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兵实纪 卷二练胆气第二·第十.正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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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兵实纪》 卷二练胆气第二·第十.正名法 戚继光

行伍既定,军士与旗、队总同宿歇一房者,立则傍立,坐则傍坐,所睡床炕,不拘方向。

饮食之际,军士候旗、队总,旗、队总务先取其次者,以成揖让之风。

凡有当行事体,军士务听旗、队总言语,不许抗违。

如旗、队总有过,集本旗并一队之人,合辞谏止。

一次不听,再谏。

又不听,三谏,禀百总知,若困谏止,旗、队总既不知过,又计害军士以图报复者,军士避之,不可与争,只赴百总处告知。

百总亦晓谕旗、队总知过,再不知过,若与军挟怨者,送把总处治。

若军士有小过,旗、队总即时口责,三次不听,先将令书供在桌上,无桌则悬于壁,命犯兵跪。

旗、队总立傍云:"你这个人所为。 今对号令某一款所犯相同,我念同歇处,恕你二次,你又不改,今照令书处治。"

多不过五棍,不服者径送本营将官处。

凡军士与不系本管旗、队总同歇者,亦让以兄长之礼。

凡事逊避,不许冲犯。

其余则平处。

系百总,则照旗总礼,百总与旗、队总同居者,照依军士共旗、队总同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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