴喂。

盛寒则拴于南墙之外,向阳明与近人烟处,入夜将屉用肚带缚在马脊上遮冷,庶堪战阵之用。

但各该官军率无敌忾之心,惟是养身之计,剋减草料,饮饲不时,再加差役繁多,以致马匹损惫劳伤,不知临时以何为命?况今降罚之例甚严,主将偏裨悉所不免,诚不可不严加稽考。

各哨将置立等第循环文薄二本,将该管见在马匹通行查出,逐一躬亲验选。

其往时原以超上中下及下下五等比验,近该本府操阅三屯标下军马,验得各兵马骡。

如头等之内,有十分膘壮,应拟头等之上者,有膘分正合头等者;有膘分稍次难作二等者;二等之内,有膘分出二等之上,次于一等之下者;三等之内,有瘦弱而可骑者,有瘦弱不至狼狈者,有十分瘦弱垂死者;五等不尽其选。

临时执笔,犹豫难决,拟之不得其平,何以使人激劝?

近照武艺一体,定为九则:如上等内满膘过当,则注为上之上;满膘而不至溢肥,则为上之中;有膘而不满,则为上之下。

膘壮而未至平满,则为中之上;半膘则为中之中;拟下等则稍肥,拟中等则未及,乃为中之下。

虽瘦而不至弱,拟属下等,则为下之上;瘦弱而不至不可骑喂,则为下之中;瘦弱不堪骑喂,则为下之下。

如此验注,当时流水拟去,人既不枉其劳,马又拟得骑当,无再疑难,颇称得意,合行通遵改拟。

自今以后,凡点验马骡膘分,分别上等三则。

要见某马为上上等,即旧之超等,某马为上中等,某马为上下等,即旧之上等推广也。

中等三,则某为中上等,某马为中中等,某马为中下等,即旧之中等推广也。

下等三,则某马为下上等,某马为下中等,即旧之下等推广也。

某马为下下等,即旧之下下等也。

庶便稽考膘分进退,以凭赏罚。

其上中等六,则马匹省令各军自行取便,用心喂养。

下等三,则责委勤慎官一员,专管攒槽喂饲。

逐日查验各军草料,仍查夜草,如有不用心及短少草料者,径自责治。

将责治过缘由填注簿内,该管将官,每三个月一次点验膘分。

如二等喂至头等,三等喂至二等,俱免比责,即于循环内明开,某人原系二等,今入头等,某人原系三等,今入二等,各令自行喂养。

如三等喂至头等,亦要明开。

某人原系三等,今入头等,免其攒槽,仍具名呈来,以凭犒赏,免工免差,如三等马匹,膘分不加,各捆打二十。

其间如有头等反为二等,二等反为三等,责如之。

三等反为至瘦弱者,捆打四十,各照旧攒槽喂养。

每季一次,将填注循环,责令经管书手齐送赴镇,倒换查考,通以三个月为则。

二等者俱要喂至头等,中间如有膘分不增,呈请发落。

仍系三等或瘦弱者,各捆打四十,责令变买膘壮好马解烙。

若将瘦弱马匹不行明白开报,帮移作弊者,定将作弊人役痛以军法惩治,将领连坐,马军加倍重处,断不轻恕。

凡夏秋,轮队赶就水草牧放,至晚归交各主。

如其放牧不以实,致令各马饥饿者,将该日之人送把总处治,登于薄上。

各军情愿自出割草喂马者听。

凡春冬,马匹上槽,须多留夜草,每日饮水以时,如无夜草及饮水失误者,队总、旗总查治之。

一次责五棍,如事重,仍开送把总,附过于薄。

凡马不伤于末,必伤于始;不伤于饥,必伤于饱。

日暮道远,必数上下,宁劳于人,切无劳马。

常令有余,备敌之覆我也。

凡走骤之时欲住者,看远近缓缓收勒,不可陡然紧收。

常自约度,毋至喘损。

凡战马,除本军自驮马草马料之外,若代他人驮物,及雇人骑乘者,雇者与者各罚马一匹,本军以军法捆打一百,枷号示众。

凡马军除器甲及饮食外,不得驮物过十五斤。

凡马操一日,次日必歇操。

各五更早出放马,采草备马一日之食,以便次日进操。

凡马匹草料,本折兼支,本为定例。

但各军只将本色三日者,匀作六日喂马,而三日折干遂为己用,是本折兼之。

本为体悉便军之意,而今反资克落之奸,致减马口之食,马安得不瘦损哉?今后三日草准作四日喂养,其余二日须用折银买草买料喂之。

若仍再减,不行买料草喂马者,定行军法重治,折银追究下落。

以上一法,全在哨将之督责,千、把总之考查,而哨将、总之稽考也。

凡关支本色草料出日,该队总一日一查,哨将、千总时常差人缉访。

若将草料买借与人者,查举得出,本军军法捆打,旗总免罪。

如被拿获,而非该队总检报,一体连坐。

卖者买者同罪。

凡马虽畜类,其效汗血之劳,战阵之间,为国家宣力,与官军无异,又为尔辈骑乘代劳,且最有功于尔也。

死在出征地方止许割耳蹄回报应该衙门,全体掩埋,不许开剥食用,如违者军法重治。

凡官府有责其不以皮张送验者,执此条为证。

凡比较武艺之日,马匹或付火兵出放,或留在槽喂养。

火兵看守,不必进操,军士亦不必着盔甲。



友情链接: 九五查询  古籍史书  老黄历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九五查询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4 95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九五查询(95cx.com)鄂ICP备202201035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