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荀公曾集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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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荀公曾集》 议 荀勖

议增制文法对

门下启通事令史伊羡、赵咸为舍人,对掌文法,诏以问勖,勖对。

今天下幸赖陛下圣德,六合为一,望道化隆洽,垂之将来。

而门下上称程咸、张恽,下称此等,欲以文法为政,皆愚臣所未达者。

昔张释之谏汉文谓:兽圈啬夫,不宜见用。

邴吉住车,明调和阴阳之本。

此二人岂不知小吏之惠诚重惜大化也。

昔魏武帝使中军司荀攸典刑狱。

明帝时,犹以付内常侍。

以臣所闻,明帝时唯有通事刘泰等,官不过与殿中同号耳。

又顷言论者皆云,省官减事,而求益吏者相寻矣,多云尚书郎大令史。

不亲文书,乃委付书令史及干诚吏,多则相倚也。

增置文法之职适恐更耗扰台阁,臣窃谓不可。

省吏议

时议省州郡县半吏以赴农功,勖议云。

省吏不如省官,省官不如省事,省事不如清心。

昔萧曹相汉,载其清静,至画一之歌,此清心之本也。

汉文垂拱,几制形措,此省事也。

光武并合吏员,县官国邑,裁置十一,此省官也。

魏太和中遣王人四出,减天下吏员,正始中亦并合郡县,此省吏也。

今必求之于本,则宜以省事为先。

凡居位者,使务思萧曹之心,以翼佐大化,笃义行,崇敦睦。

使媚宠忘本者不得容,而伪行自息。

浮华者惧矣,重敬让,尚止足,令贱不妨贵,少不陵长,远不间亲,新不间旧,小不加大,淫不破义,则上下相安,远近相信矣。

位不可以进趣,誉不可以朋党求。

则是非不妄而明,官人不惑于听矣。

去奇技,抑异说,好变旧以徼非常之利者,必加其刑。

则官业有常,人心不迁矣。

事则留政稽,政稽则功废,处位者而孜孜不怠。

奉职司者而夙夜不懈,则虽在契瓶,而守不假器矣。

使信若金石,小失不害大政。

忍忿捐以容之。

简文案略细苛命之。

所施必使人易视,愿之如阳春,畏之如雷震。

勿使微文烦扰,为百吏所黩。

二三之命,为百姓所餍。

则使吏竭其诚,上悦下命矣。

设官分职,委事责成。

君子心竞而不力争,量能受任,思不出位,则官无异业,政典不奸矣。

凡此,皆愚所谓省事之本也。

苟无此愆,虽不省吏,天下必谓之省矣。

若欲省官,私谓九寺可并于尚书兰台宜省付三府。

然施行历代,世之所习。

是以久抱愚怀,而不敢言。

至于省事,实以为善。

若直作大例,皆减其半,恐文武众官、郡国职业,及事之兴废,不得皆同。

凡发号施令,典而当则安。

倘有驳者,或致壅否。

凡职所临履,先精其得失,使忠信之官、明察之长,各裁其中,先条上言之。

然后混齐大体,详宜所省,则令下必行,不可摇动。

如其不尔,恐适惑人听比前行所省,皆须臾辄复,或激或滋繁,亦不可不重。

甲乙议

昔乡里郑子群,娶陈司空从妹,后隔吕布之乱,不复相知存亡,更娶乡里蔡氏女。

徐州平定,陈氏得还,遂两妃并存。

蔡氏之子字元衅,为陈氏服嫡母之服,事陈公已从舅之礼。

族兄宗伯曾责元衅为抑其亲。

乡里先达以元衅为合宜,不审此事粗相似否。

又王昌前母服益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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